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人民银行系统记帐方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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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3.04.25•【文号】银办发[2003]83号•【施行日期】2003.04.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26日,实施日期:2006年4月26日)废止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3年4月25日银办发[2003]83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为保证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安全运行,防范资金风险,现将《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会计财务司。

附件: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管理办法(试行)附件: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集中核算系统管理,确保会计集中核算系统正常运行,根据财政部《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运行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人民银行各级机构(以下简称运行单位)。

第三条系统由总行统一开发、优化和升级,统一确定硬件配置方案,统一提出业务需求,统一制定业务处理办法和系统管理办法。

第四条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营业部门运用系统进行会计核算;事后监督部门对系统的处理过程和结果实施日常监督;科技部门负责系统的日常运行与维护;会计部门负责系统的业务管理和检查。

第五条系统管理的目标是:促进会计集中核算安全、持续、高效进行;真实、完整地记录和反映会计信息;防范资金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第二章软件管理第六条应用软件由中国金融电子化公司开发。

第七条应用软件开发(包括优化和升级)应以业务需求书为依据。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的通知-银发[2005]309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的通知-银发[2005]309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的通知(2005年10月31日银发[2005]309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行为,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总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执行之日起,《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制度(试行本)》废止。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会计行为,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人民银行各级行办理会计事务,执行本制度。

人民银行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办理会计事务,执行国家相关的会计制度。

第三条会计工作的主要任务(一)组织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及时地记录和反映各项业务活动情况和财务收支状况。

(二)实施会计管理和会计监督,维护财产和资金的安全。

(三)开展会计分析,披露会计信息。

(四)提供金融会计服务,协调银行业的会计事务。

第四条人民银行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会计管理体制。

总行负责制定统一的会计规章制度,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负责组织实施,并根据总行统一的会计规章制度,制定辖区适用的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系统操作规程》的通知-银办发[2010]190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系统操作规程》的通知-银办发[2010]190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系统操作规程》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系统操作规程》的通知(2010年10月15日银办发[2010]190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直属企事业单位:为规范固定资产管理系统的运行管理,总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系统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会计财务司。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系统操作规程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系统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操作,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银发[2005]313号文印发)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系统是以固定资产卡片信息为基础,运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对固定资产数据集中处理,实时监督,反映固定资产变化,实现对固定资产全方位、动态化管理的信息系统。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级机构和总行直属企事业单位使用系统记录和反映本单位及所辖单位的固定资产状况。

第四条系统的管理模式分为卡片类管理和汇总类管理。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实行预算管理的总行直属事业单位实行卡片类管理;总行直属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实行汇总类管理。

卡片类管理以卡片要素信息为基础进行数据统计和分析,汇总类管理以采集报表数据信息为基础进行统计和分析。

第五条系统的业务功能包括:系统设置及初始建账、系统日常管理、固定资产取得和调拨的处理、固定资产处置管理、报表管理、系统查询等。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继续整顿结算秩序深化结算改革的通知-银发[1994]117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继续整顿结算秩序深化结算改革的通知-银发[1994]117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继续整顿结算秩序深化结算改革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继续整顿结算秩序深化结算改革的通知(1994年5月7日银发〔1994〕117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各专业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为了贯彻今年“继续整顿金融秩序,稳步促进金融改革,严格控制信用总量,切实加强金融监管”的金融工作方针,现就整顿结算秩序、深化结算改革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结算制度,维护结算制度的统一性、严肃性。

人民银行制定的统一结算制度,是规范结算行为和畅通汇路的重要保证,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必须认真贯彻,严格执行。

不得因本身利益或借口资金问题压票、退票,挪用、截留客户和全行资金;不得以资金管理为名或其他借口对企业单位付款设卡干预;不得为占用汇差和其他原因不通过人民银行转汇大额汇划款项和清算大额银行汇票资金;不得违反规定不向人民银行移存签发的大额银行汇票资金;不得为汇款单位套取现金而签发现金银行汇票;不得利用本行优势搞行际壁垒,拒绝代理或受理分行的正常结算业务;不得乱拉客户多头开户并放松管理和结算监督;不得为本系统或地方利益自行制定违反统一结算制度的“土政策”;不得违反规定乱收开户、结算手续费。

二、认真执行大额汇划款项通过人民银行转汇的规定,加强汇差资金管理。

实行专业银行大额汇划款项通过人民银行转汇和大额银行汇票通过人民银行清算资金,是增强中央银行宏观调控能力,保证正常支付和资金清算的一项重要措施,各行对此要抓好宣传工作,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贯彻落实。

人民银行要积极创造条件,调整充实人员,提高工作效率,以适应业务量增长的需要。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会计核算管理与操作的规定》的通知-银发[2000]112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会计核算管理与操作的规定》的通知-银发[2000]112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会计核算管理与操作的规定》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会计核算管理与操作的规定》的通知(2000年4月10日银发[2000]112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大连市、青岛市、宁波市、厦门市中心支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为确保国家预算资金的安全,加强对国库各项会计核算业务的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会计核算管理与操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及深圳市、大连市、青岛市、宁波市、厦门市中心支行要及时转发本《规定》,并组织国库部门和有关部门的业务人员认真学习掌握,以确保本《规定》的顺利实施。

执行中如遇有重要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会计核算管理与操作的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库会计核算管理第一节会计核算岗位设置与职责第二节内部控制制度第三节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第四节印章、密押与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第五节计算机核算管理第六节人员培训与奖惩第三章国库会计核算办法第一节会计科目第二节会计凭证第三节会计账簿第四节会计报表第四章预算收入收纳、划分、报解的核算第一节国库经收处第二节乡(镇)国库第三节支库第四节中心支库第五节分库第六节总库第五章预算收入退付第六章预算收入更正第七章库款的支拨第八章对账与年终决算第一节对账范围和原则第二节国库与征收机关对账第三节国库与财政部门对账第四节国库与其他部门对账第九章国家债券的核算与管理第一节发行的核算与管理第二节兑付的核算与管理第十章国库会计档案管理第一节凭证、账簿、报表的装订与保管第二节档案管理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库会计核算工作,加强国库会计核算管理,建立健全内控机制,防范国库资金风险,确保国库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及有关国债发行、兑付的制度,特制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会计核算管理与操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人民银行系统记帐方法的通知-银发[1992]112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人民银行系统记帐方法的通知-银发[1992]112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人民银行系统记帐方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人民银行系统记帐方法的通知(银发〔1992〕112号)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为了适应经济、金融形势发展和国际金融交往的需要,决定统一银行记帐方法,即各家银行统一采用国际通用的借贷记帐法。

具体实施步骤为:人民银行系统从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停止使用资金收付记帐法,采用借贷记帐法。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采用借贷记帐法。

各级人民银行要将改革记帐方法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业务职能部门要大力支持和协助会计部门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及帐务结转工作,保证会计帐务不错不乱。

各级专业银行、交通银行、其他有关部门也应积极配合人民银行完成此项任务。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用借贷记帐法的实施方案》、《关于改用借贷记帐法的说明》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用借贷记帐法的实施方案二、关于改用借贷记帐法的说明附表:中国人民银行会计科目一览表(略)附式:(略)中国人民银行一九九二年五月十三日附件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用借贷记帐法的实施方案借贷记帐法是以资产总额等于负债总额的平衡原理为依据,以“借”、“贷”为记帐符号,以“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为记帐规则,用以记录和反映资金增减变化过程及其结果的一种复式记帐方法。

这是目前国际上通用的一种记帐方法。

“八五”期间,银行系统内将统一使用借贷记帐法。

实施方案如下:一、改用借贷记帐法的范围人民银行系统从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改用借贷记帐法,范围包括:各级行会计部门、营业部门、国家金库、内部各职能部门(发行、金银、行政经费等)、各企事业单位、各代理行处(指未设人民银行机构,专业银行代理人民银行帐务的行处),以及归口人民银行领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等单位的会计帐务。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和加强人民银行财务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和加强人民银行财务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和加强人民银行财务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银行财务会计【发文字号】银发[2000]336号【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日期】2000.11.01【实施日期】2000.1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和加强人民银行财务管理的意见》的通知(2000年11月1日银发[2000]336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总行直属企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内部管理的指示精神,切实加强人民银行系统的财务管理,总行制订了《关于改进和加强人民银行财务管理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严格贯彻执行。

自1994年实行独立的财务预算管理制度以来,人民银行各级行坚持艰苦奋斗、勤俭办行的财务工作方针,遵守财经法规,加强财务管理,努力增收节支,为中央财政和国家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特别是近两年来,总行提出了财务工作的“四严”要求,即: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严格执行财务制度,严格控制费用开支,严肃处理违纪行为;制定下发了一系列加强财务管理的制度、办法和措施。

各分支行认真贯彻总行的要求,整章建制,加强内部控制和自我约束,违规违纪行为大大减少,财务管理明显加强,财务工作面貌明显改观。

但是,从内、外部的检查结果看,人民银行各级机构在财务工作中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些问题性质还比较严重。

2000年上半年,财政部组织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人民银行系统各级机构进行了3个多月的财务大检查。

这是自1984年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以来,财政部对我行进行的一次全面彻底的检查。

这次大检查,也是对我行内部管理工作的全面监督和促进,是非常必要和及时的。

这次检查中发现许多分支机构程度不同地存在违反财务制度、财经纪律问题,突出表现在:财务收入核算不真实,收入不入账或截留挪用;基本建设超面积、超概算;私设“小金库”;乱收费,乱摊派;内部管理不严,违规开支费用;固定资产不入账,账实不符;账务资金分散,多头管理,缺乏监督;财务预算资金的安排和分配存在不足之处等。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银行新会计科目的通知-银发[2000]352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银行新会计科目的通知-银发[2000]352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银行新会计科目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银行新会计科目的通知(2000年11月22日银发[2000]352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为适应金融体制改革和中央银行业务发展的需要,总行对人民银行会计科目进行了修订,定于2001年1月1日开始启用。

现将人民银行新会计科目(以下称新科目)印发给你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分支行应认真清理现行会计科目及账户的资金,在准确理解新科目的核算内容和新旧科目的对转关系基础上,做好账户设置、账号变更及新旧科目、账户对照等项准备工作。

二、进行新旧科目结转前,对于有关科目,应作如下账务处理:(一)取消的会计科目1.“0210应收期票款项”和“0209发行期票”两科目余额对转后结平。

2.将“0316总行拨来中央信贷基金”科目的贷方余额扫数上划总行营业管理部。

俟全部款项收妥后,由总行营业管理部将余额转入“0315拨付分行中央信贷基金”科目结平。

3.将“0324地方币、旧人民币”科目的借方余额扫数上划总行货币金银局,行号:10053。

4.将“0151留成外汇调剂额度”和“0153中央有偿收购外汇额度”表外科目的账面余额转销,设登记簿登记剩余额度备查。

上划0316和0324科目余额时,可由核算行报经分行核实批准后,直接划至总行。

上划工作应于2000年12月20日前结束。

(二)“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原双方反映余额的,应作轧差处理。

(三)个别分支行有“外汇买卖”科目的人民币和外币余额的处理,另行通知。

三、新旧科目结转通过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系统进行,需要对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系统和中国人民银行会计报表管理系统进行修改,修改后的程序将陆续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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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人民银行系统记帐方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银行财务会计
【发文字号】银发[1992]112号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日期】1992.05.13
【实施日期】1993.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人民银行系统记帐方法的通知
(银发〔1992〕112号)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
为了适应经济、金融形势发展和国际金融交往的需要,决定统一银行记帐方法,即各家银行统一采用国际通用的借贷记帐法。

具体实施步骤为:人民银行系统从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停止使用资金收付记帐法,采用借贷记帐法。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采用借贷记帐法。

各级人民银行要将改革记帐方法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业务职能部门要大力支持和协助会计部门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及帐务结转工作,保证会计帐务不错不乱。

各级专业银
行、交通银行、其他有关部门也应积极配合人民银行完成此项任务。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用借贷记帐法的实施方案》、《关于改用借贷记帐法的说明》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用借贷记帐法的实施方案
二、关于改用借贷记帐法的说明
附表:中国人民银行会计科目一览表(略)
附式:(略)
中国人民银行
一九九二年五月十三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用借贷记帐法的实施方案借贷记帐法是以资产总额等于负债总额的平衡原理为依据,以“借”、“贷”为记帐符号,以“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为记帐规则,用以记录和反映资金增减变化过程及其结果的一种复式记帐方法。

这是目前国际上通用的一种记帐方法。

“八五”期间,银行系统内将统一使用借贷记帐法。

实施方案如下:
一、改用借贷记帐法的范围
人民银行系统从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改用借贷记帐法,范围包括:各级行会计部门、营业部门、国家金库、内部各职能部门(发行、金银、行政经费等)、各企事业单位、各代理行处(指未设人民银行机构,专业银行代理人民银行帐务的行处),以及归口人民银行领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等单位的会计帐务。

二、改用借贷记帐法的具体内容
(一)会计科目。

会计科目只作适当调整,将现行会计科目分设为资产类、负债类、资产负债共同类、损益类四个大类;改变排列顺序;表外科目维持现状不变(见附表)。

1.科目代号不作大的改变。

2.在每一类中,会计科目的顺序按先对外业务、后内部业务的原则重新排列。

3.根据借贷记帐法的特点,将“库存现金”科目改名为“现金”科目;取消“固定资产占款”、“金银占款”、“储备金饰品占款”、“外币占款”、“钱币占款”各科目中的“占款”二字。

4.为清楚地反映专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备付金存款和人民银行再贷款情况,各专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往来科目分设为存款科目和贷款科目。

5.全国银行统一会计科目及信托投资公司统一会计科目暂不作修改。

(二)会计凭证。

从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人民银行使用新式会计凭证,现行凭证停止使用。

1.除“表外科目收入传票”和“表外科目付出传票”以外,“现金收入传票”、“现金付出传票”的名称不变,会计分录进行修改;其余六种会计基本凭证的种类、联次、颜色、用途均保持不变,只将凭证的名称按“借方”、“贷方”,会计分录按“借”、“贷”进行修改。

2.全国联行报单改为“借方报单”和“贷方报单”,对电划补充报单的会计分录作相应修改;电子联行有关凭证由总行统一修改。

3.重新设计人民银行有关的贷款凭证(含处理手续),下发各行执行。

4.银行结算的各类专用凭证暂不修改,但对其会计分录应加盖“借”、“贷”戳记进行处理。

5.人民银行其他特定凭证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辖内会计凭证由各行参照上述办法自行修改。

6.人民银行接受各专业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往来的会计凭证,应通过加盖“借”、“贷”戳记的办法进行处理。

(三)会计帐簿。

人民银行用于表内核算的各种会计帐簿,按照借贷记帐法的内容进行
相应修改(借贷栏次按借方在左、贷方在右排列)。

用于表外核算的各种会计帐簿不作修改。

(四)会计报表。

人民银行会计报表,不作大的修改,只按“资产负债表”的性质进行调整。

1.中国人民银行的会计报表统称为“资产负债表”,其科目按资产类、负债类、资产负债共同类和损益类进行排列。

表外科目仍按“收入”、“付出”、“余额”进行反映。

2.损益明细表、决算说明书附表、业务量情况报告表、机构人员情况报告表、暂收暂付款项科目分户明细表不作修改。

3.全国银行统一会计报表及信托投资公司统一会计报表暂不作修改。

三、改用借贷记帐法的准备工作
人民银行系统改用借贷记帐法,时间短、涉及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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