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工及未成年工管理制度.doc
公司禁止使用童工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内部管理,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防止和杜绝童工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和间接从事管理、服务等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公司禁止使用童工,确保公司内部用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禁止使用童工的范围第四条本制度所称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第五条以下情形属于禁止使用童工的范围:(一)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如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等;(二)间接从事管理、服务等工作的人员,如保安、保洁、行政等;(三)公司临时用工、劳务派遣用工、实习生等;(四)公司下属单位、分支机构及其他关联企业。
三、禁止使用童工的管理措施第六条公司各部门、各岗位在招聘、用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以下管理措施:(一)认真核查应聘人员的年龄,不得招聘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二)与应聘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事项,确保合同内容合法合规;(三)建立用工登记制度,详细记录员工基本信息、入职时间、离职时间等,确保用工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四)定期开展用工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进行查处;(五)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增强对童工问题的认识。
第七条公司各级管理人员、监督人员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禁止使用童工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要严肃查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禁止使用童工的处罚第八条对违反本制度,招聘、使用童工的,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一)招聘、使用童工的,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二)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追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对举报、投诉公司使用童工的,公司应予以奖励,并严格保密。
五、附则第十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童工和未成年工管理要求

1.0目的:为了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保证生产管理有序进行,生产经营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让全体员工明确公司对于未适龄劳工的管理制度。
2.0适用范围:此程序适用于安徽捷得纺织服饰有限公司全体员工。
3.0运作程序:3.1 本公司在招工时,禁止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童工;3.2 公司在招聘工人时仔细查看前来面试工人的身份证;3.3 对前来应聘的工人年龄进行严格的把关,年龄在十六周岁以下的坚决不用;3.4 人事部审核应聘资料时,根据应聘者填写的个人资料查看其年龄、身份证、相貌是否相符;3.5 仔细核对其身份证的真假,如对提供证件有怀疑,可要求应聘者提供其它足以证明其身份、年龄的其它证件;3.6 一旦发现有未达到16周岁者(童工)隐瞒真实年龄,本公司将停止其工作,安排送往医院进行健康检查,并通知当地劳动局。
如果该童工身体健康,则经劳动局同意后直接安排专人将其送到家中,公司负责全部费用;如果需要治疗,则公司要承担全部费用直到痊愈。
如果童工的家庭不能负担其教育经费时,则公司负责承担该员工的教育经费,直至其超过16周岁为止。
当该童工达到法定年龄,自愿返回公司工作时,公司将无条件接受。
3.7本公司可以招用未成年工,未成年工的保护如下:3.7.1人事部要列出一份完整的未成年工名单,并到劳保局进行未成年工用工登记。
3.7.2 公司免费为未成年工安排体检,身体健康者方可安排工作,未成年工在工作满1年后体检一次。
年满18周岁,距前一次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时须再体检一次。
3.8公司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有毒有害、带有危险性的及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岗位,且不得安排加班、夜班等岗位工作。
3.9公司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3.9.1《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3.9.2《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3.9.3《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3.9.4《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3.9.5《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3.9.6《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3.9.7《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3.9.8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3.9.9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3.9.10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3.9.11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3.9.12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3.9.13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拨三千米以上的高温作业(不包括世界高原者)3.9.14连续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3.9.15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3.9.16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五十次的流水线作业;3.9.17锅炉司炉作业;编制:批准:。
童工及未成年工管理规定

童工及未成年工管理规定目的:本管理规定旨在确保本公司在用工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体现公司“服务、**、**、**”的经营理念以及“人尽其才、****、****”的用人原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和杜绝童工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国际劳工组织相关公约,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坚决反对并禁止雇佣童工(指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并严格遵守国家关于未成年工(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规定,确保所有员工的年龄符合法定要求。
第三条公司将产品质量、环保、员工的健康与安全视为生存和发展的基石,致力于营造一个安全、健康、尊重的工作环境,促进员工的全面发展。
第二章招聘与录用第四条在招聘过程中,公司人力资源部应严格审查应聘者的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户口本等,确保应聘者年龄符合国家法定要求。
对于疑似童工或未成年工的情况,应进一步核实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五条公司在录用未成年工时,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健康检查,确保其身体状况适合从事所安排的工作,并不得安排其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禁止的作业。
第三章劳动保护与培训第六条公司应为未成年工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如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确保他们了解并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防止职业危害和工伤事故的发生。
第七条公司应合理安排未成年工的工作时间和劳动强度,避免过度劳累和危害其身心健康。
根据国家规定,未成年工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且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和加班加点。
第八条公司应定期对未成年工进行职业技能培训,提升其职业素养和技能水平,促进其个人成长和发展。
第四章监督与检查第九条公司应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定期检查招聘、录用、劳动保护等环节的执行情况,确保本规定的有效实施。
同时,鼓励员工及社会各界对公司遵守童工及未成年工保护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公司童工管理制度细则模板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对童工的管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雇佣未成年工的部门及个人。
第三条公司对童工的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尊重其人格尊严;2. 保障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3. 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防止其受到身心伤害;4. 严格审查雇佣童工的年龄、健康状况,确保符合国家规定。
二、童工的雇佣条件第四条公司雇佣童工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年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2. 具备一定劳动能力,能够适应工作岗位;3. 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4. 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同意并签字。
第五条公司不得雇佣以下未成年人:1. 学龄前儿童;2. 正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3. 已满16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童工的劳动保护第六条公司应保障童工享有以下劳动保护:1. 工作时间:童工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不得安排加班;2. 工作内容:童工不得从事有毒有害、危险、高强度、长时间站立或弯腰等危害身心健康的劳动;3. 工作环境:童工工作场所应安全、卫生、舒适,符合国家规定;4. 工资待遇:童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四、童工的培训与教育第七条公司应对童工进行岗前培训,使其了解工作内容、安全操作规程和劳动保护知识。
第八条公司应关注童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五、童工的权益保障第九条公司应建立健全童工权益保障机制,确保童工享有以下权益:1. 童工享有与成年人同等的休息、休假权利;2. 童工享有与成年人同等的劳动报酬;3. 童工享有参加公司组织的各项活动权利;4. 童工享有参与公司民主管理权利。
六、童工的解雇与离职第十条童工因个人原因要求离职,应当提前30天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经公司批准后,办理离职手续。
公司童工管理制度细则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童工管理,保障未成年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涉及童工管理的部门和人员。
第三条公司童工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保障未成年工合法权益;(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三)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第二章童工定义及范围第四条本制度所称童工,是指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第五条公司禁止雇佣童工,以下情形不属于雇佣童工:(一)雇佣未成年工,但已取得合法用工证明;(二)雇佣已满十六周岁但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与其年龄、身体状况相适应的工作。
第三章童工管理职责第六条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童工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第七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童工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八条各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童工的管理,发现童工问题,及时上报人力资源部。
第四章童工招聘与录用第九条公司招聘童工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确保招聘过程的合法性。
第十条招聘童工时,必须审查其年龄证明,不得以任何形式雇佣童工。
第十一条严禁采取隐瞒、欺骗等手段,使童工进入公司工作。
第五章童工教育与培训第十二条公司应定期对童工进行法律法规、劳动安全、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教育。
第十三条公司应关注童工身心健康,为其提供必要的培训和发展机会。
第十四条公司应建立健全童工培训体系,确保童工在岗位上具备必要的技能。
第六章童工权益保障第十五条公司应保障童工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一)按时足额支付工资;(二)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三)保障童工休息、休假权利;(四)提供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六条公司应建立健全童工权益保障机制,及时处理童工投诉和举报。
第七章违规处理第十七条公司发现雇佣童工行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罚款、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理。
第十九条对涉嫌犯罪的,公司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未成年工安全管理制度

一、概述为保障未成年工的身心健康,防止其因工作环境、劳动强度、工作时间等因素受到伤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以下简称“未成年工”)在用人单位(以下简称“单位”)从事工作的全过程。
三、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1. 劳动时间:未成年工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4小时。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加班。
2. 劳动强度:单位应合理安排未成年工的劳动强度,避免其从事过重、有害健康的劳动。
3. 劳动条件:单位应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场所和劳动条件,确保未成年工的身体健康。
4. 特殊工种:对于未成年工从事特种作业,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相应的能力。
5. 健康检查:单位应定期对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治疗,并调整其工作岗位。
6. 休息休假:单位应确保未成年工享有法定休息日、节假日和年休假。
四、未成年工的培训与教育1. 单位应加强对未成年工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其就业竞争力。
2. 单位应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教育,提高未成年工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 单位应加强对未成年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培养其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五、未成年工的权益保障1. 单位不得非法招用、录用、使用童工。
2. 单位不得强迫未成年工从事危害身体健康的工作。
3. 单位应与未成年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 单位应按时足额支付未成年工的工资,不得拖欠、克扣工资。
六、监督与检查1.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2. 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应依法维护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3.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行为。
七、奖惩措施1. 对在未成年工劳动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劳动法关于童工和未成年工的规定

劳动法关于童工和未成年工的规定不满16周岁的人属于童工,除特殊情况外,不能成为劳动主体。
我们国家制定有《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根据规定,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在按照国家规定并履行特定程序的前提下,可以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除此以外,其他任何单位禁止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刑法》还规定了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根据规定,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佣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以下三类劳动:超强度体力劳动,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虽然法律已经明文禁止,但是使用童工的现象屡禁不绝,尤其是一些小企业因订单不确定、管理不完善等因素而使用童工的情况较为普遍,主要集中在包装、加工、玩具、电子等手工计件行业。
此外,寒暑假期间常常成为企业违法使用童工的高峰期,主要原因是部分中等职业学校、技校组织学生进厂实习时,让一些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学生也从事生产劳动。
针对这种情况,企业管理者应当树立合法用工的意识,坚决不使用童工,否则会招致劳动部门的行政处罚,甚至可能构成犯罪。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在我国,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如果完成了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再继续升学的,依法可以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个体劳动。
这是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享有的劳动权利,也就是这部分未成年人享有要求劳动就业的机会和按劳取酬的权利。
这与《民法通则》第11条第2款关于“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规定是一致的。
现实生活中,有人认为“未成年工”就是童工,这是一种误解,两者是完全不同的概念。
但是,未成年工仍然属于“未成年人”,为保护他们的特殊权益,《劳动法》等相关法律都做出了特殊保护规定。
童工 未成年工及女工的管理规定

4.5.3、如果童工生病,公司须提供免费医疗服务直至其痊愈。
编制/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文件编号:YS-GL-03-
版 号:A/ 0
嘉善银升玻璃有限公司
生效日期:2011-06-08
页 码:2/5
童工、未成年工、女工的管理规定
4.5.4与当地劳动部门协作将员工送回原居住地交给其父母或监护人。
4.9.6、女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的保护措施:
a)禁止安排在有毒有害的作业环境下作业或从事频繁弯腰、攀登、下蹲或搬运类的重体力和易使人疲劳的作业活动。
b)不安排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工加班/加点或从事夜班作业活动。
c)女工产期及哺乳期均享有国家规定的有关福利待遇。
d)女工哺乳期内的作业安排同孕期期间相同,而对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怀孕女工,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4.3、由管理部人事负责向应聘者解释不招聘童工之理由及对本公司员工进行宣传教育,说明童工对社会及其本人的危害性.同时本公司禁止任何人员向其它单位推荐童工或向本公司引荐童工。
4.4、凡欲聘用曾被本公司及关联公司开除、解雇或从本公司自动离职的前任职员,均需呈报总经理室审批方可聘用;
4.5、如果发现有误招童工后,公司将遵循以下拯救控制程序。
4.9、各用人部门在安排未成年工之作业活动时应遵循下列原则:
4.9.1、不安排加班/加点作业。
4.9.2、不安排如搬运类等重体力活动。
4.9.3、禁止安排从事有毒、有害或有危险性的作业活动及法律/法规禁止的作业项目。
4.9.4、各部门主管不可安排未成年工上夜班。
4.9.5、女工月经期之保护措施:女工月经期间不安排其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及禁止安排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作业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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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工及未成年工管理制度7
1目的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禁止公司招用童工。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管理、劳动用工,以及可能的供应商的要求。
3术语与定义
3.1童工:根据国家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规定,凡录用不满16周岁的人,视为童工。
3.2未成年工:根据国家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规定,凡录用满16周岁但不满18周岁的人,即为未成年工。
4程序内容
4.1本公司承诺严格贯彻执行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制定相应的政策和程序,并传达给所有员工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4.1.1在招工时向求职者明示公司社会责任及安全卫生政策和有关规章。
4.1.2在对新员工实行训练时进一步阐明公司有关政策和规定。
4.1.3公司有计划地进行宣传、公告。
4.2管理部人事组在招工时须对身份证等证件严格查验,对年龄及其他资料确认无伪后方可聘用。
4.2.1证件必须是原件。
4.2.2采取两级面试(人事组及相关部门主管面试)。
4.2.3如对年龄等证明文件的有效性有质疑时,应聘员工需提供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证明或公司与公安派出所联系以求确认。
4.2.4无身份证或持伪证者一概不予录用、入职后被发现使用假证件的立即开除。
4.3按公正、自愿原则和法规要求签署劳务合同,建立人事档案。
人事组须对劳动合同和档案进行复查。
4.4为防止疏漏和避免有人假冒代替已办好入厂手续的员工上班,人事组依据下列情况进行抽查:
4.4.1对员工年龄产生质疑。
4.4.2其他人员提供某员工不具合适年龄的信息。
4.5当发现有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被错误招用,应立即结算其所有薪资并采取补救措施:
4.5.1立即停止其工作
4.5.2.提供健康体检,发现有病的予以治疗
4.5.3.公司派人护送回家或由监护人接回,并且监护人在接
受函上签字。
4.5.4护送童工回原居住地所需费用全部由公司负担,并视情节给予支援,促使童工接受学校教育,直到他们超过儿童年龄为止。
4.5.5对被送回原居住地前患病或伤残的童工负责治疗,并承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生活费用。
4.5.6严禁不负责任遣散童工。
对童工伤、残、死亡负有责任的部门或个人,由区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6对16—18周岁的未成年工,应严格按照《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来执行:
4.6.1不得安排从事对身体发育有害或具安全卫生风险的工作(如化学品、搬运重物等工作)。
4.6.2不得安排加班加点或从事夜班劳动。
4.6.3按要求进行体检
a.入职工作之前;
b.工作满1年;
c.年龄满18周岁,距前次体检已半年。
4.6.4实行登记制度,向区级以上劳动人事组门办理登记、备案。
劳动人事组门根据《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未成年工登
记表》,进行批复。
4.6.5管理部人事组为未成年工建立专门的档案,并定期了解其工作、身体、生活情况,切实保护未成年工身心健康。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管理部所有,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