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关于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
安全管理之宪法刑法民法劳动法关于安全生产的规定

安全管理之宪法刑法民法劳动法关于安全生产的规定在现代社会,安全生产是每个企业、每个人都需要关注和重视的事情。
为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我国制定了涵盖宪法、刑法、民法、劳动法等多方面的法规,对安全管理进行了全面规定。
下面将从这几个法律角度来探讨安全管理。
宪法宪法是国家最高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保障公民的合法的劳动、生活、休息、教育、文化、社会保险和医疗卫生权利;保护自然环境和文化遗产,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宪法中规定了每个公民的生命安全都应该得到保障,这也是安全生产的基本出发点。
同时,宪法中也明确规定了对环境、文化遗产的保护、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等,这些都与安全生产息息相关。
刑法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份,对刑事犯罪行为及其刑罚进行了严格规定。
在安全生产中,刑法的主要作用是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八)危害非法猎捕、采伐、运输珍贵野生动物、植物,破坏自然保护区或者其他重要的自然景观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引起重大危害的。
”这项法律规定了危害自然环境等活动引起重大危害的后果属于危害公共安全行为之一,并对其进行了惩罚。
在安全生产中,通过这些规定,让人们意识到违法行为会受到惩罚,从而对安全生产保持警惕,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
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0年正式施行,其中规定了多项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规定。
民法明确规定了对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的保护。
在安全生产中,企业应该充分保护员工的人身安全,加强对严重事故的责任认定和承担,降低企业生产活动中对生态环境的危害等,这些行为是企业保障员工权益的举措。
同时,民法还规定了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土地、森林和水资源的保护等,这些都与企业的生产活动密不可分。
刑法对安全生产安全生产

刑法对安全生产1、刑法关于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主要内容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飞机坠毁或者人员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二条 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六条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关于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

刑法关于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内部编号:(YUUT-TBBY-MMUT-URRUY-UOOY-DBUYI-0128)《刑法》关于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2006年6月29日,《刑法修正案(六)》公布,加重了对安全事故责任人的刑事处罚力度。
本节主要介绍刑法中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1.重大责任事故罪《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公私财产以及正常的生产、工作、生活安全;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自然人,新刑法在主体上删除了“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使犯罪主体扩大到一般主体;客观要件为行为人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主观方面是过失,即行为人本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将导致发生危害后果,但由于疏忽大意未能预见,或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严重后果,主观上不是希望危害后果的发生或有意放任发生。
强令他人冒险作业罪,是指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强令他人冒险作业罪的犯罪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公私财产以及正常的生产、工作、生活安全;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自然人;客观要件为行为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而未能预见或者虽有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我国《宪法》、《刑法》中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条款(同名13721)

我国《宪法(xiànfǎ)》、《刑法》中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条款一、《宪法》中与安全生产(shēngchǎn)相关的条款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可以(kěyǐ)说宪法是各种法律的总法律或总准则。
《宪法》总纲中的第一条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这一规定就决定了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是保护以工人、农民为主体(zhǔtǐ)的劳动者的。
在《宪法》中又规定了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宪法的这一规定,是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与从事各项工作的总的原则、总的指导思想和总的要求。
我国各级政府管理部门,各类企事业单位机构,都要按照这一规定,确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积极采取组织管理措施和安全技术保障措施,不断(bùduàn)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切实保护从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宪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这一规定的作用和意义有两个方面,一是劳动者的休息权利不容侵犯,二是通过建立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既保证劳动的工作时间,又保证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休假时间,注意劳逸结合,禁止随意加班加点,以保持劳动者有充沛的精力进行劳动和工作,防止因疲劳过度而发生伤亡事故或积劳成病,变成职业病。
《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
该规定从各个方面充分肯定了我国广大妇女的地位,她们的权利受到国家法律保护。
刑法关于安全生产罪名

危险物品肇事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三)量刑: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 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一)基本概念: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
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二)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公共安全。 2、客观要件:表现为强令违章冒险作业。(违章指挥) 3、主观要件:表现为过失。(违章指挥、冒险蛮干——明知故犯) 4、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包括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 责人、管理人员。
2、客观要件:应具备以下三个相互关联的要件 (1)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存在事故隐患。 (2)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 (3)发生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了其他严重后果。
其他严重后果是指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或者造成了重大政治影响;或者引起单 位职工强烈不满,导致罢工、停产的等。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二)构成要件:
3、主观要件:表现为过失。(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安全投入不够;工 作不负责任,疏忽怠惰;心存侥幸心理——不作为犯罪)
4、主体要件:为特殊主体。通常是指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经理、 主管安全的副经理,以及安全员、电工等等。
本罪的主体中不包括国家工作人员。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安全法与刑法

(三)安全生产犯罪为了制裁安全生产违法犯罪分子,《安全生产法》关于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有十一条,这就是说,如果违反了其中任何一条规定而构成犯罪的,都要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有关安全生产犯罪的规定主要有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事故罪、不报或者谎报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以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等。
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执法主体是法定的司法机关,即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分别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追究刑事责任,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最终的司法判决。
二、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犯罪及其刑事责任(一)重大责任事故罪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生产、作业的安全。
生产、作业的安全是各行各业都十分重视的问题。
在生产过程中,出现一点问题都有可能导致正常生产秩序的破坏,甚至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财产损失。
同时,生产安全也是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危害生产安全同样会使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2.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本质特征。
其在实践中多表现为“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7年2月28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矿山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矿山生产、作业的人员。
刑法修正案关于安全生产的内容

刑法修正案关于安全生产的内容
刑法修正案(八)对安全生产方面的内容进行了完善和调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刑期规定:刑法修正案(八)提高了生产
安全责任事故的刑期规定,将和生产恐怖主义、生产有毒有害物质等犯罪行为对应的刑期适当增加,以加大对生产安全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
2.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法律责任: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报告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生产事项,包括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和应对措施。
如果生产经营单位未立即报告或未采取应对措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那么生产经营单位将面临更高的刑事责任。
3. 职业安全卫生罪的主体和范围:刑法修正案(八)扩大了职业
安全卫生罪的主体范围,明确规定了从事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工作的单位和工作人员也需要受到刑事责任的追究。
4. 对矿山、交通运输、建筑等领域的危险作业的刑法规定:刑法修正案(八)对矿山、交通运输、建筑等领域的危险作业进行了明确的刑事责任规定,增加了对从事这些领域危险作业工作人员的逮捕和判刑规定,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刑法修正案(八)对安全生产方面的内容进行了充实和加强,以提高对安全生产的重视和保护,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十一)》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主要变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十一)》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主要变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主要变化包括以下几点:1. 增加了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惩罚力度。
修正案规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的,造成特别重大事故或者其他后果,负有直接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 新增了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导致事故的罪名。
修正案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因此导致特别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3. 对在特定领域或行业出现的特别严重事故的情况进行了加重处罚。
修正案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领域中,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特别严重事故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并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主要负责人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并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4. 对转移危险物质、隐瞒事故真相等行为进行了惩罚。
修正案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转移、隐瞒危险物质,使他人受到重伤或者死亡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隐瞒、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使事实难以查明的,对抢救出来的人身受伤或者死亡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责任人员或者管理人员判处拘役,并处缓刑或者管制。
5. 对生产领域职务违法得到的利益进行了追回和退赔。
修正案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有质量、安全事故隐患的产品、材料,并取得显著经济利益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责令退赔非法所得;个人违法取得的非法所得,责令归还、退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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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关于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
《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2006年6月29日,《刑法修正案(六)》公布,加重了对安全事
故责任人的刑事处罚力度。
本节主要介绍刑法中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1.重大责任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公私财产以及正常的生产、工作、生活安全;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自然人,新刑法在主体上删除了“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使
犯罪主体扩大到一般主体;客观要件为行为人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主观方面是过失,即行为人本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将导致发生危害后果,但由于疏忽大意未能预见,或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严重后果,主观上不是希望危害后果的发生或有意放任发生。
强令他人冒险作业罪,是指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强令他人冒险作业罪的犯罪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公私财产以及正常的生产、工作、生活安全;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自然人;客观要件为行为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而未能预见或者虽有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2.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
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指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犯罪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公私财产以及正常的生产、工作、生活安全;犯罪主体为自然人,即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客观要件为不作为行为,即行为人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未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可能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而未能预见或者虽有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大型活动安全事故罪,是指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大型活动安全事故罪的犯罪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公私财产以及正常的生产、工作、生活安全;犯罪主体是自然人,即对举办大型众性活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客观要件为行为人在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时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可能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而未能预见或者虽有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3.危险物品肇事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
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
4.重大工程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5.消防责任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
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消防责任事故罪,是指有关单位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公私财产以及正常的生产、工作、生活安全;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一般居晶,单位负责人或单位中负有防火安全职责的管理人员或
其他直接人员;客观要件是行为人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可能造成严重后果,而未能预见或者虽有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是指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公私财产以及正常的生产、工作、生活安全;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负有安全事故报告职责的人员;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安全事故发生后,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负有报告职责而有意不报或者有意谎报事故情况。
6.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刑法》关于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犯罪主要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7.伪造、变遣、买卖安全生产事项行政许可证书的刑事责任
违反《刑法》的有关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安全生产事项行政许可证书的,构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