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请问减免的增值税是否需要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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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交税费减免税款科目核算内容

应交税费减免税款科目核算内容

应交税费减免税款科目核算内容以应交税费减免税款科目核算内容为标题,本文将详细介绍应交税费减免税款的相关内容。

一、应交税费减免税款的概念和作用应交税费减免税款是指企业在满足一定条件下,根据国家税法规定,享受的一种税收优惠政策。

减免税款的核算对企业的经营成本和税负水平具有重要影响,能够有效降低企业的税负负担,提高其竞争力,促进经济的发展。

二、应交税费减免税款的种类根据国家税法的规定,应交税费减免税款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减免企业所得税:国家针对不同行业和地区的企业,根据其特定条件和政策规定,给予一定比例的企业所得税减免或免征政策。

2. 减免增值税:国家针对某些行业或特定产品,给予一定比例的增值税减免或免征政策,以促进相关产业的发展。

3. 减免消费税:国家针对某些行业或特定消费品,给予一定比例的消费税减免或免征政策,以鼓励相关产业的发展和满足社会需求。

三、应交税费减免税款的核算方法应交税费减免税款的核算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减免税款的确认:企业需要根据国家税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享受相应的减免税款政策。

在获得减免税款的批复文件后,企业才能确认减免税款的金额和期限。

2. 减免税款的计算:企业在核算减免税款时,需要根据税法规定的计算方法和相关政策,计算出享受的减免税款金额。

通常情况下,减免税款的计算是按照一定比例折算企业应交税款的金额得出的。

3. 减免税款的登记:企业在会计核算中,需要将减免税款的金额进行登记。

通常将减免税款列为“应交税费减免税款”科目,在财务报表中进行披露和说明。

4. 减免税款的报送:企业在申请享受减免税款政策后,需要按照国家税务部门的要求,及时将减免税款的相关信息进行报送。

这样可以确保企业享受减免税款政策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四、应交税费减免税款的影响因素应交税费减免税款的核算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政策因素:国家税法对于减免税款的政策规定,直接影响了企业能否享受减免税款以及享受的比例和期限。

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减免优惠政策

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减免优惠政策

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减免优惠政策
一、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
1、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季度30万元以下),继续免征增值税,超过则全额征税。

2、小规模纳税人开票:可以开1%,3%税率的专票,则放弃享受免征增值税;享受免征增值税,只能开具普票,1%普票。

二、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统一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即年应纳企业所得税计算公式变为=年应纳税所得额*5%
三、其他税费减免税优惠
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借款合同印花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规定: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对于上年度及本年度符合条件的已交借款印花税可办理退税。

四、以上税收优惠期限都改到了2027年12月31日。

小型微利企业标准:
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若有一项不符合则不属于小微企业。

关于直接减免、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会计处理[会计实务优质文档]

关于直接减免、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会计处理[会计实务优质文档]

关于直接减免、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会计处理[会计实务优质文档]增值税优惠政策中,有直接减免、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这几种方式,它们分别有什么区别和联系呢?会计网小编带你一文了解。

首先,我们了解一下增值税各项优惠政策的含义:① 直接免征:直接免征增值税,纳税人不必缴纳,如销售残疾人专用品。

② 直接减征:按应征税款的一定比例征收,目前除了对简易征税的旧货规定了减半征收外,多是采用降低税率或按简易办法征收的方式给予优惠,还没有按比例减征的规定③ 即征即退:指税务机关将应征的增值税征收入库后,即时退还,比如对软件企业的超3%税负的部分即征即退,退税机关为税务机关④ 先征后退:与即征即退差不多,只是退税的时间略有差异⑤ 先征后返:指税务机关正常将增值税征收入库,然后由财政机关按税收政策规定审核并返还企业所缴入库的增值税,返税机关为财政机关。

如对数控机床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

再次:会计处理,主要分成两类不用缴纳①与②,与需要缴纳然后收到返还的④、⑤、⑥。

上述两个分类有本质的区别如下:涉及到会计处理也有很大区别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对“政府补助的特征”的表述:是直接取得资产。

政府补助是企业从政府直接去的资产,,包括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形成企业的收益。

比如,企业取得政府拨付的补助,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办法返还的税款,行政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天然起源的天然林,等等。

不涉及资产直接转移的经济支持不属于政府补助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比如政府与企业间的债务豁免,除税收返还外的税收优惠,如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

所以对于④-⑥,对于受到或者确定能受到应该确认为营业外收入。

对于①-②,该新华书店应按照免征增值税情把向客户收取或者应收的价款全部确认为营业收入(相应地,不能向顾客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不是将免征的税款单独计算为营业外收入。

同时,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应计入库存货的采购成本(对应于已销售的购进图书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则应转入营业成本)。

会计实务:企业所得税收入和增值税的收入必须一致吗?

会计实务:企业所得税收入和增值税的收入必须一致吗?

企业所得税收入和增值税的收入必须一致吗?这是一个网友问的问题,我回答说当然不是必须的。

他说他咨询过几个税务人员,税务人员给他的回复是说必须一致。

这让他感到很困惑。

大家对税会差异耳熟能详,但很多人对税税差异则不太熟悉,其实,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这两个税种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不一样,它们之间产生差异也是必然的。

粗线条地说,企业所得税在收入确认方面大体上是遵循权责发生制的,权责发生制是根据货物劳务服务的提供进度来确认收入的。

增值税如何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呢?通常来说,开发票就需要缴税,收到钱就需要缴税,没收到钱但合同约定你收到钱就需要缴税,合同没约定没收到钱但提供完了货物劳务服务就需要缴税。

我们可以看到,正因为增值税有许多提前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并不完全按照是否提供货物劳务服务来确定,所以,在同一个纳税时点,增值税的收入和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就会不一致那是很正常的,我们看几个常见的不一致的情况。

第一种情况:提供的劳务或服务超过12个月这种情况比如有建造大型机械设备,需要花好几年时间,或者签了一个长达三年的技术服务合同,但一次性先收取了三年服务费。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收到钱或者合同约定收到钱的当天。

但企业所得税是根据进度来确认收入的,收到钱,但当年肯定不能全部完工,不可能都确认收入,这个时候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就会有差异。

第二种情况:委托代销销售货物委托他人代销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

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如果企业在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之前收到代销清单,增值税与所得税确认收入的时点是一致的;如果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及以后,企业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增值税必须确认收入申报缴纳税款,而企业所得税则不需要确认。

此时,两个税种的收入会有差异。

第三种情况:先开发票后发商品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增值税减免政策操作

增值税减免政策操作

增值税减免政策操作随着税收改革的深入推进,增值税减免政策成为了企业减轻税负、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

本文旨在探讨增值税减免政策的操作细节,帮助企业更好地享受相关优惠待遇。

一、增值税减免政策概述增值税减免政策是指国家对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或商品,在增值税的计税过程中给予减免部分增值税的政策。

在中国,增值税是一种以增值税税率为基础,按照增值额计算的流转税,分为一般增值税和简易征收。

依据国家政策,增值税减免主要包括免税、减按一定比例征税、简易征收等方式。

二、增值税减免政策操作细则1. 免税政策操作免税是指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特定企业或特定商品,完全不征收增值税。

免税政策的操作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认定条件:企业或商品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的免税条件,例如对于农产品、医疗用品等特定商品的免税政策,企业必须取得相应的资格认定。

(2)申请材料准备:企业需要准备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格、经营许可证明、产品鉴定报告等。

(3)申请审批:将申请材料提交给税务机关,进行审批。

税务机关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企业或商品是否符合免税条件。

(4)免税手续办理:审批通过后,企业或商品可以正式享受增值税免税待遇。

企业需要及时办理相关的免税手续,如开具免税发票等。

2. 减按一定比例征税政策操作减按一定比例征税是指对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或商品,在增值税计算过程中按照一定比例征收增值税。

减按一定比例征税政策的操作流程如下:(1)认定条件:企业或商品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的减按一定比例征税条件,例如对小规模纳税人、新兴产业等的减按一定比例征税政策。

(2)申请材料准备:企业需要准备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格、相关经营证件、财务报表等。

(3)申请审批:将申请材料提交给税务机关,进行审批。

税务机关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按照规定的减按比例计算应纳税额。

(4)纳税申报:企业根据税务机关的审批结果,按照减按比例计算应纳税额,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纳税申报。

增值税加计抵减优惠说明

增值税加计抵减优惠说明

增值税加计抵减优惠说明引言:加计抵减,简单来说,就是允许特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一定比例虚拟计算出一个抵减额,专用于抵减一般计税方法下计算出来的应纳税额,从而达到降低纳税人税负的目的。

因此,加计抵减的实质是一项税收优惠。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两部门联合制发了《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17号,以下简称“17号通知”)。

为更好地了解加计抵减政策,笔者结合实务问题对历来加计抵减政策进行归纳分析,为相关业务提供参考和借鉴。

一、政策概述目前,加计抵减政策源自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2019年9月16日发布的《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公告》明确,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 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简称“10%加计抵减政策”)。

在此基础上,财政部、税务总局于2019年9月30 日联合制发了《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公告”),《公告》明确,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简称“15%加计抵减政策”)。

换言之,自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生活性服务业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

为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于2022年3月3日联合制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以下简称“11号公告”),11号公告将39号公告和87号公告规定的加计抵减政策延续到2022年12月31日。

2023年1月9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两部门联合制发了《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以下简称“1号公告”),《公告》对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下调为5%,对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下调为10%。

关于增值税免税收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关于增值税免税收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关于增值税免税收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增值税免税收入的会计处理,实务中主要有两种方法。

一是价税分离记账法,二是价税合计记账法。

究竟采用哪种方法更合理?两种方法的分析诊断1.价税分离记账法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减免和返还流转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5]6号,以下简称6号文件)第二条二款规定,对于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会计分析:纳税人销售免税项目,尽管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开具给购买方的普通发票金额应该是销售额和销项税额的合计数。

如果不向购买方收取销项税额,纳税人的“补贴收入”从何而来?会计处理:销售免税项目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直接减免时,按照销项税的金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税务诊断: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同时,免税只是免征本环节的增值税。

而价税分离记账法,“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核算的减免税款是销项税额,不是本环节的增值税。

2.价税合计记账法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粮食销售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明电[1999]10号,以下简称10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当比照非免税货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记账销售额为“价税合计”数。

会计分析:增值税免税的目的,不是让税于纳税人,而是让税于负税人,也就是说,企业应当以无税价格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劳务(服务)。

增值税减免税款的会计处理与企业所得税处理

增值税减免税款的会计处理与企业所得税处理

增值税减免税款的会计处理与企业所得税处理前两天,一位税务局的老朋友打来电话,说现在增值税减免税政策实在是太繁杂了,经常会被纳税人问到,减免的增值税到底哪一项应该征收企业所得税,哪一项不需要征收企业所得税,快帮我整理一下。

今天我们就来梳理一下增值税减免税款的会计处理与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财政性资金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一)思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性资金是否属于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的范围?在学习具体的规范性文件之前,我们先来看看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所称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二)思考:财政性资金既然属于企业所得税法“收入总额”范围,那到底应该作为“征税收入”,还是作为“不征税收入”?财税〔2008〕151号:1.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2.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思考:哪些属于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不征税财政性资金?财税[2011]70号: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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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减免的增值税是否需要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题描述:
财税[2013]52号文件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

请问减免的增值税是否需要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题答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因此,对照上述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而暂免征收
的增值税属于财政性资金,且不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

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

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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