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关于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
安全管理之宪法刑法民法劳动法关于安全生产的规定

安全管理之宪法刑法民法劳动法关于安全生产的规定在现代社会,安全生产是每个企业、每个人都需要关注和重视的事情。
为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我国制定了涵盖宪法、刑法、民法、劳动法等多方面的法规,对安全管理进行了全面规定。
下面将从这几个法律角度来探讨安全管理。
宪法宪法是国家最高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保障公民的合法的劳动、生活、休息、教育、文化、社会保险和医疗卫生权利;保护自然环境和文化遗产,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宪法中规定了每个公民的生命安全都应该得到保障,这也是安全生产的基本出发点。
同时,宪法中也明确规定了对环境、文化遗产的保护、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等,这些都与安全生产息息相关。
刑法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份,对刑事犯罪行为及其刑罚进行了严格规定。
在安全生产中,刑法的主要作用是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八)危害非法猎捕、采伐、运输珍贵野生动物、植物,破坏自然保护区或者其他重要的自然景观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引起重大危害的。
”这项法律规定了危害自然环境等活动引起重大危害的后果属于危害公共安全行为之一,并对其进行了惩罚。
在安全生产中,通过这些规定,让人们意识到违法行为会受到惩罚,从而对安全生产保持警惕,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
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0年正式施行,其中规定了多项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规定。
民法明确规定了对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的保护。
在安全生产中,企业应该充分保护员工的人身安全,加强对严重事故的责任认定和承担,降低企业生产活动中对生态环境的危害等,这些行为是企业保障员工权益的举措。
同时,民法还规定了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土地、森林和水资源的保护等,这些都与企业的生产活动密不可分。
刑法对安全生产安全生产

刑法对安全生产1、刑法关于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主要内容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飞机坠毁或者人员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二条 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六条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修正案十一关于安全生产内容

刑法修正案十一关于安全生产内容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十一,其中关于安全生产的内容,引起了广泛关注和讨论。
这一修正案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安全生产法律制度,将有力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一、严惩安全生产领域犯罪行为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确规定,对因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导致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将面临行政拘留、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的惩罚。
这一规定明确了安全生产领域犯罪行为的法定刑,有效打击了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违法行为,提高了安全生产领域违法犯罪的威慑力。
二、消除安全生产漏洞,防范事故风险修正案还规定了对于设施不全、技术措施不足、安全管理不规范等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漏洞,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这一规定倡导单位和个人强化安全意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减少安全漏洞,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三、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刑法修正案十一还规定,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行为要予以制止,确保职工的生命安全。
企业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的,将面临罚款、吊销执照等行政处罚。
这一规定强调了企业和相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有效保障了职工的人身安全。
四、强化安全监管机制刑法修正案十一还规定,对于监管职责不到位,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的监管人员和单位,也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这一规定强化了安全生产监管机制,加强了监管人员和单位的法律意识,促进了安全生产监督机制的健全和完善,有效推动了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总之,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关于安全生产的规定,增强了安全生产监管的威慑力,对于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法律制度,提高安全生产工作的专业化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我们期待着更多的人、更多的企业、更多的监管部门能够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强化安全生产监管,共同推进安全生产工作落实,为人民群众创造更加安全、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刑法对安全生产

刑法对安全生产刑法对安全生产有明确的规定和制裁力度,意在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刑法对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给予严厉惩处,以下是对刑法对安全生产的规定的详细阐述。
首先,刑法对故意破坏安全生产罪予以明确规定。
故意破坏安全生产罪是指违反国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采取破坏、停产等手段,致使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犯罪行为。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故意破坏安全生产罪的罪犯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刑罚。
其次,刑法对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作出了明确规定。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因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导致危害公共安全,尤其是危害安全生产的犯罪行为。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对于危害公共安全行为严重的,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刑罚。
再次,刑法对工伤保险、安全生产监管等方面的犯罪行为也做出了规定。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虚报、隐瞒职工工伤事故,骗取工伤保险金的犯罪行为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刑罚。
此外,刑法还规定了对于监管部门在安全生产监管中失职渎职的行为进行惩处,如索贿、受贿、徇私枉法等犯罪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后,刑法还规定了对于企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犯罪行为进行打击的制度。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企业单位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因违法规定造成事故,致人死亡的,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刑罚。
同时,对于企业单位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因犯罪行为致使工作人员死亡,影响公共安全的,将面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总之,刑法对安全生产有明确规定和制裁力度,旨在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通过对故意破坏安全生产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犯罪行为的规定和相应刑罚的设定,刑法为安全生产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
同时,刑法还规定了对工伤保险、安全生产监管等方面的犯罪行为的打击,从而全面加强了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刑法涉及安全生产的16宗罪

刑法涉及安全生产的16宗罪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安全生产已经成为了一个越来越重要的话题。
而刑法也是社会安全的重要法律工具之一,它不仅可以对罪犯进行惩罚,还可以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进行惩罚。
今天,我们就来谈一下刑法涉及安全生产的16宗罪。
1. 责任事故罪:指企业负责人等具有管理职责的人员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行为。
负责人应该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2. 违法掩盖监管罪:指企业或个人违反监管要求,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掩盖违法行为、虚假统计或者不采取必要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罪行。
3. 环境污染罪:指企业或个人未经许可,擅自排放污染物质造成环境污染,造成环境损害的行为。
负责人应该承担相关的责任。
4. 危险驾驶罪:指驾驶员在公路、铁路、水路等交通场所,违反交通管理规定,造成交通事故或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应该严格惩处。
5.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指企业或个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行为。
负责人应该对消费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6. 铁路运营安全罪:指铁路运营管理机构违反铁路安全规定,造成铁路运营安全事故,该罪行涉及的人员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7. 动力设施设备失效罪:指企业或个人使用机械、设备、工具等动力设施,由于失效、老化、损坏等原因,发生意外事故的行为。
相关人员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8. 燃气泄漏罪:指企业或个人使用、储存燃气时,未进行适当的安全管理,导致燃气泄漏,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行为。
应该对涉案人员进行严厉的追究。
9. 高空坠落罪:指企业或个人在高空施工时,未采取充分的安全措施,造成高空坠落事故,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行为。
10. 爆炸罪:指企业或个人在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爆炸物品时,未采取充分的安全管理措施,造成爆炸事故,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行为。
应该坚决打击。
11. 火灾罪:指企业或个人在使用火源时,未采取充分的安全管理措施,导致火灾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行为。
刑法修正案关于安全生产的内容

刑法修正案关于安全生产的内容
刑法修正案(八)对安全生产方面的内容进行了完善和调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刑期规定:刑法修正案(八)提高了生产
安全责任事故的刑期规定,将和生产恐怖主义、生产有毒有害物质等犯罪行为对应的刑期适当增加,以加大对生产安全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
2.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法律责任: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报告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生产事项,包括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和应对措施。
如果生产经营单位未立即报告或未采取应对措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那么生产经营单位将面临更高的刑事责任。
3. 职业安全卫生罪的主体和范围:刑法修正案(八)扩大了职业
安全卫生罪的主体范围,明确规定了从事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工作的单位和工作人员也需要受到刑事责任的追究。
4. 对矿山、交通运输、建筑等领域的危险作业的刑法规定:刑法修正案(八)对矿山、交通运输、建筑等领域的危险作业进行了明确的刑事责任规定,增加了对从事这些领域危险作业工作人员的逮捕和判刑规定,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刑法修正案(八)对安全生产方面的内容进行了充实和加强,以提高对安全生产的重视和保护,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刑法修正案十一关于安全生产内容

刑法修正案十一关于安全生产内容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管,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法。
第二条对下列侵害安全生产行为,将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1. 故意破坏、损坏安全生产设施设备,造成重大安全事故;2. 违规关闭、停用或者破坏安全生产设备设施,造成重大安全事故;3. 伪造、篡改、销毁或者以其他方式隐瞒、欺骗有关安全生产信息,造成重大安全事故;4. 不按规定进行安全验收、鉴定,采取违法违纪手段弄虚作假,造成重大安全事故;5. 私自提供虚假安全检测报告、评价材料等,误导有关方面判断,造成重大安全事故;6. 擅自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安全生产设备设施,造成重大安全事故;7. 严重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在申请许可或者备案等过程中弄虚作假,造成重大安全事故;8. 单位违规安排未经培训或者不具备相应安全操作资质的人员从事危险作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9. 违反规定不落实安全措施,组织或者强行执行危险作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10. 违反火灾防控规定,未采取必要的消防设施,造成重大火灾事故;11. 其他危害安全生产的违法行为。
第三条违反第二条规定的,根据其危害后果的程度,可以给予以下处罚:1. 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的,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2. 危害后果严重的,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 危害后果较为严重的,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4. 危害后果较轻微的,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5. 危害后果不严重的,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及罚金。
第四条对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中的直接责任人员,根据其过失程度,可以给予以下处罚:1.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 过失致人重伤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 过失致人轻伤的,处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刑法关于安全生产

刑法关于安全生产刑法是国家法律制度的一部分,主要用于规范和保护社会秩序以及保障公民权益。
其中,安全生产也是刑法的一个重要领域之一。
安全生产是指在生产过程中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生产者和公众的安全。
刑法关于安全生产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首先是对违法行为的定义和惩处。
刑法明确规定了一系列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行为,并对其进行了法律界定和相应的刑罚制度。
比如,故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都是刑法对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设定的罪名,对犯罪行为进行了界定,并依法进行了量刑。
其次是对安全生产责任的明确和追究制度的建立。
刑法规定了对于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罚则,包括对企业法人、直接责任人以及其他责任人的追究,将安全生产责任明确为犯罪责任,并依法给予相应的刑罚。
这也为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再次是对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和维护。
刑法规定了对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设的要求,明确了企业必须制定和执行科学合理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并对于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行为进行了相应的处罚。
最后是对于安全生产事故处理的规定。
刑法规定了如何处理安全生产事故,依据具体情况对肇事者或相关责任人予以相应的刑罚。
同时,刑法规定了对于安全生产事故的赔偿责任,并对于赔偿责任的履行予以法律保护。
总之,刑法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规定都是为了保障公民和社会的安全利益,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和管理,确保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和违法行为的追究。
这也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并增强了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的规范性和约束力,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同时,这也提醒企业和个人要时刻关注安全生产问题,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真正落实安全责任,切实保障公众的安全和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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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关于安全生产的有
关规定
内部编号:(YUUT-TBBY-MMUT-URRUY-UOOY-DBUYI-0128)
《刑法》关于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
《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2006年6月29日,《刑法修正案(六)》公布,加重了对安全事故责任人的刑事处罚力度。
本节主要介绍刑法中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1.重大责任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公私财产以及正常的生产、工作、生活安全;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自然人,新刑法在主体上删除了“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使犯罪主体扩大到一般主体;客观要件为行为人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主观方面是过失,即行为人本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将导致发生危害后果,但由于疏忽大意未能预见,或轻信
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严重后果,主观上不是希望危害后果的发生或有意放任发生。
强令他人冒险作业罪,是指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强令他人冒险作业罪的犯罪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公私财产以及正常的生产、工作、生活安全;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自然人;客观要件为行为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而未能预见或者虽有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2.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指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犯罪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公私财产以及正常的生产、工作、生活安全;犯罪主体为自然人,即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客观要件为不作为行为,
即行为人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未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可能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而未能预见或者虽有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大型活动安全事故罪,是指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大型活动安全事故罪的犯罪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公私财产以及正常的生产、工作、生活安全;犯罪主体是自然人,即对举办大型众性活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客观要件为行为人在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时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可能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而未能预见或者虽有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3.危险物品肇事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
4.重大工程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5.消防责任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消防责任事故罪,是指有关单位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公私财产以及正常的生产、工作、生活安全;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一般居晶,单位负责人或单位中负有防火安全职责的管理人员或其他直接人员;客观要件是行为人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可能造成严重后果,而未能预见或者虽有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是指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公私财产以及正常的生产、工作、生活安全;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负有安全事故报告职责的人员;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安全事故发生后,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负有报告职责而有意不报或者有意谎报事故情况。
6.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刑法》关于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犯罪主要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7.伪造、变遣、买卖安全生产事项行政许可证书的刑事责任
违反《刑法》的有关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安全生产事项行政许可证书的,构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