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事件及自然灾害防护制度(2021版)
2021年突发事件预警和应急制度

突发事件预警和应急制度欧阳光明(2021.03.07)建立健全统一、高效、科学、规范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保障和预防控制体系,全面提高政府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城市建设快速、协调、可持续发展。
一、编制依据本预案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
二、事件分类根据突发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以及对我市城市建设历史资料和危害现状的科学分析。
三、事件分级本预案所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影响范围等因素,由低到高分为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四个级别。
(1)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事态非常复杂,对政治稳定和经济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重大生态环境破坏,需要政府统一组织协调,调度全局各方面资源和力量紧急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并按照有关要求及时上报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
(2)重大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事态复杂,对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经济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严重生态环境破坏,需要我局调度各个方面的资源和力量联合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并按照有关要求及时上报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
(3)较大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事态较为复杂,对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经济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生态环境破坏,需要政府调度多个部门的资源和力量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并按照有关要求及时上报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
(4)一般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事态比较简单,仅对较小范围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经济社会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需要我局调度个别部门的资源和力量进行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
四、适用范围本预案指导全市建设系统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并有效与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对接。
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条例

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1.27•【字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5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正文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5号)《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条例》已于2020年11月27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11月27日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条例2020年11月27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编制与实施第三章组织与人员保障第四章物资与资金保障第五章科技与信息保障第六章运输与通信保障第七章社会秩序保障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统筹发展和安全,加强突发事件应急保障工作,提高应急保障能力和水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应急保障体系建设的规划编制与实施、组织与人员保障、物资与资金保障、科技与信息保障、运输与通信保障、社会秩序保障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本条例所称应急保障,是指为了保证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需要和应急管理措施的实施,对突发事件应对所需各种资源进行的规划、储备、调配、使用以及相关的管理、服务等活动。
第三条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军地联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应急管理工作机制,构建以乡镇、街道、社区、村以及其他特定空间为单元的网格化应急管理模式。
突发事件应急保障工作应当坚持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和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建立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处置高效、上下联动的应急保障体制。
突发事件应急条例

突发事件应急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重大事故、公共卫生事件等。
第三条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原则是预防为主、应急处置为重点、全民参与、科学管理、依法履职。
第四条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应遵循科学决策、统一指挥、协同救援、信息共享、公开透明、调查追责的原则。
第二章应急预案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应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明确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组织架构、任务分工、应急资源配置、指挥调度等内容。
第六条应急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突发事件快速反应机制;(二)应急组织体系与责任机构;(三)人员疏散和安置措施;(四)应急物资供应和调配;(五)信息报送和共享系统;(六)媒体和社会参与机制;(七)风险评估和防范措施;(八)应急演练和培训计划。
第三章突发事件报告和处置第七条发生突发事件后,责任单位应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确保信息的及时、准确传达。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和严重程度,采取相应的应急响应级别,并迅速启动应急预案。
第九条突发事件的处置应当坚持统一指挥、协调一致、科学决策、依法处置的原则。
第十条突发事件处置的重点是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应当优先保障被困群众的生存环境和基本生活需求。
第四章应急救援和支援第十一条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和支援工作应当优先保障人员的安全和生命,迅速组织力量投入救援行动。
第十二条参与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的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和合格评估,具备相关工作技能和知识。
第五章信息报送和共享第十三条突发事件应急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信息报送和共享机制,及时发布事件进展、风险评估、救援进展等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媒体在突发事件报道中应坚持真实、客观、公正的原则,不传播谣言和不实信息,配合政府的应急管理工作。
第六章风险评估和防范措施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风险评估,及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24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6.2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五号•【施行日期】2024.1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24年6月28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24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与指挥体制第三章预防与应急准备第四章监测与预警第五章应急处置与救援第六章事后恢复与重建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提高突发事件预防和应对能力,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作出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有关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
第三条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突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第四条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建立健全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中国特色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领导体制,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联动、军地联合、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科技支撑、法治保障的治理体系。
防灾救援应急处置工作制度

防灾救援应急处置工作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防灾救援应急处置工作,提高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防灾救援应急处置工作要坚持以下原则:1. 以人为本,减少损失。
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最大限度地减少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 预防为主,防救结合。
加强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提高全民防灾减灾意识,做好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防灾减灾应急预案,实现预防与救援相结合。
3.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建立健全防灾减灾领导体制,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职责,实行分级负责、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
4. 快速反应,科学救援。
提高防灾减灾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在灾害发生时迅速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科学开展救援工作。
二、组织架构与职责1.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防灾减灾指挥部,统一领导、协调和指挥防灾减灾工作。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日常事务。
2.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防灾减灾应急预案,协调有关部门开展防灾减灾工作,组织救援队伍进行应急演练,指导基层单位开展防灾减灾工作。
3.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开展地质灾害风险调查、评估和监测,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
4. 水利部门:负责水旱灾害防治工作,加强防洪设施建设,做好水库、河道、湖泊等水域的巡查、监测和预警工作。
5. 气象部门:负责气象灾害防治工作,开展气象监测、预警和预报,及时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6.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市排水、供暖、供水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提高城市防灾减灾能力。
7.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交通运输领域的防灾减灾工作,确保交通基础设施的安全运行。
8.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业防灾减灾工作,加强农作物病虫害、动物疫病防治,提高农业防灾减灾能力。
9. 教育部门:负责学校防灾减灾工作,加强学校安全教育和演练,提高师生防灾减灾意识。
突发事件及自然灾害防护制度

突发事件及自然灾害防护制度突发事件及自然灾害防护制度是指政府和社会组织针对突发事件及自然灾害所制定的一系列预防、应对和恢复的措施和机制。
这一制度包括灾害预防、监测预警、应急救援、恢复重建等多个环节,旨在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带来的损失和伤害,并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首先,灾害预防是突发事件及自然灾害防护制度的重要环节之一、通过科学的灾害风险评估和规划,制定相应的防灾减灾政策和措施,对潜在的灾害源、灾害区域和灾害季节进行监测和研究,从而降低灾害风险,减少灾害发生的可能性。
其次,监测预警是突发事件及自然灾害防护制度中的重要环节之一、通过建立先进的监测预警系统,及时获取突发事件及自然灾害的信息和数据,包括气象、地质、水文等方面的数据,通过科学的分析和评估,预测灾害发生的可能性和危险程度,并及时向相关机构和公众发布预警信息,提醒人们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三,应急救援是突发事件及自然灾害防护制度的核心环节之一、在灾害发生后,政府应该迅速行动,组织救援队伍和物资,实施抢险救援、疏散转移、医疗救治等紧急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同时,需要加强公众的应急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培训,提高人们应对突发事件及自然灾害的能力。
最后,恢复重建是突发事件及自然灾害防护制度的终极目标。
在灾害发生后,社会和个人都需要以最快的速度恢复生产、重建家园,恢复正常的生活秩序。
政府应该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人员对受灾地区进行评估和规划,制定恢复重建的计划和政策,为灾区提供资金和物资支持,促进经济社会的快速恢复和发展。
总之,突发事件及自然灾害防护制度是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的重要保障。
通过建立健全的灾害预防、监测预警、应急救援、恢复重建等环节,可以提高对突发事件及自然灾害的应对能力,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失和伤害。
同时,也需要加强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培训,提高人们应对突发事件及自然灾害的自我保护能力,共同构建安全、稳定、和谐的社会。
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欧阳光明(2021.03.07)2007年8月30日,国家主席胡锦涛签发了第六十九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已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对法》)有总则、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法律责任和附则共七章七十条。
一、《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立法背景我国是一个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较多的国家。
突发事件的频繁发生,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近年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积极主动地预防、及时有效地处置和最大限度地减少各类突发事件的发生及其造成的损失,对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在应对突发事件工作中也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应对突发事件的责任不够明确,统一、协调、灵敏的应对体制尚未形成。
二是一些行政机关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不够强,危机意识不够高,依法可以采取的应急措施不够充分、有力。
三是应对突发事件的制度、机制不够完善,导致一些突发事件未能得到有效预防,有的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未能及时控制。
四是社会广泛参与应对工作的机制还不够健全,公众的危机意识、自我保护、自救与互救的能力不强。
为此,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建立健全各种预警和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和风险的能力”的要求,并开始着手国家各类应急预案的编制和有关法律的立法工作。
二、《突发事件应对法》的主要特点(一)坚持效率优先:赋予政府多项应急权力《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多项应急处置措施:1、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2、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3、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4、禁止或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5、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用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6、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7、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自然灾害事件和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工作制度

自然灾害事件和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和规范全区自然灾害事件和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灾害事故”)信息报告工作,进一步提高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确保各类灾害事故及时应对、有效处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XX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区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灾害事故信息报告工作。
第三条灾害事故信息报告工作坚持依法依规、分级分类、归口管理、及时高效”原则,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建立职责明晰、标准统一、规范准确、实时高效的灾害事故信息报告工作机制。
第四条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负责全区灾害事故信息报告的管理、协调和指导工作,具体承担向应急管理部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报送相关信息,向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有关信息。
各盟市、旗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灾害事故信息报告工作,向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和本级党委、政府报告信息,向同级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有关信息。
第五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和下级应急管理部门严格按照规定和时限要求,及时、客观、真实、全面报告信息,严防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现象发生。
第二章报告范围和内容第六条信息报告涉及的灾害事故类型包括:(一)洪涝、干旱、台风、地震、地质和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信息;(二)各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三)可能引发灾害事故的险情;(四)已经或可能引发重大社会舆情的灾害事故信息;(五)毗邻国家、省区发生且可能对我区造成影响的灾害事故;(六)上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求核报的信息;(七)其他需要报告的灾害事故信息。
第七条以下灾害事故信息,必须向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报告:(一)较大级别以上的灾害事故信息;(二)盟市级发布的红色、橙色灾害事故预警信息;(三)厅承担自治区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职责相关处室发布或获取的自治区级红色、橙色、黄色灾害事故预警信息;(四)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或者涉及敏感人员的,或可能引发较大级别以上灾害事故、重大舆情以及造成重大险情的;(五)危险物品火灾、爆炸、严重泄漏事故;(六)跨省区、跨盟市行政区域的灾害事故;(七)毗邻国家、省区发生且可能对我区造成影响的灾害事故;已经或可能引发重大社会舆情的灾害事故信息;(八)其他需要报告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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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事件及自然灾害防护制度
(2021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突发事件及自然灾害防护制度(2021版)
1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突发事件及自然灾害防护管理职能及管理程序。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区域内有可能发生的火灾,爆炸事故、危险品生产区域突然停水、停电、停气以及特殊气候(如雷电、暴雨、洪水等)时的突发事件。
2职责。
2.1公司生产安全部是公司突发事件及自然灾害应急处理的归口管理部门。
2.2安全部门(注:本程序所指部门,公司本部指公司负责该工作的部室、分公司指生产厂负责该工作的科室)负责定期对义务应急救援队进行安全防范技能培训和组织应急救援演习,发生突发事件时组织抢险救护工作。
2.3安全部门负责与消防、医务等单位紧急联系。
2.4安全部门、生产部门、设备部门、基建部门负责在遭受风、暴雨袭击或发生洪水灾害等自然灾害时组织抢救工作。
2.5突发事件及自然灾害现场的统一指挥和调度,公司本部由主管生产的领导负责、分公司由分公司经理负责,
3突发事件及自然灾害工作程序及管理内容
3.1报告程序
3.1.1发生突发事件及自然灾害时,现场人员应立即(不超过1分钟)向车间领导或值班管理人员及生产厂或分公司报告,车间、生产厂和分公司领导听到报告后,立即(不超过2分钟)赶赴现场,马上将事故实情报告总部。
3.1.2如是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应在事故发生后4小时内,将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经过、伤亡人数、损失情况、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的初步判断、需要有关部门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以及报告单位、报告时间、报告人等内容报告省国防科工办、当地政府、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并做好有关续报工作。
3.2工作程序
按《火灾、爆炸、毒气泄漏场所应急处理、逃生预案》(附件1)、《危险品生产区域突然停水、停电、停气时应急处理预案》(附件2)和《发生自然灾害时应急处理预案》(附件3)的程序执行。
4检查与考核
4.1本制度由生产安全部负责监督检查。
4.2本制度纳入单位或个人经济责任制进行考核。
云博创意设计
MzYunBo Creative Design Co., Lt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