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乐死的刑法学若干问题的思考
试论安乐死刑法学若干问题的思考---毕业论文

试论安乐死刑法学若干问题的思考有一句话叫“生命诚可贵, 爱情价更高”, 但是请你试想一下, 如果人都没有生命的话, 那么是不可能有爱情的, 因为生命仅有一次, 如果没有了它, 那么所享受、行使的一切权利都将无从谈起。
所以, 包括中国在内的当今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一般都会把保护公民的生命权放在首要位置。
然而安乐死作为夺取生命权的一种方式, 正是因为其最终夺取了人的生命, 所以人们会认为它与我们所保护、保障的生命权是对立的, 且一开始就会强烈的批判它、唾弃它。
尽管我们认为安乐死最终剥夺的是生命权, 但是, 到目前为止, 它由最初的被批判到被少数的国家认可并给予立法, 这背后也历经了无数的艰辛, 无数的磨难。
就此而言, 可以说, 安乐死对于个人、社会乃至整个国家都会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一、安乐死的概念及起源“安乐死”一词源自希腊文Euthanasia, 该词来自于希腊语上的Eu(对应英文之Good)和Thanatos (对应英文之Death), 故对安乐死最常见的理解是“好死”或“善终”, 但也有人把它诠释成谋杀, 残忍的行为。
从中我们可以看出两种不同的观点, 即一种观点是对安乐死表示赞成, 而另一种是对安乐死表示反对。
其实安乐死很早以前就已存在了, 而不是近现代才出现的。
据各类文献记载, 原始游牧部落中就出现了安乐死行为。
豎那个时候, 人的生命可能由于天灾、瘟疫、食物匮乏、甚至是伤口感染等等原因而被夺取生命, 整个原始游牧部落为了生计须要不断的迁徙, 而部落中的老弱病残会首先被舍弃。
有时为了帮助他们减少痛苦, 还会将其击毙。
这种行为虽然残忍, 但在当时的背景下, 这样做既减轻了老弱病残的痛苦和部落的负担, 又保持了本部落的健康强盛。
可见安乐死行为一直从原始社会保持至今, 只是随着历史的变迁和时代的进步也在不停的更新。
二、安乐死行为的定性安乐死的类型有很多, 一般分为两种, 一种是绝对安乐死, 也叫积极安乐死;另一种是相对安乐死, 也叫消极安乐死。
关于安乐死是否构成犯罪问题的探讨

关于安乐死是否构成犯罪问题的探讨王作富王勇安乐死,从其外表来看,是一种杀人行为,但是,这种杀人行为往往是在被害人身患绝症,且不堪忍受痛苦的条件下,由其主动要求或同意的,因此,这种行为是否成立为刑法上的杀人罪,也就成为刑法理论_L必须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
对于安乐死的问题在刑法上加以研究,国外早已有之,其研究的广度和深度也都是为我国刑法学界所不及的,尤其是随着最近一个时期国外安乐死事件的不断发生,围绕实施安乐死的医生或家属是否构成杀人罪的问题,国外刑法学家们更是争论纷纭、众说不一,讨论和当激烈。
_t,L本存在以下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对安乐死持肯定的态度.认为安乐死虽然在形式上符合故意杀人罪的要件,但由于安乐死既是被害人的承诺行为,又是医疗业务行为,而这两种情况可以使安乐死这种行为的违法性得以阻却,因此安乐死在法律上也就失去了违法性这一特征,不构成犯罪.所谓被害人的承诺行为构成阻却违法事由,主要是基于兹格尔的“利益亏损原理”(或称“亏损法益说”),就是说,承诺人把自己所属的利益的保护权自愿放弃,把侵害性变成放任性,并经国家承认,视为正当行为,成立阻却违法事由。
安乐死是基于被害人同意的一种自愿放弃生命的行为,因此这一行为也就因其同意而变成正当的,不构成犯罪.所谓医疗业务行为构成阻却违法事由,主要基于实施正当的业务行为不构成违法的这一理由.就是说,安乐死是在病患者极端痛苦,不堪忍受的情况下,以消极的方法尽早结束其生命的医疗行为,而l}c疗行为是正当业务行为阻却违法的一个方面,因此,实施安乐死不构成杀人罪。
第二种观点对安乐死持否定的态度。
它认为,安乐死虽经被害人的同意,但并不能阻却其行为的违法性,仍应构成刑法上的杀人罪,但在处刑时可以从轻考虑。
这种观点主要基于以下儿点理由:(1}人道主义的立场,向来以尊重生命为基本原则,而安乐死则是将尚未死亡的人人为地剥夺其生命,因此是违反人道主义的,是与当今社会的伦理观相违背的。
安乐死问题的法理学思考

安乐死问题的法理学思考
首先,安乐死问题涉及到生命权的发挥、自由权的实现和自治权的行使。
从法理学的
角度上看,每个人都有权决定自己的生命权。
尽管社会或家庭可能对个体的决定有严厉的
抗议或者干预,但是,人们应该有权自首,在尊重他人的同时保护自己的生命自由和尊严。
第三,安乐死还涉及到一些道德观念和社会价值观的考虑。
从这个角度上看,安乐死
的存在可能会对社会的整体价值观产生负面的影响。
一些人担心,安乐死成为合法化之后,将会使得死亡率的上升,并且可能导致医疗论治产生一种价值导向上的误区。
需要注意的是,这个问题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解释和理解。
有些时候,相同的问题可以
产生不同的答案,这就要求我们在解决问题之前,必须明确并充分了解不同政治、法律和
伦理的原则与规则。
同时,我们应该以一种平衡和综合的方式进行辩论和决策,既不能从
非理性的情感或者空谈的理论中获取结果,也不能将政治或伦理原则过度简化或者与现实
生活脱节。
综上所述,安乐死的问题是一个复杂而富有争议性的问题。
对于这个问题的解决,我
们必须认真对待、从不同的角度分析,并以公正的方式在当前的法学、伦理学和社会学等
方面进行协调、调解和监管。
尽管这个问题一定会面临挑战和抵触,但是只有通过更加领
导和崇高的方法来解决它,才能使得个人得到尊重和尊严的保障,同时也能够给予社会和
家庭以信心和希望。
安乐死立法的看法

安乐死立法的看法安乐死是一种文明的死亡状态,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安乐死立法的看法,希望大家喜欢!安乐死立法的看法一、安乐死的定义源于希腊的“安乐死”一词是快乐的尊严的死亡,然而,安乐死在不断的发展过程中被赋予了许多不同意义,出现了相关概念,如“尊严死”“协助死亡”“受嘱咐杀人”“帮助性自杀”等,被赋予现代意义的相关概念都有其各自的立足点和侧重点。
在安乐死的争论中,由于存在不同择重点的相关概念,如“受嘱咐杀人”和“帮助性自杀”其实谈的都是一个意思,医生在本人自愿安乐死的前提下,为其实施安乐术。
由于择重点不同,一个成了“他杀”一个成了“自杀”。
正是因为法律没有给安乐死一个权威而明确的界定,才使人们对安乐死实施带来疑惑和一定的恐惧,也造成了现实中司法的混乱。
我国对安乐死的定义是: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
对重度精神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及处于不可逆昏迷中的植物人,实施使其在无痛苦感受中死去的行为。
狭义专指对身患绝症、临近死亡、处于极度痛苦之中的患者,实施促使其迅速无痛苦死亡的一种方式。
又称无痛苦死亡。
二、安乐死的类型现实生活中对安乐死认识的混乱与疑惑很大部分原因源于实践中出现的不同种类的安乐死的类型。
具有实质性意义的类型划分主要是以下两种:(一)按“作为”或“不作为”的不同。
安乐死区分为主动安乐死与被动安乐死。
主动安乐死是指采取一定的行动者,蓄意将临终病人致死,让他脱离生的极端痛苦。
所谓被动安乐死是指籍着不作为,如中断医疗甚至中断基本照顾让之自然死亡。
一般认为不为末期患者提供无效用的治疗视为让患者自然死亡。
而非刻意延长他们的性命,因此并非采用安乐死,因此尽量避免使用“被动安乐死”一词。
在主动安乐死中由于对患者采取一定的积极行为,死亡的原因与行为就产生了某种联系,行为和病因与死亡原因就发生了微妙的变化。
关于安乐死的若干争议问题之讨论

关于安乐死的若干争议问题之讨论随着社会进步和人们观念的转变,安乐死作为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成为了公众讨论的焦点。
安乐死是指在患不治之症,或者在生活质量极差时,有意识的人自愿选择结束生命的行为。
然而,这一话题一直备受争议,拥有支持者和反对者。
本文将围绕安乐死的若干争议问题展开讨论。
一、尊重个人自主权还是对人类生命的尊重?支持安乐死的人认为,个人有权决定自己的生死,拥有自主决定身体的权利。
他们认为,生命的意义是个人主观感受的产物,而不是由他人或社会定义的。
在患不治之症或者在生活质量极差的情况下,安乐死使得个体能够选择自己的生死,是对个人自主权的尊重。
然而,反对安乐死的人则认为,生命是不可侵犯的,应该被视为最高价值。
他们坚信生命的存在本身就应该得到尊重和保护,无论是在什么情况下。
他们主张更加坚守传统信仰和伦理道德,认为对生命的终结是不应该被允许的。
二、滑坡效应:是否会滥用安乐死?一个常见的反对观点是,如果安乐死合法化,就会开启一个道德上的“滑坡”,导致滥用。
人们担心,如果没有严格限制,安乐死就可能被扩大到不恰当的范畴,比如精神疾病、孤独或者临时的绝望。
因此,反对者呼吁,应该坚决制定一套严格的法律和规定来确保安乐死只适用于极特殊的情况,以免导致人们不必要的创伤。
相反,支持安乐死的人认为,合法化安乐死可以防止患者选择非法或不可控的手段来结束自己的生命。
他们主张通过制定严格的法律和程序,确保安乐死只适用于患有不治之症或生活质量极差的个体,从而保护患者的权益。
三、医生的角色和职责另一个争议问题是医生是否应该参与安乐死。
反对者认为,医生的职责是拯救生命和缓解病痛,而不是结束生命。
他们担心医生参与安乐死会扭曲医学人道关怀的本质,并对医生-患者关系产生消极影响。
相反,支持安乐死的人认为,医生可以成为安乐死的重要参与者,通过提供专业的知识和援助来保证安全和尊严地结束生命。
他们主张医生应该有权选择自己是否愿意参与安乐死,并通过专门培训和伦理准则来确保医生对患者的照顾。
论“安乐死”的法律思考

论“安乐死”的法律思考【摘要】安乐死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在学术界和社会中引起了广泛的讨论。
本文首先介绍了安乐死的定义、背景和争议性质。
接着从伦理道德、法律立场、实践与监管、合法化的影响以及国际比较与趋势分析等方面对安乐死进行了辨析。
在分析了安乐死在法律中的地位、法律应对安乐死的倾向以及未来法律发展的展望。
通过综合分析,可以看出安乐死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地位存在差异,但趋势是向着合法化的方向发展。
未来希望法律能够更加细化和完善,保护患者的权利同时确保安乐死的合法化与监管。
【关键词】安乐死,法律思考,伦理道德,立法,监管,合法化,影响,国际比较,趋势分析,地位,倾向,展望1. 引言1.1 定义与背景安乐死(Euthanasia),指患有不可治疗疾病或身患绝症的患者经过认真考虑并在自愿的情况下,在医师的协助下结束生命的行为。
安乐死实践起源于古希腊,由希腊语“eu(好的)”和“thanatos(死亡)”组成,意为“好死”或“安美的死亡”。
背景方面,安乐死的讨论始于二战后的欧洲,随着医学技术的进步和对人权的重视,对终极关怀的需求不断凸显。
近年来,随着人口老龄化加剧和医疗成本压力增大,安乐死问题备受关注。
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安乐死已经合法化,并且有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支持这一做法,但也有很多争议和困惑。
学术界对安乐死的看法则分为支持和反对两种观点。
支持者认为安乐死是一种人道主义行为,可以减轻患者的痛苦,保护其尊严和自主权,而反对者则认为安乐死可能导致滥用和道德沦丧,对医德和生命尊严构成严重威胁。
1.2 学术界对安乐死的看法学术界对安乐死的看法主要可以分为支持和反对两个观点。
在支持安乐死的学者中,有一部分认为安乐死是一种人道主义的选择,可以减轻患者的痛苦和苦闷。
他们认为,在一些终末疾病患者面临无法治愈的痛苦和折磨时,安乐死可以成为一种解脱的方式,使患者能够在尊严和安宁中结束自己的生命。
另一部分支持者认为,安乐死可以为患者提供自主权和尊严,使他们能够对自己的生死拥有控制权。
安乐死立法的思考和建议
安乐死立法的思考和建议安乐死是一个饱受争议的问题,立法也存在诸多立法障碍。
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安乐死立法的思考和建议,希望大家喜欢!安乐死立法的思考和建议一、安乐死在中国的现状我国第一例安乐死案件发生在1986年。
59岁的患者夏素文因患肝硬化腹水,病情恶化住进了陕西省汉中市传染病医院。
夏素文的长子王明成找到查房的该院院长询问患者病情。
在得知其母在无生还可能之后,夏素文的两个女儿与王明成一同恳求时,任该院肝炎科主任的蒲连升医生同意为其母实施安乐死。
蒲连升医生在取得书面保证后,为夏素文开具了冬眠灵注射液,并亲自为夏素文进行注射。
夏素文在被第二次注射后于次日凌晨死亡。
事后,夏素文的子女们因遗产继承发生纠纷,两个女儿向汉中地区检察院提出控告。
经审查,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将蒲连升、王明成逮捕。
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为由,判决两被告无罪。
检察机关抗诉,蒲连升也提出了上诉。
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本案的两被告人无罪释放。
最高人民法院在《指导意见》中,明确指示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安乐死的定性问题有待立法解决,就本案的具体情节,不提安乐死的问题,可以依照刑法(1979年刑法)第十条的规定,对蒲、王二人的行为不做犯罪处理。
对于这样的处理,可以看作是对安乐死行为的非刑事化处理。
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该行为合法,但非刑事化处理的结果却说明了这样一个问题:安乐死并不是违法犯罪。
安乐死的概念和违法犯罪行为存在本质的差异。
我国未将安乐死行为做刑事化处理,引用了关于犯罪的但书规定,这意味着安乐死没有犯罪所有的社会危害性,没有达到应受刑罚处罚的地步。
构成犯罪必须要符合犯罪构成,安乐死虽然在客观方面可能同故意杀人有重合之处,但其他方面就有明显的不同。
如在主观动机上表现为出于患者利益考虑,而故意杀人就没有这一善意的动机。
由此推出,安乐死的本质目的并不是为了侵害他人的人身利益,虽然客观上表现为对他人生命的剥夺。
安乐死问题的法理学思考
安乐死问题的法理学思考安乐死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通常指的是因不可逆的疾病或痛苦而导致患者生活质量极差且无法忍受的情况下,通过医生的帮助下自愿结束生命的行为。
安乐死的合法化和实践一直以来都是法理学领域的热门讨论话题。
在法理学的视角下,安乐死引发了许多伦理、法律和社会问题,需要我们从多个角度进行深入思考和探讨。
从道德伦理的角度看,安乐死会引发许多道德问题。
在伦理学中,人们对于生死问题时常有关于尊重生命、尊重个体意愿、尊重自由意志等方面的争议。
支持安乐死的人认为,人的生命是自己的,个体有权决定自己生命的走向,因此在遭受不可忍受的痛苦或绝望的情况下选择安乐死是一种对自己生命的自主权的行使。
反对安乐死的人则认为,生命是宝贵的,不应该由个人单方面来决定是否结束,而且可能会引发滑坡效应,导致滥用安乐死的情况出现。
根据法理学的道德伦理观点,我们需要认真思考如何平衡个人自主权和生命的尊严,以及如何规范安乐死的实践,保障社会公共利益。
从法律角度看,安乐死涉及到法律责任和合法性等问题。
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安乐死属于非法行为,违反了刑法中的有意杀人罪等相关规定。
一些国家和地区也通过了相应的立法将安乐死合法化,并制定了一系列规定来保障安乐死的实施。
在法理学上,安乐死的合法性涉及到立法过程的合宪性、行政机关的执法问题等。
安乐死的实施也需要规范其中医生、患者和家属的权利义务关系,涉及到医疗法、患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法理学需要思考如何在法律框架下平衡个人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建立安全可控的安乐死实践制度。
从社会学角度看,安乐死涉及到社会文化和价值观念等问题。
在不同的文化和宗教背景下,对于死亡和生命的看法存在着巨大的差异。
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安乐死的合法化面临着来自宗教团体、道德观念的争议。
社会学上需要研究不同文化对于安乐死的态度和观点,并深入分析对于安乐死的社会认知和接受程度。
社会学也需要研究安乐死对于家庭、医疗机构和社会的影响,以及未来可能带来的社会变革。
安乐死问题的法理学思考
安乐死问题的法理学思考安乐死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
它涉及到道德、伦理、法律以及人类尊严的问题。
本文将从法理学的角度对安乐死问题进行思考。
法律是社会秩序的核心,它的目标是维护公平、正义和法治。
在考虑安乐死问题时,法律应该首先关注人类的权益和自由。
安乐死是一种主动终止生命的行为,法律对其进行严格限制是必要的。
法律也不能对安乐死问题抱有太过教条主义的态度,应当允许在特定情况下以保护个人尊严和自由为依据进行判断。
在实践中,安乐死经常与自由和尊严权利联系在一起。
个体有权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包括结束自己的生命。
法律应该尊重个体的自主权利,让其能够在特定情况下选择安乐死。
这种自主权利有其限制。
法律应该设定一些条件来确保安乐死不会被滥用和误用。
个体必须进行详细的咨询,并遵循一定的程序来确保其决定是自愿和明智的。
法律还应该考虑患者的利益和家庭的利益。
在安乐死问题中,很多时候是因为患者经历了无法忍受的痛苦或失去了生活的意义,他们希望能够以自己选择的方式结束生命。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应该考虑到患者的权益,尽可能减少他们的痛苦和折磨。
法律也需要保护患者的家庭利益,确保他们能够以合法的方式处理患者的遗愿,并为他们提供必要的支持和辅导。
尽管对安乐死的法律限制是必要的,但过度限制也应该避免。
法律不能固守传统观念,忽视人类的自由和尊严。
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安乐死可能是唯一的解决方法,法律应该容许这种选择。
而不是限制它,法律应该提供一套明确的程序和标准,来确保安乐死的决定是合乎道德和伦理的。
安乐死问题的法理学思考
安乐死问题的法理学思考1. 引言1.1 安乐死问题的意义安乐死问题的意义在于探讨人类生命的尊严和自主权,涉及到生命的价值观和伦理原则。
随着医学技术的进步和人们对尊严死亡的需求,安乐死逐渐成为一个备受争议的议题。
人们对安乐死的态度和看法反映了社会对生命、病痛和死亡的态度,也反映了法律和伦理观念的演变与碰撞。
安乐死问题的意义不仅在于为患病者提供一种终止痛苦的途径,更在于引发人们对权利、责任和尊严的思考,对社会公共政策和立法的影响。
深入探讨安乐死问题的意义,可以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和思考生命的意义、尊严和自主权。
1.2 安乐死的定义和分类安乐死是指在患有不可逆疾病、无法缓解痛苦的情况下,经过受害者或其法定代理人自愿选择,在医生的指导下用药或其他手段结束生命的行为。
安乐死可以分为被动安乐死和积极安乐死两种形式。
被动安乐死是指在患者没有明确表达不愿接受治疗或延长生命的情况下,医生根据患者的意愿或预先制定的医疗指示,停止对患者继续治疗的行为,如停止输液、呼吸机等。
被动安乐死主张让自然死亡来临,不再延长病人的痛苦。
积极安乐死是指通过特定的药物或其他手段直接结束患者的生命,这需要医生的介入和执行。
积极安乐死立场认为在某些情况下,为了减轻病人的痛苦和尊重患者的意愿,可以采取积极的手段来结束生命。
安乐死的定义和分类反映了对于安乐死问题的不同立场和观点,也突显了其涉及到人类生命、尊严、伦理等诸多复杂问题。
在探讨安乐死问题时,需要对这些不同形式有清晰的认识和理解,以便更好地进行讨论和决策。
2. 正文2.1 伦理学的角度思考安乐死伦理学是探讨人类行为是否符合道德规范的学科,因此在安乐死问题上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伦理学家们对安乐死的道德性进行了深入的思考和辩论。
一些伦理学家认为,安乐死违反了生命的尊严和价值,认为生命应该被尊重并且不可随意结束。
他们认为安乐死会对社会价值观和道德观念产生消极影响,可能导致人们对生命的轻视和滥用,甚至可能会滑向“生命贬值”的道德斜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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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乐死的刑法学若干问题的思考
一、對安乐死行为的界定标准安乐死的类型一般分为两种。
第一,绝对安乐死,也称为积极安乐死;第二,相对安乐死,也称为消极安乐死。
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见到的比较多的情况是消极安乐死,举个例子来说,一个患者患上不治之症,但是心跳、呼吸等生命指标尚存,并且没有发生脑死亡,但是病情十分严重,医生无论使用目前所知的任何方法,都无法使病人康复。
此时,医生停止对患者进行进一步的治疗,这种行为就叫做消极安乐死。
由于这种情况的普遍性,目前的法律还无法将这种行为界定为犯罪行为,因此定罪也就非常困难。
还有一种情况是积极安乐死,积极安乐死也是在世界范围内引起了较大的争议。
这种情况主要指人的死亡是通过外力来实现的,而非自身。
例如,一些患者患了严重的疾病,给患者带来了难以承受的痛苦,同时加重了家庭、国家、社会各方面的负担。
那我们怎样才能解决诸如此类的问题呢?在还没有产生一个更为合适的方法之前,我们只能通过注射药物等消极方式结束患者的生命。
这种情况表面上看起来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但现实的案例远非如此简单。
二、安乐死在刑法实施中的障碍问题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一点,安乐死在刑法实施中是否会造成障碍主要取决于安乐死和故意杀人能否画上等号,是否符合刑法中对故意杀人罪的规定。
我们之所以要首先进行这样的思考,是因为安乐死与故意杀人罪的确存在难以逃避的切合点,于是我们必须就此问题进行直面思考。
第一,在实施相应的行为之前,两者的实施者都已经清楚地了解到一旦行为实施,
会产生“死亡”这一结果。
第二,两者的实施客体都是人,他们都享受着法律赋予的生命权并且此项权利神圣不可侵犯。
尽管两者的共同点无法避及,但安乐死与故意杀人罪仍有着实质的不同。
第一,二者的主观出发点不同,安乐死旨在缓解病人无法承受的病痛,是善意而非恶意的行为;而故意杀人罪则触犯了刑法,侵犯了他人的生命健康权,是恶意的,不良的。
第二,安乐死虽无立法议案的保障,但有法定程序的规定;而故意杀人罪纯粹是一种违反法律的行为,不存在法定程序一说。
第三,二者的实施对象不同,安乐死实施对象范围小且特定,是一些重病不治的病人;而故意杀人罪针则对全体社会成员,无其他各方面的差异。
第四,二者实施方式不同,安乐死主要使用药物注射,没有带给实施对象额外的痛苦;而故意杀人罪则以一切可能的方式强行夺取他人的生命。
通过以上几点的论述,我们已经明确了安乐死和故意杀人的区别和联系,由此我仅认为,排除了以上障碍,安乐死理应在刑法当中实施。
三、实施安乐死对于我国的立法意义 1.捍卫社会伦理道德、尊重人性安乐死行为的实施有利于更好地捍卫伦理道德、尊重人性。
伦理道德属于社会意识形态的范畴,其形成由特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水平所决定,具有行为准则的特性,有利于调整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各种关系并转化为社会实践中普遍使用的准则。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许多疑难疾病已经找到了相应的治疗方法,但这仅仅延长了一个人的生命,人活在世界上,不仅仅是为了度日,更多的是为了追求自身存在的价值与尊严,与其痛苦的活在世界上,不如不带痛苦的死去。
人选择缓慢的死去只能去
证明医术的高明,科技的进步,但却违背了人性的自由。
安乐死在此种意义上拯救了一个人的尊严,是完全符合伦理道德与人道主义的,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对人性的解放。
2.有利于社会进步安乐死行为的实施有利于社会进步。
社会资源的合理利用有助于实现效用的最大化,一些重症患者的生命虽然没有停止,但已经无法挽救,可是他们依然占用着社会资源,不如让他们少些痛苦,而把这些资源投入到更多的可能性当中。
许多人不理解这种观点,视此为冷酷无情的表现,殊不知,我们应该带着理性思考这样的问题,安乐死究竟能给社会带来什么?安乐死能给我们每位社会成员带来什么?一些人因为资源的合理分配而获得再一次生命的机会,他们将用另一种眼光审视这个社会,同时,对社会怀有感激之心、回报之心,他们将对社会的建设做出更多的贡献,由此产生的意义远远大于那些占用资源却无法回报社会的行为,因此,安乐死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相反地,它恰恰符合了社会成员的愿望。
3.彰显法律的力量,维护法律的尊严安乐死行为的合法化有利于彰显法律的力量,维护法律尊严。
法律之所以能够作为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就在于它时刻跟随时代的节奏,不断更新、修订、完善,增强其生命力,安乐死立法将是对刑法法律体系的一大完善,彰显了法律的进步。
现实生活中,涉及安乐死方面的案件一经出现,往往面临无法可依的局面,这也是刑法存在漏洞的表现,法律的实施事关人心稳定,一旦无章可循,必然出现社会秩序混乱,由此带来不良的社会影响,伤害了法律的尊严。
立法是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安乐死立法客观上有利于增强法律
的权威性,提高民众的法律意识,进一步加快建设法治国家的脚步。
四、结语迄今为止,我们更多看到的是安乐死对于社会发展、伦理道德、国家立法等方面的积极影响,但事物的发展有其双面性,安乐死这一行为的实施也必然存在其弊端。
法律制度的颁布实施需要紧密结合本国国情,从社会实际的方方面面出发,由于安乐死涉及道德、法律、伦理、医学等诸多领域,在实施过程中会受到多重因素的影响,目前在我国合法化的时机尚未成熟。
但从当今安乐死合法化在世界上有些国家的发展状况来看,实施安乐死合法化是一条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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