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继续适用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5.01.17•【文号】银发[2005]14号•【施行日期】2005.01.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2005年1月17日银发[2005]14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2004年3月22日,国务院印发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
为保证《纲要》在人民银行系统得到全面贯彻落实,明确人民银行在未来五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主要任务和具体措施,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4〕24号)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法〔2004〕19号)的要求和工作部署,现就人民银行贯彻落实《纲要》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一、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纲要》的重要意义《纲要》是建设法治政府的纲领性文件。
《纲要》明确了今后十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就是要始终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执政为民,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管理效能,创新行政管理方式,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的协调发展。
《纲要》明确了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明确规定了今后十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具体目标、基本原则、基本要求、主要任务和措施,是未来十年我国全面实施依法行政的行动纲领。
《纲要》对依法行政这一立足当前、关乎长远的全局性和系统性工程,进行了精心规划,做出了全面部署,为政府各部门依法行政提供了行动指南和行动纲领,《纲要》将依法行政方略转化为现阶段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为未来一段时期确定了合理、可预期的目标,从而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提供了强大动力。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会计基本规范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会计基本规范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2.12.10•【文号】银发[2002]370号•【施行日期】2003.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在《中国银监会关于制定、修改、废止、不适用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7年7月3日实施日期:2007年7月3日)中宣布:银行业监管机构在履行监管职责和行使监管职权时,不再适用此文件*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第15号--废止131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76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26日)废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会计基本规范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发[2002]370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了规范银行会计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银行会计基本规范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1987年制定的《全国银行统一会计基本制度(试行)》同时废止。
执行中若有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
中国人民银行二00二年十二月十日附件银行会计基本规范指导意见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会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中资银行机构(含城乡信用社,以下统称银行)办理会计业务,执行本指导意见。
第三条银行会计的基本任务是正确组织会计核算,依法实施会计监督,真实提供会计信息。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2.03.05•【文号】银发[2012]54号•【施行日期】2012.03.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12]54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联、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为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加强对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监督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管理办法》适用于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获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非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
二、支付机构应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确定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组织机构和工作人员。
对于《管理办法》发布后新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支付机构应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客户身份识别。
对于《管理办法》发布前已建立业务关系且业务关系仍在持续的客户,支付机构应在《管理办法》发布后的两年内完成规定的客户身份识别工作。
三、本通知印发后,对新受理的《支付业务许可证》申请机构有关反洗钱措施的审核要求,参照《管理办法》的规定。
四、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支付结算部门应在辖区内支付机构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的反洗钱部门书面通报有关支付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地址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银行业信息系统灾难恢复管理规范》行业标准的通知-银发[2008]48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银行业信息系统灾难恢复管理规范》行业标准的通知-银发[2008]48号](https://img.taocdn.com/s3/m/1247368150e79b89680203d8ce2f0066f5336418.png)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银行业信息系统灾难恢复管理规范》行业标准的通知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银行业信息系统灾难恢复管理规范》行业标准的通知(2008年2月4日银发[2008]48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清算总中心,国家外汇管理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中国金融电子化公司:《银行业信息系统灾难恢复管理规范》行业标准已经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标准的编号和名称JR/T0044-2008,《银行业信息系统灾难恢复管理规范》。
二、该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银行业信息系统灾难恢复管理规范ICSAll JR备案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行业标准JR/T0044-2008银行业信息系统灾难恢复管理规范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of Information System Disaster Recovery for Banks2008-02-04发布2008-02-04实施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目录前言引言1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4银行业信息系统灾难恢复综述4.1灾难恢复工作内容4.2灾难恢复的周期性工作4.3机构间合作5组织机构设立和职责5.1组织机构设立5.2组织机构的组成和职责6灾难恢复需求分析6.1风险分析6.2业务影响分析6.3确定灾难恢复需求7灾难恢复策略制定7.1成本风险分析和策略的确定7.2灾难恢复能力等级7.3灾难备份中心的布局7.4资源、服务的获取和保障8灾难备份中心的建设8.1基础设施建设8.2灾难备份系统建设8.3项目监理9灾难备份中心的运行维护管理9.1管理制度建设9.2运行维护工作内容9.3运行维护的资源保障10灾难恢复预案的制定、演练与管理10.1灾难恢复预案的制定10.2灾难恢复预案的演练10.3灾难恢复预案的管理11应急响应和灾难恢复11.1应急响应11.2灾难恢复11.3重建与回退12监督管理12.1审计12.2备案附录A (资料性附录)应急响应和灾难恢复工作要点附录B (资料性附录)RTO/RPO与灾难恢复能力等级的关系前言本标准是对银行业信息系统灾难恢复管理要求的描述。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批量迁移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办发[2007]76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批量迁移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办发[2007]76号](https://img.taocdn.com/s3/m/598ce9edf71fb7360b4c2e3f5727a5e9856a2735.png)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批量迁移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批量迁移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办发[2007]76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随着经济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因银行机构合并、分立等原因引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银行机构代码变动的情形日益普遍。
为解决因银行机构变动引起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批量迁移问题,账户管理系统(二期)增加了银行结算账户批量迁移功能。
现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批量迁移管理规定》(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所在省(区、市)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和外资银行。
实施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
附件: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批量迁移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二00七年四月六日附件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批量迁移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批量迁移的业务处理,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5]16号文印发)等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和银行机构通过人民币银行结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办理银行结算账户批量迁移(以下简称批量迁移)业务适用本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批量迁移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批量迁移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7.04.06•【文号】银办发[2007]76号•【施行日期】2007.04.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货币政策,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批量迁移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办发[2007]76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随着经济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因银行机构合并、分立等原因引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银行机构代码变动的情形日益普遍。
为解决因银行机构变动引起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批量迁移问题,账户管理系统(二期)增加了银行结算账户批量迁移功能。
现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批量迁移管理规定》(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所在省(区、市)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和外资银行。
实施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
附件: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批量迁移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二00七年四月六日附件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批量迁移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批量迁移的业务处理,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5]16号文印发)等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和银行机构通过人民币银行结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办理银行结算账户批量迁移(以下简称批量迁移)业务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批量迁移是指,在账户管理系统同一省级数据处理中心管辖范围内,将账户管理系统中存贮的在某一银行机构开立的单位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全部或部分迁入到另一银行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防止利益冲突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2012]261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防止利益冲突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2012]261号](https://img.taocdn.com/s3/m/64912952e55c3b3567ec102de2bd960591c6d946.png)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防止利益冲突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防止利益冲突暂行规定》的通知(2012年11月15日银发[2012]261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直属企事业单位,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金交易所、汇达资产托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防止利益冲突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防止利益冲突暂行规定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防止利益冲突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识别和防止利益冲突,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守则》、《中国人民银行工作规则》、《中国人民银行行员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机关及分支机构、直属企事业单位以及组织关系在中国人民银行的企事业单位、协会、团体所有在职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利益冲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所代表的公共利益与其个人或者特定关系人利益之间的冲突,该冲突可能影响工作人员依法履职并直接或间接地使本人或其特定关系人获取不正当利益。
根据利益冲突发生的过程,将其分为以下三类:(一)潜在的利益冲突,即在可预见的将来可能发生的利益冲突。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卡收单业务的风险提示-国家规范性文件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法律家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卡收单业务的风险提示近期,部分地区发生多起银行卡特约商户因与无银行卡收单业务资质的机构合作,导致刷卡消费结算资金未到账的事件。
经初步调查、核实,此类事件中,相关收单机构存在违规经营问题,商户也存在缺乏银行卡受理常识、风险防范意识薄弱、未签订受理协议办理业务等突出问题。
为此,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风险提示,提醒广大商户强化风险意识,合规开展刷卡消费结算业务,避免自身利益受损。
一、要与有合法资质的银行卡收单机构直接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
商户应选择有资质的银行卡收单机构合作,并与其直接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要了解基本的银行卡受理常识和安全防范要求,积极配合签约收单机构开展商户管理、日常巡检、机具维护等工作,依法合规使用收单机构提供的刷卡结算服务,不从事信用卡套现或协助持卡人套现等违法违规活动。
二、要通过正当渠道申请和安装POS 机。
POS 机是商户受理银行卡的基本设备,应由商户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身份证等必要的身份证明资料并经收单机构审核通过后,由收单机构上门为商户安装。
商户应从正规渠道申办和安装POS 机,不从网络、不明或可疑渠道购买POS 机,自觉抵制“一证下机”、“一机多费率”、“资金即刷即到”等违规宣传和广告。
通过非正当、违规渠道安装POS 机,资金安全没有保障,刚开始安装时,资金可能到账正常,但随着账户内资金增加或有大笔资金后,就可能被不法机构、不法人员卷款跑路,出现到账不及时、账户资金不翼而飞的后果。
三、出现刷卡结算资金不到账等资金风险事件后,商户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有资质的银行卡收单机构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且业务范围包含“银行卡收单”的非银行支付机构。
相关非银行支付机构名单和信息可通过人民银行官网查询。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3: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继续适用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68件
1.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 银发[〔1993]〕7号
2.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 银发[〔1993]〕356
号
3.印发《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银发[〔1994]〕186号
4.《贷款通则》 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年第2号
5.《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 银发[〔1996]〕405号
6.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银发[〔1996]〕403号
7.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立即停止利用发行会员证进行非法集资等活动的通知》的通
知 银发[〔1996]〕393号
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朧。
8.关于储蓄存款挂失问题的批复 银办函[〔1996]〕36号
9.关于对信用卡透支问题的复函 银函[〔1997]〕174号
10.关于印发《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发[〔1997]〕485号
11.关于印发《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发[〔1997]〕438号
12.关于发布《实施〈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银行呆、坏帐准备金核销
办法》的通知 银发[〔1997]〕410号
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測樅。
13.关于印发《支付结算办法》的通知 银发[〔1997]〕393号
14.关于印发《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和《信用证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 银发[〔1997]〕
265号
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骒東。
15.关于印发《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银发[〔1997]〕216
号
16.关于印发《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发[〔1997]〕163号
17.关于企业破产兼并、减员增效工作中涉及金融的几个问题的复函 银办函[〔1997]〕533
号
18.关于人寿保险中保单质押贷款问题的批复 银复[〔1998]〕194号
19.关于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的
通知》的通知 银发〔1998〕578号
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荭钯。
20.关于严禁利用庄园开发进行非法集资的紧急通知 银发[〔1998]〕509号
21.关于查核、暂停支付、扣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通知 银发[〔1998]〕
312号
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诒尔肤。
22.关于加强商业汇票管理、促进商业汇票发展的通知 银发[〔1998]〕229号
23.关于处理外贸企业破产核销呆账和解决政策性因素造成的贷款损失问题的复函 银办
函[〔1998]〕458号
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點鉍杂。
24.关于储蓄存单、存折密码更换手续有关问题的批复 银复[〔1999]〕44号
25.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1999]〕41号
26.关于印发《通知存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发[〔1999]〕3号
27.关于对保险公司试办协议存款的通知 银发[〔1999]〕351号
28.关于印发《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办法》的通知 银发[〔1999]〕231号
29.关于下发《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发[〔1999]〕17号
30.关于加强金融债权管理,建立防范和制裁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制度的通知 银发[〔1999]〕
10号
厦礴恳蹒骈時盡继價骚卺癩龔。
31.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的通知 银发[〔1999]〕31号
32.《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XX年第1号
33.关于印发《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外汇转贷款业务指引》的通知 银发[〔20XX]〕351
号
34.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银发[〔20XX]〕344号
35.关于《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施行后有关问题处置意见的通知 银发[〔20XX]〕
126号
36.关于做好三峡工程库区搬迁企业兼并破产关闭后银行呆坏账核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XX]〕104号
茕桢广鳓鯡选块网羈泪镀齐鈞。
37.关于印发《教育储蓄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发[〔20XX]〕102号
38.关于转发公安部《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办发[〔20XX]〕156号
3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内商业银行收取居民B股资金划转手续费问题的通知 银发
[〔20XX]〕314号
鹅娅尽損鹌惨歷茏鴛賴縈诘聾。
40.中国人民银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
务的通知 银发[〔20XX]〕276号
籟丛妈羥为贍偾蛏练淨槠挞曉。
4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 银发
[〔20XX]〕236号
預頌圣鉉儐歲龈讶骅籴買闥龅。
4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重新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XX]〕148
号
4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施行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补充通知
银发[〔20XX]〕102号
渗釤呛俨匀谔鱉调硯錦鋇絨钞。
4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费用分摊有关问题的批复 银办
函[〔20XX]〕902号
铙誅卧泻噦圣骋贶頂廡缝勵罴。
45.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XX年第8号
46.《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XX]〕第15号
47.《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XX]〕第
15号
4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农村信用社同业借款的指导意见 银发〔20XX〕107号
4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的通知 银发[〔20XX]〕98号
5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支付债券和再贷款利息问题的通知 银发
[〔20XX]〕97号
擁締凤袜备訊顎轮烂蔷報赢无。
5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跨行银行承兑汇票查询、查复业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银发
[〔20XX]〕63号
贓熱俣阃歲匱阊邺镓騷鯛汉鼉。
5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计算机机房及柜面设备安全防护暂行规定》的通知 银
发[〔20XX]〕42号
坛摶乡囂忏蒌鍥铃氈淚跻馱釣。
5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开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协议存款的通知 银发[〔20XX]〕
40号
54.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
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发[〔20XX]〕394号
蜡變黲癟報伥铉锚鈰赘籜葦繯。
55.中国人民银行执行《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通知 银发
[〔20XX]〕388号
買鲷鴯譖昙膚遙闫撷凄届嬌擻。
5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发[〔20XX]〕374号
57.关于商业银行办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人民币协议存款的通知 银发[〔20XX]〕369
号
5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 银发[〔20XX]〕30号
59.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贸协作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发展的指导意见 银发[〔20XX]〕257号
6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