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突出鉴定规范标准-AQ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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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要求

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要求

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技术要求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每年必须对矿井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管理部门审批,并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因此,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是煤矿矿井每年必须进行的工作。

通过瓦斯等级鉴定可以掌握矿井的瓦斯涌出情况,对矿井瓦斯涌出量、涌出形式进行分级。

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做到区别对待,采取不同的针对性措施与装备,对矿井瓦斯进行有效管理与防治,以创造良好的作业环境,为安全生产提供保障。

为确保全省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正常有序开展,保证鉴定数据准确可靠,能切实用于指导安全生产,特制定本技术要求。

一、范围本技术要求规定了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的一般要求、鉴定方法和鉴定报告内容。

适用于全省煤矿井工开采的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

本技术要求未规定事项以《煤矿安全规程》、《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AQ1025- 2006)、《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规范》(AQ1024-2006)规定为准。

二、定义本技术要求采用下列定义(一)矿井瓦斯等级根据矿井的瓦斯涌出量和涌出形式所划分的矿井瓦斯等级。

(二)正常生产条件测定区域(矿井、煤层、翼、水平或采区)的实际产量(包括回采和掘进煤产量)达到该区域设计产量(或核定产量)的60%以上(但实际日产量不得超过核定日产量的110%)的条件。

(三)瓦斯喷出从煤体或岩体裂隙、孔洞、钻孔或炮眼中大量涌出瓦斯(二氧化碳)的异常涌出现象。

在20m巷道范围内,涌出瓦斯(二氧化碳)量大于或等于1.0m3/min且持续8小时以上的区域定为瓦斯(二氧化碳)喷出危险区域。

三、鉴定要求(一)矿井瓦斯等级鉴定以自然井为单位。

(二)生产矿井和正在建设的矿井应当每年进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

确因矿井长期停产等特殊原因没能进行等级鉴定的矿井,必须经云南省煤炭工业局批准后,按上年度瓦斯等级确定。

(三)生产矿井和正在建设的矿井根据实际测定的瓦斯涌出量和瓦斯涌出形式鉴定矿井瓦斯等级,同时必须进行矿井二氧化碳涌出量测定工作,作为核定和调整风量的依据。

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评估、鉴定和区划基本要求

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评估、鉴定和区划基本要求

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评估、鉴定和区划基本要求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评估、鉴定和区划基本要求第二百四十八条新建矿井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对矿井内采掘工程可能揭露的所有平均厚度在0.3m以上的煤层,突出矿井的非突出煤层,高瓦斯矿井新水平、新采区,应当进行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评估。

第二百四十九条新建矿井评估工作由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

要求评估工作在项目安全核准前完成。

第二百五十条突出矿井的非突出煤层和高瓦斯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评估工作,由集团(股份)公司组织实施,并在新水平、新采区方案设计前完成。

第二百五十一条突出煤层新水平、新采区开拓前区域预测工作,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三十七条执行,要求预测工作在新水平、新采区设计前完成。

突出煤层新水平、新采区开拓后区域预测工作,由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

要求预测工作在首采面回采巷道揭煤前完成。

第二百五十二条新建矿井在矿井建设过程中,要及时开展瓦斯参数测定,适时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鉴定工作由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

煤层出现以下情况的,要立即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突出煤层鉴定;鉴定未完成前,应当按照突出煤层管理。

(一)评估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所有煤层;(二)突出矿井煤层有瓦斯动力现象的;(三)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的;(四)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的;(五)有顶钻、吸钻、夹钻、喷孔等明显突出征兆的。

第二百五十三条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评估、鉴定和区划结果按以下权限审批:(一)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评估结果,由集团(股份)公司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二)突出煤层开拓前与开拓后区域预测结果,由集团(股份)公司组织专家评审,集团(股份)公司总工程师批准确认。

(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结果,由集团(股份)公司组织专家评审后,报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批,并报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附件3)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AQ1025-2006)(可编辑修改word版)

(附件3)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AQ1025-2006)(可编辑修改word版)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国家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1025-2006,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 年11 月2 日发布,2006 年12 月1 日实施)一、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的一搬要求、鉴定方法和鉴定报告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煤矿井工开采的瓦斯矿井进行矿井瓦斯等级的鉴定。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国家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1024)《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规范》国家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1018)《矿井瓦斯涌出量预测方法》三、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矿井瓦斯等级:根据矿井的瓦斯涌出量和涌出形式所划分的矿井等级。

正常生产条件:测定区域(矿井、煤层、翼、水平或采区)的实际产量(包括回采和掘进煤产量)达到该区域设计产量(或正常产量)的60%以上的条件。

瓦斯喷出:从煤体或岩体裂隙、孔洞、钻孔或炮眼中大量涌出瓦斯(二氧化碳)的异常涌出现象。

在20m 巷道范围内,涌出瓦斯(二氧化碳)量大于或等于1.0m3/min 且持续8h 以上时的区域定为瓦斯(二氧化碳)喷出危险区域。

四、鉴定的一搬要求1、矿井瓦斯等级鉴定以自然井为单位。

2、产矿井和正在建设的矿井应当每年进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

确因矿井长期停产等特殊原因没能进行等级鉴定的矿井,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负责煤炭行业管理的部门批准后,按上年度瓦斯等级确定。

3、矿井在设计前,设计单位根据地质勘探部门提供的煤层瓦斯含量等资料预测的瓦斯涌出量和邻近生产矿井的瓦斯涌出量资料,预测矿井瓦斯等级作为计算风量和设计的依据。

矿井瓦斯涌出量预测方法按国家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1018)执行。

生产矿井和正在建设的矿井根据实际测定的瓦斯涌出量和瓦斯涌出形式鉴定矿井瓦斯等级,同时还必须进行矿井二氧化碳涌出量的测定工作,作为核定和调整风量的依据。

4、由煤炭企业组织鉴定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鉴定。

鉴定数据必须准确可靠,如实反映情况,鉴定单位对鉴定结果负责。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规范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规范
2020/4/2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规范(AQ1024-2006)
鉴定和审批程序-鉴定机构
☆接受鉴定委托后,及时审查鉴定资料; ☆指派不少于2名具有丰富现场经验和中
级职称以上的鉴定人员到现场进行勘查、分析 和核实有关资料,必要时测定有关参数;
☆按照相关技术标准,科学、公正、及时
(一般在45日内)提交鉴定报告;
2、数据测点的选择 瓦斯浓度数据要选择那些尽量靠近突出发生地
点、瓦斯浓度传感器(或检测仪)没有超过量程、 区域通风系统没有破坏的回风巷AQ1024-2006)
指标测算-突出瓦斯量
3、数据的完整性 对于瓦斯浓度缺失的一段数据,应该根据后
面检测到的一段数据用数据拟合的方式给予估算, 数据拟合公式采用相关系数最高的函数型式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规范(AQ1024-2006)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规范
标准号:AQ1024-2006(MT 637-1996) 2006年11月2日发布 2006年12月1日实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
2020/4/2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规范(AQ1024-2006)
2020/4/2
石门突出
3000
4000
5000
时间(min)
山西晋城寺河矿5.20突出区域回风巷瓦斯浓度变化情况
2020/4/2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规范(AQ1024-2006)
指标测算-突出瓦斯量
1、起至时间 从瓦斯浓度升高开始,计算到回风流瓦斯浓度
恢复到突出前的水平。恢复不了的降至瓦斯涌出 量为1.0m3/min或稳定时为止。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规范(AQ1024-2006)
2020/4/2
石门突出

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方案

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方案

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方案
一、矿井概况
.................... 煤矿位于 ....................... .............. ,该矿鉴定煤层数为层,鉴定的煤层号为,该矿地表最高标高为m,鉴定煤层暴露面
最低标高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鉴定方案
根据矿井各个煤层巷道暴露情况,通过现场考察,制定鉴定方案如下:
1、瓦斯压力测定:
为了测定煤层的压力,在巷道位置,布置钻场,钻场尺寸为长X
宽×高=5m×3m×2.3m
在钻场中布置两个钻孔,钻孔参数如下:
①方位角:1#:2#:
②倾角:1#:2#:
③长度:1#:2#:
为了测定煤层的压力,在巷道位置,布置钻场,钻场尺寸为长X
宽X高=5m×3m×2.3m
在钻场中布置两个钻孔,钻孔参数如下:
①方位角:1#:2#:
②倾角:1#:2#:
③长度:1#:2#:
2、煤样采集
对于己经暴露的煤层,可沿着煤层巷道进行观察,采集厚度大于0.2〜0.3m以上的软分层煤样,每次采集2〜3kg,装入编织袋中。

对于没有暴露的煤层,只能在打钻过程中进行采集,用窗纱接住打钻过程中排出的煤屑。

装入编织袋中,运回实验室,等待测试。

方案确定人员:。

山西省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定

山西省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定

山西省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定山西省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煤矿瓦斯鉴定工作,保障煤矿安全生产,依据《煤炭法》、《山西省煤炭管理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直部门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的通知》(晋政发[2005]2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煤矿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山西省境内的生产矿井和基本建设矿井。

第三条各市、县煤炭工业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的日常管理和审查,市煤炭工业局按审批权限进行矿井瓦斯等级的审批,并负责对上报省局审批的矿井瓦斯等级进行初审。

省煤炭工业局对全省的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四条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审查严格按照“登记—预审—受理—审查—完善—批复”的流程进行。

未经登记不予预审,未经预审不予受理,未经受理不予审查,对审查提出的修改意见未及时补充、完善的瓦斯鉴定不予批复通过。

确因长期停产等特殊原因没有进行等级鉴定的矿井,应经省局批准后,按上年度瓦斯等级确定。

第二章鉴定原则及标准第五条生产矿井和建设矿井应当每年进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

上报时应包括开采煤层最短发火期和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性的鉴定结果。

第六条矿井瓦斯鉴定以自然井为单位。

第七条一个矿井中只要有一个煤(岩)层发现瓦斯,该矿井即为瓦斯矿井。

瓦斯矿井必须依照矿井瓦斯等级进行管理。

矿井瓦斯等级,根据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和瓦斯涌出形式划分为:(一)低瓦斯矿井: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10m3/t 且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40m3/min。

(二)高瓦斯矿井: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或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40m3/min。

(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

低瓦斯矿井中,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或有瓦斯喷出的个别区域(采区或工作面)为高瓦斯区,该区应按高瓦斯矿井管理。

第八条新矿井设计文件中,应有各煤层的瓦斯含量资料。

煤层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报告

煤层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报告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规范》(AQ1024-2006)附表A
最小煤体坚固性系数
《煤的坚固性系数测定方法》(GB/T23561.12)
最大瓦斯放散初速度
《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指标(△P)测定方法》(AQ1080)
最大煤层瓦斯压力(相对)(MPa)
《煤矿井下煤层瓦斯压力的直接测定方法》(AQ/T 1047)
XX煤矿企业(煤矿)煤层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结果
第1页共2页
鉴定报告名称
XX煤矿企业(煤矿)煤层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报告
鉴定报告编号
XXX202X-XXX-XXXXXX
鉴定机构名称
鉴定机构公示编号
鉴定机构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鉴定机构人员信息
鉴定机构人员
姓名
职称
法定代表人
主持鉴定工作
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
鉴定结论
(含范围)
XXXX鉴定机构
(盖章)
XXXX年XX月XX日
建议
鉴定人员:
质量负责人
鉴定项目
负责人
鉴定项目组长
鉴定人员
报告编制人
报告审核人
报告批准人
第2页共2页
委托单位
受鉴单位
鉴定矿井及煤层鉴定范围
受鉴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突出鉴定依据




矿井瓦斯异常涌出及瓦斯动力现象情况




检测指标
检测的依据
测定结果
最大煤体破坏类型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
(煤安监技装〔2018〕9号)附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D

煤安认证标准

煤安认证标准

序号标准代码标准名称1AQ 1002-2006煤矿用袋式除尘器2AQ 1008-2007矿山救护规程3AQ 1011-2005煤矿在用主通风机系统安全检测检验规范4AQ 1012-2005煤矿在用主排水系统安全检测检验规范5AQ 1013-2005煤矿在用空气压缩机安全检测检验规范6AQ 1014-2005煤矿在用摩擦式提升机系统安全检测检验规范7AQ 1015-2005煤矿在用缠绕式提升机系统安全检测检验规范8AQ 1016-2005煤矿在用提升绞车系统安全检测检验规范9AQ 1017-2005煤矿井下安全标志10AQ 1018-2006矿井瓦斯涌出量预测方法11AQ 1020-2006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12AQ 1021-2006煤矿采掘工作面高压喷雾降尘技术规范13AQ 1022-2006煤矿用袋式除尘器14AQ 1023-2006煤矿井下低压供电系统及装备通用安全技术要求15AQ 1024-2006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规范16AQ 1025-2006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17AQ 1026-2006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18AQ 1027-2006煤矿瓦斯抽放规范19AQ 1028-2006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20AQ 1029-2007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21AQ 1030-2007运输绞车安全检测检验规范22AQ 1031-2007矿用凿井绞车安全检测检验规范23AQ 1032-2007JTK型矿用提升绞车安全检测检验规范24AQ 1033-2007JTP型矿用提升绞车安全检测检验规范25AQ 1034-2007带式制动矿用提升绞车安全检测检验规范26AQ 1035-2007单绳缠绕式矿井提升机安全检测检验规范27AQ 1036-2007多绳摩擦式提升机安全检测检验规范28AQ 1037-2007无极绳绞车安全检测检验规范29AQ 1038-2007煤矿用架空乘人装置安全检验规范30AQ 1039-2007耙矿绞车安全检测检验规范31AQ 1040-2007启闭风门绞车安全检测检验规范32AQ 1041-2007矿用无极绳调速机械绞车安全检测检验规范33AQ 1042-2007液压防爆提升机和提升绞车安全检测检验规范34AQ 1043-2007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35AQ 1044-2007矿井密闭防灭火技术规范36AQ 1048-2007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37AQ 1049-2008煤矿建设项目安全核准基本要求38AQ 1052-2008矿用二氧化碳传感器通用技术条件39AQ 1053-2008隔绝式负压氧气呼吸器40AQ 1054-2008隔绝式压缩氧气自救器41AQ 1055-2008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42AQ 1056-2008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43AQ 1057-2008化学氧自救器初期生氧器44AQ 1064-2008煤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安全使用规范45AQ 1071-2009煤矿用非金属瓦斯输送管材安全技术要求46AQ 1072-2009瓦斯管道输送水封阻火泄爆装置技术条件47AQ 1073-2009瓦斯管道输送自动阻爆装置技术条件48AQ 1074-2009煤矿瓦斯输送管道干式阻火器通用技术条件49AQ 1075-2009煤矿低浓度瓦斯往复式内燃机驱动的交流发电机组通用技术条件50AQ 1076-2009煤矿低浓度瓦斯管道输送安全保障系统设计规范51AQ 1077-2009煤矿瓦斯往复式内燃机发电站安全要求52AQ 1078-2009煤矿低浓度瓦斯与细水雾混合安全输送装置技术规范53AQ 1079-2009瓦斯管道输送自动喷粉抑爆装置通用技术条件54AQ 1080-2009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指标(△P)测定方法55AQ 1085-2011煤矿进风井地面用燃煤热风炉安全技术条件56AQ 1087-2011煤矿堵水用高分子材料57AQ 1088-2011煤矿喷涂堵漏风用高分子材料58AQ 1089-2011煤矿加固煤岩体用高分子材料59AQ 1090-2011煤矿充填密封用高分子发泡材料60AQ 2001-2004炼钢安全规程61AQ 2006-2005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62AQ 2007.1-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导则63AQ 2007.2-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地下矿山实施指南64AQ 2007.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露天矿山实施指南65AQ 2007.4-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尾矿库实施指南66AQ 2007.5-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小型露天采石场实施指南67AQ 2008-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培训大纲68AQ 2009-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标准69AQ 2010-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大纲70AQ 2011-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标准71AQ 2013.1-2008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技术规范通风系统72AQ 2013.2-2008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技术规范局部通风73AQ 2013.3-2008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技术规范通风系统检测74AQ 2013.4-2008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技术规范通风管理75AQ 2013.5-2008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技术规范通风系统鉴定指标76AQ 2019-2008金属非金属矿山竖井提升系统防坠器安全性能检测检验规范77AQ 2020-2008金属非金属矿山在用缠绕式提升机安全检测检验规范78AQ 2021-2008金属非金属矿山在用摩擦式提升机安全检测检验规范79AQ 2022-2008金属非金属矿山在用提升绞车安全检测检验规范80AQ 3009-2007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81AQ 4204-2008呼吸性粉尘个体采样器82AQ 6201-2006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83AQ 6202-2006煤矿甲烷检测用载体催化元件84AQ 6203-2006煤矿用低浓度载体催化式甲烷传感器85AQ 6204-2006瓦斯抽放用热导式高浓度甲烷传感器86AQ 6205-2006煤矿用电化学式一氧化碳传感器87AQ 6206-2006煤矿用高低浓度甲烷传感器88AQ 6207-2007便携式载体催化甲烷检测报警仪89AQ 6208-2007煤矿用固定式甲烷断电仪90AQ 6209-2007数字式甲烷检测报警矿灯91AQ 6210-2007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92AQ 6211-2008煤矿用非色散红外甲烷传感器93AQT 1019-2006煤层自然发火标志气体色谱分析及指标优选方法94AQT 1065-2008钻屑瓦斯解吸指标测定方法95AQT 9006-2010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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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出煤层鉴定规范
煤与瓦斯突出是煤矿井下最严重的灾害之一。

对新建矿井和原来非突出的生产矿井中所发生的煤与瓦斯动力现象进行科学的定性,准确地鉴定煤层和矿井是否具有煤与瓦斯突出的危险,是对矿井按突出危险实施管理,保证安全生产的前提条件。

制定突出矿井鉴定方法的行业标准,对规范突出矿井的鉴定方法与鉴定程序,保证对突出矿井给予及时、准确的定性,提高行业管理水平有重要意义。

突出矿井鉴定规范的编制主要是依据能源部92年颁发的《煤矿安全规程》及其执行说明和煤炭工业部95年颁发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本标准的附录A和B为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煤炭工业部科技教育司提出。

本标准由煤矿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煤炭科学研究总院重庆分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重旭。

本标准委托煤矿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煤矿瓦斯防治及设备分会负责解释。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鉴定方法及审批程序。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井工开采煤矿进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鉴定。

2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2.1 煤与瓦斯突出 coal and gas outburst
在地应力和瓦斯压力的共同作用下,破碎的煤和瓦斯由煤体内突然喷出到采掘空间的动力现象。

2.2 煤与瓦斯突出煤层 coal and gas outburst seam 在采掘过程中发生过煤与瓦斯突出的煤层。

2.3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coal and gas outburst mine 开采煤与瓦斯突出煤层的矿井。

3 煤与瓦斯突出的基本特征
煤与瓦斯突出分为煤与瓦斯突然喷出(简称突出)、煤的压出伴随瓦斯涌出(简称压出)和煤的倾出伴随瓦斯涌出(简称倾出)三种类型,其基本特征如下。

3.1 突出的基本特征
a)突出的煤向外抛出距离较远,具有分选现象;
b)抛出的煤堆积角小于煤的自然安息角;
c)抛出的煤破碎程度较高,含有大量碎煤和一定数量手捻无粒感的煤粉;
d)有明显的动力效应,破坏支架,推倒矿车,损坏和抛出安装在巷道内的设施;
e)有大量的瓦斯涌出,瓦斯涌出量远远超过突出煤的瓦斯含量,有时会使风流逆转;
f)突出孔洞呈口小腔大的梨形、舌形、倒瓶形、分岔形以及其他形状。

3.2 压出的基本特征
a)压出有两种形式,即煤的整体位移和煤有一定距离的抛出,但位移和抛出的距离都较小;
b)压出后,在煤层与顶板之间的裂隙中常留有细煤粉,整体位移的煤体上有大量的裂隙;
c)压出的煤呈块状,无分选现象;
d)巷道瓦斯涌出量增大;
e)压出可能无孔洞或呈口大腔小的楔形,半圆形孔洞。

3.3 倾出的基本特征
a)倾出的煤就地按自然安息角堆积,无分选现象;
b)倾出的孔洞多为口大腔小,孔洞轴线沿煤层倾斜或铅垂(厚煤层)方向发展;
c)无明显动力效应;
d)倾出常发生在煤质松软的急倾斜煤层中;
e)巷道瓦斯涌出量明显增加。

4 判定煤层突出危险性的指标
判定煤层是否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指标可用煤的破坏类型、瓦斯放散初速度指标(△p)、煤的坚固性系数(f)和煤层瓦斯压力(p)。

其临界值应根据相邻突出矿井实测资料确定。

如无实测资料时,可参
考表1所列数据划分。

只有全部指标值达到或超过临界值时,方可划为突出煤层。

表1 判定煤层突出危险性单项指标的临界值
5 确定突出矿井的判定规则
5.1 矿井实际发生的动力现象
确定矿井是否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主要以实际发生的动力现象为依据。

矿井在采掘过程中只要发生过一次经鉴定属于煤与瓦斯突出的动力现象(符合第3章的特征),该煤层定为突出煤层,该矿井即定为突出矿井。

5.2 煤层突出危险性指标
当动力现象的特征不明显时,要在现场考察和实验室中进行有关煤层突出危险性参数的测定后,进行综合分析,作出最后鉴定结论,
在符合第4章规定的条件下,可将发生动力现象的煤层定为突出煤层,矿井定为突出矿井。

6 申请鉴定报告的内容
凡初次发生煤与瓦斯动力现象的矿井,应由所在矿务局及时向煤炭部授权的鉴定单位提出书面申请鉴定的报告,并提供以下资料:6.1 矿井概况
矿井概况包括:
a)矿井地质概况:所属煤田,成煤时代,地质构造,煤层赋存等;
b)矿井生产概况:开拓方式,采煤方法,顶板管理方法,生产水平和开拓水平的标高及垂深;
c)矿井通风瓦斯概况:通风方式,风量,瓦斯涌出量,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瓦斯抽放方法及抽放量等。

6.2 发生动力现象地点的情况
a)发生动力现象采区的地质资料:断层和褶曲的分布,煤层厚度及倾角的变化;
b)该地点的巷道名称、类别、标高及距地表的垂深;
c)发生动力现象地点与邻近层开采的相对位置;
d)该采区的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煤的坚固性系数和破坏类型。

6.3 动力现象发生前后的实况描述和动力现象的主要特征按附录A内容详细填写、绘制矿井动力现象卡片。

7 鉴定报告的内容
主持鉴定单位根据申请鉴定矿井提交的有关资料,分析、核实、研究,必要时进行现场考察和实验室测定后,提出对矿井突出危险性质的鉴定报告。

鉴定报告的主要内容:
a)矿井基本情况;
b)经审核后的动力现象发生情况;
c)确定动力现象所属类型的依据;
d)作出是否属于突出矿井的结论;
e)应采取的防治突出措施及管理意见。

8 鉴定报告的审批程序
矿务局(或矿)根据煤炭部授权单位提出的鉴定报告,正式向省(区)煤炭局申报,经省(区)煤炭局批准后报部备案。

批准后的文件应抄送原鉴定单位存档。

9 改定突出矿井性质的程序及报告内容
9.1 改定突出矿井性质的申报及审批程序
原定的突出矿井,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未采取任何防突措施,连续5年以上再未发生过突出,应由所在矿务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分析研究,要对以往所发生的动力现象作进一步核实和对原突出煤层的突出危险指标进行定性分析验证,特别要在对新区的瓦斯地质和突出危险指标有可靠的预测资料,并充分考虑开采活动的影响和瓦斯排放的情况,在确认无突出危险后,由所在矿务局提出申请改定突出矿井性质的报告。

经原突出矿井鉴定单位确认和原审批单位批准后,方可改定突出矿井性质,并报部备案。

9.2 改定突出矿井性质的报告内容
9.2.1 矿井概况
a)矿井地质概况:所属煤田,成煤时代,地质构造,煤层赋存情况等;
b)矿井生产概况:开拓方式,采煤方法,顶板管理方法,生产水平和开拓水平的标高及垂深;
c)通风方式、风量、瓦斯涌出量,瓦斯抽放方法及抽放量等。

9.2.2 瓦斯基本参数
a)瓦斯风化带深度;
b)分水平、分区的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煤层透气性系数等。

9.2.3 以前发生的动力现象,记录卡片和定性分析意见。

9.2.4 煤层突出危险性指标的验证资料。

9.2.5 改定煤层及矿井突出性质的依据和结论。

附录 A
(标准的附录)
矿井煤与瓦斯动力现象记录卡片
表A1 矿井动力现象记录卡片 (1:2)
编号:管理局矿务局矿
井(坑)
附录 B
(标准的附录)
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煤与二氧化碳突出矿井的鉴定方法
A1 在地应力和二氧化碳(瓦斯)压力的共同作用下,破碎的岩石和二氧化碳(瓦斯)突然喷出到采掘空间的现象称为岩石和二氧化碳(瓦斯)突出;同样,破碎的煤和二氧化碳突然喷出到采掘空间的现象称为煤与二氧化碳突出。

A2 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及煤与二氧化碳突出矿井的鉴定方法可
参照上述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鉴定方法执行。

但鉴定突出矿井的依据只能是根据动力现象本身的实际情况。

A3 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的基本特征:
A3.1 在砂岩中进行爆破时,在炸药直接作用范围外,发生破碎的岩石被抛出的现象;
A3.2 有突出危险的砂岩岩层松软,呈片状、碎屑状,其岩芯呈凸凹片状,并具有较大的孔隙率和二氧化碳(瓦斯)含量;
A3.3 突出的砂岩中,含有大量的砂粒和粉尘;
A3.4 巷道二氧化碳(瓦斯)涌出量增大,并有明显的动力效应;A3.5 在岩体中形成孔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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