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论文:论国家赔偿法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
完善我国精神损害的国家赔偿制度

2010年第4期(总第79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T-部学院学报J our nal of H ei l ongj i ang A dm i ni s t ra t i ve C adr e I nst i t ut e of Pol i t i cs A nd L a wN o.42010(Sum N o.79)完善我国精神损害的国家赔偿制度褚佳磊(黑龙江省法学研究所,哈尔滨150090)摘要:实施十多年的<国家赔偿法>已经不能适应社会现实的需要。
其中,由于没有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许多案件的受害人仅仅能依据《国家赔偿法》获得直接物质损失的赔偿,精神损害却得不到丝毫的抚慰,这使得《国家赔偿法》的处境甚为尴尬。
2008年<国家赔偿法》的修改已经列入全国人大的立法修改议程,其中关于增加精神损害国家赔偿的内容已成为学界的共识,并在<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中有所体现。
关键词:精神损害;国家赔偿法;国家赔偿中图分类号:D922.1l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7966(20l o)04—0028—03一、精神损害国家赔偿的基本概况(一)精神损害国家赔偿的界定精神损害是指侵权行为所导致的致使受害人心理和感情遭受创伤和痛苦,无法正常进行日常活动的非财产上的损害,如精神上的悲伤、失望、忧虑等【l】。
精神损害的国家赔偿是指因国家侵权行为侵害自然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等致使其精神活动出现障碍而产生的身体上和精神上的痛苦,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
精神损害通常由侵犯人身权而造成,但也不排除因侵犯财产权而引起。
精神损害的国家赔偿作为一种赔偿形式,具有其特有的性质。
如:精神损害国家赔偿难于操作;精神损害国家赔偿所考虑的因素复杂多样;精神损害国家赔偿的数额具有不确定性等。
(二)精神损害国家赔偿的功能精神损害国家赔偿的功能主要有四:即补偿功能、抚慰功能、价值评判与社会平衡功能、防范功能。
浅议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名义作 出的违法行 为侵害时 , 受害人受到的侵害 , 不仅表现 在肉体 上 , 同 时表现在精神上 , 因此 当侵权行为纠正以后 , 仅给受 害人物质损 害补偿 , 不 给其精神损害补偿的做法是不公正的。 虽然法院作出这样的判决并不 违背现行法律 , 但法律的正确执行 , 不代表事实上 的公正 , 并 立法 上的残 缺必将导致执法上的狭隘。
一
、
我 国 精 神 损 害赔 偿 的立 法 现 状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我 国关于精神损 害赔偿 的法律始见于我国的《 民法通则》 民法通 。《 则 》 10 第 2 条规定 : 民的姓名权 、 “ 公 肖像权 、 名誉权 、 荣誉权受到侵害 的, 有权要求停止侵害 , 恢复名誉 、 消除影 响 、 赔礼道歉 , 可以要求赔偿损 并 失 。其他法律如《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也有类似的规定 。 为加强对 民事 权益的司法保护 , 抚慰受害人 , 引导公 民尊重他人权利 , 提高公 民法制意 识, 保护司法公正 , 0 年 , 高人民法院公 布实施 了《 2 1 最 0 关于确认 民事侵 权精神损 害赔偿 责任若干问题 的解 释》 以下简称 《 ( 解释》 , 了赔 偿 ) 明确 确定办法 , 扩大 了精神损害赔偿范围, 为公正 司法提供 了法律依据 , 在我 国的民事 司法实践 中精神损害赔偿 问题 已得到重大突破。 被我 国法学界 和司法界誉为 18 9 6年民法通则颁布实施 以后中国民法对人身保护的第 二个里程碑。我国《 国家赔偿法》 1 4年正式通过 ,9 5 1 1日 自 9 9 19 年 月 开始实施 , 其关于精神损害赔偿 的规定 , 只见于第三十条规定 , 赔偿义 务 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 三条 :一 ) ( 违法拘 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 民人 身 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的;二 ) ( 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 民 人 身 自由的; 十五 条:一 ) 没有 犯罪事实或者没 有事 实证明有犯罪 第 ( 对 重大嫌疑的人错误 拘留的;二 )对没有犯罪事实 的人错误逮捕的 ;三 ) ( (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 , 原判刑 罚已经执行 的, 以上规定情 有 形之一 , 并造成受害人名誉权 、 荣誉权损 害的 , 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 应 围内, 为受害人 消除影响 , 恢复名誉 , 赔礼道歉 。 二、 从个 案看我 国国家赔偿中精神损 害赔偿的立法缺陷
论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及其完善

论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及其完善行政赔偿是国家赔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最初由1954年宪法确立,现行宪法再次规定,1989年《行政诉讼法》有所发展。
1994年《国家赔偿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行政赔偿制度的确立与实施将会从很大程序上更有效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政职权。
本文拟就我国的行政赔偿有关内容作一简要论述。
一、行政赔偿制度的概述(一)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确立及意义行政赔偿制度在世界范围内的发展是不平衡的,有的国家早在上世纪后期就确立了,有的国家迟至现在才开始创设,少数国家目前尚未建立。
考察和总结一些较早建立行政赔偿制度的西方国家,一般认为,行政赔偿制度的产生与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即否定阶段、相对肯定阶段与肯定阶段。
我国1954年宪法第97条确认公民“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现行 1982年宪法第41条第三款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这为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宪法依据。
以后,1986年《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87年《民法通则》、1989年《行政诉讼法》等一些单行法律法规相继规定了行政赔偿制度。
1994年5月12日《国家赔偿法》的颁布则标志着我国全面确立了行政赔偿制度。
行政赔偿制度的确立,对于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以及防腐倡廉,提高行政效率等都有重要的意义:第一,确立行政赔偿制度,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我国宪法确认了公民在社会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文化生活方面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如果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违法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有关行政赔偿制度的规定,要求有关行政机关进行赔偿,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二,确立行政赔偿制度,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国家赔偿法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研究

二、 国家赔 偿法 中精 神损 害赔 偿制 度 的缺 陷 虽 然 国家 赔偿 法 已对 国家 侵权 行 为所致 的 精神 损害 做 出 了 支 付相 应 的精神损 害抚慰 金 的规定 , 关 于精神 损害 赔偿方 面 的 但
权 力所 及 的广 泛 的范 围 内, 都有 可 能存 在 国家侵 权行 为 , 就 都 也 《 国家 赔偿法》 中没 有规 定精神损 害赔 偿 的具 体标准 , 笔者认 有 可 能存 在 国家侵 权精 神损 害赔偿 为应 当通过后 续立 法 、 司法解释 或 实施细 则等方 式构建精 神损 害 ( ) 家侵权精 神 损 害赔偿损 害程度难 以计算 三 国 抚 慰金 的标准 和适用 方 法 。 民事侵 权领 域 , 神损 害往往 不 可 在 精 国家侵 权精神 损 害作 为一 种 非物 质损 害 , 无形性 和抽 象性 计量 , 其 但在 国家 侵权领 域 的精 神损 害赔 偿则 又有不 同 , 因为 国家 等 特 点决定 了 国家精神 损害赔 偿损 害程度难 以度 量 , 损害赔 偿难 侵 权的种 类 是基本 固定 的。刑 事 司法 赔偿 情形在 立 法上采 用 的 以量化 , 能直 接用 计 算财产 损 失的方 法来 衡量 身体 的伤 害是 是列 举的方 式 , 不 而行 政 司法侵 犯人 身权 的情 形只 有五种 , 因此 , 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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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 法 中精神 损害赔偿 制 度研究
论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完善【摘要】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完善对于司法公正和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现实生活中,国家赔偿制度的不完善已经导致了一些不公正的情况的发生,因此加强国家赔偿制度的法律保障显得尤为重要。
需要完善国家赔偿制度的程序规定,提高赔偿标准,健全监督机制,以及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
只有通过这些措施的实施,我国国家赔偿制度才能得到有效的完善,从而真正推动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我们相信,随着国家赔偿制度的不断优化,司法公正将得到更好的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也将得到更加全面的维护。
我们应该不断努力,进一步改善国家赔偿制度,为构建法治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关键词】国家赔偿制度、完善、法律保障、程序规定、赔偿标准、监督机制、宣传教育、司法公正、公民合法权益、社会公平正义1. 引言1.1 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重要性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重要性体现在多个方面。
国家赔偿是国家权力的一种行使方式,是对国家机关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进行补偿的重要途径。
国家赔偿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能够有效地修复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法治社会的建设。
国家赔偿制度的健全与否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形象和公信力。
一个良好的国家赔偿制度可以增强国家的执法公信力,提高政府机构的透明度和责任性,增强公民对政府的信任。
国家赔偿制度的完善也是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措施。
只有在国家赔偿制度的保障下,公民才能在受到国家机关违法侵害时获得公正的赔偿,避免个人权益受到侵犯却无法获得补偿的情况发生。
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只有通过不断完善和加强国家赔偿制度,才能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1.2 国家赔偿制度的现状当前我国国家赔偿制度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国家赔偿制度的法律保障不够完善,法律规定不够清晰,导致执行难度较大;国家赔偿制度的程序规定比较模糊,程序繁琐,申请和审批流程不够简便高效;国家赔偿制度的赔偿标准相对较低,不能很好地满足被侵权人的合理诉求;国家赔偿制度的监督机制不够健全,监督力度不够大,容易导致滥用赔偿权益;国家赔偿制度的宣传和教育工作相对薄弱,公众对国家赔偿制度的了解程度不高,容易导致知情不足和维权意识薄弱。
试论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

林“ 杀妻冤 案” 得 到 昭雪 。有人 按 照 《 , 国家赔 用 权等 人身权 利却 根本没 有涉 及 。因此 , 们 的财政 条件 , 我 国家 承担 精神损 害赔 偿 责任 不会
我国 国家赔偿 中 的精 神 损害赔偿 的 现状
” 公 国家 赔偿 中的精 神 损 害赔 偿 是 指 国家 机 方式与 民事 侵权 责 任 承 担方 式 也 应 在立 法 和 损 失 。 从本 质上 讲 , 民 的人格 尊严权 与公 民
还 肖像 权 、 权一 样 , 是属 于公 民权 财 都 关及其 工作人 员 违 法 执行 职 务 行 为侵 犯 相 对 实践上 实现 统一 。无论 是 民事 侵权 行 为 , 是 的姓 名权 、
析 引入 精 神 损 害 赔偿 的 必要 性 、 可行 性 的 基 础 上 , 完善 国家 赔偿 中的精 神 损 害救 济 制 度 构 想提 出 了 自 己的建 议 。 对
【 关键 词】 国 家赔偿
精 神 损 害 救 济 精 神 损 害赔 偿
利 义务 具有 一定 的对等 性 , 国家侵 权责 任 承担 复名 誉 、 消除影 响 、 礼道 歉 , 可 以要求 赔 偿 赔 并
仿佛是 没有精 神世 界 的 , 这必将 影 响国 家赔偿 适 当 的赔偿 金能 在 一 定 程度 上 减 轻 其 遭受 的 领域 的相 关法 律精神 进行 。 法 的进 一步贯 彻实施 。因此 , 国 国家赔 偿 中 痛 苦 , 化其 损 失 则更 有 利 于 赔偿 法 的实 现 。 我 物
国家赔偿法论文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课程考试试卷(课程论文)论文题目浅议国家赔偿法中的精神损害赔偿课程名称国家赔偿法完成时间 2012年1月10日专业年级 2011级法律硕士(非法学)浅议国家赔偿法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李启龙(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湖北武汉 430060)摘要:2010年修订的《国家赔偿法》增加了精神损害赔偿的内容,这对公权的限制以及公民人权的保护具有重大的意义,贯彻了宪法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民权利的精神,体现了法制的进步。
本文从近些年的现实案例出发,对国家赔偿法中的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问题作一浅显而有意义的探讨。
关键词:国家赔偿法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优越性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执行职务行为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其精神损害,应承担金钱赔偿,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精神补救的义务以抚慰当事人的一种制度。
一、国家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现状我国于1995年颁布了《国家赔偿法》,这是首次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内,奠定了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基础。
六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正式建立了新中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准许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的受害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2001 年3 月公布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 年5 月1 日开始实施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这两个解释对我国民事侵权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做了一些具体的解释。
2009 年12 月26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其中,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中国现行法律中第一次明确规定精神损害赔偿。
①2010 年4 月29 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从张先著案看国家赔偿制度中精神损害赔偿的完善
从张先著案看国家赔偿制度中精神损害赔偿的完善摘要:2003年张先著通过行政诉讼为乙肝病毒携带者打响了“维权的第一枪”此后,全国各地遭受乙肝歧视的劳动者纷纷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权利的新闻层出不穷。
《国家赔偿法》将精神损害纳入赔偿范围后,行政诉讼中就人格尊严、名誉权、荣誉权等精神性人格权能否获得国家赔偿却没有规定。
本文就《国家赔偿法》在精神损害赔偿认定标准和赔偿标准方面的完善提出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精神损害;国家赔偿;精神性人格权;标准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4-0101-01一、案件回顾2003年张先著在芜湖市人事局报名参加安徽省公务员考试,综合成绩在报考该职位的30名考生中名列第一,但因被检查出有乙肝病毒,被宣布体检不合格不被录取。
2003年底,张先著愤而起诉芜湖市人事局,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芜湖市人事局在2003年安徽省国家公务员招录过程中作出取消原告张先著进入考核程序资格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
2004年4月19日,芜湖市人事局不服一审判决,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5月31日,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芜湖市人事局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此案被称为“全国乙肝歧视第一案”张先著本人也因此被评为2004年度“法制人物”称号。
此案件的胜诉不仅仅是个案的胜利,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二、行政侵权中的国家赔偿不足的体现张先著案件促进了我国法律的完善,2005年1月20日,国家卫生部和人事部在两次公开征求意见后,公布了《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标准规定,经检查排除肝炎的乙肝病毒携带者可以被录用为公务员。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7年发布了《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规定:“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论国家赔偿法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权 的 思想 根深 蒂 固 . 广 大 人 民 的 民主 、 权利意识淡薄 , 不 可 能 产 生 月 2 0日国务 院公 布 的《 国家 赔偿 管理 条例 》 明确 规定 . 国家 赔偿 费 国家 赔偿 的思想 . 随着 国家 法 律制 度 的逐 渐 完善 、 西方 法 律 观念 的 用 由各级 人 民政 府按 照 财 政管 理 体制 分 级 负担 国家 赔偿 被 纳 入 财政 预算 . 据 了解 . 国家赔 偿 实 际 支 出 的金额 占每年 国家财 政 拨 付 的金 额很 少 一部 分
2 0 1 0年 1 2月 1日, 新修 正 的《 国家 赔 偿 法 》 正 式实 施 , 和 以往 慰 金 。” 何 为严 重损 害 , 切实 需 要一 个量 化 的标 准 。否则 . 法 律 实施 相比, 其 最 大亮 点是 将 精神 赔偿 首 次纳 入 国家 赔偿 范 围 。 此 项制 度 起 来 很 难操 作 , 也 会 带 来 一些 求 告 无 门 、 同 类不 同果 的案 件 发 生 。 的确 立 与 近几 年 发 生 的一 系列 冤 假 错案 有 重 大 关联 .当 受 害人 或 如 新法 实施 当月 ,甘 肃 省 图书 馆助 理 馆员 王 鹏 因发 帖举 报 “ 官 二 家属 向有 关 机关 提 起精 神 损 害赔 偿 时 .却 由于我 国 国家 赔 偿法 并 代 ” 公 务员 考 试作 弊 而遭 “ 跨省抓捕” , 结果 被 认定 是 错 拘 起初 警 未有 此项 规 定无 疾 而 终 。与此 同时 . 这 些事 件 给社 会 、 法 律 界 引起 方 已承诺 赔 偿 3万元 精神 损 害 费 ,突 然变 卦决 定 只 支付 3 0 0 0元 . 强烈 反 响 , 国家 精 神损 害赔 偿 制度 在 中 国建立 势在 必 行 。
论精神损害赔偿
论精神损害赔偿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精神损害赔偿是一个日益受到关注的法律议题。
当人们的精神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否获得相应的赔偿以及如何确定赔偿的数额,不仅关系到个体的公正和权益保障,也反映了法律制度的完善程度和社会的文明进步。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精神损害。
精神损害,简单来说,是指受害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的损失。
这种损害不像身体上的伤害那样直观可见,但却同样给受害人带来了巨大的痛苦和困扰。
例如,因他人的诽谤而名誉受损,因亲人的意外离世而遭受精神打击,或者因长期的工作压力导致心理疾病等。
那么,为什么要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呢?其重要意义不言而喻。
一方面,它是对受害人的一种抚慰和补偿。
当一个人的精神受到创伤时,金钱虽然不能完全消除痛苦,但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帮助其缓解压力、改善生活状况,从而有助于恢复身心健康。
另一方面,精神损害赔偿也是对侵权行为人的一种惩戒和约束。
通过让侵权人承担经济上的责任,可以起到警示作用,减少类似侵权行为的发生,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良好秩序。
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时,往往会面临诸多考量因素。
首先,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是一个重要的判断标准。
比如,故意的侵权行为通常比过失行为应承担更重的赔偿责任;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越严重,赔偿数额也应当相应提高。
其次,受害人所受精神损害的程度也是关键因素。
这需要综合考虑受害人的心理状态、精神痛苦的持续时间、对其日常生活和工作的影响等。
此外,侵权人的经济状况、当地的生活水平以及社会的一般观念等也会对赔偿数额产生影响。
然而,在实践中,精神损害赔偿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争议。
其中一个突出问题就是如何量化精神损害。
由于精神损害具有主观性和无形性,很难用一个精确的标准来衡量。
不同的法官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可能会因为个人的理解和判断差异而给出不同的赔偿数额,导致司法裁判的不统一性。
另外,对于一些轻微的精神损害是否应当给予赔偿,以及如何界定“轻微”的程度,也存在着不同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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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论文:论国家赔偿法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摘要2010年4月29日,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经四次审议后最终通过决议,并首次明确了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立法上的确立,对于保障人权以及督促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严格执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文立足国家赔偿法的新近修改,通过对我国国家赔偿法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过程的分析,总结现行法条的规定和实践经验,指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中赔偿范围不明确、赔偿标准未确定、法条表述较为原则等不足之处。
随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的不断推进以及对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理论和实践的探索,国家赔偿法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将逐步完善。
关键词国家赔偿法精神损害赔偿立法完善一、我国国家赔偿法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国家赔偿制度的建立是从人治走向法治的重要标志之一。
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建立经历了漫长艰难的过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国家赔偿制度是由国民党政府通过宪法和特别法确立的。
新中国成立后,受苏联模式的影响,我国在赔偿范围上仍以物质损害为准,并未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与1954年宪法相比,1982年宪法的规定有所发展,并再次明确了国家赔偿责任。
其第41条虽然并未对公民权利这一概念作明确规定,但是根据法律解释学和宪法精神可以推知这条规定的赔偿范围应该包含了精神损害。
?豍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第120条和121条及与其相关的司法解释对中国的国家赔偿制度具有指示性的作用,为实务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提供了法律依据。
1989年我国颁布了《行政诉讼法》,此后行政诉讼案件的数量逐年递增,行政赔偿案件也随之增加。
为进一步落实宪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更好地处理行政赔偿案件,我国于1994年颁布了《国家赔偿法》。
此部法律出台时曾被誉为“中国法治建设的里程碑”,成为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体现。
然而这个曾被寄予厚望的法律在施行中暴露出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对国家赔偿该确认的不确认、该赔的不赔、该执行的不执行,以至于赔偿案件少、数额低、获赔困难。
由于实施效果不佳,产生诸多问题,甚至被称为“国家不赔法”。
200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安排审议20件法律草案中,国家赔偿法位列其中,这成为国家赔偿法颁布以来第一次修订。
2009年6月22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对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二审。
10月27日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关于修改国家赔偿法的决定草案进行了审议。
?豎2010年4月29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国家赔偿法,首次对“精神损害抚慰金”作了明确规定。
二、我国国家赔偿法中精神损害赔偿规定评析如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一样,我国国家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方式是在专门法即《国家赔偿法》中所明文规定确立的。
?豏我国《国家赔偿法》第35条规定:“有本法第3条或者第17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从上述规定来看,我国国家赔偿法就精神损害不仅确定了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三种责任形式,还明确规定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财产责任形式。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以支付金钱等物质方式进行赔偿。
虽然精神损害很难像物质损害那样可以用具体金额来确定,但是用物质赔偿可以缓和或解除受害人精神上所遭受的痛苦。
现行国家赔偿法中已经确立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我国法治现代化建设和人权保障发展的巨大进步。
基于对现行法条规定和性质分析以及经过长期的实践总结,笔者认为,我国《国家赔偿法》对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规定尚有一些不足之处:(一)精神损害赔偿范围不明确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关系到相对人的哪些权利遭受国家侵害时可以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国家赔偿法确立了精神损害赔偿,但这并不意味着国家的任何侵权行为都要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虽然已经规定了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的非财产责任以及支付精神抚慰金的财产责任,但并未明确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所指向的侵害范围。
如侵害财产权造成的精神损害是否需要赔偿,该法第35条中的“严重后果”应如何理解等,都有待于进一步明确。
(二)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未作规定精神损害虽然是无形的甚至无法测量的,但确实是客观存在的。
有些侵权对受害人来说精神损害大于物质损害,当人在精神方面受到损害时,就应该得到相应的补偿。
虽然《国家赔偿法》已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但对“精神抚慰金”的计算标准并没有作具体规定。
当然,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很难通过法律把它确定下来,因为每一个人、每一个案件的情况都是很不同的,确定统一的和明确的标准难以适应错综复杂的现实情况。
在国外,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大都是通过一个个判例逐步积累起来的,当前世界上尚未有国家能够制定一个统一的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我国是个人口众多的国家,各地执法理念又不同,每年仅刑事案件就有上千万。
?豐假设公民对这些案件都提出国家赔偿且每起案件都有精神损害赔偿,如果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现实中将很难操作,也与国家立法的初衷相悖。
(三)精神损害制度规定的较为原则我国国家赔偿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只有第35条的原则规定以及第3条和第17条比较零散的相关规定。
精神损害法律条款规定比较原则,对诸如求偿主体以及求偿权能否继承和让与等未作规定,从而导致其在司法实践中随意性大且缺乏可操作性。
三、完善国家赔偿法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建议(一)明确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我国国家赔偿法确立精神损害赔偿是现代法治精神的必然要求,但是并不意味着国家的任何侵权行为都要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5条规定,精神损害赔偿也是在行政侵权和司法侵权的情形下所发生的赔偿请求。
其中“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这一句中,如何理解“严重后果”的情形,更是司法实践中所亟待解决的。
笔者认为,在将来的司法解释中可以对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做出更为具体的解释。
比如是否包括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主观恶性,超过限定人身自由法定时间的额度,暴力致人伤残所应到达的程度以及其他严重后果情形等等。
(二)明确和细化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前文已述,对精神损害赔偿标准进行明确和细化不仅必要而且可行。
由于精神损害本质上是受痛苦的主观感受,因此在算定抚慰金数额时自然应当着眼于受害人,采用主观的损害赔偿原则。
同时,考虑到国家赔偿的特殊性,在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时还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是侵权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过错程度;二是侵害的具体情节,包括实施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三是受害人精神损害的程度和后果;四是侵权机关事后采取弥补措施的有效程度。
?豑笔者建议:一是国家赔偿的精神抚慰金应当高于民事领域的标准。
因为国家不同于个人和其他组织,其财力以及公权力性质决定其对精神损害的赔偿应当具有较高标准。
例如,可以将死亡赔偿金由20倍提高到30倍。
二是建议精神抚慰金确定相等的额度。
我国司法解释对民事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标准的规定是不足取的。
因为在物质损害赔偿方面,各地经济发达程度的不同导致物价水平也有所不同的话,则物质损害赔偿方面损害后果可以有所不同,损害赔偿也会不等。
然而,对于精神损害,因为人与人是平等的,则应当予以同等赔偿。
因此,国家赔偿的精神抚慰金标准应该确定相等的额度,而不是根据日平均工资来确定。
对于难以量化的金额,可将上下限规定为确定固定的数额,分别为2万元,5万元和10万元。
(三)赋予近亲属、受抚养人对精神抚慰金有索赔的权利我国《国家赔偿法》第6条第2款规定:“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这一规定是否同样适用于精神损害赔偿,该条款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根据受害人的生理损害程度和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心理上的痛苦给予相应的赔偿,可使受害人在生理上得到恢复,在心理上得以安慰;也能使依靠受害人扶养的被扶养人得到抚养;受害人近亲属的丧亲之痛能借靠金钱上的赔偿得以些许的平复。
日本国家赔偿法第6条第4项规定,德国国家赔偿法第2条第3款规定以及韩国国家赔偿法都对受害人家属的精神抚慰做出规定。
可见,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致使受害人的身体、生命和健康受到损害时,不仅确定了国家对受害人本人具有赔偿责任,亦对受害人的近亲属以及受害人因残疾或死亡导致丧失工作能力而无法扶养其有扶养义务的第三人负有损害赔偿责任。
对此,我国《国家赔偿法》可以借鉴,明确赋予受害人之近亲属、受抚养人精神抚慰金的索赔权。
(四)补充规定国家赔偿请求权不得让与和扣留由于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具有人身属性,在一般情况下,该请求权只能为受到损害的公民享有,故域外立法大多规定国家赔偿请求权不得让与和扣留。
韩国和日本《国家赔偿法》都规定,受害人受国家赔偿的权利,不得让与或扣押。
我国台湾地区“国家赔偿法”规定:“前项请求权,不得让与或继承。
但以金额赔偿之请求权已依契约承诺,或已起诉者,不在此限。
”如我国台湾法所规定的,虽然上述权利是属于人身专有的、具有人格权性质的权利,但是该请求权若被确认之后受害人死亡的,应视为是受害人已得到了请求之金额后死亡,则其继承人可以继承该金额。
上述国家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规定值得我国大陆地区借鉴。
四、结语国家赔偿法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有无和国家赔偿标准的高低是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文明发展程度的标志。
在赵振海一案发生后,人们国家赔偿的关注又一度被提升到新的高度。
本文在分析评介的基础上对我国国家赔偿法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不足提出了一些完善建议,然而实践中仍存在精神损害程度难鉴定、数额难确定、适用范围还不够宽泛等问题,笔者就此抛砖引玉,期待学界和实务界的进一步研究。
我们期待着在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技术和经验以及从相关学科新的理论成果和司法实践的有益探索中汲取营养的基础上,在修正后《国家赔偿法》的实施过程中,逐渐解决上述问题,形成完备的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注释:豍陈伯礼,徐信贵.国家侵权之精神损害赔偿假设.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5(2).第81页.豎毛磊,秦佩华.国家赔偿法修改进入4审,遭超期刑拘后撤案有望获赔.http://legal.people.com.cn/gb/42729/11460859.html.访问时间:2010年4月27日.豏纵观西方各国构建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方式可概括为四种:在国家根本法中、专门法中、民法中以及在判例中。
鉴于国家赔偿的特殊性,大多数国家是通过制定专门的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即国家赔偿法明文设定精神损害的国家赔偿条款。
豐根据2010年《最高法院工作报告》,全国各级法院共审结刑事案件768130件,判处罪犯10073041人,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的罪犯15902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