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国资委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国资委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国资委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5.14•【字号】沪国资委分配[2009]216号•【施行日期】2009.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国资委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国资委分配[2009]216号)各出资企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9]32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市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办发[2009]10号)的要求,结合市国资委实际情况,现将市国资委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请加强领导,结合实际,抓紧细化本系统实施方案,抓紧动员部署,加强督促检查,及时解决突出问题和治理重大隐患,并定期向市国资委报送安全生产“三项行动”进展情况,确保取得实效,为迎接国庆60周年和筹办世博会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四日关于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9]32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市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办发[2009]10号)的要求,结合系统实际情况,现拟订市国资委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广泛开展安全生产教育活动,推进安全文化建设,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社会氛围,提高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以隐患治理行动为主线,突出源头管理,着力标本兼治,推进各类重大隐患的有效治理,进一步夯实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工作。
工作目标:通过开展“三项行动”,使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落到实处,安全生产责任制进一步得到落实,使企业新进人员和农民工得到全面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广大从业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安全生产技能得到进一步提高;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监管,治理违规违章行为,切实解决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为促进本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营造世博会良好环境提供安全保障。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后评价管理办法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沪国资委预算﹝2014﹞231号)第一条为加强对市国资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的管理,强化资金使用责任,提高资金使用效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国资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后评价(以下简称支出后评价)是指市国资委根据设定的支出目标或要求,应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对支出的规范性、经济性和效益性进行全面、客观、综合的评价。
第三条支出后评价的对象为在市国资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安排的所有支出事项,重点是具有明显经济影响和社会影响的技术创新和能级提升项目、资本性支出项目等。
与其他政府职能部门相关的支出事项,如有关部门已实施过评价的,原则上不再进行评价。
第四条支出后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科学规范。
遵循规范的评价程序,采用科学的评价手段,采取定量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评价方法。
(二)客观公正。
以事实为依据,通过收集可靠详实的资料,为评价结果提供合理有力的支撑。
(三)细化分类。
综合考虑支出的方式、对象、目标、金额等因素,区分不同的支出情况,细化评价。
(四)突出绩效。
针对支出及其产生的效益进行评价,重点体现支出与效益之间的对应关系。
第五条支出后评价原则上在资金下拨后的下一年度进行。
其中,技术创新和能级提升项目一般在项目完成验收后的第二个年度起进行评价;资本性支出项目一般在主要投资完成或项目达纲后的第二个年度起进行评价。
第六条支出后评价的主要依据包括:(一)国家、本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政策、制度、标准;(二)国家、本市各级政府制定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三)本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四)评价支出涉及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财务及资金管理有关制度、财务会计资料等;(五)申请资金时提出的项目或支出目标及相关材料;(六)相关审计报告及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支出后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决策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二)资金投入和项目实施情况;(三)支出目标实现程度及效果。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操作手册》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操作手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2.12.31
•【字号】沪国资委评估〔2012〕468号
•【施行日期】2012.12.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
正文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操作手册》的通知
沪国资委评估〔2012〕468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资产评估项目管理,规范资产评估的操作程序,提高评估报告审核质量,我委制定了《上海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操作手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委。
各区县国资委可结合本区(县)具体情况,参照执行。
原《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操作手册(2006版)》即日起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
1.评估核准备案操作手册
2.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
3.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4.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5.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2年12月31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本市国有企业合并财务决算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本市国有企业合并财务决算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1.07•【字号】沪国资委统〔2004〕10号•【施行日期】2004.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本市国有企业合并财务决算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国资委统〔2004〕10号各有关单位:为了规范国有企业集团编报合并财务决算报表工作,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现就企业集团在编制合并财务决算报表时的合并原则、编制范围、内容和要求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企业合并财务决算报表的编制原则合并财务决算报表,必须符合会计报表编制的一般原则和基本要求。
这些基本要求包括真实可靠、全面完整和编报及时。
合并财务决算报表又与个别会计报表不同,它反映母公司和子公司组成的企业集团整体财务情况,反映的是若干个法人共同形成的会计主体的财务情况。
因此,合并财务决算报表的编制除在遵循会计报表编制的一般原则和要求外,还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和要求:(一)以个别会计报表为基础编制;(二)一体性原则;(三)重要性原则。
二、企业合并财务决算报表的编制范围有资产纽带关系的集团型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将全部所属子企业年度财务决算进行合并,逐级编制企业集团年度财务决算合并报表。
企业财务决算合并报表范围包括:1、企业所属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境内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2、企业所属境外(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3、企业所属按规定执行金融会计制度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三、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的合并内容企业编制年度财务决算合并报表,应当将企业及所属子企业之间的内部交易、内部往来进行充分抵消,对涉及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成本和费用、利润及利润分配、现金流量等财务决算的相关指标数据均应按合并口径进行剔除。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市国资委管理企业2014年度财务决算管理和决算报告编制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市国资委管理企业2014年度财务决算管理和决算报告编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12.24•【字号】沪国资委评价〔2014〕419号•【施行日期】2014.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市国资委管理企业2014年度财务决算管理和决算报告编制工作的通知沪国资委评价〔2014〕419号各委管企业、委托监管单位:为做好2014年度财务决算管理与报表编制工作,真实反映企业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促进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财务管理水平,根据《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5号)和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做好2014年度中央企业财务决算管理及报表编制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14﹞175)等有关规定,现将2014年度企业财务决算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不断提高决算管理工作水平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是企业配置资源、管控风险的基本依据。
各企业要紧密结合当前经济运行特点,进一步加强工作组织,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工作任务。
一是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
财务决算工作内容涵盖企业全年各类业务,工作量大,涉及部门多,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统一工作标准,严格工作规范,统筹协调各级子企业、各职能部门和业务单元的决算工作任务、完成时间节点,形成协同高效的工作机制。
二是强化以前年度问题整改。
坚持问题导向,对以前年度财务决算以及各类审计、检查指出的问题,进行梳理分类,提出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检查整改效果,并在全集团范围内举一反三,查找管理漏洞,改进和优化内部控制,形成管理闭环。
三是创新财务决算编制方法。
探索通过集成业务管理系统、会计核算系统和财务报告系统,优化财务决算编制流程,提高财务决算工作效率。
四是加大财务决算审核力度。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延长《关于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的实施办法》有效期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延长《关于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的实施办法》有效期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4.04.15
•【字号】沪国资委法规〔2024〕75号
•【施行日期】2024.04.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企业改革
正文
市国资委关于延长《关于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
革的实施办法》有效期的通知
沪国资委法规〔2024〕75号
各有关单位:
经评估,《关于印发〈关于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国资委分配〔2019〕76号)需继续实施,有效期延长至2029年4月18日。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4年4月15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出资监管企业主业目录(第二批)》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出资监管企业主业目录(第二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7.11.29
•【字号】沪国资委规〔2007〕806号
•【施行日期】2007.11.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
正文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出资监管企业主
业目录(第二批)》的通知
沪国资委规〔2007〕806号各出资监管企业:
为加快推进本市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引导各出资监管企业做强做大主业,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实现国有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我委在确认并公布第一批出资监管企业主业的基础上,又对第二批出资监管企业主业进行了确认。
现将经确认的第二批出资监管企业主业予以公布。
请第二批出资监管企业按照《关于公布《出资监管企业主业目录(第一批)》的通知》(沪国资委规[2007]682号)的精神,进一步加强企业战略管理,制订企业国资战略规划,明确发展方向;坚持突出主业,严格控制不属于主业的投资活动,集中有限资源加快发展主业;积极推进内部资源整合,优化业务构成,逐步退出非主业,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特此通知
附件:《出资监管企业主业目录(第二批)》(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市国资委出资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市国资委出资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1.26•【字号】沪国资委评价[2010]34号•【施行日期】2010.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市国资委出资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国资委评价[2010]34号)各出资企业:为进一步规范市国资委出资企业对外捐赠行为,维护国有股东权益,引导企业正确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国家救灾、扶危济困等救助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9]317号)等规定,现就加强市国资委出资企业对外捐赠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对外捐赠管理,确保捐赠行为规范各出资企业要高度重视对外捐赠管理工作,认真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规范对外捐赠行为,坚持量力而行原则,切实有效维护股东权益。
各出资企业应制订和完善对外捐赠管理制度,对所属各级子企业对外捐赠行为实行统一管理(除上市公司、中外合资企业遵循其章程规定外),明确对外捐赠事项的管理部门,落实管理责任;规范内部审批程序,细化对外捐赠审核流程,确保对外捐赠行为规范操作。
二、明确对外捐赠范围,合理确定捐赠规模各出资企业应当明确规定对外捐赠支出的范围,同时还应充分考虑自身经营实力和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对外捐赠支出的规模。
1、对外捐赠的范围对外捐赠范围包括向受灾地区、定点扶贫地区、定点援助地区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的救济性捐赠,向教科文卫体事业和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公益性捐赠,以及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其他捐赠等。
2、对外捐赠的资产用于对外捐赠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责明确,并为企业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包括现金资产和实物资产等。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地方国有企业不实资产核销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地方国有企业不实资产核销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7.03•【字号】沪国资委产[2009]306号•【施行日期】2009.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地方国有企业不实资产核销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国资委产[2009]306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市国资委有关规范性文件清理要求,为进一步减少文件数量,提高服务企业效能,经研究,将《关于本市地方国有企业不实资产的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沪国资产[1998]23号)、《关于下放本市区县国有企业不实资产核销审批权限的通知》(沪国资产[1998]103号)、《关于本市地方国有企业不实资产审计、审批、核销程序补充意见的通知》(沪国资产[1999]6号)、《上海市国有企业不实资产核销管理暂行办法》(沪国资产[2001]162号)、《上海市国有企业不实资产核销的若干规定》(沪国资产[2001]205号)、《关于做好本市债转股企业资产评估减值部分资产移交工作的通知》(沪国资产[2001]395号)、《关于对准予核销的债权股权催讨处置的有关规定》(沪国资产[2002]294号)、《关于本市国有资产战略性重组中不实资产核销的试行意见》(沪国资产[2003]153号)等规范性文件进行整合,形成《上海市地方国有企业不实资产核销管理暂行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日上海市地方国有企业不实资产核销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地方国有企业不实资产申报、核销、移交、处置等行为,加强对不实资产核销中相关资产处置的监督管理,根据市政府《关于不实资产核销中相关资产处置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0]19号)等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资金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资金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4.12•【字号】沪国资委评价[2010]111号•【施行日期】2010.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资金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沪国资委评价[2010]111号)各出资企业:为规范市国资委出资企业的资金运行秩序,控制资金风险,保障资金安全,发挥资金规模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现将《关于加强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资金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并及时反馈执行中有关情况。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二日关于加强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资金管理的意见为加强市国资委出资企业(以下简称出资企业)的资金管理工作,规范资金运作,加强资金风险控制,完善资金管理体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出资企业资金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资金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资金管理是企业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也是企业管理的核心之一。
加强集团资金管理,有利于集团宏观掌握和控制资金筹措、运用及综合平衡,防范财务风险,发挥资金规模效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当前,在财务监管和审计工作中发现出资企业在资金管理方面存在资金管理混乱、资金使用效益低下,甚至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突出问题,这些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因此,出资企业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加强对集团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管控能力,确保资金安全与使用效益。
二、明确加强资金管理的工作重点和原则对资金实施科学有效的集中管理是加强出资企业资金管理的工作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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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资委管好资本、服务企业履职清单(2017版)序号管理事项子项
主办
处室
管理措施
1
改制重组
管理事项企业改
制、合
并、分
立、解
散、破产
企业
改革
处
市国资委监管企业的设立、改制、合并、分立、解散、破产等事项,由市国资委
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重要子
企业改
制重组
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重要子企业的设立、改制、合并、分立、解散、破产等事项,
由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决定,但改制重组致使本市国有股权失去控制地位的,由市
国资委监管企业报市国资委备案。
对于规范董事会建设的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可
1
事项以授权其董事会决定。
授权与否,通过公司章程体现。
2
重大投资
管理事项非主业
投资
规划
发展
处
按照《上海市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管办
法有关内容调整的通知》操作
资产负
债率超
过70%
企业的
投资
境外投
资
按照《关于加强本市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管理的通知》操作
3
国资收益
管理事项财务
评价
企业为国有独资的,国资委核定并收缴国资收益;企业为多元投资的,国资委审核税后净利润分配方案并收取按股权投资比例分配的利润;国资委审批对企业留
2
处存收益使用
4
章程管理
事项政策
法规
处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资委制定或由董事会制订报国资委批准;对国有控股、参股公司章程由国资委参与制定或审核章程草案,并通过投票表决
5 领导人员
任免及董
监事委派
事项
市国资
委监管
企业领
导班子
成员
企业
领导
人员
管理
处
市管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和监事会主席由市委管理;经理班子成员副职成员逐步
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
重要骨干企业副职领导人员任免前报市委备案
3
外派董事、监事企业
领导
人员
管理
处、董
事监
事工
作处
国资委委派
6 法定代表
人经营业
绩考核和
领导人员
业绩
考核
处、
金融
市国资委对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法定代表人实施任期(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决定
薪酬结构和水平;按照公开透明规范的要求,完善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领导人员薪
酬管理
4
薪酬管理企业
评价
处
7 股权和分
红激励事
项
上市公
司股权
激励
企业
分配
处
按照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规定操作
5
张江股
权和分红激励按照市政府《张江办法》和张江管委会等部门《实施细则》,企业激励方案报国资委前备案,对符合条件的,市国资委出具《准予备案通知书》
8 领导人员
出国管理
事项
因公
办公
室、
企业
领导
人员
企业中由市委管理的领导人员出国前报市国资委审批
6
管理处、董事监事工作处
因私企业
领导
人员
管理
处、董
事监
事工
按照《市管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试行)》(沪国资委党委【2016】172号执行)
7
作处
9
财务预算
事项企业预
算正式
案
财务
评价
处
报市国资委核准
企业预
算调整
案
8
10
财务决算
报告事项财务
评价
处
市国资委审批
11
发行债券
事项财务
评价
处
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操作
12
清产核资
事项清产核
资申请
立项
财务
评价
处
按照国务院相关要求开展工作清产核
资结果
批复
9
13 国有股权
内部整合
事项
无偿划
转
产权
管理
处
按照国务院国资委《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产权无偿
划转工作指引》、市国资委《上海市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暂行办法》、《关于优
化产权管理方式促进企业资产整合有关事项的通知》操作
非公开
协议转
让
按照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操作
国有股
东与上
市公司
资产重
组
按照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有关事项的通知》操
作
国有股按照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操
10
东协议
转让上
市公司
股份
作
国有股
东无偿
划转上
市公司
股份
14 国有资本
权益变动
国有企
业增资
产权
管理
按照《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
办法》操作
11
事项
不实资
产核销处按照市政府《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资办关于不实资产核销中相关资产处置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市国资委《上海市地方国有企业不实资产核销管理暂行办法》操作
国有股
东发行
可交换
公司债
券
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及国有控股
上市公司发行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操作
国有控
股上市
公司配
股
12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公开增发股票
15 国有股权国有股
权管理
产权
管理
按照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社保基金会《关于进一步明确金融企业国有股转持有关
13
确权事项方案处问题的通知》操作
国有股转持按照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社保基金会《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关于进一步明确金融企业国有股转持有关问题的通知》操作
国有股权质押按照财政部《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质押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行为的若干意见》操作
企业国
有资产
产权界
定
按照市政府《上海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操作
集体企业产权按照国务院国资委《集体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市政府《上海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操作
14
界定国家出
资企业产权登记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工作指引》操作
16
股权转让
受让事项国有股
东间接
转让上
市公司
股份
产权
管理
处
按照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操
作
国有股
东通过
15
证券交
易系统
转让上
市公司
股份
国有单
位受让
上市公
司股份
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操作
17 企业国有
资产评估
事项
企业国
有资产
评估项
评估
管理
处
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
16
目核准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
18 企业划
拨、空转
土地使用
权处置事
项
国有企
业划拨
土地使
用权处
置
企业
改革
处
由市国资委会同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和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等联合审批
国有企
业空转
17
土地使
用权处
置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