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办法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11.02•【字号】鄂建[2012]60号•【施行日期】2012.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建[2012]60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委、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提高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能力,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水平,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我厅制定了《湖北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与厅人事处联系。
附件:《湖北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日湖北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能力,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水平,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0〕192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二级注册建造师通过继续教育,及时更新业务知识,掌握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熟悉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不断提高二级注册建造师综合素质和执业能力。
第三条二级注册建造师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是申请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增项注册和重新注册的必要条件。
第二章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各项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各市、州建设主管部门协助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督促本地区二级注册建造师到我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参加继续教育学习。
第五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审定具备符合条件的培训单位作为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培训机构名单在“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上公布,培训机构具体实施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对培训机构进行考核、评估和监督管理。
湖北二级建造师注册流程

湖北二级建造师注册流程湖北省是中国中部的一个省份,也是建筑行业的重要区域之一。
在湖北省从事建筑施工管理工作需要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本文将介绍湖北省二级建造师注册的流程和要求。
一、报名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品行端正;3.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者同等学历;4.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两年以上。
二、考试科目和内容二级建造师考试分为两个级别,分别是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
每个级别的考试科目和内容略有不同,具体如下:1.建筑工程科目:(1)工程经济与管理;(2)工程测量与制图;(3)工程材料;(4)工程施工组织与管理;(5)建筑工程质量管理;(6)建筑工程安全管理。
2.市政公用工程科目:(1)工程经济与管理;(2)工程测量与制图;(3)工程材料;(4)工程施工组织与管理;(5)市政公用工程设计;(6)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管理。
三、报名时间和方式1.报名时间:每年的3月份和9月份。
具体时间以当年发布的公告为准。
2.报名方式:通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进行网上报名。
报名成功后需缴纳相应的考试费用。
四、考试时间和地点1.考试时间:每年的5月份和11月份。
具体时间以当年发布的公告为准。
2.考试地点:在湖北省内各地市设立考点。
考生需提前查询所在地区的考点信息并按时参加考试。
五、考试成绩查询和证书颁发1.考试成绩查询:考试结束后,考生可以在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上查询成绩。
成绩合格者可以申请证书颁发。
湖北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办法

鄂人职管[2005]24号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事局、建设局(建委),中央在鄂单位,省直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素质,规范施工管理行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现将《湖北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人事厅湖北省建设厅二00五年八月二十四日湖北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素质,规范施工管理行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2002]111号)、《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16号),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湖北省对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和施工管理关键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全省统一的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省人事厅、省建设厅共同负责湖北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考试第五条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全省统一命题、统一组织考试的制度,由省人事厅、省建设厅共同组织实施,每年举行一次。
第六条省建设厅负责组织命题工作,统一规划二级建造师的培训等有关工作。
第七条省人事厅负责审定考试试题,组织实施考试报名、资格审查、阅卷等考务工作,会同省建设厅对考试考务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第八条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3个科目。
《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分为:房屋建筑、公路、水利水电、电力、矿山、冶炼、石油化工、市政公用、机电安装和装饰装修10个专业类别,考生在报名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其一。
湖北二级建造师考后审核

湖北二级建造师考后审核嘿,朋友,最近有好多二级建造师的小伙伴都在问,湖北二级建造师的考后审核到底是咋回事?是不是像许多其他考试一样,考完了就完事儿,发个证书就行了?嘿嘿,别急,今天就给大家详细唠一唠。
要说湖北的二建考后审核,其实啊,它可不是考试完就能“躺赢”的事儿。
很多人可能心里有点疑惑,为什么要搞这套审核流程?有必要吗?答案是——必须的!考完之后,所有的材料必须都得审核过一遍,确认你是合法合规的,才能顺利拿到证书。
想拿到建造师资格证,不光要考过试,所有的手续都得走得妥妥的。
先说说这“考后审核”是啥意思,简单来说,就是你通过了考试,成绩合格了,接下来还得提供一些材料,证明自己确实符合相关要求,才算真正通过这个考试。
你以为光凭一纸试卷成绩就能一劳永逸?那可不行,审查这些材料,确保没有弄虚作假,保证你是真的符合要求的。
比如你在报考的时候填的学历、工作年限,都是不是靠谱的?咱们要严把这些关。
要是被发现有虚假信息,那后果就不太好,大家心里明白就行。
说起材料审核,有些同学可能会觉得,考前准备已经够麻烦了,考后再来一次审核,是不是又要忙活一阵子?哎哟,别着急,审核也不是什么大难题,倒是得提前准备好,避免临时抱佛脚。
你考试之前肯定已经提交了报名材料,那这些资料大部分也是需要审核的。
比如你的身份证、毕业证、工作证明,还有你的报名表等资料,都得一一核对。
有些小伙伴可能会有疑问,万一哪份材料丢了,咋办?嘿嘿,这个问题还真不难解决,你可以先准备一份复印件,不管啥情况都能应对得了。
对了,记得检查一下学历、工龄这些硬性要求,能弄得齐全最好,别到时候被卡在细节上。
那好,审核的流程其实也不复杂。
一般来说,湖北省的审核大多数时候会在考试成绩公布后的一段时间内进行。
你得密切关注湖北人事考试网上的通知,知道了具体的时间,准备好资料,按时去参加审核。
这个审核一般是在一些指定的地点进行,大家按照指定时间去就行了。
如果你报名的是线上审核,那就更省事,上传资料,填个表,基本上就没啥事了。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2002年12月5日人事部、建设部人发〔2002〕111号) (2)

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建设部人发〔2002〕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与施工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人事部、建设部决定对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
现将《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二年十二月五日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素质,规范施工管理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国家对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和施工管理关键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建造师分为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
英文分别译为:Constructor 和AssociateConstructor。
第五条人事部、建设部共同负责国家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考试第六条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人事部、建设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
第七条建设部负责编制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和组织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建造师执业资格的培训等有关工作。
培训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八条人事部负责审定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考试试题,组织实施考务工作;会同建设部对考试考务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第九条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分综合知识与能力和专业知识与能力两个部分。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7.09.20•【字号】鄂建[2007]80号•【施行日期】2007.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建[2007]80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有关企业单位: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2007]101号),《湖北省注册建造师管理办法》(鄂建[2007] 48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湖北省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实施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在实施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厅联系。
关于建造师注册具体申报时间另行通知。
联系电话:************传真:************二○○七年九月二十日湖北省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注册管理体制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和《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湖北省注册建造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一、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包括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注销注册和重新注册。
第三条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实行分类分级管理:(一)一级建造师注册由个人提出申请、企业集中申报,经企业注册地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审查和汇总后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其中,涉及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等专业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送同级有关部门审查,经审查后,有关部门将申报材料及审查意见返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优化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优化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1.24•【字号】鄂建文〔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优化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城)建局,有关单位及个人:为贯彻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审批效率,现就进一步优化我省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二级建造师注册实行承诺制。
申请人和其聘用单位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取消二级建造师注册市州审核环节。
取得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通过注册系统提出注册申请,其聘用单位确认后,直接上报至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三、二级建造师应妥善保管本人的湖北政务服务网及有关注册系统登录帐号,因本人保管不善造成帐号信息泄露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四、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申请人、聘用单位的申请和承诺直接作出审批决定,申请初始注册或重新注册的人员自注册成功之日起90天内不得再次申请重新注册。
全省各级主管部门事后对申请人和聘用单位的承诺情况进行核查,对核查为提供虚假承诺,不符合《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湖北省注册建造师管理办法》(鄂建〔2007〕48号)等规定的注册条件的人员,直接公告撤销其注册许可,被撤销注册的人员自撤销决定作出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因撤销注册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申请人和其聘用单位承担。
本通知自2022年2月8日起实施。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2年1月24日。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2002年12月5日人事部、建设部人发〔2002〕111号)

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建设部人发〔2002〕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与施工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人事部、建设部决定对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
现将《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二年十二月五日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素质,规范施工管理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国家对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和施工管理关键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建造师分为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
英文分别译为:Constructor和Associate Constructor。
第五条人事部、建设部共同负责国家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考试第六条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人事部、建设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
第七条建设部负责编制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和组织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建造师执业资格的培训等有关工作。
培训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八条人事部负责审定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考试试题,组织实施考务工作;会同建设部对考试考务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第九条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分综合知识与能力和专业知识与能力两个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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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人职管[2005]24号
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事局、建设局(建委),中央在鄂单位,省直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
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素质,规范施工管理行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现将《湖北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人事厅湖北省建设厅
二00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湖北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素质,规范施工管理行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2002]111号)、《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16号),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湖北省对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和施工管理关键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全省统一的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省人事厅、省建设厅共同负责湖北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考试
第五条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全省统一命题、统一组织考试的制度,由省人事厅、省建设厅共同组织实施,每年举行一次。
第六条省建设厅负责组织命题工作,统一规划二级建造师的培训等有关工作。
第七条省人事厅负责审定考试试题,组织实施考试报名、资格审查、阅卷等考务工作,会同省建设厅对考试考务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第八条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3个科目。
《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分为:房屋建筑、公路、水利水电、电力、矿山、冶炼、石油化工、市政公用、机电安装和装饰装修10个专业类别,考生在报名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其一。
第九条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等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的,可报名参加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第十条取得建筑施工二级以上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并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达到下列条件之一,可免试相应科目:
(一)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可免《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科目的考试。
(二)取得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可免《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和《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2个科目的考试。
第十一条已取得某一个专业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选择另一个《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考试。
考试合格后核发相应专业合格证明。
该证明作为注册时增加执业专业类别的依据。
第十二条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3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第十三条参加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携带所在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及相关材料(符合免试条件的须提供市州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证明),经市州以上人事职改部门和人事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查合格后发给准考证。
考生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在鄂单位和省管单位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十四条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的考点设在市州以上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
第十五条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应考人员自愿参加培训的原则。
凡参与考试工作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和与考试有关的培训工作。
第十六条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人事厅颁发由人事部、建设部统一格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第三章注册
第十七条取得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登记,方可以二级建造师名义执业。
第十八条湖北省建设厅为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
第十九条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二)无犯罪记录;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建造师岗位上工作;
(四)年龄在65周岁以下;
(五)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
第二十条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由本人提出申请,聘用单位按属地原则送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统一报省建设厅进行注册登记。
中央在鄂单位和省管单位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由聘用单位审核后,直接报省建设厅进行注册登记。
第二十一条准予注册的申请人,由省建设厅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并报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注册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二条省人事厅和各市、州、县人事部门对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和使用情况有检查、监督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持证者应到原注册管理机构办理再次注册手续。
再次注册者,除应符合本办法第
十九条规定外,还须提供接受继续教育的证明。
第二十四条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单位者,应由原聘用单位及时办理注销手续,并由新聘用单位申请重新注册。
第二十五条经注册的二级建造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注册管理机构注销注册,并在规定期限内不得注册: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因过错发生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有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脱离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及其相关工作岗位连续两年(含两年)以上的。
(五)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建筑企业执业的。
(六)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第二十六条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实行备案和公布制度,每年年底由省建设厅将全省当年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登记情况向建设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职责
第二十七条二级建造师经注册后,有权以建造师名义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及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二级建造师在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第二十九条二级建造师的执业范围:
(一)担任二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二)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工作。
(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三十条二级建造师的执业技术能力:
(一)了解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有关行业管理的规定。
(二)具有一定的施工管理专业知识。
(三)具有一定的施工管理实践经验和资历,有一定的施工组织能力,能保
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第三十一条二级建造师必须接受定期继续教育,更新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管理,由省人事厅、省建设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办法后组织实施。
二级建造师具体执业要求由省建设厅另行规定。
第三十三条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外籍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可报名参加我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以及申请注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省人事厅、省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