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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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城市中水利用和中水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XX市城市中水利用和中水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XX市城市中水利用和中水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城市污水和废水的综合利用,促进节约用水,实现污水资源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住建部《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住建部《城市中水设施管理暂行办法》、《XX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中水利用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中水是指城市雨水、污水和废水经净化处理后,达到国家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系列水质标准,可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非饮用水。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中水设施,是指中水的集水、净化处理、供水、计量、检测设施以及其他附属设施。

第五条中水主要用于厕所冲洗、绿地与树木浇灌、道路清洁、车辆冲洗、基建施工、消防、景观、工业用水及可以接受其水质标准的其他用水。

第六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管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中水利用工作。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主管辖区内的城市中水利用工作。

各级发展改革、财政、环保、水利、规划、国土、林业、公安消防等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做好城市中水利用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鼓励、支持城市中水利用的科学研究,引进和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中水利用水平。

第二章城市中水利用第八条各级规划部门会同住建、发改、环保等部门编制城市中水利用专项规划,作为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住建部门组织实施。

中水需纳入全市水资源统一调度、配置。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和举报破坏城市中水利用设施的行为。

第十条下列水源可以作为中水水源:(一)雨水;(二)生活污水;(三)符合标准、安全的工业排水和其他生产经营排水;(四)其他经处理达到污水排放标准排入市政管网的水。

有传染病、有放射性、有毒有害的污水和废水不得作为中水水源。

第十一条污水处理厂等中水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中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按规定对水质进行日常化验,定期送具有检测资质的单位检测。

昆明市城市计划用水管理有关规定

昆明市城市计划用水管理有关规定

昆明市城市计划用水管理工作规范(试行)为规范非居民用水单位的计划用水指标管理工作,根据《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昆明市计划用水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一、目的和意义计划用水管理就是根据城市水资源和供水状况、合理用水需求以及结合各行业用水定额,对各非居民计划用水单位编制下达年度月计划用水指标并按月进行考核,对超计划用水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以经济手段促使各计划用水单位科学、合理用水,达到节约用水的目的。

通过对非居民用水单位实行科学的计划用水管理,达到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提高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水平和用水效率,使城市社会经济活动所需用水量能有效的控制在本地区自然界提供的或科学技术水平能达到的水资源量的范围内,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需要。

二、计划用水管理范围我市主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使用城市公共供水或自建设施供水的非居民用水单位,实行计划与定额相结合的计划用水管理,具体管理范围根据国家节约用水的有关要求和非居民用水单位的月用水量确定。

纳入计划用水管理范围的非居民用水单位应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签定《昆明市计划用水单位计划用水管理责任书》。

三、计划用水指标的编制(一)编制计划用水指标的原则1、计划用水指标的编制要从我市城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出发,以科学合理用水,节约用水为原则。

计划用水指标计划的编制应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确保社会稳定。

编制的计划用水指标除水资源紧缺时期外应当满足非居民用水单位合理用水的需要。

2、计划用水指标的编制应有利于推动创建节水型城市工作的开展。

3、计划用水指标的编制办法,要通过积极探索,不断提高其科学性和合理性。

(二)编制计划用水指标的依据1、上一年度滇池流域水资源状况和编制计划年度内供水形势预测。

2、工业生产企业产品用水定额和非工业用水单位用水定额。

3、计划用水户节水技术措施和节约用水管理现况。

4、计划用水户近三年来同期实际用水情况。

昆明市再生水管理办法

昆明市再生水管理办法

昆明市再生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再生水管理,确保再生水利用设施正常运行,从源头削减污水排放量,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再生水利用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营)和保护,再生水的利用等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再生水工作。

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昆明中心城区范围内再生水的日常管理工作;昆明中心城区以外的各县(市)区再生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再生水日常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环境保护、滇管、规划、住建、园林绿化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再生水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本市鼓励、支持再生水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加快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引进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不断提高再生水的利用和资源化水平。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五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昆明中心城区再生水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昆明中心城区以外的再生水专项规划,由其县(市)区再生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已建成或者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含县城)污水处理厂,应当配套建设集中式再生水利用设施和再生水输配设施。

第七条再生水利用设施的规划与建设应当按照因地制宜、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厂网配套、管网优先。

集中式再生水供水管道建设应当结合市政道路和排水管网建设同步实施。

管网的规划与建设应当纳入城乡市政基础设施的规划与建设一并实施。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再生水利用设施,其建设资金应当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由建设单位按照规划要求组织建设,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九条在市政排水管网和集中式再生水供水管网都通达区域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已建成单位、居住小区,可以不自建分散式再生水利用设施,但应当配套建设再生水用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使用再生水。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正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07年10月23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7年10月31日为了更好地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市政府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清理,市政府决定废止以下规章:1.昆明市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若干规定发文字号:昆政发〔1989〕22号说明:已被2005年《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2004年《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代替。

2.昆明市东风广场管理办法发文字号:昆政发〔1989〕245号说明:(1)设定的管理制度和现行的管理体制及要求不一致;(2)已被2005年修订的《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代替。

3.昆明市部份固体废弃物集中焚烧处理暂行办法发文字号:昆政发〔1990〕16号说明:已被200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2003年制定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2004年制定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2007年1月1日施行的《昆明市医疗废物管理规定》代替。

4.昆明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发文字号:昆政发〔1991〕207号说明:(1)第十四条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抵触,已被市政府令第52号停止执行;(2)已被1996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1998年制定的《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代替。

住宅小区中水系统应用探讨

住宅小区中水系统应用探讨

住宅小区中水系统应用探讨[摘要]:本文对和记黄埔地产成都南地王项目中水系统应用可行性研究的探讨,主要介绍了中水系统的国家标准及地方相关规定、中水系统工艺、投资比较、中空纤维膜及自来水价在中水应用的影响,和中水系统效益分析方法;可作为地产项目在采用中水系统初步可行性的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中水系统应用分析中水工艺及投资比较中水系统效益分析方法1. 前言建筑中水是指民用建筑或建筑小区使用后的各种排水(生活污水、盥洗排水等),经适当处理后回用于建筑和建筑小区作为杂用的供水系统;主要用于绿化、洗车、冲厕、水景及道路冲洗等。

其核心是中水处理设施。

2. 国家技术标准要求2.1根据《建筑中水设计规范》第1.0.5条: 缺水城市和缺水地区适合建设中水设施的工程项目,应按照当地有关规定配套建设中水设施.此是强制性条文,提出设施建设的基本条件是“缺水城市和缺水地区及按照当地有关规定配套建设中水设施”。

(1) 怎么划定缺水不缺水目前国家还没有统一的规定,对缺水地方的笼统叙述如下:一是资源性缺水,如“三北”地区的河北省、北京市及东北地区的辽宁省;二是生态缺水地区,如西北地区的陕西、山西等地;三是水质型缺水地区,如江苏、上海等地。

(2)强调“按照当地有关规定”执行,我国尽管是缺水国家(人均水资源量为2202m3,是世界平均量的1/4,是世界13个缺水国家之一),但还有地区性、季节性和缺水类型(资源、水质、工程)的不同,应结合具体情况和当地有关规定施行。

故国内对于中水系统的设置尚没有统一规定,仅在个别省市对于中水系统设置制定了一些地方性政策和规定。

以下是举例的几个有当的规定城市的要求:1.北京市人民政府(1987年)60号文件发布的《北京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第三条规定:凡在本市行政工域内新建下列工程,应按规定配套建设中水设施:(1)建筑面积2万m2以上的旅馆、饭店、公寓等;(2)建筑面积3万m2以上的机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大型文化体育等建筑;(3)按规划应配套建设中水设施的住宅小区、集中建设区等。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小水电开发利用管理的意见-云政发〔2016〕56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小水电开发利用管理的意见-云政发〔2016〕56号
(三)依法落实建设管理要求。已经核准但2年内尚未开工建设的中小水电站,原项目核准文件自动失效,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行政许可文件时效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未经核准(审批)违法违规开工建设的中小水电站,应依法依规严肃查处,严禁违规建设的电站并网运行。
四、调整功能定位、科学生态运行
(一)调整中小水电功能定位。充分发挥中小水电点多面广的优势,突出服务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发展的属性,调整中小水电市场消纳方向,支持区域扶贫、满足以电代燃料和生态环境保护。
经过多年努力,电力产业已成为我省重要支柱产业,中小水电是其组成部分。自《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小水电发展的决定》(云政发〔2003〕138号)下发以来,全省中小水电快速发展,基本完成了保障电力供应和西电东送的历史任务,其服务对象将转向民生改善和区域经济发展。
经过多年的高强度开发建设,全省中小水电资源开发率已超过80%,尚未开发的水能资源大多位于生态环境敏感区,少数区域已建电站生态环保问题突出。进一步加强中小水电开发利用管理,实现中小水电资源科学开发、安全高效利用,是贯彻落实五大发展理念的必然要求,也是形成职责清晰、权责明确、科学运行、监管有力的中小水电开发建设机制的重要举措。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小水电开发利用管理的意见
云政发〔2016〕56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保护生态环境,转变中小水电发展方式,促进流域和区域可持续发展,现就加强全省中小水电开发利用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科学把握中小水电开发利用新形势
(二)健全工作机制。完善水电开发利用管理协调机制,强化各部门协同和上下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共同研究并妥善处理中小水电开发利用运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落实工作任务,依法依规做好后续有关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2005年12月16日昆明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0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建设节约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使用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节约用水应当遵循统一规划、总量控制、计划用水、综合利用、讲求效益的原则,大力推行节水措施,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产业,建设节水型城市。

第四条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城市节约用水工作,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节约用水日常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城市节约用水工作。

第五条城市节约用水专业规划由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纳入水资源综合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实施的城市节约用水专业规划,未经批准机关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

第六条各级政府应当广泛开展城市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节约用水意识。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一)非居民用水单位通过采取节水措施,实际用水量明显下降的;(二)城市再生水利用作出显著成绩的;(三)研究推广节水技术、工艺、设备、器具等有突出贡献的;(四)节约用水宣传教育、管理工作成效明显的;(五)举报和制止严重浪费用水行为属实的;(六)其他对城市节约用水作出突出成绩的。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和举报。

第二章计划用水第九条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根据水资源和供水状况、用水需求以及用水定额,组织编制非居民用水单位年度计划用水指标,报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城市中水设施管理暂行办法

城市中水设施管理暂行办法

城市中水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推动城市污水的综合利用,促进节约用水,根据国务院批准发布的《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水,是指部分生活优质杂排水经处理净化后,达到《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非饮用水。

本办法所称中水设施,是指中水的集水、净化处理、供水、计量、检测设施以及其他附属设施。

第三条凡水资源开发程度和水体自净能力基本达到资源可以承受能力地区的城市,应当建设中水设施。

第四条中水主要用于厕所冲洗、绿地、树木浇灌、道路清洁、车辆冲洗、基建施工,喷水池以及可以接受其水质标准的其他用水。

第五条各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中水设施的规划、建设和归口管理工作,各城市节水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用水情况并结合各地实际,制订中水规划,作为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按计划组织建设。

第七条中水设施建设根据建筑面积和中水回用水量(中水设施建设规模)确定,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

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宾(旅)馆、饭店、商店、公寓、综合性服务楼及高层住宅等建筑的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

(二)机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大型综合性文化、体育设施的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

(三)住宅小区规划人口在3万人以上(或中水回用量在750立方米/日以上)。

第八条城市规划区内现有建筑符合当地中水设施建设条件的,其产权单位应当作出规划,组织建设中水设施;已建成的住宅小区符合中水。

设施建设条件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的组织配套建设中水设施。

第九条中水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其建设资金应当纳入主体工程总概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十条中水设施的设计,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中水设计能力的单位进行设计,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规划要求,在国家有关设计规范颁布之前,暂按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编制《建筑中水设计规范》(CECS30:91)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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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2003年12月25日昆明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促进节约用水,推进昆明市城市污水的综合利用,实现污水资源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中水设施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水是指城市污水经处理净化后,达到国家《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或其它用途的相应回用水水质标准,可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非饮用水。

本办法所称中水设施是指中水的集水、净化处理、供水、计量、检测设施及其它附属设施。

中水主要用于厕所冲洗、园林浇灌、道路清洁、车辆冲洗、基建施工、景观及设备冷却水、工业用水以及可以接受其水质标准的其它用水。

第三条昆明市市政公用局是本市城市中水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中水设施的规划、建设和归口管理工作;昆明市计划供水节约用水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水办)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建设中水设施和从事中水经营活动。

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的中水设施,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五条昆明市市政公用局会同市规划、环保、滇池管理等部门编制本市中水设施建设规划,作为城市节水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经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同期建设中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其建设投资应纳入主体工程预、决算:
(一)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商场、综合性服务楼及高层住宅;
(二)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机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大型综合性文化体育设施;
(三)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可回收水量在150立方米/日以上的居住区或集中建筑区等。

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相关管理部门及建设单位应严格遵循“三同时”的规定办理规划、建设项目审批手续。

第七条已建成的工程项目,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由城市中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制定建设规划,提出分类实施要求,限期建设改造,具体由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组织实施。

第八条中水设施的设计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设计单位应严格执行《建筑中水设计规范》。

设计方案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并报城市中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论证时,应有城市中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人员参加。

中水工程竣工后必须经城市中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第九条中水设施的管道、水箱等设备外表应涂成浅绿色,并严禁与其它供水设施直接联接,中水设施的出口必须标有“非饮用水”字样。

第十条中水设施交付使用后,由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及维护,不得擅自停止使用,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工作规程,保证中水设施正常运行。

同时按规定对水质进行日常化验,定期送具有检测资质的单位检测(每年不少于一次),确保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相应水质标准。

第十一条中水设施的管理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中水的经营价格应当低于城市自来水价格,具体的价格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制定。

第十三条中水经营单位在中水经营过程中,应当做到计量准确,按量收费,不得擅自间断供水或者停止供水。

因设施检修等原因需要停止供水的,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

第十四条对在中水设施建设和管理使用过程中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中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中水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一)违反第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未配套建设中水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七条规定,未按照中水设施建设规划要求建设中水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对产权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酌减用水计划指标;对物业管理单位处以
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中水设施的设计方案未按规定程序进行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四)中水建成后,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五)中水设施建成后,擅自停止供水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六)中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七)中水设施与其它供水设施联接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六条城市中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依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制定中水设施建设规划的;
(二)对符合建设条件,而又未提出建设要求的;
(三)不履行职责,行政不作为的;
(四)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昆明市政府发布日期:2003年12月25日实施日期:2004年05月01日(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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