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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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设管理规定办法

城市建设管理规定办法

城市建设管理规定办法一、概述城市建设管理是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的有机结合。

它主要包括城市规划、城市设计、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等方面。

城市建设管理规定办法是为了规范城市建设管理行为、保障城市建设质量、加强城市管理、提高城市人居环境质量特别制定的一系列规定。

二、规定办法1. 城市规划(1)城市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是城市建设的重要基础,必须由城市规划部门负责制定和修订,并报经上级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明确城市建设的总体方向、城市空间布局和城市功能区划、生态保护及绿化、市政设施等。

(2)城市详细规划城市详细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细化和实施。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经专家论证审批后,由城市规划部门负责制定和修订,并报经上级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城市详细规划应当明确城市各类用地的具体用途、建筑密度、绿化率、硬质铺装率等。

2. 城市设计城市设计包括城市空间设计和建筑设计两方面。

城市空间设计应该以人为本,注重人性和文化特征,具有可持续性和可操作性。

建筑设计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详细规划,强调创新和实用。

3. 城市建设(1)建设项目审批凡涉及到城市建设的项目,必须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详细规划、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报经审批程序的批准后,方可实施。

城市建设项目审批应当突出“看得见、摸得着、管得住”的特点,确保审批工作的透明、规范和公正。

(2)建筑施工建筑施工必须按照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严格执行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措施,保障建筑质量和人身安全。

同时还应该加强施工噪声、粉尘、污染等对环境的影响管控,确保施工不对周边环境和住宅造成妨碍和危害。

4. 城市管理城市管理是城市建设的重要保障。

城市管理应该注重市容市貌、环境卫生、交通管理、市政设施维护、社区服务、文明秩序等多方面,综合提升城市品质。

(1)市容市貌市容市貌要求城市建筑、绿化、交通、广告等方面保持一定的风貌标准,以提升城市品质,吸引人才和资金的流入。

北京市政府、北京市规划局关于北京市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审批程序暂行办法-[87]城规发字第226号

北京市政府、北京市规划局关于北京市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审批程序暂行办法-[87]城规发字第226号

北京市政府、北京市规划局关于北京市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审批程序暂行办法正文:---------------------------------------------------------------------------------------------------------------------------------------------------- 北京市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审批程序暂行办法(1987年9月10日(87)城规发字第226号)第一条为使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审批工作规范化,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北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北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管理范围内的城市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都必须按下列程序申报审批。

一、确定建设地址;二、核发建设用地许可证;三、确定规划设计条件;四、审定设计方案;五、核发建设工程许可证。

市政工程,除市政厂、站和园林绿化等工程按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外,其它工程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以上程序视建设工程繁简、难易等具体情况,可简化或合并执行。

第三条确定建设地址,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建设单位持计划部门和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的文件(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和建设地址申请书,向城市规划管理机关申请确定建设地址。

重要或复杂的建设工程的建设地址申请书,应附有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的建设工程选址研究报告或建设工程规划方案。

二、城市规划管理机关提出建设地址建议方案,由建设单位按照城市规划管理机关的要求向有关部门征询意见。

三、不需申请建设用地的建设工程,由城市规划管理机关确定建设地址后,向建设单位发确定建设地址通知书。

需要申请建设用地的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向城市规划管理机关申领建设用地许可证。

第四条核发建设用地许可证,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建设单位向城市规划管理机关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申请建设用地的文件,由城市规划管理机关会同土地管理机关审核同意,按规定分别报经市、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发给建设用地许可证。

青岛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青岛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青岛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89.09.01•【字号】•【施行日期】1989.09.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青岛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暂行办法(1989年7月21日青岛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89年8月26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1989年9月1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的规划管理,建设文明、整洁、优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为人民生活和生产建设创造良好的环境,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控制范围、《青岛市黄岛区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含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青岛崂山风景名胜区规划》范围。

第三条市规划管理部门是市人民政府对城市建筑规划实行统一管理的主管部门。

区规划管理部门和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管理部门按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管理权限对所在区建筑规划实施管理,业务上受市规划管理部门的领导。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城建管理员对本辖区范围内的建筑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条规划管理人员在管辖范围内,有权持证进入建筑工程现场进行检查监督。

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检查人员应依法保守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对检举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保护或鼓励。

第二章建筑规划管理第六条建筑的规划管理以《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按照城市分区规划、专业规划和详细规划进行。

第七条在《青岛崂山风景名胜区规划》的范围内,必须按国家对风景名胜区的要求和详细规划进行建设和管理。

《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风貌保护区、保护线、保护点、山头风景点和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由市人民政府划定保护范围和控制地带。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建设规费一体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建设规费一体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建设规费一体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九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06•【字号】九府厅发[2007]13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建设规费一体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九府厅发[2007]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驻市有关单位:《城市建设规费一体化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07年2月25日第3次市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OO七年三月六日城市建设规费一体化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规费一体化管理,规范政府非税收入分配秩序,保证城市建设市场的公正、公平,促进依法行政,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决定》(国发〔1996〕29号)、《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赣财综〔2005〕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是在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城市建设项目收取的规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建设规费范围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中小学校舍修建附加费、市政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国有土地有偿收入、土地闲置费、防洪保安资金、森林植被恢复费、白蚁预防费、房屋拆迁管理费、工程质量监督费、工程定额测定费、防雷装置验收费、建筑行业上级管理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城市占道费、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污水处理费、渣土处置有偿服务费、建筑工程劳动保险费、价格调节基金。

第四条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设立必须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保康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管理,规范建设行为,保证质量和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区范围内实施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市政公用建设项目),是指政府财政投资以及财政担保的国内外金融组织的贷款等方式兴建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第二章前期工作第三条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应根据保康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实际需要,组织项目,及时报县计划、财政部门,并积极推进项目的前期工作。

第四条各有关部门要精心组织,落实专人负责,协调解决项目审批、规划、资金渠道、土地计划等方面的问题。

第五条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或设计单位编制。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立项前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

重点工程项目和技术复杂工程项目,要做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对确有必要的项目,还应邀请相关专家进行论证,以达到最佳技术及经济效果。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工程勘察和施工图设计。

第三章基本建设程序第七条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工。

第八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各相关行业的验收条件和执行规定的验收程序。

第九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向城建档案机构或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四章工程建设管理第十条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做到程序管理到位、合同管理到位、计划管理到位、投资管理到位,并认真督促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及项目主管部门应根据批准的总投资和总工期,合理安排分年实施的内容和投资,搞好项目建设计划的编制和调整工作,保证建设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成本管理暂行办法-

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成本管理暂行办法-

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成本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成本管理暂行办法(1988年8月31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成本管理,降低耗费,提高经济效益,根据1984年3月5日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成本条例),结合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

以经营土地开发和商品房屋建设为主的其它企业也应按照本办法管理成本。

集体所有制开发企业的成本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开发企业所辖的施工队伍,应按照《国营施工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①管理成本。

第四条成本管理的基本任务是:通过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成果,挖掘降低成本的潜力,努力降低成本。

第五条本办法规定的各级财政部门职权,由同级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为行使。

第二章成本项目和开支范围第六条开发项目的成本项目,根据开发工程特点分为:一、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二、前期工程费;三、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四、公共配套设施费;五、基础设施建设费;六、管理费;七、利息支出。

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生产作业成本项目,按财政部制定的《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会计制度)规定执行。

第七条按照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进行土地开发所发生的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的地上、地下物拆迁补偿费等,列入成本。

拆迁旧建筑物回收的残值应当估价入帐并分别冲减有关成本。

第八条开发项目前期工程发生的费用,包括总体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列入成本。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2.07•【字号】深府办规〔2018〕12号•【施行日期】2018.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水务局反映。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2月7日深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及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精神,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修复城市水生态、涵养水资源,增强城市防涝能力,提高城市发展质量,朝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方向前行,努力创建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城市范例,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海绵城市建设应遵循“生态优先、因地制宜、协调统筹、经济适用、安全美观”原则,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系统治理相协调,降低与修复城市开发建设对自然水循环的不利影响,有效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升城市防灾减灾能力。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内各类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建设、运行维护及管理活动,包括新、改、扩建建设项目,旧城改造、园区改造、环境提升等改造类建设项目。

列入豁免清单的建设项目除外。

列入豁免清单的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许可环节对其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不作要求,由建设单位根据建设项目特点因地制宜建设海绵设施。

豁免清单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制定,按有关规定程序发布实施。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城市建设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商政发[2008]48号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城市建设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商政发[2008]48号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城市建设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城市建设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商政发〔2008〕4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现将《商洛市城市建设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十一月十九日商洛市城市建设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建设项目及资金使用管理,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城市建设投资决策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陕西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省政府72号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使用城市建设资金投资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及其相关的开发项目,均为本办法规定的城市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建设资金包括:(一)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二)由政府承担经济责任的直接、间接融资;(三)经政府授权取得的特定收入;(四)城建项目建成后取得的收益;(五)其他资金。

第四条城市建设资金筹集和使用原则:资金筹措实行以政府性建设资金为主,项目法人融资、吸引社会投资相结合的多元化方式。

资金使用根据商洛市国民经济状况、城市发展规划及人民群众需要相关的城市建设项目综合平衡、统筹安排,遵守投资规模和财力状况相适应的原则,量入为出,量力而行。

第五条城市建设资金使用范围:(一)城市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建设;(二)偿还城市建设借款本息;(三)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及相关费用;(四)有关开发等经营项目的经营性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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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适应城市建设的需要,切实加强城建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建项目,主要指市、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和城建重点项目,即使用市本级财政预算内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含土地经营收益)以及由政府投融资平台融资所安排的城建项目。

第三条市、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和城建重点项目必须纳入当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严格按照计划组织实施。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坚持提高决策程序的透明度,加大公众的监督力度,实行项目公示制度,并建立健全绩效考核保证金奖惩制度,充分调动各城市建设责任主体的积极性。

第五条市、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和城建重点项目应坚持以民生需要为导向,重点投向公益性项目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根据项目性质,可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贴息等多种方式,吸引多元化资金进入政府性投资项目。

第六条市、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和城建重点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实行工程造价审核制度,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由市住建部门负责审核。

建立土地开发和项目建设同步机制,确保项目建设的有序进行。

第七条“一城四区”城建项目的实施由市住建部门牵头跟踪管理,定期组织召开城建工作例会,及时协调解决相关矛盾。

对相关责任部门、建设主体及参建各方实行考评考核,建立绩效考核保证金奖惩制度。

并按月向市政府报告项目实施的进度、质量、安全等状况。

第二章城建项目计划的编制和批准
第八条市、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和城建重点项目计划由市住建部门进行社会征集,并与发改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泰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泰州市城市总
体规划、泰州市城市近期建设规划以及实际需要,在征求市政府意见后,按照项目计划编制管理办法进行编制。

第九条市发改委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管理办法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与市住建部门会商一致后,从项目储备库中选取项目,制定下年度的市、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和城建重点项目计划,并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条市、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和城建重点项目计划应包含下列内容:
(一)年度投资规模;
(二)新开工项目名称、项目责任主体、建设规模、建设周期、项目总投资、年度计划投资和建设内容、资金来源;
(三)续建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建设规模、建设周期、项目总投资、年度计划投资和建设内容、资金来源;
(四)拟安排的政府投资项目前期费用;
(五)规划、专家论证、项目后评价等工作经费;
(六)待安排项目预备资金;
(七)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十一条市住建部门参与市、区政府投资项目和城建重点项目投资规模的决定,并由市发改委会同市住建部门提出具体项目及其投资额。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必须落实建设资金或资金来源,并经市住建部门核算后,在项目建议书审批后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建设项目若资金变更,需要调整立项的,需经市发改委与市住建、市财政会商后确定。

第十三条市、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和城建重点项目计划应优先保证续建项目的资金需求。

在建项目需要结转下年度的,由建设单位在当年的第三季度末报市发改委、市住建部门共同审核后实施。

第十四条市、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和城建重点项目,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如下一年度不能开工建设,应根据需要在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内安排项目前期费用。

第十五条市、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和城建重点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在计划执行过程中,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投资规模或增减项目,须在每年第三季度前,由市发改委会同市住建、财政部门制定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投资增加部分由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中的待安排预备资金给予保障。

第十六条市、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和城建重点项目计划经批准后,由市发改委下达给建设单位,并抄送市财政、规划、国土、住建、监察、审计及建设单位主管部门。

第三章城建项目的管理
第十七条市、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和城建重点项目须按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审批,审批分工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完成初步设计后编制项目概算。

由市住建部门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法人单位报送的初步设计概算进行合理性、规范性审核。

并根据初步审核的结果、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部门复核后报市政府审批;经审批的概算作为项目法人单位实施项目的依据。

项目法人单位应按照“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合理安排项目实施。

第十八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依法组建项目法人。

其中,适合市场化运作的项目,应实行项目法人招标。

政府可根据项目性质采取参股形式注入项目资本金,或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进行投资。

第十九条市、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和城建重点项目中非经营性项目,由政府选择专业化项目管理公司作为建设单位,代表政府行使业主职能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移交使用单位。

市住建部门对代建单位及参建各方进行统一监管,并依据奖惩制度进行评价考核。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按照下达的投资计划和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项目总概算委托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编制项目预算(项目预算包括施工图预算和项目建设所需的其他费用)。

项目预算经市住建部门审核备案后作为项目招投标依据。

第二十一条市、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和城建重点项目的规划设计由市规划部门负责审核,市住建部门参与方案论证。

施工图设计市住建部门对公共基础设施设计质量进行把关,统一设计标准、统一设计等级。

其它项目按类别,分别由市交通、水利、机关事务管理、人防、电力等部门负责审核。

第二十二条市、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和城建重点项目预算原则上不得超过已核定的项目总概算,超过项目总概算的,由市住建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条市、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和城建重点项目开工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法人已经成立或者项目责任人已经确定,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已经到位,各项规章制度已经建立;
(二)施工图设计已获批准,项目预算已经核定;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办理完毕;
(四)已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五)施工现场已具备连续施工的条件。

上述条件尚未完全具备,但因特殊情况确需提前开工的,市发改委与市住建局会商对其审查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条市、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和城建重点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须依法实行招投标并订立合同,严格按合同执行,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

建设项目中的设备部分,凡属于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须经政府采购中心统一采购。

第二十五条市、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和城建重点项目资金应开设专户,设立专帐,实行专款专用。

项目建设单位按月向市财政、市住建部门报送项目分阶段用款计划、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等状况,市财政部门根据市住建部门的考核结果,按经批准的年度拨款计划拨付工程建设进度款。

第二十六条市、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和城建重点项目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组织施工。

需变更设计的,必须经原设计单位出具书面变更后,由建设单位报原批准部门审
批。

因设计变更或者其他原因引起项目总投资增加的,须由住建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对其合理性进行审核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市、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和城建重点项目建成后,施工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和竣工验收。

工程结算由市住建部门审核备案,工程竣工决算由市财政、审计部门组织审计,市住建部门参与。

施工单位向使用单位提供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和竣工报告。

使用单位接到竣工报告后,向市发改委申请综合竣工验收。

市发改委会同市住建部门协商后,依据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办法的规定对工程进行综合竣工验收。

第二十八条市、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和城建重点项目竣工验收后,由使用单位向国资部门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第二十九条市、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和城建重点项目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或运营一年时间后,应进行项目后评价工作。

后评价工作由市发改委和市住建部门共同负责,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

第四章推进城建项目的保障措施
第三十条成立城市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全市范围内的城市建设的组织领导、统筹规划、政策研究、综合协调、宏观管理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每年一季度,城市建设各责任部门立足部门职责,确定本部门当年度工作任务,报城市建设领导小组审核后,由市住建局备案。

每年底,城市建设各责任部门将当年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报城市建设领导小组,由市住建局牵头会同主要协同部门进行核查,提出考核评价初步意见,报城市建设领导小组确定年度考核等次,并依据绩效考核保证金奖惩制度进行奖惩。

第三十二条各城市建设责任主体要逐步建立健全城市建设的信息化管理平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

第三十三条应加快建立地下空间有偿使用管理制度,充分利用城市建设资源,盘活城市建设资金存量,减轻财政压力。

第三十四条市监察部门依法对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和城建重点项目的决策、建设与管理进行行政监察。

市重大项目办公室(市重大项目稽查特派员办公室)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稽察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城建项目的建设过程进行稽察。

各城市建设责任主体必须无条件给予支持配合。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市现行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者,应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如与国家、省规定抵触时,以国家、省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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