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重庆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外立面改造)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施工单位是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与技术规范,并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实施统一管理,对施工现场总平面布局、临建设施、安全疏散、临时消防设施、作业防火及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进行总体规划,确保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落到实处。
第四条在建工程所用保温、防水、装饰、防火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要求.在建工程的外脚手架、支模架、操作架、防护架的架体,宜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搭设,并使用阻燃的安全网。
第二章消防安全职责、制度第五条工程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同时,工程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明确一名以上的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一般由项目安全员担任),具体负责施工现场日常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制订并落实以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或制度:(一)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二)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三)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四)施工现场临时消防设施管理办法;(五)施工现场动火管理制度;(六)施工现场易燃、易爆物管理办法;(七)施工现场临时配电及用电管理办法;(八)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检查制度;(九)施工现场应急预案演练制度;(十)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办法。
第三章施工现场平面布局第七条施工现场宜设置2个或2个以上出入口,满足人员疏散、消防车通行的要求。
受施工现场条件限制,只能设置1个出入口时,应在场内设置满足消防车通行的环形道路或回车场地.施工现场周边道路能满足消防车通行及灭火救援要求时,施工现场出入口至少应满足人员疏散的要求。
建筑工地消防管理规定

建筑工地消防管理规定
建筑工地的消防管理规定主要是为了保障施工过程中的消防安全,防止火灾的发生。
以下是建筑工地消防管理的一些建议和规定:
1. 建筑工地应设置合理的消防通道,并保持畅通,保证消防车辆进出的便利。
2. 建筑工地应按照《建筑防火规定》的要求进行布设和采用消防设施,如消防水源,灭火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并保持设施完好有效。
3. 建筑工地应设置合理的消防器材存放点,要求消防器材摆放整齐,易于使用。
4. 建立健全工地灭火预案和应急疏散预案,以备发生火灾或其他事故时及时采取措施。
5. 加强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工人的消防意识,知晓火灾的危害和应对措施。
6. 建筑工地应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员,对工地内的消防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和维护,并组织定期的消防演练。
7. 建筑工地要加强对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存放和使用应符合相关消防法规,要严禁乱堆乱放。
8. 建筑工地应设置消防警示标识,如火灾逃生指示标志、消防器材布置标志等,提高工人对火灾的警觉性。
以上是一些建筑工地消防管理的基本规定,具体还需要按照当地消防法规进行制定和执行。
建筑工地消防管理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提高工地的消防防护能力,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工程建设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建筑工程项目,包括设计、施工、验收、使用和维护阶段的消防安全管理。
三、消防安全管理责任1.建筑工程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努力做到火灾预防、火灾早期发现、火灾迅速扑灭和火灾安全逃生。
2.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不得违法违规生产。
3.施工单位应当保证建筑工程的消防设施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确保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
4.监理单位应当对建筑工程的消防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安全隐患。
5.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消防安全教育宣传,提高工程建设人员的安全意识和紧急应变能力。
四、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管理措施1.消防安全验收:在建筑工程竣工之前,应当进行消防安全验收,确保建筑物的消防设施完善,符合国家和地方要求。
2.定期维护检查:建筑工程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检查,保障其正常使用和有效性。
3.消防演练: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活动,提高工程建设人员的火灾逃生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
4.应急预案:建筑工程使用单位应当编制消防应急预案,明确火灾发生时的处置程序和责任人。
五、建筑工程消防设施设置1.建筑物内应当设置消防水源、消防水炮、灭火器、消防栓等消防设施,并定期检查和维护。
2.建筑物应当设置明显的疏散指示标识和应急照明设施,保障火灾时人员迅速有序的疏散。
3.建筑工程项目的消防通道、消防电梯、消防安全出口等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要求,并保持畅通。
六、建筑工程火灾隐患排查1.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业消防人员对建筑工程项目进行火灾隐患排查,及时整改消除隐患。
2.工程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管理人员,负责监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并配备消防器材。
3.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管理的检查和督促,确保消防安全工作的有效开展。
2024年建设项目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

2024年建设项目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2024年建设项目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工程质量,本制度制定。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2024年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包括地下施工、高层建筑、大型基础设施等各类工地。
第三条施工单位必须遵守国家、地方有关消防安全法规和技术标准,制定并执行本制度。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项目经理负责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负总责。
第五条项目经理可设立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消防安全管理细则,协调各部门配合开展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具体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章消防设施第七条施工现场必须按照消防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包括消防水源、室内消火栓、喷淋系统、自动报警系统等。
第八条施工现场必须保持消防设施的畅通和有效性,定期进行巡检和维护,确保在发生火灾时能够及时有效地使用。
第九条临时电源及配电设备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使用过程中必须设置灭火器,并设立标志标明位置。
第十条施工现场必须配备足够的灭火器,并设置明显的标志,以便及时处置疏散人员使用。
第四章火灾风险预防第十一条施工现场必须严格按照消防安全要求进行消防分区,不同区域之间必须设置合适的防火隔离设施。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的易燃、可燃材料必须储存在专门的存储间或区域,并按照标准进行分类、标识和堆放。
第十三条施工现场的临时建筑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必要时进行抗火处理,并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十四条施工现场必须定期进行火灾风险评估和应急演练,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确保人员熟悉并能够有效执行。
第五章火灾应急处理第十五条施工现场必须设立消防值班室或指挥中心,负责监控火灾报警系统,并组织人员进行应急处理。
第十六条施工现场发生火灾时,必须迅速启动报警系统,并组织人员进行疏散和灭火。
第十七条施工现场必须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和逃生救援设备,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使用。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标准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建设标准1消防组织管理机构1.1 施工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规模、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的重点,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及义务消防组织,并应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同时应落实相关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1.2 施工现场确定消防安全员,消防安全负责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员以文件形式进行确定。
2消防安全管理制度2.12.2施工单位应做好并保存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的相关文件和记录,建立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档案。
消防安全管理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施工现场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2)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3)消防安全制度;(4)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5)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6)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7)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2)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3)防火检查、巡查记录;(4)消防安全培训记录;(5)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6)火灾情况记录;(7)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2.32.43 施工现场总平面布局3.1施工现场内应设置临时消防车道,临时消防车道与在建工程、临时用房、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的距离,不宜小于5m,且不宜大于40m;施工现场周边道路满足消防车通行及灭火救援要求时,施工现场内可不设置临时消防车道。
3.2施工现场出入口的设置应满足消防车通行的要求,并宜布置在不同方向,其数量不宜少于2个。
当确有困难只能设置1个出入口时,应在施工现场内设置满足消防车通行的环形道路。
3.3施工现场临时办公、生活、生产、物料存贮等功能区相对独立布置。
3.4固定动火作业场应布置在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等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宜布置在临时办公用房、宿舍、可燃材料库房、在建工程等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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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为大家收集的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1篇】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一)因施工需要搭设的临时建筑,应符合防火要求,不得使用易燃材料。
(二)使用电气设备和化学危险物品必须符合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严格防火措施,确保施工安全,禁止违章作业。
施工作业用火必须经保卫部门审查批准,领取用火证,方可作业。
用火证只在指定地点和限定的时间内有效。
(三)施工材料的存放、保管,应符合防火安全要求,易燃材料必须专库储存;化学易燃物品和压缩可燃气体容器等,应按其性质设置专用库房分类存放,其库房的耐火等级和防火要求应符合公安部制定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使用后的废弃物料应及时清除。
建设工程内不准作为仓库使用,不准积存易燃、可燃材料。
(四)安装电器设备、进行电气切割作业等,必须由合格的焊工、电工等专业技术人员操作。
(五)冬季施工使用电热器,须有工程技术部门提供的安全使用技术资料,并经施工现场防火负责人同意。
重要工程和高层建筑冬季施工用的保温材料,不得采用可燃材料。
(六)施工中使用化学易燃物品时应限额领料。
禁止交叉作业;禁止在作业场所分装、调料,禁止在工程内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乙炔发生器作业。
(七)非经施工现场消防负责人批准,任何人不得在施工现场内住宿。
(八)设置消防车道,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安排足够的消防水源。
(九)消防泵房应用非燃材料建造,并设在安全位置。
施工现场的消防器材和设施不得埋压、圈占或挪作他用。
冬季施工,须对消防设备采取防冻保温措施。
【第2篇】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重庆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
本文旨在介绍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以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性和防火能力。
在施工现场进行工程建设时,消防安全至关重要,任何疏漏都可能导致灾难性的后果。
因此,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消防安全规范,共同维护施工现场的安全环境。
首先,在施工现场的选址和布局上,要符合消防部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施工现场应该具备消防通道通畅、消防设施完备、消防车辆便捷进出等基本条件。
施工单位应该与当地消防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消防演练,确保万无一失。
其次,施工现场应该对危险物品和易燃易爆物品进行严格管理和控制。
施工单位必须对所有危险物品进行清点、分类、存放,并在存放区域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
任何危险作业都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此外,在施工现场的施工作业中,要加强现场管理和监督。
施工单位应该制定详细的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和预案,确保施工人员了解应急处置程序和逃生通道。
专门的消防人员应该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随时保持警惕,做好火灾预防工作。
最后,施工现场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应该得到及时维护和保养。
灭火器、消防栓、喷淋系统等消防设备都必须处于良好状态,并定期进行检查和测试。
施工单位应该定期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防火意识和自救能力。
总的来说,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技术规范是确保施工现场安全的重要保障。
只有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加强管理和培训,才能有效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施工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希望所有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能够重视消防安全,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施工环境。
2024年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3篇)

2024年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施工工地消防安全管理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二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是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其他相关责任主体共同负责的工作,各方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确保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
第三条施工现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四条施工现场应当依法保证消防设施设备的完好性,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并确保消防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五条外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时,应当接受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熟悉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制度和逃生通道等。
第六条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以及其他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不断完善和改进。
第三章消防设施设备的管理第七条施工现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和配备消防设施设备,确保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火灾扑救。
第八条施工现场应当设置灭火器数量和类型,包括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等,以便应对不同种类的火灾。
第九条消防设施设备的布局和设置应当满足消防安全的要求,消防设施设备的间距、数量和位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条施工现场应当配备消防水源,确保消防用水供应充足,并设置专门的消防水泵房。
第十一条消防设施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应当定期进行,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设备损坏或失效时,应及时进行修复或更换。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的电路布置应符合消防电气安全的要求,电箱、电线等应选择阻燃材料,并定期进行检修和检测。
第四章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第十三条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相应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熟悉和掌握火灾防范知识、消防设施设备的使用方法,以及火灾发生时的逃生方法。
第十四条施工现场应当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演练,检验消防安全管理的效果,并及时进行整改和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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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国消防法》、《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行政区域新建、扩建、改建(含室装修、外立面改造)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施工单位是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与技术规,并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实施统一管理,对施工现场总平面布局、临建设施、安全疏散、临时消防设施、作业防火及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进行总体规划,确保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落到实处。
第四条在建工程所用保温、防水、装饰、防火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要求。
在建工程的外脚手架、支模架、操作架、防护架的架体,宜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搭设,并使用阻燃的安全网。
第二章消防安全职责、制度第五条工程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同时,工程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明确一名以上的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一般由项目安全员担任),具体负责施工现场日常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制订并落实以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或制度:(一)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二)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三)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四)施工现场临时消防设施管理办法;(五)施工现场动火管理制度;(六)施工现场易燃、易爆物管理办法;(七)施工现场临时配电及用电管理办法;(八)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检查制度;(九)施工现场应急预案演练制度;(十)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办法。
第三章施工现场平面布局第七条施工现场宜设置2个或2个以上出入口,满足人员疏散、消防车通行的要求。
受施工现场条件限制,只能设置1个出入口时,应在场设置满足消防车通行的环形道路或回车场地。
施工现场周边道路能满足消防车通行及灭火救援要求时,施工现场出入口至少应满足人员疏散的要求。
第八条固定动火作业场不宜布置在办公用房、宿舍、可燃材料堆场和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库房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侧。
第九条易燃、易爆物品应按其种类、性质分别设专用存放库房,并应设置在远离火源、固定动火作业场、疏散通道及人员和建筑物相对集中的避风处。
第十条宿舍、锅炉房和食物制作间不应设置于在建工程。
可燃、易燃和易爆物品存放场所禁止布置在高压线下。
第十一条施工现场办公、生活、生产、物料存贮等临建设施功能区宜相对独立布置。
临建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应能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要求。
第十二条临建设施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
第十三条施工现场应设置临时消防车道。
施工现场周边道路满足消防车通行及灭火救援要求时,可不设置临时消防车道。
第十四条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消防车道应满足消防车接近在建工程、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和可燃、易燃物品存放区的要求;(二)消防车道的净宽和净空高度分别不应小于4m;(三)消防车道宜设置成环形,如设置环形车道确有困难,应在施工现场设置尺寸不小于15m×15m的回车场;(四)消防车道的右侧应设置消防车行进路线指示标志。
第十五条在建工程应设置临时疏散通道及出口。
临时疏散通道可利用在建工程结构已完的水平结构、建筑楼梯,也可采用不燃及难燃材料制作的其他临时疏散设施。
对于房屋建筑,作业位置距疏散通道出入口的最大疏散距离不应大于30m,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h;疏散通道的侧面如为临空面,必须沿临空面设置高度不小于1.5m的防护栏杆。
疏散通道出口不宜设置大门,如确需设置大门,应保证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部打开,且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第四章临时消防设施第十六条施工现场应设置临时消防设施。
施工现场宜采用已施工完毕的在建工程永久性消防设施兼作施工现场的临时消防设施。
永久性消防设施的设置应与在建工程主体结构施工保持同步,但与主体结构工程施工进度的差距不应超过3层。
受施工条件限制,永久性消防设施无法施工或无常使用时,应落实有效容积能满足火灾延续时间1h室消防用水量要求的临时消防水源,并根据施工进度同步敷设消防供水管道,每2层设置1只消防卷盘。
临时消防水源可采用市政给水管网、天然水源或临时消防水池。
当临时消防水源的给水压力不能满足消防给水管网压力要求时,应设置消防水泵。
第十七条施工现场的下列场所应配置灭火器:(一)可燃、易燃物存放及其使用场所;(二)动火作业场所;(三)自备发电机房、配电房等设备用房;(四)施工现场办公、生活用房;(五)其他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
第十八条灭火器的类型应与配备场所的可能火灾类型相匹配;每个部位配置的灭火器数量不应少于2具。
第十九条临时疏散通道及出口应设置明显的疏散指示标识和夜间照明;对于无天然采光的疏散通道应增设人工照明设施,无天然采光的场所及高度超过50m的在建工程,疏散通道照明应配备应急电源。
第五章电气线路及明火作业管理第二十条施工现场的电气线路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施工现场的动力和照明线路必须分开设置,配电线路及电气设备应设置过载保护装置;(二)严禁使用旧老化、破损、线芯裸露的导线;(三)当采用暗敷设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且其保护层厚度不宜小于30mm。
当采用明敷设时,应穿金属管、阻燃套管或封闭式阻燃线槽。
(四)严禁不按操作规程和要求敷设或连接电气线路,严禁超负荷使用电气设备。
第二十一条施工作业安排时,宜将明火作业安排在使用可燃、易燃建筑材料的施工作业之前。
具有爆炸危险的场所禁止明火作业。
采用可燃保温、防水材料进行保温、防水施工时,应组织分段流水施工,并及时隐蔽,严禁在裸露的可燃保温、防水材料上直接进行动火作业。
室使用油漆、有机溶剂或可能产生可燃气体的物资,应保持室良好通风,严禁明火作业和吸烟。
施工现场调配油漆、稀料、醇酸清漆等危险作业应在在建工程之外的安全地点进行。
第二十二条施工现场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动火单位和人员应按照施工现场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二)动火施工人员应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三)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四)外立面改造、室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需要使用明火施工时,施工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场所)应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域和其他区域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区域和其他区域的消防安全。
第六章日常检查巡查和火灾隐患整改第二十三条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检查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及消防安全状况。
检查的重点部位为员工宿舍、厨房、临时仓库、堆场、变配电房等。
第二十四条检查的形式为防火巡查和防火检查;检查的容包含以下方面:(一)防火巡查1、防火巡查频次和人员(1)施工现场的防火巡查应保证每日不少于两次,其重点应加强对员工宿舍的夜间巡查,应保证每晚不少于一次;对临时消防水源、消防设施的巡查应每日不少于一次。
(2)防火巡查由工程施工单位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负责,由施工现场安全员和设备维修人员具体实施。
2、防火巡查容(1)临建设施的布置是否占用防火间距。
(2)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是否布置在高压线下;(3)有无乱拉、乱设临时电气线路、增设大功率电器设备等违章用电的情况;(4)有无使用明火照明、不规使用蚊香、蜡烛或擅自使用煤油炉、液化气灶等违章用火的情况;(5)临时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临时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6)临时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整、被埋压、圈占、遮挡;(7)临时消防水源储水量是否满足消防用水量要求;(8)装修工程施工现场作业层的醒目位置是否放置安全疏散示意图;(9)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10)巡查人员应如实填写巡查中发现的消防安全问题及处置情况;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均应在巡查记录上签名,存档备查。
(二)防火检查1、防火检查频次和人员(1)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人应至少每月组织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设备维修人员等有关人员进行一次施工现场的防火检查;(2)工程施工单位所属各部门或区段负责人应至少每周组织本部门或区段员工对责任区域进行一次防火检查。
2、防火检查容(1)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执行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2)施工现场用火作业、易燃可燃材料堆场、仓库、易燃废品集中站和生活区等区域的划分情况,是否有明显的区分标志;(3)是否违章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4)对固定或临时消防设施至少每月进行一次检查,检查和全面检测记录应存档备查,确保完整好用;(6)各部门或区段每日防火巡查情况、消防值班情况和记录情况;(7)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及防措施的落实情况;(8)重点工种人员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9)其他需要检查的容。
(10)防火检查应如实填写相应检查记录。
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或单位负责人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五条工程施工单位应加强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一)工程施工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立即消除;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根据本施工现场的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
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及负责的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二)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工程施工单位应落实防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或停止施工。
(三)火灾隐患整改完毕,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验收,并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七章火灾扑救和宣传培训第二十六条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结合工程实际,配齐必备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具,编制初起火灾处置应急预案,成立义务消防队并定期组织演练,全力组织扑救初起火灾。
第二十七条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人、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制定符合施工现场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按照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
第二十八条施工现场发生火灾后,发现火灾的人员应立即呼救并报“119”火警,通知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使用消火栓、灭火器等进行初期处置。
第二十九条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义务消防队应在3分钟形成应急战斗力量,按照预案分工立即采取以下措施:(一)通知有关人员赶赴火场,与公安消防队保持通讯联络,向单位火场指挥员报告火灾情况,将火场指挥员指令下达有关人员。
(二)根据火灾情况,使用现场消防设施、器材扑救初起火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