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基本医疗保险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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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基本医疗保险解读

社会保险法基本医疗保险解读

社会保险法基本医疗保险解读社会保险法是中国的一部重要法律,旨在保障公民的社会保险权益。

其中,基本医疗保险是社会保险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保障。

本文将对社会保险法中的基本医疗保险进行解读,以便更好地理解和运用相关政策。

一、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基本医疗保险是指由国家或地方政府主办的、通过缴费方式实现的、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费用支付和其他相关权益的制度。

参保人员通常包括在职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等。

1. 在职职工:指按劳动合同或其它劳动关系建立的,由用人单位或雇主为其缴费的人员。

2. 退休人员:指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按照法定程序办理退休手续,并由其原雇佣单位缴费的人员。

3. 灵活就业人员:指没有固定雇佣单位,以个体劳动者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4. 城乡居民:指居住在城市和农村的居民,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后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医疗费用支付和其他相关权益。

1. 医疗费用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就医时,享受由医保支付一部分医疗费用的待遇。

根据不同医疗服务的类别和医院等级,医保支付的比例也有所差异。

2. 其他相关权益:基本医疗保险还包括住院津贴、门诊费用补偿、医疗康复等其他相关权益。

这些权益能够帮助参保人员更好地享受医疗保障,缓解就医负担。

三、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缴纳和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参保人员和用人单位共同承担,也有部分由地方财政进行补助。

费用的缴纳和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缴费计划与比例: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缴纳根据参保人员的工资收入或个人经营所得确定缴费基数,再按一定比例缴纳。

具体费率由国家或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 缴费方式: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可以通过代缴、银行划账等方式缴纳。

具体缴费方式由社保部门规定。

3. 资金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相关社会保险基金进行管理。

保险基金来源包括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等,用于支付医疗保险待遇和保障基金偿付能力。

年最专业社会保险法全文解

年最专业社会保险法全文解

年最专业社会保险法全文解《社会保险法》是我国的一部专门规定社会保险制度的法律。

该法自2004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经历了多次修订和完善,目前已是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支撑法律。

在这篇文章里,我们将对《社会保险法》做全文解读,包括其主要内容、适用范围、保险制度、缴费、统筹和治理等方面。

一、《社会保险法》的主要内容1、立法目的《社会保险法》的立法目的是确立和完善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险体系,使所有劳动者都能获得相应的社会保险,保障基本医疗、养老、失业、工伤和生育五大方面的权益,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和幸福感。

2、适用范围社会保险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境外单位和个人在我国境内的劳动关系,其中公民的社会保险是强制性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社会保险是义务性的。

3、保险制度社会保险法规定了五大社会保险制度,分别是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是最重要的两个制度,也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础。

4、缴费社会保险法规定了社会保险的缴费标准、缴费基数和缴费方式等。

缴费标准是由国务院规定的,缴费基数是根据参保人的工资或收入确定的,缴费方式可以采用单位垫付或个人交纳的方式。

5、统筹和治理社会保险法规定了社会保险的统筹和治理机制。

社会保险的统筹由国家和地方政府负责,主要是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管理和监督。

社会保险的治理是对社会保险制度进行管理和监督的过程,包括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社会保险机构的管理和社保数据的管理等。

二、《社会保险法》适用范围1、社会保险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境外单位和个人在我国境内的劳动关系。

其中,公民的社会保险是强制性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社会保险是义务性的。

2、社会保险法适用于以下劳动关系:(1)在农村地区从事非农业自营个体经营或其他非农业就业的劳动者;(2)在城市和农村地区从事各种形式就业的劳动者;(3)参加城市和农村居民社会保险的居民;(4)特定群体的劳动者,如离退休人员、残疾人、学生等。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解读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解读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解读
社会保险法是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在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中担任着重要的角色。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了职工医保、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有关问题,下面将对此进行相关的解读。

首先,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月缴纳医疗保险费”。

这一规定说明了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一定的比例来缴纳医疗保险费用。

这也意味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资金来源不仅仅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更主要的还是来自参保单位和个人的缴费。

其次,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职工在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或者患职业病的,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伤保险金”。

这一规定揭示了工伤保险的重要性。

工伤保险是为工作期间受伤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提供理赔的一种保险形式,保障了职工在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最后,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

女职工通过规定的医疗机构产生的生育费用,在规定范围内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这一规定说明了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一定的比例来缴纳生育保险费用,同时还规定了生育保险基金的作用,即为女职工在产生生育费用时提供一定程度的经济补贴。

综上所述,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涉及到职工医保、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有关问题,对于加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
的完善和落实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实践中,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这些规定的宣传和解释,让广大职工和单位进一步了解相关的法律条款和保险制度,有效地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为构建和谐社会发挥积极的作用。

详解《社会保险法》的内容

详解《社会保险法》的内容

详解《社会保险法》的内容一、五险跟社保是不是一样法律常识:五险和社保是一样的。

因为五险指的是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而社保指的也是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

所以它们只是不同的说法而已,实际上代表的意思都是一样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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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会保险法》规定了什么社会保险制度想要了解更多关于《社会保险法》规定我国建立哪些社会保险制度的知识,请看下面的介绍。

一。

《社会保险法》规定了什么社会保险制度《社会保险法》第二条规定,我国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

二。

用人单位应该履行哪些社会保险义务?用人单位是指招用劳动者进行有组织的劳动,且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单位。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该履行的社会保险义务可归纳四个方面:一是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的登记义务。

二是申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三是代扣代缴职工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四是向职工告知缴纳社会保险明细的义务。

三。

用人单位享有哪些社会保险权利?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条一款、第七十四条第四款、第八十条一款,第八十三条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后,享有以下权利:一是有权免费查询、核对其缴费记录;二是有权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三是可以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社会保险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实行社会监督;四是对侵害自身权益和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事务的行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此外,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二条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还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医疗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与政策解读

医疗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与政策解读

法律法规框架
02
国家层面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规定了医疗保险的基本原则、制度框架、管理体制等,为医疗保障制度提供了法律基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强调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益性和公平性,明确政府、社会和个人的责任,为医疗保障 制度提供了法律保障。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完善医疗保障制度
05
的建议与措施
加强法律法规建设,提高法治化水平
完善医疗保障法律法规体系
建立健全医疗保障法律法规体系,明确政府、医保机构、医疗机 构、患者等各方权责,为医疗保障制度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加强医保基金监管
制定严格的医保基金监管制度,规范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确保 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强化医保执法力度
法律法规实施效果评估
1 2 3
医疗保障制度覆盖率和保障水平
评估法律法规实施后,医疗保障制度的覆盖率和 保障水平是否得到提高,是否满足当地居民的医 疗保障需求。
医疗卫生服务质量改善情况
评估法律法规实施后,医疗卫生服务质量是否得 到改善,包括医疗技术、服务态度、就医环境等 方面。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和管理情况
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质量
部分定点医疗机构存在服务质量不高、乱收费等问题,影响患者就医体验。
医保药品目录管理现状
医保药品目录调整情况
国家医保局定期对医保药品目录进行 调整,纳入更多创新药品和临床价值 高的药品。
医保药品价格谈判情况
国家医保局积极开展药品价格谈判, 降低患者用药负担。
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挑战
医疗保障制度将更加注重预防和健康管理
未来,医疗保障制度将更加注重预防和健康管理,通过加强健康教育、促进健康生活方式等措施,降低 疾病发生率和医疗费用支出。

社会保险法逐条解读

社会保险法逐条解读

社会保险法逐条解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 保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与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 使公民共享进展成果, 促进社会与谐稳固, 根据宪法, 制定本法。

【解读】本条系关于《社会保险法》立法宗旨的规定。

我国《宪法》第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 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 有从国家与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进展水平相习惯的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障体系包含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社会优抚与社会救助等。

而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构成部分, 在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

本法关于规范社会保险关系, 促进社会保险事业的进展, 保障公民共享进展成果, 保护社会与谐稳固, 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 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与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解读】本条系关于国家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的规定。

1.社会保险的特点(1)社会共济。

社会保险在全社会范围内统一筹集资金, 建立保险基金, 实行互助共济, 集合多数人的力量来均衡分担少数人遭遇的社会风险。

(2)责任分担。

社会风险应由全体社会成员共同承担, 个人、用人单位、国家都应承担社会保险责任。

(3)国家干预与主导。

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 通过立法强制单位与个人参加, 政府参与组织社会保险的组织与运作。

2.社会保险的功能(1)防范风险, 包含人身风险与工作风险。

人身风险又包含年老、疾病、工伤、生育风险, 工作风险包含失业风险。

社会保险将个人风险转化为社会风险, 让社会为个人风险买单, 避免个人遭遇风险时因独木难支而陷于逆境甚至绝境, 保障其生存尊严。

(2)维稳功能。

社会保险是社会稳固的“调节器”, 不仅能够使社会成员产生安全感, 还能缓解社会矛盾。

(3)利于实现社会公平。

社会保险能够通过强制征收保险费, 设立保险基金, 对收入较低或者失去收入来源的社会成员给予物质帮助, 在一定程度上实现社会的公平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解读摘要:一、《社会保险法》的基本情况和意义二、《社会保险法》确立的医疗保险制度三、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内容和相关规定四、用人单位和个人的权利义务五、社会保险财政保障和基金管理六、违反《社会保险法》的法律责任正文:【一、《社会保险法》的基本情况和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是我国建国以来第一部规范社会保险制度的综合性法律。

该法于2010年10月28日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第35号主席令签署予以颁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对于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更好地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社会保险法》确立的医疗保险制度】《社会保险法》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

其中,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医疗保险。

这一制度的确立,为全体国民提供了医疗保障,有利于实现全民健康覆盖。

【三、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内容和相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主要涵盖职工和城乡居民两大群体。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类型单位的所有职工。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为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的资金来源主要是用人单位和个人的缴费,以及政府补贴。

【四、用人单位和个人的权利义务】根据《社会保险法》,用人单位应当为其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

用人单位和个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有利于保障医疗保险制度的运行。

【五、社会保险财政保障和基金管理】《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社会保险财政保障是政府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支持和保障。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统筹层次进行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一、引言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制定的具体操作规范,旨在明确社会保险法的具体实施细则,保障社会保险制度的顺利运行和社会稳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的相关内容,包括参保范围、缴费标准、保险待遇等方面的规定。

二、参保范围1. 基本养老保险:根据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适用于年满16周岁的劳动者,包括企事业单位职工、城乡居民、个体工商户等。

参保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2. 基本医疗保险: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规定,凡是在我国境内居住的中国公民,都应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3. 工伤保险: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明确,用人单位应当为其雇佣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适用于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的劳动者,包括工伤医疗、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等待遇。

4. 生育保险: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规定,女性劳动者在怀孕、分娩、哺乳期等特定时期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

三、缴费标准1. 养老保险: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规定,养老保险费的缴纳比例为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的总和。

单位缴费比例为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工资总额的4%。

缴费基数按照劳动者上年度工资平均值确定。

2. 医疗保险: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明确,医疗保险费的缴纳比例为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的总和。

单位缴费比例为工资总额的10%,个人缴费比例为工资总额的2%。

缴费基数按照劳动者上年度工资平均值确定。

3. 工伤保险: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规定,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全额缴纳,不需要个人缴费。

缴费基数按照劳动者上年度工资平均值确定。

4. 生育保险: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规定,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

单位缴费比例为工资总额的1%,个人缴费比例为工资总额的0.5%。

缴费基数按照劳动者上年度工资平均值确定。

四、保险待遇1. 养老保险: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规定,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满足缴费年限要求,可以享受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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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基本医疗保险解读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曰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解读】本条是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和缴费义务人的规定。

1.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适用范围。

在总结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本法明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两大类人群:一是在用人单位工作的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是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这里规定“可以”,表示是自愿参加。

2.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缴费义务人。

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本法规定职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关于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问题。

在立法过程中,有意见建议参照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明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

有的意见提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建立个人账户主要是为了保证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向医疗保险顺利转轨,因为过去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既报销大病住院费用,也负担门诊普通疾病的费用,为了实现平稳过渡,医保制度改革时引入了个人账户的设计。

这一制度对实现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向医疗保险的平稳过渡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其问题也日渐显现,如个人账户没有共济功能,资金沉淀过多,使用效率不高;管理复杂,监督困难,等等。

因此,建议本法不作规定。

经过认真研究,本法中没有规定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这样规定,既不会影响现有制度运行,也为下一步改革留下空间。

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解读】本条是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规定。

(1)覆盖范围:所有农村居民都可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型农村合作医疗。

(2)基金筹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政府资助为主,个人适当缴费。

(3)待遇支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一般采取以县(市)为单位进行统筹,主要补助参保农民的大额医疗费用或住院医疗费用。

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与小额医疗费用补助结合的办法。

各县(市)确定支付范围、支付标准和额度。

各县(市)确定支付范围、支付标准和额度。

第二十五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解读】本条是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规定。

1.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随着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全面实施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顺利推进,城镇学生、儿童等非从业城镇居民医疗问题日益突出,社会反响强烈。

从2004年开始,部分地区开始探索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通过社会医疗保险来解决少年儿童等非从业居民的医疗问题,取得了较好效果。

2006年,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2007年4月,国务院决定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并于当年7月印发了《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全面部署试点工作。

2007年选了88个城市启动试点,2008年在229个城市扩大试点,2009年全面推开。

目前,各城市均已出台相关政策并启动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制度上实现了对城镇居民的全面覆盖。

截至2009年底,参保人数达1.8亿人。

主要政策如下:(1)覆盖范围。

根据指导意见规定,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008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指导意见》,明确将大学生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

这样,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就覆盖了全体城镇非从业居民。

(2)资金筹集。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各地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等不同人群的基本医疗消费需求,并考虑当地居民家庭和财政的负担能力,恰当确定筹资水平。

从各地试点的实践看,成年人缴费一般在150〜300元/年之间,未成年人缴费一般在50〜100元/年之间。

(3)管理制度和待遇支付。

原则上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一致,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

居民医保只建立统筹基金,不建立个人账户,基金主要用于支付住院医疗和部分门诊大病费用。

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探索门诊普通疾病医疗费用统筹的保障办法。

2.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要坚持低水平起步的原则,合理确定总体筹资标准以及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标准。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指导意见还规定了财政补助的基本标准,并明确随着经济发展和群众收入水平的提高,逐步提高筹资水平、保障标准和财政补助标准。

2007年,对试点城市的参保居民,政府每年按不低于人均40元给予补助,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人均20元给予补助,对东部地区参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补助办法给予适当补助。

在此基础上,对属于低保对象等困难居民参保所需家庭缴费部分,政府每年再给予补助。

财政补助的具体方案由财政部门商劳动保障、民政等部门研究确定,补助经费纳人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

第二十六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解读】本条是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的规定。

(1)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

国务院规定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

各地设定统筹基金起付标准要综合考虑三方面的因素:一要考虑统筹基金的支付能力,保证收支平衡。

二要考虑个人的负担能力,起付标准定得过高,享受人群很少,个人账户支付范围过大,个人负担过重,而统筹基金结余过多,就失去了社会共济的意义;三要区别不同统账结合方式,一般按费用或病种划分统账支付范围的,可以年度累计发生费用设定统筹基金起付标准,职工在一个年度内,累计达到一定费用,就可以进行统筹基金支付。

(2)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

1998年国务院规定的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控制在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

这是根据当时大额医疗费用人群分布情况测算确定的。

以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确定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可以解决绝大多数职工的大额医疗费用。

为了进一步提高职工医疗保障水平,2009年,国务院决定将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倍左右。

(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待遇标准。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规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主要补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大额医疗费用或住院医疗费用。

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与小额医疗费用补助结合的办法,既提高抗风险能力又兼顾农民受益面。

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年内没有动用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要安排进行一次常规性体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制订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基本药物目录。

2009年7月,卫生部、民政部、财政部、农业部和中医药局联合发布《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提出,从2009年下半年开始,新农合补偿封顶线(最高支付限额)达到当地农民人均纯收人的6倍以上。

(4)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只建立统筹基金,不建个人账户。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重点用于参保居民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支出,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逐步试行门诊医疗费用统筹。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由基金和城镇居民按一定比例分担;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由参保居民个人承担。

国务院并没有明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具体标准由地方规定。

第二十七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解读】本条是关于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

退休人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需要满足两个条件:—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二是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

关于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

这里的累计缴费,是指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累计达到国家规定年限,不包括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缴费年限。

关于国家规定年限,目前国家没有统一规定。

实践中的做法是,退休人员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其个人账户资金从统筹基金划拨,其医疗待遇由统筹基金支付。

为了做到统筹基金收支平衡,切实保障退休人员医疗保障待遇水平,各统筹地区都对退休人员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最低缴费年限作了相关规定,一般为20%~30%年不等。

从实际效果看,起到了促进参保人员连续缴费的目的,也维护了制度公平。

需要说明的是,本条所说的“国家规定年限”,既包括职工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也包括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前的“视同缴费年限”。

为了解决部分职工因为缴费不足规定年限,无法享受退休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问题,本法规定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在立法过程中,有的意见建议明确规定继续缴纳的方式,是一次性缴纳还是逐年继续缴纳?从各地实践看,各地做法不一,有的地方规定,累计缴费不足国家规定年限的,个人可以按上一年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继续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也有的地方规定,可以自愿申请一次性补缴差额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除此之外,这部分人群还可以通过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解决其基本医疗保障问题。

因此,本法对此只作了原则规定。

关于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一是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而在职职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前提条件是用人单位和个人均按规定缴纳了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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