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新增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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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经济法考点精讲:社会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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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考试复习初期,主要复习基础知识,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经济法的名师讲义,本文主要讲解社会保险法。

精彩链接:司考经济法考点精讲: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司考经济法考点精讲:劳动合同法司考经济法考点精讲:商业银行法司考经济法考点精讲:车船税法精讲考点一基本养老保险1、适用对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2、养老保险费的支付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3、基本养老保险的领取(1)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2)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

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3)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

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精讲考点二基本医疗保险1、适用对象(1)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关于失业保险的解释

关于失业保险的解释

关于失业保险的解释失业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旨在为失业者提供经济援助,帮助他们渡过丧失工作收入的艰难时期。

失业保险的基本原理是,失业者在就业期间缴纳一定比例的工资,形成失业基金,当他们失业时可以从失业基金中领取一定的救济金。

失业保险是国家为社会成员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障之一,是一种社会公平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

失业保险的核心目标是保护失业者的基本生活需求,减轻他们经济压力,帮助他们重新找到合适的工作。

失业保险的救助形式包括一次性的失业救济金和求职辅导、就业培训等就业援助服务。

失业救济金的数额一般是按照失业者在就业期间的工资水平及缴纳保险费的时间来确定的,旨在确保失业者在失去工作后的基本生活。

失业保险的实施一般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首先,参保人必须是合法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劳动者,他们在就业期间每个月会缴纳一定比例的工资作为失业保险费。

其次,失业者必须符合法定的失业情况,包括被解雇、企业破产、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等。

同时,失业者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并主动接受求职援助和培训。

失业保险的运行和管理一般由政府或专门的劳动力市场管理机构负责。

政府通过立法和制定政策来规范失业保险的实施细则,确保救助资源的合理分配和管理。

劳动力市场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的保险登记、救济金支付、就业援助等工作,同时也需要监督和评估失业保险的运行情况,及时调整政策和措施。

失业保险的实施对个人和社会都有重要意义。

对于个人来说,失业保险保证了他们在失去工作后的基本生活,减轻了经济负担和心理压力,增加了重新就业的机会。

对于社会来说,失业保险维护了社会稳定和社会公平,减少了社会救济的压力和负担。

同时,失业保险也促进了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和就业机会的提供,有助于经济的发展和劳动力的配置。

然而,失业保险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失业保险的资金来源主要是来自于劳动者的工资缴费,但是随着劳动力市场的变动和经济的不稳定,保险基金的积累和管理面临一定的困难。

新社会保险法释义失业保险金的标准.doc

新社会保险法释义失业保险金的标准.doc

新社会保险法释义: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进而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的制度。

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依照国务院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根据《社会保险法全文》第四十七条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新社会保险法释义:失业保险金的标准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一下,失业保险金是什么意思?据了解,失业保险金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目的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

本法只规定了失业保险金的最低标准,即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其最高标准,仍应执行《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

据了解,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确定和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应参考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

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和调整方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研究拟订,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目前,全国各省、直辖市和自治区都已制定了最低工资标准,并建立了相应的调整机制。

《失业保险条例》所说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指的是统筹地区的月最低工资标准。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又称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是国家为救济社会成员中收入难以维持其基本生活需求的人口而制定的一种社会救济标准。

司法考试经济法讲义:社会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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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试备战已经悄然拉开了帷幕,为了各位考友能够更好地复习应战,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社会保险法的内容,希望能对各位考生的备考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司法考试经济法讲义:食品安全法司法考试经济法讲义: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考试经济法讲义:产品质量法司法考试经济法讲义:反垄断法一、基本养老保险1、职工:单位 + 职工(应当)个体、非全日制、灵活就业:个人缴纳(可以)2、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比例缴纳,记入统筹基金职工按照本人工资比例缴纳,记入个人账户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分别记入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3、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利息税个人死亡,个人账户余额可继承4、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5、达到退休年龄时,累计缴满15年,按月领取缴费不足15年,可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也可转入新型农村、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待遇6、非工伤死亡,遗属可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未达退休年龄,非工伤致残完全丧劳,领取伤残津贴7、跨统筹地区就业,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

达退休年龄,分段计算、统一支付二、基本医疗保险1、职工:单位 + 职工个体、非全日制、灵活就业:个人缴纳2、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低保、丧劳、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和未成年个人缴纳部分,政府补贴3、到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未达规定年限,可以交费至规定年限4、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5、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6、不纳入医保:工伤;第三人负担;公共卫生;境外就医7、社保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8、跨统筹地区就业,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三、工伤保险1、职工:单位2、因工作原因受伤害,且经工伤认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鉴定丧劳的,享受伤残待遇3、不认定为工伤:故意犯罪;醉酒、吸毒;自残、自杀法律敎育网4、工伤保险支付:医疗费用、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伤残辅助器费;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至四级的伤残津贴;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因工死亡补助金;鉴定费5、单位支付:工资福利;五级、六级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工伤职工符合养老金条件,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养老保险;养老保险低于伤残津贴的,工伤保险中补足差额7、停止工伤保险待遇:丧失条件;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拒绝治疗四、失业保险1、职工:单位 + 职工2、领取条件:缴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3、累计缴费1年-5年,领取期限最长12个月累计缴费5年-10年,领取期限最长18个月累计缴费10年以上,领取期限最长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24个月4、失业人员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5、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遗属只能选择一项6、单位应将失业名单15日内告知社保经办机构;失业人员应及时办理失业登记,领取期限自失业登记之日计算7、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重新就业;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养老保险;拒不接受适当工作五、生育保险1、职工:单位2、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3、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六、社会保险费征缴1、单位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申请办理社保登记。

失业保险政策的相关知识解读

失业保险政策的相关知识解读

失业保险政策的相关知识解读失业保险政策的相关知识解读1.失业保险具有强制性:失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执行的。

由社会集体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资帮助的制度。

其主要功能是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并促进其再就业。

它的强制性主要体现在国务院用法规的形式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从1999年起关于失业保险的行政法规主要有:(1)《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第258号令,由国务院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

对失业保险基金的征缴、待遇给付、管理和监督以及违反条例的处罚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由国务院1999年元月14号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进一步明确了失业保险的征缴管理,监督检查和处罚的条文。

(3)《湖南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第144号令,由2001年2月7日省人民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通过。

进一步细化了失业保险的参保申报,征缴,待遇审核,监督管理等内容。

另外,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省市人民政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还专门下发了有关加强失业保险征缴管理、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等内容的文件、通知。

2.失业保险的参保范围和对象:(1)从单位的性质来分: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和《湖南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失业保险参保对象是城镇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企业主要有: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它城镇企业五大类;事业单位则无城乡之分。

不分隶属关系,不分经费来源,不分职工身份以及管理制度,全部都要参加失业保险。

因此,无论是财政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还是由组织部门批准的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或人事部门批准的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军队、武警所属事业单位公检法和安全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都必须依法参加失业保险。

【最新】失业保险政策详细解答失业保险政策法规及解读

【最新】失业保险政策详细解答失业保险政策法规及解读

【最新】失业保险政策详细解答失业保险政策法规及解读【最新】失业保险政策详细解答1、什么是失业保险?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和促进其再就业的制度。

2、失业保险有哪些特点?一是普遍性。

参保单位不分部门和行业,不分所有制性质,其职工不分用工形式,不分家居城镇、农村,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只要本人符合条件,都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二是强制性。

失业保险是通过国家制定法律、法规来强制实施的。

三是互济性。

失业保险基金由单位、个人和国家三方共同负担,并且在统筹地区内统一调剂使用以发挥互济功能。

3、哪些单位和人员必须参加失业保险?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是: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国家机关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合同制职工应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

4、单位和个人怎样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

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自2015年3月1日起,宁夏失业保险费率调整为2%。

其中单位缴纳1.3%,职工缴纳0.7%。

个人缴纳部分由所在单位按月代扣代缴。

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我国失业保险政策详细解读我国失业保险政策详细解读。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全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5、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具备什么条件?(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己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6、什么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规定,“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具体情况是指:(1)终止劳动合同的;(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3)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5)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2020法考备考考点:失业保险(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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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
1.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
失业保险是对因失业而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在法定期间内提供保险待遇以维持其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2.失业保险待遇
(1)失业保险待遇的种类
(2)办理程序
①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②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③办理失业保险金领取手续
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

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3)接受就业服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当积极求职,接受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

失业人员接受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的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

(4)领取期限和停止领取
①领取期限
②停止领取
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形:
a.重新就业的。

b.应征服兵役的。

c.移居境外的。

d.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e.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失业保险政策解读

失业保险政策解读

失业保险政策解读失业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旨在帮助失业者维持生活并提供经济支持。

该政策由各国政府制定并实施,以解决失业问题,并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

在本文中,我们将详细解读失业保险政策并讨论其优势和限制。

一、失业保险政策的原理和目标失业保险政策的原理是基于共同分担风险的理念。

雇员和雇主缴纳失业保险费用,由政府管理并提供给符合条件的失业者。

该政策的目标是提供一定期限内的经济救济,为失业者提供基本生活费用,并为他们重新就业提供一些支持。

二、失业保险的申请条件和程序大多数国家对失业保险的申请都有特定的条件。

通常,失业者必须是合法就业的工人,被解雇或因雇主倒闭而失去工作,并能证明自己在过去一段时间内有稳定的工作记录。

申请程序一般包括填写申请表格、提交必要文件和接受面试等步骤。

三、失业保险的福利和补助失业保险提供的福利和补助因国家而异。

一般来说,失业者可以获得一定期限内的经济援助,其金额通常与其过去的工资水平有关。

有些国家还提供额外的培训和援助,帮助失业者提高再就业机会,并在工作市场上重新融入。

四、失业保险政策的优势1. 维持生活水平:失业保险政策为失业者提供基本生活费用,帮助他们维持日常生活,并减轻经济压力。

2. 保障社会稳定:失业保险政策减少了大量人口失业造成的社会不稳定因素,维护了社会秩序。

3. 促进再就业:失业保险政策通过提供培训和援助,帮助失业者重新就业,促进经济的发展和个人的成长。

五、失业保险政策的限制失业保险政策也存在一些限制和弊端,其中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资金压力:失业保险基金由雇主和雇员共同负担,而对于小企业来说,这可能会增加财务负担。

2. 滥用风险:一些人可能会滥用失业保险政策,故意失业以获取额外收入,增加了系统的压力和滥用成本。

3. 程序繁琐:申请失业保险可能需要填写大量的表格和提交复杂的文件,对一些失业者来说可能增加了额外的压力。

六、不同国家的失业保险政策对比不同国家的失业保险政策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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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历过司法考试的人都知道每年的司法考试都会对新增法条进行重点考察,为了帮助广大的考生备考,法律教育网特别整理了司考热点:社会保险法全文解读,希望2011复习司法考试的考生认真阅读。

精彩推荐2011司法考试经济法八考点司法考试新增社会保险法总则解读司法考试新增社会保险法养老保险解读司法考试新增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解读第四十四条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解读】本条系关于失业保险参保范围和失业保险费负担的规定。

1、失业保险的特点(1)普遍性。

参保单位不分行业、所有制性质,不分城镇职工还是农民工,所有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只要符合条件都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2)强制性。

失业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的,在失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及职工有参加失业保险并缴费的义务。

(3)互济性。

失业保险基金主要面向社会筹集,由单位、个人共同负担,筹集的失业保险资金,全部并入失业保险基金,在统筹地区内统一调度使用以发挥互济功能。

2、失业保险的参保范围《失业保险条例》将城镇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都纳入了失业保险的范围,并且规定各省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可否纳入失业保险范围。

目前,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未纳入失业保险范围。

3、失业保险费负担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1)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2)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3)财政补贴;(4)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解读】本条系关于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规定。

1、失业人员失业人员是指在劳动年龄内(16至60岁)有劳动能力,目前无工作但正以某种方式在寻找工作的人员,包括就业转失业的人员和新生劳动力中未实现就业的人员。

本法所指失业人员只限定为就业转失业的人员。

2、失业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是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资金,主要用于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支出,包括支付失业保险金,支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支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等。

3、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条件失业保险金是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给失业人员,用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提取的资金,是最主要的失业保险待遇。

领取失业保险金应具备如下条件:(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一般是指终止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以及因用人单位用工不当而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已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失业登记是失业人员进入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程序的重要标志。

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还须有求职要求。

在认定失业人员是否有求职要求时,一般以其是否在职业介绍机构登记求职,并参加再就业活动为衡量的标准。

4、失业保险金的发放失业保险金由社保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失业人员凭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第四十六条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解读】本条系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规定。

1、领取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期限,本条规定了三档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分别为12个月、18个月和24个月。

这三档期限为最长期限,并非实际领取期限,实际期限根据失业人员的重新就业情况确定,可以少于或等于最长期限。

2、累计缴费期限累计计算缴费期限有利于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促进用人单位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的积极性。

3、再次失业情况下失业保险金的领取职工失业后,按照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在此期间,职工如果重新就业,则应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重新开始缴纳失业保险费,重新计算缴费时间。

这样,失业人员实际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有可能会少于可以领取的最长期限,即会存在一个剩余期限。

如果职工重新就业后又再次失业,可以根据重新计算的缴费时间来领取失业保险金。

除此之外,如果再次失业人员还有前次失业期间剩余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则可根据本条规定,将再次失业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应当领取而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合并计算,但合并后的期限最长也不能超过24个月。

第四十七条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解读】本条系关于失业保险金标准的规定。

1、确定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原则(1)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

(2)低于失业人员原来工资水平。

(3)权利义务相统一。

不同参保人员所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是不同的,相应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也应有所差别。

2、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级政府确定目前,各省级人民政府大多采用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比来确定失业保险金的具体数额。

辽宁省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70%发放,满 10年及其以上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发放。

3、失业保险金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

第四十八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解读】本条系关于失业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

1、失业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申领医疗补助金,如大连地区每月的门诊医疗补助金为40元,但不足以保障大病、重病。

职工在就业期间,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了医疗保险费,因暂时失业就无法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尽合理。

本法对现行做法作了改变,将申领医疗补助金改为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这是本法的又一大亮点。

2、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由失业保险基金负担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失业人员无需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基金所支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个人应当缴纳的部分和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部分,统筹地区可以对缴费标准等作出具体规定。

第四十九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解读】本条系关于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保险待遇和待遇竞合处理的规定。

1、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是指对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给其遗属一定数额的,用以安排丧葬事宜的资金。

抚恤金是指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由失业保险基金发给其亲属的费用。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按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待遇规定,对其家属一次性发放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2、丧葬补助金竞合除失业保险规定了丧葬补助金外,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也规定了丧葬补助金,如果死亡失业人员的遗属同时符合领取多个险种的丧葬补助金的条件时,只能自主选择一项保险基金的丧葬补助金。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

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解读】本条系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程序的规定。

1、用人单位出具证明《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保关系转移手续。

2、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办理失业登记是领取失业保险金的重要条件,失业登记的主要内容有失业人员的个人情况,原就业情况,失业时间、原因等失业情况。

办理失业登记后,失业人员一般可以接受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提供的免费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服务;参加适应市场需求的职业培训并按规定减免培训费用;按规定享受各项就业扶持政策;符合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的,按规定申领失业保险金和其他的失业保险待遇。

3、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以下证明材料:本人身份证明;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经办机构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后,应当及时对申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

对审核符合条件的,按规定计算申领者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数额和期限,在失业保险金申领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和核定金额,并建立失业保险金领取台账,同时将审核结果告知失业人员,发给领取失业保险待遇证件。

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也应告知失业人员,并说明原因。

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可以由经办机构开具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

第五十一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的;(二)应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解读】本条系关于停止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情形的规定。

1、重新就业重新就业后,失业人员的身份便转变为从业人员,不再属于失业保险的保障范围,不能再继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2、应征服兵役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符合条件的,可以应征服兵役,根据有关军事法律、法规、条令享受服役和生活保障,应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3、移居境外失业人员移居境外,表明其在国内没有就业意愿,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条件,而且其在国外是否就业不好证明,故应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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