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期末考试复习资料
刑诉期末复习资料整理

第四章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一、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1、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是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是武装性质的国家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是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负责社会治安和国内安全保卫工作。
2、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
3、法院:◆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
4、其他侦查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与公安机关除立案范围外完全相同;监狱,军队保卫部门;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公安、海关双重领导)二、诉讼参与人1、概念(排除公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是指除公安司法机关以外的所有依法参加刑事诉讼活动并且享有一定诉讼权利和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人。
2、当事人:是指刑事诉讼中执行控诉职能或辩护职能,并且与案件结局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诉讼参与人。
(1)被害人(公诉案件):是其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伤害的人。
(2)自诉人:是自诉案件中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的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a)犯罪嫌疑人: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涉嫌犯罪的公民被成为“犯罪嫌疑人”;(b)被告人:在审判阶段,涉嫌犯罪的人被成为“被告人”。
3、其他诉讼参与人:是指除当事人以外的诉讼参与人。
(1)法定代理人:是指由法律规定的、对被代理人负有专门保护义务,并代理其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犯罪时未成年,审判时成年,则不存在法定代理人。
)A、范围: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机关团体的代表;B、代理的对象:限制行为能力(10-18)和无行为能力(10以下)的人C、产生的依据:法定;D、权利:广泛,申请回避权,有独立的上诉权(无需被告同意,被告不同意的,法定代理人以自己名义上诉);但人身性质的行为不能代替(被告人最后陈述的权利)。
(2)诉讼代理人,是指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依法委托的、代理其参加诉讼的人。
A、哪些人有权委托:被害人、自诉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法定代理人都可以委托;另外,被害人的近亲属可以委托,近亲属包括父母、子女、配偶、同胞兄弟姐妹。
《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资料

《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资料(名词、问答及部分案例)一、名词解释1、自诉人:是指在自诉案件中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请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人。
2、辩护人:是指在诉讼中接受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或经人民法院指定,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进行辩护的诉讼参与人。
3、审判管辖:是指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内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权限范围上的分工。
4、回避:是指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等同案件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与该案件或者参与该案的其他诉讼活动的行为。
5、指定辩护:指司法机关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以协助其行使辩护权,维护其合法权益。
6、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其他高科技设备所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
7、拘传: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未被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
是强制措施中最轻的一种。
8、逮捕:是在一定时期内暂时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并予以羁押的一种强制方法。
是强制措施中最重的一种。
9、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被害人或者人民检察院所提起的、由于被告人的行为所引起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
10、审查起诉:主要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全面审查,以决定是否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审判的一项诉讼活动。
11、简易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对某些简单轻微的刑事案件依法适用较普通程序简易的一种刑事审判程序。
12、上诉不加刑:是指第二审法院审理只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刑罚的一项特殊原则。
13、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出并由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诉讼程序。
14、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资料

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B、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刑事案件——a、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贪污案,受赂案,挪用公款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b、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案件:玩忽职守案,滥用职权案,徇私枉法案;c、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非法拘禁案、刑讯逼供案、报复陷害案、非法搜查案、破坏选举案、暴力取证案、虐待被监管人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其他重大犯罪案件。
C、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0.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单选题】: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11.以犯罪地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管辖为辅,以最初受理地管辖为主主要犯罪地管辖为辅【案例题】12.专门人民法院: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常识】13.回避的理由、方式【简答题、小题】:理由——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曾经参加过本案某一诉讼阶段的司法工作,由于工作调动或调整等原因在同一案件后续的诉讼活动中(本要担任)不得担任审判等工作、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审的案件要实行回避制度。
方式——自行回避、申请回避、指令回避(或有因回避、无因回避)。
(另:回避的决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检察长的回避,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法院院长的回避,应当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14.辩护方式包括:自行辩护、委托辩护、指定辩护【小题】15.辩护人的范围【小题】:律师;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重点

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重点
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重点整理
一、问题类型和分数分布1。
不定多项选择题1*152,名词解释题5*43,简要描述题10*34,讨论题20*15,案例分析题15*12。
测试地点的分布
第一章第五节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根据和任务第五章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任何人不得被定罪第十四条依照法律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辩护代理
第三节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制度(申请和法定两种情形)应当通知和可以通知的区分第十章证据规则
第三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可能简称席)第七节证据的强化规则(主要内容)第十一章证据类型和分类
第一节证据的种类(要求能够判断鉴别属于何种证据书证与物证的比较证人证言
第十二章强制措施
第五节拘留(决定主体程序)第六节逮捕(重点考点)扭送
第十六章备案
第二节立案的材料来源和条件不同来源的辨别第十七章侦查技术侦查(重点)秘密侦查
第十九章一审程序
第三节共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举证质证)第二十章第二审程序
第四节上诉不加刑原则(具体适用)
第二十一章死刑复核程序(牢记相关法条)第二十三章执行(执行变更)
第二4章少年刑事案件的诉讼(高分)有条件不起诉和适当成年人在场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多选)第25章公诉案件程序中的和解与调解(术语解释)
第二十七章强制医疗程序(选择题)
案例分析问题涉及的内容
立案侦查强制措施(拘留逮捕)起诉(证明标准)一审二审审判监督再审中的回避抗诉与上诉
少数论文通常是实践问题,大多数论文涉及过去12年来刑事诉讼法的修正案或新内容。
《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复习题及参考答案刑事诉讼法复习题(课程代码 362140)一、名词解释1.刑事诉讼2.刑事诉讼法3.当事人4.诉讼参与人5.自诉6.鉴定人7.证人8.管辖9.级别管辖10.立案管辖11.专门管辖12.回避13.自行回避14.申请回避15.辩护16.指定辩护17.自行辩护18. 辩护人19.强制措施20.拘传21.取保候审22.监视居住23.拘留24.逮捕25.诉讼代理人26.通辑27.上诉28.附带民事诉讼29.当事人30.立案31.侦查32. 讯问犯罪嫌疑人33. 勘验、检查34. 物品检验35. 现场勘查36. 搜查37. 不起诉38. 法定不起诉39. 酌定不起诉40.刑事审判二、简答题1.刑事诉讼的立法宗旨是什么?2.刑事诉讼的任务是什么?3.诉讼的特征是什么?4.简述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5.简述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范围。
6.简述在完全依靠间接证据认定被告人犯有被控罪行时必须符合的规则。
7.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指的是哪些案件?8.简述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
9.简述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
10.简述法定不追诉原则的内容。
11.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12.简述回避的适用条件。
13.简述立案的条件。
14. 简述自诉案件的种类。
15.简述提起自诉的条件。
16.简述延期审理的情形。
17.简述简易程序的特征。
18.简述上诉、抗诉的理由。
19.简述死刑复核程序的特点。
20.简述独任庭、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之间的区别。
三、案例分析题1.刑满释放人员某甲故意伤害某乙,致某乙重伤。
某乙的儿子某丙向检察院提出控告。
检察官甲告知某丙:不能受理你的控告,因为根据刑诉法第221条的规定,罪犯又犯罪的,应当由执行机关移送检察院处理,个人无权提出控告,你只能向原执行机关反映。
检察官乙告知:案件有明确的原被告,因果关系清楚,不需要侦查,你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
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重点详解

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重点详解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名词解释】●刑事诉讼P2我国的刑事诉讼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揭露犯罪、证实犯罪、追究犯罪,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一系列的活动。
●中立原则,是指裁判者应在发生争端的各方参与者之间保持一种超然和无偏袒的态度和地位,而不得对任何一方存有偏见和歧视。
【论述题】●程序公正的标准P12—P14程序公正是指过程公正。
刑事诉讼作为刑事程序也应体现过程公正。
我们着重讲审判程序公正。
采用陈瑞华观点,审判程序公正的五标准:①程序参与原则;②中立原则与程序对等原则;③程序理性原则;④程序自治原则;⑤程序及时性和终结性原则。
(一)程序参与原则,称为“获得法庭审判机会”的原则,是指权益可能受到刑事裁判或诉讼结局直接影响的主体应当有充分的机会、富有意义地参与刑事裁判的制作过程,并对裁判结果的形成发挥其有效的影响和作用。
具体指:1、程序参与者应在裁判制作过程中始终到场;2、程序参与者应富有意义地参与裁判的制作过程;3、程序参与者应有充分的机会参与诉讼活动并有效地影响裁判结果;4、程序参与者应在参与过程中具有人的尊严,并受到人道的对待。
(二)中立原则与程序对等原则中立原则,是指裁判者应在发生争端的各方参与者之间保持一种超然和无偏袒的态度和地位,而不得对任何一方存有偏见和歧视。
具体要求:1、与案件有牵连的人不得成为该案的裁判官;2、法官不得与案件结果或争议各方有任何利益上或其他方面的关系;3、裁判者不应存有支持或反对某一方参与者的偏见。
程序对等原则要求裁判者在刑事审判过程中给予各方参与者平等参与的机会,对各方主张、意见和证据以同等的尊重和关注。
具体要求:1、程序参与者应在参与法庭审判过程方面拥有平等的机会、便利和手段;2、法官应当对各方的意见和证据予以平等的关注,并在制作裁判时将各方的观点均考虑在内。
(三)程序理性原则,又可称为程序合理性原则,它要求法官制作裁判的程序在运作过程中必须符合理性要求,而不能是任意的和随机的。
刑诉法期末复习重点

刑诉期末一、名词解释1.刑事辩护(108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针对侦查、检察机关的追诉及自诉人的起诉,根据事实和法律,从实体上和程序上提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免受不公正对待和处理的一系列诉讼行为的总和。
2.自诉人(66页)自诉案件的原告人,即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诉讼主体。
3.速裁程序(318页)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且民事赔偿问题已经解决的案件,在被告人同意的前提下,所适用的比简易程序更为简化的审判程序。
4.酌定不起诉(286页)又称相对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虽然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做出的不起诉决定。
5.书证(142页)以文字、符号、图像等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或者物品。
6.死刑复核程序(340页)法院对判处死刑(包括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进行审核的特别审判程序。
7.逮捕(196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逃避或妨害侦查、起诉、审判的进行,防止其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对其予以羁押、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项强制措施。
8.两审终审制(325页)一个案件至多经过两级法院审判便告终结的审级制度。
9.监视居住(190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命令其不得擅自离开住所或者居住并对其活动予以监视和控制的一种强制方法。
二、法条填空第二十一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第二十六条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
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总结笔记资料

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总结笔记资料刑诉第一部分:内容梳理一、基本理论1. 程序法的基本理念(掌握重点)——法律程序的双重含义(1)静态(2)动态过程①当事人的概念②辩护的概念③强制措施④事实上有罪与法律上有罪:法条与条件3个2. 诉讼价值理论——刑诉法第1、2条①三个误区②价值内容:(1)工具价值:三点。
(2)内在价值:程序正义有内在价值:6大性质:参与4个,中立4个,对等,合理4个,及时2+2,终结2个。
(3)其他价值:经济价值、社会价值、治疗价值3. 诉讼构造(1)横向构造:4:4(2)纵向构造:(见下)(3)最低限度的诉讼构造:2个4. 程序性制裁理论(1)内容2个(2)非法证据排除:构成要素(4个)与2个排除(3)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①条件:2个(1+4)②涵义:撤销原判意味3个);发回重审5. 基本原则(1)无罪推定:3+3+2+3(2)国家追诉:理由2、内容(对比,3个)、影响3、与解决二、重要制度1. 当事人(1)特征:3个(2)概念2. 辩护制度(2012年刑诉法对辩护制度作出的重大修改)(1)扩大辩护律师的参与:4个(2)会见变化:3个注意点(3)阅卷变化:双重(4)法律援助范围扩大:2个3. 强制措施(1)强制措施与刑罚的关系:1+3(2)重点复习逮捕的条件与程序:条件:实质1+证据3+必要5(3个例外);程序:3一般+2特有(3)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与逮捕的关系:3个4. 审判前程序(1)立案侦查审查起诉,评价我国审判前程序的构造。
(2)绝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存疑不起诉的区别与原因(见下)5. 第一审程序(1)庭前听证程序(2)简易程序(3)案卷移送制度的变化:4阶段,内容与优缺点6. 二审、死刑复核、再审(1)区分二审程序、再审程序和死刑复核程序的区别(见下)※从以下角度进行区分:根本性质、启动方式、审理方式、裁判(2)第二审程序中要区别上诉和抗诉:3个(3)二审抗诉和再审抗诉的区别7. 特别程序(1)重点:刑事和解和被害人的地位(2)复习注意①2012年刑诉法规定刑事和解的条件和适用对象②刑事和解和民事和解的区别:比如只要赔偿就能和解?法律格言天平倒向弱者:4任何人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3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3正义根植于信赖:3听取双方的陈述:3个有疑问时作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2个法官的使命是裁断而不是发现:三种不起诉:*不起诉的①因素、②性质和③后果以及④对其的制约:1、绝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以及存疑不起诉是指:2、从自由裁量权看:3、从适用条件:*绝对:5种,*相对:3种:*存疑:二审、再审、死刑复核的区别:一、从性质上看:三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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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期末考试资料名词解释:辨认是指在侦查人员主持下由被害人、证人、犯罪嫌疑人对犯罪嫌疑人、与案件有关或疑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尸体、场所进行识别认定的一项侦查措施。
延期审理是指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由于遇到了影响审判继续进行的情况,法庭决定将案件的审理推迟,待影响审理进行的原因消失后,再继续开庭审理。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以及无期徒刑的女性罪犯因具备或出现某种法定特殊情形,不宜在监所内执行的,暂时将其放在监外交由社区矫正机构执行的一种变通方法。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程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法定范围的公诉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不同方式的从宽处理的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审核准所进行的特别程序。
强制措施,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剥夺的各种强制方法。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的,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动实行监视和控制的一种强制措施。
立案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按照各自职能管辖范围,对报案、控告、举报、犯罪人的自首和自诉人的起诉等方面的材料进行审查,判明是否有犯罪事实发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确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交付侦查或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补充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就案件的部分事实、情节继续进行侦查的诉讼活动。
辩护是指刑事案件的被追诉人及其辩护人反驳对被追诉人的指控,提出有利于被追诉人的事实和理由论证被追诉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减轻、免除处罚,维护被追诉人的程序性权利,以保障被追诉人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
简答题:1、回避的法定理由有哪些?①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②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③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④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2、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有何特点?(1) 有权适用强制措施的主体是公安机关(包括其他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其他任何国家机关、团体或个人都无权采取强制措施,否则即构成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侵犯,严重的构成犯罪。
(2)强制措施适用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诉讼参与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强制措施。
(3)强制措施的内容是限制或者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不包括对物的强制处分和对隐私权的干预。
(4)强制措施的性质是预防性措施,而不是惩戒性措施。
(5)强制措施是一种法定措施,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各种强制措施的适用机关、适用条件和程序都进行了严格的规定。
(6)强制措施是一种临时性措施,随着刑事诉讼的进程,强制措施可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而予以变更或者解除。
3、取保候审的适用情形可以有哪些?①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②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至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前两种不符合逮捕条件)③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至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人道主义)④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可能超期羁押)⑤持有有效护照和其他出入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可能出境的)4、被监视居住人应当遵循的法律义务是什么?(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此处应不包括共同生活的家人和一般案件的辩护律师)(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5、附带民事诉讼成立的条件是什么?1、须以刑事诉讼的存在为前提条件。
2、原告必须具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能力。
3、附带民事诉讼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和具体的诉讼请求4、附带民事诉讼的诉因是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物质损失6、适用简易程序的实体性条件是什么?(一)适用范围:①属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②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③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④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二)不适用范围①被告人是盲、聋、哑人②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③有重大社会影响的④共同犯罪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⑤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⑥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⑦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其他情形7、全部根据间接证据定罪的规则是什么?没有直接证据,但间接证据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①证据已经查证属实②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③全案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④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具有唯一性⑤运用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8、不起诉的种类和适用条件?(1)法定不起诉:①没有犯罪事实的②实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③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④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⑤依照刑法规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已告诉又撤回告诉的;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⑦其他法律,法令规定的免于刑事处罚的。
(2)酌定不起诉:①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处罚情形;②在中国领域外犯罪,依中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受过刑事处罚的;③嫌疑人又聋又哑,或是盲人犯罪;④嫌疑人因防卫过当或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不应有危害而犯罪(3)证据不足不起诉①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②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③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④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的,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⑤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不符合逻辑和经验法则,得出的结论明显不符合常理的(4)附条件不起诉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又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9、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有何特点?①人民法院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②对于自诉案件,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起诉③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可以中止审理④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被告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出反诉。
10、公诉案件的刑事和解程序的适用条件是什么?①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的犯罪案件。
(检查机关自侦案件除外),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的。
②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7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5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案件不得适用当事人和解程序。
11、判决与裁定的具体区别表现是什么?①适用对象不同。
判决为实体问题,裁定为程序问题和部分实体问题②适用阶段不同。
判决为审判阶段,裁定为审判、执行阶段③表现形式不同。
判决一半为书面形式,裁定可以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④排他性不同。
一个案件只有一个生效判决,一个案件可以有多个裁定⑤法律效力不同。
判决是不服未生效的判决可以上诉或抗诉,而裁定为部分未生效的裁定可以上诉或抗诉。
12、审判监督程序与第二审程序的区别表现是什么?1。
审理的对象不同。
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是判决或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二审程序是一审程序判决或裁定尚未生效的案件。
2。
提起的主体不同。
审判监督程序只能由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原审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起;而二审程序由依法享有上诉权的人和在一审程序中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提起。
3。
提起的条件不同。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必须是发现已经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在认识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
而二审程序如果由上诉人提出则不需要任何理由,只要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表示即可上诉,如果由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则要求认为第一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4。
提起期限不同。
审判监督程序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期限,而二审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5。
审判适用的程序不同。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案件适用何种具体审判程序取决于以生效的判决,裁定原来适用的程序,原来是第一审案件,适用第一审程序审判,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是提审案件,应当使用第二审程序审判。
6.审理的法院不完全相同。
审监法院多,而二审只能是原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
7。
审判结果能否加刑不同。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案件,其最终审判结果可以是减轻原判刑罚,也可以加重原判刑罚;而按照二审程序审理案件作出裁判时必须严格遵守上诉不加刑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