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上海市国有资产营运机构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沪国资委办(2004)99号
上海国资预算管理办法

上海国资预算管理办法篇1:上海国资预算管理办法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文件沪国资委秘[2003]54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有关企业、单位:为了加强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的有关规定,我委研究制定了《上海市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我委确定的试点范围,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予以试行。
在试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反馈,以便总结经验,加以完善。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〇〇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上海市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规范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国有资产经营预算(以下简称营运机构预算)工作,提高国有资产整体营运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营运机构预算是指国有资产营运机构(以下简称营运机构)以国有资产结构调整和产业发展为导向,编制的关于国有资产的投入、调整、收益管理的年度营运计划。
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固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负责本市营运机构预算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责任主体)在营运机构预算的编制、执行工作中,市国资委派出的产权代表(以下简称产权代表)应当贯彻出资人意图,监督预算的实施,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五条(工作组织)营运机构应当明确营运机构预算管理的相关机构或者部门,并形成相应的工作机制,确保营运机构预算的及时编制和有效执行。
第六条(会计核算方法)营运机构预算采用权责发生制的会计核算方法。
第七条(预算年度)营运机构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八条(计算单位)营运机构预算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第二章预算内容和编制第九条(预算内容)营运机构预算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预算年度开始时的固有资产总量、结构和分布;(二)预算年度内的重大资产运作事项;(三)预算年度结束时的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和分布。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金规〔2021〕3号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上海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金规〔2021〕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上海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2021年7月26日上海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融资租赁公司经营行为,加强监督管理,防控行业风险,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22号),以及《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制度,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公司,是指依法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不含金融租赁公司)。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
从事融资租赁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本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安全审慎、规范有序、创新发展的原则,坚持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和深化金融改革的目标,推动融资租赁公司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本市融资租赁行业信息共享与协同监管机制,完善本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体系,研究解决行业重大问题、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切实加强行业监管、防范行业风险、促进行业发展。
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二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沪财教[2010]7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市级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市级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四条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五条市财政局、市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
第六条市财政局、主管部门对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市财政局安排市级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参考依据,市级事业单位应当依据其办理产权变动和进行账务处理。
账务处理按照现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市级事业单位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处置范围和基本程序第八条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闲置资产,报废、淘汰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按资产性质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
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九条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按以下权限予以审批:(一)市级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土地、房屋构筑物、机动车辆(含摩托车)、无形资产中的土地使用权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无论价值大小,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二)市级事业单位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账面原值)在30万元以上(不含30万元)的国有资产,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三)除上述(一)、(二)项规定外的国有资产处置,由市财政局授权主管部门进行审批,主管部门应于批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文件报送市财政局备案。
上海市国有资产营运机构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PPT

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的审议情况说明及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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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度投资计划
审核重点 投资方向与国资调整和发展方向是否一致 投资规模与融资能力是否匹配 投资是否集中于企业核心业务 从全局考虑是否存在重复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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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度投资计划
调整事项 企业重组、联合与兼并 企业国资战略规划进行重大调整 其他重大变化
*3、计划外投ຫໍສະໝຸດ 项目*9、投资管理制度
根据《办法》修订内部投资管理制度 2004年9月30日前至市国资委备案 日后修改内部投资管理制度,及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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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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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投资信息
季报的主要内容 投资总体情况 金融投资情况 重大投资项目实施情况 投资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下阶段工作措施 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重大投资项目的开工、进展及竣工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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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监事会投资监管职责
确保监事会对投资项目的知情权 对年度投资计划和计划外项目提出意见 定期、不定期提交企业投资情况评价报告 对照可行性研究报告跟踪项目达纲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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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内容 实施过程和实际运行情况的全面评价 与可研报告的目标要求对比分析 发生差异的原因总结 综合评价结论(问题、纠偏措施) 重大投资项目后评估报告的上报要求 后评估结束后 1 个月内报市国资委备案
5、投资决策后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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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年度投资分析报告
主要内容(范式) 年度投资计划实施总体概况 金融投资实施情况 重大投资项目实施情况 计划外投资项目实施情况 下一步改进投资管理的措施 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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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度投资计划
编制程序
产权代表向国资委报送下年度投资计划草案(四季度)
国资委审核草案并向产权代表反馈意见
产权代表组织修改、完善,提交董事会审议
经审议决定的投资计划报国资委备案
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促进国有资产合理配置,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市级行政单位履行职能,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级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市级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单位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和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1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政府机管局”)按规定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二)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三)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第六条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七条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八条市财政局是本市负责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
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根据国家和本市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市2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三)负责会同市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市市级行政单位相关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资产配置事项中除办公用房和公务用车以外的资产项目配置的审批;(四)负责市级行政单位对外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审批;(五)负责组织本市市级行政单位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六)负责本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七)建立和完善本市市级行政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市级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八)对市级行政单位和区县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九)负责汇总本市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工作情况,向市政府和财政部报告。
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12.02•【字号】沪府机管[2011]202号•【施行日期】2011.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机管〔2011〕202号)市级机关各单位:为了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保障市级行政单位履行职能,按照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责分工原则,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以及《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沪财行〔2010〕6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包括市政府驻外办事处及工商局、地税局、质量技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垂直管理系统行政单位)、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以下统称市级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行为。
第三条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当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跟踪管理和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市级行政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的具体管理工作,接受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政府机管局)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市级行政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明确主要负责人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确定本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责任部门和管理人员,落实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沪财教[2011]43号 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沪财教[2011]43号 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90c1bea9f524ccbff12184ec.png)
沪财教[2011]43号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本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及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市级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投资回报、风险控制、跟踪管理和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等,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五条市财政局、市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市级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的具体管理。
第六条市财政局对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事项的批复,是市级事业单位办理产权登记和账务处理的重要依据。
账务处理按照现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市级事业单位应对本单位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第八条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按照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第九条市级事业单位拟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的权属应当清晰。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进行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
第二章资产自用第十条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自用管理应本着实物量和价值量并重的原则,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完善资产管理账表及有关资料,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并对资产丢失、毁损等情况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一条市级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自用国有资产的验收、领用、使用、保管和维护等内部管理流程,并加强审计监督和绩效考评。
第十二条市级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对单位购置、接受捐赠、无偿划拨等方式获得的资产应及时办理验收入库手续,严把数量、质量关,验收合格后送达具体使用部门;自建资产应及时办理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编报以及按要求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
《上海市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7月18日)

上海市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八日沪国资委办[2012]230号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出资监管企业、委托监管单位:为加强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境外企业经营行为,维护境外国有资产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6号)、《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7号)和《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8号)等有关规定,现将《上海市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并及时反馈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八日上海市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境外企业经营行为,维护境外国有资产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参照《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6号)、《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7号)和《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以下简称出资监管企业)、市国资委委托监管单位所监管企业(以下简称委托监管企业)及其各级独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各级子企业),在境外以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的国有权益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境外企业,是指出资监管企业、委托监管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在我国境外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依据当地法律出资设立的独资及控股企业。
(本办法第十六条按照《上海市境外企业国有产权监督管理实施办法》(附件一)的适用范围执行)第三条市国资委依法对出资监管企业境外国有资产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制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组织开展出资监管企业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资产统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等基础管理工作;(三)督促、指导出资监管企业建立健全境外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体系,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四)依法监督管理出资监管企业境外投资、境外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重大事项,参与协调处理境外企业重大突发事件;(五)按照《上海市国资系统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暂行规定》(沪国资委办[2008]53号)规定,组织开展境外企业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赋予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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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沪国资委办[2004]99号
上海市国有资产营运机构
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投资事项)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营运机构(以下简称营运机构)投资事项包括营运机构的对外投资(包括设立全资企业、国内外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等)、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金融投资(包括证券、期货、委托理财等的投资)等。
第三条(营运机构职责)
营运机构是投资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二)负责投资决策并承担投资风险;
(三)开展投资分析,组织投资管理。
第四条(产权代表职责)
在对投资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营运机构国有资产产权代表(以下简称产权代表)负责贯彻出资人意图,报告投资管理情况。
第五条(监事会职责)
营运机构监事会负责对营运机构执行本办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报告有关情况。
第六条(市国资委职责)
市国资委对营运机构的投资活动履行出资人职责,主要职责是:(一)组织研究国有资本投资导向;
(二)审核营运机构的年度投资计划,核准营运机构的计划外投资项目,根据需要对营运机构的重大投资项目实施备案管理;
(三)组织开展投资分析活动,对重大投资项目(含金融投资)组织实施稽查、审计、后评估等动态监督管理。
第七条(年度投资计划)
营运机构应当制定年度投资计划。
年度投资计划包括以下重点内容:
(一)年度投资规模与投资结构;
(二)投资方式及其比重结构;
(三)年度投资进度安排;
(四)投资项目汇总表。
第八条(年度投资计划编制程序)
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每年第四季度由产权代表向市国资委提交本机构下年度投资计划草案,并提供重大投资项目的项目计划书(或建议书)等相关文件或者材料;
(二)市国资委对营运机构投资计划草案进行审核,并向产权代表反馈审核意见;
(三)产权代表根据市国资委审核意见,组织修改、完善年度投资计划,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未设董事会的营运机构依据企业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审议;(四)产权代表将经审议决定的投资计划报送市国资委备案。
第九条(年度投资计划审核)
市国资委审核营运机构年度投资计划的重点为:
(一)投资方向与国有资产调整和发展方向是否一致;
(二)投资规模与融资能力是否相匹配
(三)投资是否主要集中于企业核心业务;
(四)从国有资产全局出发是否属于过度重复投资;
第十条(年度投资计划的调整)
营运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年度投资计划。
遇特殊情况需调整年度投资计划,应当充分说明原因及调整内容,并及时报市国资委核准。
第十一条(投资项目管理)
市国资委根据需要对部分国有资产重大投资项目实施备案管理;对计划外投资项目,市国资委按照第九条规定的内容履行核准手续。
国有资产重大投资项目的数额标准和需实施备案管理的投资项目由市国资委商各营运机构确定。
凡需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的投资项目,由营运机构按相关管理部门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负责报送。
第十二条(金融投资管理)
严格限制产业性集团从事期货投资、股票投资和委托理财,适度控制营运机构购买债券和基金。
营运机构的金融投资规模和比例应当与自身的权益和财务融资能力相匹配。
第十三条(重大投资项目的检查与监督)
市国资委对营运机构已实施的重大投资项目定期组织审计监督检查。
营运机构监事会应当及时了解并定期报告重大投资项目的监督情况。
第十四条(投资决策后评估)
在投资项目完成(或竣工)一年后,营运机构应当组织投资决策后评估工作,重大投资项目的后评估报告应当报市国资委。
第十五条(营运机构年度投资分析报告)
营运机构应当编制年度投资分析报告,全面反映企业通过投资活动带动国有资产发展和结构调整情况以及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金融投资情况、项目投资回报等投资进展及效益情况,并于下年度3月底前将有关情况报市国资委。
第十六条(营运机构投资管理制度备案)
营运机构应当依据本办法并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投资管理制度, 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七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试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对本办法施行之日前尚未完成的投资项目,原则上按原项目计划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