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财务制度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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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财务预算管理办法(试行)-银发[1996]259号

中国人民银行财务预算管理办法(试行)-银发[1996]259号

中国人民银行财务预算管理办法(试行)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财务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996年7月30日银发[1996]259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哈尔滨、沈阳、长春、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分行:为了规范财务预算工作,切实加强财务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务制度》和有关规定,结合中国人民银行的实际情况,总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财务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中国人民银行财务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财务预算工作,切实加强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财务制度》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务预算管理的指导思想是:勤俭办行、增收节支,严格管理,做好分析、加强监控。

第三条财务预算实行全额预算、收支挂钩、明确职权、分级负责的管理办法。

全额预算是指财务收支的所有项目都要编制预算,由上级行核定下达,全面考核。

收支挂钩是指费用核批要与实现收入和盈亏挂钩,超收或增盈减亏给予奖励,减收或减盈增亏予以处罚。

明确职权是指明确划分各级行财务预算管理的职责和权限,总行对省级分行监督、管理,省级分行对二级分行及县支行的财务预算进行监督、管理。

分级负责是指各级行对本身财务收支的真实必、完整性、合法性负责,下级行对上级行负责。

上级行要对下级行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进行检查。

第四条财务预算管理内容包括预算的编制、核批、执行、考核和财务决算、财务检查、财务分析以及资金与财产多缺的处理。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0]48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0]48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务制度》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0〕48号2000年2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总行直属企事业单位:经总行和财政部协商达成基本一致意见,财政部于1999年底发布了新的《中国人民银行财务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从今年起施行。

现将该制度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要求:一、认真学习、贯彻新制度,切实加强内部财务管理新制度是人民银行财务管理工作的基本规定,各单位要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以实施新制度为契机,规范财务收支行为,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严肃处理、坚决纠正和杜绝财务违纪违规行为,大力增收节支,不断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二、做好新旧财务科目、账户的结转工作各分支机构要按照新旧账务结转的要求,认真做好新旧财务科目、账户的结转工作,确保账务不错不乱。

(一)关于财务收支科目、账户的设置根据新制度的规定,决定取消0481利息收入、0482业务收入、0483利息支出、0484业务支出、0485管理费、0486专项支出、0487其他支出等7个科目。

增设0501利息收入、0502业务收入、0503其他收入、0521利息支出、0522业务支出、0523管理费支出、0524事业费支出、0525固定资产购建支出、0526其他支出等9个科目。

保留0373损益科目。

新科目和账户的使用说明详见新制度正文。

(二)关于新旧财务收支科目、账户的结转办法和结转时间各分支机构应按照新旧科目及账户对照表(附件2),通过会计分录,采用同方向红蓝字结转余额的办法办妥新旧财务科目和账户的结转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财务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财务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财务制度一、中国人民银行财务制度体系中国人民银行财务制度体系主要包括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监督制度、财务报告制度等。

财务管理制度是人民银行为规范财务活动而制定的一系列制度文件,包括财务预算、财务审计、财务规章等;财务监督制度是监督人民银行资金使用和财务活动运行的规章制度,保障资金安全和合理利用;财务报告制度是人民银行依法依规进行的资产、负债、收支等方面的报告制度,为各级领导、外界监督提供信息。

二、中国人民银行财务制度运行机制中国人民银行的财务制度运行机制包括财务管理、财务监督、财务报告等方面。

对于财务管理,人民银行建立了财务预算、财务会计、财务审计等管理制度,实行内部控制,确保资金合理使用。

对于财务监督,人民银行设立了监察部门,对财务活动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对于财务报告,人民银行定期向政府和社会公布财务状况,接受监督,保障公众了解人民银行的资金流动情况。

三、中国人民银行财务管理中国人民银行的财务管理是指人民银行依法依规开展的资金管理活动。

人民银行遵循政府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预算法、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财务活动合法合规。

人民银行实行集中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各项支出,确保资金安全、合理使用。

人民银行建立了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严格审查财务活动,避免损失和风险。

四、中国人民银行财务监督中国人民银行的财务监督机制主要是指对人民银行财务活动的监督和检查。

监督部门依据职责、法律、规章制度,对人民银行的财务活动进行监督,提出建议和整改意见,确保财务活动合法、合规、透明。

监督部门还要对人民银行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检查,查明问题,发现漏洞,避免损失和风险。

五、中国人民银行财务报告中国人民银行的财务报告主要是指人民银行依法定要求进行的资产、负债、收支等方面的报告。

人民银行定期向政府和社会公布财务状况,接受社会监督。

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详细反映了人民银行资金的流动和使用情况。

1994年中国人民银行财务制度

1994年中国人民银行财务制度

1994年中国人民银行财务制度首先,1994年中国人民银行财务制度的调整主要体现在其财务管理体制上。

中国人民银行财务管理体制的改革主要是在财务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上进行的。

具体来讲,1994年,中国人民银行建立了以行长为主要负责人的财务管理委员会,并设立了财务管理专员办公室,负责具体的财务管理和监督工作。

这一举措有效地提高了中国人民银行财务管理的协调性和执行力,并保障了其财务制度的规范运行。

其次,在财务制度的建设和完善上,1994年中国人民银行主要是对其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监督制度、财务资产管理制度等方面进行了修订和调整。

具体来讲,中国人民银行在1994年加强了对财务管理制度的规范,强化了财务管理的透明度和公开性,并加强了对财务风险的监控和控制。

同时,中国人民银行还加强了对财务监督制度的建设,加大了对各级分支机构的财务监督力度,并对财务资产管理制度进行了进一步规范,从而有效地提高了金融体系的运行效率和风险控制能力。

此外,在1994年中国人民银行财务制度的调整中,还对其财务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了进一步的建设和完善。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国经济金融体系的中枢,具有庞大的财务数据和信息量。

1994年,中国人民银行加强了对财务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完善,提高了其对财务数据的归档和管理能力,加强了对财务信息的监督和分析能力,并提高了对财务数据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这对于中国人民银行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

总的来说,1994年中国人民银行财务制度的调整和改革,有利于提高其财务管理的规范性和运行效率,有助于加强中国金融体系的稳健发展,同时也提高了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内外金融市场的信誉和地位。

随着中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改革,中国人民银行的财务制度还将继续调整和完善,以适应经济金融体制的变革和发展的需要。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银行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银办发[2004]140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银行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银办发[2004]140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银行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银行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2004年7月12日银办发[2004]140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近年来,为规范财务收支行为、强化费用预算约束,总行出台了一系列加强财务管理工作的制度、办法和措施。

各分支行按照总行的要求,整章建制,严格内部管理,增强自我约束。

在总行和各分支行的共同努力下,人民银行系统财务违规违纪行为明显减少,资金使用效益逐步提高,为中央银行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了有力的财务保障。

但是人民银行财务管理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部分分支行对“艰苦奋斗、勤俭办行”的财务工作方针贯彻落实不够,不同程度地存在相互攀比和铺张浪费的情况;费用预算分配没有严格遵循“统筹兼顾、保证重点、面向基层”的原则,存在上级行挤占基层行费用指标和专项资金的现象;预算控制观念不强,截留挪用财务收入、预提虚列费用行为仍有发生;项目资金管理粗放,不按指定项目安排使用项目资金;财务内部监督检查力度不够等。

为进一步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逐步满足人民银行依法履行职责的资金需求,严肃财经纪律,推动人民银行廉政建设向纵深发展,现就改进和加强人民银行财务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继续贯彻执行“艰苦奋斗、勤俭办行”的财务工作方针。

各级行要从实际出发,厉行节约,杜绝铺张浪费行为;上级机关到基层调研、开会等应轻车简从,不得接受超标准接待,不得接受礼品、礼金,更不得到营利性娱乐场所或搞高消费的娱乐活动,接待也不得主动送礼;严禁借参观学习名义用公款游山玩水,甚至变相出国(境)旅游;要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财经法规,按照国家法律和制度要求完善预算控制措施,依法理财,在政策和财力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合法、合规的途径改善职工福利和办公条件;各项预算收入必须纳入人民银行财务收入核算,不得截留用于职工福利支出。

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国人民银行预算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国人民银行预算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国人民银行预算管理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7.08.13•【文号】财商字[1997]344号•【施行日期】1997.08.1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国人民银行预算管理的规定》的通知(财商字(1997)344号1997年8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为了保证国家预算执行的严肃性,使中国人民银行的财务预算管理既能保证正常业务的合理需要,又能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执行,在总结两年来预算管理工作的基础上,我部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预算管理的规定》,现予正式发布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应严格执行本规定,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据此对各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对于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各有关单位应及时向财政部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预算管理的规定第一条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的财务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银行实行独立的财务预算管理办法,执行国家有关法规和经财政部发布或批准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及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以下简称“专员办”)的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人民银行的预算是中央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全部财务收支经财政部批准后,按收支净额纳入中央财政预算。

第四条财政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根据人民银行的机构、人员、业务发展及基建状况等,对人民银行实行按因素全额测算收支预算管理办法。

第五条人民银行实行预算管理的范围,包括总行机关(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机关),一、二级分行机关及县支行机关。

其中:人民银行总行机关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机关在系统预算内实行单列。

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系统所属事业单位(含挂靠的事业单位),均属中央级单位,执行财政部颁发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会计行为,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各级行办理会计事务,执行本制度。

人民银行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办理会计事务,执行国家相关的会计制度。

第三条会计工作的主要任务(一) 组织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及时地记录和反映各项业务活动情况和财务收支状况。

(二) 实施会计管理和会计监督,维护财产和资金的安全。

(三) 开展会计分析,披露会计信息。

(四) 提供金融会计服务,协调银行业的会计事务。

第四条人民银行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会计管理体制。

总行负责制订统一的会计规章制度,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负责组织实施,并根据总行统一的会计规章制度,制订辖区适用的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

上级行的会计部门对下级行的会计工作负有业务管理、检查、监督和辅导的责任,下级行的会计工作应执行上级行的有关规定。

各级会计部门是本行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对全行会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总行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会计工作接受总行会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的会计报告。

各级行的行长对本行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人民银行的会计事务接受内审部门的审计,接受国务院审计机关和财政部门依法分别进行的审计和监督。

第二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七条各级行根据会计核算和管理要求设置会计部门。

第八条有关业务部门根据业务需要设置办理会计核算业务的组织。

第九条会计集中核算的基本组织形式是:设置营业网点办理柜台业务;成立核算中心集中处理全辖会计核算事项;成立事后监督中心集中监督营业网点、核算中心和有关业务部门的会计核算结果。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中国人民银行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银发[1988]136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中国人民银行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银发[1988]136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中国人民银行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中国人民银行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银发〔1988〕136号1988年5月13日)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经济特区分行:《中国人民银行财务管理制度》业经财政部审查同意,现颁发各行,希认真贯彻执行。

附:中国人民银行财务管理制度(1988年4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人民银行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并办理各种金融机构存贷款、货币发行、经理国库、金银收售、证券买卖、票据交换等具体业务,有利息收支,向国家缴纳税利,在系统内实行企业管理、利润留成制度。

为促进各级行加强经济核算,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根据财政部《国营金融、保险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财务管理工作必须贯彻国家的政策、法令,认真执行《会计法》和《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

第三条财务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成本核算,利润留成”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财务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是:管理国家信贷基金,监督信贷资金的合理使用;正确进行成本核算,合理分配各项财务资金,增收节支,提高经济效益。

第五条财务管理工作的范围是:一、资金管理二、财务收入管理三、成本管理四、营业外支出及税金管理五、专用基金管理六、固定资产管理七、资金与财产多缺处理第六条根据《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结合人民银行的实际情况,规定一级分行的正副行长、正副总经济(会计)师、总稽核、党委、人事、秘书、纪检监察部门和行政管理人员以及二级分行、县支行的正副行长为企业管理人员,其他均为业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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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财务制度四
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家的中央银行,是国家领导、管理金融业的职能部门。

为了有效地履行中央银行的各项职能,规全行的财务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有关财经规定,制定的制度。

(七)印刷费
核算各种帐表、凭证、资料的印刷费以及包装运送费等。

(八)业务宣传费
核算开展业务宣传支付的宣传费、广告费、宣传用品的购置费等。

业务宣传费在核定的指标据实列支,不得突破。

(九)租赁费
核算租借办公用房、交通工具及其他固定资产所支付的租金,不得假租赁之名,搞以租代建,以租代购。

(十)修理费
核算房屋、运输工具及其他机具设备的大、中、小修理费。

(十一)金银业务支出
核算金银收售过程中发生的降色、降秤损失及有关开支。

(十二)手续费支出
核算办理业务支付的手续费和对金融机构代理人民银行业务支出的手续费。

(十三)证券业务支出
核算人民银行在公开市场上吞吐政府债券及其他特定的债券的支出。

(十四)咨询费
核算聘请经济技术顾问、法律顾问支付的咨询费。

(十五)其他业务支出
核算诉讼费、公证费、审计费等不属于上述的支出。

五、管理费科目
(一)会议费
核算各种会计支出的会场租金,参加人员的住宿费,伙食费等。

(二)旅差费
核算因公出差和调干(包括家属)按规定标准报销的车船、飞机费、出差补助费、住宿费、市交通费、交通费补贴以及职工探亲和经批准外地就医的车船费,市出差的误餐补助费。

参加学习、进修、培训人员的伙食补贴费等。

差旅费标准参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确定。

(三)劳动保护费
核算按规定开支的职工劳动保护用品及保健费。

(四)水电取暖费
核算营业办公所支付的水电费及电子设备运转中耗用的水电费。

取暖所需燃料费,修理取暖制冷用具以及季节性临时锅炉工工资等。

(五)低值易耗品购费
核算按规定属于低值易耗品的物品的购置及修理费。

(六)保险费
核算财产参加保险按规定支付的保险费。

(七)职工工资
核算按国家工资制度规定发放给职工的工资(含责任目标津贴、奖金、特殊岗位津贴及其他补贴等)。

(八)工会经费
核算按职工工资总额2%计提拨交工会使用的工会经费及补贴。

(九)职工教育经费
核算干部培训费以及职工政治、业务、技术学习统一购买书籍及资料费等。

(十)职工福利费
核算职工医药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助费、职工家属医药困难补助等职工福利费开支和用于集体福利及福利设施的支出等。

(十一)外事费
核算外事活动与洽谈业务的接待费、出国人员的差旅费、生活费、服装费以及人民银行对外代表机构的经费开支。

(十二)绿化费
核算行绿化发生的各项支出。

(十三)公杂费
核算办公所需文具、纸等办公用品等、车船燃料费以及订阅报刊资料及其他零星开支。

(十四)业务招待费
核算支付业务活动合理需要的业务交际费用。

业务招待费在核定的指标据实列支,不得突破。

(十五)其他管理费
核算不属上述的管理费支出。

六、专项支出科目
(一)设备购置费
核算设备、车船及其他器具的购置费。

(二)电子设备购置费
核算电子计算机及配套设备的购置费。

(三)基本建设支出
核算新建、购建、扩建、改建发行库、营业办公用房、职工宿舍以及其他零星基建支出;院校及事业单位的基建支出。

(四)院校经费支出
核算人民银行所属高等院校、银行学校的教育经费支出。

(五)事业费支出
核算总行直属事业单位的事业费支出。

七、其他支出科目
(一)劳动保险费
核算离、退休职工退休金、价格补贴、医药费(含离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医疗保险基金)、异地安家补助费,六个月以上的病假人员工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按规定支付给离休干部的各项经费支出,以及人民银行实行养老保险统筹提取的统筹基金。

(二)待业保险费
核算按规定缴纳的待业保险基金。

(三)税金
核算人民银行按国家规定应交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以及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等。

(四)损失款项
核算办理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出纳短款、结算赔款等经济损失,按规定手续报批出损的款项。

(五)其他支出
核算自然灾害和其他意外事故造成的净经济损失、在抵御自然灾害过程中发生的支出以及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支出和上述以外的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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