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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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 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09年10月27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2010年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2008年10月 2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 案)》修改情况的汇报——2009年6月22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九次会议上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二条
附录一:全 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修 改《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 家赔偿法》
的决定
附录二:相 关法律及规 定
附录三:一 些国家和地 区的国家赔
偿制度
附录四: 《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家 赔偿法》 (新旧对照 表)

解释
草案
附录
内容摘要
本书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修订的《国家赔偿法》进行条文释义,并在文末附录该法的立法背 景以及一些调研论文,本书以准确地反映国家赔偿法立法宗旨和法律条款内容为最基本要求,在法律释义中努力 做到观点的权威性和内容解释的准确性,是适合学习理解《国家赔偿法》的权威读本。

国家赔偿申请书

国家赔偿申请书

国家赔偿申请书国家赔偿申请书1赔偿请求人:__X,男,汉族,__年X月__日,身份证号: ______,住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

赔偿义务机关:____市人民法院请求事项:请求确认赔偿义务机关强行拆毁赔偿请求人住房和猪圈的行为违法;请求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因其上述违法行为给赔偿请求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贰拾壹万玖仟壹佰捌拾元(¥:219180。

00)整。

事实及理由:赔偿请求人系__X村民。

20__年,赔偿请求人为了发展养猪事业,在自家面积191平方米的农村承包地上修建两层猪圈,该承包地位于X703线K58+800右侧公路建筑控制区外。

该猪圈修在公路弯拐外边的埂下,第二层猪圈房顶刚好与公路一样平。

赔偿请求人父亲__X拥有一块34平方米的农村承包地,与赔偿请求人的承包地毗邻,但是位于X703线K58+800右侧公路建筑控制区内。

20__年,赔偿请求人在该猪圈顶上加修一层90平方米的住房,与此同时,与父亲合伙在父亲的承包地上修建两个排面的一层房屋用于居住。

20__年4月27日,__公路管理段向赔偿请求人的父亲下达毕路(20__)18号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书称:____于20__年4月13日在X703线K58+800右侧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该建筑物长8。

5米,宽4米,面积为34平方米,与公路相临面墙体离公路防撞墙最近距离为0。

9米,最远距离为3。

04米,且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认定__在公路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贵州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决定给予__罚款伍仟以及责令限期三日自行拆除的行政处罚。

但是,__X并没有按照该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拆除修建的34平方米的房屋。

20__年11月12日,__公路段向赔偿义务机关递交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执行毕路(20__)18号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拆除__位于县道703线K58+800米处右侧的违法建筑和执行其应缴纳的五千元罚款。

关于经济法方面的参考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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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济法方面的参考论文范文篇1浅谈小产权房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原则[摘要]小产权房问题由来已久,其根植于复杂多变的当代社会环境中,是迅速发展的市场经济与相对滞后的法律制度现状所造就的。

随着房地产市场竞争加剧,商品房价格不断攀高,老百姓的刚性住房需求与高昂的房价形成了巨大的矛盾,更多向小产权房市场倾斜,小产权房成了众多老百姓解决住房问题的重要选项。

但由于小产权房不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无法办理产权等各种风险,使得老百姓购小产权存在诸多隐忧。

文章将从法律社会学的角度对小产权房问题进行探讨,拟从老百姓的根本利益出发,提出解决小产权房问题的建议。

[关键词]小产权房;问题;解决;原则。

小产权房被热议源于其与商品房存在巨大的价格差异,其在实际解决老百姓的刚性住房需求的情况下,又存在着权属上的争议,巨大的售后风险。

追溯小产权房的历史,没有人能够明确第一幢小产权房是何时修建的。

根据目前理论界的讨论,小产权房产生于上世纪 90 年代,至今为止,已有二十多年的历史,小产权房最初开始多是休闲度假的别墅,直至近十年,伴随着房价的一路上涨,老百姓的刚性住房需求难以在正规的商品房市场得到实现,而小产权房相对低廉的价格却在老百姓的承受范围内,所以小产权房才衍变为当前以居民住房为主的形式,迎来了小产权房的空前繁荣期。

据调查,在全国各地的城区或城乡结合部,小产权房不断涌现,并且数量越来越多,建成或在建的小产权房达 90 多亿平方米,小产权房在房地产市场上所占份额已达 10%以上,在北京、深圳等地房价特高的地区,小产权房在房地产市场上所占比重甚至达到 30%以上。

随着小产权房数量的不断增多,入住居民的增加,小产权房所附带的各种问题将不断加深,治理难度也将不断增大。

因此,解决小产权房存在的问题刻不容缓。

一、本文所研究的小产权房。

虽然小产权房已成为时下热议的话题,然而,何谓小产权房至今并无一致的说法。

原因在于小产权房并不是我国法律法规上明确界定的概念。

我国行政法治建设研究毕业论文

我国行政法治建设研究毕业论文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本科毕业论文我国行政法治建设研究作者分校专业年级学号指导教师内容摘要法制行政是现代法制国家政府行使权力时普遍奉行的准则。

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为在我国实现法制行政开辟了道路、创造了前提,而法制行政又是依法治国的核心所在。

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实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持党和政府政策连续性、稳定性四个方面,详细论述了法制行政的重要社会意义。

关键词:法治行政;核心;重大意义目录一、行政法律体系的建立及当前概况 (4)二、我国法制建设和依法行政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5(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观念不明显 (5)(二)各行政机关对于新法律法规实施适应能力差 (5)(三)各机关对政策的执行有偏差................... (5)三、对我国法制行政的建议........................ .. (6)(一)加强对国家行政工作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行政人员的法律素质............................ ........ .. . (6)(二)加大行政立法力度,切实提高政府立法质量 (6)(三)严格行政执法,努力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 (7)结束语.............................................. .. (8)致谢............................................. .... . (9)参考文献............................................... .10我国行政法治建设研究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经过几十年的行政法制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行政法的重要骨干架构已经初步形成。

主要是适应党和国家工作重心从以阶级斗争为纲转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需要,以国务院组织法、地方政府组织法和数百个单行法律、行政法规的颁布实施为标志,建立健全了行政组织法律制度和对经济社会各方面进行管理的行政法律制度,重点是规范与保障行政机关运用法定职权依法治事和依法管理。

国家赔偿法总结

国家赔偿法总结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其所有的以国家名义而实施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的行动..国家赔偿的特征:①国家赔偿的主体是国家;即国家承担责任;机关履行赔偿义务..②国家赔偿是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为前提..③国家赔偿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来进行实施..国家赔偿法:是指涉及国家赔偿责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宪法、民法、诉讼法、行政法和特别法中关于国家赔偿的各种法律规范;以及在国家赔偿方面的司法判例..国家赔偿制度的主要理论根据:①人民主权学说②法律拟制说③公平负担理论..我国的国家赔偿法典诞生于1994年..世界上首次通过国家的宪法对于国家的赔偿责任作出规定的是德国的魏玛宪法..法国是西方国家中最早确立国家赔偿制度的国家..我国历史上首次将国家赔偿写入了宪法文本是1947年的中华民国宪法..西方国家国家赔偿责任归责原则具有代表性的有:①以法国为代表的以公务过错理论为主;危险责任原则为辅的归责原则体系..②以德、日等过实行的以过错责任主观过错为归责原则的体系③以英美等过实行的以过错责任公务过错为归责原则的体系..法国关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理论主要有两种学说;其分别是危险责任说、公共负担平等说.. 归责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和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以后;应依据何种根据时期负责..赔偿归责原则包括:①过错归责原则..指行为人因存在过错;从而应对其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规则原则..英美德日..公务过错归责原则在法国..②无过错归责原则..只要损害结果发生;国家就要承担赔偿责任..③违法归责原则..瑞士..国家赔偿责任构成要件:侵权主体要件、行为要件、损害结果要件、因果关系要件、法律规定要件..法国关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理论主要有两种学说;即危险责任说和公共负担平等说..行政赔偿: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权力时;违法侵犯公民、法人及其其他组织并造成损害的;由国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行政赔偿的特征:行政赔偿的主体是国家;即国家是赔偿责任的承担者;但具体的赔偿义务由法定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行政赔偿的产生以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为前提..侵犯人身自由权的行为:违法拘留;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违法劳动教养;违法强制治疗与强制戒毒;违法强制遣送;违法强制扣留;违法即时强制..非法拘禁;以其他方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侵犯生命健康权的行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与死亡..;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名誉权与荣誉权..侵犯财产权利的行为:违法罚款;违法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违法责令停产停业..违法没收财物..其他违法行使处罚权行为的情形:违法查封财产..违法扣押财产..违法冻结财产..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行政赔偿责任的例外有: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②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③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可抗力、紧急避险、第三人过错;正当防卫..行政赔偿请求人:是指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时;使其合法权益遭受损害;依法请求国家予以赔偿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指依法履行行政赔偿义务;接受行政赔偿请求;支付行政赔偿费用;参加赔偿诉讼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确认原则是:谁侵权;谁赔偿..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包括:①实施行政侵害的行政机关..②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③委托的行政机关..④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后的赔偿义务机关..⑤行政复议机关..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程序:指行政赔偿请求人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由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进行处理程序;或者不服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处理决定而向人们法院提出行政赔偿诉讼;由人们法院作出处理决定的程序..行政赔偿处理方式:协议式、决定式..行政赔偿处理审查内容:赔偿义务机关已经被依法确认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害以及损害的程度;行政相对人已经受到的损害与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被依法确认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针对行政相对人赔偿的具体方式和标准..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应全面地审查和核实;提出处理意见..行政赔偿程序的种类:单独赔偿程序和一并赔偿程序..单独处理程序包括行政处理程序和行政赔偿诉讼程序..司法赔偿: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司法权的过程中因为违法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给其人身权和财产权造成损害;国家应该承担的赔偿责任..司法赔偿的归责原则作用:违法兼结果责任原则..侵犯人身权利的刑事赔偿:错误拘留;错误逮捕;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刑讯逼供和殴打等暴力行为;违法使用武器、警械的..侵犯财产权的刑事赔偿: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违法采取保全措施:违法证据保全;违法财产保全;违法采取保全措施..违法采取排除妨害诉讼强制措施的司法赔偿:①采取排除妨害诉讼强制措施②违法采取排除防害诉讼强制措施..错误执行判决、裁定和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国家不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种类:1、因公民自己的行为导致损害发生..①因公民自己作虚伪陈述;或者故意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②因公民自残、自伤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2、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3、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4、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5、法律规定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情况..司法赔偿请求人: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收到国家司法机关或司法机关行使侦查、检察、审判、执行和监狱管理职权的损害;依法有权向赔偿义务机关请求司法赔偿的人..司法赔偿义务机关:是指国家赔偿中接受请求人的赔偿请求并对赔偿事由进行审查和做出赔偿决定;代表国家承担赔偿义务的国家机关..司法赔偿义务机关的确认:①错误拘留的赔偿义务机关;②错误逮捕的赔偿义务机关..③再审改判无罪的赔偿义务机关..④二审改判无罪的赔偿义务机关⑤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的赔偿义务机关..⑥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事实行为造成损害的赔偿义务司法赔偿程序:是在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参与下;国家对于因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过程中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依法予以赔偿的程序;总体来看;我国的司法赔偿由三个程序组成;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程序、辅以程序、人民法院的决定程序..司法赔偿请求人: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收到国家司法机关或司法机关行使侦查、检察、审判、执行和监狱管理职权的损害;依法有权向赔偿义务机关请求司法赔偿的人..司法赔偿义务机关:是指国家赔偿中接受请求人的赔偿请求并对赔偿事由进行审查和做出赔偿决定;代表国家承担赔偿义务的国家机关..司法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程序:是指司法赔偿请求人申请国家赔偿必须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由赔偿义务机关受理和处理请求人赔偿请求的程序..司法赔偿复议程序:是指行使侦查、检察、监狱职权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根据赔偿请求人的请求;依照法律规定对有关机关职务侵权行为进行审查;并对司法赔偿作出决定的程序..司法赔偿的决定程序:司法赔偿的决定程序是指司法赔偿请求人对复议机关的决定不服或者对人民法院的赔偿处理不服;向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请;由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的程序..赔偿申请人对人民法院违法行为不予确认不服的;可以有权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关于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问题:①赔偿申请人可以像他们中任何一个机关提出赔偿申请..②应当由先收到赔偿申请的机关作为赔偿案件办理机关..国家追偿制度:是指赔偿义务机关在代表国家履行了国家赔偿责任之后;依法责令实施侵权行为的机构或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的法律制度..行政追偿:是指国家在行政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之后;依法责令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制度..行政追偿的条件:①行政赔偿机关机关已经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及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对加害行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刑事赔偿:指司法赔偿义务机关在代表国家履行了赔偿义务之后;依法责令有责任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费用的法律制度..刑事追偿的条件:①刑事赔偿义务机关已经履行了赔偿责任..②刑事追偿的案件属于法定的可以追偿的国家赔偿案件范围..刑事追偿的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狱管理机关等..行政追偿的程序和刑事追偿程序基本相同:立案、调查核实证据、陈述与申辩、作出决定与送单、申诉刑事、执行..行政机关工作在行使追偿权时;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的赔偿费用..目前;在行政追偿中;被追偿人不服追偿决定的;可通过申诉途径寻求救济..国家赔偿方式的种类:金钱赔偿、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国家赔偿标准的原则:惩罚性原则、补偿性原则、抚慰性原则中国..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造成身体伤害的;应支付医疗费和赔偿误工收入..造成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支付医疗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和生活费..国家赔偿费用的来源——各级财政的预算..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2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行政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不予赔偿的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期限为收到赔偿义务机关不予赔偿的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行政相对人对公安机关实施的行政拘留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为收到行政拘留裁决书之日起5日内..。

高级会计论文(5篇)

高级会计论文(5篇)

高级会计论文(5篇)高级会计论文(5篇)高级会计论文范文第1篇1.高级财务会计的基本概念与相关学问。

主要包括我国理论界对高级财务会计的界定、高级财务会计的定位、进展与学科地位、理论基础、讨论方法、讨论范围、讨论内容等。

特殊是对高级财务会计的概论的介绍在理论界没有达成共识,而该课程又有别与基础会计和中级财务会计,这就使得同学在头脑中不能形成一个整体的轮廓框架,以至于在学习完这门课程后,仍旧"不知所云'。

2.一般会计主体涉及的特别财务会计问题。

该部分内容包括在以前的中级财务会计中没有涉及到的外币会计养老金会计、衍生金融工具会计、养老金会计、企业年金基金会计、油气开采会计、租赁会计等等。

尤其是外币会计,尤其是外币会计中的外币远期合同套期保值和投机业务,租赁会计中对于承租人和出租人融资租入不同的会计处理等问题,都具有较深远的实践意义。

通过相关内容的学习,可以进一步增加专业同学的学习热忱和乐观性。

3.特别会计主体涉及的财务会计问题。

高级财务会计的定位就是"特别状况、特别行业、特别业务、特别报告'。

其主要内容是合并以及合并财务报表会计、保险合同会计、油田开采会计、生物资产会计、合伙企业会计、由于后积几类会计在我国会计领域中已经普遍,所以本门课程的核心内容是合并企业会计,需要要求同学把握其基本理论学问,把握不怜悯况下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

二、高级财务会计教学实践的现状分析1.教学手段单一、教学方法的陈旧、教学内容死板枯燥。

首先,高校的课堂中,通常采纳传统的教学模式,由于高级财务会计课程的简单等特别性,同学很难以变"被动'为"主动'的学习,这就造成了这样一种现象:"老师在黑板上讲,同学在下面耍手机打瞌睡'这样一种尴尬的局面。

为了考试不"挂科',同学通常是被动接受和强迫学习,课堂上极为压抑死板,其次,高级财务会计课程是一门实践性较强的学科,其中需要一些实际会计工作中涉及到的票据、凭证、图表等,然而在传统的教学中,由于学校硬件条件等种种条件的限制,老师不行能将许多在实际工作中使用的凭证、票据等相关资料物件带进教室,这就造成了同学"读死书',理论与实践不能很好的结合,影响到以后的就业等。

土地征收侵权责任法律特征论文

土地征收侵权责任的法律特征中图分类号:d922.3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1)01-255-01摘要土地征收侵权责任的请求权主体包括被征地的农民集体、农民个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土地征收侵权的过程中,农民集体基于其享有的土地所有权受到侵害而享有请求权,农民个人基于其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侵害享有请求权。

关键词土地征收侵权责任土地征收侵权责任是征收权人(国家)不法行使征收权侵害征收相对人(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权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本文对其法律特征做一简单探讨。

一、土地征收侵权责任是一种混合责任行政侵权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是一个行政法学的概念。

行政侵权责任即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由于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必须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

行政侵权责任根据行政侵权行为的内容可分为主要证据不足的责任、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责任、程序违法责任、超越滥用职权的责任。

在超出“公共利益”目的和未遵循“法定程序”的土地征收中引起争议,并侵害被征土地的原所有权人和其他权利人的利益的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所以此时作为侵权人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承担的是行政侵权责任,属于行政主体程序违法的法律责任,具体包括无效、撤销、补正和赔偿等多种形式。

而在未给予“合理补偿”的土地征收中,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之间是基于补偿合同的债权债务关系,是民法上的平等关系。

此时,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侵犯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的利益的职务行为,属于民法上的职务侵权,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21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此条款与《国家赔偿法》第2条的规定有相似之处。

两者的区别在于:其一,《国家赔偿法》强调“违法行使职权”,而《民法通则》仅规定以“执行职务”为要件,而不关注该执行职务的行为是“违法行使职权”还是“合法行使职权”;其二,《国家赔偿法》是根据宪法制定的,是介于行政法和民法之间的边缘性法律,它调整的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为行政主体违法行使行政职权或者司法职权等公法性权力,给当事人造成损害。

涉众型经济犯罪论文蚁力神事件论文:涉众型经济犯罪对受害人补偿的政府角色

涉众型经济犯罪论文蚁力神事件论文:涉众型经济犯罪对受害人补偿的政府角色〔摘要〕在“蚁力神事件”和东华经贸(集团)公司集资诈骗事件中,政府对受害人进行了补偿,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在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中,政府对受害人的补偿性质上属于特殊状态下为维稳需要而采取的临时性措施,并不能作为一种广泛的普遍的解决办法。

民事诉讼应是解决涉众型经济犯罪受害人补偿责任的正当程序。

我国应以解决该类事件为契机,从法律上确定政府对受害人的补偿责任。

〔关键词〕涉众型经济犯罪,受害人,政府责任,蚁力神事件一、案件简介2007年11月,辽宁省天玺集团有限公司一夜之间“崩盘”,第二天得到消息的“蚁民”们聚集到各地各分支机构的门口要求返款。

在损失无法得到弥补的情况下,愤怒的群众将追讨钱款的希望转向了政府,造成辽宁各地短时间内多次发生群体性聚集事件。

在2008年即将举办奥运会的关键时期,辽宁省政府采取紧急措施,在各城市采取由政府牵头,各警种协力的做法,各地相继在市、县级政府中成立了“维稳办”,各地公安局也成立了相应机构,各种维护稳定的措施陆续出台。

具体到此案件,由公安机关负责对所有“蚁民”进行登记,由政府接管企业,对其进行破产清算,根据每个“蚁民”的涉案损失金额将公司剩余资产、追讨的公众存款,再加上政府出资对“蚁民”进行有比例补偿。

基于此,辽宁营口东华经贸(集团)公司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蚁民”们也要求返款,辽宁省政府也采取同样的方法对此予以处理。

在2008年年末,根据辽宁省东华返款工作领导小组提供的数据,地级市东华集资群众总数为514人,集资总额3855万元,返还金额1549.25万元,尚欠2305.75万元,返还比例为40.19%。

在该市514名集资群众中,返款人数为369人,其中有28人待核查后返款,零返款人数为145人,在这种情况下,由政府承担了部分对“蚁民”的补偿责任。

在上述两个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中,受害人的损失由政府予以承担,这种现象在目前处理群体受害人方面实为少见,这种处理方式是非常态的、特殊的。

国家赔偿申请书

国家赔偿申请书国家赔偿申请书(一)赔偿请求人:李**,汉族,现住惠城区马庄路24号,电话:13902626***。

赔偿义务机关:惠城区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陈**职务:院长请求事项:请求因惠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违法造成被查封的财产灭失,侵犯公民的财产权造成损害,赔偿请求人损失256286元。

事实根据和理由:以下两个相关联的案件,因法院的责任,造成了赔偿请求人的损害:案一(即前案):原告:hz市景龙梁氏实业有限公司;被告:hz市金航电子有限公司、吴兆儒。

此案由于被告拖欠房租,原告于2021年10月向城区法院起诉(由水口法庭受理),诉前由立案庭查封了被告的生产设备等。

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8)15号第41条规定(以下简称《最高院规定》):“对动产的查封,应当采取加贴封条的方式。

不便加贴封条的,应当张贴公告。

对有产权证照的动产或不动产的查封,应当向有关管理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不得办理查封财产的转移过户手续。

”但法院只根据被告9月份的设备盘点表进行查封,没有清点、没有加贴封条或张贴公告。

清单中有一部07年购买的货车,没有向交警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此案在审理中,即08年1月15日,被告突然转移财产。

原告即将厂房通道锁住,同时以书面告知主审法官,请求法庭清点。

法官在报告上签“已阅”(见附件1),但未进行清点。

第二天被告以原告干扰其生产,影响员工工资为由,组织员工去政府上访。

政府要求当地劳动站和法庭尽快处理。

于是被告乘机提出搬走。

在水口法庭要求和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由法院及原告三方清点核对后搬离厂区,设备搬离必须经过法院同意(见附件2)。

但1月30日被告搬走时法院没有派人到场清点和监督。

此案于08年8月经二审审结,原告即申请执行。

08年9月在水口法庭负责执行的杨法官要求下,我带他们去找过被告。

案二(即本案):我因与以上被告产生纠纷,于2021年11月22日向hz市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诉前向城区法院申请查封了被告的账户、小汽车、住房,并查封以上被前案查封的设备,其中设备是轮候查封。

论《监察法》中国家赔偿问题——以《监察法》第67条为对象

第17卷第5期17(5):67~722019年10月October 2019一、问题的提出2018年3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的修正,为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机关确立宪法性地位[1]。

同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以《监察法》出台及诸多微观事项在其他法律规范上的“立改废”为标志[2],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第一阶段”任务基本完成[3],也意味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进入新阶段——全面深化阶段①。

全面深化阶段重要任务之一,是横向促进《监察法》同其他相关法律规范间恰当协调,实现立法与改革决策有序衔接,为全面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清除法治障碍[4]。

《监察法》出台至今,其横向上与其他法律规范间合理协调有待增强。

无论是对《刑事诉讼法》中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配合关系的理解,抑或是与《刑法》关于“以罚代刑”的无罪化衔接问题,还是《国家赔偿法》关于致害赔偿的制度设计、赔偿机关问题,甚至是与党纪间有效协调衔接等,均需进一步完善。

对于监察致害赔偿制度,学者主要关注于“监察赔偿”具体制度设计,至于两法衔接方向性及原则性阐释和说理较少。

囿于文章篇幅与笔者研究视野,本文仅讨论《监察法》与《国家赔偿法》间制度衔接问题,即《监察法》第67条论析,从监察致害赔偿性质、赔偿范围、主体和归责原则等方面管窥监察赔偿制度应有之貌。

《监察法》第67条仅简单规定监察权致害可获得国家赔偿②,但具体赔偿制度缺位,且《国家赔偿法》对此也未作出积极回应。

进言之,我国现有国家赔偿包括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两种形式,而论《监察法》中国家赔偿问题李吉映东南大学,江苏南京211189摘要:关于监察赔偿制度,《监察法》现行规定颇为简单,而《国家赔偿法》对监察赔偿的制度设计,包括赔偿机关、范围、程序及归责原则等具体规定尚无定论。

为深化监察体制横向改革,实现《监察法》与《国家赔偿法》合理衔接,宜在《国家赔偿法》中专章规定监察赔偿制度,证明监察权致害赔偿合法性与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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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赔偿范围的合理性与可行性分析 内容摘要:我国立法时行政行为有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之分,由于受立法时客观条件的限制,我国行政赔偿的范围仅限于具体行政行为,而目前,对私权利的全面保护成为了国家赔偿的一个趋势,因此,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国家行政赔偿的范围对于加快我国构架法治社会具有中重要意义。 关键词:抽象行政行为、主体、损害赔偿、权力监督 一、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与特点 1、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 行政行为以其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管理对象实施的制定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其行为形式体现为行政法律文件,其中包括规范文件和非规范文件。 2、抽象行政行为的特点 第一,实施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实施 抽象行政行为它不同于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制定的法律、军事法规和司法解释,也不同于非政府组织制定的内部规则。 第二,是一种制定规则的行为 它不同于处理具体行政事务的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的种类,可以分为执行性、补充性、自主性几种①。执行性的抽象行政行为,是指为执行法律或者上位规则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的行政行为,其特征是不创设新的权利义务。补充性的抽象行政行为,是指根据法律或者上位规则规定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对原法律或者上位规则需要补充完善的事项作出规定的抽象行政行为,其特征是在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约束下创设一部分补充性的新的权利义务。自主性的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直接对法律或者上位规则尚未规定的事项,在根据宪法和组织法规定的管理权限内,根据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自主创设权利义务的抽象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与法律的关系是正确理解抽象行政行为性质的要点。行政机关的主要职能是执行法律,将人民代表机关制定的法律规定具体应用到对行

① 王敬波《国家赔偿法教程》对外经贸大学出版社第75页 政事务的管理活动中去。由于社会的发展和行政职能的变化,行政机关需要拥有制定行为规则的权力,以便实现其管理职能。尽管如此,由于行政机关对人民代表机关的从属关系,行政机关制定的普遍性规则在本质上仍然是对法律的执行,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主要取决于它与法律的一致性。 二、立法时对抽象行政行为的考量 《行政诉讼法》之所以排除对抽象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既有策略上的考虑,又有技术上的考虑。其原因主要有:⑴抽象行政行为多由高层次行政机关依法定程序制定,违法的可能性极小;⑵抽象行政行为是基层行政部门的执法依据,在目前我国立法尚不很完备、健全的情况下,很多领域的执法主要是依据抽象行政行为;⑶目前的体制下,法院尚不具备审查行政机关抽象行政行为的能力;⑷抽象行政行为并不直接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只有执法部门在适用抽象行政行为时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才有可能造成直接侵权②。因此,受害人完全可以通过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诉讼,保护其合法权益。 三、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必要性 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将抽象行政行为排除在受案范围之外,这种做法不仅与国际发展趋势不相吻合,而且在工作中带来一定的弊端,既不利于人民法院充分行使司法监督,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行政机关行政质量、效率的提高。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受案范围已势在必行。 首先,按照现代法治原则的要求,无诉讼即无法律。特别是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权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诉或者检举的权利。”可见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受案范围并不与我国的根本法相违背,是符合宪法要求的。而且我国实行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也并不排斥法院审查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③。 其次,抽象行政行为虽不会直接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但抽象行政行为是针对不特定的多数对象作出的,适用的效力具有反复性、范围

②孟鸿志《行政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第136页 ③江必新《行政诉讼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65页 广的特点,因而产生的影响和破坏力无论是在广度还是在深度上都较具体行政行为严重的多。而且随着现代行政的发展,行政现象日益复杂,行政法律关系也日渐复杂化,抽象行政行为的数量也逐渐的增多,其中许多抽象行政行为尤其是规章以下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决定和命令,由于制定程序粗糙简单,随意性较大,部门保护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突出,存在着大量的违法情况。如果人民法院不能受理对抽象行政行为提出的诉讼,一旦抽象行政行为违法,就会破坏法律的严肃性和法制的统一性,损害了国家、社会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再次,有权利就必须要有监督,不受监督的权利必然导致腐败,对权利的限制越少产生腐败的可能性就越大。现代法的内涵要求行政机关的一切活动都应守法,一切活动均应置于法律的有效监督之下。特别是同一行政机关往往集制定、解释、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的规定于一身,假如不对抽象行政行为予以司法监督,不将其纳入行政受案范围,就不可能有效地达到制约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从而达到提高行政效率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最后,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根据我国缔结或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规定,除声明保留的部分以外,一些抽象行政行为将被纳入法院审查的范围,如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府规章、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部分属于行政裁决行政等。如果不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诉讼范围,将不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利益,为了有效地保护人民的利益,监督抽象行政行为,解决抽象行政行为引发的各种争议,有必要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诉讼范围,这既是抽象行政行为本身的性质所决定,也是改变抽象行政行为现状,贯彻依法行政原则和我国法律建设的需要。 四、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可行性 在依法治国的呼声日益高涨的今天,建立完善的法律体制已成为人们的共识,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不但是社会的需要,也有其可行性。 第一,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法学上的概念,其区别在于时间的先后和对象的多少,没有本质上的不同,都属于行政行为,都应接受司法监督。 第二,从司法实践来看,对人民法院而言,无审查抽象行政行为之权,给行政案件的审查带来极大的不便。因为行政决定大都要援引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如果不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当某一公民对行政机关某一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准备向法院起诉时,行政机关可以将具体行政行为上升为抽象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要大。因此,从立法目的上看,抽象行政行为也应纳入国家行政赔偿的范围,将抽象行政权力置于权力监督体系之中④。

五、抽象行政行为违法损害救济途径 由于抽象行政行为受害主体的不特定性,如果由国家行政机关主动提起赔偿,很难确定受害主体的范围,因此,当事人主动提起赔偿,更能补偿受害人的利益,达到保护私权的目的。抽象行政行为违法受损人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获得救济: (1)行政复议的途径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主体受到抽象行政行为的违法损害时,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并提起赔偿请求,行政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为违法时,应该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与赔偿。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依法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家行政行为的一种,在当事人受到抽象行政行为的违法损害时,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并请求赔偿。如果当事人只是利益受到威胁,并无具体损害时,应有权要求行政复议机关撤销、变更下一级行政机关不适当的法规及规章文件。 (2)行政诉讼的途径 当受害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抽象行政行为违法 ,给其造成客观损害时 ,可就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当事人有权要求法院对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法院根据级别管辖权限确定或移送审查、 审理。并根据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抽象行政行为 (规范)的效力级和发出者的级别来明确人民法院的审查、 救济权限。当然 ,要对抽象行政行为损害采取司法救济 ,其前提条件必须赋予法院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权。首先 ,因其它规范性文件造成的损害 ,受害人可向具体行政行为所在地中级人民

④刘惠民,徐祥民.WTO对我国法制建设的影响[J].当代法学,2002(4). 法院请求救济。如果具体行政行为损害是因所依据的市、 县级以下行政部门制定的其它规范性文件不合法而造成的 ,中级人民法院可直接进行审查、 审理予以救济 ;如果具体行政行为损害是因所依据的市、 县级以上行政部门制定的其它规范性文件不合法而造成的 ,则由中级人民法院按照程序移送有相应级别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查、 审理与以救济。其次 ,对因规章造成的损害 ,受害人可向具体行政行为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救济请求 ,中级人民法院按照程序移送高级法院或最高法院 ,由高级法院或最高法院审查、 审理予以救济 ;受害人也可直接向高级法院或最高法院请求审查、审理与以救济。最后 ,因行政法规造成的损害 ,受害人可向具体行政行为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救济请求 ,中级人民法院按照程序移送最高法院审查、 审理;受害人也可直接向最高法院请求审查、 审理⑤。由于行政法规具有国家立法性 ,因此 ,行政法规的有效与否须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查、 审理提出建议后向人大常务委员会报请裁决 ,人大常务委员会的裁决是最高法院予以救济与否的依据。

⑤刘峻祥: 《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研究》 ,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5 年 ,第 35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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