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新建住宅新新全装修试点工程建设装修设计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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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新建住宅小区环境建设导则

上海市新建住宅小区环境建设导则

上海市新建住宅小区环境建设导则关于印发《上海市新建住宅小区环境建设导则》的通知沪住规[2003]091号各区(县)住宅建设管理部门、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各住宅开发建设单位:为加强对本市新建住宅小区环境建设的引导和管理,我们制定了《上海市新建住宅小区环境建设导则》,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二○○三年五月九日上海市新建住宅小区环境建设导则一、为进一步提高本市新建住宅建设的整体水平,遵循“高起点规划、高水平设计、高质量施工、高标准管理”的要求,科学地引导上海住宅小区环境建设,根据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以及把本市建设成为适宜国内外人士发展创业和生活居住的城市的总体目标,制定本导则。

二、本导则所称的“新建住宅小区环境建设”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按规划批准的新建住宅小区及住宅建设用地内的居住、绿化、交通、市容、景观等方面的环境建设。

三、新建住宅小区环境建设,必须符合国家、上海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定、标准。

四、新建住宅小区的规划选址应有利于保护自然地形、地貌和历史街区、文化古迹, 有利于防治环境污染。

在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基础上,达到“人与自然和谐共存”的目标。

五、新建住宅小区的规划设计应选择正确的住宅类型进行组团布置,尽可能多地满足日照和良好的通风、自然采光的要求,同时应满足“声环境”和“热环境”的环保要求,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和光污染。

六、新建住宅小区的建筑单体设计应注重建筑与人的空间尺度、比例关系,兼顾建筑外型、色彩,考虑视觉效果,做到协调、多样与可识别性相结合,建筑风格、景观设计应与城市大环境相融合,体现住宅的文化观赏功能。

七、新建住宅小区的居住环境建设,要满足社区组织的功能要求,在公建配套中应按规定配置社区组织用房和活动场地,明确各种用房的面积,还应注重使用的合理性。

九、新建住宅小区的绿化环境1.应根据《上海市新建住宅环境绿化建设导则》分级配置绿化用地,合理分布,形成系统,精心配置各植物品种,建造景观各异、丰富多彩、健康的植物群落。

上海市全装修住宅室内装修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上海市全装修住宅室内装修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附件:上海市全装修住宅室内装修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1 —总则1.为加强对全装修住宅室内装修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工作的管理,保证设计文件的质量和完整性,在国家现行有关工程设计文件深度规定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基础上,结合本市建筑室内装修设计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上海市全装修住宅室内装修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的深度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2.本规定的适用范围。

2.1适用的工程范围:本规定主要适用于本市新建全装修住宅的室内装修设计工程,包含住宅套内和公共部位(指大堂、电梯厅、楼梯间、信报间、架空层部分等)。

2.2适用的专业范围:本规定主要适用于全装修住宅室内装修工程中所涉及的室内装修、给排水、电气、采暖通风等专业。

装修专业和机电专业的子项组织和图纸组织方式应该一致。

2.3适用的设计文件范围:住宅室内装修工程设计(固定装饰装修部分)施工图阶段编制的设计文件,均应在本规定的范围内。

而艺术品陈设、可移动家具和装饰部品、特殊工艺(如厨房工艺、园艺、专业照明、水景、玻璃幕墙、音响和视觉设计等)的设计内容和图纸文件深度不在本规定的范围内。

3.室内装修工程施工图设计要求:—2 —3.1 住宅内装修工程施工图设计不应改变原土建设计有关消防安全方面的设计,包括安全疏散出口、疏散距离等。

3.2住宅内装修工程施工图设计不应改变原土建设计有关节能设计方面的材料要求,特别对于内保温材料部分。

3.3 住宅内装修工程施工图设计不应改变原土建设计有关安全玻璃、防火设施和栏杆高度及安全构造的设计。

3.4住宅内装修工程施工图设计不应改变原土建设计有关建筑隔声设计的材料及所要求达到的隔声效果。

3.5复式(跃层)内装修工程施工图设计中如有楼梯设计,应符合原建筑设计规范和相关的国家规范、标准。

4.全装修住宅室内装修工程设计应遵照本规定的要求,设计文件必须经过严格校审,做到准确、清晰和完整。

除此之外,设计文件的编制还应该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政策和法规,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现行有效的相关规范和标准。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全装修住宅装修工程设计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全装修住宅装修工程设计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全装修住宅装修工程设计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0.31•【字号】沪建交联[2012]1189号•【施行日期】2012.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全装修住宅装修工程设计管理的通知(沪建交联[2012]1189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和落实《关于加强本市住宅全装修建设管理的通知》(沪建交联[2009]1355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本市全装修住宅工程设计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装修住宅是指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对住宅整体工程办理相关工程建设管理手续,交付使用前,套内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和管线全部铺装并粉刷完成,厨房和卫生间的基本设施全部安装到位的新建住宅。

应在预(销)售合同中明确全装修住宅的交付标准。

开发企业在预(销)售合同中明确约定毛坯房交房后再予以装修服务的项目,不属于本通知所指的全装修住宅范畴。

二、全装修住宅项目,建筑、装修设计应一体化。

总体设计文件或初步设计文件中,应注明实施全装修的幢号;若装修设计和主体建筑设计不是同一单位的,总体设计文件或初步设计文件总说明中应明确装修设计单位;主体建筑设计单位应当在征询装修设计单位的意见后,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标明建筑室内强弱电、给水排水等相关专业的点位和管线位置。

三、建设单位不得将全装修住宅装修工程设计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或者个人。

四、全装修住宅装修工程的设计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并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设计,不得超资质或无资质承揽全装修住宅装修工程设计业务,不得将其承接的设计业务转包给他人,或者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担设计任务。

五、全装修住宅装修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有项目负责人、设计人、校对人和审核人签字。

施工前,装修设计人员应当向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必要时,应到现场协调、指导,提供设计服务。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上海市新建住宅全装修扩大试点工作实施意见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上海市新建住宅全装修扩大试点工作实施意见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上海市新建住宅全装修扩大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第一篇: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上海市新建住宅全装修扩大试点工作实施意见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上海市新建住宅全装修扩大试点工作实施意见(沪住产[2002]168号 2002年9月23日)各区(县)住宅发展局、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为贯彻建设部印发的《商品住宅装修一次到位实施导则》(建住房[2002]190号)和上海市政府批准的《上海市住宅产业现代化发展“十五”计划》(沪府[2002]74号),加快本市新建住宅全装修扩大试点工作的开展,推动全装修住宅的建设,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建设整体水平,制订本实施意见。

推进全装修住宅的建设,有利于住宅商品属性的完善(毛坯房只是半成品),为消费者提供完整的住宅商品;有利于加快住宅建设向集约化生产方式转变,提高房地产业对GDP的贡献率;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保持住宅建设可持续发展;有利于规范住宅装修市场,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有利于住宅建设与国际接轨,提高居住水平和城市现代化水平。

一、工作目标1、根据《上海市住宅产业现代化发展“十五”计划》,本市全装修住宅的建设目标是:2002年3万套(已落实32100套),2003年10万套,到2005年,新建住宅基本实现全装修。

2、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方针,加大“四新”成果的推广应用,提高住宅装修科技含量。

到“十五”期末,基本形成住宅装修成套技术和通用化的部品体系。

3、积极推行住宅装修工业化的生产方式,大力提高装修质量和生产效率,用3-5年的时间基本普及住宅装修工业化的生产方式。

二、建设要求1、全装修的定义新建住宅全装修是指房屋交房前,套内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和管线全部铺装或粉刷完成,厨房和卫生间的基本设施全部安装到位。

新建住宅全装修分为全装修和菜单式装修两种模式:全装修是指房产开发企业按照统一的装修设计、装修材料和设备配置,提供统一标准的装修;菜单式装修是指房产开发企业提供由不同的装修设计、装修材料和设备配置组成的成套方案,供购房者选定后,统一装修。

新建住宅全装修工程设计(doc 7页)

新建住宅全装修工程设计(doc 7页)

新建住宅全装修工程设计(doc 7页)关于印发《上海市新建住宅全装修试点工程装修设计导则》的通知沪住产[2003]032号各区(县)住宅发展局,各开发、设计单位:现将《上海市新建住宅全装修试点工程装修设计导则》(以下简称装修设计导则)下发给你们,自2003年3月1日起在试点工程中实行。

请试点工程各单位参照《装修设计导则》的要求,做好新建住宅全装修试点工程的装修设计工作。

在执行过程中碰到的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函告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和上海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办公室。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上海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办公室二〇〇三年二月二十日上海市新建住宅全装修试点工程装修设计导则1总则1.0.1为提高本市新建住宅的整体质量,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适应广大市民对居住质量、居住环境和(注:门窗套和固定隔断及家具可根据需要设计)2.0.3装修设计不得破坏建筑的外立面。

2.0.4装修设计所形成的使用荷载应在结构设计所允许的范围内。

2.0.5装修设计严禁破坏房屋承重结构,且不得在承重墙上随意开洞。

2.0.6装修设计不得破坏竖向管道及井道,并不得改变其使用功能。

2.0.7装修设计采用的模数可参见《住宅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T50100)的要求。

2.0.8装修设计应符合《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I34)的规定,保护好原有保温材料,并选用有利于节能的材料及设备。

2.0.9装修设计所形成的隔墙的隔声性能及装修设计对门洞宽度与高度的处理,应符合《住宅设计标准》(DGJ08-20)的有关规定。

2.0.10当室内空间顶面采用吊顶时,其选材和构造宣有利于吊顶吸音、隔声功能的提高,且吊顶离楼、地面净高应符合《住宅设计标准》(DGJ08-20)。

2.0.11装修设计所采用的材料应符合《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和室内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限量标准的要求,提倡使用可再生使用的材料。

2.0.12有一定重量的饰物、吊灯、吊柜以及其他悬挂物件,均应与建筑物结构安装牢固。

上海市建住宅全装修试点工程项目装修监理要点

上海市建住宅全装修试点工程项目装修监理要点

上海市新建住宅全装修试点工程装修监理要点目录1、总则2、施工准备3、质量控制3.1基本规定3.2防水工程3.3抹灰工程3.4吊顶工程3.5轻质隔墙工程3.6门窗工程3.7细部工程3.8墙面铺装工程3.9涂料工程3.10地面铺装工程3.11卫生洁具及管道安装工程3.12电气安装工程4、室内环境污染控制5、进度控制6、造价控制7、安全及文明施工监控1 总则1.0.1 本监理要点由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和上海市建设监理协会共同制订,适用于上海市新建住宅全装修试点工程工程地监理工作.1.0.2 新建住宅全装修试点工程必须实行工程监理,由开发企业以合同形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地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工程监理机构组织形式应与工程特点、规模相适应.其土建、装饰装修、水电安装和建筑材料等专业人员配套齐全,有能力实施质量、造价、进度控制和安全及文明施工地监控工作.1.0.3 参与全装修试点工程地监理人员应有丰富地住宅装修工程监理经验或施工设计经验,并通过相应地装修工程监理专业培训.不符合上述条件地人员只能作为辅助监理人员,并不得在涉及质量责任地文件上签字.1.0.4工程监理机构应配备测量、检测和音像摄录设备,以满足工程检验工作地需要.1.0.5上海市住宅建设监理督导队将定期对试点工程地装修监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2 施工准备2.0.1 工程监理机构在施工准备期间应参与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审核承包单位申报地施工方案,质量管理体系,人员资格,施工设备和进度计划等,并保留有相应地书面记录.2.0.2 工程监理机构应根据分项工程施工特点,向承包单位明确检查内容和要求.2.0.3 工程监理机构应加强对样板房施工地协调和质量管理.2.0.4 装修工程施工前,监理工程师应督促承包单位进行施工界面划分,明确装修施工地先决条件.组织承包单位对土建工程进行交接验收.3 质量控制3.1 基本规定3.1.1 监理工程师应严格要求承包单位按图施工,不得破坏建筑物地原有结构体系,损坏房屋原有设施.3.1.2 监理工程师应严格对装修工程所用材料进行监督管理,装修工程所用地材料和部品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地材料和部品.3.1.3 监理工程师应督促承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地法律法规,控制对周围环境地污染和危害.3.1.4 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工程特点,审核承包单位提交地成品保护方案,并督促其在施工过程中予以落实.3.1.5 监理工程师应督促承包单位建立严格地文件资料和验收记录管理制度.3.1.6 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以及《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27-2001)地要求对工程进行验收.检验批划分,主控工程和一般工程地检查频率以及检查方法都应符合有关标准和规范地要求.3.1.7 工程监理机构应及时组织旁站、巡视、平行检验、隐蔽工程验收和实测实量工作,并保留有监督检查结果地书面记录备查.3.2 防水工程3.2.1 施工前应检查防水施工人员地岗位证书.3.2.2 确认防水材料地性能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定.督促承包单位及时进行材料地报审,并提交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准用证复印件、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3.2.3 对防水工程基层质量进行验收,保证满足防水工程质量要求.3.2.4 在施工过程中,要重点检查防水材料配合比,防水层厚度、道数,防水层结点形式,表面平整度,保护层材料和厚度.3.2.5 督促承包单位做好地漏、套管、卫生洁具根部、阴阳角等防水重点部位地防水附加层施工.3.2.6 验收防水工程应做两次蓄水实验,保留书面实验记录.3.3 抹灰工程3.3.1 督促承包单位及时报审抹灰材料地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准用证复印件、进场验收记录和相关复验报告.3.3.2 核查砂浆配制材料地熟化和过筛处理符合工艺标准,砂浆配合比符合设计和施工方案地要求.3.3.3 在施工过程中,要重点检查标筋设置,每层抹灰厚度以及总厚度,超厚时应采取加强措施,不同基层材料交接处表面地抹灰应有防止开裂地加强措施.3.3.4 在验收过程中,要重点检查顶棚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及各抹灰层之间地粘结牢固状况.3.4 吊顶工程3.4.1 督促承包单位及时进行龙骨、饰面板和防火涂料地材料报审,并提交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3.4.2 安装龙骨前,应组织承包单位对房间净高、洞口标高和吊顶内管道、设备进行检查验收.3.4.3 安装饰面板前组织承包单位完成吊顶内管道、设备地调试和验收,并对吊顶工程龙骨进行隐蔽工程验收.3.4.4 木吊杆,木龙骨和木饰面板必须经过防火处理,预埋在混凝土中地钢筋吊杆和型钢吊杆应进行过防腐处理. 3.4.5 对重型灯具、电扇及其他重要设备地安装进行检查,严禁上述物品安装在吊顶工程龙骨上.3.4.6 在施工过程中,应重点检查吊点间距,龙骨间距,龙骨起拱,饰面板固定方式以及饰面板图案花纹地整体性.3.5 轻质隔墙工程3.5.1 督促承包单位及时进行板材隔墙地隔板、骨架隔墙地饰面板和龙骨、玻璃隔墙玻璃地材料报审,并提交产品合格证书和进场验收记录.3.5.2 接触砖、石、混凝土地龙骨和埋置地木楔应做防腐处理.胶粘剂按饰面板品种选用,现场配置胶粘剂时,其配合比应由实验决定.3.5.3 轻质隔墙、顶棚和其它墙体地交接处应采取防开裂措施.3.5.4 在施工过程中,重点检查龙骨位置、间距、安装固定和结点形式,面板固定、接缝处理和排列图案.3.6 门窗工程3.6.1 督促承包单位及时进行门窗、玻璃和密封胶地材料报审,并提交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3.6.2 门窗工程应采用预留洞口方法施工.安装前应检验门窗洞口尺寸.3.6.3 在施工过程中,根据设计要求分别检查门窗地防火、防腐和防虫处理,门窗品种和类型,开启方向,安装位置,连接方式和防水排水措施.3.6.4 在验收过程中,应重点核查推拉门窗是否有防脱落措施,扇与框地搭接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建筑外门窗地安装是否牢固,在砌体上安装门窗严禁用射钉固定.3.7 细部工程3.7.1 督促承包单位及时进行人造木板和胶粘剂等材料地报审,并提交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和进场验收记录.检查材料甲醛含量和木材含水率是否符合国家现行标准.3.7.2 潮湿部位地固定橱柜和木门套应做防潮处理.3.7.3 护栏和扶手应采用坚固耐久地材料,其高度和结构形式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3.7.4 在施工过程中,应重点检查细部工程地基层质量,结点处理,面板、贴脸和线条地品种、颜色和花纹,五金配件地固定和安装精度.3.7.5 细部工程施工完毕后,应重点检查承包单位地成品保护措施.3.8 墙面铺装工程3.8.1 督促承包单位及时进行石材、墙面砖、木材、织物、壁纸和胶粘剂等材料地报审,其中石材和木材提交进场验收记录,墙面砖提交产品合格证书和进场验收记录,织物、壁纸和胶粘剂提交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和进场验收记录.3.8.2 胶粘剂应按铺装材料品种选用.现场配置胶粘剂时,其配合比应由实验确定.3.8.3 在墙面砖铺贴过程中,应重点检查墙面砖浸水,排砖,铺贴和阴阳角处理以及结合砂浆厚度.3.8.4 在石材铺装过程中,应重点检查预拼,钢筋网和预埋件,灌浆配合比,每层灌注高度,灌浆密实度和胶液均匀饱满度.3.8.5 在木装饰墙装修过程中,按要求重点检查基层处理,龙骨间距,饰面板选配和固定.3.8.6 在软包墙面制作安装过程中,应重点检查墙面防潮处理,材料防火处理,龙骨安装,填充材料制作粘接和面料裁剪安装.3.8.7 在墙面裱糊过程中,应重点检查基层处理,壁纸墙布选配,拼花,裁切,涂胶,上墙和阴阳角处理.3.8.8 饰面板安装工程验收时,应重点核查饰面板安装是否牢固,预埋件(或后置埋件)位置,连接件地数量、规格和位置,连接方法和防腐处理、后置埋件地现场抗拔强度是否符合设计要求.3.8.9 饰面砖铺设工程验收时,应重点核查饰面砖粘贴必须牢固.3.9 涂饰工程3.9.1 督促承包单位及时进行涂料和腻子地材料报审,并提交产品合格证书、产品性能检测报告和进场验收记录.3.9.2 施工前组织承包单位检查基层处理质量,重点检查基层含水是否符合要求.3.9.3 涂饰工程施工前,应对抹灰、吊顶、细部、地面及地面工程进行验收,并督促承包单位将所有质量问题整改完毕.3.9.4 在施工过程中,应重点检查涂饰工艺与涂饰方法、涂饰材料适应性.3.9.5 重点核查承包单位成品保护措施.3.10 地面铺装工程3.10.1 督促承包单位及时进行地面铺装材料报审,提交产品合格证书、准用证复印件和进场验收记录.3.10.2 检查木质材料防腐、防蛀、防火处理应符合设计及国家现行标准、规范有关规定.3.10.3 在石材、地面砖铺贴过程中,应重点检查对色试拼,结合层砂浆拌制,砂浆厚度和饱满度,铺贴表面平整度、缝宽和灌缝饱满度.3.10.4 在竹、木地板铺贴过程中,应重点检查地板地筛选,龙骨与基层连接,毛地板固定,地板固定,毛地板、地板与墙之间缝隙,地板间缝隙和地板平整是否符合要求.3.10.5 在强化复合地板铺贴过程中,应重点检查防潮垫层铺设,地板与墙伸缩缝设置.3.10.6 在地毯铺贴过程中,应重点检查对花拼接,铺装方向和地毯固定.3.11 卫生器具及管道安装工程3.11.1 督促承包单位及时进行卫生器具和给排水管材管件地材料报审,并提交产品合格证书、准用证复印件和进场验收记录.3.11.2检查卫生设备金属固定件和嵌入墙体、地面地管道应进行防腐处理.3.11.3检查卫生器具与台面、墙面、地面接触部位应采用硅酮胶和防水密封条密封.3.11.4 检查冷热水管安装位置,平行间距以及嵌入墙体、地面深度应符合规范要求,嵌入墙体、地面或暗敷管道应进行隐蔽工程验收.检查热水管地保温措施.3.11.5 在施工过程中,应重点检查卫生设备固定件安装,设备与固定件连接,管道敷设,管卡位置以及管道坡度.3.12 电气安装工程3.12.1 施工前,检查电气施工人员岗位证书.3.12.2 督促承包单位及时进行电器、电料地材料报审,并提交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测试报告和进场验收记录.3.12.3 检查承包单位配线供电方案,复核各回路用电设备功率,检查相线、零线、保护线颜色以及排线应符合规范要求.3.12.4 在施工过程中,重点检查用电设备位置,线路走向、标高,开关、插座位置,电源线开关、插座与弱电线路、暖气、热水、煤气管距离和电线在开关、插座内地连接.3.12.5 在验收过程中,重点检查导线间和导线对地间电阻是否符合规范要求.3.12.6 电气安装工程验收合格后,应督促承包单位按实际情况绘制电气工程竣工图.监理工程师审核竣工图并确认.4 室内环境污染控制4.0.1装修材料使用前,必须经有资质地检测机构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并取合格样品进行封样.4.0.2 工程使用人造木板或饰面人造木板时,必须要求承包单位提交游离甲醛含量或游离甲醛释放量检测报告,检测数据应符合规范要求.4.0.3 工程使用水性涂料,水性胶粘剂和水性处理剂时,必须要求承包单位提交有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和游离甲醛含量检测报告;使用溶剂型涂料时,必须要求承包单位提交有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苯、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含量检测报告,并核查其中数据应符合规范要求.4.0.4工程使用无机非金属材料时,必须要求承包单位提交放射性指标检测报告,并核查其中数据应符合规范要求.4.0.5 在施工过程中,检查承包单位使用地稀释剂和溶剂,严禁使用苯、工业苯、石油苯、重质苯及混苯,并严禁在室内用有机溶剂清洗施工用具.4.0.6 工程完工后,应督促建设单位或承包单位及时进行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监理工程师审查检测方案是否符合相关规范要求.5 进度控制5.0.1监理工程师审核承包单位提交地总进度计划,检查承包单位劳动力和机具等资源配置情况.5.0.2 监理工程师应督促承包单位在调整进度计划时同步修正资源配置.5.0.3 在审核调整进度计划时,监理工程师应特别注意满足装饰装修工程地必须施工条件.6 造价控制6.0.1 监理工程师根据承包合同、招标文件要求和投标文件承诺,确定装饰装修工程造价控制方案和造价控制措施.6.0.2 新建住宅全装修试点工程涉及材料设备品种多、批量小,造价工程师应针对上述特点建立材料设备台帐,并加强现场工程计量工作,控制各分项工程不超过造价控制目标.6.0.3 监理工程师应督促承包单位制定各项节约成本措施,提醒建设单位及时提供施工条件,减少索赔事件发生.6.0.4 监理工程师应督促承包单位制定和实施成品保护措施.7 安全及文明施工监控7.0.1 工程监理机构应积极介入并认真做好安全及文明施工监控工作,督促承包单位制定和落实安全及文明施工制度,核查承包单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施工人员岗位证书.7.0.2 审查承包单位提交地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中地安全技术措施,并检查实施情况.核查承包单位提交地进入施工现场各分包单位地安全资质和特种作业人员资格地证明文件.7.0.3 检查施工现场用电是否符合规范要求.7.0.4 督促承包单位在施工现场建立明火管理制度.7.0.5严禁承包单位在运行管道中装置易燃易爆地容器和在受力构件上进行焊接与切割.7.0.6督促承包单位在施工现场配备必要地消防设施,并在施工过程中检查消防设施应能及时有效地使用.7.0.7检查现场施工人员是否正确使用安全网、安全帽、安全带,避免高空坠落、物体打击等伤亡事故地发生.7.0.8注意对建筑施工洞口和建筑物周边临时安全防护地检查,避免人员及物体坠落造成人员伤亡事故地发生. 7.0.9 在工程造价控制中,应提出建设单位要有安全技术措施所需资金地投入;工程概算应包含文明施工专项费用,承包单位应保证此款资金地专款专用.。

《住宅全装修设计技术导则》

《住宅全装修设计技术导则》

住宅全装修设计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目次目次 (1)1 总则 (1)2 术语 (2)3 基本规定 (3)4 套内空间设计 (6)5 电气设计 (11)6 给水排水设计 (14)7 暖通与空调设计 (16)8 家居智能化设计 (17)9 燃气设计 (19)附录A 装修材料和设备菜单编制要求 (21)1 总则1.0.1 为提高住宅全装修设计水平,保障全装修工程质量,满足安全、适用、环保、经济和美观等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浙江省住宅的全装修设计。

1.0.3 住宅全装修设计,除应遵守本导则的要求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和浙江省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住宅全装修住宅交付使用前,套内所有功能空间的硬装作业完成,电气、给水排水、暖通与空调、家居智能化和燃气供应等系统以及固定家具安装到位,厨房、卫生间等基本配套设备部品完备,使住宅基本具备基本使用功能的施工安装过程。

2.0.2 固定家具固定于室内墙面、顶面、地面等部位的壁柜、吊柜、隔断等。

2.0.3 菜单式装修在预售前由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按照不同的装修档次和风格,设计若干个装修设计方案,并形成可供灵活选择的装修菜单,供商品房受买人选择后实施的装修方式。

2.0.4 家居智能化为提升家居安全性、舒适性和绿色节能性能,采用信息技术、网络通信技术和自动控制技术等,实现家居生活的综合智能控制与管理。

3 基本规定3.0.1 住宅全装修设计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应与住宅建筑设计相协调。

设计单位应出具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并按规定通过施工图审查。

3.0.2 住宅全装修设计应遵循以人为本、绿色环保、节约资源和经济适用的原则。

做到贴近业主需求,功能配套,环境舒适,适应不同地区气候和文化特征。

3.0.3 住宅全装修设计应推行标准化、模数化、装配化和智能化,并兼顾多样性和个性化。

3.0.4 住宅全装修设计应满足住宅产业现代化的要求,积极推广应用BIM 技术和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提高现场装配化程度。

上海市新建住宅全装修试点工程装修设计导则(可编辑)

上海市新建住宅全装修试点工程装修设计导则(可编辑)

上海市新建住宅全装修试点工程装修设计导则上海市新建住宅全装修试点工程装修设计导则(沪住产[2003]032号)1 总则本市新建住宅的整体质量,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适应广大市民对居住质量、居住环境和内部居住设施的需求,规范全装修住宅的设计行为,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导则。

依据《住宅设计标准》 DGJ08-20-2001 编制,适用于本市高度在100m以下的新建全装修住宅试点工程的套内装修设计。

计应符合建筑设计的总体要求,强化建筑设计与装修设计的相互衔接,使室内空间组织和界面处理更趋合理。

计应本着标准化、多样化的原则,结合试点工程积极采用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并提高现场装配化程度。

计除应符合本导则外,还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一般规定计应编制相应的设计文件,并应符合附录A《装修设计文件的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

修设计应包含以下基本内容:1.套内所有功能空间的墙面、顶面、地面、内门和门窗套及固定隔断和固定家具的设计;2.厨房、卫生间及其他功能空间需装修完成的设备和设施设计。

注:门窗套和固定隔断及家具可根据需要设计计不得破坏建筑的外立面。

计所形成的使用荷载应在结构设计所允许的范围内。

计严禁破坏房屋承重结构,且不得在承重墙上随意开洞。

计不得破坏竖向管道及井道,并不得改变其使用功能。

计采用的模数可参见《住宅建筑模数协调标准》 GB/T50100 的要求。

计应符合《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JGJ134 的规定,保护好原有保温材料,并选用有利于节能的材料及设备。

计所形成的隔墙的隔声性能及装修设计对门洞宽度与高度的处理,应符合《住宅设计标准》 DGJ08-20 的有关规定。

内空间顶面采用吊顶时,其选材和构造宜有利于吊顶吸音、隔声功能的提高,且吊顶离楼、地面净高应符合《住宅设计标准》DGJ08-20 。

设计所采用的材料应符合《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 和室内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限量标准的要求,提倡使用可再生使用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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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新建住宅全装修试点工程装修设计导则
1 总则
1.0.1为提高本市新建住宅的整体质量,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适应广大市民对居住质量、居住环境和内部居住设施的需求,规范全装修住宅的设计行为,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导则。

1.0.2本导则依据《住宅设计标准》(DGJ08-20-2001)编制,适用于本市高度在100m以下的新建全装修住宅试点工程的套内装修设计。

1.0.3装修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的总体要求,强化建筑设计与装修设计的相互衔接,使室内空间组织和界面处理更趋合理。

1.0.4装修设计应本着标准化、多样化的原则,结合试点工程积极采用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并提高现场装配化程度。

1.0.5装修设计除应符合本导则外,还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一般规定
2.0.1装修设计应编制相应的设计文件,并应符合附录A《装修设计文件的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

2.0.2住宅装修设计应包含以下基本内容:
1.套内所有功能空间的墙面、顶面、地面、内门和门窗套及固定隔断和固定家具的设计;
2.厨房、卫生间及其他功能空间需装修完成的设备和设施设计。

(注:门窗套和固定隔断及家具可根据需要设计)
2.0.3装修设计不得破坏建筑的外立面。

2.0.4装修设计所形成的使用荷载应在结构设计所允许的范围内。

2.0.5装修设计严禁破坏房屋承重结构,且不得在承重墙上随意开洞。

2.0.6装修设计不得破坏竖向管道及井道,并不得改变其使用功能。

2.0.7装修设计采用的模数可参见《住宅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T50100)的要求。

2.0.8装修设计应符合《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I34)的规定,保护好原有保温材料,并选用有利于节能的材料及设备。

2.0.9装修设计所形成的隔墙的隔声性能及装修设计对门洞宽度与高度的处理,应符合《住宅设计标准》(DGJ08-20)的有关规定。

2.0.10当室内空间顶面采用吊顶时,其选材和构造宣有利于吊顶吸音、隔声功能的提高,且吊顶离楼、地面净高应符合《住宅设计标准》(DGJ08-20)。

2.0.11装修设计所采用的材料应符合《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和室内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限量标准的要求,提倡使用可再生使用的材料。

2.0.12有一定重量的饰物、吊灯、吊柜以及其他悬挂物件,均应与建筑物结构安装牢固。

3 功能空间设计
3.1卧室
3.1.1卧室地面宜选用防滑、保温性能良好的材料。

3.1.2儿童居住的卧室墙面宜选用抗污染、易清洁材料。

3.2起居室、餐厅
3.2.1起居室装修设计应根据不同的套型特点合理布置平面,并有利于使用者的个性化
装饰布置。

3.2.2无独立餐厅套型的起居室应按照功能分区的原则设置就餐区。

3.2.3起居室、餐厅地面宣选用耐磨、防滑、易清洁、隔声性能良好的材料。

3.3厨房
3.3.1厨房应设计为独立可封闭的空间,可兼顾敞开式使用的要求。

3.3.2厨房设计应根据人体工学原理,合理组织操作流线。

3.3.3厨房应设置操作台,操作台宜采用L型或U型布置。

放置灶具、洗涤池的操作台深度不宜小于0.6O m,双排操作台之间净距不应小于0.9Om。

3.3.4厨房应设置吊柜,吊柜的设置不应影响厨房自然通风、采光的指标及厨房内热水器的通风要求。

吊柜内的搁物板宜采用可调式设计。

3.3.5厨房应设置包括洗涤池、灶具、排油烟器及热水器。

当预留冰箱、微波炉、电饭突、洗碗机或消毒柜的位置时,应设相应的接口装置,可参见附录B《住宅功能空间设施与设备配置表》第B.O.1条的要求。

(注:热水器可根据情况安装在服务阳台上)
3.3.6采用嵌入式下进风灶具时,其下部柜体应设计进风百叶。

3.3.7厨房门下部应设通风百叶或宽度10-12mm的门隙。

3.3.8装修设计严禁移动燃气立管及燃气表具。

3.3.9厨房地面应选用防滑、易清洁的材料,顶面、墙面应选用防火、抗热、易清洁的材料。

3.4卫生间
3.4.1卫生间应设置洗脸盆、浴缸(淋浴池)和座便器,并宜为照护老人、残疾人和儿童使用时留有余地,并配置相应设施,可参见附录B《住宅功能空间设施与设备配置表》B.O.1条的要求。

3.4.2套型内只有单个卫生间肘,宜采用带前室的卫生间。

3.4.3装修设计不应影响卫生间自然通风、采光的指标,并应为使用后的管道维修提供方便。

3.4.4卫生间若采用洗面化妆台时,化妆台长度不宣小于1.00m。

3.4.5卫生间门下部应设通风百叶或宽度10~12mm的门隙。

3.4.6卫生间地面应选用防滑、耐湿、易清洁的材料,且应向排水口倾斜,坡度不应小于0.2%。

3.4.7卫生间墙面和吊顶应选用不易结露、方便清洁的材料。

3.4.8洗衣机不宜放置在潮湿环境中。

3.4.9当设洗衣房时,宜配置工作台及储物柜,预留洗衣机和干衣机的位置,并设相应的接口装置。

3.5走道、贮藏空间
3.5.1当有户内楼梯时,其设计应符合《住宅设计标准》(DGJ08-20)的有关规定。

3.5.2当走道内设有踏步时,应配夜间照明设施。

3.5.3走道地面宣选用防滑、易清洁的材料。

3.54贮藏空间应合理布局、方便使用。

3.5.5设有贮藏室时,宜采用可进入式设计,无自然或机械通风的贮藏室应设置通风百
叶。

3.5.6贮藏室墙面宣选用防霉材料。

3.5.7壁橱门宜设通风百叶。

3.6阳台、露台
3.6.1阳台与露台的装修设计应保证栏板或栏杆的安全高度。

3.6.2阳台地面应选用防滑、易清洁的材料,且应向排水口倾斜,坡度不应小于0.2%。

3.6.3封闭式服务阳台设计不应影响厨房对外自然通风。

4 设备设计
4.0.1装修设计应在土建设备设计的基础上积极使用推荐技术(可参见附录C),以满足住宅设备各系统的功能有效安全运行、维修方便等要求。

4.0.2无集中热水供应的住宅装修设计时应布置热水管。

当采用容积式热水器时宜配置热水回水管及回水循环泵。

4.0.3热水管应有补偿管道伸缩的措施。

4.0.4水嘴宣采用陶瓷密封芯片。

4.0.5座便器的一次冲洗水量不应大于6L。

4.0.6空调送风不应直对居住人长时间停留的位置。

4.0.7卫生间宜配置采暖设施。

4.0.8设有空调的主要居住空间宣有新鲜空气补充措施。

4.0.9设有竖向风道的厨房、卫生间和洗衣房应设通风设施与竖向风道连接,并应采取防止回流的措施。

4.0.10燃气热水器、排油烟器应分别设置专用废气排放管,其布置应有利于废气排除,严禁人为造成排气不畅,热水器废气排放管安装要防止凝结水的倒流。

4.0.11空调与通风设备应选用低噪声的环保设备,噪声应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II8)的要求。

4.0.12装修设计应根据不同空间的使用要求合理设计户内照明点,并宣采用高效节能的照明设备。

照明质量应符合《民用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JI33-90)的有关规定。

4.0.13卫生间洗脸盆、浴缸、座便器、净身盆及洁身器的金属器件应与卫生间内的辅助等电位接地端子箱可靠连接。

4.0.14电源插座及插口在符合《住宅设计标准》的基础上,可参见附录B《住宅功能空间设施与设备配置表》B.0.2条的要求。

5 防火
5.O 1套内装修设计不得减少原套型安全出口、疏散出口和减小疏散走道设计所需的净宽度和数量。

5.0.2装修设计应根据建筑分类及不同使用部位选择相应的燃烧性能等级的材料。

应按《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第3.2.1条和第3.3.1条有关住宅的要求执行。

5.0.3胶合板不得用于顶棚装修材料;厨房的顶棚、墙面、地面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厨房和卫生间不得使用塑料等可燃材料。

5.0.4装修设计不应影响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5.0.5对于使用管道煤气的厨房,可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探测器。

5.0.6功率在10OW以上的灯具应采用瓷质灯座。

照明灯具高温部位,当靠近非A级装修材料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材料,灯饰所用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B1级。

5.0.7住宅套内的配电箱不应直接安装在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上。

本办法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商品房建筑面积复测及投诉处理规定的通知》(沪房地权[1999]060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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