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管理制度
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制度

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确保煤矿安全生产,保障矿工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依据《煤矿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生产煤矿的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包括瓦斯等级鉴定的要求、程序、责任等内容。
三、瓦斯等级鉴定的要求1. 瓦斯等级鉴定应在施工前进行,且应每年进行一次。
2. 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应由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确保瓦斯等级鉴定结果真实准确。
3. 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应在矿井停产期间进行,且应采取多次分时段取样、实验方法确定煤层瓦斯涌出量,确保瓦斯等级鉴定结果可靠。
4. 瓦斯等级鉴定结果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运用于生产现场。
四、瓦斯等级鉴定的程序1. 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应由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组织实施,确定工作小组成员,并编制瓦斯等级鉴定计划。
2. 工作小组成员应对矿井停产期间分时段取样,并进行瓦斯抽样分析,确定瓦斯等级鉴定结果。
3. 工作小组应对瓦斯等级鉴定结果编制报告,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相关部门。
4. 相关部门应审核瓦斯等级鉴定结果,对瓦斯等级鉴定结果真实性进行核实,并作出认可或否认的决定。
5. 瓦斯等级鉴定结果经相关部门认可后,应由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组织编制应急预案、安全生产指导书等相关文件,确保生产现场安全。
五、责任1.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瓦斯等级鉴定计划,确保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
2. 工作小组成员应认真履行瓦斯等级鉴定任务,确保瓦斯等级鉴定结果真实准确。
3. 相关部门应及时审核瓦斯等级鉴定结果,对瓦斯等级鉴定结果进行认可或否认,做出相应处理。
4.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做好瓦斯等级鉴定结果的应用工作,编制相关文件并组织实施,确保生产现场安全。
六、附则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如有需要修改,应经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审批。
以上就是本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制度的全部内容。
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报告审批权限

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报告审批权限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报告审批权限近年来,矿难事故频发,引起了广泛关注。
尤其是瓦斯爆炸事故,其危害严重,造成了巨大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矿山监理部门在应对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报告审批的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他们的审批决策直接关系到矿山的安全生产和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
然而,目前审批权限的问题引起了矿山管理部门和相关专家学者的广泛关注。
我们来讨论矿井瓦斯等级的鉴定报告审批权限。
矿井瓦斯等级是对矿井内瓦斯浓度进行分类,并据此确定采取的安全措施等级。
矿井瓦斯等级的鉴定报告意义重大,其审批应由专业的矿山技术专家负责。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审批权限可能存在一些问题。
一些矿山监理部门审批权限过大,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约束,容易产生权力过度集中的问题。
另一些矿山监理部门的审批权限过小,导致技术专家的声音无法得到充分的尊重和发挥作用。
合理规范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报告的审批权限,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对于保障矿山安全生产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来讨论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报告审批权限的问题。
矿井中的二氧化碳是一种常见的有害气体,会引发窒息、中毒等严重风险。
矿山监理部门在鉴定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报告时,需要准确评估矿井中的二氧化碳浓度和扩散情况,并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然而,目前在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报告的审批权限上存在一些问题。
一些矿山监理部门的审批权限过于宽松,缺乏必要的专业技术要求,容易导致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无法得到及时的解决。
另一些矿山监理部门的审批权限过于严格,缺乏灵活性和创新性,不利于矿山的安全生产和技术发展。
应该在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报告的审批权限上寻求合理的平衡,既保证技术安全可靠,又能够推动矿山技术的创新和发展。
对于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报告审批权限的问题,我个人认为应该采取以下措施:1. 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
应该在矿山监理部门内设立专门的鉴定审批机构,由技术专家组成,以专业的眼光和标准对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报告进行审批。
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管理制度(通用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管理制度(通用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管理制度(通用版)第一条矿井瓦斯等级划分:矿井瓦斯等级的分级指标为瓦斯相对涌出量和绝对涌出量。
二氧化碳相对涌出量和绝对涌出量只作为矿井二氧化碳涌出情况的了解,不进行二氧化碳等级划分。
(一)低瓦斯矿井:矿井瓦斯相对涌出量≤10m3/t且矿井瓦斯绝对涌出量≤40m3/min。
(二)高瓦斯矿井:矿井瓦斯相对涌出量>10m3/t或矿井瓦斯绝对涌出量>40m3/min。
(三)低瓦斯矿井中的高瓦斯区:低瓦斯矿井中,相对涌出量大于或等于10m3/t或有瓦斯喷出的区域,按高瓦斯矿井标准进行管理。
(四)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矿井在采掘过程中,只要发生过1次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该矿井即为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煤层为突出煤层。
第二条所有生产矿井和正在建设的矿井都必须进行年度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
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的鉴定工作与矿井瓦斯鉴定工作同时进行。
第三条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鉴定工作应在生产正常时进行,鉴定地点的选择要按矿井、煤层、一翼、水平和采区以及瓦斯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分别选点,被鉴定地点的回采产量应达到该地区总产量的60%。
第四条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鉴定工作应在每年7至9月份进行,期间任选一个月,在上、中、下旬中各选一天(间隔10天),每天分三班或四班进行。
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管理制度

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井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管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煤矿企业的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管理工作。
第三条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管理制度,加强矿井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监测、控制和治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煤矿企业应当设立矿井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管理机构,负责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监测、控制和治理工作。
第六条矿井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组织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二)对矿井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量进行监测、控制和治理;(三)对矿井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结果进行审核、发布和存档;(四)对矿井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人员进行培训和管理;(五)制定和实施矿井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应急预案;(六)协助有关部门对矿井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三章鉴定程序与方法第七条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监测;(二)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数据收集和整理;(三)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四)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审核和发布;(五)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存档。
第八条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监测应当采用科学、准确、可靠的方法,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九条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十条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结果应当及时发布,并报送有关部门备案。
第四章监测与控制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矿井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监测体系,对矿井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量进行实时监测。
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管理制度

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管理制度1. 引言为维护矿井生产安全,防范和掌控矿井瓦斯等级及二氧化碳涌出量,确保矿井工人和设备的安全,特订立本制度。
本制度旨在规范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的管理程序、职责和考核标准,以确保矿井安全稳定运行。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部矿井企业及其相关人员,包含矿井生产管理、瓦斯检测与监测、法务人员等。
3. 定义3.1 矿井瓦斯等级:指依据矿井内瓦斯浓度等级划分制度,对矿井瓦斯浓度等级进行分类和定义的标准。
3.2 二氧化碳涌出量:指矿井内二氧化碳气体的涌出量,反映矿井的通风状态和安全风险。
4. 管理标准4.1 矿井瓦斯等级管理 4.1.1 矿井应订立瓦斯等级管理制度,将矿井划分为不同的瓦斯等级,确保各等级的通风排放符合相关安全标准。
4.1.2 矿井瓦斯等级应依据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结合矿井实际情况进行划分,划定不同等级对应的瓦斯浓度范围和相应的安全措施。
4.1.3 对于每个瓦斯等级的标准和措施,应编制相应的管理文件,并定期进行修订和更新。
4.2 二氧化碳涌出量管理 4.2.1 矿井应建立二氧化碳涌出量管理制度,依据矿井通风系统情况和作业情况,订立相应的二氧化碳涌出量标准和掌控措施。
4.2.2 矿井二氧化碳涌出量管理应与瓦斯等级管理相结合,确保矿井通风系统维持良好运行状态,保证工作区域内二氧化碳浓度掌控在允许范围内。
4.2.3 矿井应定期进行二氧化碳涌出量监测和评估,对超出标准的情况及时采取相应的掌控和处理措施。
5. 职责分工5.1 矿井生产管理部门 5.1.1 负责订立和实施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管理制度,并进行宣传和培训。
5.1.2 负责订立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标准,并组织实施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
5.1.3 负责建立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档案,对矿井进行监测和评估,并向上级报送相关报告。
5.2 瓦斯检测与监测部门 5.2.1 负责矿井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监测和测定工作,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制度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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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制度
制定部门:某某单位
时间:202X 年X 月X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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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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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制度
为规范本单位生产生活及工作次序,确保本单位相关工作有序正常运
转,依据单位进展需要,结合单位工作实际状况,特制定《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制度》,望本单位职工严格执行!
1、新建矿井揭露煤层前,应严格依据经省煤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煤层瓦斯含量与涌出量猜想报告确定的瓦斯等级施工与建设。
在揭露煤层后应马上进行瓦斯与二氧化碳涌出量测定,在联合试运转期间,务必进行矿井瓦斯鉴定。
建设矿井在有关证件齐全,转入正式生产后三个月内务必按正常生产进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
2、每个矿井每年务必对矿井进行一次瓦斯等级与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并严格依据批复的瓦斯等级进行瓦斯管理。
3、低瓦斯矿井生产过程中,毁灭个别区域(采区或工作面)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或有瓦斯喷出时,该区域即按高瓦斯矿井进行管理。
同时由矿总工程师支配对该区域的瓦斯涌出状况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报集团本单位备案。
某某单位(人)
202X年X月X日。
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管理制度

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管理制度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是矿井安全管理的重要环节。
通过合理的管理制度,可以及时发现和处理矿井内部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问题,保障矿工的安全与健康。
本文将详细介绍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的相关管理制度。
1. 背景矿井瓦斯和二氧化碳是矿井生产中普遍存在的有害气体。
瓦斯是煤矿和金属矿井中常见的一种有害气体,一旦达到一定浓度,就会形成瓦斯爆炸的隐患。
二氧化碳则是由于矿井内部燃烧反应或矿石中的氧化反应而产生的气体,过量的二氧化碳会导致矿工中毒甚至死亡。
因此,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管理制度在矿井安全管理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2.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制度2.1 瓦斯等级划分根据瓦斯含量的不同,矿井瓦斯等级可以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一级瓦斯等级表示瓦斯含量较低,矿井内部瓦斯爆炸的风险较小;三级瓦斯等级表示瓦斯含量较高,矿井内部瓦斯爆炸的风险较大。
2.2 瓦斯等级鉴定标准对于不同的瓦斯等级,存在不同的鉴定标准。
一般来说,根据瓦斯含量的测量数据,可以判断矿井的瓦斯等级。
具体的鉴定标准可以根据矿井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进行确定。
2.3 瓦斯等级的监测与控制为了及时掌握矿井瓦斯等级的变化情况,需要建立瓦斯监测系统。
通过该系统,可以实时监测矿井内部的瓦斯浓度,并根据预设的报警值进行报警。
对于高瓦斯等级的矿井,还需要采取相应的瓦斯抽放、通风和防爆措施,以减少矿井内部瓦斯的积聚,降低爆炸风险。
3. 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管理制度3.1 二氧化碳涌出量的测量为了准确鉴定矿井二氧化碳涌出量的大小,需要进行定期的二氧化碳测量。
测量方法可以采用传感器、气体分析仪等设备进行。
3.2 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标准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标准可以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制定。
根据测量结果,可以将矿井分为不同的等级,如一级、二级和三级,表示二氧化碳涌出量的大小。
3.3 二氧化碳涌出量的控制与防治对于高二氧化碳涌出量的矿井,需要采取控制和防治措施。
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管理制度

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管理制度目录•背景•矿井瓦斯等级划分•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管理制度•结论背景煤矿瓦斯和煤与岩层相接触时产生的二氧化碳是煤矿生产过程中常见的有害气体,如果不及时进行控制和预防,很可能会对矿工的健康和生命造成重大威胁。
因此,管理煤矿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量就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对现有的煤矿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管理制度进行分析和总结,并通过制定科学的管理制度,有效地维护矿工的生命健康和矿井的安全稳定。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矿井瓦斯的等级划分是评估矿井瓦斯危害程度的重要依据,大致可分为三个等级:•低瓦斯矿井:不超过13.5m^3/t。
•中瓦斯矿井:13.5~25m^3/t。
•高瓦斯矿井:多于25m^3/t。
一般情况下,低瓦斯矿井的瓦斯指数很低,且相对稳定;而高瓦斯矿井的瓦斯指数则相对较高,极易产生瓦斯爆炸事故。
因此,管理矿井瓦斯等级是维护矿工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
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煤与岩石相互作用产生的二氧化碳是一种有害气体,其存在对矿工的健康和生命造成极大的威胁。
因此,鉴定煤矿的二氧化碳涌出量就变得尤为重要。
如今,对于煤矿的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可采用多种方法,包括:•直接测定法•间接测定法•数理模式法其中,数理模式法是最为常用的方法,其基本思想是在考虑煤矿温度、湿度、气体组成、体积、透气性等因素的基础上进行计算,得出煤矿的二氧化碳浓度和涌出速率等重要参数。
管理制度正式的煤矿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管理制度需要满足以下要求:•稳健性:制度应符合煤矿特点,确保其高可靠性。
•人性化:制度应嵌入人性化考虑,适应矿工人员的特点。
•可执行性:制度应便于实施及管理,符合科学合理性。
基于此,以下是煤矿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矿井瓦斯等级管理流程•矿井瓦斯等级的测定应在每班开始时进行,测定结果应储存在相应的数据库中。
•具体划分矿井瓦斯等级应在矿井安全评估报告(或考核报告)中指明,并建议加强与应急处理有关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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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管理制度
第1条矿应当按照《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进行煤矿瓦斯等级鉴定。
第2条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由集团公司组织各长治公司进行鉴定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鉴定,鉴定数据必须准确可靠,如实反映情况。
鉴定单位对鉴定结果负责。
第3条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应当以独立生产系统的自然井为单位,有多个自然井的煤矿应当按照自然井分别鉴定。
第4条矿井瓦斯等级应当依据实际测定的瓦斯涌出量、瓦斯涌出形式以及实际发生的瓦斯动力现象、实测的突出危险性参数等确定。
第5条矿井瓦斯等级划分为:
1、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以下简称突出矿井);
2、高瓦斯矿井;
3、瓦斯矿井。
第6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井为突出矿井:
1、发生过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
2、经鉴定具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岩)层的;
3、依照有关规定有按照突出管理的煤层,但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突出危险性鉴定的。
第7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井为高瓦斯矿井:
1、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
2、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40m3/min;
3、矿井任一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
4、矿井任一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
第8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矿井为瓦斯矿井:
1、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10m3/t;
2、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40m3/min;
3、矿井各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均小于或等于3m3/min;
4、矿井各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均小于或等于5m3/min。
第9条瓦斯矿井每2年进行一次瓦斯等级鉴定。
高瓦斯矿井和突出矿井不再进行周期性瓦斯等级鉴定工作,但应每年测定和计算矿井、采区、工作面瓦斯涌出量。
经鉴定或者认定为高瓦斯矿井或突出矿井的,不得降级。
第10条新建矿井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依据地质勘探资料、同一矿区的地质资料和相邻矿井相关资料等,对矿井内采掘工程可能揭露的所有平均厚度在0.3m以上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在可研报告中表述清楚。
经评估认为有突出危险性煤层的新建矿井,建井期间应当对开采煤层及其他可能对采掘活动造成威胁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未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的,按突出煤层管理。
第11条瓦斯矿井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瓦斯等级鉴定工作:
1、新建矿井建设完成的;
2、矿井核定生产能力提高的;
3、改扩建矿井改扩建完成的;
4、开采新水平或新煤层的;
5、资源整合矿井整合完成的。
第12条瓦斯矿井生产过程中出现本办法第五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煤矿企业应当立即认定该矿井为高瓦斯矿井,并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变更矿井瓦斯等级。
第13条非突出矿井或者突出矿井的非突出煤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该煤层应当立即按照突出煤层管理:
1、采掘过程中出现瓦斯动力现象的;
2、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的;
3、煤层瓦斯压力达到0.74MPa以上的。
第14条矿井有按照突出管理的煤层,可以直接申请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认定为突出矿井;不直接申请认定的,应当在确定
煤层按照突出管理之日起半年内完成该煤层的突出危险性鉴定。
第15条矿井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事故调查组分析确定为突出事故的,应当直接认定该煤层为突出煤层、该矿井为突出矿井。
第16条用于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或者测定的所有仪器仪表应保证状态完好、测值准确,计量仪器仪表应在其计量检定证的有效期内使用。
第17条煤矿委托鉴定机构鉴定时,应与鉴定机构签订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鉴定对象、内容、范围等。
第18条将有按照突出管理煤层的矿井鉴定为非突出矿井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其鉴定程序、方法、报告等进行审查。
第19条鉴定开始前应当编制鉴定工作方案,做好仪器准备、人员组织和分工、计划测定路线等。
第20条鉴定应根据当地气候条件选择在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最大的月份,且在矿井正常生产时进行。
第21条参数测定工作应当在鉴定月的上、中、下旬各取1天(间隔不少于7天),每天分3个班(或4个班)、每班3次进行。
第22条鉴定工作应当准确测定风量、瓦斯浓度、二氧化碳浓度及温度、气压等参数,统计井下瓦斯抽采量、月产煤量,邻近矿井瓦斯等级等资料。
鉴定实测数据与最近6个月以来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监测数据、通风报表和产量报表数据相差超过10%的,应当分析原因,必要时应当重新测定。
第23条测点应当布置在进、回风巷测风站(包括主通风机风硐)内,如无测风站,则选取断面规整且无杂物堆积的一段平直巷道作测点。
每一测定班应当在同一时间段的正常生产时间进行。
第24条绝对瓦斯涌出量按矿井、采区和采掘工作面等分别计算,相对瓦斯涌出量按矿井、采区或采煤工作面计算。
第25条瓦斯矿井和高瓦斯矿井鉴定报告应采用《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统一的表格格式。
第26条突出矿井的鉴定按照《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
执行。
第27条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报告,经通风科长、总工程师和矿长审阅后,一式三份呈报到长治公司通风业务部门(附有电子版),由长治公司一通三防部汇总、审核后,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局一通三防部。
第28条未按规定进行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的矿井,下一年度不得组织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