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斯超限预警分析制度
瓦斯超限追究制度

⽡斯超限追究制度⽡斯超限追究制度坚持⽡斯超限就是事故,是事故就要必须追查的原则。
1、⽡斯超限的界定矿井风流⽡斯浓度达到《煤矿安全规程》所规定的各通风地点⽡斯报警浓度及以上时,属于⽡斯超限。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报警浓度为1%的地点⽡斯浓度达到0.8%时,属于⽡斯预警。
2、⽡斯超限事故的界定除下列情况涉及范围内的⽡斯超限外,均属⽡斯超限事故:(1)矿井反风演习、掘进⼯作⾯有计划的停电或停风、提前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的⽡斯排放。
(2)采取⽔⼒掏槽、⽔⼒压裂、⽔⼒冲孔或深孔预裂爆破主动卸压等防突技术措施的;施⼯防突措施钻孔,虽安设防喷装置,仍因喷孔造成⽡斯超限的。
(3)采取抽采防突措施且评价达标,进⾏远距离爆破揭穿煤层时。
(4)按规定对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调校时。
(5)因暴风⾬或外界不可控因素造成停电、停风,因上级(本管辖系统外)供电系统发⽣故障造成停电、停风,应急预案实施得当,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3、⽡斯超限汇报制度(1)井下现场⽡斯员、监测中⼼机房值班⼈员发现井下⽡斯超限必须⽴即向通风调度、矿调度室汇报,并由监测中⼼站填写⽡斯超限通知纪录。
(2)通风调度接到汇报后必须⽴即向矿调度室、⽡斯治理科科长、通风区区长、通风副总、总⼯程师及有关领导汇报,并认真记录。
(3)矿调度室接到汇报后必须及时向值班矿领导、总⼯程师、⽣产副总经理、安全副总经理、通风副总、对应⽡斯超限地点主管矿领导、沿途⽡斯有可能⽡斯超限地区主管矿领导等有关领导、部门汇报,并通知安检科、⽡斯治理科及相关区(科)室。
4、追查与处理制度(1)⽡斯超限事故执⾏分级追查处理制。
采掘⼯作⾯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斯浓度超限在 1.5%以下的,由当班矿值班领导组织处理;⽡斯浓度达到1.5%~3.0%及采掘⼯作⾯长期处于临界状态的,由矿总⼯程师组织追查处理;⽡斯浓度达到 3.0%以上的,由集团公司组织追查处理。
追查必须有记录、有处理结果、有防范措施。
(2)矿值班领导负责组织相关⼈员对当班出现的因掉顶、漏顶、⽚帮或遇构造等造成的⽡斯超限原因进⾏现场调查,以便给予追查提供可靠的依据,制定有效的针对性防范措施。
瓦斯超限预警制度

瓦斯超限预警制度随着现代化社会的不断发展,燃气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能源,而瓦斯超限预警制度作为一种能够保证燃气安全的重要机制,在现代化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对瓦斯超限预警制度进行详细介绍,包括它的定义、目的、原理、适用范围,以及该制度的实施和效果。
一、定义瓦斯超限预警制度是指一种旨在预警瓦斯超限现象的制度。
它通过监测瓦斯的浓度,当瓦斯浓度超过允许范围时,就会及时发出警报,以便采取及早的排气措施。
二、目的该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燃气使用者的生命财产安全。
瓦斯是一种易燃、易爆的气体,一旦超限,就有可能引发火灾、爆炸等重大事故。
因此,通过实施瓦斯超限预警制度,可以使使用者及时采取预防措施,避免事故发生。
三、原理瓦斯超限预警制度主要采用传感器监测燃气的浓度,当瓦斯浓度超过允许范围时,就可以发出及时的警报。
该制度还可以通过联网,将瓦斯超限情况传输到专业人士处,并进行进一步处理。
四、适用范围瓦斯超限预警制度适用于各种燃气使用场所,如住宅、商业、工业等。
这种制度可以通过安装在燃气设备上的传感器实现监测,还可以通过联网,对各种数据进行监测和分析,以保证燃气使用的安全。
五、实施和效果实施瓦斯超限预警制度需要从设备、用气环境和管理等多个方面入手。
在设备方面,需要采用先进的传感器和检测设备,以保证监测精度和安全性;在用气环境方面,需要加强燃气设备的维护和管理,检查瓦斯管道是否出现泄漏等情况;在管理方面,需要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和安全操作规程,以加强燃气使用者的意识和责任感。
瓦斯超限预警制度的实施效果显著,可以大大降低燃气使用的风险。
在实际应用中,该制度有效预警过多的瓦斯超限事件,避免了潜在的危险,同时也在处理瓦斯超限问题时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六、结论综上所述,瓦斯超限预警制度是一种非常重要的保障机制,可以有效保障使用者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该制度的技术及实施水平越来越高,未来还有不断的发展和改进空间,在燃气安全领域中必将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瓦斯预警分析制度(三项管理制度)

瓦斯预警分析制度(三项管理制度)为了从严控制和查处瓦斯超限,实现超前预警、超前治理,杜绝通风、瓦斯事故的发生,有效预防瓦斯超限事故,消除安全隐患,充分发挥预警分析和处置制度的机制,更好的为安全生产服务,特制定本制度:一、瓦斯超限现象(一)监控瓦斯传感器显示值出现较大增幅或瓦斯曲线不正常以及临近报警值时;(二)根据采掘工作面的当日瓦斯涌出量,结合甲烷浓度和绝对瓦斯涌出量变化曲线,对照历史相关数据,并参考煤层瓦斯地质变化情况,综合评判该地区瓦斯涌出量是否异常;(三)任一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地点的甲烷浓度当班或上下两个班次平均值浮动达到或超过0.3%,且峰值大于等于0.8%时。
二、瓦斯超限预警1、建立瓦斯超限预警机制,是通过对井下作业环境中瓦斯浓度达到超限临界值之前进行超前报警(下简称预警),现场及时处置,达到防止瓦斯超限的目的,实现瓦斯零超限。
2、矿井必须建立瓦斯超限预警管理制度,对所有采掘工作面及其回风巷、一翼回风巷、矿井总回风巷、机电硐室和其它用风地点实行瓦斯超限预警。
实施预警地点的瓦斯浓度达到规定的预警值时,矿井必须立即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瓦斯超限。
3、瓦检员必须按照矿井瓦斯检查制度规定的时间、路线、地点、次数和方法检查瓦斯,当检查地点的瓦斯浓度达到预警值时,立即按规定进行处置。
4、以下地点的瓦斯超限预警浓度规定为:(1)矿井采掘工作面风流、回风流及回采面上隅角瓦斯预警浓度设0.8%;(2)回风巷瓦斯预警浓度设0.7%;(3)矿井总回风巷及一翼回风巷瓦斯预警浓度设0.6%;(4)处于回风流中机电硐室的进风侧瓦斯预警浓度设0.4%。
5、瓦检员发现检查地点的瓦斯达到预警值时,必须立即向调度室汇报,并就近通知带班矿长、带班队长和预警区域的人员进行处理。
6、带班矿长、带班队长接到瓦斯超限预警信号后,必须立即赶到预警工作面,查找原因,进行处置,必须有效控制瓦斯浓度继续上升,保证瓦斯不超限。
7、回采工作面瓦斯达到预警值时,工作面必须立即采取限产、控制施工作业强度等措施,降低瓦斯涌出量;若因通风系统短路或通风巷道垮塌造成风量不足发生瓦斯预警,则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恢复正常通风系统或维修失修巷道,保证正常供风量。
瓦斯超限管理与汇报程序制度

瓦斯超限管理与汇报程序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瓦斯超限管理与汇报程序,保障矿井生产安全,提高瓦斯管理水平,加强对瓦斯超限情况的监测和处理,提前发现和预防瓦斯事故风险,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煤矿生产中的瓦斯超限管理与汇报。
所有生产单位和相关人员都应遵守本制度,确保矿井生产安全。
第三条本制度内容包括瓦斯监测与报警、瓦斯超限管控、责任与考核等方面,具体规定如下。
第二章瓦斯监测与报警第四条矿井应根据瓦斯爆炸危险性进行设区域设置瓦斯监测点,并配备相应的瓦斯检测设备。
瓦斯监测设备应定期维护检修,确保正常运行。
第五条矿工进入作业面前应对瓦斯监测仪进行校准,确保准确显示瓦斯浓度。
若监测仪器发出报警信号,矿工应立即停止工作,撤离现场,及时上报。
第六条瓦斯检测记录应详细记录瓦斯浓度、检测地点、时间等信息,并进行汇总统计。
监测记录应保存至少三年以上,以备查证。
第七条矿工在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及时上报,并按照相关规定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减少瓦斯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第三章瓦斯超限管控第八条矿井应建立瓦斯超限管控责任制,明确相关人员的责任范围和任务。
对于瓦斯超限情况,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置程序,采取措施减少瓦斯积聚和扩散。
第九条矿井生产中,瓦斯浓度超过规定限值时,禁止继续作业,必须及时疏散职工,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处置。
第十条矿井应根据瓦斯超限情况,制订相应的整改方案,并按计划完成整改任务。
整改后应重新进行瓦斯监测,确认瓦斯浓度在安全范围内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四章责任与考核第十一条矿井管理人员对瓦斯超限情况负有监测和处理责任,应及时上报、处置和整改问题。
对于负有重要责任的人员,将予以相应的处罚和奖励。
第十二条矿井应建立瓦斯超限情况的考核制度,对瓦斯管理不力或发生瓦斯事故的单位和人员将予以问责。
第十三条矿井应定期进行瓦斯安全生产培训和演练,提高职工的瓦斯安全意识和技能,使其能够正确处理各类瓦斯超限情况。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由矿井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经矿井相关单位讨论通过后执行。
公司防止瓦斯超限管理制度

公司防止瓦斯超限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防范瓦斯超限事故的发生,提高公司安全生产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涉及到瓦斯作业的生产单位,包括煤矿、煤化工企业等。
三、责任部门1. 公司安全生产部门负责本制度的制定、解释和管理。
2. 各生产单位负责本制度的贯彻执行,并对瓦斯超限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四、瓦斯超限预防措施1. 严格执行瓦斯监测规程,定期对作业区域进行瓦斯浓度监测,确保瓦斯浓度在安全范围内。
2. 对作业人员进行瓦斯防治知识的培训,提高其防范瓦斯超限事故的能力。
3. 加强对作业设备的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减少瓦斯超限的可能性。
4. 制定瓦斯超限应急预案,对瓦斯超限事故进行预案演练,提高处置能力。
五、瓦斯超限的处理1. 一旦监测到瓦斯超限,立即停止作业,撤离工作人员,并报告负责人。
2. 迅速开展应急处理,采取措施排除事故隐患,稳定事态。
3. 对瓦斯超限事故进行调查并制定事故报告,分析事故原因,提出改进措施。
4. 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保证瓦斯超限事故不重复发生。
六、制度监督与评估1. 公司安全部门定期对各生产单位的瓦斯超限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并对情况进行记录。
2. 每季度进行瓦斯超限工作总结,制定改进措施,并进行落实。
3. 对瓦斯超限工作进行考核,对责任人员进行奖惩和评定,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
七、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由公司安全生产部门负责解释和修改。
发生瓦斯超限事故或相关问题,按照本制度执行。
公司安全生产部门及各生产单位负责对本制度进行宣传,确保全员知晓并严格执行。
公司安全生产部门及各生产单位负责定期对本制度进行更新和完善,保证制度的实效性和适用性。
以上为公司防止瓦斯超限管理制度的详细内容,希望广大职工遵守相关规定,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共同维护公司安全生产环境,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瓦斯超限汇报处理制度

瓦斯超限汇报处理制度第一节总则为加强瓦斯超限事故的统一管理、规范报告程序、及时处理问题、有效预防瓦斯超限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现制定本制度。
第二节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瓦斯超限事故的报告、处理、整改等工作,包括矿山、煤矿、油气工程等各类工矿企业。
第三节瓦斯超限汇报制度1、瓦斯超限报告的要求在发现瓦斯超限情况时,相关责任人员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发生时间、地点、瓦斯浓度和含量、影响范围等情况,并配合主管部门现场检查。
2、瓦斯超限的处理一旦发生瓦斯超限情况,责任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保障生产安全。
具体处理步骤为:(1)立即停止相关工作,疏散人员到安全地带。
(2)对污染区域进行封闭和隔离,防止瓦斯泄漏扩散。
(3)联系专业人员和相关部门前往现场进行处理。
(4)对导致瓦斯超限的原因进行调查,制定整改措施。
3、瓦斯超限事故的整改责任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对已有的问题进行全面排查,及时制定整改方案,并按照整改计划执行。
在整改过程中,要加强对相关设备设施的维护、检修,确保设施完好,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4、瓦斯超限事故的追溯和评估责任单位要对事故的原因进行追溯分析,总结教训,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处理情况。
同时,要进行事故的评估,对事故处理效果进行评价,并提出改进意见,完善瓦斯超限汇报处理制度。
第四节保密条款责任单位在报告瓦斯超限事故时,要注意保护事故的隐私性,确保信息的安全。
对于事故处理过程中的一切信息、文件,均要进行保密处理,禁止泄露给外部人员。
第五节监督检查为确保瓦斯超限汇报处理制度的有效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应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对各单位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和督促。
第六节处罚规定对于违反瓦斯超限汇报处理制度的责任单位,应根据情节轻重做出相应处理,包括口头警告、书面通报批评、责令整改等措施。
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严肃追责,确保相关责任人员受到惩罚。
瓦斯超限管理制度

瓦斯超限管理制度二零一七年五月七日目录第一章、瓦斯超限事故分析处理规定 (1)第二章、瓦斯超限和防突预警分析处置制度 (7)第三章、瓦斯超限零目标管理制度 (11)第四章、瓦斯超限停电撤人制度 (14)第五章、瓦斯超限停止作业撤人制度 (15)第六章、矿井及各作业地点停风、无风、微风情况下的撤人制度.. 16 第七章、主扇(局扇)停风停电撤人制度 (17)第八章、瓦斯超限的安全技术措施 (20)《金沙县沙土镇汇鑫煤矿瓦斯超限管理制度》会审意见会审组织人员:会审地点:会审人员:金沙县沙土镇汇鑫煤矿瓦斯超限管理制度第一章瓦斯超限事故分析处理规定一、总则为切实做好防治瓦斯工作,把瓦斯超限作为事故,认真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追查处理,杜绝重大瓦斯、煤尘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二、岗位责任制第一条、成立以瓦斯超限事故分析处理小组组长:总工程师副组长:安全矿长、通防副总成员:调度室、生产技术科、机电科、通防科、安检科及各队队长。
组长是瓦斯超限事故处理的第一责任者,分管领导。
副组长是瓦斯超限事故处理的直接责任者。
第二条、通防科是瓦斯管理的业务部门,通风队、防突队及施工单位都是瓦斯超限事故的责任部门,安检科是瓦斯管理的监督检查部门。
三、瓦斯超限的预防第三条、采区设计和阶段设计必须由总工程师组织并有“一通三防"业务部门参加集体会审。
设计必须充分考虑瓦斯防治,为“一通三防"现场管理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第四条、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的理念,对于采掘工作面必须由矿统一组织验收,瓦斯抽放和通风系统不健全的,坚决不准生产。
第五条、所有采掘工作面必须严格按照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组织施工,保证通风系统稳定可靠,采掘作业面风量充足,监测探头的数量、安设位置、断电值、灵敏程度符合规程要求,安全可靠。
第六条、生产技术科根据收集整理的打钻资料,及时准确地预报地质构造,以便有关单位及时采取针对性的措施,防止瓦斯异常涌出。
煤矿企业防治瓦斯超限管理制度

煤矿企业防止瓦斯超限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煤矿瓦斯超限管理,督促煤矿企业建立防治瓦斯超限管理制度,提升瓦斯超限应急防范能力,促进煤矿实现瓦斯“零超限”目标,有效预防和防范煤矿瓦斯事故发生,依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所有煤矿及其上级公司可参照本制度,结合实际,建立防止瓦斯超限相关管理制度。
第三条所有煤矿及其上级公司要成立瓦斯超限分析追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分析、追查、处理瓦斯超限事故。
第四条煤矿要建立防止瓦斯超限相关管理制度。
建立《通风管理制度》、《通风系统调整制度》、《通风系统审查分析制度》、《通风瓦斯日分析制度》、《排放瓦斯管理制度》、《月度防突预测图制度》、《瓦斯抽采管理制度》、《钻孔施工管理制度》、《瓦斯防治审查管控制度》、《瓦斯异常预警管理制度》、《瓦斯超限报警处置管理制度》、《瓦斯超限应急处置管理制度》、《瓦斯防治关键环节管控制度》、《瓦斯检查制度》、《安全供电保障制度》、《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瓦斯超限撤人停产停电制度》、《瓦斯超限停产整改制度》、《瓦斯超限整改复产复工制度》、《瓦斯超限处置汇报制度》、《瓦斯超限分析追查制度》等。
第五条严格通风管理。
煤矿要建立确保通风系统合理可靠、风量充足、风流稳定的管理制度。
杜绝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严禁违规串联通风和循环风。
第六条严格通风系统调整。
煤矿要建立通风系统调整管理制度,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巷道贯通、工作面回采结束封闭等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和安全措施,由煤矿技术负责人审批后实施。
第七条严格通风系统审查分析。
煤矿要建立通风系统审查分析制度,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每季度要对所属煤矿通风系统分析1次,煤矿技术负责人每月要对矿井通风系统分析1次,定期排查通风系统存在的隐患和问题,分析原因,研究制定措施进行整改。
第八条严格通风瓦斯日分析制度。
煤矿要建立通风瓦斯日分析制度。
重点分析通风系统是否独立、稳定、可靠;是否存在不符合规定、不合理的通风方式;采掘工作面等用风地点风量、风速、风向是否稳定,是否符合规定;巷道贯通是否按措施执行、贯通后通风系统是否及时调整;通风设施是否完好,是否有损坏通风设施情况;重点失修巷道维修进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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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超限预警分析处置制度
第一条为了从严控制和查处瓦斯超限,有效预防瓦斯超限事故,消除安全隐患,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建立瓦斯超限预警机制,是通过对井下作业环境中瓦斯浓度达到超限临界值之前进行超前报警(下简称预警),现场及时处置,达到防止瓦斯超限的目的,实现瓦斯零超限。
第三条矿井必须建立瓦斯超限预警管理制度,对所有采掘工作面及其回风巷、采区回风巷、矿井总回风巷、机电硐室和其它用风地点实行瓦斯超限预警。
实施预警地点的瓦斯浓度达到规定的预警值时,矿井必须立即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瓦斯超限。
第四条瓦斯检查员必须按照矿井瓦斯检查制度规定的时间、路线、地点、次数和方法检查瓦斯,当检查地点的瓦斯浓度达到预警值时,立即按规定进行处置。
第五条以下地点的瓦斯超限预警浓度规定为:
(一)矿井采掘工作面风流、回风流及回采面上隅角瓦斯预警浓度设0.8%;
(二)采区回风巷瓦斯预警浓度设0.7%;
(三)矿井总回风巷及一翼回风巷瓦斯预警浓度设0.6%;
(四)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采煤工作面进风巷瓦斯预警浓度设0. 4%;
(五)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吸风口前瓦斯预警浓度设0.4%;
(六)处于回风流中机电硐室的进风侧瓦斯预警浓度设0.4%。
第六条瓦斯检查员发现检查地点的瓦斯达到预警值时,必须立即向调度室汇报,并就近通知带班矿长、带班队长和预警区域的人员进行处理。
第七条带班矿长、带班队长接到瓦斯超限预警信号后,必须立即赶到预警工作面,查找原因,进行处置,必须有效控制瓦斯浓度继续上升,保证瓦斯不超限。
第八条回采工作面瓦斯达到预警值时,工作面必须立即采取限产(包括控制爆破量)、控制施工作业强度等措施,降低瓦斯涌出量;若因通风系统短路或通风巷道垮塌造成风量不足发生瓦斯预警,则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恢复正常通风系统或维修失修巷道,保证正常供风量。
第九条掘进工作面瓦斯达到预警值时,工作面必须立即采取增风措施,降低瓦斯浓度;若属出煤等施工作业增加了瓦斯涌出量,则首先停止作业或控制施工作业强度,再采取增风措施,将瓦斯浓度控制在预警值以下。
第十条采区回风巷瓦斯浓度达到预警值时,区内所有采、掘工作面必须停止采煤及爆破作业,由值班矿长负责,查找原因,采取措施,将瓦斯浓度控制在预警值以下。
第十一条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瓦斯浓度达到预警值时,必须立即由矿总工程师负责查明原因,对引起矿井或一翼回风巷预警的
主要瓦斯源采取增风、限产、限掘等措施,保证预警区域内所有地点瓦斯均不超限。
第十二条矿井调度室在接到井下预警报告后,必须及时通知现场带班矿长和带班队长组织处理,控制瓦斯浓度上升,防止瓦斯超限。
同时向总工程师报告。
第十三条矿总工程师在接到关于瓦斯预警的报告后,必须立即督促现场查处预警问题,对处置情况进行跟踪。
对瓦斯浓度达到了预警值的地点,要组织矿相关部门、区队进行分析,找出根本原因,采取措施,防止频繁预警和超限。
第十四条矿调度室必须将预警处置相关情况作为重要内容进行交接班。
第十五条矿长对超过24h的预警地点,要召集相关矿领导进行分析,对频繁发生预警地点的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对现场预警处置不力的带班矿长和区队领导给予处罚。
第十六条矿井调度室接到井下汇报或发现有瓦斯超限时,必须及时向矿值班领导、总工程师报告。
值班领导和总工程师应立即组织查明原因,采取处理措施。
调度室要做好跟踪调度和处理记录,并及时向矿调度室报告瓦斯超限原因及处理情况。
1、发生2%≥瓦斯浓度≥1%及以上超限事故,调度员必须立即向矿值班领导、通风部门负责人报告,由值班领导、通风部门负责人组织进行处理;不能立即处理的,必须向总工程师报告,由总工程师
组织处理。
调度员要做好记录,并及时将超限原因和处理情况向矿领导报告。
2、当3%≥瓦斯浓度≥2%或瓦斯浓度在2%以下但连续超限3分钟以上时,调度员必须立即向矿值班领导、通风部门负责人、总工程师、矿长报告,由总工程师组织处理,矿长召开分析会,对事故责任的科、区、队负责人严肃处理。
3、发生浓度≥3%且时间超过3min的瓦斯超限事故,矿必须按重大非伤亡事故亲自主持分析、追查和处理。
第十七条对处置不力、措施不落实并造成连续瓦斯超限的单位,按以下原则和程序分析处罚:
(一)对瓦斯超限问题连续二天得不到解决的,矿必须按重大非伤亡事故组织调查,进行责任追究;
(二)如果同一地点瓦斯超限问题3天内仍得不到解决,多次超限,矿井必须责令超限工作面停产整顿,责令其落实整改。
(三)同一地点瓦斯超限5天未解决,矿井必须责令超限区域实行不少于10天的停产整顿,责令其落实整改。
第十八条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瓦斯超限预警及瓦斯超限处置情况的监督,及时组织分析瓦斯超限预警制度不落实问题和瓦斯超限事故,严肃追查处罚相关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