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王安石的法律思想--发表于2006年理论界12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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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安石政治思想

王安石政治思想

政治活动庆历二年(1042年),王安石以进士第四名及第,历任签书淮南(扬州)节度判官厅公事、知鄞县(今浙江宁波)事、舒州(今安徽潜山)通判,一度调开封任群牧司判官(这个职位暂时没有确切的史料作为佐证,似有不实。

),旋又外调知常州事、提点江南东路刑狱公事,继召为三司度支判官、知制诰。

多年的地方官经历,使王安石认识到宋代社会贫困化的根源在于兼并,宋封建统治所面临的危局是“内则不能无以社稷为忧,外则不能无惧于夷狄”。

因此,王安石在嘉祐三年(1058年)上宋仁宗赵祯的万言书中,要求对宋初以来的法度进行全盘改革,扭转积贫积弱的局势。

以历史上晋武帝司马炎、唐玄宗李隆基等人只图“逸豫”,不求改革,终于覆灭的事实为例,王安石对改革抱有士大夫群中少见的紧迫感,大声疾呼:“以古准今,则天下安危治乱尚可以有为,有为之时莫急于今日”,要求立即实现对法度的变革;不然,汉亡于黄巾,唐亡于黄巢的历史必将重演,宋王朝也必将走上覆灭的道路。

封建士大夫也把治国太平的厚望寄托于王安石,期待他能早日登台执政。

熙宁初,王安石以翰林学士侍从之臣的身份,同年轻的宋神宗议论治国之道,深得宋神宗赏识。

熙宁二年(1069年),王安石出任参知政事,次年,又升任宰相,开始大力推行改革。

王安石变法的目的在于富国强兵,借以扭转北宋积贫积弱的局势,巩固地主阶级的统治。

王安石明确提出理财是宰相要抓的头等大事,阐释了政事和理财的关系,曾经指出:“今所以未举事者,凡以财不足故,故臣以理财为方今先急”,“政事所以理财,理财乃所谓义也”。

更重要的是,王安石在执政前就认为,只有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才能解决好国家财政问题:“因天下之力以生天下之财,取天下之财以供天下之费。

”执政以后,王安石继续发挥了他的这一见解,曾经指出:“今所以未举事者,凡以财不足故,故臣以理财为方今先急”,而“理财以农事为急,农以去其疾苦、抑兼并、便趋农为急”。

在这次改革中,王安石把发展生产作为当务之急而摆在头等重要的位置上。

略论王安石的法律思想

略论王安石的法律思想

略论王安石的法律思想王安石(1021-1086)是北宋著名的政治家、经学家和改革家,他的法律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王安石时代,中国社会经济出现了剧烈的变化,国家政治、经济面对许多严重问题。

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王安石提出了许多重要的法律理念和改革方案,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王安石在法律思想上的贡献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坚持法治理念。

王安石主张“法之言者,莫不如其法,法之行者,莫不如其条”,即法律的字面意义和定文是准确无误的,法律的执行应当做到公正无私。

他强调法律的权威和约束力,认为法律应当成为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的共同准则,任何人都不得置法律于不顾。

他说:“一国之法,大敌之戈。

何则?国法也。

国法者,人心之隐矣。

国法者,死生之地也。

”这表明了他对法律的重视和对法治社会的向往。

二、提出了人民平等的观点。

在王安石看来,法律面对的是所有的人民,应当平等对待所有人,法律不分贵贱,不偏袒任何人,这是法律应当具备的基本品格。

在他的治理理念中,平民与朝廷官吏之间的地位应当是平等的,他提出“大民百姓不得犯者,天子一人焉!”的治理主张,希望通过法律的平等保障,来保护人民的权益。

三、提出了改革法律制度的方案。

王安石在政治改革中提出了许多法律制度改革的方案,比如他对于考试科举制度进行了改革,鼓励了农业和商业的发展,调整了土地制度,推行了募役法等等。

这些改革旨在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社会经济上的种种不平等和不公正现象,使人民可以享有更多的权利和福利。

四、提出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王安石认为法律与道德是相辅相成的,法律的制定应当符合社会道德规范,而法律的执行更要体现出道德的力量。

他认为,法律和道德可以互相促进,相得益彰,共同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

王安石是一位具有深远影响的法律思想家,他在法律思想上提出了许多有益的观点和改革方案,为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发展做出了卓越的贡献。

他的法治思想、平等观念、法律制度改革方案等,都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起到了积极推动的作用,对现代法治体系的建设和发展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略论王安石的法律思想

略论王安石的法律思想

略论王安石的法律思想王安石(1021年-1086年),字介甫,又以字子厚谥号文公,北宋政治家、思想家,被誉为“唐宋八大家”之一。

王安石是中国历史上著名的政治改革家,其主持的“王安石变法”被誉为中国封建社会最大的一次变法,对中国封建社会和中国历史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王安石在政治上提出了一系列的变革政策,其中不乏以法律思想为核心的改革措施。

在王安石的法律思想中,可以看到他对法治、公平正义、社会秩序等方面的深刻思考和见解。

下面我们就来略论王安石的法律思想。

一、法治观念王安石对法治观念的表述,主要是在他的政治改革思想中加以体现的。

他认为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而且法律应当处于统治地位,对一切人都应当平等适用。

在他提出的变法方案中,明确规定了各种法律条文,力图通过法治手段来建设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秩序。

王安石关于法治观念的主张,反映了他对封建社会的现实问题感到不满,希望通过法律手段来改变这一现状,使社会更加公平、正义。

他主张依法治国,要求国家颁布法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分贵贱,公平正义是最根本的政治原则。

二、法律与社会秩序从王安石的变法措施中可以看到,他通过重新规划税收制度、推行均田制、改革京畿制度等手段,力图通过法律手段来调整社会的经济结构和社会秩序,使社会更加平等,减轻百姓的负担,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三、公平正义王安石的法律思想中,公平正义是一个重要的核心价值,他希望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

他认为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政府应当依法行政,使每个人都能享有依法治理和公平正义的权益。

在他的变法政策中,对于侵害民众利益的行为予以明确的法律规定,要求政府和官员依法行政,同时也规定了对贪污腐败行为的处罚,力图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公平正义,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四、法制建设王安石的法律思想中,对于法制建设也给予了很高的重视。

他认为建设完善的法律体系是维护社会秩序、实现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要求国家颁布法律法规,要求政府和官员依法行政,从而使社会更加稳定、有序。

浅论王安石的法律思想表达

浅论王安石的法律思想表达

浅论王安石的法律思想表达作者:黄定威来源:《群文天地》2013年第02期摘要:王安石的散文名垂千古,很多都渗透着他的政治见解和法律意识,体现了法学与文学的高度融合。

文章拟从文学和法学相融合的角度,对这位大家的散文进行初步研究。

首先对其创作、变法进行概述,提出其中的法律意识以及其价值,然后对散文中的法律意识进行分析,最后提出文学与法学在其文中相融合的历史意义及现实意义。

关键词:王安石;法律思想;散文一、对象:王安石其人其作王安石,北宋杰出的政治家、思想家、文学家。

其散文雄健简练,奇崛峭拔。

李之亮教授在《王荆公文集笺注》的前言中用“雄气与霸气、俊朗气与儒学气[1]”四个气来归纳了王安石散文的本质特点,精辟而全面。

何为法律意识?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

法律意识的内容包括法律认知,对法律的感性价值体验和理性的思维。

法律意识分为社会法律意识和个体法律意识,文章主要对个体法律意识(即王安石的法律意识),同时联系社会法律意识(即宋代法律意识),来研究法律意识在王安石散文方面的影响。

王安石的散文主要包括赋铭、梳书、奏状、札子、内制、外制、表、论议、书、启、记、序、祭文、哀辞、神道碑、行状、墓表、墓志、表状、制诰、书信和杂著。

其中,王安石的法律意识主要体现在书、表、记、序、赋铭、论议等体式的论说文中。

这些文章阐述政治见解与主张,为变法革新服务,观点鲜明,分析深刻,长篇则横铺而不力单,短篇则纡折而不味薄。

在王安石的诸多散文中,《上仁皇帝言事书》、《百年无事札子》、《答司马谏议书》以及《读孟尝君传》、《伤仲永》等,或主张变革,或以叙述形式表达其对法社会现象的看法,都体现了王安石的法学思想,成为散文之经典。

二、剖析:王安石散文的法律承载(一)以礼为导,以法为治王安石关于礼和法的看法,在他的很多文章中都散有体现,而《礼论》、《礼乐论》、《非礼之礼》、《洪范传》等,对礼和法则是更为直接的论述,下面从三个方面,分析王安石散文中礼法意识的体现。

王安石政治思想

王安石政治思想

政治活动庆历二年(1042年),王安石以进士第四名及第,历任签书淮南(扬州)节度判官厅公事、知鄞县(今浙江宁波)事、舒州(今安徽潜山)通判,一度调开封任群牧司判官(这个职位暂时没有确切的史料作为佐证,似有不实。

),旋又外调知常州事、提点江南东路刑狱公事,继召为三司度支判官、知制诰。

多年的地方官经历,使王安石认识到宋代社会贫困化的根源在于兼并,宋封建统治所面临的危局是“内则不能无以社稷为忧,外则不能无惧于夷狄”。

因此,王安石在嘉祐三年(1058年)上宋仁宗赵祯的万言书中,要求对宋初以来的法度进行全盘改革,扭转积贫积弱的局势。

以历史上晋武帝司马炎、唐玄宗李隆基等人只图“逸豫”,不求改革,终于覆灭的事实为例,王安石对改革抱有士大夫群中少见的紧迫感,大声疾呼:“以古准今,则天下安危治乱尚可以有为,有为之时莫急于今日”,要求立即实现对法度的变革;不然,汉亡于黄巾,唐亡于黄巢的历史必将重演,宋王朝也必将走上覆灭的道路。

封建士大夫也把治国太平的厚望寄托于王安石,期待他能早日登台执政。

熙宁初,王安石以翰林学士侍从之臣的身份,同年轻的宋神宗议论治国之道,深得宋神宗赏识。

熙宁二年(1069年),王安石出任参知政事,次年,又升任宰相,开始大力推行改革。

王安石变法的目的在于富国强兵,借以扭转北宋积贫积弱的局势,巩固地主阶级的统治。

王安石明确提出理财是宰相要抓的头等大事,阐释了政事和理财的关系,曾经指出:“今所以未举事者,凡以财不足故,故臣以理财为方今先急”,“政事所以理财,理财乃所谓义也”。

更重要的是,王安石在执政前就认为,只有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才能解决好国家财政问题:“因天下之力以生天下之财,取天下之财以供天下之费。

”执政以后,王安石继续发挥了他的这一见解,曾经指出:“今所以未举事者,凡以财不足故,故臣以理财为方今先急”,而“理财以农事为急,农以去其疾苦、抑兼并、便趋农为急”。

在这次改革中,王安石把发展生产作为当务之急而摆在头等重要的位置上。

浅谈王安石的法律思想

浅谈王安石的法律思想

浅谈王安石的法律思想王安石(1021年-1086年),字介甫,安徽歙县(今安徽歙州)人,北宋政治家、经学家、思想家、文学家,著名的变法家。

他是宋代政治改革的中心人物之一,提出了许多有关国家政治、经济、教育、军事、法律等方面的新思想,对当时中国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王安石的法律思想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而更加注重实践和应用,为中国古代法制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王安石提出了许多新的法律理念和制度,对中国古代法律思想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从王安石的法治思想、司法制度改革、法律教育方面进行浅谈,以探讨王安石的法律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发展的影响。

一、王安石的法治思想王安石提出的法治思想主要表现在他对法律的本质、作用、实施和改革等方面的思考。

他认为,法律是管理人的行为和关系的规范,是国家权力的具体表现。

法治是通过法律来管理社会,维护秩序和稳定。

王安石主张依法治国,强调法律的平等性和公正性,要求法律适用于所有人,不分贵贱,没有特权。

他还强调了法律的自觉性和自律性,要求人们自觉遵守法律,事事依法行事,形成自觉遵纪守法的良好风气。

王安石的法治思想,对中国古代法治观念的确立和法治体系的建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二、王安石的司法制度改革在实际改革中,王安石提出了许多新的司法制度,对当时的司法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

他主张设立县学、州学,培养法律人才,改革律师制度,建立了中国古代比较完善的法律救济体系。

对于司法程序,他主张加强彻底追究罪责,加大对贪污腐败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了司法公信力。

王安石还提出了许多对司法制度的具体改革方案,如提出了《新度租庸调制》、《农田水利法》等,为后来的法制建设奠定了基础。

三、王安石的法律教育王安石注重法律人才的培养,提出了一系列对法律教育的具体方案。

他主张设立县学、州学,培养法律专才,加强对法律人才的培养和选拔,提高了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重视程度。

他还提出了教育内容的改革方案,主张加强对法律知识和法治观念的培养,为法制建设提供了坚实的后备力量。

浅谈王安石的法律思想

浅谈王安石的法律思想

浅谈王安石的法律思想王安石是唐宋八大家之一,是北宋朝廷的著名政治家、文化名人和思想家,在历史上有着重要的地位。

他是一位思想开放、敢于改革的思想家,他曾于宋神宗年间任宰相,提出了许多有关政治、经济、文化和法律等方面的理论和实践,对中国社会发展和历史进程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本文就着重分析王安石的法律思想及其对中国社会法制的贡献。

王安石是一位崇尚法治的思想家,在他的政治生涯中,他始终坚信法治是一个国家的根本保障。

他认为,法律是国家的命脉,是人民生活的保障。

法律的作用在于限制权力、保护人民权益,是社会公正与秩序的重要保证。

王安石提倡“以德治国,以法制民”,强调德法并用的治理方式。

他认为,要依靠教育和道德建设来培育国民意识,同时也要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完善司法制度,严格执法,维护公平正义。

王安石在治理国家时,提出许多有关法律的理论,其中包括以下几点:1. 善用法律手段,治理国家王安石认为,法律是国家的根本,善用法律手段是治理国家的根本方式。

他提倡法律的严格执行,认为只要法律有力,就能够限制行政权力,遏制官员的滥权行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尊严权益。

2. 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王安石主张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建设规范、完善的法律体系。

他认为,法律的制定应该以社会的利益为出发点,依据社会发展需求和公共利益,建立适应国情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制度。

3. 完善司法制度王安石提倡完善司法制度。

他认为,司法制度的建设是全国立法和行政机关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他主张加强司法力量的建设,以确保司法体系能够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保护人民权益。

4. 健全法律教育王安石重视法律教育的教育教学和法律普及工作,认为对法律知识的普及和教育能够提高人民的法律意识和素质,有利于稳定社会秩序、促进国家发展。

王安石的法律思想强调法律的权威性和约束力,强调法律的公正和公平,是一种富有中国传统色彩的法制思想。

其对于中国社会法制发展和进程产生了极大的推动力量。

论王安石的法律思想

论王安石的法律思想

论王安石的法律思想王安石的散文名垂千古,很多都渗透着他的政治见解和法律意识,体现了法学与文学的高度融合。

译文:有个少年获得一只用以阵的鹌鹑,他的同伴想,他不给。

那同伴恃和他亲密无间,就一把拎走了。

少年回去冲,把他杀了。

开封府认定该少年应当被处决。

王安石驳斥说道:“按照律(刑统?)的规定,不论是大肆争抢还是暗中盗窃都称得上盗窃罪。

此案中少年不给,他的同伴就偷走了,这即使偷盗。

少年回去追并把他杀死,必须就是追杀盗贼,即使杀掉,也不该定罪。

”因此便罢免开封府有关部门判罪太重。

开封府的官员破口大骂,此案呈报至检刑院和大理院,这两处都指出开封府的认定就是恰当的。

(王安石因其罢免不当而应当被判罪),但皇帝下诏特赦了他的罪名,按照惯例,这种情况必须至阁门回去回馈。

王安石说道:“我有罪。

”不敢前去,御史因此罢免他,皇帝却没理会。

一、对象:王安石其人其作王安石,北宋优秀的政治家、思想家、文学家。

其散文雄浑简洁,壮丽峭拔。

李之亮教授在《王荆公文集笺注》的前言中用“雄气与霸气、帅气气与儒学气”四个气去概括了王安石散文的本质特点,独到而全面。

何为法律意识?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

法律意识的内容包括法律认知,对法律的感性价值体验和理性的思维。

法律意识分为社会法律意识和个体法律意识,文章主要对个体法律意识(即王安石的法律意识),同时联系社会法律意识(即宋代法律意识),来研究法律意识在王安石散文方面的影响。

王安石的散文主要包含赋铭、梳书、奏状、札子、内制、外制、表中、论议、书、兴、记、序、祭文、李邕、神道碑、行状、墓表、墓志、表状、制诰、书信和杂著。

其中,王安石的法律意识主要彰显在书、表中、记、序、赋铭、论议等体式的论说文中。

这些文章阐释政治看法与主张,为变法革新服务,观点鲜明,分析深刻,长篇则斜铺而不力单,短篇则纡折而不味薄。

在王安石的诸多散文中,《上仁皇帝言事书》、《百年无事札子》、《请问司马光禄书》以及《念孟尝君传》、《受伤仲永》等,或主张变革,或以描述形式抒发其对法社会现象的观点,都彰显了王安石的法学思想,沦为散文之经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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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王安石的法律思想王亚军*(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合肥230039)[内容提要]本文通过对王安石法律思想的初步研究,尤其针对他提出“教之、养之、取之、任之”的人才观,对我国目前如何进一步完善法官队伍建设提供一定借鉴。

[关键词]教之、养之、取之、任之法官遴选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

严复说:“古人好读前四史,亦以其文字耳!若研究人心政俗之变,则赵宋一代最宜究心。

”因此笔者藉以研究王安石的法律思想,尤其是他提倡的“教之、养之、取之、任之”的人才论,以期对我国司法体制中关于法官的选任制度的改革,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王安石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曾被革命导师列宁赞誉为“中国十一世纪改革家”的王安石,为了使摇摇欲坠的宋王朝摆脱在政治、军事、财政和社会风气等方面出现的全面危机,受命于危难之际,主持变法新政。

现存的《王文公文集》体现了王安石的主要法律思想:1“吏不良,则有法而莫守”的吏治观“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王安石非常推崇孟子的观点,他也意识到虽然通过变革,创立了善法,但是善法还需要有良吏来执行,否则也不能达到国治民安的目的。

他强调善法和良吏都是国家治乱安危的关键,在善法和良吏两者之间,良吏尤为重要。

因此王安石认为赵宋王朝政治腐败,积贫积弱的重要原因在于“在位不才”,他将整饬吏治,选取人才作为其变法改革的核心。

“夫合天下之众者财,理天下之财者法,守天下之法者吏也。

吏不良,则有法而莫守;法不善,则有财而莫理。

”①鉴于宋朝人才匮乏,王安石在变革中明确提出了培养和选拔官员的四种措施:第一,首先国家要建立完善的人才培养制度,确保国家能够培养出真正的人才,即“教之之道。

”为了教育和培养大量的人才,王安石当时提出要设立学校,设置教官,对于学校教学内容要从实用主义角度出发,严格地选择相关科目,“苟不可以为天下国家之用,则不教也。

苟可以为天下国家之用者,则无不在于学。

”第二,“养之之道”。

这是造就人才的重要手段,包括“饶之以财,约之以礼,裁之以法”三方面的内容。

王安石认为首先必须使为官者的俸禄“足以代其耕”,不用参加生产劳动而保障家庭衣食无忧,这就是“饶之以财”,但是人的物质欲望是没有节制的,同时必须建立各种相应制度,运用礼(道德自律)——“约之以礼”和法——“裁之以罚”(刑罚制裁)加以约束官员,杜绝其过分的贪念,防止其利用职务便利贪赃枉法。

第三,是如何发现人才的“取之之道”。

人才的发现和挑选主要靠“使众人推其所谓贤能,出之以告于上而察之。

”从下级方面来说,要讲究推举贤才;从上级方面来说,要善于考察人才。

考察其是否是真正的人才,最好的方法是“试之以事”,通过任职的考验,来判断他的实际工作能力如何。

第四,是如何使用人才的“任人之道”。

慧眼识人才固然重要,但更重要是能够知人善用,王安石强调用人必须使“其德厚而才高者以为之长,德薄而才下者以为之佐属。

”通过定期考核制度,对于成绩卓著,能够胜任者大力提拔,对于久处其职而无所作为或成绩甚微者予以撤职查*王亚军(1974-)安徽省淮北市人,安徽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硕士,主要研究方向为法律史和法理学。

办。

王安石强调的上述四种挑选和使用人才的方法,缺一不可。

四者之中,“有一非其道,则足以败乱天下之人才”。

更难得的是身处封建时代的他富有远见卓识,特别重视对司法官的培养,为了提高官吏的执法水平,他大力改革科举和考试制度,增设“新明法”科,以律令、《宋刑统》和断案为考试科目(旧明法课考试的内容包括律、令、小经、疏义和经注),由吏部主持,凡考试合格者才可以委培官职,提高司法官的任职门槛。

③2“礼法并用,德主刑辅”的法治观王安石继续继承发扬了自汉代以来逐步确立的正统儒家思想,他一一剖析了古代治理国家的“任德之政”、“任察之政”、“任刑之政”三种统治手段的利弊。

“任德则有不可化者,任察则有不可周者,任刑则有不可服者。

”④任德的统治方法虽能够使不少人受到感动,但总有冥顽不化的歹徒感化不了,这种统治方式的缺点在于“无以正暴恶”;任察的统治方法虽可以使许多大臣不能妄想违法乱纪而蒙混过关不受处罚,但总会有“漏网之鱼”——善于隐瞒的贪官污吏得以逃脱法网,这种统治方式的缺点在于“无以周隐微”;任刑的统治方法自有“专任刑杀”的缺点,自取灭亡的强秦“专任刑杀”就为前车之鉴。

分别使用不同的治国手段或多或少能够起到一定的效果,但只是实现“小治”,不能实现“大治”,所谓大治,在王安石眼中就是“圣人为政之道”,要求任德、任察和任刑三种统治方式结合使用,从而做到“仁足以使民不忍欺,智足以使民不能欺,政足以使民不敢欺”。

⑤3“有司议罪,惟当守法”的执法观“有治人,无治法”,王安石不仅重视立法,也十分重视执法问题,尤其强调执法者要依法办事,依律断狱。

唐朝《唐律疏义》标志着中国法律儒家化的过程完成,礼律有机的融为一体。

但是宋朝司法实践中定罪量刑从礼还是依法仍然存在严重的分歧,这种分歧在轰动一时的“阿云案”的处理上体现的尤为明显。

登州妇人阿云遵循“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嫁给了一个“寝陋”的丈夫,婚后嫌丈夫丑陋,借其醉酒之际,实施谋杀行为,无奈妇人之力,砍下十几刀,谋杀未死。

案发后投案自首。

一起案件引发朝野上下长达17年之久的争论,不断的推翻先前生效判决结果。

争论焦点集中在两点意见上,一种意见认为阿云于母服中出嫁,并且谋杀丈夫已伤(恶逆罪名),违反封建礼教,理应处死。

另一种意见认为案发后犯人有自首行为,应“比死刑减二等”。

在这场论战中,王安石旗帜鲜明的提出“有司议罪,惟当守法。

情理轻重,则敕许奏裁。

若有司輒得舍法以论罪,则法乱于天下,人无所措手足矣。

”⑥认为司法人员审理案件必须以律法为依据,依法断狱,不能法外论罪,以礼释法,破坏法律的严肃性。

为了解决在执法过程中司法人员用刑不当的问题,王安石还主张加强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建议中书省有权改定刑名,以纠正司法机关的错误。

二、王安石法律思想的启示王安石主张变革弊法、创立新法,强调执法者依法断案等法律思想目的虽是以挽救赵宋王朝统治危机为出发点,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对改善百姓的悲惨处境,促进社会生产的发展还是产生一定的进步意义,尤其是他在“任人唯亲”的主流社会环境下能够提出“教之、养之、取之、任之”的人才选任方法,时至今日对我国目前进行的司法体制改革中以下几点启示:1、法官队伍专业化建设的力度进一步加大,建立“职业化”的法官队伍。

目前我国经过几十年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发展,“有法可依”的先决问题已经基本解决了,但社会主义法治目标的关键环节在于“执法必严”。

“有治人,无治法”,良好社会主义法制的良性运作需要一支专业化素质较高的法官队伍为保障,才有能最大限度的发挥其功效。

借鉴近邻日本国的三法曹队伍建设的经验,我国每年一次的全国司法资格考试(录取10%的比例),不失为建设“职业化”法官队伍的明智之举,为我国法官队伍的建设储备了大量后备军,基本上符合了王安石提出的“教之之道”。

2、在精简法官队伍前提下,适当实行法官的高薪制。

由于众所周知的历史原因造成我国现在的法院在“职业化”程度上无法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实行司法体制改革,精简法官队伍,实行法官和书记员分离制度,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适度提高法官的待遇的改革势在必行。

王安石提到的“饶之以财,约之以礼,裁之以法”的任人方法,首先必须使为官者的俸禄“足以代其耕”,不用参加生产劳动而能够保障家庭生活衣食无忧,这就是“饶之以财”,但是人的物质欲望是没有节制的,同时还必须建立各种相应制度,运用礼(道德自律)——“约之以礼”和法——“裁之以罚”(刑罚制裁)加以约束上的官员,杜绝其过分的贪念,防止其利用职务便利条件,贪赃枉法。

因此,为了防止司法腐败,在法官职业道德规范(约之以礼)和监督机制(裁之以罚)的双重约束下之外,还必须保证法官享受一定的高薪,保障其生活安定富裕,使其衣食无忧,如此才能安心工作,从而不受金钱或其他利益的诱惑(绕之以才)。

一个人俸禄的高低,不仅体现了他的劳动价值,而且也反映了他的社会地位。

优厚的薪金待遇会为法官在履行职务上保持独立性创造了必要条件,有助于法官人格独立的实现,一定程度上实现司法公正,遏制司法腐败。

“美国宪法之父”汉密尔顿认为“最有助于维护法官独立者,除使法官职务固定外,莫过于使其薪俸固定。

就人类天性之一般情况而言,对某人的生活有控制权,等于对其意志有控制权。

在任何置司法人员的财源于立法机关的不时施舍之下的制度中,司法权与立法权的分立将永远无从实现。

”⑦如果法官薪金长期处于较低水平的状况下,会使法官失去独立的物质基础,受制于社会各种不利因素的影响,会产生不公正的裁判,最终导致法官低薪和法官低素质的恶性循环的恶果。

因此,适度提高法官的薪金待遇的作法,符合王安石提倡的“养之之道”。

3、实现法官职务固定制,完善对法官的监督机制。

社会发达导致分工的精细,司法是一种需要经过专门训练和长期实践才能掌握的技能。

仅凭传统朴素的善恶感、是非观或者人之常情,是无法对日益复杂的法律纠纷做出全面的判断。

社会上只能有少数人具有足够的法律知识,才可以成为一名合格称职的法官。

而考虑到人性的一般堕落状况,具有正直品质与必要知识的人自当更少。

法官作为法治社会秩序的维护者,是国家法律的宣示者,是保障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的守门人。

实际上,人民愿意将自身生命、财产和自由的保障重任托付于法官,他们希望法官是可以信赖的法律业务熟练和道德素质修养高的社会精英。

法官的法律业务熟练程度和道德素质修养愈高,则以粗率的态度和非客观的态度对待案件事实造成的误判的危险性愈小。

另外通过严格的“德、能、勤、绩”全面考核制度,德才兼备者及时提拔重用,不称职甚至违犯乱纪者及时清理出法官队伍,体现了“取之、任之”之道。

相信借鉴王安石的“教之、养之、取之、任之”的人才观,改革法官遴选制度,进一步提高法官素质和提高法官的职业道德水平,将优秀的法律人才吸收的司法系统,使法官成为个人良知和法律信念的忠实代表者,将会有助于进一步消除司法腐败现象,重塑法律至上的权威地位。

参考书目:1 《王文公文集》①②④⑤2 《文献通考·刑考》⑥3《探索的轨迹—中国法学教育发展史略》汤能松编[C]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③4 [美]《论联邦党人文集》汉密尔顿.程逢如译[M]上海,商务印书馆,1982.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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