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源广告员工聘用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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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源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员工聘用合同书

甲方(用人单位)

单位名称:天源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单位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赵烽丽

乙方(受聘人)

姓名:身份证号:学历:专业:

现在住址:联系方式: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乐山市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就甲方聘用乙方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聘用期限

本聘用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年月日起至年月日为试用期。

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未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提出在合同届满时终止本合同,则视为双方一致同意本合同期限顺延一年,不必签订新的合同。此项原则持续有效。

二、乙方岗位

甲方安排乙方从事工作。乙方同意按甲方需要,在承担任务,乙方承诺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甲方规定的工作任务,并接受甲方的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甲方对乙方奖惩的重要依据。根据工作需要,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调换乙方的工作岗位。

三、乙方必须履行的义务

1、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管理,维护甲方的荣誉和利益;

2、乙方必须按照甲方对本岗位的职责要求完成各项任务,忠于职守,勤奋工作。

3、乙方必须接受甲方的考核,根据考核的结果,接受甲方对乙方的奖惩。具体考核及奖惩办法依据于甲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4、乙方必须履行保守甲方技术秘密的义务,不得将甲方的技术成果和技术资料擅自公开或出让。在终止或解除聘任合同后,乙方必须交回属于甲方的科研成果、技术资料和

其他资产。否则应承担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

5、乙方离开甲方单位后,不得使用甲方的技术成果和技术资料,不得利用甲方的技术成果和技术资料为自己或其他企业及组织谋取经济利益,不得利用甲方的技术成果和技术资料发表论文或申报相应的知识产权,否则应承担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

6、其他规定。

四、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

为保证乙方顺利完成合同要求的工作任务,保障乙方的安全和健康,甲方应根据国家有关生产安全、劳动保护、卫生健康等规定,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环境。同时,甲方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安全生产及各种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五、人事关系管理

1、乙方在聘任合同生效期间,即为甲方正式员工,并按甲方要求,建立职工个人档案。

2、乙方受聘期间的人事档案,根据本人自愿(接收的毕业生除外),可由甲方委托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负责统一代管。

六、工作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

1、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八小时。由于工作需要确需延长工作时间时,须经乙方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发给乙方加班工资或安排倒休。

2、乙方受聘后,根据岗位责任和任务,享受甲乙双方商定的具体工资标准和工资方式以及奖金、津贴、补贴。

薪酬的具体约定有:试用期内,工资确定为元人民币/月;试用期满后,工资定为元人民币/月。根据甲方公司发展情况及乙方工作岗位的变化和业绩评估可作适当调整。

3、乙方享受国家规定的带薪公休假、婚假、产假、丧假及甲方规定的年休假,假期的待遇按国家和甲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4、甲方按照国家及所在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为乙方建立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基本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乙方则应按时足额交纳个人承担的保险金额,缴费比例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1、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甲乙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由于工作任务调整或因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要求变更时,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变更合同的相关内容,并按原签订程序办理,见《聘用合同变更记录》。如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合同效力不变。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聘用合同自行终止:

(1)甲方依法宣布破产或被撤消、解散。

(2)乙方被劳动教养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经双方协商,均同意终止合同。

3、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合同:

(1)以欺诈手段订立本合同的;

(3)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给甲方利益造成较大损害的;

(4)失职、渎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损失的;

(5)泄露甲方商业、技术秘密,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失的;

(6)不能胜任本合同约定的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7)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年度考核不合格;

(9)年累计旷工时间达5天;

(10)被公派出国(境)或因私出国(境)逾期15天不归的;

(11)不履行聘用合同,经批评教育不改正;

(12)本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因乙方犯有本条款(2)、(3)、(4)情况之一的,甲方除随时解除聘用合同外,将追究乙方的有关责任并作出处置。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1)甲方无力或不按照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2)甲方未为乙方在成为正式员工后提供劳动和社会保险的;

(3)甲方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

(4)甲方不履行聘用合同,或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侵害乙方合法权益;

(5)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工作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乙方身体健康,甲方又不努力改善条件;

(6)乙方按国家规定应征入伍;

(7)经甲方同意,乙方考入普通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脱产学习的;

乙方依据上述条款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甲方应在接到书面要求之日起30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并对符合规定的乙方办理解除聘用合同手续。

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不得终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但时间不能超过半个月。

(2)乙方患职业病(系指甲方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确诊)或因工负伤,且在医疗期内。

(3)乙方是实行计划生育的女性,且在孕期、国家规定的产假和哺乳期间;

(4)乙方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治疗终结后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对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如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终止聘用合同);

(5)合同期未满,又不符合上述第5款规定的。

6、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未经甲方同意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1)乙方在承担甲方重大工作任务期间,如解除合同将给甲方带来重大经济和其他损失时;

(2)乙方掌握有甲方科技成果、关键技术和资料期间,如解除合同将给甲方带来重大经济和其他损失时;

(3)乙方掌握重要经营销售渠道或商业秘密,如解除合同将给甲方带来重大经济和其他损失时;

(4)被审查期间或因经济问题未作出处理结案之前。

7、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解除本合同,除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可随时解除的以外,应当提前30天通知双方,并办理解除合同的手续。

8、甲方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决定并签署意见。

八、违反和解除合同的责任

1、聘用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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