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犯罪的有关罪名
6种安全生产罪

6种安全生产罪在当代社会中,安全生产是一个极为关键的问题。
由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违反安全生产标准和规定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并设立了相应的刑法罪名。
以下是六种常见的安全生产罪:一、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因疏忽大意或者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
该罪行在刑法中被视为一种犯罪行为,对于犯罪者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主要特点是犯罪主体以过失态度导致他人死亡,因此犯罪者通常不具有故意杀人的意图,但却对他人生命造成了严重的危害。
二、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生产规定,或者在重大责任事故中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行为。
以往,我国刑法对于重大责任事故主要是以犯罪嫌疑人"泄露"、" 贪污贿赂"等非正义犯罪主体追究刑责。
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来,增加了对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法律规定。
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制造、生产、销售伪造、假冒、劣质产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该罪行在现代工业社会中越来越普遍,给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巨大的威胁,因此被列为严重的刑事犯罪。
对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相关负责人和参与者,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破坏生产经营罪: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故意破坏、损坏他人的生产设备、工具或者现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破坏他人的生产经营活动不仅给个人造成了经济损失,也可能导致范围更大的经济和社会后果。
因此,破坏生产经营罪在刑事犯罪中被严厉制裁。
五、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指擅自占用、侵占或者非法改变农用地用途,严重破坏农业生产的行为。
占用农用地破坏了土地的原有农业功能,严重影响了农民的生产和生活。
针对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各国普遍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以保护农田资源和农业生产。
六、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共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国家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公共财物或者其他财物的行为。
刑法安全生产相关罪名包括

刑法安全生产相关罪名包括刑法中与安全生产相关的罪名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危险驾驶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驾驶员在道路交通管理中存在严重违反交通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致使他人受伤、死亡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的,可以构成危险驾驶罪。
2. 故意杀人罪:当安全生产事故导致他人死亡,如果事故的发生与相关人员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违规操作等因素有关,则可以构成故意杀人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主观上具有明确故意,客观上造成他人死亡的行为即构成故意杀人罪。
3. 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造成重大责任事故,致使他人受伤、死亡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的,如果构成犯罪的,可以构成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罪。
4. 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企事业单位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导致火灾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构成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罪。
此罪名适用于违反消防安全相关法规法律的单位及相关人员。
5. 非法生产、销售、使用危险物质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使用危险物质,可能危害人体健康或者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构成非法生产、销售、使用危险物质罪。
6. 突破交通管理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积极参与非法经营,违反安全规定,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构成突破交通管理罪。
此罪名主要适用于非法运输、超载超速等交通违法行为。
7.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对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必要且严正的强制,威胁、恐吓,或利用职务之便,迫使他人冒险作业或强迫违章冒险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构成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综上所述,刑法中与安全生产相关的罪名主要包括危险驾驶罪、故意杀人罪、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罪、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罪、非法生产、销售、使用危险物质罪、突破交通管理罪和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刑法涉及安全生产的9宗罪_2022年学习资料

n"-刑法涉及安全生产的9宗罪-2017年12月01-重大责任事故罪-02-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内容-03-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04-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05-危险物品肇事罪-06-过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07-消防责任事故罪-08-不报或者谎报事故罪-09-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罪名一:重大责任事故罪-《刑法》第134条第1款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释义-6-违反有夫安全管理规定是-指违反有关生产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具-体包括以下3种情形:-刀国家颁布的各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
-单位及其上级管理机关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包括-2-工艺技术、-生产操作、技术蓝督、劳动保护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程、-规则、章程、条例、办法和制-虽无明文规定,但反映生产、-科研、设计、施工的-3-安全操作客观规律和要求,在实践中为职工所认-的行之有效的操作习惯和惯例等。
犯罪主体-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罪名二: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刑法》第134条第2款规定,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释义-单位的领导者、指挥者、调度者等在明知确实存在危-险或者已经违章,工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没有保-证,继续生产会发生严重后果的情况下,仍然不顾-关法律规定,以解雇、减薪以及其他威胁,强行命令-或者胁迫下属进行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严重-财产损失具体行为-强-制-作-亚-利用组织、-采取威逼、-故意掩盖-其他强令-指挥、管-胁迫、恐-事故隐患-他人违章-理职权,-吓等手段-组织他人-业的行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犯罪主体-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
安全生产常见罪名

安全生产常见罪名
安全生产常见的罪名包括以下几种:
1.过失致人伤亡:指在生产过程中,由于管理不善、操作不当、设备设施缺陷等原因,导致工人、员工或他人受伤或死亡。
如未经充分培训的员工操作设备导致事故发生,设备未经定期检修维护导致故障等。
2.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指制造或销售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产品,可能对用户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如使用劣质材料制造建材产品,生产食品或药品未经检验等。
3.非法占有或非法使用危险物品:指非法占有或未经批准擅自
使用危险化学品、爆炸物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物质,可能造成爆炸、火灾、中毒或辐射事故。
如私自违法操作危险化学品,进行非法爆竹生产和销售等。
4.工伤赔偿险、社会保险金欺诈:指企业虚报工伤事故、侵占
或挪用工伤保险基金,或以骗取、隐瞒身份等方式骗取社会保险金。
如虚报工伤事故进行骗保,挪用工伤保险基金等。
5.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可能引发生产事故。
如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生产加工,违反建筑施工安全操作规范等。
6.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罪:指管理人员或相关人员明知有重大安
全隐患,但仍故意或过失不报告、不处理,致使重大责任事故
发生,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严重损失。
如隐瞒极度危险的隐患,不采取措施预防事故等。
以上只是一些常见的安全生产罪名,实际上还有很多其他罪名与安全生产相关。
在安全生产领域,法律法规非常严格,希望能够借此提醒相关从业人员和企业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切实履行安全责任,确保员工和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安全生产常见罪名

安全生产常见罪名安全生产指的是在生产过程中,采取各种措施,预防和控制生产过程中的危险因素,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对于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将会受到法律的追究和惩处。
下面是常见的与安全生产相关的罪名。
1.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因过失行为造成他人死亡的行为。
比如,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导致事故发生,造成他人死亡,就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这个罪名通常适用于对生产过程中缺乏认真谨慎,疏忽大意,造成他人死亡的情况。
2.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重伤罪是指因过失行为造成他人身体受伤的行为。
如果在生产过程中,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导致严重事故发生,造成他人身体受伤,行为人也将面临严重的刑事责任。
3.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中,违反相关安全规定,发生严重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行为。
这类罪名适用于那些在安全生产管理上存在重大疏漏,导致严重事故的情况。
4.工作安全事故隐瞒罪工作安全事故隐瞒罪是指在发生工作安全事故后,有关负责人,为规避责任,故意不报告,或者隐瞒真相,导致后果严重的行为。
这个罪名适用于那些在事故发生后,故意隐瞒事实,不采取相应的措施,造成更大伤害的情况。
5.非法拆除、停用安全设施罪非法拆除、停用安全设施罪是指在生产过程中,以及建筑、交通等领域,擅自拆除、停用安全设施,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行为。
这类罪名适用于那些为了利益或者方便,故意破坏安全设施,导致事故发生的情况。
以上是安全生产常见的罪名,对于那些破坏安全生产秩序,导致事故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我们应该加强监管,依法追究责任,以保障员工的安全和健康。
同时,加强安全意识教育,引导企业和个人重视安全生产,加强安全管理,减少事故的发生。
刑法关于安全生产罪名

危险物品肇事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三)量刑: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 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一)基本概念: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
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二)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公共安全。 2、客观要件:表现为强令违章冒险作业。(违章指挥) 3、主观要件:表现为过失。(违章指挥、冒险蛮干——明知故犯) 4、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包括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 责人、管理人员。
2、客观要件:应具备以下三个相互关联的要件 (1)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存在事故隐患。 (2)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 (3)发生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了其他严重后果。
其他严重后果是指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或者造成了重大政治影响;或者引起单 位职工强烈不满,导致罢工、停产的等。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二)构成要件:
3、主观要件:表现为过失。(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安全投入不够;工 作不负责任,疏忽怠惰;心存侥幸心理——不作为犯罪)
4、主体要件:为特殊主体。通常是指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经理、 主管安全的副经理,以及安全员、电工等等。
本罪的主体中不包括国家工作人员。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安全生产法中的罪名

安全生产法中的罪名安全生产法是中国国家安全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目的是规范和保障生产活动中的安全,防止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在安全生产过程中,如果有人或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导致事故发生,将会面对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罪名。
下面将详细介绍安全生产法中的一些常见罪名。
1. “重大责任事故罪”: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之规定,谓在一个单位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致使重大伤亡和财产损失,因而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或其他恶劣影响,负主要责任的单位负责人员,以及直接责任人员均应追究刑事责任,这是安全生产中最严重的罪名。
2.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之规定,谓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 “重大事故隐瞒罪”: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谓隐瞒发生的重大事故的真相,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4. “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罪”: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七条、第九十二条等规定,谓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5. “职务侵占罪”: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据为己有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侵吞、窃取、骗取国家机关、国有公司或者企事业单位公共财物,数额较大的,从而导致安全生产环境恶化或事故发生,情节严重的,应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6. “破坏生产设备罪”: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谓故意损坏、毁灭生产经营设备或者其他财物,影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并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7.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谓任意借以在安全生产领域从事非法活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较大的,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安全生产的八项罪名

安全生产的八项罪名一、罪名概述安全生产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任务,但在实际工作中,仍然存在许多安全生产方面的问题。
这些问题涉及到不同领域、不同行业,给人们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了巨大的风险和隐患。
为了确保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我们需要对这些问题进行认真的分析和探讨。
本文将从八个方面探讨安全生产的罪名,以期引起人们对安全生产的重视。
二、罪名一:忽视安全意识1. 缺乏安全培训•企业忽视对员工的安全培训,导致员工对安全意识的缺乏,不懂得如何正确应对突发事件。
•缺乏安全培训使得员工缺乏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增加了事故发生的风险。
2. 忽视安全规章制度•企业忽视制定和执行安全规章制度,导致员工对安全规定不重视,随意违反安全规定。
•忽视安全规章制度使得企业内部管理混乱,安全隐患层出不穷。
三、罪名二:缺乏安全设施1. 缺乏安全防护设备•企业忽视购置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导致工作环境存在安全隐患,员工面临生命安全的威胁。
•缺乏安全防护设备增加了事故发生的风险,可能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 缺乏应急救援设施•企业忽视购置和维护应急救援设施,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时无法及时采取有效的救援措施。
•缺乏应急救援设施使得事故处理不当,可能造成事故扩大和后果不堪设想。
四、罪名三:违反安全生产规定1. 违反安全操作规程•企业忽视安全操作规程,导致员工在工作中违反安全规定,造成事故发生。
•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增加了事故发生的概率,可能给企业和员工带来巨大的损失。
2. 违反安全管理制度•企业忽视安全管理制度,导致管理混乱,安全隐患无法得到及时发现和处理。
•违反安全管理制度使得企业无法有效地进行安全管理,增加了事故发生的风险。
五、罪名四:无视安全检查1. 忽视安全设施检查•企业无视对安全设施的定期检查,导致安全设施存在隐患,不能正常发挥作用。
•忽视安全设施检查增加了事故发生的概率,可能给员工和企业带来严重的后果。
2. 忽视安全操作检查•企业无视对员工安全操作的检查,导致员工在工作中存在违规操作行为,增加了事故发生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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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一:重大责任事故罪
《刑法》第134条第1款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释义】“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是指违反有关生产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具体包括以下三种情形:(1)国家颁布的各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
(2)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上级管理机关制定的反映安全生产客观规律的各种规章制度,包括工艺技术、生产操作、技术监督、劳动保护、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程、规则、章程、条例、办法和制度。
(3)虽无明文规定,但反映生产、科研、设计、施工的安全操作客观规律和要求,在实践中为职工所公认的行之有效的操作习惯和惯例等。
罪名二: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刑法》第134条第2款规定,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释义】企业、工厂、矿山等单位的领导者、指挥者、调度者等在明知确实存在危险或者已经违章,工人的人身安全和国家、企业的财产安全没有保证,继续生产会发生严重后果的情况下,仍然不顾相关法律规定,以解雇、减薪以及其他威胁,强行命令或者胁迫下属进行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严重财产损失。
罪名三: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135条第1款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释义】“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
罪名四: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135条第2款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释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构成本罪要求在举办大型的群体性活动中,违反在公共场所的群体性活动中相关的安全管理规定,没有履行相关的注意、管理等义务,发生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罪名五:危险物品肇事罪
《刑法》第136条规定,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释义】构成本罪要求能够引起重大事故的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危险物品。
如果行为人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过程中,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未造成任何后果,或者造成的后果不严重的,则不构成本罪。
罪名六:不报或者谎报事故罪
《刑法》第139条第2款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释义】“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主要指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负责生产经营管理的投资人以及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