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斯超限管理办法
防治瓦斯超限管理办法

防治瓦斯超限管理办法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1〕26号文)精神,进一步落实国家瓦斯治理相关政策,强力推进瓦斯综合治理工作,杜绝瓦斯超限事故的发生,根据目前的瓦斯治理现状,特制定防治瓦斯超限管理办法(暂行),请各单位严格遵照执行。
一、瓦斯超限事故的界定(一)瓦斯超限浓度的界定下列情况属瓦斯超限:1。
煤与瓦斯突出采煤工作面进风巷瓦斯浓度≥0.5%时;2。
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前,瓦斯浓度≥0.5%时;3。
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0。
75%时;4.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1.0%时;5。
井下抽放瓦斯泵站下风侧栅栏外瓦斯浓度≥1。
0%时;6。
采煤工作面上隅角瓦斯浓度≥1.0%时;7。
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1。
0%或二氧化碳浓度≥1。
5%时;8。
打钻地点回风侧5m内瓦斯浓度≥1。
5%时;9.电动机及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1。
5%时;10。
停风巷道排放瓦斯过程中,排出的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1。
5%时;11。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内,体积大于0。
5m3的空间内瓦斯浓度≥2%时;12。
专用排瓦斯巷回风流的瓦斯浓度≥2。
5%时.(二)瓦斯超限次数的界定一次停电、停风造成多处超限的按一次超限统计;一处瓦斯源涌出造成多处超限的按一次超限统计;同一地点因同一事故短期内多次瓦斯超限按一次超限统计。
(三)瓦斯超限事故的界定在提前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的情况下发生的瓦斯超限按有计划瓦斯超限进行认定,但是安全技术措施或计划必须经矿长、矿总工程师签字后提前报上一级公司调度室、监控中心.下列情况属有计划瓦斯超限:1。
在提前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有计划的进行检修局部通风机,矿井停电停风演习、矿井反风演习期间的瓦斯超限;2.井下采取水力压裂、水力冲孔、松动爆破等防突技术措施时;3.在采取防喷措施情况下,施工抽放钻孔期间出现的瓦斯超限;4。
瓦斯超限报警管理办法

XXXXXX煤业有限公司煤矿瓦斯超限报警管理办法进一步强化我矿瓦斯超限报警的管理,瓦斯超限报警及时采取针对性的措施,规范瓦斯超限报警处理程序和办法,杜绝瓦斯事故,特制定瓦斯超限报警处理办法:第一条、矿井瓦斯、二氧化碳超限浓度和立即停止作业迅速撤人范围。
1、总回风巷瓦斯或二氧化碳超过0.7%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井下作业人员、水平总回风巷瓦斯或二氧化碳超过0.7%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该水平的作业人员,一翼回风巷瓦斯或二氧化碳超过0.7%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该翼的作业人员。
2、采区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该采区的作业人员,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该采掘工作面的作业人员。
3、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或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该地点的作业人员。
4、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内,体积大于0.5m3的空间内积聚的瓦斯浓度达到2.0%时,附近20m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该地点的作业人员。
5、采掘工作面风流中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该地点的作业人员。
第二条、瓦斯超限停电撤人权利的和程序。
1、煤矿瓦检员、安全员、班组长、调度员、带班矿长等相关管理人员在发现“第一条”的紧急情况时,立即责令现场作业人员必须在第一时间停止作业,按照矿井避灾路线图、避灾指示牌的指引撤到安全地点,并通知电工对瓦斯超限区域的电源进行断电,现场作业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无任何理由、权利阻止和违反停止作业、撤人命令。
否则造成的相关后果及法律责任由阻止和违反停止作业撤人命令的责任人全部承担。
2、煤矿瓦检员、安全员、班组长、调度员、带班矿长等相关管理人员在停止作业和撤人的同时,要及时向矿调度室报告,报告的内容必须详细(包括:超限地点、超限时间、超限浓度等相关内容);值班调度员接到报告后,要立即通知其他可能受威胁区域停产撤人,再向矿级领导报告。
瓦斯超限管理办法

瓦斯超限管理办法为了落实“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观念,保证瓦斯超限时能够迅速处理,并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防止瓦斯事故,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及保利能源公司对瓦斯高标准管理的要求,特制定瓦斯超限管理办法。
1、适用范围适用本矿煤矿生产过程中或因无计划停风造成的瓦斯超限的处理。
2、瓦斯超限处理机构成立以矿技术负责人为组长的瓦斯超限处理领导组,并明确领导组成员及瓦斯超限处理职责。
3、瓦斯超限的处理原则发现矿井各作业地点瓦斯超限时,必须首先通知受瓦斯威胁区域的现场作业人员立即停止作业,切断电源,撤出作业人员,再按照规定程序汇报。
现场安全员必须监督现场停电撤人的执行情况。
无现场作业人员的,按规定程序立即汇报,由矿调度值班领导决定停电撤人事项。
4、瓦斯超限汇报程序及领导组职责:(1)现场瓦斯超限时,矿值班调度员立即通知井下(瓦斯检查员、跟班班长)查明瓦斯超限原因、超限的地点。
(2)矿调度室值班调度员及时通知有关人员5分钟必须到达调度中心,听从指挥。
(3)矿调度室安排现场施工队组织落实断电、撤人、警戒工作。
(4)由总工程师负责分析查找瓦斯超限原因,制定有效措施落实进行处理。
(5)机电部负责瓦斯超限区域停送电工作。
5、瓦斯超限处理措施(1)掘进工作面正常作业瓦斯超限时必须执行以下措施:当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0.8%及以上时,必须停止掘进,切断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所有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撤出工作面人员,设置栅栏,并向矿调度室、通风部等有关部门汇报,由瓦检员负责核准瓦斯浓度(以甲烷传感器和人工检查的最高值为准),符合就地排放瓦斯条件时,由当天值班矿领导或总工程师在矿调度室坐阵指挥,由当班瓦检员和施工队当班负责人负责按措施就地排放,直至瓦斯浓度降到0.5%以下时,方可恢复正常生产,并由监测值班员做好记录备查。
(2)局部瓦斯超限时必须执行以下措施:①当局部区域瓦斯浓度达到1.0%时,必须停止该区域20米及受其影响范围内一切作业活动,由现场当班瓦检员负责采用风袖、风障等导风方法排除瓦斯,直至瓦斯浓度降到0.5%以下时,方可恢复正常作业。
瓦斯超限管理制度汇编

瓦斯超限管理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瓦斯超限管理制度,保障矿井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瓦斯超限是指矿井内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规定的安全标准,具有爆炸危险。
第三条瓦斯超限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煤矿企业的瓦斯超限管理工作。
第四条矿长是瓦斯超限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对本单位的瓦斯超限管理工作负总责。
第五条矿井应当建立健全瓦斯监测系统,定期对矿井内瓦斯浓度进行监测和评估。
第六条矿井应当建立健全瓦斯超限应急预案,对瓦斯超限事故进行预防和应对。
第二章瓦斯超限监测第七条矿井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瓦斯检测仪器,对矿井内各个区域的瓦斯浓度进行实时监测。
第八条矿井应当建立瓦斯监测数据记录和报告制度,对监测数据进行准确记录和汇总,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九条矿井应当定期开展瓦斯监测设备的维护和维修工作,确保设备运行正常。
第三章瓦斯超限预防第十条矿井应当制定瓦斯超限预防措施,加强瓦斯采空区封闭和通风管理。
第十一条矿井应当加强巷道支护工作,减少瓦斯积聚和扩散。
第十二条矿井应当加强瓦斯防治设备的安装和维护,确保设备齐全、完好。
第四章瓦斯超限应急处置第十三条矿井应当建立健全瓦斯超限应急预案,设立专门的应急救援队伍和装备。
第十四条矿井应当加强瓦斯超限事故的演练和培训,提高应急处理能力和反应速度。
第十五条矿井应当定期对瓦斯超限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确保预案的有效性和实用性。
第五章瓦斯超限管理责任第十六条矿井的领导人员应当加强瓦斯超限管理的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感。
第十七条矿井应当建立健全瓦斯超限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瓦斯超限事故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矿井应当加强瓦斯超限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工作,总结教训,完善管理制度。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矿井应当立即落实,确保矿井安全生产。
第二十条瓦斯超限管理制度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各矿井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报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瓦斯超限汇报处置管理制度范文

瓦斯超限汇报处置管理制度范文瓦斯超限汇报处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瓦斯超限的汇报与处置工作,确保生产安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从事瓦斯相关工作的员工。
第三条瓦斯超限汇报处置是指工作人员在生产作业中发现瓦斯超限情况后及时汇报,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处置的工作。
第二章责任分工第四条本单位瓦斯超限汇报处置的责任主体为安全管理部门。
安全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并进行宣传和培训,确保各部门员工熟悉并有效执行本制度。
第五条部门经理负责组织本部门员工按照本制度的要求进行瓦斯超限的汇报与处置工作。
部门经理应当定期组织例会,对瓦斯超限汇报与处置工作进行检查。
第六条物业部门负责设备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应当定期检查瓦斯设备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并进行汇报。
第七条员工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进行瓦斯超限的汇报与处置工作,对于发现的瓦斯超限情况应当立即上报安全管理部门,并与部门经理进行沟通协商,确保瓦斯超限得到及时处置。
第三章瓦斯超限汇报与处置程序第八条员工发现瓦斯超限情况后,应当立即报告所在部门经理,并填写瓦斯超限汇报表,详细描述瓦斯超限的情况。
第九条部门经理收到员工的瓦斯超限汇报后,应当立即通知安全管理部门,并将瓦斯超限汇报表交给安全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安全管理部门收到瓦斯超限汇报后,应当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和评估,确定瓦斯超限情况的严重程度,并提出处置方案。
第十一条安全管理部门将瓦斯超限处置方案报批后,通知相关部门经理按照方案进行处置工作。
相关部门经理应当明确工作时限,并及时向安全管理部门汇报处置进展情况。
第十二条瓦斯超限的处置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增加通风设备、检修设备、调整生产工艺等。
处置工作必须按照安全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并记录处置过程中的重要情况。
第十三条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瓦斯超限处置工作进行检查与评估,发现问题应当及时纠正以确保处置效果。
瓦斯超限处理管理办法

瓦斯超限处理管理办法工区、相关科室:为切实做好防治瓦斯工作,把瓦斯超限作为事故来处理,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追查,杜绝重大瓦斯、煤尘事故的发生,牢固树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瓦斯超限可以避免的理念”,最大限度的降低瓦斯超限次数,规范本矿的瓦斯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瓦斯超限分析追查1、凡瓦斯浓度在1%-2%之间,由安全副主任主持分析追查,工区主任、技术副主任、通防队、监控室值班员及维修人员参加,分析处理结果报矿里。
2、凡瓦斯浓度在2%以上,由工区安全副主任提出申请,通防科主持分析追查,2天内召开分析会。
总工程师、安全副矿长、通防科、安全科及工区相关人员参加。
3、井下所有地点瓦斯浓度超限必须汇报、登记、查询、分析,严格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分析追查。
4、监控室建立瓦斯浓度超限登记和记录台帐。
二、瓦斯超限浓度的认定1、井下现场用甲烷传感器或光学瓦斯检定器,在规定地点测得瓦斯浓度超限和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内体积大于0.5m3的空间内瓦斯浓度≥2%时。
2、甲烷传感器显示值超过报警值的(测试传感器的除外)。
3、传感器报警后突然中断传输或删除该测点,不能正常上传的。
4、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认定为瓦斯超限进行处理。
(1)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管理、使用和维护不善造成系统运行不正常的。
(2)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
(3)监控值班人员脱岗的,弄虚作假的填写报表。
(4)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前瓦斯浓度达到0.5%。
(5)打瓦斯抽放钻孔期间,施工点回风侧5 m内瓦斯浓度超限的。
三、瓦斯浓度超限原因分析的主要范围1、掘进工作面无计划停风停电造成瓦斯超限。
2、回采工作面各检查点的瓦斯超限。
3、采掘工作面瓦斯频繁超限。
4、供电原因导致主扇停运、局扇无计划停风,造成瓦斯超限。
5、通风系统不合理或通风设施损坏,造成瓦斯超限。
6、风筒脱节或损坏,破口缝补不及时造成瓦斯超限。
瓦斯超限管理与汇报程序制度

瓦斯超限管理与汇报程序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瓦斯超限管理与汇报程序,保障矿井生产安全,提高瓦斯管理水平,加强对瓦斯超限情况的监测和处理,提前发现和预防瓦斯事故风险,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煤矿生产中的瓦斯超限管理与汇报。
所有生产单位和相关人员都应遵守本制度,确保矿井生产安全。
第三条本制度内容包括瓦斯监测与报警、瓦斯超限管控、责任与考核等方面,具体规定如下。
第二章瓦斯监测与报警第四条矿井应根据瓦斯爆炸危险性进行设区域设置瓦斯监测点,并配备相应的瓦斯检测设备。
瓦斯监测设备应定期维护检修,确保正常运行。
第五条矿工进入作业面前应对瓦斯监测仪进行校准,确保准确显示瓦斯浓度。
若监测仪器发出报警信号,矿工应立即停止工作,撤离现场,及时上报。
第六条瓦斯检测记录应详细记录瓦斯浓度、检测地点、时间等信息,并进行汇总统计。
监测记录应保存至少三年以上,以备查证。
第七条矿工在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及时上报,并按照相关规定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减少瓦斯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第三章瓦斯超限管控第八条矿井应建立瓦斯超限管控责任制,明确相关人员的责任范围和任务。
对于瓦斯超限情况,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置程序,采取措施减少瓦斯积聚和扩散。
第九条矿井生产中,瓦斯浓度超过规定限值时,禁止继续作业,必须及时疏散职工,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处置。
第十条矿井应根据瓦斯超限情况,制订相应的整改方案,并按计划完成整改任务。
整改后应重新进行瓦斯监测,确认瓦斯浓度在安全范围内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四章责任与考核第十一条矿井管理人员对瓦斯超限情况负有监测和处理责任,应及时上报、处置和整改问题。
对于负有重要责任的人员,将予以相应的处罚和奖励。
第十二条矿井应建立瓦斯超限情况的考核制度,对瓦斯管理不力或发生瓦斯事故的单位和人员将予以问责。
第十三条矿井应定期进行瓦斯安全生产培训和演练,提高职工的瓦斯安全意识和技能,使其能够正确处理各类瓦斯超限情况。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由矿井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经矿井相关单位讨论通过后执行。
公司防止瓦斯超限管理制度

公司防止瓦斯超限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防范瓦斯超限事故的发生,提高公司安全生产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涉及到瓦斯作业的生产单位,包括煤矿、煤化工企业等。
三、责任部门1. 公司安全生产部门负责本制度的制定、解释和管理。
2. 各生产单位负责本制度的贯彻执行,并对瓦斯超限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四、瓦斯超限预防措施1. 严格执行瓦斯监测规程,定期对作业区域进行瓦斯浓度监测,确保瓦斯浓度在安全范围内。
2. 对作业人员进行瓦斯防治知识的培训,提高其防范瓦斯超限事故的能力。
3. 加强对作业设备的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减少瓦斯超限的可能性。
4. 制定瓦斯超限应急预案,对瓦斯超限事故进行预案演练,提高处置能力。
五、瓦斯超限的处理1. 一旦监测到瓦斯超限,立即停止作业,撤离工作人员,并报告负责人。
2. 迅速开展应急处理,采取措施排除事故隐患,稳定事态。
3. 对瓦斯超限事故进行调查并制定事故报告,分析事故原因,提出改进措施。
4. 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保证瓦斯超限事故不重复发生。
六、制度监督与评估1. 公司安全部门定期对各生产单位的瓦斯超限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并对情况进行记录。
2. 每季度进行瓦斯超限工作总结,制定改进措施,并进行落实。
3. 对瓦斯超限工作进行考核,对责任人员进行奖惩和评定,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
七、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由公司安全生产部门负责解释和修改。
发生瓦斯超限事故或相关问题,按照本制度执行。
公司安全生产部门及各生产单位负责对本制度进行宣传,确保全员知晓并严格执行。
公司安全生产部门及各生产单位负责定期对本制度进行更新和完善,保证制度的实效性和适用性。
以上为公司防止瓦斯超限管理制度的详细内容,希望广大职工遵守相关规定,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共同维护公司安全生产环境,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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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超限异常分析制度一、瓦斯误报警、预警、超限事故的界定(一)瓦斯误报警的界定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出现的误报警的两种情形:1、技术缺陷出现的误报警:(1)系统电源故障使甲烷传感器处于时好时坏状态,传输某一种频率信号,出现报警;(2)电桥电阻无故断开,出现报警;(3)转换电路运行当中无故损坏,出现报警;(4)甲烷传感器的航空插头长时间使用后松动,风吹震动频率400-1000赫兹时,出现报警;(5)系统采集甲烷传感器刚通电时的瓦斯显示值,出现报警;(6)主传输线路接线盒接触不好,震动出现瓦斯值频率,出现报警;(7)当线路受到干扰的频率或次频率为400~1000赫兹之间时,出现报警;(8)瓦斯传感器距煤墙小于200mm。
2、凡出现下列情况为人为责任引起的误报警:(1)检修线路时,接线震动频率与瓦斯值频率相同,出现报警。
(2)甲烷传感器受热蒸汽影响,出现报警。
(3)甲烷传感器进水,出现报警。
(4)甲烷传感器受到摔、碰等强烈震动后,出现报警。
(5)采用物品包裹甲烷传感器致使其透气性不好,出现报警。
(6)松香水等碳氢物质浓度超标,出现报警。
(二)瓦斯超限浓度的界定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都应按瓦斯超限统计:1、采掘工作面、上隅角及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1.0%;2、采区回风巷风流瓦斯浓度≥1.0%;3、被串工作面进风流瓦斯浓度≥0.5%;4、打钻钻孔施工点回风侧5m内瓦斯浓度≥1.0%;5、矿井总回风或一翼回风巷中瓦斯浓度≥0.75%;6、移动抽采泵站排放口在采区专用回风巷的,下风侧30m处瓦斯浓度≥1.0%;移动抽采泵排放口在总回风道或一翼回风巷的,下风侧30m处瓦斯浓度≥0.75%;7、有计划地排放瓦斯,第一汇风点下风侧10m处瓦斯浓度≥1.5%;8、其他地点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和上级有关规定的范围。
(三)瓦斯预警浓度的界定凡上述规定的瓦斯超限情况,瓦斯浓度大于等于0.7%小于1%在此范围内的均属于瓦斯预警。
(四)瓦斯预警、超限次数的界定。
1、一次停电、停风造成多处预警、超限的按一次预警、超限;一处瓦斯涌出源造成多处预警、超限的按一次预警、超限;同一地点多次瓦斯预警、超限的要分别进行统计。
2、因监控系统技术缺陷原因或人为原因造成的瓦斯误报警,不作为瓦斯超限统计。
但必须查明原因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查处理。
二、瓦斯预警、超限汇报程序监控中心值班人员发现监控系统出现瓦斯预警、超限报警等情况必须立即通知矿调度中心,矿调度中心在接到监控值班人员汇报后,若发生超限的必须立即通知井下停止超限地点及影响区域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并安排现场跟班队长、瓦斯检查员、安全检查员落实瓦斯超限情况,同时向矿值班领导、总工程师、安全矿长、矿长及相关单位汇报,并向鑫龙公司调度室汇报;若发生预警的必须立即通知井下现场跟班队长、瓦斯检查员、安全检查员落实瓦斯预警情况,同时向矿值班领导、总工程师及相关单位汇报,并向鑫龙公司调度室汇报。
监控中心、调度室值班人员应作好记录,汇报及处理程序具体分为以下三种情形:当采掘工作面、回风巷和采区回风巷瓦斯预警(瓦斯浓度大于等于0.7%小于1%时),调度中心必须立即通知井下现场跟班队长、瓦斯检查员、安全检查员落实瓦斯预警情况,同时向矿值班领导、总工程师及通防部、安全监察部、通风区、主管部室(预警原因涉及到的部门)汇报,并向鑫龙公司调度室汇报。
通防部在接到预警汇报后,要立即落实预警原因,并组织相关人员召开分析会查明原因,属人为原因的要进行追究。
参加分析会人员:通防部、主管部室及相关单位人员。
(二)当采掘工作面、回风巷和采区回风巷瓦斯超限报警(瓦斯浓度大于等于1%小于3%时)或采掘工作面进风巷内瓦斯超限报警(浓度达到0.5%时),矿调度中心必须立即通知井下停止超限地点及影响区域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并安排现场跟班队长、瓦斯检查员、安全检查员落实瓦斯超限情况,同时向矿值班领导、总工程师、安全矿长、矿长及通防部、安全监察部、通风区、主管部室(超限原因涉及到的部门)汇报,并向鑫龙公司调度室汇报。
通防部在接到超限汇报后,要立即落实超限原因,并组织安全监察部、主管部室及相关单位到现场查明原因,升井后必须组织相关人员召开分析会进行追查处理,并将追查处理结果经总工程师签字后上报鑫龙公司调度。
参加分析会人员:总工程师、安全矿长、值班矿领导、通防部、安全监察部、主管部室及相关单位人员。
(三)当采掘工作面、回风巷和采区回风巷瓦斯超限报警(瓦斯浓度大于等于3%时),矿调度中心必须立即通知井下停止超限地点及影响区域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并安排现场跟班队长、瓦斯检查员、安全检查员落实瓦斯超限情况,同时向矿值班领导、总工程师、安全矿长、生产矿长、机电矿长、矿长及通防部、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机电运输部、通风区汇报,并向鑫龙公司调度室汇报。
通防部在接到超限汇报后,要立即落实超限原因,并组织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机电运输部、通风区到现场查明原因,升井后必须组织相关人员召开分析会进行追查处理,并将追查处理结果经总工程师签字后上报鑫龙公司调度。
参加分析会人员:矿长、总工程师、安全矿长、生产矿长、机电矿长、值班矿领导、通防部、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机电运输部及相关单位人员。
(四)当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瓦斯超限报警浓度达到0.75%时,矿调度中心必须立即通知井下所有影响区域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
同时向矿值班领导、总工程师、安全矿长、生产矿长、机电矿长、矿长及通防部、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机电运输部、通风区汇报,并向鑫龙公司调度室汇报。
通防部在接到超限汇报后,要立即落实超限原因,并按照矿领导指示组织相关单位到现场查明原因,升井后必须组织相关人员召开分析会进行追查处理,并将追查处理结果经总工程师签字后上报鑫龙公司调度。
参加分析会人员:总工程师、安全矿长、值班矿领导、通防部、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机电运输部及相关单位人员。
三、瓦斯超限应急处理办法(一)各职能部室及采掘区队领导必须重视瓦斯管理,加强对职工的瓦斯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教育,尤其是现场跟班队长、班组长、瓦斯检查员、安全检查员、监控值班人员和调度员瓦斯意识教育,提高处理瓦斯超限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二)各单位在接到调度电话后,必须立即通知值班领导及有关人员到矿调度现场指挥处理,需要下井处理的必须立即下井。
(三)凡发生瓦斯超限的,监控值班人员要立即对发生瓦斯超限报警地点的传感器数值进行对比、分析,并联系井下现场瓦斯检查员进行确认,如果是瓦斯传感器故障出现的误报警(非瓦斯超限),调度中心必须通知通风区联系井下监测维修工前去处理,监测维修工接到电话后,必须立即前往故障地点进行现场处理,监控维修工到达故障地点后立即向调度电话汇报,故障地点所在区队的机电工必须配合监控维修工进行现场处理。
故障必须在2小时内处理完毕,否则必须在8小时内将故障传感器更换完毕。
四、瓦斯报警、误报警、超限分析处理(一)凡发生瓦斯报警、误报警、超限的,必须由总工程师牵头,通防部组织进行追查处理,并将原因分析、处理结果、防范措施报鑫龙公司通防部、调度室备案,追查必须有记录、有处理结果,并必须在瓦斯超限8小时内追查清楚并上报。
(二)处罚规定1、凡发生瓦斯超限的,瓦斯超限在1%以上(含1%)1.5%以下的(不含1.5%),对责任人罚款500元;给予跟班队长免职处分,并罚款1000元;对队长、支书各罚款2000元、并给予降职三个月处分;对瓦检员罚款300元;对安监员罚款300元;对通风防突部经理、分管副经理各罚款500元。
2、凡发生瓦斯超限的,瓦斯超限在1.5%以上(含1.5)3%以下的(含3%),对责任人罚款1000元;给予跟班队长免职处分,并罚款2000元;给予队长、支书降职半年处分,并各罚款2000元;对瓦检员罚款500元;对安监员、包保领导各罚款500元;对通风防突部经理、分管副经理各罚款500元;对安全监察部经理、分管副经理各罚款300元。
3、凡发生瓦斯超限的,瓦斯超限在3%以上的,对责任人罚款1000元;给予跟班队长免职处分,并罚款2000元;给予队长、支书降职一年处分,并各罚款5000元;对瓦检员罚款1000元,对安监员、包保领导罚款500元;对通风防突部经理、分管副经理各罚款1000元;对安全监察部经理、分管副经理各罚款500元。
4、因其他专业原因(机电运输、顶板等)造成瓦斯超限的,对业务主管责任部室经理和分管副经理的罚款按对应条款通防部正副经理的罚款数执行;对通风防突部、安全监察部正副经理的罚款在上述1、2、3项罚款数额的基础上减半执行。
5、造成瓦斯误超限的,对相关责任人和责任部室比照以上条款降一个级别执行,最低级别的,减半执行。
6、造成瓦斯超限后上级追究的,以上级处理为准,但是不能低于本制度处罚标准。
7、凡发生瓦斯升高的(瓦斯浓度超过0.5%,0.6%以下),对责任区队队长、支书各处以50元罚款;责任区队当班跟班队长处以100元罚款;责任人处以100元罚款;当班瓦斯检查员、安全检查员各处以50元罚款;瓦斯浓度超过0.6%(0.7%以下)对责任区队队长、支书各处以200元罚款;责任区队当班跟班队长处以500元罚款;责任人处以300元罚款;当班瓦斯检查员、安全检查员各处以100元罚款;8、凡发生瓦斯报警的(瓦斯浓度超过0.7%),对责任区队队长、支书各处以500元罚款;责任区队当班跟班队长处以1000元罚款;责任人处以500元罚款;当班瓦斯检查员、安全检查员各处以200元罚款;凡发生瓦斯报警的(瓦斯浓度超过0.8%,1.0以下),对责任区队队长、支书各处以1000元罚款;责任区队当班跟班队长处以1000元罚款,并降职三个月;责任人处以500元罚款;当班瓦斯检查员、安全检查员各处以300元罚款9、凡因人为原因发生误报警的,对责任区队队长、支书各处以500元罚款;责任区队当班跟班队长处以500元罚款;当班班组长处以300元罚款;责任人处以300元罚款。
因系统自身原因(技术缺陷)发生的误报警的,通风区必须进行原因分析,并限期联系厂家进行处理。
10、井下打钻地区(含抽放孔和地质孔)发生喷孔:凡发生瓦斯报警的(瓦斯浓度超过0.7%),对责任区队队长、支书各处以200元罚款;责任区队当班跟班队长处以300元罚款;责任人处以200元罚款;当班瓦斯检查员、安全检查员各处以100元罚款;瓦斯报警浓度超过0.8%,对责任区队队长、支书各处以300元罚款;责任区队当班跟班队长处以500元罚款,;责任人处以300元罚款;当班瓦斯检查员、安全检查员各处以100元罚款;瓦斯报警浓度超过1.0%(小于1.5%),对责任区队队长、支书各处以1000元罚款;责任区队当班跟班队长处以2000元罚款,并降职三个月;责任人处以500元罚款;当班瓦斯检查员、安全检查员各处以300元罚款;9、监控中心必须对瓦斯浓度超过0.5%的地区进行分析统计,通防部每天对该项内容进行检查落实,凡发现采掘地区出现瓦斯浓度超过0.7%不采取措施的,对责任区队当班跟班队长处以500元罚款,当班班组长处以3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