纺织企业安全作业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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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纺织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纺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与职业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纺织行业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纺织企业,包括棉纺织、毛纺织、麻纺织、丝绢纺织、化纤织造、针织或钩针编织物及其制品制造业、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业、非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业、纺织服装和服饰制造业等。

第三条纺织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明确各级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确保安全生产目标实现。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四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四)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五)组织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第六条各部门、车间、班组应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安全生产措施落实到位。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七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一)新员工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三)定期对全体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八条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一)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二)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进行专项检查;(三)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采取整改措施。

第九条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一)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隐患排查范围、内容、方法和责任人;(二)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隐患及时整改;(三)对重大隐患,制定专项治理方案,确保整改到位。

第十条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一)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立即报告,不得隐瞒、谎报或者迟报;(二)组织开展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追究相关责任;(三)对事故责任人和有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纺织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纺织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纺织企业安全管理制度1. 引言纺织企业是一个具有一定危险性的行业,涉及到大量的机械设备、化学原料和高温工作环境。

为了确保员工的人身安全和工作环境的安全,纺织企业需要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本文将探讨纺织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以及具体的内容。

2. 安全管理制度的重要性纺织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和员工的生命安全至关重要。

以下是安全管理制度的重要性的几个方面:2.1 保护员工人身安全纺织企业涉及到许多危险的工作环境和操作,如果没有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员工可能面临意外伤害甚至生命危险。

通过建立安全管理制度,企业可以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并向员工提供相关的培训,从而保护员工的人身安全。

2.2 防止事故发生纺织企业存在着许多潜在的安全风险,如机械故障、火灾、化学品泄漏等。

通过建立安全管理制度,企业可以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提前识别和消除潜在的安全隐患,从而有效地预防事故的发生。

2.3 提高生产效率安全管理制度的实施可以减少事故的发生和停工时间,从而保障了生产线的正常运转。

员工在安全工作环境下能够更加专注和高效地完成工作任务,提高生产效率,减少因事故和伤害带来的经济损失。

2.4 提升企业形象和信誉纺织企业通过建立和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展现了对员工生命安全的重视和对社会公众的责任感。

这样的举措有助于提升企业的形象和信誉,吸引更多合作伙伴和员工的关注和信赖。

3. 安全管理制度的内容纺织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3.1 安全责任制度安全责任制度是安全管理制度的核心,它明确了各级管理人员对安全工作的责任和权力。

企业应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管理,并建立健全的岗位责任制度,明确各岗位的安全职责。

3.2 安全培训和教育企业应对员工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培训内容可以包括安全操作规程、个人防护装备的使用、应急预案等。

3.3 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企业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生产设备和工作环境的安全。

纺织厂安全规章制度(5篇)

纺织厂安全规章制度(5篇)

纺织厂安全规章制度第一节总则第一条安全生产是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做好安全工作的关键,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强化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企业的各级领导人员和职能部门,必须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对实现安全生产负责。

第二节公司领导安全职责第三条总经理安全职责1、在公司董事会的领导下,对公司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2、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指令。

3、不定期组织召开安委会成员会议,总结、布置安全生产工作。

4、健全安全组织机构,及时调整、充实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及时研究解决生产中的重大安全问题。

5、把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作为公司日常重点工作来抓,在制定年度计划时,一定要把安全工作放在第一位,安全技术措施费用专款专用。

6、按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组织对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拿出处理意见后向公司董事会汇报,执行董事会的决定。

第四条生产副总经理安全职责1、直接领导安全生产部门的工作,定期听取汇报核实研究解决或审批有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包括一级动火作业的审批)。

2、组织制订、修订企业内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3、组织全厂性的安全大检查,落实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

4、组织开展各类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推广安全工作的先进经验,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

5、组织对重大事故和恶性未遂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领导或部门报告。

6、定期召开安全、防火委员会会议,分析企业安全生产动态;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7、抓好安全教育与安全考核工作,特别是特殊工种的培训和技术考核。

第五条其他副总经理(包括总经理助理)安全职责1、在各自分管的业务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负责。

纺织类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纺织类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纺织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预防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员工、承包商、临时工以及进入本企业的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依法管理、持续改进”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生产目标第四条严格控制事故发生,确保零死亡、零重伤、零火灾、零中毒、零交通事故、零职业卫生伤害事故。

第五条年轻工伤事故率必须控制在1%以内。

第六条新工人三级安全教育率100%,特殊工种持证上岗率100%。

第七条事故隐患整改率100%。

第三章安全管理组织与职责第八条成立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全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监督。

第九条各部门、车间、班组设立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本部门、本车间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条员工应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提高安全意识,积极参与安全生产活动。

第四章安全生产措施第十一条安全教育(一)企业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二)新员工入职前,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十二条安全检查(一)企业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

(二)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要实施专项检查,确保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第十三条安全防护(一)企业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确保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

(二)员工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不得擅自拆除、损坏安全防护设施。

第十四条应急管理(一)企业应制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员工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二)发生安全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和处置。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十五条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对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造成安全事故的部门和个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纺织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4篇)

纺织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4篇)

纺织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纺织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护劳动者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纺织生产加工的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纺织行业,包括纺织原料生产、纺织品生产、纺织品印染加工、纺织机械制造与销售等相关行业。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四条纺织行业企业的法人、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要承担安全生产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主要负责人应当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措施,保障安全生产。

第六条纺织行业企业应当设立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和事故预防工作。

第七条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岗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负责纺织行业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八条纺织行业企业应当定期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素质和技能,加强安全意识。

第九条纺织行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安全生产行为。

第十条纺织行业企业应当进行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避免事故发生。

第十一条纺织行业企业应当建立事故预案和应急救援机制,及时处理事故,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纺织行业企业应当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安全生产。

第三章安全生产设施第十三条纺织行业企业应当根据生产工艺和安全要求,建立相应的安全生产设施。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要求,经过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设施应当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纺织行业企业应当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确保消防安全。

第十七条纺织行业企业应当建立相应的能源管理制度,确保能源的安全使用。

第四章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第十八条纺织行业企业应当进行事故隐患排查,采取相应的措施防范事故的发生。

第十九条纺织行业企业应当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工作。

纺织行业的安全管理制度

纺织行业的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纺织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预防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纺织行业特点,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责任1. 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3. 所有员工必须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三、安全教育培训1. 企业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2. 新员工入职前,必须接受三级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3.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定期进行安全技能培训。

四、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1. 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2.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确保隐患整改率达到100%。

3. 对无法立即整改的隐患,应制定整改计划,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期限。

五、安全生产设施与设备1. 企业应按照国家标准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和设备,确保其完好、有效。

2. 安全生产设施和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3. 禁止使用不合格、存在安全隐患的安全生产设施和设备。

六、消防安全管理1. 企业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2. 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3. 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和器材,确保其完好、有效。

七、职业卫生管理1. 企业应加强职业卫生管理,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和评估。

2. 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员工正确使用。

3. 定期对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确保员工的身体健康。

八、应急管理1. 企业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2. 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

3. 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制定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纺织厂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纺织厂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厂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厂所有员工、管理人员和外来人员。

第三条本厂安全生产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实现安全生产的目标。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四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职责。

第五条厂长是本厂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厂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七条各班组负责人对本班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八条员工对本岗位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第九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二)安全生产责任制;(三)安全教育培训;(四)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五)事故报告与处理;(六)消防安全管理;(七)职业健康管理;(八)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第十条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一条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对生产现场、设备设施、消防设施等进行检查,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二条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发现的隐患及时整改,确保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建立事故报告与处理制度,对发生的事故及时报告、调查和处理。

第十四条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定期开展消防演练,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第十五条加强职业健康管理,定期对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确保员工身体健康。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第十六条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厂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纺织厂企业安全管理制度旨在加强本厂安全生产工作,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与健康,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全体员工应严格遵守本制度,共同努力,共创安全、和谐、稳定的生产环境。

纺织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纺织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纺织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规范纺织企业安全管理,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纺织企业全体员工,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工、实习生等。

第三条纺织企业安全管理原则包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责任明确、风险控制、全员参与。

第四条纺织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并严格执行。

第五条纺织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由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定期评估,对重大安全事故进行分析,及时进行整改。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第六条企业主要负责人是企业的最高安全管理责任人,应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并组织实施纺织企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第七条各部门负责人应将本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日常管理范畴,并落实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制和纪律,加强对本部门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八条员工是纺织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每一位员工都有安全生产的责任和义务,应当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主动发现和报告安全风险,积极参与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处理。

第九条纺织企业应对重点岗位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授予相关岗位的操作资格证书,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员工具备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条纺织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安全管理制度和规定的行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安全事故相关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安全管理措施第十一条纺织企业应当建立规范化、科学化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完善各项制度。

第十二条纺织生产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禁止未经许可的人员进入。

第十三条纺织企业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设备,并定期进行维修和检测,确保其正常运转。

第十四条纺织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机制,配备足够的应急设备和人力资源,并进行定期演练,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做出及时有效的应对。

第十五条纺织企业应当定期检查和评估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风险,并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和应急预案,确保安全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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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作业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规范公司内作业的安全管理,控制和消除生产作业过程中的潜在风险,实现安全生产,制订本制度。

2、适用范围
2.1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生产车间。

2.2 申办厂内安全作业许可证的项目
2.2.1 厂内动火作业:在公司内产生明火的作业。

2.2.2 临时用电作业:企业内一切临时用电的作业。

2.2.3起重吊装作业:在企业内进行安装、拆除、维修等作业。

2.2.4 企业内部规定的其他需办理安全作业许可证的项目。

3、职责与分工
主管部门:生产部。

负责公司内各项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监督执行,
相关部门:设备部;协助主管部门监督各项作业中的安全工作。

生产部;负责规定职责内的各项安全作业工作。

生产车间。

认真贯彻执行本制度,保障各项作业安全实施。

4、内容与要求
4.1 各项作业必须办理安全作业许可证。

4.1.1 申办厂内安全作业许可证的程序
4.1.1.1 由作业或被作业部门提出指定专人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4.1.1.2 安全作业许可证由安全组或相关部门签发并进行监督,注重时效性。

4.1.2 安全作业许可证的内容
4.1.2.1 安全作业许可证应注明作业内容和作业的起止时间。

4.1.2.2 应规定具体的防范措施和作业区域。

4.1.2.3 需通知的相关部门和具体的防护要求。

4.1.2.4 作业负责人和作业监护人。

4.1.3 安全作业许可证的使用要求
4.1.3.1 严格遵守作业的起止时间,如超时应及时补办相应手续。

4.1.3.2 对作业区域应有明确的警戒标识。

4.1.3.3 防范措施应告知所有作业人员,并按规定穿戴和使用防护用品。

4.1.3.4 作业监护人应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和做其他工作。

4.1.3.5 作业完成后应及时按防范标准清理作业现场,通知相关部门撤除警戒标识,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作业完毕。

4.1.4 作业涉及到企业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时应进行风险评价和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4.2 动火作业
按照《防火、防爆及动火作业管理制度》相关要求执行。

4.3 临时用电作业
4.3.1 非电工严禁进行包括拉接、拆除电焊机及其它电气设备的电源线等的用电操作,必须由电工负责办理。

4.3.2 检修(大修)时,电工班要安排专人负责拉接、拆除临时用电线,保证用电安全。

由安全组办理安全作业许可证。

4.3.3 工期较长,需要多台临时用电器的作业项目,由电工班安排专人到施工现场拉接、拆除电线。

4.3.4 除临时用电接线盘外,其它配电盘禁止拉接临时用电。

如特殊情况确需在工艺配电拉接临时用电的,应经电工班班长同意。

否则,不准接线。

4.3.5 临时电源线不得搭靠工艺设备、管道等。

4.3.6 使用手电钻、砂轮等手持电动工具,必须绝缘良好,并配上触电保安器,以防止触电事故。

4.4 高处作业
4.4.1 高处作业的定义
4.4.1.1 高处作业是指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4.4.1.2 坠落高度基准面是指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

4.4.1.3 异温高处作业是指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

高温是指工作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其气温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2℃及以上时的温度;低温是指作业地点的气温低于设计计算气温5℃及以上的。

4.4.1.4 带电高处作业是指作业人员在电力生产和供、用电设备的维修中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接近或接触带电体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的高处作业。

低于表中距离的,视为接近带电体。

4.4.2 高处作业的分级
4.4.2.1 作业高度在2~5米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4.4.2.2 作业高度在5米以上至15米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4.4.2.3 作业高度在15米以上至30米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4.4.2.4 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4.4.3 高处作业的分类
4.4.3.1 特殊高处作业
4.4.3.1.1 在阵风风力为 6级(风速 10.8米/秒)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

4.4.3.1.2 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

4.4.3.1.3 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

4.4.3.1.4 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

4.4.3.1.5 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

4.4.3.1.6 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
4.4.3.1.7 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

4.5.4 高处作业的管理规定
4.5.4.1 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必须经安全组办理登高安全作业许可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4.5.4.2 登高安全作业许可证审批人员应赴高处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

4.5.4.3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

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和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酒后人员等,不准进行高处作业。

4.5.4.4 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登高安全作业许可证,检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施工,否则有权拒绝施工作业。

4.5.4.5 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作业前要检查,作业中
应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

4.5.4.6 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4.6.5 高处作业安全防护
4.6.
5.1 高处作业前,施工单位应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入登高安全作业许可证内。

4.6.
5.2 不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设备不得使用。

4.6.
5.3 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

不准投掷工具、材料及其它物品。

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坠落。

4.6.
5.4 在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线的位置作业时,应事先与区域负责人取得联系,建立联系信号,并将联系信号填入高处作业许可证备注栏内。

4.6.
5.5 登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时,必须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4.6.
5.6 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按指定的路线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业,若必须垂直进行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4.6.
5.7 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情况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

4.6.
5.8 在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进行带电高处作业时,必须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

4.7 起重吊装作业
4.7.1 各种起重吊装作业前,应由安全组办理安全作业许可证。

应预先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施工人员及车辆禁止入内。

4.7.2 吊装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雪、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4.7.2 起重吊装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高处作业时遵守高处作业安全规定。

4.7.3 吊装作业前必须对各种起重吊装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查,吊装设备的安全装置要灵敏可靠。

吊装前必须试吊,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4.7.4 作业中,必须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起重吊装指挥信号统一指挥。

4.7.5 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点,未经生技科审查批准,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4.7.6 任何人不得随同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

在特殊情况下,必须随之升降的,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过现场指挥人员批准。

4.7.7 起重吊装作业现场如须动火,严格执行动火安全规定。

4.7.8 起重吊装作业时,起重机具包括被吊物与线路导线之间应保持安全距离:1KV以下的距离≥1.5m;10KV的距离应≥2m; 35KV的距离≥4m。

4.7.8 外协作业时,应按照《承包商管理制度》相关内容执行。

4.7.9 起重吊装作业时,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4.7.10 悬吊重物下方及吊臂下严禁站人、通行和工作。

4.8 甲单位到乙单位作业,乙单位要向甲单位交待清楚安全措施,遇有排空、泄压等异常情况,要先通报甲方然后实施;多单位交叉作业时,由设备(场所)所属单位牵头,制定安全措施,提出安全要求,进行安全监护。

5.0 附件
5.1 《安全作业许可证》
附件
安全作业许可证(正面)
安全作业许可证(背面)--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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