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企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一般规定检查清单
煤矿隐患排查表

火区启封不符合要求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四十八条:封闭的火区,只有经取样化验证实火已熄灭后,方可启封或注销。
拦截高位来水措施不完善
《四川省煤矿防治水细则》第七十条:采用平硐上、下山开拓开采的矿井以及平硐暗斜井开拓开采的矿井,要实现平硐标高中的所有水平巷道〔岩巷、煤巷、石门〕对上山来水的有效拦截,并在巷道下方留设>20m的连续的煤〔岩〕柱。
7.冲击地压防治
防冲机构及措施
无防冲机构
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应配备专业人员并编制专门设计;
风筒敷设不符合要求
风筒应吊挂平、直;使用抗静电、阻燃风筒等。
通风设施
密闭管理不符合要求
通风设施用不燃性材料构筑,严密不漏风等。
风门风窗管理不符合要求
风门能联锁自动关闭,两道风门不能同时打开;主要风门应设开关传感器等。
风桥管理不符合要求
桥面平整不漏风等。
4、瓦斯治理是否到位
瓦斯防治
瓦斯积聚时,未采取措施
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不符合要求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八条
工作面防突措施不符合要求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七十九条-第九十七条
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不符合要求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一条
工作面安全防护措施不符合要求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六条
应急预案制定及管理缺陷
未按规定制定各类应急预案
企业应当制定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等应急预案。
防治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检查表

(5)上山掘进工作面采用爆破作业时,应当采用深度不大于1.0m的炮眼
远距离全断面一次爆破;
(6)预测或者认定为突出危险区的采掘工作面严禁使用风镐作业;
(7)在过突出孔洞及其附近30m范围内进行采掘作业时,必须加强支护;
(8)在突出煤层的煤巷中安装、更换、维修或者回收支架时,必须采取
预防煤体冒落引起突出的措施。
抽查矿井瓦斯地质图、 临近未保护区通知单、 地质预测资料。
《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监管总 局令第87号)第二百条,《防治煤与 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令第19号)第十七条。
突出矿井开采的非突出煤层和高瓦斯矿井的开采煤层,在延深达到或超过
50m或开拓新采区时,必须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他与突出危
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第十四条。
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移交生产前,必须经当地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
部门按管理权限组织防突专项验收;未通过验收的不得移交生产。
突出矿井的主要巷道布置在岩层或非突出煤层中,突出煤层的巷道优先布 置在被保护区域或者其他无突出危险区域内; 突出矿井的巷道布置应当减少井巷揭开(穿)突出煤层的次数,揭开 (穿)突出煤层的地点应当合理避开地质构造带; 突出煤层的巷道优先布置在被保护区域或其他卸压区域。
生产能力核定报告,相 关设计及图纸。
《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监管总 局令第87号)第一百九十条。
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及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必须编制防突专项
设计。
设计应当包括开拓方式、煤层开采顺序、采区巷道布置、采煤方法、通风 抽查新水平、新采区防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
系统、防突设施(设备)、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等。 突专项设计。
煤矿企业矿井瓦斯管理检查清单

13
高瓦斯、突出矿井瓦斯涌出量测定
高瓦斯、突出矿井不再进行周期性瓦斯等级鉴定工作,但应当每年测定和计算矿井、采区、工作面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量,并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测定报告,测定风量、瓦斯检查原始记录,安全监控系统记录,测定人员入井位置监测记录。现场核查。
6
突出煤层工作面瓦斯检查
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每班必须设专职瓦斯检查工并随时检查瓦斯;发现有突出预兆时,瓦斯检查工有权停止作业,协助班组长立即组织人员按避灾路线撤出,并报告矿调度室。
瓦斯检查班报,瓦斯检查工分工记录,瓦斯检查工入井位置监测记录,调度记录。现场检查。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三十条。
7
停工、峒室、瓦斯涌出地点巷道瓦斯检查
调度汇报处理记录,通风系统图,瓦斯检查记录,安全监控系统瓦斯、馈电状态历史记录,封闭施工记录,停风区域入井人员位置监测记录。现场抽查。
《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一百七十五条。
17
停风区瓦斯排放
局部通风机供风地点停风区中甲烷浓度超过1.0%或者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最高甲烷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3.0%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控制风流排放瓦斯。
《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一百八十条。
4
瓦斯班报日报审阅
通风值班人员要审阅瓦斯班报,掌握瓦斯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矿调度室汇报。通风瓦斯日报要送矿长、矿总工程师审阅,一矿多井的矿必须同时送井长、井技术负责人审阅。
对重大的通风、瓦斯问题,要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瓦斯检查班报,瓦斯日报,汇报处理记录。现场抽查。
井筒施工以及开拓新水平的井巷第一次接近各开采煤层时,有专职瓦斯检查工经常检查瓦斯。发现瓦斯大量增加或其他异状时,必须停止掘进,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防突出专项检查表

底板岩巷穿层钻孔增透卸压抽采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必须设计水煤沉淀分离和煤水排放系统。
被检查单位人员签名
瓦斯
抽采
1.突出矿井必须建地面永久抽放系统、高瓦斯矿井或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必须建立井下临时抽放系统。突出矿井的突出采区至少建立两套以上抽放系统,实现分源分抽。瓦斯抽采系统抽采能力能够满足抽放的要求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防突工作
底(顶)板岩巷穿层钻孔增透卸压抽采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每隔30m至少布置一个检验测试点测定煤层残余瓦斯含量。”
掘进工作面区域验证超标不准采用加密排放钻孔措施,必须采取强化瓦斯抽放措施,抽放瓦斯时间不少于24小时,且单孔抽放瓦斯浓度均降到5%以下时,方可进行效果检验。若区域验证(效检)连续两次超标或钻孔施工过程中出现顶钻、喷孔等异常情况,停止掘进,必须重新采取区域防突措施。
.煤巷掘进工作面沿空送巷,与采空区间隔煤柱不大于2m时,按无突出危险区管理;必须至少施工6个区域探测钻孔进行区域探测,探测超前距不少于20m,控制范围为间隔煤柱和实煤帮,倾斜、急倾斜煤层控制上帮至少20m或下帮至少10m范围内的煤层、缓倾斜及近水平煤层控制上或下两帮至少15m范围内的煤层(均为沿煤层层面的距离);突出区煤巷掘进工作面沿空送巷与采空区间隔煤柱大于2m时,按突出危险区管理。在复采区内进行掘进施工时,必须首先查明复采区内煤柱留设情况,确认无煤柱区段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可直接掘进。
突出危险区岩巷应超前探测,距钻孔见煤点保持不少于20m的探测超前距,保证距煤层的法向距离不小于10m;小于等于7m大于5m时除超前20m探测外,必须进行Δh2或K1值测定,指标不超、探测钻孔无异常方准掘进,否则必须执行局部防突措施;小于等于5m的岩巷必须执行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并按规定报批。
煤矿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安全检查表

煤矿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安全检查表煤矿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安全检查表序号检查项目检查内容检查结果1防突管理突出矿井必须设置专门防突机构,掌握突出动态规律,制定防突计划和措施矿井在采掘过程中,只要发生过1次煤(岩)与瓦斯突出,即为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煤层为突出煤层。
新井建设期间必须根据揭穿各煤层的实际情况,重新验证层的突出危险性开采突出煤层时,必须采取综合防突措施突出矿井必须及时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图中应标明采掘进度、被保护范围、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突出点的位置、突出强度、瓦斯基本参数等,作为突出危险性区域预测和制定防治突出措施的依据对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必须编制防治突出煤层突出的设计2开采保护层在突出矿井开采煤层群时,应优先选择开采保护层防治突出措施优先选择无突出危险的煤层作为保护层。
矿井中所有煤层都有突出危险时,应选择突出危险程度较小的煤层作保护层优先选择上保护层;选择下保护层开采时,不得破坏被保护层和开采条件开采保护层时,采空区内不得留有煤(岩)柱;特殊情况需留煤(岩)柱时,必须将煤(岩)柱的位置和尺寸准确地标在采掘平面图上。
每个被保护层的瓦斯地质图上,应标出煤(岩)柱的影响范围,在这个范围内进行采掘工作时,必须采取综合防治突出措施开采保护层时,应同时抽放被保护层的瓦斯开采近距高保护层时,必须采取措施严防被保护层初期卸压的瓦斯突然涌入保护层采掘工作面和误穿突出煤层正在开采的保护采煤工作面,必须超前被保护层的掘进工作面,其超前距离不小于保护层与被保护层之间法线距高的两倍,并不得小于30m保护层的开采厚度等于或小于0.5m、上保护层与突出煤层间距大于50m 或下保护层与突出煤层间距大于80m时,必须对保护层的保护效果进行检查3突出煤层采掘面防治瓦斯突出必须执行四位一体的综合防治突出措施在过突出孔洞及在其附近30m范围内进行采掘作业时岂知须加强支护突出煤层的采掘工作必须有经矿井技术负责人审批的防突出措施和设计主要巷道应布置在岩层或非突出煤层中在同一突出煤层的同一区段的集中应力影响范围内,不得布置两个工作面相向回采或掘进在突出煤层顶底板掘进岩巷时,必须定期验证地质资料,及时掌握工动态和围岩变化情况,防止误穿突出煤层开采突出煤层时,每个采掘工作面的专职瓦斯检查工必须随时检查瓦斯,掌握突出预兆在突出煤层中的突出危险区、突出威胁区严禁采用放顶煤采煤法、水力采煤灶台、非正规采煤法采煤、严禁使用风镐落煤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和在突出煤层中进行采掘作业时,必须采取震动爆破、远距离爆破、避难硐室、反向风门、压风自救系统等安全防护措施;突出矿井的入井人员必须携带隔离式自救器4石门揭穿突出煤层石门揭穿突出煤导前,必须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经验措施有效后,可用远距离爆破或震动爆破揭穿煤层;若检验措施无效,应采取补充防治突出措施直至有效工作面与煤层间的岩柱尺寸应符合防突出措施要求在工作面距煤层法线距离5m以外,至少打两个穿透煤层全厚或见煤深度不少于10m的钻孔,测定煤层瓦斯压力或预测煤层突出危险性必须编制设计,采取综合防治突出措施,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在工作前距煤层灶台线10m(地质构造复杂、围岩破碎区域20m)之外,至少打两个前探钻孔,掌握煤层赋予条件、地质构造、瓦斯情况等石门揭煤采用远距离爆破是地,必须制定包括爆破地点、避灾路线及停电、撤人和警式范围等的专门措施突出的煤必须及时清理,以防自燃引起瓦斯煤尘爆炸。
瓦斯防治检查资料清单

瓦斯防治安全检查资料清单1、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报告;2、矿井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报告或评估报告(0.3 米及以上的煤层必须测定煤层瓦斯参数并进行突出危险性评估);3、矿井各煤层瓦斯参数测定报告;4、所有采掘工作面的防突设计及消突评价报告及其公司批复;5、审阅采掘工作面抽采达标评判报告或不进行抽采的论证报告及其公司批复;6、所有采掘工作面的局部突出危险性预测或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报告单;7、瓦斯日报和瓦检手册;8、光干涉甲烷检定器维护、发放记录;9、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维护、发放记录;10、自救器发放记录;11、光干涉甲烷检定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和甲烷传感器的安全检验证明材料;12、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和甲烷传感器的定期调校记录;13、年度瓦斯抽采及防突措施计划;矿井瓦斯防治中长期规划。
14、防突培训档案;15、瓦斯防治机构设置文件及管理人员资格证;16、瓦斯防治部门班前会议记录、点名册;17、瓦斯防治部门特殊工种资格证;18、瓦斯抽采参数观测台账或报表;19、抽查部分钻孔原始小票(瓦斯抽采、效果检验钻孔开孔前应由技术人员现场标定钻孔位置、方位、角度等参数,钻孔施工完后应及时上图并与设计参数比对分析)。
20、矿井瓦斯地质图;21、矿井、采区、采面瓦斯地质图和掘进面地质说明书22、掘进地质探测钻孔资料(钻孔设计图和竣工图、钻孔施工原始记录小票):“逢掘必探、先探后掘”,每循环应探明前方至少 60 米、巷道轮廓线外 10 米范围内的地质构造、煤层赋存等情况,确定工作面最大允掘距离。
23、瓦斯抽采、防突装备台账;24、瓦斯抽放泵安全检验报告。
25、《防突工程资料专项管理制度》和《地质预测预报预警制度》。
26、矿井瓦斯抽采和防突专项设计。
实地检查内容:1、井下各地点抽放管路、计量装置、放水器、钻孔参数牌板;2、区域和工作面局部防突管理牌板、基点;3、井下防突风门及其防逆流装置;4、采掘工作面、架间、上隅角及其回风瓦斯实际检查、瓦斯检查牌板、瓦检手册及光干涉甲烷检定器完好性;5、抽采泵站的管材及其连接方式、三防装置、排空管、计量装置、冷却水出水口瓦斯浓度、避雷设施等等。
煤矿企业瓦斯抽采检查清单

《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一百八十三条。
抽出的瓦斯排入回风巷时,在排瓦斯管路出口必须设置栅栏、悬挂警戒牌等。泵站内、抽采管路、排放口、栅栏外设甲烷传感器的设置必须符合规定。
3
井下临时抽放泵站
临时抽采瓦斯泵站要安设在抽采瓦斯地点附近的新鲜风流中。
通风系统图,供电系统图,瓦斯抽采系统图、瓦斯抽采设计,安全监控系统历史记录。现场检查。
《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一百八十三条。
抽出的瓦斯可引排到地面、总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或分区回风巷,但必须保证稀释后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超限。
瓦斯抽采技术和管理人员应定期参加专业技术培训,瓦斯抽采工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第十条,《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
7
瓦斯抽采规划
按规定编制瓦斯抽采达标规划。
抽采达标规划。现场抽查。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第十一条。
《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一百八十一条。
2
地面永久抽放泵站
地面泵房要用不燃性材料建筑,有防雷电装置。距进风井口和主要建筑物不得小于50m,并用栅栏或围墙保护。泵房防火符合规定。抽采瓦斯泵能力符合规定。
泵房内电气设备、照明和其他电气仪表要采用矿用防爆型;否则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泵房必须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和检测管道瓦斯浓度、流量、压力等参数的仪表或自动监测系统。
8
瓦斯抽采计划
编制瓦斯抽采年度实施计划。计划要包括年度瓦斯抽采达标的煤层范围及相对应的年度产量安排(表)、采面接替(表)、巷道掘进(表),年度抽采工程(表)、抽采量(表)、抽采指标等内容。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防突出专项检查表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防突出专项检查表一、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基本情况1.井下通风系统是否完备?2.瓦斯抽放、管道、降压泵站是否运行正常?3.剖面构造是否稳定?4.煤质、煤层厚度、埋深、产瓦斯量等是否达到突出易发性要求?5.煤与瓦斯突出工作面是否确定?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前期准备情况1.工作面预掘是否到位?2.是否制定了合理的抽放措施?3.是否建立了稳定性监测体系?4.是否准备了煤与瓦斯突出应急预案?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现场检查情况1.固定瓦斯涌出量是否达到要求?2.煤与瓦斯突出工作面是否有瓦斯浓度变化?是否存在瓦斯积聚等异常情况?3.液压支架是否严密稳固?是否存在严重异动、垮塌等现象?4.工作面是否存在冲击地压?5.是否存在瓦斯抽放量变化、不足等问题?四、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安全措施落实情况1.瓦斯抽放、降压泵站等设施是否正常运行?2.是否及时清理障碍物、堆放物、报废物等?3.是否进行了有效的支护、排水、加强通风、降低阻力等安全措施?4.是否建立了有效的煤与瓦斯突出监测预警机制?五、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日常管理情况1.管理人员是否履行煤与瓦斯突出安全监管职责?2.煤与瓦斯突出日常安全巡查是否到位?3.是否落实了煤与瓦斯管理制度?4.是否有完善的煤与瓦斯突出安全教育培训机制?六、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隐患排查情况1.存在哪些突出危险因素?2.是否采取了有效的隐患治理措施?七、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防范措施建议1.针对煤与瓦斯突出现象,采取哪些有效的防范措施?2.哪些方面的安全技术应该加强,以预防突出事故的发生?根据以上检查结果,对于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突出防范工作提出相应的建议。
同时,对于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应该及时采取措施,确保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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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出煤层采掘作业
预测或者现场检查。
《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一百九十六条。
13
突出煤层工作面爆破管理
上山掘进工作面采用爆破作业时,应当采用深度不大于1.0m的炮眼远距离全断面一次爆破。在突出煤层中,专职爆破工必须固定在同一工作面工作。
实验考察报告,批准资料。现场抽查。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五十七条、第八十五条。
16
防突预警及处置
高瓦斯矿井各煤层和突出矿井的非突出煤层在新水平开拓工程的所有煤巷掘进过程中,应当密切观察突出预兆。突出煤层工作面的作业人员、瓦斯检查工、班组长应当掌握突出预兆。发现突出预兆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先按避灾路线撤出人员,再报告矿调度室。
8
防突装备
突出矿井必须有满足需要的防突设备。
防突设计,相关设备台账,现场抽查。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十八条。
9
新水平、新采区防突专项设计
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
设计应当包括开拓方式、煤层开采顺序、采区巷道布置、采煤方法、通风系统、防突设施(设备)、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等。
新水平、新采区防突专项设计,水平采区设计。现场检查。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十八条。
10
防突专项设计验收
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移交生产前,必须经当地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按管理权限组织防突专项验收;未通过验收的不得移交生产。
新水平、新采区防突专项设计验收资料,生产计划,采煤工作面生产记录,安全监控系统,调度记录,火工品领用记录,瓦斯检查记录。现场核查。
会议记录,下井检查记录,入井人员位置监测记录。现场核查。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三十五条、三十八条。
4
职能部门及负责人防突责任
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职范围内的防突工作负责。防突机构应当随时检查综合防突措施的实施情况,并及时将检查结果按规定汇报。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对防突工作的监督检查。进行安全检查时,必须检查综合防突措施的编制、审批和贯彻执行情况。
技术档案。现场检查。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四十条。
15
突出危险预测指标考察
根据煤层瓦斯压力或者瓦斯含量进行区域预测的临界值、区域预测新方法的研究试验、工作面预测新方法的研究试验应当由具有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试验考察。在试验前和应用前应当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合理确定工作面预测的敏感指标和临界值,并作为判定工作面突出危险性的主要依据。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一般规定检查清单
序号
项目
检 查 内 容
检查主要资料及方法
检查依据
责任人
1
主要负责人防突责任
主要负责人按规定进行防突专题研究,检查、部署防突工作。
防突专题会议记录,下井检查记录,入井人员位置监测记录。现场核查。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第四条、第二十六条、二十九条。
会议记录,检查记录,入井人员位置监测记录。现场核查。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三十五条、三十八条。
5
区队班组负责人防突责任
对管辖范围内防突工作负直接责任。
会议记录,检查记录,入井人员位置监测记录。现场核查。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三十五条、三十八条。
6
岗位人员防突责任
防突人员对所在岗位的防突工作负责。
相关参数的测定记录。现场抽查。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二十六条,《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二百零一条。
17
突出矿井大巷运输
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严禁使用架线式电机车。
现场检查。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三十三条。
岗位责任制,现场抽查。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三十五条。
7
防突计划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编制年度、季度、月度防突措施计划,保证抽、掘、采平衡。
防突措施计划及人力、物力、财力保障安排由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审批。
防突措施计划,生产计划。现场抽查。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三十七条。
爆破作业规定,专职爆破工分工记录,调度记录,相关人员入井位置监测记录,现场检查。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三十一条、《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一百九十六条。
14
防突技术资料管理
每次发生突出后,矿井防突机构指定专人进行现场调查,认真填写突出记录卡片,提交专题调查报告;每年第一季度将上年度发生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基本情况调查表煤与瓦斯突出记录卡片、矿井煤与瓦斯突出汇总表连同总结资料报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所有有关防突工作的资料均存档;煤矿企业每年对全年的防突技术资料进行系统分析总结,提出整改措施。
2
技术负责人防突责任
技术负责人按规定组织编制、审批防突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检查防突措施落实情况。
规划、计划和措施,下井检查记录,入井人员位置监测记录。现场核查。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第二十六条、二十九条。
3
分管负责人防突责任
分管负责人负责落实所分管的防突工作。不得改变已批准的防突措施。应当对发现的问题立即组织解决。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十八条。
11
突出矿井巷道布置
主要巷道应当布置在岩层或者无突出危险煤层内。突出煤层的巷道优先布置在被保护区域或者其他无突出危险区域内。应当减少井巷揭开(穿)突出煤层的次数,揭开(穿)突出煤层的地点应当合理避开地质构造带。
采掘工程平面图,巷道布置图。现场检查。
《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一百九十五条,《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二十二条、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