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吐蕃王朝的政治与法律制度
吐蕃占领河西走廊后,推行的政治制度变革!

吐蕃占领河西走廊后,推行的政治制度变革!之前两篇文章中,《帝国嗜血——敦煌(沙州)的缘起!》中,讲到了敦煌的地理位置和历史沿革。
《帝国嗜血——沙州(敦煌)之围!》中,讲述了安史之乱后,唐朝最后三代河西节度使前仆后继的坚持,以及沙州军民困守孤城十一年中绝望的抗争!这一篇,我们着重讲述吐蕃占领河西走廊后,在河陇地区的推行的各种政策。
将会涉及到推行部落制、官僚体制和等级制度、“计口授田”制度、辫发文身和推行藏文等几个方面。
以及,很多人关心的,河陇唐民的社会地位问题。
公元786年(唐德宗贞元二年),吐蕃围城十一年后,沙州(敦煌)陷落。
随着唐朝在河西最后一个州郡落入吐蕃之手,整个河、陇地区全部沦没。
吐蕃对河西诸地实行统治的时问长短不一,凉州历时最长达98年(765—683),沙州(今甘肃敦煌)最短,仅62年(786—848)。
由于沙州为河西地区文化、宗教的中心,唐人家族保存最完整,文献资料也最多,因此沙州成了窥见吐蕃在河西统治方式的窗口。
本文就以吐蕃在沙州的统治为案例,讲述河西落蕃数十年的岁月。
公元786年,沙州唐人首领阎朝的领导下,以沙州唐人“毋迁它境”为条件,投降了吐蕃(详细内容见《帝国嗜血——沙州(敦煌)之围!》)。
吐蕃在占领沙州后,基本兑现了承诺,没有纵兵掠夺,也没有外迁人口,还任命阎朝为“部落使”,协助吐蕃管理沙州民政。
但很快,吐蕃统治者便发现,阎朝在沙州的影响力太大,具备振臂一呼应者云集的能力。
终究是种潜在的威胁,但即便如此,吐蕃统治者也没有一杀了之。
而是先派他去吐蕃首都逻些(拉萨)觐见赞普,通过往返一年多的时间来冷处理。
等他返回后,吐蕃人暗中买通了阎朝的侍从,让他在阎朝的靴子里不断洒下慢性毒药。
毒药通过皮肤吸收,阎朝的身体也就慢慢虚弱下来,最终毒发身亡。
由此可见,吐蕃在统治河西期间,虽处于绝对强势的地位,却依旧尽量避免和当地豪族正面冲突,而是通过拉拢的手段,使其协助推行统治。
与阎氏家族相类似的,还有张、阴、索、李等河西大族,他们的家族成员均累世在吐蕃河西政权中为官。
西藏君王制度范文

西藏君王制度范文西藏君王制度是指在历史上由吐蕃、元朝、明朝、清朝等君主政权统治下的西藏地区的一种行政体制。
在西藏君王制度中,君主拥有最高权力,同时也是宗教领袖,负责治理国家和管理宗教事务。
本文将从吐蕃王朝、元朝、明朝、清朝四个时期探讨西藏君王制度的发展。
吐蕃王朝是西藏历史上第一个建立君王制度的王朝。
在吐蕃王朝时期,君主被封为王,拥有绝对的权力。
吐蕃王朝的王位通常是通过世袭方式继承的,但也有一些例外。
吐蕃王朝的王位继承方式与藏传佛教密切相关,通常是由寺庙的高僧选举,并由达赖喇嘛亲自确认。
在元朝时期,西藏地区成为了元朝的辖区。
元朝对西藏地区进行了较为宽松的统治,实行蒙古式的行政制度。
元朝在西藏地区设立了行台、行宫等行政机构,由行台来管理西藏事务。
元朝还尊重了西藏的宗教信仰,协调了蒙古族和西藏族的关系。
随着明朝的建立,西藏地区成为明朝的行省之一、明朝对西藏地区的统治相对较为严格,下设西康巡抚司管理西藏事务。
西康巡抚司由明朝政府派驻的官员来管理,他们统辖西藏的政治、军事、经济等方面的事务。
此外,明朝还实行了分封制度,将西藏地区分为数个封疆,给予地方君主一定的权力。
清朝是中国封建王朝中对西藏实行最为严格的统治的时期。
清朝政府设置了总理衙门、布政使司、边卫等机构来管理西藏地区。
总理衙门设在拉萨,负责处理西藏各项事务。
清朝还实行了“三世五藩”政策,将达赖喇嘛和班禅额尔德尼以及其他高僧分封到不同的领地,并对他们进行监控,以确保国家统治的稳定。
在西藏君王制度中,君主不仅仅是政治权力的拥有者,还承担着宗教事务的重要角色。
君主被认为是藏传佛教的最高领袖,拥有宗教上的至高无上的权威。
君主会亲自安排宗教仪式和庆典活动,对佛教寺庙的管理和宗教信仰事务进行监督。
君主与高僧和寺院的关系密切,通过对佛教的资助和支持来巩固自己的统治地位。
总体而言,西藏君王制度在不同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发展特点。
虽然具体细节上有所不同,但君王制度始终是西藏政治和宗教事务的核心。
试述吐蕃时期法律特征

试述吐蕃时期法律特征理论综述勤劳勇敢的藏族先民早在4000多年前就繁衍生息在青藏高原这块古老而神奇的土地,到元朝时逐渐形成一个居住地域相对固定、语言大体统一、具有共同的经济生活和共同的心理素质的稳定的共同体。
藏族作为中华民族的一员,创造了独具特色的法律文化。
它根植于藏族文化的土壤中,构成了藏民族的行为规范。
对人们的道德观价值观有深入的影响。
吐蕃时期是藏民族发展史中重要的历史阶段,是青藏高原整体文化形成和奠基时期,同时也是藏民族这一庞大的民族共同体逐步开始形成的重要时期。
研究吐蕃法律的特点,是考察藏族法律文化擅变历史规律的基础。
对现代西藏社会的法律文化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西藏自古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藏族是中民族的成员,藏族文明是中华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
西藏由于其特殊的地理位置。
造成了在中华文明在大发展和大一统的过程中相对滞后。
直至公元十六世纪中期,元朝皇帝忽必烈(1215-1294年)即蒙古汗王位后,封贡嘎坚赞的侄子、萨迦派法王八思巴为国师。
1264年,忽必烈设释教总制院,命八思巴以国师身份兼领院事。
在总制院(后改宣政院)下,设有“宣慰使司都元帅府”,负责处理和管辖现今西藏大部分地区的军政事务。
正式将西藏纳入中原王朝管辖之下。
也正因如此, 加之其他诸多方面的影响, 西藏法律制度的历史演进过程中虽然不乏与中原王朝的交流,但呈现出鲜明的地方特色。
吐蕃时期是西藏历史上文化、社会重要的奠基时期。
是西藏奴隶制文明空前繁荣的时期。
这一时期吏制组军、经济文化、典章制度、宗教哲学、艺术歌舞等都达到了相当的高度。
同时,这一时期制定了维护奴隶制的法律,成为了后世只能够懂法律的基础。
法律的内容从侧面反映了其所在时期的法制念、阶级思想、世界观和价值观。
因此对于吐蕃时期的法律研究,有助于了解西藏传统文化、人文思想以及传统纠纷解决方式方法,可以在现代法律的运用中更好结合本地实际文化,使现代法律更好的推动西藏的社会经济发展。
浅谈吐蕃时期法律制度与宗教的关系

・
在《 西藏 王 臣记》 中记载 , 当时吐蕃 宫 中有 一 名叫 “ 敦那 敦” 的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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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 的信仰 与 法律 制度对 政 治同 等的影 响
位 , 负责给 赞布 长 卜 凶。而这 个人 在朝 廷中 有很 高 的地 位 , 专 吉
可 军事 、 外交 等 国政大 事 , 到赤 至 藏族 原古 时期 的 宗教就 是崇 自然 , 也称拜 物宗 教 。当时 , 在群众 中很 有威望 。 参加 政治 、 由
两教代 表 人物进 行辩 论 , 于 人类 对 大 自然所 知甚 少 , 对其 千变 万化 无法 作出科 学 的判断 , 松 德赞 时期佛 教在 西藏地 区盛 兴之 后 , 将 上 由此就 产生 了万 物有灵 的 思想观念 , 人们 认为信奉 和崇 尚超 自然 苯教 以失败 告终 , 苯 教徒赶 出藏 地 中心区域 。 述 多种事 例说 4个世 纪中 , 教在吐 蕃具有举 足轻 重 的地 位 , 苯 从国政 的东 西是 必然 的 , 就此 产生 了一 种宗 教信仰 的观 念 , 当时部 明在长 达 l 也 而 祭祀神 灵等社 会事 务都少 不 了苯 教师 的 落与 氏族 , 氏族 与 氏族之 间 , 与人 之 间的关系 也是 以一种 伦理 国策到 给百姓 降福 免灾 , 人
的关系 单纯 , 人们 以伦理 道德 , 人物 崇拜 , 自然崇 尚来作为一 种信 是 天上 神灵所 赐而 候待 。但 实质 上是 印度 当 时的班 智达 洛 斯措 仰, 也作 为一种 法律 制度 而存在 , 因此 , 我们 可以看 出当时 的原始 和 黎持斯 带来 , 们不解 其意 , 以取 名为 “ 布桑 臣” 神 秘之 人 所 年 ( 信 仰 与原 始法 律制 度 有着 很密 切 的关 系 。藏 族 的信仰 与法律 制 物 ) 。一直 到松 赞干布 时译成 藏 文 , 崇佛 法之 说。而后 , 达 5 并 长 度 从 原始 宗教 到苯 教 的产 生 、 兴盛 、 衰落 , 一直 到藏传 佛教 的传 个 世纪存 在 的时间 , 也就 发生 了苯教 与佛 教之 间的 臣烈挣 斗 。 而 入 、 收 、 扬 的过程 中 一直 以一种 相互 依存 、 吸 发 相互 影响而 存在 着。 因为 宗教 从其 产生 开始 就与 政治 结下 了密切 的关 系 , 以与 所 当时 的斗争不 单性 地是对 宗教 的斗 争, 也是 对政 治 的斗争 , 宗教
论吐蕃王朝时期的刑事法律与诉讼制度

者主持的 2 0 1 4年度 国家社 科基金项 目“ 藏族法 律文化视域下藏汉双语 司法实践与藏 区社会 稳定 问题 研
究” ( 1 4 B F X 0 2 4 ) 、 2 0 1 3年度教育部人文社 会科 学研究青 年项 目“ 藏族法律 文化 发展变 迁研究—— 以藏 族赔命 价习惯法在法文化视域下 的贡 献为视角” ( 1 3 Y J C 8 2 0 0 5 6 ) 、 2 0 1 4年 度国家 民委“ 国家 民族事务 委
( 3 1 9 2 0 1 4 0 0 0 2 ) 、 2 0 1 4年度西北 民族大学社科类 引进人 才科研启动项 目“ 藏 族法 律文化与 建设法治藏 区
研究 ” 等的 阶段性成果 。 ① 参见阿旺 : 《 吐蕃法律综述》, 载《 中国藏学 》 1 9 8 9年第 3期 。徐 晓光 的《 藏族法 制史 研究 》 ( 法 律 出版社 2 0 0 1年版 ) 、 杨 士宏编著 的《 藏族传 统法律文 化研究 》 ( 甘肃人 民 出版 社 2 0 0 4年版 ) 等研究 吐 蕃法 律文化的学者 , 都在参 考或直接引用阿 旺先生这篇文 章的 内容和观点 。
[ 关键词 ] 吐蕃王朝 藏族 刑事法律
诉讼制度
吐蕃 王朝 时期 的刑 事法 律 制度 与诉 讼 制 度 是 古 代 藏 族传 统 法 律 文 化 的重 要 组成 部 分 。它源 远 流长 、 自成体 系 、 博大精深 , 时 至 今 日, 仍 在 影 响着 藏 族 社 会 生 活 的 方 方 面 面
吐蕃王朝法制研究

目录
01 关键词:吐蕃王朝、 法制、研究
02
一、吐蕃王朝的法制 建设
03 二、法制研究的发展
04
三、法制的实施与意 义
05 参考内容
在中国的历史长河中,吐蕃王朝占据了重要的地位。作为唐朝时期的强邻, 吐蕃王朝的政治、军事和文化影响力不可小觑。然而,关于吐蕃王朝法制的研究 却相对较少。本次演示将从吐蕃王朝法制的建立背景和过程出发,探讨法制研究 的重要性、研究现状、研究成果以及法制实施的效果和影响。
然而,尽管研究方法日益丰富,研究水平不断提高,但吐蕃王朝法制研究仍 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例如,部分研究成果过于侧重理论分析,对实际案例的研究 不够充分;另外,研究领域也需进一步拓展,目前对吐蕃王朝法律制度与当代社 会的等方面的研究尚显不足。
三、法制的实施与意义
吐蕃王朝法制实施的效果和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吐蕃王朝 的法律制度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其次,法制成 为吐蕃王朝统治者巩固权力、维护中央集权的重要工具。此外,吐蕃王朝的法制 对周边地区产生了积极影响,为藏传佛教在各地的传播提供了法律保障。
吐蕃对吐谷浑的兼并,始于公元七世纪。据史书记载,吐蕃赞普松赞干布在 位期间,通过一系列的战争和外交手段,最终将吐谷浑纳入到吐蕃王朝的版图之 中。这一兼并事件,结束了西藏高原长期分裂割据的局面,也标志着吐蕃王朝的 崛起。
二、吐蕃与唐朝
吐蕃与唐朝的关系复杂而多变。双方在争夺领土、资源以及争夺丝绸之路的 主导权上进行了长期的斗争和合作。
四、吐蕃与其统治下的河陇地区 的民族关系
河陇地区,即今天的甘肃和青海地区,是古代丝绸之路的重要通道。吐蕃通 过对这一地区的统治,加强了对丝绸之路的控制,同时也与该地区的各民族形成 了复杂的关系。
吐蕃王朝的告身制度简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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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蕃社会的历史演变及哲学阐释

吐蕃社会的历史演变及哲学阐释
西藏历史上最重要的政治社会形态是通达文化时期的吐蕃社会。
吐蕃是西藏重要的文
化和政治体系,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
从十六世纪到十九世纪,西藏的政治、经济、宗教
和文化都经历了重大的改变,并最终形成了一种崭新的政治社会形态——吐蕃王朝。
西藏的吐蕃王朝始于登记期间,第一块可以追溯的吐蕃王朝的宗法法,也就是吐蕃分
封系统,由拉萨西多夫统治,统治时间大约在十六世纪初,在他的统治下,西藏建立了自
然法,有了划分区域,设置衙门等政治制度,这也是吐蕃社会形态的重要基础。
以吐蕃为中心,通过和维吾尔族、汉族法律及政治,吐蕃社会逐渐从掌控对外交往转
变而来,通过蒙受维文化及相关教义向他族及国家的文化影响扩大到整个西藏,演变成西
藏的主要文化模式,到了近代,政治、经济地理上的加强使之发挥到更强的作用。
更深入的说,吐蕃社会的哲学根源就是佛教。
佛教的影响贯穿西藏的历史,也影响了
吐蕃社会的发展。
由于佛教的观念,吐蕃社会主要以和平处理冲突和促进团结为核心思想,实行以和平和协商为主要原则的外交政策。
此外,佛教中重要的实践概念如恩泽、慈悲、
怜悯和道德赞扬等,也对吐蕃社会的形成有着深远的影响。
总的来说,西藏的吐蕃社会是一种在近千年的历史演变中形成的社会形态。
它不仅仅
是一种政治社会制度,也是一种文化思想体系。
深受佛教影响,其发展离不开和平与协商
的精神,其哲学思想也在不断推进着西藏社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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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师范学院本科学年论文论文题目:试析吐蕃王朝的政治与法律制度院系:历史文化与管理学院专业:09历史学号:***********名:**指导教师:**撰写学年:2010 至2011 学年二零一零年十二月试析吐蕃王朝的政治与法律制度中文摘要: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藏族是我国历史悠久、勤劳勇敢、富有智慧的民族之一。
数千年来,藏族人民繁衍生息在青藏高原上,在征服大自然的斗争中、在社会发展的演变中,藏族人民以自己的智慧和勤劳,创造了独特而丰富的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并一直为世界所瞩目,成为中华民族文化宝库的一颗璀璨明珠。
本文从隋唐时期吐蕃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粗略介绍了当时的社会状况。
关键词:吐蕃政治制度法律制度公元633年,松赞干布继承父业,成为吐蕃赞普,同时也开创了吐蕃历史的新纪元,吐蕃也由《大唐西域记》中最初记载的原史游牧民族成功的过度成为历史中有名的封建制少数民族王国。
松赞干布担任吐蕃赞普后,在强大唐朝的感染下,改革政治制度,创建自己民族的文字,仿唐制进行政治改革,设置各级官职,不仅与强大的唐朝交好,还与南诏,尼婆罗等相对小的国家发展友好关系。
经过吐蕃人民和松赞干布多年的努力,吐蕃社会终于实现了统一和安定,在社会安定的新形势下,松赞干布积极发展社会生产力,不久便呈现出一派经济发展、管理有效、人民安居乐业的新局面。
在社会发展的基础上,松赞干布依照唐制,确立了赞普专制政体,划分辖境,建立军制和设置军政区划组织,健全官制,制定各种刑律等一系列巩固政权的措施:一、政治方面吐蕃王朝的建立是与庞大的行政管理系统的逐渐完善相辅相依的,而这套系统的形成又有力地保障了吐蕃王朝这台机器的正常运行,当时把整个地方区划分为五茹六十一东岱进行管理,在中央设有各级各类机构和相应的职官执掌大权,而居于权力中心的则是赞普王权。
首先是至高无上的赞普王权,赞普由过去部落联盟时代的盟主过渡为不容侵犯的专制君主。
藏汉文史书中以表露当时赞普权力被神化的事实,至于反叛赞普而遭受诛灭整个家族的记载在史书中也是络绎不绝的,藏史上因反叛而遭受诛杀的琼保邦色苏孜和严厉处罚的葛尔家族是这一方最好的例证。
在赞普之下,有所谓“尚”、“论”等贵戚大臣。
“尚,即舅氏母族;论,即父族”。
带有明显的氏族部落制时代的色彩。
吐蕃王朝建立以后,这一切得到根本的改变。
吐蕃仿照唐制职官制度,结合自身特点,建立起自己的直职官制度,中央集权空前加强。
中央可划分为三个系统:(一)、贡论系统:即大相“论吕(庆)”、副相“论吕芭莽”、都护“悉(色)编(本)掣逋”三人。
“论吕(庆)”,又称“大论”,最初设一个,后为防止专权,增至数人。
他们三人主要负责处理军国大事,负责军事征讨。
(二)、曩论系统:即内大相“曩论掣(千)逋”(又称“论莽热”)、副相“曩论觅零(林)逋”、小相“曩论充(倾)”。
他们主要负责内部政务。
(三)、喻寒波系统:即整事大臣“喻寒(红)波掣逋”、副整事“喻寒觅零逋”、小整事“喻寒波充”贡论、曩论、喻寒波三大系统的大、中、小三位首领官,合称九大尚论,即尚论掣通突瞿。
吐蕃人原信奉苯教,以占卜、治病送死、“役使鬼神”为主要活动。
传说吐蕃先王以苯教治国,在大小会盟时告神的巫师就是苯教人员,知道7世纪苯教首领在赞普朝廷中还仍保持着较高的地位。
在中央官职系统下,按类型分为七种:域本(地方官),其职责在于以法规治理本地区事务;玛本(军官),受命领兵克敌制胜;齐本(司马官),为尊者引路;岸本(支度官),掌管粮食与金银财务支纳;楚本,管理母牲牛、牦牛和安营设帐等事物;昌本行使审判职责。
在地方基层由部落首领各司本部落的管理事务。
在吐蕃职官中,妇女是没有机会参与其中的,这也反映出了当时的时代特色和社会的局限性。
吐蕃初期封建制度的阶级区别采取等级区别的形式,封建领主和农奴两大阶层是以高低显然的等级表现出来的,而大小封建领主又划分了等级形式,这时,吐蕃官吏的从属制已经建立。
如大相、副相和小相;整事、副整事、小整事,以及在四位大臣或六位大臣领导下的数以百计的大臣,是等级从属制的具体表现。
官阶的章饰也反映了具体的等级制度,吐蕃的各级职官均与告身制度紧密联系起来。
《智者喜宴》对其做了详细记载:所谓告身,最上等者有金、银两种,次之者是银和颇罗弥,再次为铜和铁,共计六种。
告身可分为大小两类,共十二个等级。
其中严格的等级制度充分表现出了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意图。
职官告身表吐蕃的政治制度,形成了组成政府机构的成员都是贵族出身。
在籍贯上说,虽有吐蕃本部落地方的人,还有康人,霍尔人,说明在吐蕃王朝统一后,松赞干布曾任用一些被征服的各部落的豪酋当臣僚。
但政治会采用政治会议的形式,虽有所谓“议事掌自下而起,因人所利而行之”(仲综回答唐高宗的提问)的情况,但重要的政治决定还是要通过宗教人士的参决及“三尚一论”的议决,而后经赞普裁决批准,这就形成了“政教合一”的政治制度。
宗教成为政治的支柱,俗权依靠神权来发展。
神俗两权的结合和贵族会议与君主独断专行相结合,以实现其统治人民的作用,构成了吐蕃初期封建社会时期的政治制度的特点,并进而形成了为后弘期以后的政教传统。
吐蕃在政治上还有一个特别的习俗,那就是赞普与亲信的臣僚五六人称“共命”,赞普死时,他们都得自杀殉葬。
赞普和他的臣僚,每年一小盟,用羊、犬、猴作为祭神牲品;三年一大盟,用人、马、牛、驴作为祭神牲品,都拆足裂肠。
盟会时巫师告神道:“谁背盟,谁就得到这样的残果!”古盟时祭祀的人是俘虏来的奴隶,与牲畜同样看待,盟誓的目的是防止新统一的国家内作为臣僚的各部族首领的背叛。
“共命”臣僚的殉葬,使他们效忠致死,从而反映了军权的高涨。
上述吐蕃的严密的政治组织、官吏等级、从属制和世袭制,都是在封建经济的基础上反映的上层封建的政治形态。
宗教是用来为封建领主服务的。
盟会时的人祭和人殉,固然还带着浓厚的奴隶制的残余色彩,同时也意味着初期封建社会时期,君主的神圣性和专制型。
二、法律制度吐蕃在奴隶制社会时代,奴隶主统治阶级为了镇压统治阶级的反抗,有极其严酷的刑罚和牢狱,犯小罪的人不是挖眼,就是割鼻或以皮鞭毒打,对于用刑并没有法律依据,完全出于奴隶主的好恶喜恶,奴隶在奴隶主的手中,可以被随便杀害。
到了松赞干布时期,封建领主为了适应对农奴新的封建统治,开始制定作为统治人民工具的法律。
大约在第七世纪初年,吞米桑布扎任命到印度学习佛教文化,学成归国后,松赞干布任命吞米桑布扎,噶尔东赞域宋,智色汝贡登等一百名大臣,一句佛教十善的精神制定法律二十条,在基雪雄饶王松赞干布和臣僚共同印,颁布全国实行。
这二十条法律,前四条对于盗、淫、谎的处罚相当严重,这把佛教的十善,特别是禁戒的一部分名定于法律条文中,即所谓“止恶”,属于消极的方面。
后十六条,是一句佛教的十善精神指定的,作为人民遵守的法律和道德的标准,即所谓“进善”,属于积极方面。
由于这全部条文是“十善”精神孕育出来的,因此总称为“十善”法律。
它充分反映了统治阶级的观点:第一、它反映了封建社会的经济关系的特征,如:“如月还债”,“盗一罚九”。
一方面保留了封建领主对农奴的债务剥削,一方面防止了农奴们因被剥削而形成的“盗窃”行为。
第二.条文的基本精神在为封建统治阶级服务。
如“不与贵族争斗”,“斗争看罚金”,这是让被剥削的农奴们不要反抗贵族阶级,而贵族阶级给他们的一点小恩小惠,农奴们还要“酬德报恩”。
第三.最使农奴甘受痛苦不生怒心,不起怨行的是:“信因果,忍耐痛苦,顺应不幸,来寻求另一世界的快乐。
”这一佛教哲学给予人命的教育是“今世的穷苦,是前世所造恶因的结果”。
说贵族领主们前世做了“好事”,“造了好因”,所以今世得到幸福的“果报”,因此要忍耐痛苦,顺应不幸,早今世的好因,享来世的好果。
当时的人们不会意识到贵族领主门锁享受的幸福是建立在他们的痛苦之上,顺从统治阶级的愿望,从而缓和了社会矛盾,符合了统治阶级的利益要求。
但是,在另一方面,封建社会的建立,把悲惨的奴隶的境遇转到在生活上提高了一步的农奴地位,使生产力进一步发展起来。
适应这个经济发展而产生的本着佛教十善精神的不许杀人的法律,保障了农奴的生命(虽然事实上领主杀死农奴的事情是难免的)。
以前生命没有保障的奴隶们,现在得到法律上的生命保障,这样保留了社会劳动力,对于吐蕃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起了积极作用,对于社会生产的发展的社会秩序的安定及国家的统一,也发生了良好的作用。
这些制度符合了当时的社会发展要求,出现了社会安定团结,百姓富足,政治清明,文化繁荣的新局面,使吐蕃社会进入了兴旺发达的新时期。
这些兴旺发达的历史印记离不开统治者的正确领导,吐蕃的政治与法律制度正式将吐蕃推向繁荣不可缺少的因素。
唐朝的繁荣毋庸置疑,但有多少小的少数民族政权将唐的繁荣成功的转化为自己民族的辉煌,吐蕃做到了。
历史的长河中沥尽了世事的沧桑,但却留下了吐蕃辉煌的不朽篇章。
虽然有些制度措施会让我们今人费解,但是从历史发展角度看,它成就了一个王朝的璀璨。
悉数长河中的闪光之处,我们不难发现,吐蕃以其特有的字符,为中国历史谱出华美的篇章,使古老的游牧民族得以长存,为后世留下了不可磨灭的徽章。
参考文献:①《藏族简史》编写组:《藏族简史》,【M】,拉萨,西藏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②林冠群:《唐代吐蕃史论集》,【M】,北京,中国藏学出版社,2006年版③王尧、陈践:《吐蕃职官考信录》,【Z】,北京,文物出版社,1985年版④巴俄祖拉陈瓦:《智者喜宴》,民族出版社,1986年版⑤欧阳修、宋祁:《新唐书》,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版⑥刘向:《旧唐书》,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