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斯超限责任划分管理规定
煤矿瓦斯超限分级责任追究制度

煤矿瓦斯超限分级责任追究制度
是指针对煤矿瓦斯超限问题,建立的一套责任追究制度。
根据煤矿安全管理要求,煤矿瓦斯浓度超过安全限值会导致严重的安全事故,因此需要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责任追究制度,对超限瓦斯问题进行严肃处理。
该追究制度通常分为以下几个层次:
1. 企业主要负责人层面:对于煤矿瓦斯超限问题,企业主要负责人要承担最高层级的责任,例如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的矿长。
2. 管理人员层面:包括矿井管理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如果发现瓦斯超限问题后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或者监管不到位,也会被追究责任。
3. 现场操作人员层面:包括煤矿瓦斯探测员、瓦斯抽放工、巷道通风工等,如果在操作过程中未正确测量瓦斯浓度、未及时报告瓦斯超限等,也会承担相应责任。
责任追究的方式可以包括警告、罚款、降级、开除等惩罚措施,严重情况下还可能涉及法律追究。
通过建立煤矿瓦斯超限分级责任追究制度,可以加强煤矿瓦斯超限问题的管理和控制,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减少煤矿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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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瓦斯超限标准

煤矿安全规程瓦斯超限标准摘要:一、煤矿安全规程对瓦斯超限的规定二、瓦斯超限对煤矿工作的影响三、煤矿安全规程对矿井瓦斯等级的划分四、矿井瓦斯等级的管理措施五、煤矿发生瓦斯超限事故的案例正文:一、煤矿安全规程对瓦斯超限的规定煤矿安全规程对瓦斯超限有严格的规定。
当瓦斯浓度超过1% 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查明原因并进行处理。
同时,瓦斯检查工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工作并撤到安全地点。
二、瓦斯超限对煤矿工作的影响瓦斯超限对煤矿工作会产生严重的影响。
当瓦斯浓度超过规定值时,容易导致矿工窒息,甚至发生爆炸事故。
因此,煤矿安全规程对瓦斯超限有严格的规定,以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
三、煤矿安全规程对矿井瓦斯等级的划分煤矿安全规程根据矿井瓦斯涌出量、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和瓦斯涌出形式,将矿井瓦斯等级划分为低瓦斯矿井和高瓦斯矿井。
低瓦斯矿井的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10m3/t,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40m3/min;高瓦斯矿井的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 或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40m3/min。
四、矿井瓦斯等级的管理措施根据矿井瓦斯等级的不同,煤矿应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低瓦斯矿井应加强通风和监测,确保瓦斯浓度在安全范围内;高瓦斯矿井则需要采取更为严格的安全措施,如增加通风设备、提高矿工的安全意识等。
五、煤矿发生瓦斯超限事故的案例2023 年8 月2 日,贵州兴旺矿业有限公司金沙县安洛乡兴安煤矿21306 综采工作面t0 激光甲烷传感器、t5 激光甲烷传感器分别发生重大瓦斯超限事故,造成21306 综采工作面及回风流中多个甲烷传感器先后超限报警,其中t5 激光甲烷传感器超限最大值达9.99%,超限时长1 小时3 分29 秒。
该事故暴露出煤矿在瓦斯管理方面的不足,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综上所述,煤矿安全规程对瓦斯超限有严格的规定,矿井瓦斯等级的划分和相应的管理措施对煤矿安全生产至关重要。
瓦斯超限分析处理制度

瓦斯超限分析处理制度瓦斯超限分析处理制度为进一步规范矿井瓦斯管理,提高全矿干部职工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安全意识,杜绝瓦斯超限事故,实现矿井安全生产。
结合我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瓦斯管理职责划分1、生产技术科对采煤队、煤巷队的瓦斯管理工作负监管责任,应加强顶板管理,对因冒顶造成的瓦斯超限事故负责。
2、防突科对抽探队的瓦斯管理工作负监管责任,对因消突不到位或打钻喷孔造成的瓦斯超限事故负责。
3、通风科对通风队的瓦斯管理工作负监管责任,对因通风系统、监控系统管理不善造成的瓦斯超限、误报警负责。
4、机电科对矿井主要通风机可靠运行及局部通风机的供电可靠负监管责任。
5、地测科对水文地质地质资料分析、预测预报负管理责任,对因地质资料错误、老空区突水、误揭煤层等造成的瓦斯超限事故负责。
6、安监科、瓦检大队对因措施落实不到位、现场监管不力造成的瓦斯超限事故负责。
7、调度中心对采煤工作面放煤及平地煤仓装车期间的瓦斯管理工作负责,杜绝因放煤集中或煤仓装车速度较快造成瓦斯超限事故。
8、各生产区队对本队的瓦斯管理工作负全部责任。
二、瓦斯管理1、加强顶板管理,采掘工作面严禁出现空帮空顶,严格执行先护顶后放炮制度;所有采掘工作面必须按设计进行动压注水,控制好注水量,杜绝施工期间因工程质量管理不到位造成瓦斯超限。
2、加强回采工作面老塘管理,挡门严实,放煤后要及时闭帮或打挡风帘,减少老塘窜风;3、采煤工作面要严格控制放煤速度,不得集中放煤,防止因放煤集中造成瓦斯超限。
4、采掘工作面甲烷传感器吊挂要牢固,放炮移动甲烷传感器时,由采掘区队班组长负责移动,必须避开水坑、顶板淋水等地点,同时加强对监测电缆的保护工作。
5、加强回采工作面上隅角的瓦斯管理,回采工作面上隅角必须采取埋管抽放或打挡风帘等措施,防止局部瓦斯积聚。
6、突出危险采掘工作面必须严格落实四位一体防突措施,抽放钻孔及释放钻孔严格按设计施工,避免因防突措施落实不到位造成瓦斯超限事故。
瓦斯超限事故分级追查和处理制度(三篇)

瓦斯超限事故分级追查和处理制度瓦斯超限事故是指瓦斯矿井或其他生产场所中瓦斯浓度超过规定限值,威胁人员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的事故。
为了防止瓦斯超限事故的发生并及时处理,需要建立一套科学的事故分级追查和处理制度。
一、事故分级追查制度(一)事故分类标准根据瓦斯超限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事故分为三个等级:一级事故、二级事故和三级事故。
1. 一级事故:瓦斯浓度超过规定限值,但未达到爆炸极限,对人员和设备未造成重大伤害,事故影响范围较小。
2. 二级事故:瓦斯浓度超过规定限值,达到爆炸极限,或者瓦斯爆炸导致人员伤亡和设备损坏,事故影响范围较大。
3. 三级事故:瓦斯爆炸严重导致多人死亡、大面积毁坏和破坏,事故影响范围广泛。
(二)事故发生后的处理流程1. 一级事故处理流程:a. 确认事故发生,并尽快报告相关部门;b. 迅速采取措施,保护人员和设备的生命安全;c. 分析事故原因,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并立即实施;d. 组织事故现场的排查和处置工作;e. 撤离事故现场,对涉事人员进行伤情评估和医疗救治;f. 详细记录事故经过和处理措施,形成事故报告。
2. 二级事故处理流程:a. 确认事故发生,立即通知有关部门;b. 疏散涉事人员,并进行伤情评估和医疗救治;c. 隔离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散蔓延;d. 综合分析事故原因,制定有效的控制措施;e. 组织事故现场的调查和处置工作;f. 根据事故事实,追究责任并处以相应的处罚。
3. 三级事故处理流程:a. 确认事故发生,并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b. 疏散所有人员,并进行紧急救援工作;c. 隔离事故现场,防止进一步扩大事故范围;d. 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全面的调查分析;e. 根据调查结果,追究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罚;f. 总结经验教训,形成事故处理报告。
二、事故处理制度(一)责任追究制度对于瓦斯超限事故处理中涉及的责任人员,要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主要分为三个层次:1. 事故责任人员:主要是指事故发生单位的管理人员,如矿长、井长等,对他们进行责任追究,包括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
矿井瓦斯管理及超限处理制度

矿井瓦斯管理及超限处理制度一、矿井瓦斯管理(一)通风区每月编制矿井瓦斯检查点设置计划,报矿总工程师审批后认真组织实施。
检查地点的设置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49条的规定。
(二)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瓦斯涌出量比较大,变化异常的个别采掘面都必须设专人、专头随时检查瓦斯。
瓦斯检查员发现瓦斯超限时,有权决定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三)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实时监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变化及被控设备的通、断电状态。
监控室落实人员24小时值班,发现井下瓦斯超限报警时,立即向有关领导汇报,矿井必须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四)矿井必须有完善的独立通风系统,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布置采掘工作面,防止不合理集中生产和突击生产。
(五)局部通风机必须由指定人员管理,保证正常运转。
严禁使用3台以上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
使用2台局部通风机向同一地点供风的,必须同时实现风电闭锁。
(六)机车进入回风区域必须带便携式瓦斯检测仪。
二、瓦斯超限处理(一)井下严禁瓦斯超限作业,瓦斯超限作业,必须严肃追查处理。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L0%时,必须停止使用电钻;瓦斯浓度达到L5%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爆破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严禁爆破;爆破作业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
(二)临时停工地点不得停风,若发生临时停风或局扇无计划停电停风,必须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入内,长期停风区域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
(三)井下工作面和其他工作地点不得有瓦斯积聚(瓦斯浓度在2%以上,体积达0.5m3以上),若发现瓦斯积聚必须进行追查处理;井下工作面严禁瓦斯超限作业,一经发现,必须作为事故认真追查当班瓦检员和施工队(组)的责任,严肃处理。
(四)井下发现瓦斯积聚或超限,矿总工程师必须立即查明原因,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如当班处理不完,瓦检员必须在现场交接班Q绝不允许违背《规程》随意提高瓦斯管理浓度,否则不论造成事故与否,都要追究矿长和总工程师的责任。
瓦斯异常区管理规定

瓦斯异常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管理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确保企业的安全生产,防止瓦斯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本规定遵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企业生产过程中存在瓦斯异常区的场合及相关人员。
第三条术语定义1.瓦斯异常区:指企业生产过程中可能存在瓦斯超标的地方。
2.瓦斯监测系统:指用于监测瓦斯浓度和掌控瓦斯超标的设备和系统。
第二章管理责任第四条负责人员责任1.企业负责人应订立本规定并组织实施,确保规定的有效性;2.负责人员应加强对瓦斯异常区的管理和掌控,明确责任分工,落实到岗位责任;3.负责人员应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本领。
第五条监测与评估责任1.企业应建立瓦斯监测系统,定期对瓦斯异常区进行监测和评估;2.监测人员应具备相关知识和技能,能够娴熟操作监测设备和掌握监测方法;3.监测人员应及时发现瓦斯超标情况,并立刻采取应急措施,通知相关部门。
第六条报告与处理责任1.监测人员发现瓦斯异常区存在超标情况时,应立刻向上级汇报,并依照应急预案进行处理;2.监测人员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相关人员,确保场内人员安全疏散,并采取措施掌控瓦斯超标。
第七条违规责任1.对于在瓦斯异常区管理中存在违规行为的责任人员,将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2.假如导致严重后果的,依法追责,相关责任人员将承当相应的刑事责任。
第三章瓦斯异常区管理规定第八条瓦斯浓度掌控1.瓦斯浓度超标时,应立刻采取措施降低瓦斯浓度至安全范围内;2.瓦斯浓度超出肯定标按时,应立刻停工,疏散人员,并进行系统检修。
第九条安全警示标识1.瓦斯异常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指示人员注意,禁止进入;2.安全警示标识应具备醒目、易识别、耐腐蚀等特点,定期检查维护和修理。
第十条安全防护装备1.进入瓦斯异常区的人员应佩戴符合规定的安全防护装备;2.安全防护装备应具备耐高温、防火、防爆等性能,经过检测合格后才略使用。
瓦斯超限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瓦斯超限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预防瓦斯事故,必须遏制瓦斯超限,瓦斯超限就是事故。
为此,特制定瓦斯超限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如下:一、瓦斯超限事故的分级1、一般事故: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
2、较大事故:瓦斯浓度达到3%~5%。
3、重大事故:瓦斯浓度大于5%或发生煤与瓦斯突出的。
(煤与瓦斯突出的判定标准执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规范》<AQ1024-2006>5.1和5.2条款)二、瓦斯超限事故的追查对瓦斯超限事故的追查实行分级管理。
1、一般瓦斯超限事故,由各矿井组织追查分析。
由矿安检部门组织追查分析,安全副矿长、矿总工程师必须参加,因机电原因造成的瓦斯超限事故,机电矿长必须参加,一月内发生三次及以上瓦斯超限事故矿长必须参加。
2、发生较大或重大瓦斯超限、瓦斯超限频繁(10天内发生3次以上瓦斯超限)及集团公司认为性质严重或有必要追查的瓦斯超限事故,由集团公司安监局牵头、通风处、生产处、机电处、资源环境局等相关业务处室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追查分析。
三、瓦斯超限事故的责任追究1、一般瓦斯超限事故由各煤矿生产、建设单位建立制度,矿安检部门按制度进行责任追究,必须问责到业务科室及超限头面的队长、跟班副队长、当班班长、瓦检工、防突员、安检工等。
2、高瓦斯矿井发生较大及其以上瓦斯超限的,低瓦斯矿井发生一般及其以上瓦斯超限的,当月内发生三次(含三次)以上瓦斯超限的,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矿长、资源整合主体的董事长或总经理、基本建设矿井的负责人)在次日集团公司早调度会上作检查,并在集团公司召开的安全讲评会议上剖析瓦斯超限事故的原因、教训,并汇报采取的措施。
3、因供电系统无计划停电、停风造成的瓦斯超限,非本矿原因的不追究本矿责任;否则追究机电副总工程师、机电副矿长的责任。
4、瓦斯超限事故的奖惩:(1)年度内高瓦斯矿井发生一次较大瓦斯超限事故、低瓦斯矿井发生一次一般瓦斯超限事故对矿领导班子成员及通风副总工程师各罚款3000元,罚款以现金形式交财务中心。
瓦斯超限责任追究制度

瓦斯超限责任追究制度一、引言瓦斯超限事故是煤矿安全生产的重大隐患,一旦发生,将给矿工的生命安全和企业的财产安全带来严重的威胁。
为了切实加强瓦斯超限事故的防范工作,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和企业的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责任追究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矿在生产过程中因管理不善、操作失误、设备故障等原因导致的瓦斯超限事故的责任追究。
三、责任追究原则1. 事故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依法依规的原则。
2. 事故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3. 事故责任追究应当坚持责任追究与整改提升相结合的原则,通过事故责任追究,推动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的提升。
四、责任追究程序1. 事故发生后,事故调查组应当立即开展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事故责任,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2. 事故调查组应当由矿长、总工程师、安全总监、相关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专家组成。
3.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5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经矿长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4. 矿长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事故处理决定,并报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五、责任追究方式1. 对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方式包括: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开除等。
2. 对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应当根据事故性质、责任大小、危害后果等因素综合考虑。
3. 对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应当依法依规进行,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六、责任追究的实施1. 事故责任追究的实施由矿长负责,相关部门协同配合。
2. 事故责任追究的实施应当公开、透明,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3. 事故责任追究的实施应当与整改提升相结合,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七、责任追究的监督1. 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事故责任追究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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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岳煤通字〔2012〕14号
制定单位:通风科
颁布日期:2012年2月28日
岳城煤矿瓦斯超限责任划分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瓦斯及监测监控系统管理,有效控制瓦斯超限及误报警事故,强化瓦斯超限误报警责任划分,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瓦斯超限及误报警事故根据专业管理权限及业务保安责任实行专业负责制,分别由通风、机电、生产等专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矿属各单位。
第二章责任划分
第四条凡以下原因发生的瓦斯超限及误报警事故,由通风专业负责。
1.通风系统设置不合理、运行不稳定引起的瓦斯超限事故;
2.局扇安设地点不正确或全风压供风处配风不足,发生循环风引起的瓦斯超限事故;
3.瓦斯抽采工程及防突措施实施不到位,工作面预抽不到位
引起的瓦斯超限事故;
4.瓦斯抽采系统管理不到位,因管路积水、堵塞而导致抽采系统运行不畅引起的瓦斯超限事故;
5.采掘工作面割出钻孔引起的瓦斯超限事故;
6.爆破作业过程中引起的瓦斯超限事故;
7.瓦斯抽采工程实施过程中引起的瓦斯超限事故;
8.排放瓦斯过程中引起的瓦斯超限事故;
9.通风系统调整过程中引起的瓦斯超限事故;
10.井下瓦斯抽采管路改造期间引起的瓦斯超限事故;
11.移动探头过程中引起的瓦斯超限事故;
12.因通风设施施工质量引起的瓦斯超限事故;
13.井下硐室及非采掘作业地点出现的瓦斯超限事故;
14.传感器因位置设置不当引起的瓦斯误报警事故。
第五条凡以下原因发生的瓦斯超限及误报警事故,由机电专业负责。
1.主扇、局扇无计划停电停风引起的瓦斯超限事故;
2.瓦斯抽采泵站无计划停运引起的瓦斯超限事故;
3.地面瓦斯抽采管路损坏或抽采泵站运行不正常而引起的瓦斯超限事故;
4.瓦斯抽采泵站室内、加压泵站室内因气体泄露而引起的瓦斯超限事故;
5.地面筒仓因抽排风机运行不正常、皮带走廊因通风不畅造成的瓦斯超限事故;
6.地面其它用气地点因瓦斯泄露造成的瓦斯超限事故;
7.监测监控系统本身故障造成的瓦斯误报警事故;
8.监测监控操作人员未按程序、规定或措施操作引起的瓦斯误报警事故。
第六条凡以下原因发生的瓦斯超限及误报警事故,由生产专业负责。
1.采掘工作面因不均衡生产而引起的瓦斯超限事故;
2.未严格执行以风定产措施,超通风能力生产引起的瓦斯超限事故;
3.掘进工作面未及时续接风筒、风筒连接质量不合格以及风筒断开导致风量不足引起的瓦斯超限事故;
4.顶板管理不到位,顶板大面积垮落引起的瓦斯超限事故;
5.生产过程中损坏通风设施而引起的瓦斯超限事故;
6.因巷道通风断面变小不能满足通风需求而引起的瓦斯超限事故;
7.锚杆、锚索钻孔施工过程中引起的瓦斯超限事故;
8.生产过程中损坏监测监控系统及设施引起的瓦斯误报警事故。
9.运输过程中同时打开两道风门,造成风流短路引起的瓦斯
超限事故;
10.运输过程中挂断、挂破风筒,造成漏风或风流短路引起的瓦斯超限事故;
11.运输过程中撞坏风门、临时调风板墙等通风设施,导致通风系统紊乱引起的瓦斯超限事故;
12.运输过程中撞坏抽采管路或抽采设施引起的瓦斯超限事故;
13.运输过程中撞断监测线路和监测监控设施引起的误报警事故。
14.井下勘探钻孔施工作业过程中引起的瓦斯超限事故;
15.采掘作业过程中误揭构造引起的瓦斯超限事故;
16.地质预测预报结果不准确而引起的瓦斯超限事故。
第七条凡以上原因外发生的瓦斯超限及误报警事故,按照事故分析组分析结果,分别由相应专业承担责任。
第三章管理要求
第八条瓦斯超限及误报警事故的汇报程序
发生瓦斯超限或误报警事故的地点,必须按照规定停止作业。
由队组跟班干部把超限或误报警的基本情况汇报给通风调度。
矿通风调度向通风科值班干部、通风科科长、矿总工程师汇报后,经确认后,及时向沁秀公司调度和通风调度汇报。
通风科值班干部在事故发生后半小时内填写《瓦斯超限(误报警)事故汇报单》,
经分管专业矿领导审核签字后上传沁秀公司通风调度。
第九条瓦斯超限及误报警事故的追查分析
瓦斯超限及误报警事故的追查分析按《岳城煤矿瓦斯超限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瓦斯超限及误报警事故分析结果上报
瓦斯超限及误报警事故分析完毕后,安监科要按要求填写《瓦斯超限(误报警)事故追查处理报告单》,并及时上报沁秀公司调度和通风调度。
第十一条监测监控计划上传相关规定
监测监控调校、断电、检修等正常计划必须提前1天上传沁秀公司通风调度;有计划停电停风,可能造成瓦斯超限的,计划实施前2小时内必须将由矿总工程师签字的计划单传沁秀公司调度和通风调度,否则按无计划瓦斯超限(误报警)追查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规定解释权属矿井,由通风科代为矿井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