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烟草专卖局(公司)机关公务车辆管理实施办法
云南省烟草烟叶公司值班管理规定

附件:云南省烟草烟叶公司值班管理规定为了加强公司值班管理,更好地为生产经营服务,保障公司安全的生产环境,现将各级值班管理规定要求如下:公司实行公司领导值班、总值班(相关部门中层干部)和部门值班(原料部、复烤部、安保部及车辆、医务值班)三级值班制度。
一、公司领导值班(一)值班形式:公司领导值班由公司领导和经理助理轮流担任。
主要负责大假期间的值班,不参与公司的日常总值班。
(二)值班职责:1.负责处理节假日期间公司的行政、安全问题;2.接待来访人员;3.处理值班期间的突发事件。
二、公司总值班(一)值班形式:公司总值班由公司机关、生产技术中心、烟叶经营部、后勤服务部的中层干部轮流担任;总值班只设1人。
每月在安排总值班时,以部门为单位轮流循环,但每月各部门中层干部中有一名不列入值班表,作为机动人员,如遇本部门值班人员有出差外出等情况时,由各部部长安排机动人员顶替值班,并在值班记录中注明情况,各部门机动值班人员每月轮换一次。
(二)值班职责:1.了解并处理当日公司发生的生产、行政问题,并做好值班记录;2.了解公司的安全、消防情况,并记录在案;3.遇重大突发事件,以第一时间汇报公司领导,并采取有力措施处理解决;4.当班时未处理完的事宜,必须交给下一班继续处理,并做好值班记录。
三、生产、安全及后勤值班(一)值班形式:生产值班由原料部、复烤部安排人员轮流值班;安全值班由安保部安排人员轮流值班;后勤值班分别由办公室小车班和后勤服务部医务室人员轮流值班。
(二)值班职责:1.了解部门当日生产情况,调整生产遇到的各种问题。
2.检查当日安全生产情况,负责落实安全保卫制度。
3.负责公司区域内的安全巡查,做好安全纪录。
4.车辆、医务值班负责做好日常工作及突发事件的后勤服务保障工作。
5.如遇突发事件,迅速向公司总值班报告。
四、相关要求1.各部门的排班情况请于每月25日前将值班人员名单报办公室。
2.值班人员认真履行值班职责,按规定的时间准时到位并签到。
云南省烟草专卖局(公司)机关公务车辆管理实施办法

云南省烟草专卖局(公司)机关公务车辆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局(公司)机关公务车辆管理,突出安全、方便、高质量的服务理念,保障省局(公司)机关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提高车辆利用率,节约费用开支,实现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专业化的车辆管理,确保行车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云南省烟草专卖局(公司)机关车辆。
第二章车辆管理第三条省局(公司)机关车辆由机关服务中心车管科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机关服务中心车管科全面负责机关车辆管理工作,下设车辆安技、调度员、核算员,负责车辆的维修、购买油料、办理保险业务、处理交通事故,审核驾驶员的单据报销和行车补助及专、兼职驾驶员的安全学习教育和管理。
第四条专、兼职驾驶员必须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服从公安交警的指挥及检查。
严禁不按操作规程违章驾车,严禁酒后驾车,严禁未经许可私自出车,严禁绕道行驶和私自载乘工作以外的人员,严禁私自将车交与他人驾驶,严禁公车私用,坚持做到车病不上路,人病不上车的管理原则。
第五条专职驾驶员应遵守劳动纪律及各项规章制度,上班时间一律在调度休息室待命,随时做好出车准备,保证随叫随到。
第六条专、兼职驾驶员在驾车时要证件齐全(驾驶证、行车证、烟草驾驶员上岗证)。
采取定人、定车、定责的工作责任制,按照“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车辆责任人应与车管科签订《车辆安全管理责任书》。
第三章车辆配置及申报使用第七条车辆配置分为专用车和公务用车,专用车车辆为省局(公司)领导工作用车和相对固定在机关各处室的日常工作用车。
第八条省局(公司)办公室负责机关专用车辆的统一配置和调配,公务用车由机关服务中心车管科负责统一调配、派遣,主要是为机关的各种会议、接待、调研、检查,其它工作等提供长途用车服务。
第九条机关各处室的专用车在日常工作时(昆明市四区以内)由处室自行安排,无特殊情况中心车管科不再另派车辆。
各处室使用车辆的安全、驾驶员的日常管理,由各处室负责人负责。
烟草局车辆管理规定3篇

烟草局车辆管理规定3篇下文是我为您精心整理的《烟草局车辆管理规定3篇》,您浏览的《烟草局车辆管理规定3篇》正文如下:烟草局车辆管理规定第1篇为加强县局车辆管理,保证车辆及工作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降耗节能,使车辆管理工作有章可循,特制定本制度。
一、车辆管理1、出车管理。
县局车辆由综合办统一管理。
上班期间机关车辆出车,市内由综合办公室统一安排,下班及双休日期间,经车辆监督管理委X 会主任(分管车辆大队长)批准后方可出车;节假日出车要经过主要领导批准,市外出车一律填写派车单,并由主要领导批准;网点车辆原则上在本辖区范围内使用,超出辖区范围的,必须经主要领导批准。
严禁公车私用,私自用车未发生责任事X故的,一经查实,每次扣罚驾驶员、当事人、中队长各100元,扣所属大队长50元,造成责任事X故的,每次扣罚驾驶员、当事人、中队长各200元,扣所属大队长100元,并由驾驶员(责任人)承担一切后果;2、入库管理。
所有车辆在非工作时间(执行任务除外),必须停放在县局院内指定位置,农村中队车辆夜间应停放在中队所在地。
车辆监督委X会应加强车辆入库监督管理,每周组织人员对城区车辆至少进行2次检查并做好记录,每月至少3次对农村中队车辆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发现未按规定停放的,每次扣驾驶员、中队长各100元,所属大队长50元;3、维修管理。
车辆出故障需要修理时,驾驶员填报汽车维修报告单(维修报告单需填明维修原因、维修项目及预计维修金额),经综合办公室负责人审查、县局车辆监督管理委X会主任(分管车辆大队长)签批后,到定点修理厂维修。
车辆维修期间,驾驶员必须在现场监修,综合办车管员跟踪管理,共同把好维修质量和维修价格关,维修出厂后驾驶员必须对所属车辆的维修质量负责,维修保质期为一个月,同一个维修项目一月内出现相同故障的,不予支X付维修费;4、驾车管理。
车辆实行定人定车管理,驾驶员不得擅自出车,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或转借,违反规定每次扣工资100元,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驾驶员(责任人)承担;5、油料管理。
烟草专卖公司车辆管理制度

烟草专卖公司车辆管理制度烟草专卖公司车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公司车辆的管理,保障公司车辆的安全使用及公务出行,提高车辆的利用率,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使用的所有机动车辆及非机动车辆。
第二章车辆的购置、报废与使用一、公司购置车辆应符合相关规定,同时应确保车辆配置、性能和品质达到国家或行业标准,并经过严格验收。
二、公司报废车辆应按照规定报废,不得自行处理车辆零部件。
因人为原因造成的车辆报废,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三、公司车辆使用应按照公务出行的需要进行安排和调配,严禁私人借用。
对私人借用公司车辆的违法行为,应当严厉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停职、降级、开除等处分。
第三章车辆的保养与维修一、公司对车辆应在规定的周期进行定期保养,并在使用过程中及时发现问题并维修。
二、公司车辆维修工作应由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维修企业进行。
维修后的车辆应经多方确认并检验合格后再投入使用,严格杜绝故障车辆上路行驶,确保车辆的行车安全。
三、对长期未保养或未检修的车辆应尽快进行保养和维修,同时责任人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四章车辆的使用管理一、公司车辆应当按照公务出行的需要进行调度,积极推广使用技术手段(如视频会议、远程办公等)来减少车辆出行。
车辆使用时应按照路线、时间等情况进行安排。
二、公司车辆的驾驶人员应当持有有效驾驶证件,同时应当具备一定的驾驶技能、业务素质等。
公司应该定期组织驾驶培训和考核,并在驾驶员中建立车辆使用的鼓励激励机制。
三、公司车辆的使用应当符合相关政策、规定和标准,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规和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保障车辆安全行驶。
四、公司车辆应装备GPS定位、车内监控等安全设备,对重要访问、用车和运输事项应实时掌握车辆的位置、状态及安全运行情况。
五、对发生事故、交通违法等情况的车辆及时处理,并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处理处罚。
第五章车辆的保险与保障一、公司应对所有车辆进行必要的商业保险,确保车辆、驾驶人员和乘车人员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
云南省烟草公司系统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云南省烟草公司系统车辆(chēliàng)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暂行(zànxíng))第一章总则(zǒngzé)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烟草公司系统机动车辆和机动车驾驶人员的安全管理,严肃“六条(liù tiáo)禁令”工作纪律,有效地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以及《国家局印发烟草行业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等规定要求,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全省烟草公司(ɡōnɡ sī)系统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均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二章车辆管理单位(部门)管理责任第三条车辆管理必须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统一管理、确保安全,厉行节约、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各单位必须健全完善车辆交通安全委员会两级管理责任制和例会制度,并设置专门的车辆管理机构或人员,负责检查指导本部门和下级车辆管理部门的管理责任制。
所有公务车辆(含行政管理单位和独立核算单位)由车辆管理部门建立和完善档案(车档、人档、维修保养、检查维护、安全公里、肇事记录、健康体检、教育培训、派车单等),统一保管;严格本部门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和车辆动态的管理、登记,严格督促单位各车辆使用部门的管理责任,管理、使用、维修保养要制定相应制度,制度必须明确车辆使用部门负责人的第一管理责任,及负责车辆的日常维护、使用和管理,严禁公车私用、滥用。
在节假日期间,除值班车辆外,实行“三交一封一定”管理(交钥匙、交行车证、交上岗证,车辆封存,定点停放)。
第五条建立健全和落实车辆交通安全责任制,将交通安全检查考核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安全工作考核体系。
第六条要认真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宣传、贯彻国家、地方及行业有关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定,自觉贯彻落实国家、行业和省局(公司)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增强交通安全的法规意识,不断提高驾驶技能。
烟草专卖(公司)车辆管理岗位职责

烟草专卖局(公司)车辆管理岗位职责车队长岗位职责一、车队长是本单位或部门交通安全管理直接负责人,对单位或部门交通安全生产负责全面任务。
二、负责对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的制定和实施,教育督促所属机动车辆驾驶员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操作规程和各项规章制度,组织每月一次的安全学习,并做好相关记录.三、每月至少一次对所属机动车辆检查车辆技术状况和车辆停放规定执行情况的记录.四、负责所属机动车辆驾驶员、车辆的年审、年检工作;对发生的一般性交通事故进行了解、调查,协助相关部门处理,并做好记录。
五、负责所属机动车辆驾驶员、机动车的档案材料记录、保存、归位,包括车辆的异动资料的转存手续以及车辆的技术状况记录.六、负责所属机动车辆油料、修理项目的检查及各项费用核算登记工作、编制好每月的车辆修理、行驶公里报表,协助相关部门进行车辆管理。
七、负责所属机动车辆及所属驾驶员管理各类数据(附表内容)每年至少一次汇总,并将有关数据通报相关部门负责人。
八、对车辆运行管理运行记录审核确保相关数据及时真实。
九、结合不同季节、不同气候环境、不同交通条件等,物流中心每年度组织驾驶员开展一次防抢、防暴、防交通安全事故预案演练,提高全体驾驶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根据季节、天气变化和安全形势的变化及时做好对所驾驶员的提醒、应急预案培训和后勤保障工作.十、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车辆安全员岗位职责一、对本单位或部门安全行车负责。
二、对车辆、车库的防火工作负责。
三、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坚持“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原则,认真执行各项交通规章制度和要求,自觉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四、认真组织每周一次的安全活动和有关安全技术培训,总结行车经验,安全行车,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不断提高技术业务水平和自我防护能力。
五、行车时遵章守纪,集中思想,精神饱满,认真负责,坚持做到“礼让三先”,保持安全、文明、中速行驶,坚持做到不开英雄车、不开故障车、不违章开车、不酒后开车。
烟草专卖局(公司)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烟草专卖局(公司)车辆安全管理制度烟草专卖局(公司)车辆安全管理制度一、前言为了保障烟草专卖局(公司)车辆使用安全,并有效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本文制定了烟草专卖局(公司)车辆安全管理制度,以规范所有车辆的使用管理,全方位确保车辆与人员的安全,保障企业的正常运营。
二、适用范围和目的本制度适用于烟草专卖局(公司)购买和使用的所有车辆,包括汽车、摩托车等所有机动车,旨在规范车辆使用,确保车辆安全,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害。
三、责任和义务1.公司领导层必须了解并积极支持本制度,担任车辆使用安全的最高管理者,并指定一名专责人进行监管。
2.公司部门领导、车辆管理员、驾驶员必须认真执行本制度,并不断提高安全规范的意识。
3.公司员工应该严格遵守国家交通法规,并保持清醒的精神状态,不得酒后驾车、疲劳驾驶、超速行驶等行为。
四、车辆购买当购买车辆时,应考虑以下事项:1.车辆应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环境标准和排放标准,车身外观、底盘、轮胎等应符合规范,并应保险购买全保险。
2.车辆应当有完整的购车发票、合格证、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等相关手续,登记证书应在使用前办理齐全。
五、车辆使用1.车辆管理员应当保证所有车辆都经过检修,完好无损并保持良好的车况。
凡发现故障或异常情况均要及时进行保养或维修。
2.车辆安装有空调、音响等装置,必须经过安全检测和合理使用。
3.车辆管理员要做好车辆维护和保养的计划,并保证维修、加油、保险等工作及时到位。
4.驾驶员必须拥有相应的驾驶资格,并且理解并遵守交通法规,如超速、违反信号灯,酒后驾车、疲劳驾驶等行为,严禁使用手机或者其他行车不当的举止,保证出行时的安全。
5.长途驾驶前,驾驶员要做好休息,避免疲劳驾驶。
每行驶2小时以上应该进行休息,超过4小时应停车休息1小时以上。
6.禁止在车上吸烟、饮食等行为。
在驾驶过程中,必须集中注意力并保持安静的环境,确保车辆的平稳行驶。
7.驾驶前必须检查车辆外部和内部的状态,包括速度表、油量表、刹车、灯光等机件及器具的正常工作状况。
2024年机关公务用车管理规定

2024年机关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关公务用车的管理,提高行政效能,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根据《行政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事业单位和其他依法设立的行政机关。
机关公务用车包括行政机关购买、租赁、使用的车辆。
第三条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应坚持廉洁、高效、公正、规范的原则,遵循节约优先、规模适度、管理便捷、服务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应加强制度建设,加强信息化管理,健全监督机制,严格控制车辆购置和使用,切实保障公务活动的需要。
第二章购车管理第五条机关公务用车的购置应符合节约型、适用型、效益型的原则,严禁奢侈品牌和大排量车辆的购买。
第六条机关公务用车的购置方式应采取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进行。
第七条机关公务用车的购置资金应严格控制,除特殊需要外,不得购买豪华车辆。
购车资金来源应合法、合规。
第八条机关公务用车的购置数量应控制在合理范围内,不得超过机关实际需要的数量。
购置数额较大的车辆应经过相关咨询专家的论证和审批。
第九条机关公务用车的购置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提倡购置节能环保型车辆。
第十条机关公务用车的购置程序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所有购置文件和资料应保存备查,接受监督审查。
第三章使用管理第十一条机关公务用车的使用应坚持公正、规范、便捷的原则,严禁超过公务需要和规定范围的使用。
第十二条机关公务用车的使用范围限于公务活动,不得私自外借、改装或以任何形式进行转让、出租或出售。
第十三条机关公务用车的使用应遵守道路交通法规,保证车辆安全驾驶,杜绝违章行为和事故发生。
第十四条机关公务用车的使用应合理安排行程,尽量减少空驶和重复用车。
第十五条机关公务用车的使用人员应享有完善的用车待遇,包括保险、加油、维修等保障。
同时也应对使用人员进行相应的约束和管理,禁止私自使用和私自驾驶。
第十六条机关公务用车的使用应制定相应的出车登记和回车登记制度,明确使用人员和用车原因,确保用车情况真实可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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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烟草专卖局(公司)机关公务车辆管理实施办法
云南省烟草专卖局(公司)机关公务车辆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省局(公司)机关公务车辆管理,突出安全、方便、高质量的服务理念,保障省局(公司)机关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提高车辆利用率,节约费用开支,实现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专业化的车辆管理,确保行车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云南省烟草专卖局(公司)机关车辆。
第二章车辆管理
第三条省局(公司)机关车辆由机关服务中心车管科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机关服务中心车管科全面负责机关车辆管理工作,下设车辆安技、调度员、核算员,负责车辆的维修、购买油料、办理保险业务、处理交通事故,审核驾驶员的单据报销和行车补助及专、兼职驾驶员的安全学习教育和管理。
第四条专、兼职驾驶员必须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服从公安交警的指挥及检查。
严禁不按操作规程违章驾车,严禁酒后驾车,严禁未经许可私自出车,严禁绕道行驶和私自载乘工作以外的人员,严禁私自将车交与他人驾驶,严禁公车私用,坚持做到车病不上路,人病不上车的管理原则。
第五条专职驾驶员应遵守劳动纪律及各项规章制度,上班时间一律在调度休息室待命,随时做好出车准备,保证随叫随到。
第六条专、兼职驾驶员在驾车时要证件齐全(驾驶证、行车证、烟
草驾驶员上岗证)。
采取定人、定车、定责的工作责任制,按照“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车辆责任人应与车管科签订《车辆安全管理责任书》。
第三章车辆配置及申报使用
第七条车辆配置分为专用车和公务用车,专用车车辆为省局(公司)领导工作用车和相对固定在机关各处室的日常工作用车。
第八条省局(公司)办公室负责机关专用车辆的统一配置和调配,公务用车由机关服务中心车管科负责统一调配、派遣,主要是为机关的各种会议、接待、调研、检查,其它工作等提供长途用车服务。
第九条机关各处室的专用车在日常工作时(昆明市四区以内)由处室自行安排,无特殊情况中心车管科不再另派车辆。
各处室使用车辆的安全、驾驶员的日常管理,由各处室负责人负责。
第十条机关各处室的接待用车、会议用车、工作组、检查组、调研组等长途公务用车,需提前一天填写车辆使用申报单,并由处室领导签字后,交中心车管科,以便合理、及时、准确安排车辆,确保各处室的车辆使用。
第十一条接待专用车辆由省局(公司)办公室根据接待要求、人数、行程等统一安排接待车辆。
第四章车辆维修及保养
第十二条专、兼职驾驶员应认真做好车辆的日常保养,坚持定期检修保养和出车前、途中、收车后三个环节的检查制度,确保车况良好,严禁带病出车。
第十三条各处室的专用车辆由中心车管科指派专业驾驶员,负责对车辆进行日常保养和报修。
第十四条省局(公司)机关所属车辆由机关服务中心车管科实行统一安排定点维修。
第十五条驾驶员对车辆维修应事先提出申请,经车辆安技员确认后由车管科负责人开派修单到指定的汽修厂进行维修、保养。
严禁擅自将车辆开进修理厂或非指定的汽修厂维修、保养。
否则一切费用自理。
第十六条车辆在指定的汽修厂进行维修、保养完毕后,由厂方凭派修单、修理清单一并到机关服务中心财务科审核结帐,厂方维修清单必须有驾驶员及安技员的签字认可方可结算。
第十七条驾驶员在长途运行中,若发现车辆出现故障,要及时向车管科负责人说明故障原因,经同意后可以选择就近的修理厂进行修复,需要救急的车辆,由车管科指定修理厂救急。
第五章油料的管理及使用
第十八条IC卡加油的使用对象:领导用车及分配到各处室使用的车辆。
其余车辆实行加油本制度。
第十九条IC卡加油的使用范围:凡在昆明城区内的中国石化加油站点都可以加注油料。
第二十条每季度中心车管科根据机关各处室使用车辆的排量大小核发一次一定数量的油料供各处室车辆使用。
确因公务繁多,本季度核定的油料不够使用的,由车辆使用处室提出申请,处室领导签字认可,并经省局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到车队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各处室兼职驾驶员应妥善保管加油卡,如有遗失应立即与中心车管科联系以便及时补办。
第二十二条省局机关无IC卡加油的车辆,必须严格实行市内定点加油制度,未经允许在市内非定点油站加注油料发生的票据不予报销。
第六章车辆停放及安全学习
第二十三条省局(公司)根据国家安排的全年法定假日期间,公司机关车辆(除值班车外),车辆责任人将车辆停放在公司停车场内,将车辆钥匙交机关服务中心车管科统一保管。
第二十四条在正常上班待命的情况下,所有车辆全部停放在指定的停车场内。
不得在非指定地点随意乱停乱放。
第二十五条由机关服务中心车管科每季度负责组织一次专、兼职驾驶员安全教育学习,每月组织一次专职驾驶员安全讲评例会。
第二十六条专职驾驶员年终考核,以安全行车、遵章守纪、车辆维护、费用考核等情况为依据,由机关服务中心对驾驶员全年工作进行考核。
第七章费用报销
第二十七条中心车管科不再指定车辆清洗场地,而是规定了清洗次数:公司领导专用车辆每月限清洗10次,其他车辆(处室专用车、机动车)限每月清洗5次,超过规定清洗次数外的票据不再报销。
第二十八条由中心车管科统一购买的如油料、修理、保险、税费等各项费用支出,由车管科写出书面报告经机关服务中心分管领导和主管领导批准,经财务审核后方可办理。
第二十九条各处室专用车辆每月发生的停车、过路、洗车费用,由
安全奖励。
四、因未经许可私自出车而发生车辆事故,除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外,并视情节给予解除聘用合同或待岗学习,行政纪律处分,惩扣当月安全奖励。
五、对正常派车而无故不履行职责的驾驶员,除批评教育外,视情节给予解除聘用合同或待岗学习,行政纪律处分。
六、发生交通事故,专、兼职驾驶员应立即向车管科负责人报告,并向保险公司、交警报案。
同时要保护好现场,有伤员的情况下首先要及时救治伤员。
在两天时间内写出事故经过,并要有思想认识检查,以书面形式交部门领导及车管负责人,严禁隐瞒事实真相,如发生谎报或不报等,一经查实,将按省局(公司)有关规定从重处理有关责任人。
七、专、兼职驾驶员在行车过程中因驾驶操作不当,造成车辆损坏的,由驾驶员承担修理费用的5%。
八、专、兼职驾驶员发生一般交通事故,以道路交通管理部门裁定结果为准,根据不同责任,按比率承担保险赔付后的不足部分。
(见表)
九、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报请省局安委会办公室按其有关规定处理。
十、驾驶员违章行车罚款,由驾驶员自付。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机关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以前发布的有关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