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21年)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21年)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21年)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0.30•【字号】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施行日期】2021.10.30•【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2月25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9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8月29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等二十九项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0年8月26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21年10月30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交通规划设计和交通影响评价第三章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和管理第四章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第五章车辆管理第六章驾驶人和行人管理第七章交通事故和故障处理第八章道路交通拥堵的预防和处置第九章公众参与和公共服务第十章道路交通安全执法保障和监督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2022

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八号)《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经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22年6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6月30日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2022年6月23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职责第三章监督管理措施第四章生产经营单位内部监督第五章社会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和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深圳经济特区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权责统一的原则,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责任主体内部监督、社会广泛监督的监管工作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确保安全生产。
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专项规划。
深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二二号)(2010年1月19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6月27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12月25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特区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驾驶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公安、司法等机关的特种车辆违反本条例的,按照本条例规定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车辆所有人、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四条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遵循合法、公正、文明、公开、及时的原则。
对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违法行为,经交通警察指出后,行为人能及时纠正的,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对严重妨碍道路交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从重处罚;对多次实施严重妨碍道路交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的,加重处罚。
第五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六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二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第八条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一)违反规定进入高速公路的;(二)在机动车道内兜售物品或者散发广告的。
深圳市最新交通法规

深圳市最新交通法规背景深圳市是中国的一座现代化城市,人口众多,交通问题一直以来便是市民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
为了规范交通秩序,提高公路安全水平,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深圳市政府陆续出台了一系列交通法规。
最新交通法规电动自行车深圳市政府于2021年4月1日宣布,从2021年7月31日起,深圳市将禁止电动自行车进入快速路、高速路、隧道、城市快速路、市区道路、城市快速路主路及其匝道。
同时,电动自行车用户应按照相关要求装备安全用品。
具体要求如下:1.电动自行车用户必须戴安全帽,并应在车辆前后部分配备反光装置。
2.电动自行车用户使用车辆时应保持正常骑行,不得酒驾、毒驾、超速行驶。
3.电动自行车车辆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标准进行噪声控制,不得在道路上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
4.电动自行车车辆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标准行驶,不得改装、拼装、超载、擅自进行技术改造。
此外,根据相关法规,电动自行车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与机动车类似,应当负起相应的全部或部分责任,如果电动自行车用户在交通事故发生时未保持安全骑行,或未按照规定装备安全用品,则应当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
双黄线深圳市交警部门在最新交通法规中提出,双黄线禁止停车是指城市快速路主路上设置的双黄实线和斑马线。
车辆不得跨越区域停车,驾驶人需要按照信号灯指示,通过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等路径通行。
同时,深圳市交警部门强调,在道路上行驶时,要保持车距、安全行驶。
如果发生事故,应当根据交通事故责任划分规定和现场情况加以认定。
其他除以上两项规定外,深圳市最新交通法规中还规定了一系列规定,主要包括:1.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规定;2.使用移动电话或其他通讯设备时的限制规定;3.驾驶行车记录仪和模拟驾驶检测设施的管理与使用规定。
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将根据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结论交通安全与路权问题一直以来是社会的热点问题,深圳市作为一个现代化的城市,也在不断完善交通法规来提高公路安全水平。
深圳市司法局关于深圳市盐田区卫生健康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委托执法的公告

深圳市司法局关于深圳市盐田区卫生健康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委托执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21.05.27•【字号】深圳市司法局公告2021年第12号•【施行日期】2021.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稽查执法正文深圳市司法局关于深圳市盐田区卫生健康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委托执法的公告按照《深圳市行政执法主体公告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我局对深圳市盐田区卫生健康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委托执法公告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告。
深圳市司法局2021年5月27日深圳市盐田区卫生健康局委托四个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深圳市计划生育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深圳市盐田区卫生健康局委托深圳市盐田区沙头角街道办事处、海山街道办事处、盐田街道办事处、梅沙街道办事处在委托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进行执法。
现将深圳市盐田区沙头角街道办事处、海山街道办事处、盐田街道办事处、梅沙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一、执法职责和权限受深圳市盐田区卫生健康局委托(委托期限自2020年4月1日起至2025年3月31日止),沙头角街道办事处、海山街道办事处、盐田街道办事处、梅沙街道办事处在本辖区范围内,依法对违反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违法进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行为进行查处以及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深圳市盐田区卫生健康局行使的其他与计划生育有关的行政处罚。
二、主要执法依据(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二)行政法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三)地方性法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四)规章深圳市计划生育若干规定三、办公地址、咨询和投诉电话(一)深圳市盐田区卫生健康局1.办公地址:深圳市盐田区海景二路1088号2.咨询和投诉电话:*************(二)沙头角街道办事处1.办公地址:深圳市盐田区田心东路9号2.咨询和投诉电话:*************(三)海山街道办事处1.办公地址:深圳市盐田区悦林大厦1-5楼2.咨询和投诉电话:*************(四)盐田街道办事处1.办公地址:深圳市盐田区东海四街2号2.咨询和投诉电话:*************(五)梅沙街道办事处1.办公地址:深圳市盐田区盐葵路88号2.咨询和投诉电话:*************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委托深圳市道路交通管理事务中心行政执法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深圳市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委托深圳市道路交通管理事务中心行使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方面的部分行政执法职权,其执法人员持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进行执法。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处罚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处罚条例(修改建议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维护交通秩序,规范交通安全管理处罚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本条例列举的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的处罚,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未列举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通行,适用本条例,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以下称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四条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罚款处罚实行票款分离制度。
第五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路面巡查,及时疏导交通、纠正和查处交通违法行为。
执勤的交通警察必须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执法,文明执勤,着装整齐,举止端庄。
第六条交通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交通警察执法权益保护机构,查处阻挠、抗拒交通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和侵害交通警察执法权益的行为。
第七条市、区政府应建立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协商办事机构,统筹研究城市道路交通的建设、发展。
相关部门规划、设计城市道路交通方案时,应事先征求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交通运输部门设置、调整公共交通线路、站点时,应当事先征得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八条市政府应制定交通协管员管理规定。
区政府应当根据交通管理的需要,建立协管员聘用、考核、奖惩、薪酬和经费保障制度,组织交通协管员协助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维护道路交通管理秩序。
交通协管员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培训合格,取得上岗证后,可以维持交通秩序,并在交通警察带领下协助执法。
第九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统一组织下,提供志愿服务,协助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单位对于管辖范围内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道路,应当主动做好内部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决定(2021)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决定(2021)【发文字号】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号【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2.07【实施日期】2021.12.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十三号)《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决定》经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21年10月30日通过,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12月1日批准,现予公布。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2月7日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决定(2021年10月30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1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深圳市人民政府提出的《〈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7项法规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六条第二款中的“城市总体规划”修改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二、将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按照规定应当建设人民防空工程的民用建筑工程、地下工程和地下空间开发项目的建设单位在向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前或者同步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人民防空工程报建审核。
”删去第二款。
三、删去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四、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人民防空工程实行质量监督制度。
市、区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施工过程进行质量监督。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将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情况纳入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货车限行最新通知深圳龙华 深圳龙华区货车限行

货车限行最新通知深圳龙华深圳龙华区货车限行今天给各位分享货车限行最新通知深圳龙华的知识,其中也会对深圳龙华区货车限行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那我们会感到非常荣幸,现在开始吧!深圳泥头车高峰期限行时间段深圳泥头车高峰期限行时间段每天0时至24时禁止泥头车驶入以下区域、路段:(一)罗湖区、福田区、南山区、盐田区等4区全区所有道路。
(二)宝安区。
区域:东起京港澳高速(不含京港澳高速),西至广深沿江高速(不含广深沿江高速),北起外环高速(不含外环高速)、南至南坪快速(不含南坪快速)围合区域内所有道路。
道路:雄宇路、107国道、瑞塘路、新和路。
(三)龙岗区。
区域:东起丹平快速(不含丹平快速),西至梅观高速(不含梅观高速),北起机荷高速(不含机荷高速),南至布龙路、布沙路围合区内所有道路。
道路:新园路、平龙路、东深公路、四联路、龙岗大道(山深路-盐龙大道)段、如意路、清林路、黄阁路、吉桥路、祥新西路、祥凤路、围岭路、长山路、云海路。
(四)龙华区。
区域:东起梅观高速(不含梅观高速),西至福龙路(不含福龙路),北起机荷高速(不含机荷高速),南至南坪快速(不含南坪快速)围合区内所有道路。
道路:龙华大道、桂花路、高尔夫大道、德胜路、永乐路、博强路、观澜人民路、求知一路、求知三路、高裕南路。
(五)光明区。
区域:东起光侨路,西至松白路,南起光侨路,北至公常路、民生大道、振明路围合区内所有道路。
道路:风景北路、马田路、金安路、光侨北路、公常路。
(六)坪山区。
区域:东起坪山大道,西至乐其路、宝其路、南同大道,南起锦龙大道,北至丹梓西路、深汕路围合区内所有道路。
道路:金碧路、兰竹东路、坪山大道(深汕公路-人民东路)段、廖和路、工业三路。
(七)大鹏区。
区域:东起金业大道,西至坪葵路,南起金葵中路,北至金岭路围合区内所有道路。
道路:深葵路、坪西路、葵南路、新大路、南西路、海滨北路、海滨南路、同富路、新东路、地质公园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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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21年)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0.30•【字号】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施行日期】2021.10.30•【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2月25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9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8月29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等二十九项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0年8月26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21年10月30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交通规划设计和交通影响评价第三章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和管理第四章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第五章车辆管理第六章驾驶人和行人管理第七章交通事故和故障处理第八章道路交通拥堵的预防和处置第九章公众参与和公共服务第十章道路交通安全执法保障和监督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完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机制。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必要时,市公安机关可以组织其所属部门依法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市交通运输以及其他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四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特区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城市建设和管理相协调。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遵循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严格监管、单位主动负责、公众积极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是全社会的责任。
车辆所有人、驾驶人、乘车人、行人以及其他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有依法参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鼓励道路交通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的道路交通安全技术、设备;鼓励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公益活动。
对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交通规划设计和交通影响评价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综合交通布局规划、交通专项规划、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实现城市规划建设与城市交通协调发展。
第八条综合交通布局规划、交通专项规划、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的编制,应当遵循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的原则,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保障各种出行方式合理使用道路交通资源,建立以轨道交通为骨架、常规公交为网络、出租车为补充、慢行交通为延伸的一体化城市公共交通服务网络。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应当科学合理规划设计,提高通行效率,保障通行安全。
建立道路交通规划设计与审查责任追究制度,对道路交通规划设计存在明显缺陷,影响交通安全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道路交通规划设计与审查责任追究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条建立交通影响评价制度,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交通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交通影响的交通设计、交通管理方案和措施。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编制、修订法定图则和详细蓝图,在报请批准前,应当转交市交通运输部门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并根据评价意见作出适当调整。
其他部门编制、修订对道路交通环境有影响的专项规划,在报请批准前,应当转交市交通运输部门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并根据评价意见作出适当调整。
交通影响评价制度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大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申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时,应当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提交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书。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将建设单位提交的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书征求市交通运输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市交通运输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意见。
大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由市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建设等有关部门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大型建设项目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单位在申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时,应当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提交建设项目道路交通组织设计方案。
建设项目道路交通组织设计方案应当包括红线范围内的道路、机动车停放等道路交通组织设计方案以及与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外道路、公共交通以及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相衔接的道路交通组织设计方案。
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内的道路交通组织设计方案,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根据道路交通设计规范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建设项目道路交通设计规范要求的,不予批准。
与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外道路、公共交通以及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相衔接的道路交通组织设计方案,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转交市交通运输部门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市交通运输部门进行审查时,应当征求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建设项目道路交通组织设计规范,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市交通运输部门编制。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应当与配套建设的道路、公交场站、人行过街设施等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移交接管、同步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建立道路及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安全论证制度。
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及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设计方案是否存在安全隐患进行论证,设计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意见对设计方案作出适当调整。
对多次发生交通事故的路段,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对该路段的安全性进行论证,并制定改造方案,依据职责分别组织实施。
道路及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安全论证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应当合理规划建设公共交通专用车道和公交港湾式停靠站台。
公交港湾式停靠站台的蓄车量应当根据公共交通运力投放规划情况进行设计。
站台投入使用后,应当根据站台的蓄车量进行公交线路配置和运力投放。
公共交通站点、出租小汽车停靠点的设计和设置应当科学、合理、规范、便捷,保障乘客安全,方便乘客候车、乘车,方便公共汽车、出租小汽车停靠;人行过街设施的设计和设置应当科学、合理、规范,方便行人通行。
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交通情况,适时调整公共交通线路配置和站点设置,形成路面公共交通与轨道交通等交通方式的有效衔接,实现便捷换乘。
设置和调整公共交通线路或者站点,市交通运输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第十六条市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前提下,可以结合道路周边停车需求在道路上设置临时停车位,运用现代先进技术,科学监管,并根据道路实际通行情况和停车需求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路边临时停车位停放车辆的,应当缴纳车位使用费。
在交通繁忙路段或者时段的临时停车位停放的,按照计时累进方法缴纳车位使用费。
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上缴市财政,并统筹用于发展公共交通以及交通安全隐患、交通拥堵治理。
费用收取情况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
路边临时停车管理及收费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部门负责实施。
负责实施的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具体实施。
路边临时停车管理及收费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三章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和管理第十七条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编制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设置规范及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周边视野设计规范。
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的要求。
市交通运输部门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分工,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定期组织巡查和评估,及时进行科学合理调整、修复或者提出调整、修复意见。
本条例所称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牌、交通标线、交通监控设施、交通护栏、人行过街设施及专用供电设施。
第十八条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应当与道路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移交接管、同步投入使用。
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和改建,应当事先征求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九条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应当同步建设交通信号灯、交通监控设施和公共交通设施所需的专用供电设施。
供电部门应当为交通信号灯、交通监控设施和公共交通设施所需的专用供电设施提供专用电源。
建筑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为设置在其建筑物上的交通监控设施提供专用电源。
所需电费由交通信号灯、交通监控设施和公共交通设施的管理单位按照规定交纳。
供电部门因检修、错峰用电或者系统升级等原因对交通信号灯和交通监控设施采取停电措施前,应当提前四十八小时书面通知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城市快速路标准安装照明设施,配备交通安全管理场所,安装全覆盖视频监控系统以及测重、测速、交通流量记录等道路交通监控设施和道路交通信息发布设施,并将有关数据和信息接入市交通运输部门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信息系统。
新建的高速公路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同步安装相关设施。
已建成的高速公路尚未安装前款规定设施的,应当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安装并投入使用。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禁止超长、超宽、超高、超重车辆驶入高速公路。
第二十一条道路两侧以及隔离带上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牌、交通监控设施,妨碍交通安全视距或者道路交通监控的,管理养护单位应当及时排除妨碍。
第二十二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牌、交通标线、交通监控设施、交通护栏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第二十三条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牌、交通标线、交通监控设施、交通护栏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损毁、缺失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管理养护单位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及时修复、更换,排除隐患。
第二十四条占用、挖掘道路或者开设临时路口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批,由两部门并行办理,统一出证。
开设永久路口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审批,市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审批前应当征得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