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缴纳企业所得税示例共19页word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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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实务Microsoft Word 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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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
签订的各类合同,按规定税率(0.5‰-3‰)计算缴纳。
四.转让及销售阶段
营业税
转让及销售房地产,按营业额5﹪税率缴纳。
城市建设税
按营业税额7%(或5营业税额3%缴纳。
土地增值税
1.查账征收
(1)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
(2)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实务
开发经营各阶段应纳税种及税率表
一.设立阶段
印花税
1.权力,许可证照。包括房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土地使用证,按件缴纳5元
2.营业账簿。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金额0.5‰缴纳;其他账簿按件缴纳。
3.产权转移书据。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所记载金额0.5‰缴纳。
(2)销售完工开发产品,按照应纳税所得额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核定征收
五.房产持有阶段
营业税
按房产租金收入5%缴纳。
城市建设税
按营业税额7%(或5%,1%%)缴纳
教育费附加
按营业税额3%缴纳。
城镇土地使用税
按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和定额税率计算缴纳。
房产税
1.自用房产,按实际计税余值1.2%缴纳;
契税
1.接受以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出资。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成交价格的3%至5%适用税率缴纳契税。
2.以自有房产作股投入本人独资经营的企业,免交契税。
二.获取土地阶段
印花税
1.权力,许可证照。包括房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土地使用证,按件缴纳5元
2.产权转移书据。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所记载金额0.5‰缴纳。

房地产开发缴纳企业所得税示例

房地产开发缴纳企业所得税示例

房地产开发缴纳企业所得税示例在中国,房地产业是一个非常庞大的行业,其关注度也非常高。

对于房地产企业和开发商而言,缴纳企业所得税是不可或缺的一环。

本文将通过一个实例来介绍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过程及相关规定。

背景介绍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在2019年度发展了两个商住综合体项目,其中一个位于北京市,一个位于广州市。

该企业要求在本年度完成两个项目自持12个月后出售。

项目总建筑面积分别为24万m²和16万m²,总成本为10亿元。

假设销售收入为24亿元和16亿元。

税前利润计算在开始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之前,我们需要先计算税前利润,公式如下:税前利润 = 销售收入 - 总成本 - 营业费用根据实例数据,可以得到该企业的税前利润如下:•北京商住综合体:24亿元 - 5亿元 - 1亿元 = 18亿元•广州商住综合体:16亿元 - 5亿元 - 8000万元 = 7.2亿元因此,税前利润总额为25.2亿元。

税率及应纳税额计算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为25%。

因此,该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应纳税额 = 税前利润 × 税率应纳税额 = 25.2亿元 × 25% = 6.3亿元根据上述计算结果,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在2019年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6.3亿元。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该企业发展了两个项目,因此需要分别进行计算,最后再将两个计算结果相加。

此外,根据《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该企业还需要在办理过程中提交相应的材料和申报信息。

以上就是本文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介绍和实例分析。

企业在完成销售后,要及时办理缴纳企业所得税,保证税务合规。

房地产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实例解析

房地产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实例解析

房地产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实例解析房地产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实例解析⒈引言房地产企业作为一种特殊的行业,其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方式和规定与其他行业有所不同。

本文将详细解析房地产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实例,并对相关法律名词进行解释。

⒉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的计算⑴企业所得税税基的计算房地产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基计算包括销售收入、销售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等各个方面。

具体的计算公式如下:企业应纳税所得额=销售收入-销售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⑵税率的确定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的税率随着企业规模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通常情况下,房地产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25%。

⒊实例解析⑴收入的计算房地产企业在一年内完成了多个楼盘的销售,收入包括销售的房屋价格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假设房地产企业在某年度的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

⑵成本的计算房地产企业的销售成本包括土地成本、建筑成本、销售费用等。

假设房地产企业在某年度的销售成本为800万元。

⑶费用的计算房地产企业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等可以通过实际的财务报表进行计算。

假设房地产企业在某年度的销售费用为50万元,管理费用为30万元,财务费用为20万元。

根据上述数据,房地产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如下:应纳税所得额 = 1000万元 - 800万元 - 50万元 - 30万元 - 20万元 = 100万元根据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可以计算出房地产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企业所得税 = 100万元× 25% = 25万元⒋附件本文档附带以下附件供参考:- 房地产企业财务报表样本- 上述实例计算表格⒌法律名词及注释- 企业所得税:指企业根据法定的税法规定,在一定时期内依照应税所得额计算并支付的税款。

- 所得税税基:指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基础,包括企业的收入、成本和费用等因素。

⒍结束语本文对房地产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进行了详细实例解析,并解释了相关的法律名词。

希望通过本文的解析,能为房地产企业在纳税方面提供参考和帮助。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案例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案例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案例在当今的经济环境中,房地产行业一直备受关注,而企业所得税作为重要的税种之一,对于房地产企业的经营和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下面,我们将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来深入探讨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的相关问题。

假设有一家名为“XX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企业,在某城市开发了一个大型住宅项目。

该项目于 20XX 年初开始动工,预计总投资为10 亿元,总建筑面积为 20 万平方米。

在项目开发过程中,企业发生了以下主要成本和费用:土地成本:企业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土地出让金3 亿元。

建安成本:包括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等,共计 4 亿元。

前期工程费:如规划设计、勘察测绘等,约 5000 万元。

基础设施费:如小区道路、供水供电等,约 4000 万元。

公共配套设施费:如幼儿园、物业管理用房等,约 3000 万元。

开发间接费用:如管理人员工资、办公费用等,约 2000 万元。

销售费用:包括广告宣传、销售代理佣金等,约 3000 万元。

财务费用:主要为借款利息支出,约 2000 万元。

经过两年的建设,项目于 20XX 年底竣工,并开始销售。

截至20XX 年底,企业共实现销售收入8 亿元,已销售面积为12 万平方米。

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首先需要确定收入的确认。

根据相关规定,房地产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在本案例中,企业已签订销售合同的收入为 8 亿元,应确认为当期收入。

接下来,计算成本的扣除。

土地成本、建安成本、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等可以按照实际发生额扣除。

但需要注意的是,开发间接费用和财务费用需要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分摊扣除。

在本案例中,土地成本和建安成本可以直接扣除,即 3 亿元+ 4 亿元= 7 亿元。

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等也可以全额扣除,共计 12 亿元。

对于开发间接费用和财务费用,假设按照已销售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扣除。

房地产开发企业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写实例

房地产开发企业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写实例

附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写实例某房地产公司适用计税毛利率为15%,2009—2012年销售收入及成本如下:1、2009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写:视同销售收入=8000,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第16行“(3)其他视同销售收入”填写8000;同时计入视同销售成本8000,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第15行“(3)其他视同销售成本”填写8000;附表三52行“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1200。

2、2010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写:视同销售收入=6000,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第16行“(3)其他视同销售收入”填写6000;视同销售成本=6800,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第15行“(3)其他视同销售成本”填写6800;附表三52行“预计利润”=1500,调增1500,附表三52行“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1500。

3、2011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写:视同销售收入=-10000,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第16行“(3)其他视同销售收入”填写-10000;视同销售成本=-8480,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第15行“(3)其他视同销售成本”填写-8480;附表三52行“预计利润”=0,调增0,附表三52行“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0。

项目一已完工结算,实际毛利率为20%,实际毛利额=1600,差额=400,附表三第54行(七)“其他”调增400。

4、2012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写:视同销售收入=-4000,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第16行“(3)其他视同销售收入”填写-4000;视同销售成本=-3520,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第15行“(3)其他视同销售成本”填写-3520;附表三52行“预计利润”=0,调增0。

项目二已完工结算,实际毛利率为12%,实际毛利额=1200,差额=-300,附表三第54行(七)“其他”调减300。

房地产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实例解析

房地产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实例解析

房地产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实例解析房地产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实例解析1.简介本章节将介绍房地产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基本概念和目的。

1.1 企业所得税的定义企业所得税是指按照国家税法规定,对企业应享有的所得额进行征收的税种。

1.2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的特点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具有以下特点:●具有周期性和持续性。

●税率较高。

●空间分布广,涉及多个地方的法规和政策。

2.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本章节将详细介绍房地产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2.1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 利润总额●免税收入●扣除项目●(减免税收入)●利润总额 = 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费用●税金及附加。

●免税收入包括符合国家税法规定不需要纳税的收入项目。

●扣除项目包括符合国家税法规定可以扣除的费用项目。

●减免税收入包括依法享受减免的税收项目。

2.2 税率和计税方法●税率根据国家税法规定,对应不同的纳税所得额区间,采用递增税率。

●计税方法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或简易计税方法,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来决定。

3.税务申报与缴纳本章节将详细介绍房地产企业的税务申报与缴纳流程。

3.1 税务登记●房地产企业必须在成立后三十日内办理税务登记。

●在税务登记时,房地产企业需要提供相应的企业证照和其他相关材料。

3.2 税务申报●房地产企业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周期,向税务机关申报企业所得税。

●税务申报需要填写相应的申报表格,并提供相关的财务报表和凭证。

3.3 税务缴纳●房地产企业需要根据申报结果,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将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缴纳给税务机关。

4.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包括:●房地产企业税务登记所需材料清单。

●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格。

●财务报表和凭证范例。

5.法律名词及注释●企业所得税:按照国家税法规定,对企业应享有的所得额进行征收的税种。

●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利润总额。

●免税收入:符合国家税法规定不需要纳税的收入项目。

●扣除项目:符合国家税法规定可以扣除的费用项目。

房地产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实例解析

房地产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实例解析

房地产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实例解析房地产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实例解析1.引言房地产企业作为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产业之一,其纳税问题备受关注。

企业所得税作为房地产企业纳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企业的经营和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本文将以实例的方式,对房地产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相关问题进行详细解析。

2.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的基本概念和计算方法2.1.企业所得税的基本概念- 企业所得税是指企业按照实际取得的所得额,按照法定的所得税率缴纳的税款。

-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是指房地产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的税款。

2.2.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企业所得税计算公式: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房地产企业的所得额计算包括营业收入、减去成本费用和税前扣除后的应税所得额。

3.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和纳税申报3.1.房地产企业的纳税义务- 房地产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的税率,依法纳税。

- 房地产企业应遵守税法的相关规定,如保持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财务会计记录,按照相关报表要求进行报表编制等。

3.2.房地产企业的纳税申报- 房地产企业需要按照规定的申报期限和申报表格,向税务机关申报所得税。

- 房地产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相关表格,并提供必要的附加文件和证明材料。

4.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的减免和优惠政策4.1.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的减免政策- 对于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企业,可以享受一定的所得税减免政策。

- 具体减免政策包括免征、减半征收等。

4.2.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房地产企业可以根据特定条件享受优惠税率,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 常见的优惠政策包括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优惠等。

5.相关附件附件一: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格附件二: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减免申请表格6.法律名词及注释6.1.企业所得税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6.2.所得额:指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

6.3.税率: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适用于不同所得额的税率。

房地产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实例解析

房地产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实例解析

自行筹措款项所支付的利息支出 8 万元计入了开办费;(3)2011 年 3 月,购建固定资产(营业楼)
所支付的设计费、部分材料费共计 10 万元计入了开办费;(4)该企业选用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
一次性扣除开办费。
经营。 要求:确认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
案例分析:该开发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的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
的亏损,只能在"开办费"科目中归集。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是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
如果筹办期的结束和经营期的开始,两者处于同一年度,则应分别按照有关规定确认筹办费摊销及
房地产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
近年来,为配合房地产行业调控政策,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和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先后发布了一系列有关加强和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规定,
按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筹)办、预缴、汇算清缴三个期间对主要或常用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进行梳
理,并结合实务举例进行分析
一、开(筹)办期间
开(筹)办期间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业之日,即企业取得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
日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 号)第九条规
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对房地产开
发企业来说,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时或者账面有实际利润额时,均应预缴企业所得税。
1.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时的预缴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销售方式一般包括现房销售、期房销售,当前房地产开发企业普遍采用期房
销售方式。所谓期房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取得房地产权证大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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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缴纳企业所得税示例近年来,为配合房地产行业调控政策,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先后发布了一系列有关加强和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规定,为便于理解和掌握现行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本文按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筹)办、预缴、汇算清缴三个期间对主要或常用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进行梳理,并结合实务举例进行分析,希望对征纳双方有所帮助。

一、开(筹)办期间开(筹)办期间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业之日,即企业取得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1.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2.开(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七条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

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即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的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的规定执行。

例1:某房地产开发企业2010年3月开始筹建,筹建期历时15个月,账簿资料显示:2010年3-12月、2011年1-5月筹建期分别发生开办费200万元、300万元,均无收入,2011年6月开始生产经营。

要求:确认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

案例分析:该开发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的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只能在“开办费”科目中归集。

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是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

如果筹办期的结束和经营期的开始,两者处于同一年度,则应分别按照有关规定确认筹办费摊销及经营年度的开始。

因此,该开发企业在开始生产经营年度的2011年6月起开始一次性或分期扣除开办费;若2011年度发生了亏损,则税法确认的亏损年度就是2011年度,而不是2010年度。

例2:接例1,经核查:(1)该开发企业2010年3-12月、2011年1-5月筹建期分别发生业务招费10万元、20万元,分别发生广告宣传费30万元、40万元;(2)2010年6月投资方因投入资本自行筹措款项所支付的利息支出8万元计入了开办费;(3)2011年3月,购建固定资产(营业楼)所支付的设计费、部分材料费共计10万元计入了开办费;(4)该企业选用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开办费。

要求:该企业2011年一次性扣除开办费的金额。

案例分析:(1)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开办费,发生的广告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开办费;企业筹办费的支出。

(2)投资方因投入资本自行筹措款项所支付的利息,不计入开办费,应由出资方自行负担。

(3)为购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设计费、部分材料费应予资本化,不计入开办费。

因此,该企业2011年一次性扣除开办费金额为:200+300-(10+20)×(1-60%)-8-10=470(万元)。

二、预缴期间《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实行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时或者账面有实际利润额时,均应预缴企业所得税。

1.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时的预缴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销售方式一般包括现房销售、期房销售,当前房地产开发企业普遍采用期房销售方式。

所谓期房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取得房地产权证大产证为止,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购买人,并向购买人收取定金或房款的行为。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现房销售业务的处理方法,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的规定是一致的;而期房销售业务的处理方法,会计准则和税法的规定有所不同,致使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售业务在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上存在着很大的差异。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期房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为:由于企业销售商品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当收到预售款时应确认为负债,等预售房屋竣工并交付给购买方时,再确认收入。

即收到期房房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预收账款”科目;房屋竣工并交付给购买方时,借记“预收账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同时结转开发产品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开发产品”科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因此,房地产企业通过签订《房地产预收合同》所取得的收入,从企业所得税的角度,不再存在“预收账款”的概念,只要签订了《销售合同》、《预售合同》并收取款项,不管产品是否完工,全部确认为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负有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

国税发[2009]31号第九条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自治、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1)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

(2)开发项目位于地及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0%。

(3)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5%。

(4)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

例3:接上例,该房地产开发企业2011年9月取得预售许可证,预售合同均由开发企业与购房者签订,合同预售面积20000平方米、均价为每平方米8000元,开发企业会计处理为:借记“银行存款”科目16000万元,贷记“预收账款”科目16000万元,账面利润为亏损100万元,准予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为300万元。

已知该市规定的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为10%,土地增值税的预征比例为2%,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税(征收)率分别为7%、3%、2%、1%。

要求:(1)该开发企业应缴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2)该开发企业应预缴企业所得税。

案例分析:(1)该开发企业应缴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他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因此,当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房屋收到预收款项时,应计算并缴纳营业税。

该企业应确认2011年9月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16000万元,应交的营业税是800万元(16000×5%),应交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为:800×(7%+3%+2%+1%)=104(万元),预缴的土地增值税是320万元,以上税费合计1224万元。

(2)该开发企业应预缴企业所得税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9号)第一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分季(或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计入利润总额预缴,开发产品完工、结算计税成本后按照实际利润再行调整。

依据国税发[2009]31号第九条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规定,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按月(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

实际利润额的计算公式为:实际利润额=利润总额+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该开发企业实际利润额=-100+16000×10%-300=1200(万元)应预缴企业所得税额为:1200×25% =300(万元)。

2.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按核定征收方式的不同,分别适用按应税所得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的企业、由税务机关核定应纳所得税额的企业。

凡由税务机关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税所得率的企业填报第1—6行和第10—13行。

凡由税务机关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税所得率的企业填报第7—13行。

凡由税务机关核定应纳所得税额的企业填报第14行。

注意:(1)第4行“应税收入额”:根据相关行计算填报。

第4行=第1-2-3行,即: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2)在核定征收申报中,“应纳税所得额”与以前年度亏损无关。

3.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9号)、《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对总机构应汇总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的预缴方法作出了明确:(1)总机构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扣除已由项目部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2)总机构只设二级分支机构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3)总机构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又有跨地区二级分支机构的,先扣除已由项目部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再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未提供上述证明的,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限期补办;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同时,项目部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

三、汇算清缴期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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