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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常见法律纠纷

农村常见法律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原则
l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3条:国家鼓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法有 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必须遵循以下五个基本原则:
农村常见法律纠纷
2020/11/6
农村常见法律纠纷
讲课提纲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三、相邻权和地役权纠纷
二、宅基地相关法律问题 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
相邻权纠纷 地
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
农村常见法律纠纷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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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 的法律特征 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每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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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条件
l (1)没有宅基地。凡无宅基地的、居住拥挤确需分居而又无宅基地的、因 国家或乡(镇)建设需要另行安排宅基地的、在农村落户需建住宅而无宅基 地的公民,均可向村民委员会或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批划宅基地。
农村常见法律纠纷
案例解读
l 2003年1月2日,叶某因为建房需要,和俞某签订了一份土 地承包权转让协议,由俞某将承包的0.8亩土地转让给叶某 ,同时叶某支付转让金15000余元。随后,叶某就在土地 上准备盖房,却因为没有办好建房审批手续无法建房。下 半年,该土地被国家征用,叶某领取了789元青苗补偿费 ,其他土地补偿费由村组织按规定进行了发放。面对巨大 的损失,叶某起诉要求法院确认土地承包转让协议无效, 要求俞某返还土地转让金。而俞某认为该转让协议征得村 组织的同意,应该是有效的。因为没有办妥建房审批手续 ,致使建房不成而被国家征用,那是叶某自己的事,责任 要其自己承担。
农业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自1982年实施以来,对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农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结构的变迁,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案即是一起典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例。
二、案情简介(一)当事人基本情况原告:张某某,男,45岁,汉族,某村村民。
被告:李某,男,40岁,汉族,某村村民。
(二)争议事实张某某与李某系同村村民,双方相邻。
2005年,张某某从其父手中继承了5亩耕地,并与李某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约定张某某承包李某的耕地5年。
合同签订后,张某某开始耕种该土地。
2010年,李某要求收回土地,理由是合同期限已满。
张某某则认为,李某违约在先,合同应继续履行。
(三)争议焦点1. 土地承包合同是否有效?2. 合同期满后,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应返还给李某?3. 张某某是否有权继续耕种该土地?三、案件审理(一)法院审理过程1. 审查证据法院审查了双方提供的证据,包括土地承包合同、证人证言等。
2. 调查取证法院对案件进行了调查取证,核实了土地承包合同的真实性、有效性。
3. 质证辩论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焦点进行了质证辩论。
(二)法院判决1. 土地承包合同有效法院认为,张某某与李某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合同内容真实有效。
2. 合同期满后,土地承包经营权应返还给李某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土地承包期限届满后,承包方应当依法返还土地。
本案中,合同期限已满,李某有权要求返还土地。
3. 张某某无权继续耕种该土地法院认为,由于合同期限已满,李某有权要求返还土地,张某某无权继续耕种该土地。
四、案件评析本案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涉及法律问题较为复杂。
以下是本案的评析:1. 土地承包合同的有效性法院认为,张某某与李某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合同内容真实有效。
这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土地承包合同的严格保护。
2.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本案中,张某某与李某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约定了承包期限,合同期满后,土地承包经营权应返还给李某。
农民咨询法律常见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情简介】某村村民王某,与村集体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承包了村里的一片耕地。
然而,在承包期间,王某与村里其他村民因土地承包经营权产生了纠纷。
王某认为,自己承包的土地被其他村民非法占用,要求村里依法解决。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承包人依法承包土地并享有土地经营、使用、收益的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本案中,王某与村集体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依法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
其他村民非法占用王某承包的土地,侵犯了王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王某有权依法要求村里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处理结果】村里依法调查核实了王某的诉求,确认其他村民非法占用王某承包的土地。
随后,村里协调双方当事人,达成了一致意见,要求非法占用土地的村民立即退还土地,恢复王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案例二:农村宅基地纠纷【案情简介】某村村民李某,在村里申请了一处宅基地,用于建造房屋。
然而,在房屋建造过程中,李某发现邻居张某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在李某宅基地范围内新建了一间房屋。
李某认为,张某侵犯了自己的宅基地使用权,要求村里予以解决。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取得的,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的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本案中,李某依法取得了宅基地使用权,并在宅基地上建造了房屋。
张某未经批准,在李某宅基地范围内新建房屋,侵犯了李某的宅基地使用权。
李某有权依法要求村里解决宅基地纠纷。
【处理结果】村里依法调查核实了李某的诉求,确认张某未经批准在李某宅基地范围内新建房屋。
随后,村里要求张某拆除新建的房屋,恢复李某的宅基地使用权。
三、案例三:农村土地征收补偿纠纷【案情简介】某村村民赵某,因当地政府征收土地,导致其承包的土地被征收。
然而,在征收过程中,赵某认为政府给予的补偿款过低,要求政府依法提高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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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农村婚姻家庭纠纷
离婚纠纷
1 2
离婚程序
离婚应当依法办理离婚登记。如果双方不能就 离婚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 离婚调解或诉讼离婚。
财产分割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应当平均分割。婚 前个人财产和债务由各自承担。
3
子女抚养
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 协商或诉讼确定抚养权和抚养费。
发包方与承包方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变更、流转和收回等 方面产生的纠纷。
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纠纷
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因出资、收益分配、股权转让、民主 管理等方面产生的纠纷。
农产品质量纠纷
因农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生产者、销售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纠纷。
THANKS
谢谢您的观看
贷款合同纠纷
01
涉农金融机构与借款人因贷款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和终止
等环节产生的纠纷。
抵押物处置纠纷
02
在涉农金融信贷中,借款人不能按时还款,涉农金融机构处置
抵押物时产生的纠纷。
担保合同纠纷
03
担保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担保责任,涉农金融机构与担保人
之间产生的纠纷。
其他涉农法律纠纷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分家协议
分家协议应当明确析产的范围、方 式、时间等事项,并由全体家庭成 员签字确认。
03
农村邻里纠纷
相邻用水、排水纠纷
总结词
这类纠纷主要发生在相邻用水和排水方面,如上游拦截下游 水源、排水不畅等。
详细描述
在农村,水资源相对较为紧缺,相邻用水、排水纠纷比较常 见。这种情况下,当事人需要协商达成合理的用水和排水协 议,确保相邻方能够正常用水和排水。如果无法协商达成一 致,可以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申请调解。
常见农村矛盾纠纷案例

常见农村矛盾纠纷案例1. 土地纠纷在农村地区,土地纠纷是一个常见的问题。
例如,两个农民之间可能发生土地界线争端,导致双方发生纠纷甚至打架。
另外,政府部门可能没有及时更新土地权属证书,导致农民之间的土地权益产生争议。
2. 水源纠纷农村地区的水源是农民生产和生活的重要资源。
水源纠纷可能是由于农民之间对于水资源的使用权产生争议,或者是由于村庄间的水资源分配不公平引发争执。
3. 资金借贷纠纷农村地区的农民可能需要向亲戚朋友或者当地村庄组织借款来解决生产或者生活所需。
然而,由于借贷双方没有明确的合同或者证据,可能会导致借贷双方发生纠纷,甚至上升到法律诉讼。
4. 劳动争议农村地区的农民劳动力普遍较为集中,劳动争议也较为常见。
例如,雇佣农民的工资支付问题,劳动条件不合理或不符合劳动法规定,可能导致农民与雇主之间发生纠纷。
5. 违法建设纠纷农村地区由于缺乏监管,违法建设现象比较普遍。
例如,有的农民私自占用公共土地进行建设,影响其他农民的使用权益,引发纠纷。
6. 农民合作社纠纷农民合作社是农村地区的一种组织形式,用于实现农民的共同经济利益。
然而,有时候农民合作社内部管理不善,产生财务纠纷或者权益分配不公平等问题,导致合作社成员之间发生纠纷。
7. 生活垃圾处理纠纷农村地区存在严重的生活垃圾处理问题,例如农民家庭对垃圾分类不规范,或者村庄的垃圾处理设施不完善等。
这将导致环境污染问题并引发居民间的纠纷。
总之,农村地区的矛盾纠纷案例丰富多样,多涉及土地、水资源、资金借贷、劳动、违法建设、合作社、垃圾处理等问题。
解决这些纠纷与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息息相关。
农民关注的涉农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农民是我国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农民权益保护日益受到重视。
本文将从实际案例出发,分析农民关注的涉农法律问题,以期为农民提供法律维权参考。
二、案例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例简介:某村村民张某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期为30年。
合同约定,张某承包土地用于种植蔬菜。
然而,在承包期内,村委会以“土地调整”为由,将张某承包的土地收回,重新分配给其他村民。
张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分析: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2.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张某与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合法有效,村委会无权单方面收回承包地。
最终,法院判决村委会返还张某承包的土地,并赔偿张某因此遭受的损失。
3. 案例启示:农民在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时,应明确承包期限、承包方式等条款,确保自身权益。
如遇承包地被收回等情况,应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案例二:农业保险理赔纠纷案例简介:某农户投保了农业保险,保险合同约定,如遇自然灾害导致农作物损失,保险公司应予以赔偿。
然而,在发生灾害后,保险公司以“损失程度不足”为由,拒绝赔偿农户损失。
案例分析: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保险金。
2.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对农户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农户保险赔偿金。
3. 案例启示:农民在购买农业保险时,应仔细阅读保险条款,了解保险责任和理赔流程。
如遇理赔纠纷,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或法院提出申诉,维护自身权益。
四、案例三:农产品质量安全纠纷案例简介:某农产品销售商在销售过程中,被消费者发现其销售的农产品存在质量问题。
消费者要求销售商退赔,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消费者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分析: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其生产经营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农村常见纠纷

农村常见纠纷一、土地纠纷从多年的实践看农村涉及农民土地问题而产生的纠纷多为:地半纠纷(含丢垄)、离婚当事人分割承包田纠纷、子女分割父母承包田纠纷、私开滥挖引发的田间路通行、排水纠纷和宅基地使用权纠纷等。
(一)地半儿纠纷的预防和调解地半纠纷在我们县特别是西部乡镇发案率最高,此类纠纷存在易激化、难调解、纠纷当事人求决心情迫切等特点,应当引起做调解工作同志们的注意。
有个数字:济沁河乡今年5月地半纠纷共发案38件,从几年来济沁河乡民间纠纷发案统计看,地半纠纷的发案数量,约占全乡纠纷总数的二分之一。
我觉得预防和化解地半纠纷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教育村民守界经营土地。
不贪图小利,按承包面积经营承包田是避免发生地半纠纷的关键。
多种地邻一点带来的后果是地邻关系的失和、在村民中的威信降低。
从法律层面说你多种那么一点点地属于侵犯他人承包田经营权的违法行为,不但要赔偿人家的损失,严重还要受到治安或刑事处罚。
有这么一个案例:地邻的一个地半长不足50米,被李某使用了,地邻索要多次他就是不给人家,铲地期间李某和地邻家的女主人相遇,女主人提出了返还地半的要求,“地不让人、老婆孩子不让人”,我的地凭啥给你一个半,这名妇女一听火冒三丈,把李某骂了个狗血喷头,失去理智的李某挥起锄头朝这位妇女打去,结果这位妇女的肋骨被打折3根,经法医鉴定,属于轻伤。
李某锒铛入狱,不但赔了人家10000多元伤害赔偿金,还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自私自利的后果实在是太严重了。
济沁河乡的7位调解主任堪为调解地半纠纷的专家,齐齐哈尔市模范调解员、桦树村调解主任王目坤同志,把村民的诉求视为命令,54岁了每到春季,把米绳子绑在摩托车上,村民随叫随到,今年5月受理地半纠纷13件,化解13件,调成率为100%。
原龙头村调解主任张宝贵同志经常放弃自家500亩土地的耕种,为村民的地半纠纷奔波忙绿,5月份化解地半纠纷11件,他们的事迹非常感人。
我觉得调处地半纠纷应把握好两点:1、公平公正处理纠纷。
农村法律纠纷案列

案例一:土地承包合同无效,责任由谁来承担〔案例〕2001年12月,村民李某与当时的村委会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合同。
合同约定,村委会将村属的15亩承包地承包给李某经营,承包期限为30年。
合同签订后,李某对所承包的土地进行了重新规范和整理,并在投资近3000元的承包土地上新打了一眼深井。
2002年10月,李某所在的村委会进行了换届选举。
换届后的村委会以原村委会与李某所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没有召开村民大会,违反民主议定原则为由,将李某所承包的土地强行收回。
李某将村委会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合同有效,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如果确认合同无效,要求赔偿2万元经济损失。
〔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李某与原村委会之间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违反了民主议定原则,属于无效合同。
原村委会在签订合同中存在明显过错,应当对因合同无效给原告李某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但法院在判决中只对因合同无效给李某造成的直接损失作了认定,判决村委会赔偿李某整地和打井费用5000元,而对李某自行委托价格认证中心认证的不能继续履行合同后两年的土地可得利益损失13000元,以“属于期待利益,不是直接损失,且村委会有异议”为由,不予支持。
〔评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与其他合同相比,具有长期性特点,一般为30年。
这种土地承包合同签订后,承包人为顾及长远利益,其初始投入往往较大,承包人的期待利益也是巨大的。
一旦合同被确认无效,法院若仅仅支持承包方直接损失,而不考虑其间接损失,势必会损害农民的切身利益。
以上案例中,对李某自行委托认证机构作出的间接损失认定,如双方有异议,法院可委托有鉴定资格的认证机构予以认证,并在合理幅度内根据双方的过错责任予以分担,而不应以“属于期待利益”为由不予支持。
只要承包方的间接损失是可以预见并能预期取得的利益,就应支持,这也符合合同法中有关损失的赔偿原则。
案例二:村委会私签合同被判无效〔案例〕2002年12月末,双庙村委会召开二组村民代表会议,专门讨论该组果园发包一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