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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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名称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二、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三、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四十一、五十六、六十一、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十二条
四、审批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五、实施机关
市环保局、区县环保局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七、受理方式
现场受理(电子文档通过建设项目审批系统网上提交)
八、办理地点
朝阳区霄云路1号,朝阳区行政服务中心服务大厅区环境保护局窗口
九、办理时间
北京市朝阳区环境保护局:周一至周五9:00至12:00、13:3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朝阳区行政服务中心服务大厅:周一至周五9:00至12:00、13:30至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报告书项目60日内、报告表项目30日内、登记表项目15日内
承诺时限:报告书项目25工作日、报告表项目15工作日、登记表项目10工作日
十一、办理科室
审批科
十二、办理材料
1、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印章的《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申请登记表》及电子文档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及电子文档
3、实行审批制的项目:有关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文件;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建设单位出具的该项目应由有关部门进行核准的说明;实行备案制的项目:有关部门对项目准予备案的有关文件
4、提供建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非办照类项目)或工商局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如建设单位为非个人,还应提供建设单位的执照复印件)
5、提供规划条件复印件(建设类项目)或产权证明(根据《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8号),需提供项目所在房屋的房产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租赁协议复印件
6、拟建项目所处地理位置图、周边关系图及经营场所平面图
7、拟建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复印件或拟建项目情况说明
8、污染物治理方案及治理合同复印件
9、建设项目依法需要由行业主管部门预审的,需持行业主管部门的预审意见(须提供扫描文件)
10、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及按照要求需要征求周围居民意见的建设项目,需提交论证会、听证会或采取其他方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意见的结果,但依照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11、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法人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12、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意见
13、行政许可申请表(一式两份)
注:《法人委托书》、《行政许可申请表》下载方式:登陆朝阳区环保局网站-下载中心-建设项目审批中下载
十三、确定环评文件类别及网上提交
1、在百度等搜索引擎搜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或在地址栏输入
)进行下载。
2、对照所申报的项目,参看所下载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1)如该项目属于“报告书”或“报告表”类的项目,请登录北京市环保局网站,网站首页左侧中下部分,“在京环评单位查询”栏,点“查询”按钮,选择一家环评单位为您所申报的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并将所需材料进行网上提交,注意提示环评单位在提交材料时留好建设单位电话,以便我们联系通知现场核查。
(2)如该项目属于“登记表”类的项目,请登录朝阳区环境保护局(直接输入网址或在百度网站搜索“北京市朝阳区环境保护局”)→网上办公→网上审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申请→确定→注册用户名密码(请牢记此用户名和密码)→网上按向导模式填报交提交材料后,随时根据网上回复结果修改或准备相关材料。
十四、办理流程
受理、初审、审核、审定、告知
十五、申请条件
审查内容及审查标准
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必须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以及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
2.项目选址、选线、布局必须符合区域、流域和城市总体规划;
3.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和清洁生产标准或要求;
4.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
5.建设项目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必须达到国家、行业和本市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6.拟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必须能够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7.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的各项环境保护要求。
十六、批准形式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
十七、有效时限
1、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十八、电话:84681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