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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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劳动合同法全文

2024年劳动合同法全文

2024年劳动合同法全文合同目录第一章:总则1.1 立法宗旨1.2 适用范围1.3 基本原则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2.1 劳动合同的形式2.2 劳动合同的内容2.3 劳动合同的期限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与变更3.1 劳动合同的履行3.2 劳动合同的变更3.3 劳动合同的续延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4.1 劳动合同的解除4.2 劳动合同的终止4.3 解除或终止的经济补偿第五章:特别规定5.1 非全日制用工5.2 劳务派遣5.3 集体合同第六章:劳动争议处理6.1 劳动争议的调解6.2 劳动争议的仲裁6.3 劳动争议的诉讼第七章:监督检查7.1 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7.2 工会组织的监督检查7.3 法律责任第八章:法律责任8.1 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责任8.2 劳动争议处理中的法律责任8.3 其他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9.1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日期9.2 过渡性规定9.3 特别说明第十章:签字盖章10.1 甲方(用人单位)签字盖章10.2 乙方(劳动者)签字盖章10.3 签订时间和地点请注意,以上内容为劳动合同法的目录示例,并非实际法律文本。

实际的劳动合同法内容应以官方发布的法律文件为准。

合同编号______第一章:总则1.1 立法宗旨为了明确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特制定本法。

1.2 适用范围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活动。

1.3 基本原则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应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2.1 劳动合同的形式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非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不得对抗第三方。

2.2 劳动合同的内容2.2.1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2.2 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件号码;2.2.3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2.2.4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2.2.5 劳动报酬;2.2.6 社会保险;2.2.7 劳动保护、工作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2.2.8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法第三章第四章

劳动合同法第三章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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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添加目录项标题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劳动合同的订立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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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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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签订
双方自愿、平 等、协商一致
书面形式签订, 内容包括必备 条款和约定条

签订时需告知 工作内容、工 作地点、职业
危害等
签订后生效, 双方应当履行
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提出 解除劳动合同 时,劳动者有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权获得经济补
偿金
赔偿责任:用 人单位违法解 除或终止劳动 合同,应承担
赔偿责任
失业保险金: 劳动者因用人 单位解除或终 止劳动合同而 失业,可领取
失业保险金
社保关系处理: 劳动合同解除 或终止后,双 方应及时办理 社保关系转移
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应当与原劳动合同保持一致,如果存在不一致的地方,应当以变更后 的劳动合同为准。
劳动合同的履行 和变更
章节副标题
劳动合同的履行
双方当事人应 当按照合同的 约定全面履行
自己的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 向劳动者及时 足额支付劳动
报酬
用人单位应当 依法为劳动者 缴纳社会保险
费用
用人单位应当 严格执行劳动 安全卫生规定, 保障劳动者的
安全和健康
劳动合同的变更
变更的条件:双方协商一致,书面形式进行
变更的情形: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等发生变化
变更的程序:双方协商,签订书面协议,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变更的法律后果:对双方产生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 约定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继续履行合同

第四章劳动合同

第四章劳动合同

第四章劳动合同第一节劳动合同概述一、劳动合同的概念(一)含义劳动合同又称劳动契约或劳动协议,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而依法达成的书面协议。

据此协议,劳动者就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了具体的劳动法律关系。

温家宝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劳动合同法(草案)(来源:大华网-汕头日报)2005-10-29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0月2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

会议认为,根据1994年7月施行的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对于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向选择的劳动用工制度,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市场主体和利益关系的多元化,现行劳动合同制度在实施中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有必要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一部专门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合同制度的法律。

会议决定,该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二)劳动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别1、性质不同。

劳动合同与生产过程相联系,主要是确立和调整产品创造过程中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而产生的劳动关系。

民事合同主要是与实现过程相联系,调整产品交换过程中的财产关系。

2、当事人不同。

劳动合同缔约时签约双方是平等主体,而缔结后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成员,双方转化为隶属关系。

民事合同双方当事人自始至终法律地位平等,缔约前后并不发生转化。

3、内容不同。

劳动合同所包含的信息是不完整的,有赖于集体合同和劳动基本法的补充,其协商空间被大大压缩。

相比较而言,民事合同具有完整性,双方的权利义务由双方依法自行确定。

4、调整方式不同。

劳动合同由劳动法规定,体现的是法定优先,它在签订、内容、履行、消灭等方面都体现了国家和社会的大量干预;民事合同由民法规定,体现的是约定优先。

二、劳动合同的特征(一)劳动合同的主体具有特定性。

劳动合同的主体是特定的,其中,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第四章




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 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 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三、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不亲自办理, 而无期限拖延退工手续 一般应由劳动者亲自办理工作移交手续, 但法律并没有禁止委托他人代为移交工作, 劳动者只要移交完工作,剩下的退工手续 就是用人单位依法办理。劳动者办理工作 移交时应注意把与用人单位办理移交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的利 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 系,对完成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 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1)项的 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一节 劳动合同的解除概述



单位单方解除分为: 1、过失性解除:劳动者有过失 2、非过失性解除:客观情况发生变化 3、经济性裁员:劳动力过剩 劳动者单方解除分为: 1、预告性解除 2、即时解除:
第一节 劳动合同的解除概述


约定解除,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自愿 的原则下,经过协商,在达成一致的基础上提 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效力。 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协商一致应当支 付经济补偿,劳动者提出的不用。
案例:我要清洁退工单



单上标注。公司的蛮不讲理让仲裁员感到 为难,终究案子已调节结案,他也没有办 法,所以建议刘小姐向法院申请执行。 刘小姐来到法院,法院拒绝受理,立案法 官的理由是法院只根据生效法律文书执行, 调解书已写明办理退工手续,而公司已经 办理,所以不存在强制执行的问题。再说 调解书未载明公司需出具清洁、未加标注 的退工单,所以执行无法受理。 法院的答复让刘小姐几乎绝望,这是刘小 姐又向律师咨询,律师建议重新提起仲裁, 明确请求撤销退工单和劳动手册上的

2023版新《劳动合同法》全文

2023版新《劳动合同法》全文

2023版新《劳动合同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基本原则为了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本法制定。

劳务派遣、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议终止等劳动关系事项,适用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法适用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与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有冲突的,以劳动合同法为准。

第三条劳动合同的定义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的,约定了劳动报酬、工作条件、劳动保护、职业危害防护等事项的协议。

第四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照平等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效力和期限第五条劳动合同的效力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具备以下条件,即为有效:1.订立合同的双方均具有劳动合同的权利和行为能力;2.劳动合同的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3.劳动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六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约定在一定的期限内履行完毕的。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没有约定期限或者约定期限不明确的。

第七条劳动合同的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双方继续劳动关系的,应当续订劳动合同。

续订劳动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

第八条劳动合同的终止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1.劳动合同期满;2.双方协商一致终止;3.劳动者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4.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5.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者试用不合格;6.用人单位依法解散、破产或者死亡等情况。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内容和变更第九条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内容应当包括:1.劳动报酬及支付方式;2.工作岗位及工作内容;3.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4.职业危害防护和劳动保护;5.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可以在上述内容基础上约定其他事项。

劳动法第4章非典型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4章非典型劳动合同

第四章 非典型劳动合同
第一节 劳务派遣 三、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条件(《劳动合同法》第57条) (一)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
1.劳务派遣单位应当设立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2.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应当符合公司法关于设立条件、程序
事项的规定 3.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
第四章 非典型劳动合同
第一节 劳务派遣 一、劳务派遣的概念 3、劳务派遣的的适用范围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企业(以下称用工单位)使用 被派遣劳动者,适用本规定。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以及 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章 非典型劳动合同 第一节 劳务派遣 二、劳务派遣的分类与特征 1.劳务派遣的分类 一是雇佣型派遣: 即派遣劳动者与派遣雇主间存在不以派遣期限为限的定期或不定
期劳动合同关系,劳务派遣合同期满与否,不会影响劳动者与派 遣机构之间的劳动关系,在此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不论派遣劳动 者被派遣与否,派遣机构都有义务向劳动者支付工资。 二是登录型派遣: 即在派遣劳动者接受派遣前,派遣劳动者与派遣机构不存在劳动 关系,仅是在派遣机构登记,直到派遣机构应要派人之需求派遣 劳工时,派遣机构才与劳动者订立定期劳动合同,而且该劳动合 同的期间与派遣期间相同。
大家好
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
第四章 非典型劳动合同
第四章 非典型劳动合同
非典型劳动关系:
简言之是指与典型劳动关系相对应的不具有典型劳动关系特征的
劳动关系特殊形态,包括:部分工时劳动、定期契约劳动、家内 劳动、派遣劳动等工作型态。其特点为,雇佣关系具有定期雇佣 合同、非全日制工作、不特定雇主等特点,表现出较强的劳动力 商品化倾向。

2023年最新版劳动合同法全文(2024精)

2023年最新版劳动合同法全文(2024精)

2023年最新版劳动合同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与资本的和谐发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条劳动合同法适用于境内的从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用人单位与其职工之间的劳动合同。

第三条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和解除,应当遵循自愿、平等、等价有偿、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协商和谐。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变更第四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签字或盖章。

劳动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劳动合同的名称;2.提供劳动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3.劳动合同的期限;4.工作时间和休假安排;5.劳动报酬和支付方式;6.工伤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险;7.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各项权利和义务;8.劳动合同生效的日期。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原则上不得超过三个月。

试用期内,劳动者享受本法规定的与劳动相当的报酬和劳动条件。

第六条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继续为用人单位工作的,应当改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七条劳动合同期限终止前,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一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对方。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准许。

第三章劳动报酬第八条劳动者的工资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支付,并在规定的时间支付到劳动者的个人账户上。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工资原始凭证。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劳动者享受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应当向缴纳社会保险费,将所缴纳的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费按时足额缴纳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账户中。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保护第十一条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确保劳动者的劳动安全和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法 第四章

劳动法  第四章

第四章劳动合同制度《劳动合同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一部重要法律。

劳动合同制度,对于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实现劳动力资源的有序流动和合理配置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一节劳动合同概述一、劳动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一)劳动合同的概念我国对劳动合同的定义可分为学理定义和立法定义。

从学理上定义,可概括为: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确立、更变、终止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这个概念强调了劳动合同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广泛性,既包括以劳动合同形式产生权利义务关系,也包括对权利义务关系的变更和终止。

从立法上定义,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这个定义强调了劳动合同与权利义务之间的紧密关联性,通过立法引导双方当事人,要使其劳动关系产生预期的法律效力,必须签订劳动合阿。

我国对劳动合同的学理定义和立法定义是一致的。

劳动合同立法定义中的“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实际上就是指双方当事人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确立、更变、终止。

(二)劳动合同的特征劳动合同除具有一般合同如平等性、自愿性等特征外,还具有如下主要特征:1.主体的特定性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为用人单位,一方为劳动者。

我国用人单位包括各种性质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特定范围劳动用工关系下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等。

劳动者是指被用人单位雇用的自然人。

因此,各种社会组织与社会组织之间,社会组织与个体经济组织之间,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因含有劳务性质而签订的合同都不是劳动合同,不属于劳动法调整,但特殊性的劳务合同如劳务派遣协议则受到劳动法的调整。

2.主体地位上的从属性由于劳动关系的从属性特征,所以,在劳动合同的履行中,劳动者必须加入到用人单位的组织中去,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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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劳动合同第一节劳动合同概述一、劳动合同的概念(一)含义劳动合同又称劳动契约或劳动协议,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而依法达成的书面协议。

据此协议,劳动者就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了具体的劳动法律关系。

温家宝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劳动合同法(草案)(来源:大华网-汕头日报)2005-10-29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0月2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

会议认为,根据1994年7月施行的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对于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向选择的劳动用工制度,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市场主体和利益关系的多元化,现行劳动合同制度在实施中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有必要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一部专门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合同制度的法律。

会议决定,该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二)劳动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别1、性质不同。

劳动合同与生产过程相联系,主要是确立和调整产品创造过程中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而产生的劳动关系。

民事合同主要是与实现过程相联系,调整产品交换过程中的财产关系。

2、当事人不同。

劳动合同缔约时签约双方是平等主体,而缔结后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成员,双方转化为隶属关系。

民事合同双方当事人自始至终法律地位平等,缔约前后并不发生转化。

3、内容不同。

劳动合同所包含的信息是不完整的,有赖于集体合同和劳动基本法的补充,其协商空间被大大压缩。

相比较而言,民事合同具有完整性,双方的权利义务由双方依法自行确定。

4、调整方式不同。

劳动合同由劳动法规定,体现的是法定优先,它在签订、内容、履行、消灭等方面都体现了国家和社会的大量干预;民事合同由民法规定,体现的是约定优先。

二、劳动合同的特征(一)劳动合同的主体具有特定性。

劳动合同的主体是特定的,其中,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

只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的合同才能称为劳动合同,其他主体之间不能签订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双务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都负有义务,不允许一方只享受权利而不履行义务,并且双方的权利义务相辅相成、密不可分;有偿是指劳动合同中必须存在劳动报酬的支付约定。

(三)劳动合同是诺成、要式合同。

诺成是指劳动合同的成立只需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无需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实际履行;要式是指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四)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主体双方具有从属性。

通过劳动合同确立的劳动关系是带有一定身份属性的关系,身份性主要表现在劳动者人格上的从属性和经济上的从属性。

1、人格上的从属性。

第一,在对内关系上的人格隶属。

劳动合同成立以后,劳动者便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

在工作时间内,劳动者的行为受用人单位的支配,劳动者应当服从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在对外关系上的人格吸收。

在劳动合同缔结以后,劳动者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外进行的一切活动应当以用人单位的名义进行,其因此而获得的收益也归属于用人单位,因此而发生的责任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2、经济上的从属性。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提供的生产资料和劳动对象及其他劳动条件下进行劳动,劳动者的劳动为经营者生产经营活动之组成,不具有独立的意义。

第二,劳动者的劳动成果归用人单位所有,不能直接支配。

第三,劳动者通过提供劳动而获得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由用人单位按照劳动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方式支付。

(五)劳动合同通常涉及第三人物质利益。

这一特征是由劳动力本身再生产的特点决定的。

劳动合同的内容不仅限于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而且还涉及劳动者的直系亲属在一定条件下应享有的物质帮助权。

劳动者的直系亲属是未参加订立劳动合同的第三人,但他们往往因劳动者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而享有一定的保险福利待遇。

(六)劳动合同具有较强的法定性。

劳动合同的法定性一方面表现为国家对劳动合同的诸多方面予以干预、限制,不允许合同当事人排除其适用或任意变通。

另一方面是法律责任归属的法定性。

由于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劳动过程中的主导地位,劳动风险也由其承担。

当劳动者遭遇职业伤害时,用人单位承担法律规定的无过错责任;反之,劳动者在劳动中对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害,负赔偿责任仅以主观上的故意状态为限。

对于过失行为则需依照过失轻重和损害结果程度减轻或免除责任。

三、劳动合同的种类(一)按用人方式的不同,劳动合同可分为三种:1、录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被录用劳动者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明确相互间的权利义务的协议。

录用合同的签订应按照招工程序进行。

录用合同适用于招收普通劳动者,适用范围最广,最为常见。

2、聘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被聘用者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明确相互间权利义务的协议。

它一般适用于招聘有技术业务专长的劳动者,如聘用经理、专家等。

其特点为:(1)招聘条件比较高,必须具备较高文化程度和技术业务专长;(2)用人单位与受聘者不仅签订聘用合同,通常还颁发聘书;注意:聘书不等于劳动合同。

3、借调合同又称借用合同。

是指为了将某用人单位职工借调到另一单位从事短期性工作,而由借调单位、被借调单位和被借调职工三方当事人依法签订的约定三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合同。

其特点为:(1)借调合同有三方当事人,即借调单位、被借调单位和被借调职工;(2)被借调职工属于借调单位的劳动者,但其与被借调单位的劳动关系保留;(3)借调单位与被借调单位对被借调职工均应承担相应义务。

(二)按合同期限的不同,可将合同分为三种:1、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当事人明确约定了合同有效的起止日期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即行终止。

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未续签,但仍保持劳动关系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适用范围广,应变能力强,既能保持劳动关系的相对稳定,又能促使劳动力合理流动。

2、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当事人不明确约定合同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

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除法律有规定外,双方当事人应当约定变更、解除、终止合同的条件。

只要不出现这些条件,劳动者就可以长期在一个单位工作。

这种合同适用于工作保密性强、技术复杂、生产需要长期保持人员稳定的工作岗位。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签订,一方面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选择;另一方面,在一定条件下成为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1)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签订。

(2)工作年限较长,且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

(3)复员、转业军人初次就业的。

飞行员跳槽难:无固定期限合同是终身合同(来源:法制早报)2005-12-13轩然大波11月19日,国内人气最旺的BBS“西祠胡同”和“天涯社区”及民航人比较集中的“民航社区”出现了一则题为“抗争!某航10位机长集体辞职!”的消息,消息的内容表明,这个“某航”指的是东方航空江苏公司。

今年飞行员跳槽引发的官司之多、赔偿数额之巨大,颇令人关注。

东航江苏公司10名机长集体辞职,更是将飞行员跳槽现象推到极至。

培养一名飞行员到底要多少钱“一个飞行员在上机前的培训至少要200万元以上,此后每年的培训也不是一笔小数目。

”国航公司飞行技术检查主任刘孚介绍说。

一名不愿具名的飞行员告诉记者,他是从军队转业过来的。

据了解,国内的飞行员过去基本上是从航校毕业或从军队转业过来的,因此有人对航空公司称所谓上机前的200万培训费用的投入表示质疑。

转会费:70万—210万元人民币针对飞行员与航空公司间的纠纷,2004年10月27日,中国民航总局紧急下发《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飞行安全的通知》,基本冻结了国内飞行员的流动,直到今年5月25日,中国民航总局、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规定招用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在职飞行人员的,应当与飞行人员和其所在单位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后,参照70万至210万元的标准向原单位支付费用,这个价格区间正好是培养一个毕业飞行员与机长所付出的费用;对未与原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飞行人员,不得建立新的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跳槽飞行员在与原单位解除合同、与新单位签订合同之前,将被禁止飞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难解除面对日益激烈的飞行员争夺战,航空公司通常采取各种办法留住人才,控制飞行员个人档案就是其中之一。

航空公司不与跳槽飞行员办理解除合同手续,不给调档案的理由之一:当初在签订合同时,双方签订的是无固定期的劳动合同。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作人员解释说,在这类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应当约定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只要不出现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一般不能终止。

因此,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虽然不是终身合同,要想解除也很不易。

3、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将完成某项工作或工程作为合同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

当某项工作完成后,劳动合同自行终止。

此种劳动合同一般针对工作范围明确、工作量具体的正常经营范围外的工作任务而签订。

第二节劳动合同的订立一、概念劳动合同的订立,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经过相互选择和平等协商,就劳动合同的各项条款达成一致,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

合同的成立(成功订立)不等于合同的生效,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两个关系极为密切但又有本质区别的概念。

合同的生效与成立在通常情况下同时发生。

但二者毕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其区别如下:首先,从表面上看,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已经完成了合同的缔约过程,主要是一个事实问题;而合同的生效是指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对当事人发生拘束力,因而是一个法律问题。

其次,合同的成立是当事人的意思合致的一种状态;而合同的生效则是合同与法律规定的生效条件相吻合的状态。

第三,合同的成立在当事人之间发生形式的拘束力;而合同的生效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的拘束力,对已经生效的合同当事人必须履行,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合同的不成立,仅仅可能发生缔约过失责任;而合同的无效则发生各种性质的责任。

二、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一)平等自愿原则。

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原则。

平等首先意味着双方当事人的地位平等;其次,平等还意味着合同内容应当公平。

自愿首先意味着订立劳动合同,缔结劳动关系出于双方的自愿,任何一方不能强迫他方与自己订立劳动合同,任何第三人也不得强迫一方与他方签订劳动合同;其次,自愿还意味着合同的内容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体现,任何一方不得在法律之外强迫他方接受不公平的合同条款,不得采用欺骗性手段欺骗对方,或使对方接受不公平的劳动合同条款。

(二)协商一致原则。

劳动合同的订立必须遵循协商一致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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