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残疾人保障办法》实施细则(修订)
浙江省残疾人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浙江省残疾人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残疾人事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5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8〕36号)、《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6〕11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含中央补助)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和彩票公益金安排,用于支持各地加强残疾人服务、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资金。
专项资金原则上实施期限为三年,到期后,对专项资金三年实施总体情况开展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适时调整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和分配政策。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讲求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省财政厅、省残联根据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
省财政厅牵头负责编制、审核、下达专项资金预算、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和整体绩效目标并下拨资金;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监督检查,指导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省残联根据政策目标和功能定位,负责制定工作规划和实施方案,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申报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提出专项资金整体绩效目标、核心指标和分配建议,并负责提供相关测算因素数据,对其准确性、及时性负责;督促做好相关实施工作;审核下级残联报送的绩效目标,按要求分解设置市县绩效目标并提交财政部门,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监控和评价。
第二章预算、分配与下达第五条省残联按照部门预算编制要求,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政策及省与市县支出责任划分的原则,结合各类服务对象和服务项目的人数(人次)等因素,统筹中央补助资金,编制预算年度内的专项资金预算及其绩效目标,并编制三年滚动预算。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3.07.26•【字号】•【施行日期】1993.07.26•【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1993年7月23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以下简称《残疾人保障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残疾人,依照《残疾人保障法》第二条规定的范围确定。
残疾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院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进行。
残疾人经残疾评定后可以向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申领《残疾人证》。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设立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负责协调、指导残疾人工作,其日常工作由省残疾人联合会承担。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工作。
第五条对伤残军人、因公致残人员以及其他为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致残的人员,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工作、康复医疗和生活等方面予以特别保障和照顾。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以及公民,必须严格执行、遵守有关优生优育和预防残疾的法律、法规,采取切实措施,预防残疾的发生和发展。
第二章康复第七条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本省的残疾人康复工作计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全省三级、二级综合医院及有条件的一级综合医疗,设立康复科(室),为残疾人进行康复医疗。
未设立康复科(室)的医院,应当为残疾人提供康复医疗。
第九条对从事残疾人康复器械、生活自助器、特殊用品和其他辅助器具生产、经营的单位,有关部门应当按规定予以税收等方面的优惠待遇。
第十条在国家确定的康复医疗项目范围内,残疾人接受康复医疗的费用,属公费医疗、劳保医疗范围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不享受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的,由本人自理,生活确有困难的,经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民政部门予以适当补助。
浙江省残疾人低保政策

浙江省残疾人低保政策年浙江省残疾人低保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浙江省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第323号令)和《杭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杭财社[20XX]897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年度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征缴范围: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等各类用人单位,均应按不低于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总数(系指单位上年度职工年平均人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规定比例的须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征缴时间:年7月28日—12月31日。
三、征收标准:年征收标准经批准执行年杭州市区全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6831元。
四、计算公式:保障金应缴纳数额=(年度单位职工年平均人数1.5%-在岗残疾职工人数)年度杭州市区全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五、征缴程序:年度残保金征缴采用“残联劳服机构预核定,用人单位地税网上确认”的模式缴纳。
(一)用人单位复核期。
7月28日—8月28日。
用人单位收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预核定通知书》后,及时核对残保金应缴数额。
有异议的,在复核期内携带复核资料(《复核单》、《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或《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对安置残疾职工有异议,还需携带《残疾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工资清单(银行)》等相关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到核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预核定通知书》的劳服机构复核。
(二)单位确认缴纳期。
9月1日后,登陆“浙江地税因特网办税服务系统综合申报表杭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信息确认栏”点“信息一致”,申报缴纳 (机关、财政补助事业单位依据核定数直接生成应征额并扣款缴纳,无需网上确认)。
对应缴额有异议的,点“信息不一致”,并于9月25日前,携带上述复核资料,到税务关系所在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复核(逾期不予受理)。
复核后请于10月报税有效期内再次登陆“浙江地税因特网办税服务系统”,点“信息一致”,申报缴纳。
残疾人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报告

残疾人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报告市人大常委会:残疾人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请予审议。
自2008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2010年《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以下简称一法一条例)实施以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和关心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制定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社会各界大力支持、积极参与,残疾人工作体制机制不断完善,残疾人生活保障、医疗康复、托养安养、教育就业、宣传文体、组织建设、基础设施和无障碍建设等方面都取得了显著的成绩,残疾人生产生活状况得到了明显改善。
我市的残疾人工作得到了上级党委、政府的充分肯定,先后被评为全国基层残疾人组织规范化建设达标(县)市、全国白内障无障碍(县)市、浙江省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优秀单位、浙江省扶残助残爱心城市。
具体情况报告如下:一、工作开展情况按照全国第二次残疾人抽样调查统计口径,我市共有残疾人6.5万人,占全市总人口6.36%,目前实有持证残疾人24508人。
持证残疾人中按照残疾类别分有:肢体残疾11632人、视力残疾3444人、听力残疾2663人、言语残疾317人、智力残疾2925人、精神残疾3087人、多重残疾440人;按照残疾程度分有:一级3659人、二级7324人、三级8607人、四级4918人(按照国家残疾鉴定标准和工作惯例一、二级为重度残疾,三、四级为中轻度残疾)。
工作开展情况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健全残疾人事业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残疾人事业发展环境更加完善把残疾人事业的发展纳入《慈溪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专门编制《慈溪市残疾人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相继制定《关于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意见》、《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等文件。
全市形成了以市委、市政府制定的框架性政策为主体,各镇(街道)自行制定的优惠政策为补充的我市残疾人工作政策体系。
005关于印发《浙江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社字…2003‟134号关于印发《浙江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地税局、残联,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县(市)支行,省(部)属各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中关于征收管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有关规定,我们联合制定了《浙江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附件:浙江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为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的征收和管理,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征收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经济组织等各类用人单位(包括中央部属、外省市驻浙单位),均须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未达比例的,依法缴纳保障金。
二、征收标准(一)各用人单位每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应按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00%缴纳保障金。
按规定就业比例安排残疾人不足1人的单位,根据实际差额比例缴纳保障金。
保障金计算公式为:(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单位已安排残疾职工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100%=应缴纳保障金。
(二)个体工商经济组织缴纳保障金的标准可适当降低,具体由各市、县(市)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残疾人事业发展状况确定,原则上应不低于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
(三)保障金计算缴纳涉及的基本概念界定为:1.单位在职职工:指在单位生产或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各类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和其他从业人员等。
纳税单位的在职职工总数可参照其计税工资人数核定;其他单位可参照相关政府部门的统计数据核定。
《关于中、轻度残疾人免费乘坐市区公共交通工具的实施意见》解读

《关于中、轻度残疾人免费乘坐市区公共交通工具的实施意见》
解读
佚名
【期刊名称】《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6(000)003
【摘要】<正>一、起草背景2011年11月,根据《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二
十条关于\"重度残疾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电)车、地铁等交通工具\"的规定,市政
府办公厅转发了市残联、市交通委、市财政局《关于重度残疾人免费乘坐市内公交车的意见》(甬政办发[2011]93号),对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一至二级重
度残疾人实行免费乘坐市区公共汽车的优待政策,2014年轨道交通开通也实施了该政策。
根据第二次全国抽样调查数据显示,我市共有各类残疾人36.6万残疾人,其中持证残疾人
【总页数】2页(P36-3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69.69
【相关文献】
1.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交通港口局拟定的天津市残疾人免费乘坐公共
汽车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4]43号 [J], 无;
2.《关于高龄老人乘坐市区公交车优待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J], ;
3.天津:现役军人和消防救援人员6月1日起免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J],
4.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残疾人免费乘坐本市车船实施意见的通知 [J],
5.杭州市交通运输局杭州市残疾人联合会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杭州市持证残疾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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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管理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管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23.11.08•【字号】浙民残〔2023〕151号•【施行日期】2023.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福利正文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民残〔2023〕151号各市、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残联:为进一步提高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实施的精准性、科学性、规范性,更公平、更有效地惠及困难和重度残疾人,根据《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管理的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宣传引导,进一步扩大政策知晓率(一)加大宣传力度。
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宣传讲解,采取灵活多样形式进行宣传,帮助残疾人及监护人知晓政策并自愿申领补贴,推动应补尽补。
民政部门对新纳入低保、低保边缘家庭范围的残疾人,残联组织对新领取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应通过发放告知书、电话、入户走访等形式一次性告知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必要时可运用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的主动服务功能发送提醒信息。
有条件的县(市、区)可简化程序,在残疾人新纳入低保、低保边缘家庭范围后,由乡镇(街道)主动服务,征求申请人意见后直接进行补贴资格初审。
(二)规范宣传程序。
政策宣传和主动提醒记录应留存备查。
对新纳入的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以及新办证的残疾人,3个月内采取任何形式主动提醒告知的,视为已开展政策宣传。
坚持需求导向、自愿申请原则,对通过发放政策告知书、入户走访、电话联系等形式开展宣传,但残疾人或监护人并未提出补贴申请的,视为自愿放弃,不得强制纳入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范围。
残疾人自愿放弃后再次提出补贴申请的,应当及时予以受理,补贴资金从申请当月计发,不予补发。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3799号建议的答复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3799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21.12.31•【文号】•【施行日期】2021.12.31•【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3799号建议的答复王伟代表:您提出的关于推动残疾人非遗(手工制作类)居家就业的建议收悉,经商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文化和旅游部、财政部,现答复如下:中国残联高度重视通过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充分发挥残疾人群体创造力和潜力,改善残疾人生活状况、推动残疾人融入社会。
近年来,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保护传承工作,在促进人民就业增收、助力精准扶贫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也为一大批残疾人提供了创业就业的空间。
一、已经开展的工作2016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残联联合制定实施《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计划(2016-2020年)》,明确提出“重点加强适合残疾人特点的职业培训,扶持一批民间工艺和民族传统文化技艺传承人”。
中国残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大对残疾人参与民间工艺和传统文化项目的培训力度。
2020年5月,文化和旅游部、中国残联联合印发《关于积极引导残疾人参与非遗保护试点工作的通知》(残联厅发〔2020〕5号),试点设立一批残疾人非遗传承基地和残疾人非遗工匠工作室,开展残疾人非遗传承师带徒培训,带动残疾人稳定就业。
2021年7月,国务院印发《“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明确提出支持手工制作等残疾妇女就业创业项目,鼓励残疾人参与文化产业,支持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技能大师建立工作室;为“十四五”期间推动残疾人通过参与文化产业就业增收作出部署。
二、关于为残疾人参与非遗保护居家就业提供各类补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残联等有关部门积极推动残疾人居家就业的发展,据统计,2020年度全国城乡已有94.6万残疾人实现居家就业。
中国残联配合各有关部门,不断加强对残疾人居家就业和残疾人工作室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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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残疾人保障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海宁市残疾人保障办法》(海宁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规定,结合近年来我市有关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扶贫、社会保障等方面政策,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对残疾人各类保障应坚持政府主导、部门配合、分级负担的原则;坚持普惠加特惠的原则;坚持以重度、困难残疾人为主,兼顾一般残疾人的原则;坚持输血扶贫与造血脱贫相结合的原则,切实维护残疾人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中的残疾人是指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海宁户籍残疾人。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中《低保证》是指《海宁市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援助证》是指《海宁市困难家庭援助证》,《优惠证》是指《海宁市困难残疾人家庭优惠证》。
第二章基本生活与社会保障第五条对持有《优惠证》的残疾人给予每人每月100元生活津贴。
市、镇(街道)按7︰3比例承担。
第六条对持有《低保证》、《援助证》,残疾等级为一、二级- 1 -的重度残疾人,单独施行最低生活保障,其本人按照我市低保标准,全额享受低保金或补助金。
第七条对18-60周岁持有《低保证》、《援助证》、《优惠证》的智力、精神、多重(仅限含智力或精神)残疾人和18-60周岁残疾等级为一、二级且本人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重度残疾人,其本人参照我市低保标准,差额发放残疾人救助金。
市、镇(街道)按7︰3比例承担。
第八条对18-60周岁,本人一定程度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固定收入的残疾人,给予生活补贴。
持有《低保证》、《援助证》的残疾人每人每月补贴150元(享受差额低保金的残疾人补助额度为补足低保标准,最高补助150元);其他家庭残疾人每人每月补贴100元。
市、镇(街道)按7︰3比例承担。
第九条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重度残疾人纳入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补助范围:(一)生活不能自理的一级智力、精神、肢体和多重残疾人。
(二)18-60周岁,生活不能自理的一级视力和二级智力、精神、肢体、多重残疾人。
补助标准为:持有《低保证》、《援助证》的残疾人参加集中托养每人每月补助1200元;参加居家安养、日间照料每人每月补助400元;其他家庭残疾人扣除省补资金后减半补助。
市、镇(街道)按7︰3比例承担。
第十条对持《低保证》、《援助证》、《优惠证》的残疾人家- 2 -庭修建住房给予最高每户15000元补助。
市、镇(街道)按7︰3比例承担。
第十一条对因突发事件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市、镇(街道)两级根据残疾人家庭困难程度以及突发事件后费用自负及自费程度实行分级分段临时救助,其中突患重病救助费用必须为各地各类医保定点医院治疗费用。
(一)市级临时救助对象为突发事件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救助金额较大的残疾人家庭。
持有《低保证》、《援助证》、《优惠证》的残疾人家庭在获得赔偿、理赔、费用报销及其他渠道救助后,按其自负及自费费用进行分段救助,具体标准为: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救助35%;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救助45%;30000元以上救助55%。
最高救助额度30000元。
其他残疾人家庭因突发事件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在获得赔偿、理赔、费用报销及其他渠道救助后,自负费用在10000元以上,按20%比例给予临时救助。
最高救助额度10000元。
(二)镇(街道)临时救助对象为突发事件影响较小、自负及自费费用在5000元以下的且持有《低保证》、《援助证》、《优惠证》的残疾人家庭,具体政策和标准由各镇(街道)自行制定。
第十二条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对其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
(一)持有《低保证》且符合参保条件的残疾人,根据《关于做好2012年度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海政办发- 3 -〔2012〕130号)文件规定,选择500元缴费标准的,由财政全额补贴。
市、镇(街道)按7︰3比例承担。
(二)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参照低保人员缴费标准补贴。
(三)其他残疾人按最低标准(档)给予20%补贴。
第十三条对参加自谋职业社会保险的残疾人个体户、自谋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按最低标准(档)并扣除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助后给予20%补贴。
第十四条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其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补贴。
第十五条免费为就业年龄段内本人未缴纳工伤保险的残疾人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
第三章康复第十六条对有康复需求和适应指征的康复对象,实施白内障手术,配置助听器、助视器、安装假肢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助:(一)为符合条件的白内障患者实施复明手术(参加企业职工医疗保险人员除外),持有《低保证》、《援助证》的患者手术费用全免,其他人员每例补助800元。
低于补助标准的按实际发生额补助。
(二)为符合条件的视力、听力和下肢缺失残疾人验配助视- 4 -器、助听器、安装假肢,持有《低保证》、《援助证》的家庭费用全免,其他家庭按省招标价补助90%。
第十七条为0-6周岁符合条件并有康复需求和适应指征的残疾儿童实施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助:(一)聋儿、脑瘫儿童、智力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在我省具有资质和服务能力康复机构参加康复训练,按每人每年最高12000元标准给予补助。
低于补助标准的按实际发生额补助。
(二)听力重度残疾儿童安装人工耳蜗,按省定标准给予全额补助。
(三)为视力残疾儿童免费验配助视器,为听力残疾儿童免费验配助听器2台,为肢体残疾儿童免费装配假肢或提供矫形器、轮椅、坐姿器、站立架、助行器等普及型辅助器具。
(四)对符合肢体矫治手术适应指征的肢体残疾儿童,每例补助手术费10000元、术后康复训练费6000元和矫形器装配1200元。
第十八条为7-14周岁符合条件并有康复需求和适应指征的残疾儿童实施市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助:(一)聋儿、脑瘫儿童、智力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在我省具有资质和服务能力康复机构参加康复训练,按每人每年最高5000元标准给予补助。
低于补助标准的按实际发生额补助。
(二)听力残疾儿童安装人工耳蜗的,持有《低保证》、《援助证》的家庭一次性给予补助30000元;其他家庭一次性给予补- 5 -助10000元。
(已享受上级残联相关优惠补助政策的不再享受此补助。
)(三)为视力残疾儿童免费验配助视器,为听力残疾儿童免费验配助听器2台,为肢体残疾儿童免费装配假肢或提供矫形器、轮椅、坐姿器、站立架、助行器等普及型辅助器具。
第十九条对在省内医保定点医院康复机构接受康复训练的,给予一定补助。
(一)因发生脑血管疾病、颅脑损伤导致肢体功能障碍需接受系统化康复训练的,对自发病之日起六个月内经各类报销、救助、赔偿、理赔后自负部分给予补助。
持有《低保证》、《援助证》的家庭对象一次性给予5000元补助;其他家庭对象一次性给予2000元补助。
低于补助额的按实际发生额补助。
(补助仅限于康复训练费用。
)(二)大力开展残疾人康复(医疗)二次救助行动。
残疾人因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或接受康复训练的,对经各类报销、救助、赔偿、理赔后自负部分给予补助。
持有《低保证》、《援助证》、《优惠证》家庭的残疾人补助标准为: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补助50%,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补助60%,30000元以上补助70%,每人每年最高补助额度35000元;其他家庭的残疾人按上述标准40%执行。
自负费用3000元以下的,由各镇(街道)自行制定标准给予补助。
本款与第十一条不重复享受。
第二十条对市精防办登记在册的精神病患者的住院费用和- 6 -门诊服药给予补助。
(一)持有《低保证》、《援助证》家庭的精神病患者在省内精神类专科医院治疗的(转院需凭市第四人民医院转院证明),住院期间的床位费、医疗费等住院费用在扣除各类医疗报销、各种补(救)助后自负及自费部分,由市、镇(街道)、村分级救助。
市财政救助50%,所在镇(街道)和村(社区)救助50%,每人每年最高5000元。
签约长期住院精神病患者每年最高补助12000元。
(二)其他家庭精神病患者在省内精神类专科医院治疗的(转院需凭市第四人民医院转院证明),住院期间的床位费、医疗费等住院费用在各类医疗报销后,如家庭承担确有困难,由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市财政给予不高于自负及自费部分30%的补助。
每人每年最高3000元。
(三)市精防办登记在册的精神病患者门诊药品费用在扣除各类医疗报销后,持有《低保证》、《援助证》的家庭每人每月补助80元;其他家庭每人每月补助40元。
门诊补助以发放门诊补助券的形式实施。
第二十一条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免费申请配置助行辅助器具和安装家庭无障碍设施。
第二十二条对经批准的政府投资或社会力量兴办的康复机构,经有关部门考核验收通过的,由市财政给予一定补助。
- 7 -第二十三条残疾人凭《残疾证》到市级公立医院、镇(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社区卫生服务站就医,给予就诊、化验、交费、取药优先,一般诊疗费(门诊诊查费)分别减免6.25元、6元及3.5元;持《低保证》残疾人的手术费、注射费按50%收取。
第四章教育与培训第二十四条对持有《低保证》、《援助证》、《优惠证》的残疾人家庭子女及残疾学生就学,在享受面上助学政策的同时,给予相应的救助、补助和奖励。
(一)残疾学生接受全日制大专、本科及以上院校教育的,凭录取通知书给予5000元、10000元的一次性升学奖励。
(二)残疾学生及持有《低保证》、《援助证》、《优惠证》的残疾人家庭学生接受小学、初中、高中(中专)、大专、本科教育的,每学期给予300元、400元、500元、1500元、2000元的助学补助。
市、镇(街道)按7︰3比例承担。
凡当年已享受升学奖励的残疾学生不再重复享受。
(三)残疾人参加自学考试、成人考试、网络函授等学历教育并取得国家承认大专、本科及以上学历证书者(不含各类考试机构、培训机构颁发的职业技能、行业证书等等级证书),凭学历证书给予2500元、5000元的奖励。
同一名残疾人取得多份学历证书的,累计奖励不超过10000元。
- 8 -(四)残疾学生在高中及以上学校就学获得“优秀毕业生”的,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含职高、技校)、高等院校的残疾学生当年被评为省级、市级、县级三好学生、优秀团员、优秀学生干部的,分别奖励5000元、4000元、3000元。
第二十五条残疾人参加各级残联或其他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的,给予相应的补助。
(一)残疾人免费参加残联系统组织的或委托其他部门专门为残疾人举办的业务知识及技能培训班。
(二)残疾人参加各类社会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的,给予一定补助,其标准为:培训费用不足1500元的,给予全额补助;高于1500元,其超额部分补助50%,最高可补助3000元,同一项目知识更新不短于每三年,不同项目不短于每五年。
第五章就业与创业第二十六条残疾人就业创业向金融机构申请小额贷款的,按不同的贷款额度给予贴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