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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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幼儿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条款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条款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学生幼儿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特别约定、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在依法成立的学校或幼儿园注册,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学生及幼儿,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均可作为投保人。

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必须由其监护人作为投保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一、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 保险人按以下规定给付保险金:1、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或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2、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乘以该项身体残疾在该表中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多项身体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对应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的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保险人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3、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烧伤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本合同所附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该项烧伤所对应的比例给付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多项烧伤时,保险人给付对应各项烧伤保险金之和。

4、本保险意外残疾及烧伤保险金给付互不冲减。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负的给付上述各项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保险金额时, 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上述各项保险责任终止。

综合意外保障计划

综合意外保障计划

保密
3
保险责任(详见知识库) 1、意外伤害身故给付 2、意外伤害残疾给付 3、意外伤害烧伤给付 4、意外伤害医疗费用 5、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补贴
保密
4
承保规则
“综合意外伤保障计划”可作主险单独投保. “综合意外伤保障计划”作为附加险,目前可与以下主险同时投保: 《小康之家· 幸福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福寿延年、《太平 盛世· 长虹两全保险(分红型)》、《太平盛世· 长健医疗保险 (A)》、《太平盛世· 长顺安全保险(A)》、《太平盛世· 长顺 安全保险(B)》、《太平盛世· 长泰安康保险(A)》、《太平盛 世· 长泰安康保险(B)》、《太平盛世· 长泰安康两全保险 (C)》、《老来福终身寿险》、《太平盛世· 长安定期寿险》、 《太平盛世· 万全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小康之家· 事业有成两 全保险》、《太平盛世· 长寿养老保险(A)》、《小康之家· 长命 百岁年金保险》。
保密
1
产品名称: “综合意外伤害保障计划”
保险计划由三个条款构成:
《太平如意卡(2001)短期意外伤害保险》(B款);
《附加个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附加烧伤短期意外伤害保险》;
保密
2
投保要素:
1、投保人: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 保险利益的人 2、被保险人:新保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下同)至60周岁。续保 放宽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个人 3、保险期间:1年。 4、保险费:88元、168元、368元、568元、888元 5、保险金额:见《综合意外伤害保障计划》-承保规则 内表
保密
5
承保规则
承保限额 每位被保险人“综合意外伤害保障计划”的意外伤害 身故累计保额不得超过120万元。 承保限制 待业、下岗人员不可投保“综合意外伤害保障计划”。 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补贴的日补贴金额不得超过被保险 人日均收入的80%。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交通意外重大损伤保险条款2014版.pdf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交通意外重大损伤保险条款2014版.pdf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交通意外重大损伤保险条款(2014版)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出生满三十日至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第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第四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7 座(含)以下非营运客车在自进入车厢时起至离开车厢时止的整个车辆行驶期间,因遭受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伤害而经认可的医疗机构(具体见释义部分)进行必要的住院治疗,若同时满足以下两项条件,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损伤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一)因该事故导致的受伤程度经认可的医疗机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符合本保险合同所附《交通意外伤害事故重大损伤表》中列明的24种重大损伤中的一种或数种重大损伤;(二)因同一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本条第(一)项所列重大损伤而住院,且实际住院天数达到4天及以上的。

责任免除第六条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重大损伤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被谋杀、殴斗;(四)因疾病引起的损伤;因医疗事故引起的损伤;(五)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六)恐怖袭击。

第七条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重大损伤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二)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三)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辆期间;(四)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非7 座(含)以下非营运客车;(五)被保险人中途离开机动车辆至重新登上该机动车辆期间;(六)被保险人双脚踏上机动车辆之前和被保险人一脚离开该机动车辆之后;(七)被保险人正在进行(或准备进行)赛车、拉力赛或任何形式的速度竞赛期间;(八)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期间;(九)被保险人作为职业运动员或专业运动员参加训练或比赛期间;(十)被保险人从事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服刑期间;(十一)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十二)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太平保险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

太平保险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

太平保险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和商业活动中,财产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风险,如火灾、爆炸、自然灾害等等。

为了给财产提供保障,太平保险推出了财产保险综合险。

下面,让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太平保险财产保险综合险的条款。

一、保险责任太平保险财产保险综合险的保险责任范围较为广泛,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火灾、爆炸火灾是指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

爆炸则包括物理性爆炸和化学性爆炸。

2、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

这些自然灾害往往具有不可预测性和强大的破坏力,可能会对财产造成严重损失。

3、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例如飞机失事、陨石坠落等情况导致的被保险财产损失。

4、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

5、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6、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二、责任免除然而,并非所有的情况都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以下是一些责任免除的情形:1、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恐怖活动。

这些通常属于不可抗力和社会政治因素导致的风险,不在保险赔偿范围内。

2、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

如果损失是由被保险人故意造成或者明知可能发生而放任不管导致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3、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这类风险具有特殊性和高度的不确定性。

4、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由于地震的复杂性和难以预测性,通常被列为责任免除范围,但有些地区或特殊情况下可能会有额外的地震附加险可供选择。

5、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例如因火灾导致工厂停工造成的利润损失等。

6、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贷款人无恙附加人身意外伤害普通伤残...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贷款人无恙附加人身意外伤害普通伤残...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贷款人无恙附加人身意外伤害普通伤残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附加险合同)依主险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保险人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险合同作为主险合同的组成部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

本附加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订立保险合同时,若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也可指定向被保险人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或公积金中心为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第一顺序受益人。

其受益金额为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承担的贷款本息余额,最高以保险金额为限。

被保险人提前还清贷款后,金融机构或公积金中心不再作为第一顺序受益人,其他受益人的受益顺序依次提前。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一)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人身保险残疾评定标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法医学会于二零一三年六月八日联合发布,以下简称《残疾评定行业标准》)所列第二级至第十级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根据《残疾评定行业标准》中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即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

下同)。

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如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保险人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如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保险人在原评定基础上晋升一级给付残疾保险金,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合同条款5篇

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合同条款5篇

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合同条款5篇篇1一、合同双方甲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投保人/被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二、保险标的本合同涉及的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旨在保障乙方因突发、外来的、非本意的意外事故导致的身体伤害或死亡。

保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交通事故、意外伤害事故、自然灾害等。

三、保险金额及保费1. 保险金额:根据乙方选择的保险计划,保险金额详见保险单。

2. 保费:乙方应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金额支付保费。

四、保险期限本合同的保险期限自保险单上载明的起始日期起至约定的终止日期止。

五、保险责任1. 意外身故:乙方因意外事故导致身故,甲方将按照保险金额支付身故保险金。

2. 意外伤残:乙方因意外事故导致身体伤残,甲方将根据伤残程度支付相应的伤残保险金。

3. 医疗费用:乙方因意外事故导致的医疗费用,甲方将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医疗保险金。

4. 住院津贴:乙方因意外事故住院治疗期间,甲方将按照保险单约定支付住院津贴。

5. 其他附加保障:根据乙方选择的附加保障项目,甲方将按照保险单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六、责任免除本合同中,下列情形导致的损失,甲方不承担保险责任:1. 投保人的欺诈行为;2. 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竞技比赛;3. 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行为;4. 战争、军事行动、核辐射等不可抗力导致的损失。

七、理赔程序1. 乙方发生意外事故后,应及时通知甲方并申请理赔。

2. 乙方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医疗证明、事故鉴定报告等。

3. 甲方收到完整材料后,将在约定时间内进行核定并支付保险金。

八、合同解除与终止1.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保险期限届满时终止。

2. 在保险期限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3. 若乙方在保险期限内未按时支付保费,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九、争议解决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在生活中,意外总是不期而至,给我们的生活带来意想不到的冲击。

为了在意外来临时能够有一份保障,许多人选择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今天,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的条款。

一、保险责任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主要承担以下保险责任:1、意外身故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体伤残的,保险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确定的伤残等级,按合同约定的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3、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在指定医院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照约定的赔付比例进行补偿。

二、保险期间和保险金额1、保险期间本保险的保险期间可以是一年、多年,也可以是特定的时间段,具体以保险合同约定为准。

2、保险金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保险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金额是保险公司在承担保险责任时的最高赔偿限额。

三、责任免除以下情况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故意自伤。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6、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7、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但符合本合同“职业性艾滋病感染”定义的不在此限)。

8、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其他内外科手术或医疗行为导致的医疗事故。

9、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中国太平保险合同范本

中国太平保险合同范本

中国太平保险合同范本《中国太平[具体保险产品名称]保险合同》合同编号:[具体编号]投保人:[投保人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证件类型及号码]联系地址:[地址]联系电话:[电话]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证件类型及号码]与投保人关系:[关系,如本人、配偶、子女等]受益人:[受益人姓名(如未指定则为法定受益人)]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第二条保险责任(一)[具体保险责任 1]1.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开始时间]至[保险责任结束时间]期间,因[具体保险事故1]导致[保险金给付条件 1],我们将按照[保险金计算方式 1]给付保险金。

2. [具体责任说明 1](二)[具体保险责任 2]第三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或发生医疗费用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具体时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5. 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6.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7.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但因输血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除外);8.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从事高风险运动,如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9.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10.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11. 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美容手术或其他医疗行为导致的医疗事故;12. 被保险人因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既往症导致的保险事故;13. 被保险人在非本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14.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鉴定为伤残等级的时间在等待期内;15.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导致的保险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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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在同一肢,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仅给付一项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若不 同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在同一肢,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 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残 疾保险金。 三、烧烫伤保险金
艾滋病(AIDS)
:指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的简称。
艾滋病病毒(HIV)
: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的简称。
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 :其定义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若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到艾滋病病毒感染或患艾滋病。
索赔申请人
:指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或法律规定的享有保险金 请求权的自然人。
本公司对因变更受益人所引起的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获得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但被保险人系由投保人承担监护责
任的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时除外。
第九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的十个工作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
是否已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均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并不退还已交的保险费。 若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接受投保申请或提高其保险费,
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本公司决定解除合同的,无论解除前是否已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均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 任,但将按照本条款第十七条第二款所列表格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十七条 保险合同的解除 在本合同的责任有效期间内,投保人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解除本合同。
一、要求解除本合同时,投保人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1. 解除合同申请书; 2. 本合同的原件及其它保险凭证; 3. 最近一期交费凭证; 4. 投保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5. 本公司需要的其它有关文件和资料。
岁。 申请续保时本公司有权根据被保险人的情况,决定是否接受续保;若接受续保,本公司有权在续保时调整保险
费。
第六条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或批注上。
第七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
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书面告知。 若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本公司决定解除合同的,无论解除前
若在本合同的责任有效期间内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直接造成烧烫伤,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 仍然生存的,本公司根据意外伤害事故烧烫伤保险金给付表(以下简称“附表二” )的规定给付烧烫伤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烫伤,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本公司将仅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 项给付保险金。若不同的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烧烫伤,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以较高的烧烫伤保险金额为准;若 后次烧烫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则需扣除前次已给付的烧烫伤保险金;若前次烧烫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则本公司 不再给付后次的烧烫伤保险金。
死亡证明文件; 6. 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7. 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8. 若索赔申请人为代理人,则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9. 本公司需要的其它有关文件和资料。 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又生还,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 公司无息退还已领取的保险金。 二、残疾保险金或烧烫伤保险金的申请 索赔申请人申请领取残疾保险金或烧烫伤保险金时,应自费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 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 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3. 最近一期交费凭证; 4. 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5. 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鉴定证明文件; 6. 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7. 若索赔申请人为代理人,则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8. 本公司需要的其它有关文件和资料。 除非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本公司有权对有关的申请进行调查。 索赔申请给付各项保险金的权利,自申请人或受益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不行使而消 灭。
(以下简称本公司)
太平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2003年4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太平综合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书面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
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帖批单及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若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及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十九条 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本合同签发地所在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本合同签发地所在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 释义
保险事故
:指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满 8 个月但不满 9 个月
0
40%
满 7 个月但不满 8 个月
0
30%
满 6 个月但不满 7 个月
0
25%
不满 6 个月
0
0
三、若本公司已按本合同的规定给付过保险金,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本合同。
第十八条 保险合同的终止 本合同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自动终止:
一、本合同因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给付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 二、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不接受续保; 三、 本合同因其它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并按照本条款第十七条第二款退还未满期的保险费;若未依本条上述约定通知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六条 保险合同的撤销权 投保人可在收到本合同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撤销本合同,并退回本合同的原件。若在撤销本合同前
未曾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无息退还已交的保险费。在本公司收到书面通知及合同原件(若为邮寄,则以邮戳为准) 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效力终止。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时,有权要求申请人出具被保险人的年龄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同意后,可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并经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其
它保险凭证上加以批注,或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合同变更的书面协议后生效。
第十四条 通讯地址的变更 投保人的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不作上述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投保单或批注
保险人或受益人需承担由于延迟通知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费用,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延迟除外。
第十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索赔申请人申请领取身故保险金时,应自费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 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 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3. 最近一期交费凭证; 4. 受益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5. 法律上认可的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
周岁 意外伤害事故
:指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计算的年龄。 :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潜水
: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或作业。
攀岩运动 探险活动
武术比赛
: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的运动。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性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
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有权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第十二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一、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投保时的周岁为准。 二、投保人在向本公司申请投保时,应在投保单上申报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若申报的年龄不真实,本公司依下列 约定处理: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且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本 公司决定解除合同的,无论解除前是否已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均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但将按照本条款第十七 条第二款所列表格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上所载投保人的最后通讯地址发送通知,并均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十五条 职业和工种变更 在本合同的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达到工作年龄并取得合法工作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
知本公司。 在本合同的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者,本公司于接到通知后有权解除本合同,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合同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收到投保人的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终止。本公司于收到 上述证明和资料 30 日内按下表所列比例退还最后一期已交保险费。
本合同终止日至 保险期限到期日的月数
不同交费方式下退还保险费的比例
月交
年交
满 10 个月
0
60%
满 9 个月但不满 10 个月
0
50%
若发生上述情况而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条款第十七条第二款所列表格退还未满期保 险费。
第五条 保险责任的开始和保险期间 本公司对本合同应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交付首期保险费,本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 投保人可在保险单或批注上所载的合同期满日时申请续保本合同,申请续保时被保险人年龄不得超过六十四周
若在本合同的责任有效期间内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被保险人因该 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身体残疾,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附表一” )的规 定给付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仍需继续接受治疗的,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在第一百八十日时的身体状况,对其进行 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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