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斯超限规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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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超限追究制度

瓦斯超限追究制度

⽡斯超限追究制度⽡斯超限追究制度坚持⽡斯超限就是事故,是事故就要必须追查的原则。

1、⽡斯超限的界定矿井风流⽡斯浓度达到《煤矿安全规程》所规定的各通风地点⽡斯报警浓度及以上时,属于⽡斯超限。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报警浓度为1%的地点⽡斯浓度达到0.8%时,属于⽡斯预警。

2、⽡斯超限事故的界定除下列情况涉及范围内的⽡斯超限外,均属⽡斯超限事故:(1)矿井反风演习、掘进⼯作⾯有计划的停电或停风、提前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的⽡斯排放。

(2)采取⽔⼒掏槽、⽔⼒压裂、⽔⼒冲孔或深孔预裂爆破主动卸压等防突技术措施的;施⼯防突措施钻孔,虽安设防喷装置,仍因喷孔造成⽡斯超限的。

(3)采取抽采防突措施且评价达标,进⾏远距离爆破揭穿煤层时。

(4)按规定对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调校时。

(5)因暴风⾬或外界不可控因素造成停电、停风,因上级(本管辖系统外)供电系统发⽣故障造成停电、停风,应急预案实施得当,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3、⽡斯超限汇报制度(1)井下现场⽡斯员、监测中⼼机房值班⼈员发现井下⽡斯超限必须⽴即向通风调度、矿调度室汇报,并由监测中⼼站填写⽡斯超限通知纪录。

(2)通风调度接到汇报后必须⽴即向矿调度室、⽡斯治理科科长、通风区区长、通风副总、总⼯程师及有关领导汇报,并认真记录。

(3)矿调度室接到汇报后必须及时向值班矿领导、总⼯程师、⽣产副总经理、安全副总经理、通风副总、对应⽡斯超限地点主管矿领导、沿途⽡斯有可能⽡斯超限地区主管矿领导等有关领导、部门汇报,并通知安检科、⽡斯治理科及相关区(科)室。

4、追查与处理制度(1)⽡斯超限事故执⾏分级追查处理制。

采掘⼯作⾯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斯浓度超限在 1.5%以下的,由当班矿值班领导组织处理;⽡斯浓度达到1.5%~3.0%及采掘⼯作⾯长期处于临界状态的,由矿总⼯程师组织追查处理;⽡斯浓度达到 3.0%以上的,由集团公司组织追查处理。

追查必须有记录、有处理结果、有防范措施。

(2)矿值班领导负责组织相关⼈员对当班出现的因掉顶、漏顶、⽚帮或遇构造等造成的⽡斯超限原因进⾏现场调查,以便给予追查提供可靠的依据,制定有效的针对性防范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瓦斯超限标准

煤矿安全规程瓦斯超限标准

煤矿安全规程瓦斯超限标准摘要:一、煤矿安全规程对瓦斯超限的规定二、瓦斯超限对煤矿工作的影响三、煤矿安全规程对矿井瓦斯等级的划分四、矿井瓦斯等级的管理措施五、煤矿发生瓦斯超限事故的案例正文:一、煤矿安全规程对瓦斯超限的规定煤矿安全规程对瓦斯超限有严格的规定。

当瓦斯浓度超过1% 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查明原因并进行处理。

同时,瓦斯检查工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工作并撤到安全地点。

二、瓦斯超限对煤矿工作的影响瓦斯超限对煤矿工作会产生严重的影响。

当瓦斯浓度超过规定值时,容易导致矿工窒息,甚至发生爆炸事故。

因此,煤矿安全规程对瓦斯超限有严格的规定,以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

三、煤矿安全规程对矿井瓦斯等级的划分煤矿安全规程根据矿井瓦斯涌出量、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和瓦斯涌出形式,将矿井瓦斯等级划分为低瓦斯矿井和高瓦斯矿井。

低瓦斯矿井的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10m3/t,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40m3/min;高瓦斯矿井的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 或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40m3/min。

四、矿井瓦斯等级的管理措施根据矿井瓦斯等级的不同,煤矿应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低瓦斯矿井应加强通风和监测,确保瓦斯浓度在安全范围内;高瓦斯矿井则需要采取更为严格的安全措施,如增加通风设备、提高矿工的安全意识等。

五、煤矿发生瓦斯超限事故的案例2023 年8 月2 日,贵州兴旺矿业有限公司金沙县安洛乡兴安煤矿21306 综采工作面t0 激光甲烷传感器、t5 激光甲烷传感器分别发生重大瓦斯超限事故,造成21306 综采工作面及回风流中多个甲烷传感器先后超限报警,其中t5 激光甲烷传感器超限最大值达9.99%,超限时长1 小时3 分29 秒。

该事故暴露出煤矿在瓦斯管理方面的不足,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综上所述,煤矿安全规程对瓦斯超限有严格的规定,矿井瓦斯等级的划分和相应的管理措施对煤矿安全生产至关重要。

瓦斯超限标准

瓦斯超限标准

瓦斯超限标准因不同的应用场景和标准制定者而异。

一般来说,以下标准可以作为参考:
1. 瓦斯浓度超过1%:这是矿井瓦斯监测监控数据、矿井通风调度台账记录、矿井瓦斯日报表以及瓦斯检查员和通风安全管理人员下井(光学瓦斯检查仪)检查结果所采用的标准。

当瓦斯浓度达到这个水平时,可以视为瓦斯超限。

2. 瓦斯浓度超过0.8%:这是采掘工作面回风流中瓦斯浓度的预警标准。

3. 瓦斯浓度超过3.0%:这是高值超限的标准,一旦达到这个浓度,采掘工作面风流、回风流中瓦斯浓度均应视为严重超标。

此外,对于非计划内的瓦斯超限,如采掘工作面回风流中瓦斯浓度≥1.0%,采掘工作面风流瓦斯浓度≥1.5%,或其他达到或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超限情况,也应视为瓦斯超限。

瓦斯超限后,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同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瓦斯爆炸、人员中毒等事故发生。

晋煤集团瓦斯超限事故管理规定

晋煤集团瓦斯超限事故管理规定

晋煤集团瓦斯超限事故管理规定集团公司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瓦斯管理,落实瓦斯治理责任,遏制瓦斯超限,预防瓦斯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一、瓦斯超限统计标准1、矿井任何地点的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限值即为瓦斯超限。

2、以下情况引起的瓦斯超限,由各矿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在计划实施2小时前上报上级管理部门备案的,不作为瓦斯超限次数统计。

(1)矿井反风演习;(2)主要通风机性能测试;(3)有计划调整盘区以上通风系统;(4)掘进工作面有计划停电、停风;(5)主要通风机有计划停风。

3、因自然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停电、停风引起瓦斯超限的,不作为瓦斯超限次数统计。

4、因本企业上级电源供电系统发生故障造成停电、停风引起瓦斯超限的,不作为瓦斯超限次数统计。

5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显示为瓦斯超限但经现场落实瓦斯并未超限的不作为瓦斯超限进行统计。

6同一原因造成的多个地点瓦斯超限认定为一次瓦斯超限。

二、瓦斯超限事故的分级1、一般事故: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

2、较大事故:瓦斯浓度达到3%~5%。

3、重大事故:瓦斯浓度大于5%或发生煤与瓦斯突出的。

(煤与瓦斯突出的判定标准执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规范》<AQ1024-2006>5.1和5.2条款)三、瓦斯超限事故的追查1、一般瓦斯超限事故,由各矿井组织追查分析。

凡发生2%以下的瓦斯超限事故由安全副矿长(安全负责人)组织追查分析,矿总工程师必须参加,因机电、生产等原因造成的瓦斯超限事故,分管矿长必须参加;凡发生2%及以上的瓦斯超限事故由矿长(主要负责人)组织追查分析,安全副矿长(安全负责人)、总工程师及相关矿领导必须参加。

2、发生较大或重大瓦斯超限及集团公司认为性质严重有必要追查的瓦斯超限事故,由集团公司安监局牵头,通风处、生产处、机电处、资源环境局等相关业务处室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追查分析。

3、一个月内发生3次以上瓦斯超限未追查处理,或因瓦斯超限被责令停产整顿期间仍组织生产的矿井,按照国办发〔2011〕26号文件要求执行。

双十条规定 (1)

双十条规定 (1)

瓦斯管理十条“红线”1.瓦斯超限作业,隐瞒瓦斯超限情况。

2.排放瓦斯无措施、一风吹或排放瓦斯流经区域不停电、不撤人。

3.擅自修改监控数据库,擅自中断数据传输的,造成监控数据失真。

4.擅自高定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造成监控系统不能按规定、断电。

糊、堵瓦斯传感器,造成监控系统不能按规定报警、断电。

5.擅自甩掉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风机自动倒台等安全控制保护功能。

6.虚报抽、排瓦斯钻孔深度、钻孔数量及瓦斯抽采量。

7.瓦斯参数测定、防突效果检验数据弄虚作假。

8.故意破坏抽采设施、通风设施、监控系统。

9.突出危险采掘工作面无评价、虚假评价或不按措施超前距控制,超采超掘。

10.超通风能力组织生产。

煤矿瓦斯防治“十条禁令”—、禁止煤矿无证无照、证照不全、证照暂扣等非法生产建设行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发现违法生产建设矿井,要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依法严厉处罚;对非法生产建设和经整顿达不到要求的矿井,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关闭取缔。

二、禁止核准建设 30 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项目“十二五”期间,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一律停止核准 30 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 45 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项目;已批在建的同类矿井项目,应当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瓦斯防治相关政策标准重新组织审查其初步设计,并完善瓦斯防治措施否则一律依法停止建设。

三、禁止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在瓦斯抽采未达标区域进行采掘活动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63 号),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并进行抽采效果评判,实现瓦斯抽采效果达标,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四、禁止在综合防突措施效果不达标的突出煤层进行采掘活动突出矿井要严格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19 号),建立防突机构和队伍,落实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现防突效果达标,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并依法严厉处罚;经停产整顿扔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依法关闭。

掘进工作面防治瓦斯超限规定

掘进工作面防治瓦斯超限规定

掘进工作面防治瓦斯超限规定掘进工作面防治瓦斯超限规定(一)炮掘工作面(涉及到爆破掘进的,含综掘工作面的炮掘施工,挑顶、拉底放炮施工除外),装药前由施工区队兼职瓦检员采用光学瓦斯检测仪随机选择一个装药炮眼(见煤巷道要求选择布置在煤层中炮眼或穿煤层炮眼)检查炮眼内瓦斯浓度,检测位置:伸入炮眼内300~500mm。

若随机选择炮眼检测瓦斯浓度不超过10%,可以正常进行装药;若随机选择炮眼检测瓦斯浓度超过10%,必须再选择2~3个装药炮眼进行验证,若全部超过10%,区队兼职瓦检员通知施工区队班(组)长、放炮员不允许装药,由班(组)长安排延接风筒至迎头距离不超过5m并采用压风吹炮眼、同时由班(组)长汇报调度室,调度室立即安排通风队专职瓦检员携带检查范围0~100%的光学瓦斯检测仪进行检测(至少检测6个及其以上炮眼,错开均匀选择):若炮眼检测瓦斯浓度不超过10%,按规定正常进行装药;若炮眼检测瓦斯浓度为10~20%间,必须采用分次装药、分次爆破,且第一次装药、爆破眼数不超过30个(放炮员负责);若炮眼检测瓦斯浓度超过20%(指瓦斯浓度超过20%的炮眼占检测炮眼数的1/3以上)严禁装药放炮,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经审批后方可进行装药放炮(若瓦斯浓度超过20%的炮眼数占检测炮眼数不超过1/3的仍按检测瓦斯浓度为10~20%间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检查记录填写在跟班队长交接班记录本中其他注意事项栏中,并写明巷道名称、炮孔数、瓦斯浓度(要求最小、最大值)、检测人等内容。

(二)综掘工作面(专指综掘机掘进施工),正常情况下由通风队专职瓦检员采用光学瓦斯检测仪每班至少随机选择迎头一个帮锚眼检测瓦斯浓度(检测位置:伸入帮锚眼内300~500mm),若帮锚眼检测瓦斯浓度不超过10%,正常进行掘进;若帮锚眼检测瓦斯浓度超过10%,必须再选择2~3个帮锚眼进行验证,若全部超过10%,通风队专职瓦检员必须通知施工区队班(组)长,由班(组)长安排延接风筒至迎头距离不超过5m,并安排综掘机司机采用综掘机割煤时应随时注意综掘机上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数值、通过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数值变化控制割煤速度(要求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监测瓦斯浓度控制在0.5%以内),同时由通风队专职瓦检员汇报调度室,调度室通知监测监控值班人员注意该掘进巷道迎头瓦斯传感器变化情况,瓦斯传感器监测瓦斯浓度达到0.5%,必须通过调度员告知区队停止割煤,待瓦斯浓度降至正常值时方可进行割煤,并要求区队控制割煤速度。

瓦斯超限事故分级追查和处理制度(三篇)

瓦斯超限事故分级追查和处理制度(三篇)

瓦斯超限事故分级追查和处理制度瓦斯超限事故是指瓦斯矿井或其他生产场所中瓦斯浓度超过规定限值,威胁人员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的事故。

为了防止瓦斯超限事故的发生并及时处理,需要建立一套科学的事故分级追查和处理制度。

一、事故分级追查制度(一)事故分类标准根据瓦斯超限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事故分为三个等级:一级事故、二级事故和三级事故。

1. 一级事故:瓦斯浓度超过规定限值,但未达到爆炸极限,对人员和设备未造成重大伤害,事故影响范围较小。

2. 二级事故:瓦斯浓度超过规定限值,达到爆炸极限,或者瓦斯爆炸导致人员伤亡和设备损坏,事故影响范围较大。

3. 三级事故:瓦斯爆炸严重导致多人死亡、大面积毁坏和破坏,事故影响范围广泛。

(二)事故发生后的处理流程1. 一级事故处理流程:a. 确认事故发生,并尽快报告相关部门;b. 迅速采取措施,保护人员和设备的生命安全;c. 分析事故原因,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并立即实施;d. 组织事故现场的排查和处置工作;e. 撤离事故现场,对涉事人员进行伤情评估和医疗救治;f. 详细记录事故经过和处理措施,形成事故报告。

2. 二级事故处理流程:a. 确认事故发生,立即通知有关部门;b. 疏散涉事人员,并进行伤情评估和医疗救治;c. 隔离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散蔓延;d. 综合分析事故原因,制定有效的控制措施;e. 组织事故现场的调查和处置工作;f. 根据事故事实,追究责任并处以相应的处罚。

3. 三级事故处理流程:a. 确认事故发生,并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b. 疏散所有人员,并进行紧急救援工作;c. 隔离事故现场,防止进一步扩大事故范围;d. 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全面的调查分析;e. 根据调查结果,追究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罚;f. 总结经验教训,形成事故处理报告。

二、事故处理制度(一)责任追究制度对于瓦斯超限事故处理中涉及的责任人员,要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主要分为三个层次:1. 事故责任人员:主要是指事故发生单位的管理人员,如矿长、井长等,对他们进行责任追究,包括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

矿井瓦斯管理及超限处理制度

矿井瓦斯管理及超限处理制度

矿井瓦斯管理及超限处理制度一、矿井瓦斯管理(一)通风区每月编制矿井瓦斯检查点设置计划,报矿总工程师审批后认真组织实施。

检查地点的设置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49条的规定。

(二)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瓦斯涌出量比较大,变化异常的个别采掘面都必须设专人、专头随时检查瓦斯。

瓦斯检查员发现瓦斯超限时,有权决定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三)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实时监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变化及被控设备的通、断电状态。

监控室落实人员24小时值班,发现井下瓦斯超限报警时,立即向有关领导汇报,矿井必须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四)矿井必须有完善的独立通风系统,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布置采掘工作面,防止不合理集中生产和突击生产。

(五)局部通风机必须由指定人员管理,保证正常运转。

严禁使用3台以上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

使用2台局部通风机向同一地点供风的,必须同时实现风电闭锁。

(六)机车进入回风区域必须带便携式瓦斯检测仪。

二、瓦斯超限处理(一)井下严禁瓦斯超限作业,瓦斯超限作业,必须严肃追查处理。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L0%时,必须停止使用电钻;瓦斯浓度达到L5%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爆破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严禁爆破;爆破作业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

(二)临时停工地点不得停风,若发生临时停风或局扇无计划停电停风,必须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入内,长期停风区域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

(三)井下工作面和其他工作地点不得有瓦斯积聚(瓦斯浓度在2%以上,体积达0.5m3以上),若发现瓦斯积聚必须进行追查处理;井下工作面严禁瓦斯超限作业,一经发现,必须作为事故认真追查当班瓦检员和施工队(组)的责任,严肃处理。

(四)井下发现瓦斯积聚或超限,矿总工程师必须立即查明原因,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如当班处理不完,瓦检员必须在现场交接班Q绝不允许违背《规程》随意提高瓦斯管理浓度,否则不论造成事故与否,都要追究矿长和总工程师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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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超限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强化现场瓦斯管理,严格瓦斯超限追查处理制度,采取针对性的技术措施,有效控制和减少瓦斯超限次数,经百灵煤矿研究决定,对瓦斯超限做如下规定:
1、严格按规定延接风筒,风筒出口到掘进工作面的距离为:煤巷不大于5m、半煤巷不大于8m、岩巷不大于10m,风筒出口风量必须满足通风设计要求,确保工作面和回风流瓦斯不超限,巷道风速符合《规程》规定。

2、瓦检员必须严格按划分的瓦斯检查区域检查瓦斯和CO2,每次检查的结果要认真准确地记入瓦斯检查手册和记录牌上。

瓦斯浓度超过规定时,瓦检员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作业,将人员撤到安全地点,在瓦斯或CO2超限地点的通道入口处设置栅栏,揭示警标、切断电源,并及时向矿调度汇报。

3、瓦检员不得空班、漏检、假检,并做到井下记录牌板、检查手册、瓦斯台帐”三对口”。

出现空班、漏检、假检按公司有关文件进行处罚。

4、瓦检员必须严格执行《瓦检员交接班制度》、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每班至少要向安监调度汇报三次,发现问题或隐患必须及时汇报。

5、检查瓦斯时不得进入瓦斯及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0%和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规程》规定的巷道。

6、通风值班人员,必须掌握瓦斯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对重大通风瓦斯问题,及时向调度汇报。

7、通风瓦斯日报必须经通防部长签阅,并上报矿长、总工程师审阅。

重大问题,必须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8、掘进施工单位要爱护好风筒,不得将风筒扒脱节、割破、用异物堵住风筒口或改变风筒的位置。

发现以上情况的给予掘进施工单位每次罚款500元。

9、生产单位是回采工作面上隅角瓦斯管理的责任主体,上隅角要悬挂便携式瓦斯报警仪,上隅角要及时回收,超前管理。

上隅角没有悬挂便携式瓦斯报警仪,上隅角没有及时回收、超前管理的给予生产单位每次罚款500-1000元。

10、上隅角回柱时要经瓦检员检查瓦斯,回柱时要采取防止产生摩擦、撞击火花。

瓦斯超限强行作业的按“三违”论处。

11、矿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安全监测工、流动电钳工、煤机司机、电机车司机下井时,必须随身携带便携仪。

瓦斯检查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仪和光学甲烷检测仪,违反规定的每次罚款100元。

12、采掘班组长每班必须在上隅角或迎头指定位置悬挂便携式瓦斯报警仪,不按规定吊挂的罚当班班队长100元;每班检查瓦斯至少3次,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有瓦斯喷出危险或瓦斯涌出量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应经常检查瓦斯。

13、采掘生产单位要正确悬挂T0、T1瓦斯传感器,并按进尺或回采
进度随时挪移。

未按规定挪移的每次罚款200元。

14、按规定安装瓦斯自动报警断电装置,实现瓦斯超限自动断电功能,监测监控队确保装置正常运作,定期进行调校,违反规定每次罚款100元,不能实现自动断电的另行追查处理。

15、按质量标准化要求安设隔爆水袋,水量充足,位置随工作面的进尺定期移挪,采煤工作面机风巷距工作面、掘进迎头向外保持60~200m的距离,实行挂牌留名管理,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15、凡发生在计划外瓦斯超限,或生产中瓦斯浓度在1.5%以上(含1.5%)的,每次对责任单位罚款5000元,责任单位领导(区长)罚款500元,并对责任者按责任大小分别处以罚款。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日期:2011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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