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资委关于对部分市属经营性国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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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政府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政府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政府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12.19•【字号】宁政办发〔2019〕57号•【施行日期】2019.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政府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政府同意《市政府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12月19日市政府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3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江苏省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8〕10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南京实际,制订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要求,依法履行职责,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

以提高国有资本效率、增强国有企业活力为中心,明确监管重点,精简监管事项,优化部门职能,改进监管方式,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加快实现以管企业为主向以管资本为主的转变。

(二)基本原则1.坚持准确定位。

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要求,科学界定出资人监管职责。

市政府国资委根据授权,代表市政府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专司国有资产监管,不行使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不干涉企业依法行使自主经营权。

2.坚持依法监管。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和完善出资人监管的权责清单,健全监管制度体系,重点管好国有资本布局、规范国有资本运作、提高国有资本回报、维护国有资本安全。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资委关于对部分市属经营性国资实施委托监管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资委关于对部分市属经营性国资实施委托监管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资委关于对部分市属经营性国资实施委托监管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16•【字号】沪府办发[2009]45号•【施行日期】2009.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资委关于对部分市属经营性国资实施委托监管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9〕4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国资委《关于对部分市属经营性国资实施委托监管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十月十六日关于对部分市属经营性国资实施委托监管的意见为了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上海国资国企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委发〔2008〕9号),进一步完善本市国资监督管理体制,现对部分市属经营性国资实施委托监管提出如下意见:一、建立健全国资委托监管体系将市属经营性国资统一纳入国资监管范围,按照“统一授权、统一规则、分类监管”和“责任有主体,行为有规范,问责有对象”的原则与要求,明确监管责任主体,落实监管责任;执行国家和本市的国资监管制度,建立健全国资委托监管体系,维护国资出资人权益,推动资源按市场化原则优化配置,促进国资保值增值。

(一)批准方式和程序经市政府批准,由市国资委作为委托方,委托市有关部门(以下称“监管方”)对部分市属经营性国资进行监督管理。

监管方应制定委托监管实施方案,明确委托监管的依据、范围、国资权益数额、职能部门和专职人员以及相应的监管制度措施,经市国资委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共同签署《国资监管委托书》。

此前已实施委托监管的单位应由监管方对委托监管范围内的经营性国资重新确认,并履行相关手续。

(二)双方职责市国资委主要办理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由市国资委登记、备案、核准、审批或转报的国资监管事项,搞好有关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集体企业改革的若干指导意见

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集体企业改革的若干指导意见

《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集体企业改革的若干指导意见》来源:国资委时间:2007-10-17【字体:大中小】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集体企业改革的若干指导意见2001年12月24日沪国资集[2001]493号各区县国资办(集资办),各委、办、局,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委托监管单位,各企业集团,中央在沪集体企业主管部门,市供销合作总社、市生产服务联社、市工业合作联社,市产管办、上海产权交易所、上海技术产权交易所: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本市小企业发展的决定》(沪府发[1999]31号),深化集体企业改革,调整集体经济结构,加快集体资产的流动与重组,现就进一步规范有序地推进集体企业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加快集体企业转制、改制步伐。

在清晰产权的基础上,鼓励集体资产从企业中加快退出。

集体资产退出,耍从实际出发,不搞“一刀切”,可以采取在安置职工以及落实债权的基础上,出售、转让集体资产产权,也可以采取股份合作制、融资性租赁、期权设置以及实施破产等多种形式。

二、加快“挂靠”集体企业退出步伐。

明晰企业财产归属,明确企业性质,还其历史本来面目,按照《清理甄别“挂靠”集体企业工作的意见》(财清字[1998]9号)要求,认真做好“挂靠”集体企业清理甄别工作。

三、对经营严重亏损、资不抵债的集体企业,应积极创造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依法破产。

四、经各产权主体或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企业采取股份合作制形式,可视企业的实际状况,采取不同的资产置换方式。

资债基本持平的企业,可以“零”价向企业职工出让。

五、经各产权主体或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企业产权转让可采取融资租赁形式,购买企业股权的职工先按协议以租赁形式经营企业,协议屐行期满,可参照企业收购兼并抵扣政策,从融资租赁费中,核减职工安置费等费用,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产权转让手续。

六、经各产权主体或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企业可拿出一定比例的集体资产设置期股。

经营者告投入其认购股本的一部分资金,在三至五年内,用分得红利将期股买成实股,在期股买成实股之前,期股既不能带走,也不能转让。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转发区国资办《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转发区国资办《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转发区国资办《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04.02.20•【字号】杨府发[2004]6号•【施行日期】2004.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转发区国资办《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杨府发〔2004〕6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五角场镇政府:区国资办《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2004年2月11日区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四年二月二十日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保护国有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集体资产的流失,依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91号令)及国务院国资委、市国资委的有关规定,针对当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中存在的有关问题,特制定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一、评估的经济行为凡具有企业整体或部分进行改制、兼并、重组,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资产(股权)转让、租赁、拍卖、抵押、增资扩股,确定涉讼资产价值等行为之一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它情形,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二、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账面资产。

根据评估基准日财务报表的有关科目进行评估。

长期投资中,投资额占被投资单位的50%以上或相对控股的,要出具延伸评估报告。

(二)未在账面反映的其他资产。

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使用权、著名商标、商誉、专有技术、专利技术、特许经营权、销售网络等。

(三)企业因改制或重组,需要进行评估的部分资产。

此项评估应在企业集团、上级主管部门批文中具体确定的资产、负债范围内进行。

企业在“评估有关事项说明”中应说明情况,评估机构也应在“资产清查核实情况说明”中揭示企业未进行整体资产评估的情况。

上海市国资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国资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国资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7.15•【字号】•【施行日期】2004.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上海市国资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出资监管单位: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102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令第14号)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我委决定改革现有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立项确认审批制度,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方式改革后,评估报告的法律责任由签字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及所在评估机构共同承担。

市国资委对涉及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市国资委监管或委托监管单位及市属有关部门(下称市属一级单位)发生的评估项目和国家股持有人为市国资委,且为第一大股东的上市公司的经济事项涉及的国资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其他评估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审核,报市国资委统一备案。

为此,我委制订了《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自二00四年八月一日起,凡涉及国有资产的评估项目均应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0四年七月十五日附件: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推进建立现代产权制度,促进上海市国有产权有序流转,规范上海市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102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令第14号)等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上海市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7月18日)

《上海市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7月18日)

上海市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八日沪国资委办[2012]230号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出资监管企业、委托监管单位:为加强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境外企业经营行为,维护境外国有资产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6号)、《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7号)和《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8号)等有关规定,现将《上海市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并及时反馈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八日上海市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境外企业经营行为,维护境外国有资产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参照《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6号)、《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7号)和《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以下简称出资监管企业)、市国资委委托监管单位所监管企业(以下简称委托监管企业)及其各级独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各级子企业),在境外以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的国有权益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境外企业,是指出资监管企业、委托监管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在我国境外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依据当地法律出资设立的独资及控股企业。

(本办法第十六条按照《上海市境外企业国有产权监督管理实施办法》(附件一)的适用范围执行)第三条市国资委依法对出资监管企业境外国有资产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制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组织开展出资监管企业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资产统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等基础管理工作;(三)督促、指导出资监管企业建立健全境外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体系,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四)依法监督管理出资监管企业境外投资、境外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重大事项,参与协调处理境外企业重大突发事件;(五)按照《上海市国资系统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暂行规定》(沪国资委办[2008]53号)规定,组织开展境外企业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合规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合规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合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12.16•【字号】沪国资委规〔2022〕2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市国资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合规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国资委规〔2022〕2号各监管企业、委托监管单位、受托监管企业,各区国资委:为进一步推动上海国有企业加强合规管理,切实防控合规风险,有力保障深化改革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经营管理实际,我委制定了《上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合规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企业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合规管理办法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22年12月1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和职责第三章制度建设第四章运行机制第五章合规文化第六章信息化建设第七章监督问责第八章附则附件上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合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深化法治国企建设,推动上海国有企业加强合规管理,切实防控合规风险,有力保障深化改革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管理指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按照相关规定监管的集体企业以及受托监管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规,是指企业经营管理行为和员工履职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准则和国际条约、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相关规章制度等要求。

本办法所称合规风险,是指企业及其员工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因违规行为引发法律责任、造成经济或者声誉损失以及其他负面影响的可能性。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资金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资金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资金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4.12•【字号】沪国资委评价[2010]111号•【施行日期】2010.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资金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沪国资委评价[2010]111号)各出资企业:为规范市国资委出资企业的资金运行秩序,控制资金风险,保障资金安全,发挥资金规模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现将《关于加强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资金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并及时反馈执行中有关情况。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二日关于加强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资金管理的意见为加强市国资委出资企业(以下简称出资企业)的资金管理工作,规范资金运作,加强资金风险控制,完善资金管理体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出资企业资金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资金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资金管理是企业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也是企业管理的核心之一。

加强集团资金管理,有利于集团宏观掌握和控制资金筹措、运用及综合平衡,防范财务风险,发挥资金规模效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当前,在财务监管和审计工作中发现出资企业在资金管理方面存在资金管理混乱、资金使用效益低下,甚至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突出问题,这些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因此,出资企业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加强对集团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管控能力,确保资金安全与使用效益。

二、明确加强资金管理的工作重点和原则对资金实施科学有效的集中管理是加强出资企业资金管理的工作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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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资委关于对部分市属经营性
国资实施委托监管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府办发[2009]45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10.16
【实施日期】2009.10.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资委关于对部分市属经营性国资实施委托监管意见的通

(沪府办发〔2009〕4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国资委《关于对部分市属经营性国资实施委托监管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月十六日
关于对部分市属经营性国资实施委托监管的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上海国资国企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委发〔2008〕9号),进一步完善本市国资监督管理体制,现对部分市属经营性国资实施委托监管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国资委托监管体系
将市属经营性国资统一纳入国资监管范围,按照“统一授权、统一规则、分类监管”和“责任有主体,行为有规范,问责有对象”的原则与要求,明确监管责任主体,落实监管责任;执行国家和本市的国资监管制度,建立健全国资委托监管体系,维护国资出资人权益,推动资源按市场化原则优化配置,促进国资保值增值。

(一)批准方式和程序
经市政府批准,由市国资委作为委托方,委托市有关部门(以下称“监管方”)对部分市属经营性国资进行监督管理。

监管方应制定委托监管实施方案,明确委托监管的依据、范围、国资权益数额、职能部门和专职人员以及相应的监管制度措施,经市国资委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共同签署《国资监管委托书》。

此前已实施委托监管的单位应由监管方对委托监管范围内的经营性国资重新确认,并履行相关手续。

(二)双方职责
市国资委主要办理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由市国资委登记、备案、核准、审批或转报的国资监管事项,搞好有关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监管方对委托监管范围内的国资实施全面监管,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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