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协议67511

合作协议

甲方:

联系地址:

乙方:

联系地址:

甲乙双方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决定充分利用双方各自的优势,资源互补、特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合作名称

1. 共同合作项目名称:中国国际青少年艺术特长生才艺大赛以及中国(杭州)国际模特大赛以下简称为该项目。

第二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按乙方要求提供有效的资质证明文件,保证承办资格的合法性。保证有充足的人力、物力及财力等条件承办分赛区活动。活动经费由甲方独立负责筹集,并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2. 保证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及乙方的规定从事该项目分赛区的组建工作,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3. 甲方应和每一个选手签订参赛协议并购买相应的商业保险,约定有关参赛事项、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协议由甲方制订,但不能与组委会之间的协议有冲突。协议签署后,甲方应将复印件报乙方外联处备案;

4. 该项目的组织机构设置、活动计划、宣传方案、评委名单、资质、配置等应提前报备乙方存档,活动进展情况随时上报,重要情

况随时通报乙方

5. 甲方不得私自套用乙方及主办单位的公章,出现问题和纠纷其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若造成违法事件则由公安机关处理。在未得到乙方许可的情况下,甲方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分赛区承办权,否则乙方有权利收回承办权并追究甲方责任。

6. 甲方在乙方授权范围内享有本赛区的主办权利及一切招商事务,(即:冠名单位、承办单位、协办单位、鸣谢单位、祝贺单位、指定产品、指定服务、海报等赞助招商权力)。应积极联络各种品牌和企业赞助分赛区赛事,达到最好的赛事效果。招商过程中出现问题和纠纷其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7. 在操作该项目的过程中,必须坚持社会合法效益第一原则和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自觉维护本次赛事的整体形象,严格杜绝乱收费及不正当交易和欺骗行为。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乙方同意甲方作为该项目的承办单位,并负责在广西自治区区域内负责运营;由乙方提供大赛举办该项目的相关文件,甲方应提交所在行政区具备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事业法人、社团法人、企业法人等相关文件给甲方备案。

2. 乙方为甲方出具该项目承办授权书并签署本协议,提供甲方“分赛区管理条例”、“大赛方案”等与大赛有关文件、资料。同意甲方设立分赛区组委会开展各项工作。

3. 乙方安排区域赛事执行负责人1名在授权期限内与甲方及

时联络、指导及监督甲方的大赛组织进展情况,使赛事活动能够按期运行

4.该项目组委会配合甲方工作,对来电、来函及咨询的单位和个人就本次大赛的相关内容给予解答,分赛区当地文化民政等行政部门的关系由乙方指导,甲方负责协调安排;

第四条合作方式

1. 从签订本协议当日起,乙方将该项目代理权交由甲方整体运作,甲乙双方对外洽谈项目,均以甲方公司的名义进行。

2. 甲方需缴纳人民币¥20000,大写:贰万元整作为该项目代理权押金。

第五条利润分配

1. 甲方占该项目纯利润的60%。乙方占该项目纯利润40%,税费各自承担。

2.乙方获得利润分成后需先退回该项目押金给甲方。

第四条声明

1. 甲乙双方之间结为战略合作伙伴及经营承包关系。

2. 甲乙双方信息资源共享,各自保证所有信息来源的真实性、准确性与时效性。

3. 甲乙双方在影视、传媒、活动等的推广和宣传过程中同行共勉、紧密合作。

4. 双方的合作关系是互惠互利的,所有内容与服务提供均为相互免费。

5. 甲方不承担该项目合作协议生效之前乙方的债权债务。

第六条免责

如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项目终止,甲乙双方不负法律责任。第七条违约责任

1. 项目进行过程中,双方经过协商一致,可解除本协议。

2.甲方拥有该项目的唯一代理权,乙方在签署该协议后不得再以任何方式把该项目代理权转交或转卖。

2. 甲乙双方在业务实施过程中,如因乙方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甲方商业信誉受损的,甲方可立即单方面解除本和协议,并有权向乙方主张损失。

第八条协议执行期限

本协议书有效期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本协议到期后,双方均未提出终止协议要求的,视作均同意继续合作,本合作继续有效,可不另续约,有效时间在另行约定。

第九条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应对其通过工作接触和通过其他渠道得知的有关对方的商业秘密严格保密,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人透露。

该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甲方签字(公章)乙方签字(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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