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案例分析
浅析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兼评“李庄案”的法律适用

1 毁灭 、 造证据 的 内涵 : . 伪 一般 认 为, 毁灭 、 伪造证 据是指妨
不仅 进行 的后果在主观上是 明知 的: 二, 第 从意志因素看, 作为辩护人 、 害 证据 的显现或 者使证据 的效力减 少或者丧 失的一切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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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析释扩人、 诉讼 代理人毁灭证据、
伪 造证据 、 害作证 罪 妨
兼评 “ 李庄案” 的法律适 用
赵 栩 范 小 军
摘 要 随着“ 李庄案” 二审判决以‘ 【 辩护人伪造证据 、 妨害作证罪” 判处李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法》 36 《 第 0 条规定 的辩护人 、 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 伪造证据、 妨害作证罪也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 本丈结合 “ 李庄案 的基本案情对其法律 适应进行分析 , 浅析该条款引发的争议及在司法实践中面临的问题和挑战, 进而探究该条款的立法价值及完善的措施和建
而且包括隐藏 作为证据 的物 诉讼代理人 的特殊身份 , 决定 了其 行为 具有明确的 目标 , 也 并积极 包括从 物理上损 坏作为证据 的物体 ,
地追求 妨害刑事诉讼 顺利进行 的结果, 是一种直接 故意犯罪 。 ( ) 三 本罪的客观 方面
体。 。从本质 上看 , 毁灭 、 伪造 证据 都妨 害 了正常 的司法秩 序 , 其
里, 本罪一方 面这 是对 司法机关 的正常 活动 的严 重破坏 , 另一方 的作用 , 同样存在 一个证 明 力的 问题 : 告人供述 和证人证 言 它 被 面也是对刑事辩 护制度 的干扰 , 中妨害 司法机关诉讼 活动的正 其
关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刑法释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刑法释义【妨害作证罪】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妨害作证罪的概念及其构成妨害作证罪,是指采用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
(一)妨害作证罪的客体要件妨害作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和公民依法作证的权利。
采用暴力或威胁手段妨害证人作证的,还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权利,是复杂客体。
证人证言是最普遍使用的证据,对司法机关及时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有着非同一般的意义和作用。
依法作证是证人的一项法定义务。
既然法律规定证人有作证的义务,那么就应该依法规定证人相应的权利,其中之一便是证人应该享有能够顺利及时依法作证的环境和条件,也即证人作证享有不受外界非法干扰的权利,享受人身不受侵犯的权利和依法自由作证的权利。
对此,我国有关法律也作了规定,例如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有关单位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为了维沪法律的尊严,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保障司法机关工常的诉讼活动和秩序,保障经济建设顺利进行,在本法中增设妨害作证罪已实属必要。
关于妨害作证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我国立法机关也有所认识,也认为对于妨害作证行为,构成犯罪的,应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例如,我同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条第(二)项所列的行为之一便是“以暴力、戚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49条也作了相同的规定。
可见,根据目前我国法律的规定,妨害证人作证的行为,只要达到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就构成犯罪,就应该追究刑事责任,为了便于司法实践准确适用刑事法律,及时有效地打击犯罪行为,本法增设妨害作证罪。
破坏法律权威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工具。
然而,总有一些人为了个人私利,敢于挑战法律的权威,试图逃避法律的制裁。
本文将以一个典型的破坏法律权威的案例为切入点,深入剖析其背后的原因和影响。
二、案例描述案例:某市某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涉嫌破坏法律权威的案件。
被告人:张某,男,35岁,某市某区某公司经理。
案件起因:张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逮捕。
在侦查过程中,张某通过关系活动,试图影响案件办理,破坏法律的权威。
案件经过:1. 张某通过关系活动,找到法院某法官,要求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给予关照。
法官表示自己会公正审理案件,但张某仍不放心。
2. 张某又找到市法院某领导,试图通过领导施加压力,干扰案件审理。
领导明确表示,案件依法审理,不受任何干扰。
3.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某通过各种手段,试图影响证人证言,伪造证据,企图逃脱法律的制裁。
4.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格依法办事,对张某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最终,张某因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三、案例分析1. 张某破坏法律权威的原因(1)法律意识淡薄:张某认为,只要有钱、有关系,就可以逃避法律的制裁,对法律的权威缺乏敬畏之心。
(2)贪婪:张某因涉嫌合同诈骗,企图通过破坏法律权威,逃脱法律的制裁,实现自己的非法利益。
(3)社会风气影响:张某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某些领域存在的不良风气,如官商勾结、关系网等。
2. 张某破坏法律权威的影响(1)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张某的行为破坏了法律的权威,使公众对法律的信任度降低。
(2)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张某试图通过破坏法律权威,实现自己的非法利益,严重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
(3)助长了不良风气:张某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不良风气,如官商勾结、关系网等。
四、启示与建议1. 加强法治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使人们敬畏法律,自觉遵守法律。
2. 严格执法:对破坏法律权威的行为,要依法予以严厉打击,维护法律的尊严。
案名:黄某帮助伪造证据罪案 主题:当事人能否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主体

他人 伪 造 证 据 的 当事 人 高 小某 是 否 应该 入 罪 ?
观 点 一认 为 , 本案 当事 人 高 小某 不 构 成 犯罪 。当事 人 不 能 成 为 帮 助 毁灭 、伪 造 证 据 罪 的 主体 的理 由主 要 是 基 于 期 待 可能 性 理 论 , 为 求 自保 是人 的本 能 . 能 认 不
黄某将其对房子 3 O万 的债 权 以 1 5万 价 格 转 让 给 了 许 某 ,许 某 又在 葛 某 的逼 迫 下将 手 中对 房 子 6 0多 万 的债
的角 度 分 析 , 生 在 刑 事 诉讼 与 民事 诉 讼 中 的伪 证 . 发 并
无 本 质 区别 。第 二 , 实 证 的 立法 例 上 看 。 不 是 所有 从 并
妨 害 作 证 罪 、刑 法 》第 3 7条 窝藏 罪 都 包 含 了对 当 事 《 0 人 ( 罪 嫌 疑人 、 告人 ) 期 待 可 能性 的思 想 。 犯 被 无 观 点 二则 积 极 主 张 当事 人 自己 实施 的毁 灭 、伪 造 证 据 行 为应 当人 罪 。理 由在 于 : 一 , 破 坏 司 法 程 序 第 从
国家 的刑 法 都 对 当事人 的妨 害证 据 行 为 采 用 不 处 罚 的 立 场 。 瑞 士 联 邦刑 法 典 》 36条 规定 : 法 官 警告 如《 第 0 经 和 指 出作 不 实 举 证 将 受 刑 罚处 罚 后 . 民事 诉 讼 中 的 当 事 人仍 作 不 实 举 证 的 , 3 以下 监 禁 刑 或 罚金 : 词 处 年 证
还 债 , 院将 高某 房 子 财产 保 全 , 公告 拍 卖 日期 。 法 并
高 某 被 起 诉 后 , 到许 某 , 人 计 议 同样 用 打 欠 条 找 两 的方 式 , 许某 加入 对 房子 的财 产 保 全 , 让 以牵 扯 黄 某 的 行 为 。 于是 , 高某 又 给许 某 打欠 条 3 O万 。 由高小 某 担 亦 保 。 许某 与葛某 计议 , 后 通过 起诉 程序 , 法 赶在 拍卖 前 无 财 产保 全 。葛 某 遂 为许 某 和 高某 委 托 了代 理 人 , 速 达 迅 成 调解 协议 , 使得 许某 如愿 对 房子 进行 财 产保 全 。 间 , 期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刑事责任的司法界分与立法完善

贺 洪 波
( 西南政法大学 法学 院, 重庆 4 0 1 1 2 0 ) 摘要: 我 国在 行 为 主 体 、 法 益评价 、 刑 罚 配置 等 方 面对 帮 助 毁 灭、 伪 造 证 据 刑 事 责 任 作 了 立 法 切
分 。 司法工 作人 员犯 帮助毁 灭 、 伪造证 据 罪从 重 处 罚 , 不 应 以 利 用 职 务 便 利 为 必 要 条 件 。 司 法 工 作 人 员 实施 帮 助 毁 灭 、 伪 造证 据行 为 构成 徇 私 枉 法 罪 , 不 应 以 利 用 具 体 职 务 便 利 为 限 。 司 法 工作人 员、 辩 护人 、 诉讼 代理 人 、 一 般 人 员 共 同 实施 帮 助 毁 灭 、 伪造 证据 行 为的 , 可 以 根 据 罪 刑 相
员 实施 帮 助 毁 灭 、 伪造 证据行 为 的责任 差 异 。
关 键词 : 帮助 毁 灭 ; 伪 造证据 ; 刑 事责任 ; 司法界 分
中图分 类号 : D 9 1 4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 1 6 7 4—8 4 2 5( 2 0 1 3) 1 2—0 0 7 2—0 5
( 一 ) 行 为 主 体 切 分
一
、
前提叙事: 帮助毁灭、 伪造证据 刑事责任之立法切分
《 刑法 》 第 3 0 6条 将 辩 护 人 、 诉 讼 代 理 人 在 刑
事诉讼 中帮 助 当 事 人 毁 灭 、 伪 造 证 据 的 行 为 明 确
规定 为犯 罪 。《 刑法》 第 3 0 7条 将 “ 帮 助 当 事 人 毁
适 应 原 则 和 共 同犯 罪 原 理 , 分 为 5种 情 形 区别 处 理 。 未 来 立 法 在 凸 显 对 辩 护 人 、 诉讼 代 理 人 、 司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认定作者:邢华毛建设发布时间:2009-08-25 09:59:48【要点提示】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刑法》第307条第2款新增的罪名。
探讨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与相关罪的区别,明确该罪犯罪构成,从理论和现实的层面,均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索引】一审: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2008)原刑初字第77号(2008年5月25日)【案情】公诉机关原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薛卫强,男,1979年5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原阳县师寨镇苗楼村。
被告人薛桂尚,男,1955年9月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农民,住原阳县师寨镇苗楼村。
2006年8月26日,原阳县师寨镇高庄村的黄利涛(已判刑)强奸一案发生后,被告人薛卫强、薛桂尚为帮助黄利涛不受刑事追究,多次请原阳县公安局民警赵留成、杨国良、刘吉星吃饭,并先后交给赵留成现金16000元,后赵留成让刘吉星把在强奸案件现场提取的枕套拿出来,被告人薛卫强看后用手机对该枕套进行拍照,之后被告人薛桂尚、薛卫强找来一条与案发现场提取的同样的枕套交给刘吉星,刘吉星将该枕套与案发现场提取的枕套一起放在物证室,后在物证室搬家时将其中一条枕套丢失,造成黄利涛强奸案的重要物证无法固定,致使黄利涛没有受到刑事追究。
2008年3月12日,被告人薛桂尚到原阳县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投案。
【审判】原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薛卫强、薛桂尚为使他人免受刑事责任追究,帮助他人伪造证据,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
被告人薛卫强、薛桂尚共同故意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对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
被告人薛桂尚犯罪后主动到司法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薛卫强犯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帮助当事人掩埋尸体并作虚假陈述的行为定性

虚假陈述, 并不是 目的与手段的关系, 不符合刑法理论所
规 定 的牵连行 为 , 合伪 证罪 的犯 罪特征 。 不符 第 三 ,刑 法 并 无 明文 规 定 构 成 帮 助 当事 人 毁 灭 证 据 罪 的行 为是 在 诉 讼 活 动 过 程 中 ,也 应包 括 在 提 起 诉
合刑法规定 的帮助 当事人毁灭证 据罪 的犯罪特征 , 但 已超过犯罪追诉 的时效 , 不应再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 。
法 律惩 罚 。如 上所 述 , 帮助 当事 人毁 灭证 据 后 , 作 他们 再
帮助 当事人毁灭证据 的行为 ,与其隐匿证据 的行为是
目的与 手 段 的关 系 , 牵 连 犯 , 当择 一 重 罪 处 罚 。 因 是 应 此 , 冯 乙 、 丙 、 丁 等人 的行 为 , 以伪 证 罪处 罚 。 对 冯 冯 应 第 三 种 意 见 认 为 , 乙 、 丙 、 丁 等 人 的行 为 符 冯 冯 冯
第二, 冯乙、 冯丙 、 冯丁等人 的行为不构成伪证罪 。 首 先 ,刑法规定的伪证罪的主观动机与 目的是行为人出于
为 帮助 当事人 逃避罪 责 而故 意隐 匿的 ,那么 惧怕 自己受 到法 律 的惩罚 而故意 说假 话 的行 为 ,则不 符合 伪 证罪 的 犯罪 动机 特征 。其次 ,无论 是刑 法理 论上 还是 司 法实 践 中, 不论行 为处 于何 种动机 与 目的而故 意说 假话 , 是 以 均 原先 所实施 的行 为定 罪处 罚 。但 并非 因为故意 说假 话 而
基 情 包 罪 客 行 表 为 为 作 证 包 犯 人 案 庇 的观 为 现 行 人 假 明 庇 罪 。
白 罪 知 邦 当 直 ^ 旦} { 撺 罪 左 倡 扪 的 宸 5万 壬 丌拥 霏
20 0 2年 6月 1 日下 午 , 某 某 ( 因故 意 杀 人 罪 7 冯 已 被 判 刑 )对 其 有精 神病 的儿 子 冯 学 从 用 家 中 的擀 面 杖
法律助长恶行事件案例(3篇)

第1篇一、事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法律体系不断完善,法治观念逐渐深入人心。
然而,在某些领域,法律却成为了一些不法分子谋取私利的工具。
本文将以某市一起“虚假诉讼”助长恶行事件为例,探讨法律在特定情况下可能助长恶行的现象。
二、事件经过2018年,某市某小区业主李某与邻居张某因邻里纠纷多次发生冲突。
张某以李某在公共区域堆放杂物、影响采光为由,将李某诉至法院。
在审理过程中,张某提交了一系列伪造的证据,包括伪造的租赁合同、伪造的缴费凭证等,企图证明李某在公共区域堆放杂物已经超过一年。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法官对张某提交的证据产生了怀疑,但鉴于证据形式较为完备,加之张某当庭表示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法官在权衡利弊后,判决李某败诉,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清理公共区域杂物。
判决生效后,李某不服,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在二审过程中,法官经过调查发现,张某提交的证据均为伪造,且其诉讼目的并非解决邻里纠纷,而是企图通过诉讼手段,逼迫李某赔偿其损失。
二审法院遂撤销原判,并判决张某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然而,在这起案件中,法律却成为了一些不法分子谋取私利的工具。
以下是事件中法律助长恶行的具体表现:1. 伪造证据:张某在诉讼过程中伪造证据,企图误导法官,使其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
2. 虚假诉讼:张某以虚假的事实提起诉讼,企图通过法律手段达到谋取私利的目的。
3. 误导法官:张某在法庭上误导法官,使其对案件事实产生误解,从而作出错误的判决。
4. 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张某的虚假诉讼行为,使李某遭受了不必要的损失,并损害了李某的合法权益。
三、事件反思这起“虚假诉讼”助长恶行事件,反映出我国法律在特定情况下可能助长恶行的现象。
以下是对此事件的反思:1. 法律制度存在漏洞:在此次事件中,张某之所以能够伪造证据、虚假诉讼,与我国法律制度存在漏洞有关。
如证据认定标准较为宽松,使得一些不法分子有机可乘。
2. 法官素质有待提高: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证据的审查不够严格,导致张某伪造的证据得以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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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案例分析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指在诉讼活动中,唆使、协助当事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案例分析
被告人唐某,男,生于一九六七年八月十二日,汉族,高中文化。
因包庇于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日被刑事拘留,同年五月二十一日被逮捕(一九九七年七月四日被取保候审,十二月四日撤销取保候审)。
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于一九九八年二月九日以被告人唐某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袁红卫、孙华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1997)汝检刑诉字第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于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四日夜窜到汝南县人民检察院,将该院提取的西关村民委员会第六村民组的帐本、票据盗出后烧掉,其行为已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供认,没有提出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唐某之妻张文秀任本村民组财务会计,一九九七年四月十九日因涉嫌贪污被汝南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
四月二十四日夜,被告人唐某越墙进入汝南县人民检察院起诉科办公室,将该科提取的本村民组一九九三年至一九九六年度的会计帐及现金帐盗出,在检察院二楼厕所内撕下总帐74页,现金帐14页烧掉后逃离现场。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证人付文化、李明证明: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上午下班后将装有西关六会计帐放在办公室一头沉桌柜里,没有锁第二天上班时发现帐本被盗,其中有正在查证的5500元现金去向的明细帐和群众举报的其它问题也无法查证。
第二天在打扫卫生时发现厕所内有烧纸的痕迹。
2案发后现场勘查笔录、提取的遗留物及照片在卷佐证。
3被告到案后供述的作案时间、地点、烧掉的帐目数量等情节与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相一致。
上述证据已经庭审核实,证据确切,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为摆脱检察机关对其妻的追究,故意烧毁大量证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
公诉
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被告判决如下:
被告人唐某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