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档案管理规定
学校心理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心理档案的管理,保障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校心理档案是记录学生心理健康状况、心理辅导活动及心理干预措施的重要资料,对促进学生心理健康成长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学校心理档案的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规范档案管理工作。
(二)安全保密:确保学生心理档案的保密性,防止信息泄露。
(三)科学规范:遵循心理健康教育规律,确保档案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四)及时更新:根据学生心理状况变化,及时更新档案内容。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学校成立心理档案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心理档案的总体规划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心理档案管理员负责心理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建立健全心理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档案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二)负责心理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查询等工作。
(三)对心理档案进行定期检查,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四)对心理档案进行保密管理,防止信息泄露。
(五)对心理档案进行分类整理,便于查询和使用。
第三章档案内容第六条心理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学生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年龄、班级、联系方式等。
(二)心理健康状况:心理测评结果、心理咨询记录、心理辅导活动记录等。
(三)心理干预措施:心理危机干预、心理治疗、心理康复等。
(四)其他相关资料:心理信件、心理日记、心理绘画等。
第四章档案管理流程第七条新生入学时,由心理辅导员对学生进行心理测评,并将测评结果及相关信息录入心理档案。
第八条心理辅导员在开展心理咨询、心理辅导活动时,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心理档案。
第九条心理辅导员在实施心理干预措施时,应详细记录干预过程和结果,并及时更新心理档案。
第十条心理档案管理员负责心理档案的整理、归档、保管等工作。
第五章保密与使用第十一条心理档案实行保密管理,未经本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阅、复制、传播或泄露。
学校心理健康档案管理规定

学校心理健康档案管理规定简介本文档旨在规定学校心理健康档案的管理程序和要求,以保障学生心理健康的记录和保密。
目标1. 管理学生心理健康档案,包括心理评估、咨询记录等内容。
2. 确保学生心理健康信息的保密性。
3. 提供有效的心理健康支持和干预。
管理程序1. 档案建立与记录- 学生心理健康档案由专业心理顾问根据学生心理评估和咨询记录建立。
- 心理健康档案应包括学生的个人信息、评估结果、咨询记录、干预计划等内容。
2. 档案存储与保管- 学校应建立安全的档案存储系统,确保学生心理健康档案的机密性和完整性。
- 学生心理健康档案应保存至少三年,期满后进行彻底销毁。
3. 档案查阅与使用- 心理健康档案的查阅应由合法授权的工作人员进行,且需事先获得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 学生心理健康档案仅限于学校心理健康服务使用, 不得非法转借或向第三方披露。
4. 档案更新与维护- 学生心理健康档案应随时更新,并且在每一次评估和咨询后进行记录。
- 学校应定期检查和维护学生心理健康档案,确保其准确性和完整性。
保密原则- 学校及专业心理顾问应对学生心理健康信息保持绝对机密,不得擅自披露或泄露。
- 在法律要求或紧急情况下,个人信息披露应依法进行,但需最大限度地保护学生的隐私权。
结论本文档规定了学校心理健康档案管理的程序和要求,旨在保障学生心理健康信息的管理和保密,并提供有效的心理健康支持和干预。
学校和专业心理顾问应严格按照这些规定执行,确保学生心理健康的维护和发展。
> 注:本文档仅供参考,具体实施应根据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制定。
学校心理辅导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心理辅导工作,保障学生心理健康,规范心理辅导档案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校心理辅导工作,包括心理辅导档案的建立、保管、查阅和使用等。
第三条心理辅导档案是学生心理健康状况的重要记录,对心理辅导工作的开展具有重要作用。
第二章档案建立第四条心理辅导档案包括学生心理健康状况普查、咨询记录、跟踪反馈、测评结果等内容。
第五条学生入学后,由心理辅导教师负责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状况普查,建立心理辅导档案。
第六条心理辅导档案应包含以下内容:(一)学生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年龄、班级、联系方式等。
(二)心理健康状况普查:包括心理测评结果、测评时间、测评人员等。
(三)咨询记录:包括咨询时间、咨询内容、咨询结果、咨询人员等。
(四)跟踪反馈:包括学生心理状况变化、干预措施、干预效果等。
(五)测评结果:包括心理测评报告、诊断结果、建议等。
第三章档案保管第七条心理辅导档案由心理辅导教师负责保管,并设立专柜存放。
第八条心理辅导档案应分类存放,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九条心理辅导档案的保管期限为永久。
第四章档案查阅和使用第十条心理辅导档案的查阅和使用应严格遵循以下原则:(一)保密原则:未经学生本人同意,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心理辅导档案内容。
(二)责任原则:查阅和使用心理辅导档案的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一条心理辅导档案的查阅和使用范围:(一)心理辅导教师:根据工作需要查阅和使用。
(二)学校心理健康教育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查阅和使用。
(三)学生本人:在心理辅导过程中,根据需要查阅和使用。
(四)其他部门或个人: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方可查阅和使用。
第十二条查阅心理辅导档案应履行以下手续:(一)填写查阅申请表,明确查阅目的。
(二)经心理辅导教师审核,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
(三)查阅时,心理辅导教师应全程陪同。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学校心理辅导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小学心理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提高学生心理素质,确保学生心理健康档案的科学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二、档案管理原则1. 保密原则:对学生的心理信息严格保密,未经学生或其监护人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
2. 实用原则:档案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便于查询和使用。
3. 安全原则:确保档案的物理和信息安全,防止丢失、损坏和泄露。
4. 规范原则: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心理健康档案管理规范进行操作。
三、档案管理范围1. 学生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
2. 心理健康状况:心理测评结果、心理辅导记录、心理危机干预记录等。
3. 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健康课程、团体辅导、个别辅导等记录。
4. 家长沟通记录:家长会、家访、电话沟通等记录。
5. 其他相关资料:学生获奖情况、心理成长记录等。
四、档案管理职责1. 学校心理健康教育领导小组负责制定、修改和完善心理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2. 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负责心理健康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日常管理工作。
3. 班主任、辅导员协助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做好学生心理健康档案的收集和管理工作。
4. 家长积极配合学校,提供学生心理健康相关信息。
五、档案管理流程1. 收集资料:心理健康教育教师、班主任、辅导员等收集学生心理信息,填写相关表格。
2. 整理归档:对收集到的资料进行分类、整理,按照档案管理制度进行归档。
3. 查询使用: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在需要时,可查询学生心理健康档案,为学生提供个性化心理辅导。
4. 保密管理:档案管理人员对心理健康档案进行保密,未经授权不得查阅、复制、泄露。
5. 定期审查:心理健康教育领导小组定期审查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六、奖惩措施1. 对认真执行本制度,档案管理工作优秀的个人和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本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个人和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整改等处罚。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学校心理健康档案管理规定

学校心理健康档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学生心理健康工作,规范心理健康档案管理,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学校心理健康档案是指对学生心理健康状况进行记录、管理和分析的文件。
学校应当建立全面、及时、准确的学生心理健康档案,做到保密、可控。
第三条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心理健康档案的管理和使用,确保学生心理健康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四条学校心理健康档案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保密安全、准确可靠、规范重要原则。
第五条学校心理健康档案管理工作由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处负责,具体责任人为心理健康教育处主任。
第六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档案管理的组织机构、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
第七条学校应当定期对学生心理健康档案进行审核,及时更新和完善档案信息,维护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八条学校应当制定确保心理健康档案信息安全的管理措施,加强对档案信息的保密和防护,防止泄露和滥用。
第九条学校应当加强与家庭、社会等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维护学生心理健康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档案管理规定第十条学校应当对每名学生建立心理健康档案,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心理评估信息、心理健康问题记录、辅导跟踪记录等内容。
第十一条学校心理健康档案的建立应当按照学生实际需求和心理健康工作的开展情况,遵循事实真实、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建立档案管理系统,将学生心理健康档案分为电子版和纸质版两种形式,加强档案管理的统一和规范。
第十三条学生心理健康档案管理应当分类存档,分为机密级、内部级和一般级,根据档案信息的敏感程度进行保密等级确定。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对学生心理健康档案信息定期进行备份和存储,确保档案信息安全和完整。
第十五条学生心理健康档案管理工作应当建立档案使用和查询制度,明确档案的使用范围、权限和操作流程。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建立心理健康档案的销毁机制,定期清理无效和过时档案信息,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学生心理成长档案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全面了解和掌握学生心理健康状况,促进学生心理健康发展,提高学生心理素质,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校学生,包括本科生、研究生、留学生等。
三、档案内容1. 学生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家庭背景等。
2. 心理健康状况:包括心理健康状况普查、心理测评、心理咨询记录、心理危机干预记录等。
3. 行为表现:包括学习、生活、人际关系等方面的表现。
4. 家庭教育情况:家长教育方式、家庭环境、亲子关系等。
5. 个人成长经历:包括成长过程中的重要事件、心理体验、自我认知等。
6. 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参与情况:心理健康课程学习记录、实践活动参与情况等。
四、档案管理职责1. 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负责学生心理成长档案的建立、整理、归档和保管。
2. 各学院(系)辅导员、班主任负责收集学生心理健康相关信息,并及时上报给心理健康教育中心。
3. 学生本人有责任如实提供个人信息和心理健康相关信息。
五、档案管理流程1. 新生入学后,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组织心理测评,建立心理成长档案。
2. 学生在校期间,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定期组织心理健康状况普查,更新档案内容。
3. 学生如有心理困惑或问题,可向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咨询,心理咨询师将记录咨询内容。
4. 学生在成长过程中,如有重要事件或心理体验,可自行或由辅导员、班主任协助记录。
5. 学生毕业前,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将对学生心理成长档案进行整理,归档保管。
六、档案使用规定1. 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可查阅学生心理成长档案。
2. 学生本人、家长、学校领导等有权查阅学生心理成长档案,但需征得学生本人同意。
3. 未经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复制、泄露学生心理成长档案。
七、档案保密1. 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原则,不得泄露学生心理成长档案内容。
2. 学生心理成长档案中的信息仅用于心理健康教育、咨询、干预等工作,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高校心理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全面了解学生心理健康状况,提高心理健康教育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体学生,包括本科生、研究生和留学生。
第三条高校心理档案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原则:心理档案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不得伪造、篡改。
(二)保密性原则:心理档案涉及学生隐私,必须严格保密,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
(三)完整性原则:心理档案内容应全面、系统,包括学生心理发展、心理健康状况、心理危机干预等方面。
(四)动态性原则:心理档案应随着学生心理发展变化进行更新,确保档案的时效性。
二、心理档案的建立与维护第四条心理档案的建立:(一)新生入学时,由学生本人填写《学生心理基本信息登记表》,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负责收集、整理,建立学生心理档案。
(二)学生在校期间,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定期组织心理测评,根据测评结果更新学生心理档案。
(三)学生如有特殊心理状况,由相关教师或心理咨询师填写《学生心理状况报告表》,并附相关资料,纳入心理档案。
第五条心理档案的维护:(一)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负责心理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
(二)心理档案的查阅、修改、删除等操作,需经学生本人同意或由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负责人批准。
(三)心理档案的存储采用电子化、数字化方式,确保档案的安全、便捷。
三、心理档案的使用与管理第六条心理档案的使用:(一)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可查阅学生心理档案,用于心理辅导、心理咨询等工作。
(二)学生本人可查阅自己的心理档案,了解自己的心理状况。
(三)学校其他部门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查阅学生心理档案,但需严格遵守保密原则。
第七条心理档案的管理:(一)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设立专人对心理档案进行管理,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查阅等工作。
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一、制定目的为加强我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提高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体在校学生。
三、档案内容1. 学生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
2. 心理健康状况:包括心理测评结果、心理咨询记录、心理辅导记录、心理危机干预记录等。
3. 学业情况:包括学习成绩、学习态度、学习习惯等。
4. 家庭背景:包括家庭结构、家庭成员关系、家庭经济状况等。
5. 社交情况:包括同学关系、师生关系、社会交往等。
6. 特殊情况:包括突发事件、疾病、心理创伤等。
四、档案管理1. 档案由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负责管理,专人负责,专柜保存。
2. 档案管理人员应恪尽职守,严格按照规定要求,保证及时归档、整理和正常使用。
3. 档案管理员严禁擅自携带和向无关人员谈论学生心理档案内容。
五、档案查阅1. 原则上只有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人员(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负责人、各系(部)心理健康教育指导教师、学校心理咨询师及本班班主任)可以调阅学生心理健康档案,但不得外借出档案管理室,只能在管理室内调阅。
2. 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人员以外的教职工如确因工作需要需查阅学生心理档案,必须由各系(部)出具相关证明,并经学校主管部门领导签字后方能查阅。
3. 查阅使用学生心理档案必须严格登记,包括查阅人员、查阅目的、查阅时间等。
六、保密原则1. 学生心理档案属于个人隐私,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原则,确保档案安全。
2. 查阅档案的人员必须对所查阅的内容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无关人员。
3. 如有违反保密原则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七、档案更新1. 学生心理档案应定期更新,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2. 学生转学、休学、退学等情况,应及时更新档案。
八、其他1. 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开展学生心理健康档案管理工作。
2. 学校定期对心理健康档案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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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档案管理规定
为规范学生心理档案的管理与使用,为学生提供科学专业的服务,进一步促进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和制度化,特制定本规定。
一、学校每年秋季对入校新生进行心理普测,并依据测评结果(包括量表统计分析结果、解释、建议等内容)建立档案。
作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学生心理档案包括心理健康状况普查材料、咨询记录、跟踪反馈材料等。
二、心理档案应由各系(部)专人管理,专柜保存。
三、管理人员要恪尽职守,严格按要求,保证及时归档、整理和正常使用。
四、档案管理员严禁擅自携带和向无关人员谈论学生心理档案内容。
五、原则上只有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人员(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负责人、各系(部)心理健康教育指导教师、学校心理咨询师及本班班主任)可以调阅学生心理健康档案,但不得外借出档案管理室,只能在管理室内调阅。
六、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人员以外的教职工如确因工作需要需查阅学生心理档案,必须由各系(部)出具相关证明,并经学校主管部门领导签字后方能查阅。
对所查阅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如有泄密或由此产生不良后果,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七、查阅使用学生心理档案必须严格登记。
八、除补充学生心理档案内容外,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在学生心理健康档案上进行文字撰写。
九、学生本人进行心理咨询时,心理健康教育人员有责任、义务对档案内容及档案反映的情况给与科学、准确、如实的解释,不允许夸大其辞,或使用极端
性语言。
十、心理健康档案不借出不复制,因特殊情况确需借出或复制的,必须经学校主管部门领导签字。
十一、学生心理档案一般不作诊断证明。
十二、学生心理档案原则上保留至学生毕业,特殊学生心理档案由各系(部)心理健康教育指导教师保管,学生毕业时交由学校心理健康教育负责人封存。
2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