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 待遇计发
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如何计算

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如何计算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如何计算?养老金主要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调节金组成: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
计算公式为: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2、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
计算公式为:个人账户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3、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统账结合”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2%。
计算公式为: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统账结合前的缴费年限×1.2%4、过渡性调节金以当地现行标准为基数,20XX年至20XX年退休的按一定比例计发。
20XX年及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过渡性调节金。
申领养老保险待遇程序用人单位在人事、劳动部门批准被保险人退休当月,携带经人事、劳动部门审批后的档案资料(包括退休证、养老保险手册、领退休费银行存折帐号等)到所属业务科,填报《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增减表》办理在职减员、退休减员、退休增员及核发退休待遇的手续,社保局次月通过银行把养老金直接拨付给离退休人员,离退休人员在每月15日前可到开户银行领取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由中央和地方确定标准并什么支付?基础养老金是由中央和地方确定标准而且全额支付的。
基础养老金在各地的标准是不同的,中央会根据全国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来确定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的标准,地方会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对基础养老金进行一定的调整,最终确定基础养老金金额。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养老保险待遇计算公式详解

养⽼保险待遇计算公式详解养⽼保险待遇计算公式:⽉基本养⽼⾦=基础养⽼⾦+个⼈账户养⽼⾦其中基础养⽼⾦=(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平均⼯资+本⼈指数化⽉平均缴费⼯资)/2*缴费年限*1%=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平均⼯资(1+本⼈平均缴费指数)/2*缴费年限*1...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养⽼保险待遇计算公式详解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养⽼保险待遇计算公式:⽉基本养⽼⾦=基础养⽼⾦+个⼈账户养⽼⾦其中基础养⽼⾦=(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平均⼯资+本⼈指数化⽉平均缴费⼯资)/2*缴费年限*1%=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平均⼯资(1+本⼈平均缴费指数)/2*缴费年限*1%本⼈平均缴费⼯资指数=(a1/al+a2/az+....+an/an)/n公式中,a1、a2.....an为参保⼈员退休前1年、2年.......n年本⼈缴费⼯资额;a1、a2……an为参保⼈员退休前1年、2年......n年当地职⼯平均⼯资;n为企业和职⼯实际缴纳基本养⽼保险费的年限。
个⼈账户养⽼⾦=个⼈账户全部储存额/计发⽉数例如:上海⼀名男职⼯,2010年其60岁退休,上海上年度在岗职⼯⽉平均⼯资为3566元。
累计缴费年限为15年时,个⼈账户中有50000元,本⼈平均缴费指数为0.6。
那么,他的基础养⽼⾦=(3566元+3566元*0.6)+2*15*1%=427.92元。
他的个⼈账户养⽼⾦=50000元/139=359.79元;上列两项合并,他的⽉基本养⽼⾦为427.92元+359.79元=787.7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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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企业职工养老金计发案例

河南企业职工养老金计发案例但是退休养老金的计算公式牵扯到缴费基数、缴费年限、退休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等好多重要的计算因素,对于我们个人来说是很难记清全部因素的,只能进行估算。
今天有一位朋友留言称需要帮忙计算一下,河南省今年10月份50岁退休退休养老金大约能领多少钱?河南省的退休养老金计算公式是2006年制定的,主要包括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三部分构成,具体计算公式如下:首先,基础养老金部分,主要是跟退休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缴费年限、本人的实际缴费指数等三个因素相关。
缴费年限因素大家最容易知道,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有些地方还有折算工龄。
折算工龄主要指的是特殊工种工作岗位按老规定折算出来的,一般不超过5年。
本人的实际缴费指数这个非常难以计算。
缴费指数指的是当年的缴费基数和当年社平缴费基数的比值,一般来说会在0.6~3之间。
最终所有缴费年月的平均值才是平均缴费指数,一般来说会具体到小数点后三至四位数。
大体基础养老金的计算规律是这样的,如果平均缴费指数是0.6的话,每一年领取0.8%的退休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
平均缴费指数是1的情况下,每一年领取1%的社平工资。
缴费年限30年07个月,假设平均缴费指数是一,那么就可以领取30.583%的退休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了。
退休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现在由于一些特殊原因一般也称为养老金计发基数。
记得河南省2021年的养老金计发基数是5638元,假设今年增长约5%将达到5900元,于是基础养老金预计能领取1800元左右。
第二,个人账户养老金部分。
这一部分是最好计算的,等于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余额除以退休年龄确定的计发月数。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7万元,50岁退休个人账户计发月数是195个月,每月个人账户养老金约359元。
实际上,个人账户养老金能够体现晚退多得,如果是60岁退休计发月数将是139个月,个人账户养老金也会提高至500元。
第三,过渡性养老金部分,是本人的指数化缴费工资×视同缴费年限×1.3%。
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第一篇模板:正文:一、基本养老金的计算方法1. 根据国家规定,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计算方法如下:(1)按照个人平均缴费工资和个人养老保险账户累计缴费时间计算;(2)根据工作人员实际缴费月数确定缴费工资;(3)根据个人养老保险账户累计缴费时间和缴费工资确定个人养老保险账户余额;(4)根据个人养老保险账户余额的月均消费水平确定个人养老保险账户的月均养老费水平;(5)根据个人养老保险账户的月均养老费水平和个人养老保险账户累计缴费时间确定个人养老保险账户的基本养老金。
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1. 工作人员退休后,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如下:(1)工作人员应提供退休申请材料,并申报个人养老保险账户的基本养老金计算;(2)根据个人养老保险账户的基本养老金计算结果,确认工作人员的应发基本养老金;(3)工作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由单位按月发放,发放金额为应发基本养老金减去个人养老保险账户的月均养老费水平;(4)工作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每年进行调整,调整幅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附件1. 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共有:申请退休材料清单、个人养老保险账户结算报告等。
具体内容请参见附件。
四、法律名词及注释1. 个人养老保险账户:指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缴纳的个人养老保险费用所形成的账户;2. 基本养老金:指工作人员退休后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养老金待遇;3. 缴费工资:指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用所基于的工资金额;4. 月均消费水平:指个人养老保险账户余额在退休后每月能维持的平均消费水平。
第二篇模板:正文:一、基本养老金的计算方法1. 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计算方法如下:(1)根据工作人员的缴费工资和缴费年限确定个人养老保险账户累计缴费金额;(2)根据工作人员的缴费年限和个人养老保险账户累计缴费金额确定个人养老保险账户的年限系数;(3)根据个人养老保险账户的年限系数和个人养老保险账户累计缴费金额确定个人养老保险账户余额;(4)根据个人养老保险账户余额和个人账户年限系数确定个人养老保险账户的基本养老金。
湖北养老金计发办法

湖北养老金计发办法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一)本通知实施前已经退休、退职的人员,仍按原待遇标准计发基本养老金,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二)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退职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本人退休时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
基础养老金=(本人退休时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2、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规定执行(见附表)。
(三)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以后退休、退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
1、过渡性养老金标准为:参保人员退休、退职时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视同缴费年限、过渡系数1.2%的乘积。
过渡性养老金=本人退休时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退休前历年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2%。
2、调节金标准为:2006年度退休人员为100元/月;2007年度至2015年度退休人员逐年降低10元;2016年1月1日以后的退休人员不再发给调节金。
2006年度退职人员调节金标准为50元/月;2007年度至2015年度退职人员逐年降低5元;2016年1月1日以后的退职人员不再发给调节金。
3、2006年至2010年期间退休、退职人员养老金待遇水平,实行新计发办法与原计发办法对比。
新办法计发的待遇低于原办法的,按原办法计发的待遇标准予以补齐。
新办法计发的待遇高于原办法计发的待遇,在原办法计发的待遇标准基础上,再按一定比例发给高出的差额部分。
2006年度退休、退职人员发给差额部分的30%;2007年度退休、退职人员发给差额部分的50%;2008年度退休、退职人员发给差额部分的70%;2009年度退休、退职人员发给差额部分的80%;2010年度退休、退职人员发给差额部分的90%。
江西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办法和公式详解

江西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办法和公式详解我们如果想了解和掌握,甚至自己计算退休后的养老金待遇,应当按照一定的顺序来进行,这样可能过程相对简单,更好入手和计算。
首先,要知道首次参保的时间不同,养老金的构成不同。
在江西,首次参保职工养老保险时间在1995年10月1日的,其退休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等两部分构成。
而之前参保的,其退休金则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等三部分构成。
其次,要知道所在地区的养老金计发公式江西养老金计发公式如下:1、基础养老金=退休当年江西省养老金计发基数×(1+本人平均缴费指数)÷2×累计缴费年限×1%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3、过渡性养老金=退休当年江西省养老金计发基数×本人平均缴费指数×1995年9月30日前的视同缴费年限×1.3%最后,要清楚养老金计算公式参数的来处和如何计算下面我们具体来一一解读一下江西的养老金计算公式。
1、基础养老金计算公式:基础养老金=退休当年江西省养老金计发基数×(1+本人平均缴费指数)÷2×累计缴费年限×1%公式里面涉及3个参数,即退休当年江西省养老金计发基数、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累计缴费年限· 退休当年江西省养老金计发基数每年由江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公布,全省统一。
比如2021年江西省养老金计发基数就是6306元。
· 本人平均缴费指数本人退休时历年实际缴费指数的平均值。
具体来说,实际缴费指数是根据本人历年实际缴费基数对应历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工资来计算,先计算出每年的缴费工资指数,然后再平均。
比如,你2021年缴费基数是6000元,江西2021年养老保险缴费工资是5548元,那么你2021年的缴费工资指数就是6000÷5548=1.0815每年的会算了,把所有实际缴费年份的缴费工资指数算出来后再除以缴费年份,就是本人平均缴费指数了。
退休“中人”待遇核算—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工作培训(全省模板)

新的待遇确定机制
1、改革后待遇与退休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 资挂钩;
2、过渡期内退休人员新老办法对比超出部分发放比 例随年度推移而增加,如2017年为30%,2018年 为40%;
3、过渡期“中人”待遇中的老办法待遇标准存在工 资增长率概念;
4、晚一年退休多一年缴费,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相 对更多。
养老待遇系按退休时核定的标准计发,退休后按规 定参加调待。即:过渡期内退休人员的养老待遇= 老办法待遇标准+(新办法待遇标准-老办法待遇标 准)×各退休年度对应的超出部分发放比例+历年 调待。因此,超出部分比例根据退休年度确定,是 计算初始待遇时使用。较早年度退休“中人”通过 历年调待提高待遇。
1.1 改革前后待遇计发办法对比
因此,即使职务职级相同的人员,因调待 所涉因素不同,调待额也有一定差异。
1.2 视 同 缴 费 指 数 优 化 调 整
为什么要调整养老保险视同缴费指数?
国家有要求
01
人社部2018年底对待遇平稳衔接工作提出“大体平衡、略有增
长、动态调整”的要求。
外省有好的经验做法
02
如中央国家机关、重庆、宁夏、云南等都对本地已印发视同缴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待遇计发工作培训(全省模板)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1.1 改革前后待遇计发办法对比
1.1.1 改革前退休费计发办法
计发 办法
主要由基本退休费和退休生活补贴等组成,其中基本退休费 按本人退休时的基本工资乘以本人工作年限所对应的计发比 例计算。符合增发条件的,按规定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 ,但提高后的计发比例最高不超过100%。
超出部分比例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90% 100%
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

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一、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概述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是指在养老保险待遇计算中,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确定的标准,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经主管部门批准,确定的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的最低基数。
二、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的作用1、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可以保障社会福利的基本需求,使每一位参保者都能够得到一定金额的养老金,保障其生活不受侵害。
2、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可以确保养老金的及时支付,使参保者能够及时收到养老金,保障参保者的正常生活。
3、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也可以作为养老金政策的参考,便于政府对参保者进行养老金政策的完善和调整。
三、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的确定原则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根据社会保险的基本原则,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确定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
2、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应当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参保者收入水平以及当地居民消费水平等因素,保证当地参保者能够获得充足的社会保障,保证养老金计发基数的合理性。
3、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应当经过主管部门批准,并定期进行调整,以适应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四、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的注意事项1、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的确定应当严格按照社会保险的基本原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以保证养老金计发基数的合理性。
2、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的调整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程序进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保证养老金计发基数的合理性。
3、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的调整应当经过主管部门批准,并定期进行调整,以适应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4、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的调整应当经过全民公投,取得参保者的认可,以保证参保者的正当权利。
5、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的调整应当经过专业机构的技术统计,以保证养老金计发基数的准确性。
总之,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是为了保障参保者的正常生活,要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经主管部门批准,经过全民公投,经过专业机构的技术统计,确定的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的最低基数,从而保障参保者的正当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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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待遇计发2007-1-4 11:01:00从业人员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的条件1、达到退休年龄:(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从事管理和技术工作的年满55周岁);(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岗位工作,累计工作年限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3)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由指定医院提供诊断证明书,经县(市)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2、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
参见: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和印发《云南省实施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的通知(云政发[1998]18号)发布日期:1998年2月9日执行日期:1998年4月1日1995年出台的基本养老金计算办法《云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连续工龄(包括缴费年限)满10年或者《暂行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满15年,符合离退休条件,办理了离退休手续,并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依照下列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1、《云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退休时按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
计算公式为:月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120。
2、《云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3年内(即1998年9月30日前)到达法定离退休年龄离退休的职工,以离退休前的月工资作为基数,在按改革前原养老金计算办法计发离退休金的同时,再按缴费期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的一定比例增发养老金。
计算公式为:月基本养老金=按改革前原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1/120。
3、《云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3年后(即1998年10月1日以后)到达法定离退休年龄离退休的职工,其在《暂行办法》实施前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按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乘上规定系数,推算出全部工作年限的储存额,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
计算公式为:月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系数÷120。
系数=系数1×系数2系数1=《暂行办法》实施前连续工龄+缴费年限/缴费年限(例如,某职工过去的连续工龄为30年,个人缴费年限为10年,计算系数1=30+10/10=4)《暂行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的职工的连续工龄一律计算到1995年9月止,此后均按个人帐户计算缴费年限。
仅有系数1,对连续工龄短的职工,就达不到现在的养老金水平;因此须用系数2调整。
以工龄满15年为最大(如暂设为2),工龄越长,系数2就逐渐减小,工龄40年及其以上的系数2为1。
实际操作时可将系数1×系数2简化为一个系数。
4、《云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原来的办法计发养老金,同时享受改革后的养老金调整待遇。
5、《云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连续工龄(包括缴费年限)不满10年或者《云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不满15年,到达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注:(1)基本养老基金的开支范围系指国家和省规定的离退休金标准及离退休人员的各种生活补贴,不包括地、州、市及企业自行给离退休人员增加的离退休金及补贴。
(2)职工离退休后,其离退休金加上国家和省规定的各种生活补贴达不到省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可以按最低工资标准发给。
参见:云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5号)发布日期:1995年7月3日执行日期:1995年10月1日参见:云南省劳动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云劳[1995]191号)发布日期:1995年9月5日执行日期:1995年9月5日1998年出台的基本养老金计算办法1、从业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从批准退休的次月起,依照下列规定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1)1995年10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退休后的月基本养老金由月基础养老金和月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月基础养老金=从业人员退休的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20%;——月个人帐户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额÷120(2)1995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1998年4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按下列公式计发月基本养老金: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调节金。
其中:——过渡性养老金=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4%×1995年9月30日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996年本人月缴费工资/1995年地州市(行业)职工月平均工资+1997年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1996年地州市(行业)职工月平均工资……+n年本人月缴费工资/(n-1)年地州市(行业)职工月平均工资÷(n-1995)]×(n-1)年地州市(行业)职工月平均工资(n——指从业人员退休当年的年份)——过渡性调节金=[按1998年3月31日封定的职工本人月工资×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和省政府文件规定的计发比例+1998年3月31日前个人帐户储存额÷120]-[按新办法计算的月基础养老金+月个人帐户养老金+月过渡性养老金] 其中,确定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计发比例时,其连续工龄可计算到批准退休的前一个月。
2、从业人员达到规定退休年龄而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将其个人帐户的全部储存额(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对其1995年9月30日前的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由企业发给2个月本人缴费工资的生活补助费。
3、1995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而达不到规定退休年龄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并按下列公式计发基本养老金: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
其中:月过渡性养老金=从业人员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1.0%×1995年9月30日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
4、《云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实施前已经的退休人员,仍按原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离休人员的养老金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5、达到国家规定退休条件而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从业人员,不享受基础养老金。
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参见: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4号)发布日期:1998年11月27日执行日期:1999年1月1日参见: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和印发《云南省实施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的通知(云政发[1998]18号)发布日期:1998年2月9日执行日期:1998年4月1日参见:云南省劳动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实施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云劳[1998]72号)发布日期:1998年3月13日执行日期:1998年4月1日2000年出台的基本养老金计算办法1、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达到退休条件的从业人员,从批准退休的次月起,依照下列规定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1)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业人员退休后按下列公式计发月基本养老金:月基本养老金=月基础养老金(从业人员退休的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20%)+月个人帐户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额÷120)。
(2)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办法》下发后退休的人员,按下列办法计发月基本养老金:月基本养老金=月基础养老金+月个人帐户养老金+月过渡性养老金月过渡性养老金=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4%×建立个人帐户前的视同缴费年限。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建立个人帐户第一年本人月缴工资/建立个人帐户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建立个人帐户第二年本人月缴费工资/建立个人帐第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退休当年本人月缴费工资/退休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退休当年年份―建立个人帐户上年年份―其间中断缴费的年限)]×建立个人帐户以来至退休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平均值月基本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三项之和低于按原办法计算的月基本养老金的,增发月过渡性调节金,对差额部分予以补足。
月过渡性调节金为从业人员1998年3月31日按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与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差额。
(3)月基本养老金不得高于从业人员退休时上一年度全省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的三倍;也不得低于从业人员退休时上一年度全省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的60%。
2、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授予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模范、先进工作者的人员,其退休后的荣誉待遇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
3、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并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从业人员,缴费年限满15年而达不到规定退休年龄,即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5周岁的,可以办理退休,其基本养老金按下列公式计发:(1)属于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业人员,按《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办法》执行;(2)属于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业人员,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其中:月过渡性养老金=从业人员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1%×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享受过渡性调节金。
4、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伤残程度达到一至四级,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的,其退出工作岗位的待遇从养老保险金或工伤保险金中支付,由伤残人员选择。
5、1997年7月16日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参保人员,以及1995年10月1日前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基本建设及政府投资的公用设施建设征地招收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不满15年的,可以延伸缴费年限,按正常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的费基、费率逐年缴纳,待缴费年限满15年后,按有关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