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资委关于对部分市属经营性国资实施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资委关于对部分市属经营性国资实施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资委关于对部分市属经营性国资实施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资委关于对部分市属经营性

国资实施委托监管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府办发[2009]45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10.16

【实施日期】2009.10.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资委关于对部分市属经营性国资实施委托监管意见的通

(沪府办发〔2009〕4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国资委《关于对部分市属经营性国资实施委托监管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月十六日

关于对部分市属经营性国资实施委托监管的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上海国资国企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委发〔2008〕9号),进一步完善本市国资监督管理体制,现对部分市属经营性国资实施委托监管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国资委托监管体系

将市属经营性国资统一纳入国资监管范围,按照“统一授权、统一规则、分类监管”和“责任有主体,行为有规范,问责有对象”的原则与要求,明确监管责任主体,落实监管责任;执行国家和本市的国资监管制度,建立健全国资委托监管体系,维护国资出资人权益,推动资源按市场化原则优化配置,促进国资保值增值。

(一)批准方式和程序

经市政府批准,由市国资委作为委托方,委托市有关部门(以下称“监管方”)对部分市属经营性国资进行监督管理。

监管方应制定委托监管实施方案,明确委托监管的依据、范围、国资权益数额、职能部门和专职人员以及相应的监管制度措施,经市国资委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共同签署《国资监管委托书》。

此前已实施委托监管的单位应由监管方对委托监管范围内的经营性国资重新确认,并履行相关手续。

(二)双方职责

市国资委主要办理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由市国资委登记、备案、核准、审批或转报的国资监管事项,搞好有关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监管方对委托监管范围内的国资实施全面监管,代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关于本市加快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进一步支持和服务中小企业融资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关于本市加快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进一步支持和服务中小企业融资若干意见 的通知 【文 件 号】沪府办发[2010]31号 【颁布部门】上海市政府 【颁布时间】2010-08-09 【实施时间】2010-08-09 【时 效 性】有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关于本市加快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进一步支持和服务中小企业融资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八月九日 关于本市加快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进一步支持和服务中小企业融资的若干意见 为营造良好的融资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银监会、财政部等部门制定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实际,现就本市加快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进一步支持和服务中小企业融资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充分认识本市加快发展融资性担保行业的重要意义 (一)加快发展融资性担保行业,是进一步支持和服务中小企业融资的迫切需要。本市中小企业面广量大,发展融资性担保行业,有利于发挥融资性担保对中小企业融资能力的信用增级作用,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担保难问题。 (二)加快发展融资性担保行业,是进一步实现本市金融资源合理优化配置的迫切需要。发展融资性担保行业,有利于进一步优化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引导信贷资金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技术、有市场的行业和企业倾斜,实现本市“转方式、调结构、促发展”战略目标。 (三)加快发展融资性担保行业,是进一步发展本市金融中介服务业的迫切需要。融资性担保行业是本市金融中介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融资性担保行业,有利于培育和提升本市中小企业的信用水平,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推动相关金融中介服务业发展。 二、把握本市加快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的基本原则 (一)健全机制,突破瓶颈。要把握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规律,从实际出发,努力解决和突破各类融资性担保机构发展面临的瓶颈问题,并逐步建立健全市场化、可持续的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机制。 (二)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各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整合政策资源,加强工作合力,加大扶持与服务力度,为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三)规范一批,发展一批。对现有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重新确认登记。同时,发展一批实力较强、信用较高、运行规范、风控良好的融资担保机构,支持其做大做强。 三、积极实施加快本市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上海市国资委下属企业名单

上海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单位名单 附表 1 市国资委党委归口管理单位名单(截止 2010月 27 日) 年 1 序号单位名称序号单位名称1 2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28长江经济联合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上海华谊(集团)公司29上海市申江两岸开发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 司 4上海纺织控股(集团)公司30上海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5长江计算机(集团)公司31上海市锦江航运有限公司 6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32上海市供销合作总社 7上海地产(集团)有限公司33上海市生产服务合作联社 8上海建工 ( 集团)总公司34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 9上海城建(集团)公司35上海临港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10上海交运(集团)公司36上海同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11锦江国际(集团)有限公司37上海市工业区开发总公司 12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38上海市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发展总公司13百联集团有限公司39上海市信息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14上海良友(集团)有限公司40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15东方国际(集团)有限公司41上海电缆研究所 16上海兰生(集团)有限公司42上海化工研究院 17上海市衡山(集团)公司43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18上海水产(集团)总公司44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19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45上海电动工具研究所 20上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46上海发电设备成套设计研究所 21上海久事公司47上海工业自动化仪表研究所 22申能(集团)有限公司48上海勘测设计研究院 23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49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 24上海仪电控股(集团)公司50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 25上海世博集团有限公司51中共上海市国资委党校

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上海市政府50号令)

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 ( 2010年12月1日) (2010年11月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公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定义)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但家庭装修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除外。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是指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过程中以及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和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置是指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排放、运输、中转、消纳的各个环节。 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统称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本市建设、交通港口、公安、规划国土、海事、水务、物价、质量技监、房屋、环保、民防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政府责任)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工作的领导。 第五条(鼓励综合利用) 本市鼓励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实行综合利用,优先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作为填充物用于建设工程。 第六条(确定区域运输单位)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运输量,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的要求确定本辖区承运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单位(以下简称运输单位)。运输单位数量不得少于两家,区域经营期限不得超过2年。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本辖区运输单位无法满足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需求的,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增加本辖区的运输单位。 第七条(招投标要求)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本辖区运输单位,应当通过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沪府(2009)70号《关于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若干实施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沪府(2009)70号 《关于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若干实施意见》 为了积极稳妥地解决历史遗留户口问题,现就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提出若干实施意见如下: 一、关于子女投靠 (一)外省市人员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指在本市具有登记常住户口满5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后,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16周岁以下或普通高中就读学生,下同),已随外省市父(母)办理出生登记,现要求投靠本市父(母)户口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家庭户,且不因投靠落户使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下同)落户。 (二)原由本市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现已被批准回沪落户的人员,其生育的子女从未就业、未婚未育、实际生活基础长期在本市、年龄不超过25周岁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经市教委批准已在本市落户的高校毕业生,其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在沪居住生活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四)本市常住户口居民收养外省市小孩,经审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依法办理《收养登记证》后随父(母)在沪共同居住生活满5年以上且未成年的,可准予在养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二、关于夫妻投靠 (一)外省市人员(指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无业人员,下同)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10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10年、年满35周岁,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二)外省市少数民族及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7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7年,可准予

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外省市人员与本市残疾居民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5年,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关于老人投靠 (一)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的原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现已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并已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要求回沪投靠子女的,可准予其在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如系未生育或未领养过子女,本市亲属(父母、兄弟姐妹)愿意接受的,可准予其在本市亲属户口所在地落户。 (二)原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现已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夫妻双方须同时符合规定年龄),并已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要求返沪投靠本市子女的,可准予其在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四、关于其他事项 (一)本市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民政等部门作出的外省市人员迁沪落户审批决定中,对查明因弄虚作假落户的人员一律予以注销户口,并由原迁出地公安部门予以恢复户口。 (二)被批准落户的人员,一律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市公安局<关于解决本市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实施意见>的批复》(沪府[1999]38号)停止执行。本市其他有关规定如有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上海国资委下属企业名单

上海国资委下属企业名单及详录

一、市国资委出资、委托监管的单位上海文化广播影视集团 上海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 上海东亚(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解放日报报业集团 上海申教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精文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世纪出版集团 上海锦勤(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盛勤(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印刷新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卫生国资经营公司 上海新华发行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市政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民政(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种业(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印刷(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地下空间开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青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世博(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社会福利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二、市国资委监管的单位 上海申通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市申江两岸开发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广电(集团)有限公司 华虹(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建筑材料(集团)总公司

上海蔬菜(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光通信公司 上海市机械设备成套(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锦江航运有限公司 上海地铁建设公司 三、市国资委出资并监管的单位 上海汽车工业(集团)总公司 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 上海华谊(集团)公司 上海纺织控股(集团)公司 上海轻工控股(集团)公司 上海仪电控股(集团)公司 上海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 长江计算机(集团)公司 上海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建工(集团)总公司 上海交运(集团)总公司 上海城建(集团)公司 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市农工商(集团)总公司 锦江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百联(集团)有限公司

新-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沪府令44号)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44号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8月29日市政府第1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杨雄 2016年9月5日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2016年9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及其相关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目录执行。 民用爆炸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以及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对监控化学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的药品、农药、燃气等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单位责任)

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相关活动。 危险化学品单位的负责人应当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各项安全管理措施的有效执行,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第四条(行政管理部门职责) 市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安全生产监管、公安、交通、海事、质量技监、环保、工商、邮政、铁路、民航、检验检疫等依法对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事项负有审批、处罚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相应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对行业、系统负有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本行业、系统所属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加强督促、检查、指导。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属地监管)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向有关部门报告违法行为及事故隐患,协助有关部门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信息系统)

松江区概况

松江区位于上海市西南,黄浦江上游。距上海市中心39公里、虹桥国际机场25公里、浦东国际机场68公里。松江古称华亭,别称云间,唐天宝十年(公元751年)置华亭县,后改称松江县,今年是松江建县1260周年。上海开埠前,松江是上海地区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历史上曾有"苏(苏州府)松(松江府)财赋半天下"之美誉。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进入90年代松江经济快速增长,[1]2011年,全区生产总值934.17亿元,工农业总产值4245.48亿元,其中工业总产值4225.28亿元,地方财政收入85.86亿元;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280.14亿元;社会消费品零售额342.12亿元。 松江拥有国家级出口加工区--上海松江出口加工区、上海首家市级工业区--松江工业区。松江工业区已累计引进外资项目261个,总投资25.8亿美元,合同外资17.8亿美元,美国福特、日本日立、英国ICI、法国依视路、德国PM等30多家世界500强企业竞相投资落户。上海松江出口加工区于2001年1月18日正式封关运行,已引进外资项目25个,计划总投资16.5亿美元。台湾广达集团一期工程已建成投产,年产笔记本电脑可达100万台。占地7.1平方公里的大昆工业园区也正在建设中。松江是江南著名的鱼米之乡,是上海市重要农副产品生产基地之一。现有耕地29249公顷。 小昆山镇隶属于上海市松江区,位于松江中心城区的西北部,小昆山镇位于上海松江中心城区的西北部,距上海人民广场38公里,东临A30国道,南近沪杭铁路,西靠泖湖,北与青浦沈巷镇接壤。小昆山镇有户籍6325户,户籍人口18388人。2013年,小昆山镇下辖10个村和3个社区。 2012年,小昆山镇工农业总产值577036万元,工业总产值559646万元,农业总产值17390万元,社会消费品零售额123521万元,实现增加值293304万元,财政收入19037.08万元

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办法(试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 为进一步推动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建设,更好地促进发展、保障民生,规范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通过居住登记享有相关民生服务事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在本行政区域内办理居住登记及其相关服务、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居住登记) 本市户籍人员中户籍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人户分离人员,应当在居住地办理居住登记;有多个居住地的,应当在其中一个经常居住地办理居住登记。 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享有相关民生服务事项的,应当到居住地办理居住登记。 第四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居住地,是指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日常生活起居的固定、合法住所地址。 办理居住登记的住所地址,应当以规范的地名、路名和公安机关核准的门弄号为准。 第五条(租赁房屋条件) 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租赁房屋居住,在该租赁房屋所在地办理居住登记的,其租赁的房屋应当符合《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部门职责)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本办法实施的综合协调工作。 市公安部门负责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及其相关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研究制定与人口导向政策相匹配的财力分配和保障机制。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负责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口计生、卫生、教育、民政等市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研究制定居住登记享有相关民生服务事项的政策,做好相关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区县、镇(乡)街道职责)

各区县政府负责本办法在其行政区域内的具体实施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乡)政府负责落实在其行政区域内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后的相应服务具体事项。 第八条(申请) 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迁往现居住地,应当前往现居住地所在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请办理居住登记。 本市户籍未成年人的居住登记,由其监护人负责申请办理。 第九条(所需材料) 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办理居住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表》; (二)本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或加盖单位人事、保卫部门印章的《集体户口个人信息页》复印件等有效身份证明; (三)居住房屋产权证明、租用公房凭证或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申请办理居住登记时提供的各类材料应当真实有效,严禁弄虚作假。 第十条(受理) 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收到居住登记办理申请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当场受理;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 第十一条(凭证发放) 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受理后,经审核,对符合办理要求的,当场打印《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回执)》,交申请人备存备查。 第十二条(居住地认证) 市实有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提供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信息的网上电子认证。 有关部门按照规定,提供相应服务事项。 第十三条(居住地变更)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本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关于推进本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意见 城市应急避难场所,是指在城市中人口聚集地附近,以应对地震灾害为主,兼顾其它灾害事故,用于接纳受灾居民紧急疏散、临时或较长时间避难及生活,确保避难居民安全,避免灾后次生灾害危害,并可供政府组织开展救灾工作的场所。上海作为特大型国际化城市,人口和建筑高度密集,一旦发生重特大灾害事故,将会严重威胁居民群众的安全。为保证突发性灾害事故发生后人员快速、有序疏散安置,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增强上海城市抵御灾害事故的整体能力,确保城市安全和稳定,根据国家地震局《关于推进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意见》(中震发救〔2004〕188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原则同意〈上海市中心城应急避难场所布局规划〉的批复》(沪府〔2008〕37号),以及上海市应急管理总体要求,现就推进本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按照“政府领导、统筹规划、平灾结合、属地管理”的方针,科学规划和建设应急避难场所,全面提升本市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性灾害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基本原则 (一)统一规划,分级实施。从建设安全城市的理念出发,将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纳入城市发展规划。市里主要负责确定、制定本市应急避难场所的总体布局、建设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及相关政策规定和标准、规范,组织协调市有关部门支持区县抓好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各区县要按照市政府提出的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任务与要求,加强对规划应急避难场所用地的控制和预留,并结合公园、绿地、广场、学校操场、体育场(馆)和露天大型停车场等相关设施的建设和改造,积极、有序地组织开展应急避难场所建设。 (二)突出重点,均衡配置。以上海中心城区人口密集地区和易产生次生灾害的经济目标附近地区为重点,采取远近结合的方式,合理规划和均衡配置应急避难场所,确保居民群众在发生灾害事故时,能够安全快速地到达避难场所。市民居住地附近的应急避难场所可作为突发灾害性事件发生时市民实施快速疏散和临时安置或疏散中转的场所;依托大型绿地和大型体育场等建设的应急避难场所,可用作受灾市民大规模和较长时间的疏散安置地使用。 (三)因地制宜,安全便捷。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公园、绿地、广场、学校操场、体育场(馆)和露天大型停车场等进行改造,或与上述场所的新建紧密结合,通过增建必要的设施,使之具备避难的功能。场地的选择应尽量避开高大建筑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放点,以及其它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区域,确保市民有安全避难的空间。应急避难场所要具备良好的疏散和进出通道,通道保障条件符合消防要求,以保证市民在实施紧急避难时能迅速到达避难场所,并方便政府组织抢险救灾、安置居民及在应急时提供各项生活及救助保障。 (四)平灾结合,综合利用。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应坚持平灾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其综合利用功能,使其平时可供市民休闲、娱乐、健身和停车等,城市突发灾害事故时又能成为市民紧急避难的场所。其功能要以应对地震灾害为主,同时兼顾火灾、建筑物倒塌、恐怖袭击等多种突发事件发生时市民避难的需求。 三、建设任务 (一)近期任务(2010年至2012年)。分两步建设:第一步,到2010年底,对基本符合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标准、要求,且不需进行大的改造和建设的公园、绿地等场所,按照统一的规范和标准,完成应急避难场所标志、标识的设置;市政府相关部门完成全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规划的编制和相关标准的制定;中心城区各区政府和相关部门完成II、III类应急避难场所实施规划的编制,郊区各区县政府完成新城、新市镇应急避难场所布局和实施规划的编制。第二步,到2012年底,按照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规划和标

国有资产经营情况年报告提纲-上海国资委

国有资产经营情况年度报告格式及提纲 本报告依据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审计报告编制。 一、 公司基本情况 1、 报告年度公司基本运行情况。 2、 公司主要经营情况,包括主要财务成果、资产经营成果归纳。 3、 概述公司年度规划目标、预算目标和原主管委办下达工作目标的完成实绩。 二、 国有资产经营情况 (一)国有资产增减变动情况 1、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完成情况表 年初国家所有者权益 年末国家所有者权益 客观因素影响增值额 国有资产增值额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 注:以上为合并报表口径 2、分析国有资产增值或减值原因和各项主、客观因素 (1) 客观因素主要从国家投入、权益核实、 管理因素等方面分析国有资产增减原因。 其中 国家投入主要从财政投入、无偿戈U 入划出、税收返还、债转股、补充流动资本等方面分析;权 益核实主要从清产核资、产权界定、经国家或市国资委批准核销等方面分析等;管理因素主要 从核算口径变化、统计范围的变化等角度分析。 (2) 主观因素主要从经营积累、 盘活存量等方面分析国有资产增减原因。 盘活存量主要从 资本(股票溢价)、资产评估等方面分析。 国有资产增减变动原因分析表 单位:万元 主要经济指标 __________ 增减净额 其中: 增加额 减少额 年度国有资产增(减)值额 其中:国家投入 权益核实 管理范围变动 存量盘活 经营积累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 国有资本运作情况 1、 年度重大投资情况及原因分析。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和股权投资。 2、 资产重组情况及重组原因分析。 包括通过兼并、产权转让、债务重组等方式进行的资产 重组情况。 3、 其他资本运作情况及原因分析, 包括通过国有资产的存量盘活、国有资产退出、上市等 方式进行的资本运作情况。 (三) 国有资产质量情况 1、不实、不良资产变动情况及原因分析。 2、对外投资质量情况,以及资不抵债企业情况分析。 2、当年提高国有资产质量措施和途径。 三、公司财务状况分析 根据《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87 号)和《关于国有公司向 监事主要经济指标 报告年度 报告年度 预算数 完成数 单位:万元 完成率 上年数

上海市政府部门主要职责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17号)的规定,设立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为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的机构。 主要职责 (一)根据市政府领导的要求,组织起草或审核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文件。 (二)负责市政府会议的准备工作,协助市政府领导组织实施会议决定的事项。 (三)研究审核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政府向市政府请示的事项,并提出拟办意见报市政府领导审批。 (四)督促检查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政府贯彻执行国务院和市政府重要文件、市政府会议决定事项、市政府领导重要批示的情况,及时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五)负责市政府系统承办的市人大代表书面意见和市政协提案的督促办理。 (六)根据市政府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和市政府领导的要求,组织调查研究,掌握信息,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七)负责与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政府的联系,协助市政府领导处理各部门和各区县政府向市政府反映的重要问题。 (八)督促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县政府做好社会稳定工作,并根据市政府领导的要求,做好有关不

安定因素的协调和疏解工作。 (九)负责市政府总值班室工作,指导本市政府系统值班工作。 (十)承担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能。组织开展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协助市领导处置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 (十一)组织、协调和管理市政府系统的全市性大型活动。 (十二)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十三)会同有关部门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的电子政务工作;负责市政府办公信息系统的建设、应用和管理工作。 (十四)承办市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设11个内设机构。 (一)秘书处 (二)市政府督查室 (三)建议提案处 (四)综合处 (五)区政处 (六)联络处(市政府总值班室、应急指挥联络处) (七)应急管理协调处 (八)政府信息公开处 (九)电子政务办公室 (十)人事处(老干部工作处) (十一)后勤管理处 按有关规定设置纪检监察机构和机关党委。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17号)的规定,设立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为市政府组成部门。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挂上海市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牌子。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工业和信息化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起草工业和信息化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并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实施。 (二)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拟订工业、信息化和生产性服务业的发展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研究工业和信息化布局规划和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市产业发展规划,拟订产业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引导与扶持工业和信息产业的发展。 (三)监测分析工业、信息产业运行态势,统计并发布相关信息,进行预测预警、信息发布和信息引导,协调解决行业运行发展中的有关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负责工业、信息化应急管理、产业安全和国防动员有关工作;负责盐业行政管理,参与管理医药储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应对自然灾害等所需救灾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运;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反垄断相关工作;负责军工科研生产的管理;负责船舶行业管理。 (四)负责提出本市工业、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的建议,按市政府批准权限组织规划重大工业、信息化建设项目;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和管理政府投资工业和信息化项目的推进实施工作;负责部门预算内的政府信息化项目的前置审批;对信息化重大投资项目和市级建设财力信息化项目提出行业主管部

国企国资系统不忘初心砥砺前行

国企国资系统不忘初心砥砺前行 本报讯(记者韩金祥)3月9日,长白山管委会国资委召开2018年国企国资系统工作会议。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省委十一次党代会、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省国资委年度工作会议及长白山管委会2018年全区工作会议精神。总结回顾长白山管委会国企国资系统2017 年主要工作,深刻剖析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分析研判经济发展形势,并对2018年工作作出具体安排部署。 会议指出,过去的一年,面对错综复杂的宏观形势和外部环境,面对深化国企国资改革的艰巨任务和难点问题,面对企业整体经济运行持续低位徘徊、债务风险加大的严峻态势,长白山管委会国企国资系统坚决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长白山党工委、管委会决策部署,合力攻坚,积极应对,主动作为,各项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和较好成效。 会议强调,国企国资全体干部职工在今后的工作中要紧密结合国企国资实际,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刻把握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总任务,毫不动摇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培育具有较强竞争力的现代国有企业;深刻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主要矛盾,坚定不移推动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深刻把握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坚持国企国资改革的正确方向;深刻把握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确保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牢牢掌握在党的手中。 会议明确,2018年重点工作是:坚持转变工作职能,切实强化国资监管效能;坚持深化国企国资改革,不断激发发展动力和活力;坚持抓好扭亏增盈,持续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益;坚持加强服务能力建设,着力推动干部履职担当;坚持从严管党治党,切实加强党的建设。努力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做精做实做活,为开创长白山事业高质量、国际化发展新征程贡献力量。 会议要求,国企国资系统要聚焦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持久抓好十九大精神的学习,准确把握十九大精神的核心要义,加快转化十九大精神的学习成果;要聚焦党工委决策部署,顺应新时代发展要求,推行共享发展模式,狠抓工作任务落实,坚决完成既定的各项指标任务;要聚焦企业突出问题,树立发展信心,强化措施应对,实现脱困健康发展;要聚焦国企国资改革,深化出资人职能转变,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等六部门关于继续推进本市中心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等六部门关于继续推进本市中心城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和理顺管理体制工 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 【发文字号】沪府办[2014]53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6.05 【实施日期】2014.06.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等六部门关于继续推进本市中心城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和理顺管理体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2014〕5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市水务局、市建设管理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计生委、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财政局《关于继续推进本市中心城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和理顺管理体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6月5日

关于继续推进本市中心城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和理顺管理体制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继续推进本市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工作,切实提高本市居民供水水质,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要求,现就继续推进本市中心城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和理顺管理体制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继续推进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和理顺管理体制的重要意义 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是指居民住宅小区内的供水水箱、水池、管道、阀门、水泵、计量器具及其附属设施。截至2005年底,中心城区自来水市南、市北公司和浦东威立雅公司服务范围内(涉及9个中心城区以及浦东新区、闵行区、宝山区、嘉定区的部分地区)居民住宅建筑面积约为2亿平方米。其中,商品房0.6亿平方米,非商品房1.4亿平方米。这些居民住宅供水设施的建筑材质标准较低或年久老化,易造成对自来水水质的二次污染,加上部分区域供水体制分割,导致管理责任不清晰、服务不及时等现象时有发生。 自2007年起,本市启动了对中心城区供水企业供水服务范围内的二次供水设施改造,目前已完成改造近6000万平方米,取得较好实效。当前,继续开展二次供水设施改造的呼声强烈,此项工作也被列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涉及城市管理领域中的重点工作。 继续推进全市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并理顺管理体制,是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问题的有效措施,是提高供水水质,提升供水安全保障的有力手段。为此,市委、市政府要求继续大力推进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对上述区域内剩余1.4亿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改造。其中,杨

政府工作报告2015-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 2015年02月02日08:08 来源:解放日报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政府工作报告——2015年1月25日在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 ——2015年1月25日在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 上海市市长杨雄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上海市人民政府,向大会报告政府工作,请予审议。请政协委员和其他列席人员提出意见。 一、2014年工作回顾 过去一年,我们在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共上海市委的坚强领导下,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稳中求进、改革创新,紧紧围绕创新驱动发展、经济转型升级,统筹推进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完成了市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确定的目标任务。 (一)全力以赴深化改革开放,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取得重要的阶段性成果。 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全面开展。修订出台2014版负面清单,推进外商投资管理、境外投资管理和商事制度改革,落实新一轮31项对外开放措施,以负面清单管理为核心的投资管理制度基本建立。实施“先入区、后报关”、“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等一批监管新措施,启动实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管理制度,以贸易便利化为重点的贸易监管制度有效运行。推出自由贸易账户、人民币境外借款等金融创新举措,设立一批面向国际的要素市场,完善金融风险防范机制,以资本项目可兑换和金融服务业开放为目标的金融改革有序推进。建立六项基础性制度,加强开放环境下的专业监管,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初步形成。实施自贸试验区条例。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新制度,为全国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探索了新途径、积累了新经验。 经济体制改革深入推进。深化浦东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率先实施市场监管体制改革,推进集成电路产业链保税监管、融资租赁兼营商业保理、再制造产业发展等创新试点。深化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把铁路运输、邮政和电信业纳入试点范围。制定实施一系列国资国企改革配套政策,建成国资流动平台,稳步推进国有企业开放性市场化重组。出台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实行企业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落实小微企业税收减免政策,建成覆盖全市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

2021国资系统安排部署会议讲话

2021国资系统安排部署会议讲话 今天,市政府决定召开全市国资系统工作会议,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国资系统工作会议和市委X届X次全会精神,总结X年工作,部署X年工作。下面,我再讲三点意见。 一、总结成绩,坚定信心,切实增强推进国资国企改革发展的责任感和紧迫感,X年,我市国资系统按照市委、市政府总体部署,主动作为,创新实干,进一步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加快市属国企重组整合、推动做大做优做强。主要取得以下五方面成绩: 一是国有企业规模不断壮大。与X年相比,市属企业资产总额X 亿元,增加X亿元,同比增长X%;所有者权益X亿元,增加X亿元,同比增长X%;实现营业收入X亿元,实现利润总额X亿元,上交税费总额X亿元;融资X亿元,完成投资X亿元;国有资本收益X亿元,国有经济的支撑力进一步增强。 二是市属国企改革不断深入。市属X家国有企业重组整合为X家集团公司并挂牌运营,这是继X、X、X三次国有企业改制后的又一次大规模重组改革,企业公司制改制全面完成,大集团引领能力不断增强;二三级总公司混合所有制改革面达到X%,股权多元化格局基本形成;X城投集团公司、X能化集团公司等X户企业完成薪酬制度改

革,涉及职工X人;X燃气公司与中航油进行股权合作,参股比例X%,X年X可实现整体上市;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分离移交工作基本完成,“三供一业”维修改造完成X%以上,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稳步推进。 三是国企党建基础不断夯实。国有企业党组织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有效发挥,分散在行业主管部门的X个国企党组织实现集中统一管理;“X、X”主题教育和“讲政治、敢担当、改作风”专题教育扎实开展,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不断向纵深推进。 四是国资监管制度不断完善。出台了《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等X个监管文件,依法有效规范国企投资融资、债券发行、资产处置、产权转让、财务管理等行为,监管工作进一步落实落细。 五是国企社会担当不断增强。省属企业扶贫合力团、市属企业累计投资X亿元,建设扶贫项目X多个,直接或间接带动X多人脱贫。特别是在疫情期间,X能源集团、水务环保集团、物流储备集团、公交公司等市属国企全力保障民生需求、物资供应和市民出行,在关键领域、关键时刻体现了国企担当。 这些成绩的取得,是市委、市政府坚强领导的结果,是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大力支持的结果,也是全市国资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团结拼搏的结果。在此,我代表市委、市政府,向大家的辛勤劳动和默默付

上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

上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 【法规类别】奖惩 【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 根据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二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08]5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2号)要求,结合上海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机构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坚持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进一步理顺职责关系,明确和强化责任,优化政府组织结构,规范机构设置,完善行政运行机制,为上海加快实现“四个率先”、加快建设“四个中心”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提供机制体制保障。 (二)基本原则 1、上下基本对应、探索大部门体制。中央要求地方政府加强的部门和强化的职能,上

海要对应落实,与国务院机构改革相衔接,积极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 2、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根据上海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特大型城市功能特点,构建符合城市发展要求、具有城市特点的行政管理体制。 3、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做到长远目标与阶段性目标相结合、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稳妥推进;切实解决城市建设与管理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二、机构改革的主要任务 (一)转变政府职能 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的要求,全面梳理政府各部门的行政职能,将一些辅助性、技术性、服务性事务交给事业单位和市场中介组织,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通过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审批事项,规范行政审批,更加注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加强为企业和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能,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着力解决教育、医疗、就业、社会保障等民生问题。 通过完善行政执法体制、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进一步强化相关职能部门执法监督职责,提高城市危机管理能力,增强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能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谐稳定。 通过推进电子政务、健全工作制度、梳理工作流程、规范工作程序、促进社会监督等方式,进一步转变直接面向基层和群众的“窗口”机构的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提高政府服务水平和公信力。 (二)理顺职责关系 根据上海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结合特大型城市功能特点,以浦东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探索为基础,按照市区“两级政府、三级管理”、郊区“三级政府、三级管理”要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资委系统信息化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资委系统信息化发展“十三五”专项规划》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沪国资委信息化[2016]164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7.14 【实施日期】2016.07.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资委系统信息化发展“十三五”专 项规划》的通知 (沪国资委信息化﹝2016﹞164号) 各委管单位、委托监管单位、区县国资委: 《上海市国资委系统信息化发展“十三五”专项规划》经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6年7月14日

上海市国资委系统信息化发展“十三五”专项规划 为深入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进一步推动上海国资国企改革发展,提高国资监管效能,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依据《上海市国资国企改革发展“十三五”规划》和《上海市推进智慧城市建设“十三五”规划》,本着科学、严谨、前瞻、务实、系统的原则,编制本专项规划。 一、“十二五”信息化工作回顾 (一)企业信息化水平稳步提高,支撑企业发展能力显著增强 企业信息化工作有序推进,成效明显。“十二五”期间,市国资委以示范工程引领、以水平测评倒逼、以政策资金扶持国资委系统企业信息化发展,服务和指导并举促进企业信息化水平稳步提高。截至到“十二五”末,累计完成信息化投资160亿元,系统大部分企业建立了信息化工作组织并编制了信息化规划、建立了信息化专项预算,信息化水平为B级以上的企业集团占56.5%,比2010年底提高了45.7个百分点。 企业信息化推动了企业发展,形成共识。经专家评审,共有11家集团的信息化应用被市国资委、市经信委联合认定为企业信息化与产业化融合发展示范工程。在国资收益支持企业模式创新和业态转型的项目中,超过三分之一的项目和金额用于支持企业以信息化为主要内容的重大项目。在经营业绩考核中,企业促进创新转型的信息化项目相关投入经认定后可视同于利润。上汽、电气、百联、东方国际四家集团的电商、互联网等相关信息化工作纳入经营者的任期考核指标。 (二)国资监管信息化全面推进,效能建设成果明显 国资监管信息化整体协调推进,深度和广度逐步提高。按照“流程贯通、业务协同、信息共享”的规划要求,深化监管数据标准化,建设国资系统统一身份认证体系,将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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