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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赔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赔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赔偿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国家赔偿由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第二章行政赔偿第一节赔偿范围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第六条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国家赔偿法对违法罚款等强制措施赔偿规定

国家赔偿法对违法罚款等强制措施赔偿规定

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第二十八条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三)、(四)项的规定赔偿; (三)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四)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五)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六)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七)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第一百二十一条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94年5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三号主席令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4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第二章行政赔偿第一节赔偿范围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最新国家赔偿法全文(一)

最新国家赔偿法全文(一)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第二十八条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决定;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第二十九条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由人民法院三名以上审判员组成,组成人员的人数应当为单数。

赔偿委员会作赔偿决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必须执行。
第三节 赔偿程序
第二十二条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赔偿请求人提出赔偿请求,适用本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第二十四条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的行政赔偿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的行政赔偿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的行政赔偿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是一部调整和规范我国赔偿制度的基本法律。

其中,行政赔偿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赔偿,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和意义。

本文将重点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中关于行政赔偿的规定以及其在实际应用中的问题和挑战。

第一部分:行政赔偿的定义和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对行政赔偿进行了明确的界定。

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因行政机关行为侵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经济损失赔偿责任的行为。

行政赔偿具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它是行政机关对被侵权方进行的一种赔偿措施,目的是恢复被侵权方的合法权益;其次,行政赔偿是一种国家赔偿责任,行政机关是国家的代表进行赔偿的主体;最后,行政赔偿属于国家实施的一种特殊的赔偿方式,具有一定的法律程序和条件。

第二部分:行政赔偿的法律依据和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中明确了行政赔偿的法律依据和范围。

根据法律规定,行政赔偿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第一,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导致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损失;第二,行政机关的职权行使错误导致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第三,行政机关的监管不力或者过错导致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或者人身安全受到威胁。

第三部分:行政赔偿的程序和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对行政赔偿的程序和方式进行了明确规定。

行政赔偿程序主要分为以下几个环节:首先,被侵权方需要向行政机关提出赔偿申请;其次,行政机关对申请进行审查和调查;最后,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进行赔偿,并给予相应的赔偿决定。

行政赔偿方式主要包括财产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道歉赔礼等形式。

第四部分:行政赔偿的问题和挑战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在行政赔偿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行政赔偿的标准和额度需要更加明确和具体,以保证赔偿的公正和合理;其次,行政赔偿的程序需要更加简化和高效,以减少被侵权方的时间和精力成本;最后,行政赔偿的执行需要加强监督和法律保障,以确保赔偿决定的有效实施。

国家赔偿法相关知识点总结

国家赔偿法相关知识点总结

国家赔偿法相关知识点总结一、国家赔偿法的基本原则1. 侵权责任原则国家赔偿法基于侵权责任原则,即国家行为侵犯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原则是国家赔偿法的核心原则,确立了国家在损害公民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基础。

2. 公平合理原则国家赔偿法遵循公平合理原则,即赔偿应当在法律范围内合理、公正地进行。

在判定国家赔偿责任和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根据具体案件的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公平、合理的裁决。

3. 补偿与惩戒相结合原则国家赔偿法强调补偿与惩戒相结合原则,旨在通过赔偿损失的方式弥补受害人的损害,并对国家行为的错误行为进行惩戒,促使国家依法行政,规避损害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国家赔偿责任的主体范围国家赔偿责任主体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单位,以及依法享有行政公共权力和承担行政公共职责的组织和个人。

国家赔偿的范围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执行任务中的错误行为导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受损的情况。

三、国家赔偿的适用条件1.行政赔偿条件(1)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执行任务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2)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赔偿范围;(3)该行为是导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受损的直接原因;(4)该行为是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损害的行为之一。

2.刑事赔偿条件(1)被侵权人是刑事案件的被害人;(2)侵权行为与刑事案件有因果关系;(3)被侵权人要求国家赔偿。

四、国家赔偿的救济方式国家赔偿的救济方式包括道歉、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赔偿金、扶助等。

1. 道歉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公民或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时,应当及时通过媒体公开道歉,恢复受害人的名誉。

2. 赔礼道歉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公民或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较大侵害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被侵权人赔礼道歉,表达诚挚的歉意。

3. 恢复名誉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公民或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名誉侵害时,应当通过相关权威机构进行名誉恢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一、范本一(正式严肃风格)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赔偿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正常秩序,根据宪法和行政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赔偿是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给予其经济赔偿的行为。

第三条国家赔偿应当实事求是,公平合理,依法进行。

第四条国家赔偿属于国家的重要经济支出,应当依法保障赔偿款支付,保证赔偿目标的实现。

第五条国家赔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审慎、公正原则,依法予以核实鉴定,做到准确补偿;(二)效益、经济原则,遵循合理的经济补偿原则;(三)追溯、连续原则,取决于损失发生时间;(四)合法、公开原则,国家赔偿案件的处理应当在法定的范围内进行,公开透明。

第二章赔偿责任第六条国家赔偿责任由实施行政行为的机关承担。

第七条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行为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受损害的,受损害人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八条国家依法设立专门机关,负责国家赔偿事务的组织、监督和指导工作。

第三章赔偿申请第九条受损害人向责任机关申请国家赔偿,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损失证明;(三)其他与赔偿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受损害人申请赔偿,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损害之日起一年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四章赔偿的范围和方式第十一条国家赔偿包括财产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第十二条国家赔偿的方式包括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等。

第五章赔偿的程序和判决的执行第十三条国家赔偿的申请、审查、决定和执行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国家赔偿决定的执行应当及时进行。

第十五条国家赔偿案件的申请、审查、决定和执行的相关材料应当及时归档。

附件:1. 附件一:国家赔偿申请书示例2. 附件二:国家赔偿损失证明示例注释:1. 国家赔偿: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给予其经济赔偿的行为。

2. 受损害人:因行政行为受到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国家赔偿法》课件

《国家赔偿法》课件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 否赔偿的决定,并书面告知赔偿请求人。 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
赔偿义务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10日内书面告知赔 偿请求人是否受理。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 30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或者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赔 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 向人民法院起诉。
完善国家赔偿制度,提高国家赔偿水平,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国家赔偿法的历史发展
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国 家赔偿法》。
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 次修正《国家赔偿法》。
2001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 一次修正《国家赔偿法》。
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对 《国成要件
主体要件: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国家机关
是指依照宪法和法律设立的,代表国家依法行使职权并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组 织,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法律规定的国家专门机关等 。
合法权益
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 的权利和利益,如生命权、健康权、 财产权等。
损害结果
是指因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 使职权行为导致的实际损害后果,如 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
因果关系要件
因果关系
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的直接联系和必然联系。
判断标准
通常采用“相当因果关系说”,即如果违法行为是损害结果 发生的通常或必然的原因,则可以认定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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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分)我国国家赔偿法集实体法规范和程序法规范寓于一体,而民事侵权赔偿法则为实体法规范.。

正确错误( 2 分)国家赔偿责任中实体法和程序法合并制定的立法形式,是世界各国国家赔偿立法的一种潮流。

正确错误( 2 分)最早确立国家非权力作用的赔偿责任的国家是瑞士。

正确错误( 2 分)我国国家赔偿法属于广义赔偿法。

( )正确错误( 2 分)危险责任是指由于公务的物体、行为的原因,某些公务具有异常危险的特点,对于这些公务造成的损害,行政机关即使没有过错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正确错误2 分)初步证明理论与过错推定原则一样,都是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法。

()正确错( 2 分)国家赔偿使用范围的扩大和公务行为的扩张,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家赔偿责任不断扩张的表现。

正确错误( 2 分)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预期利益的损害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

()正确错误单选( 3 分)在国家赔偿责任的归则原则上强调主客观并重的是( )。

违法原则违法与明显不当原则过错违法原则广义无过错原则( 3 分)过错推定原则是17世纪法国()创立的。

学者Benoit学者Viney学者Waline法官多马( 3 分)最早确立国家非权力作用的赔偿责任的国家是()。

法国日本英国德国( 3 分)在归责原则上,()渐被世界各国所承认的趋势反映了国家赔偿责任的加重。

违法原则公平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 3 分)率先确立危险责任原则的国家是()。

德国日本瑞士( 3 分)我国行政赔偿范围的立法形式是()。

概括与列举并用法院判例汇萃具体列举条款概括性条款( 3 分)多选下列各项中符合国家赔偿立法世界潮流的是()。

侵权损害的赔偿范围逐步扩大在归责原则上,过错责任原则渐被世界各国所承认公务行为的扩张国家赔偿适用范围的扩大( 3 分)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国家赔偿包括()。

经济赔偿司法赔偿行政赔偿立法赔偿( 3 分)国家赔偿的功能包括()。

侨民保护功能公务保护功能制约预防功能权利救济功能( 3 分)我国国家赔偿制度中的责任豁免事项包括()。

自由裁量行为内部行政行为国家行为行政立法行为( 3 分)下列符合我国国家赔偿法特色的是()。

我国国家赔偿法确立了违法责任原理我国国家赔偿法的适用范围上,立法者大胆地将司法赔偿和立法赔偿纳入国家赔偿范围在体例结构上,我国国家赔偿法集实体法、程序法于一身在表达方式上,我国国家赔偿法大量采用概括式和列举式的表达方法,同时结合采用排除式方法( 3 分)19世纪70年代以前,国家赔偿制度无法产生的原因主要有( )。

绝对国家主权论的影响国家无过失及不能违法论的影响国王不能为非的普通法原则的影响民主国家目的论的影响简答我国国家赔偿的概念与外国国家赔偿的概念相比有什么特色答:我国国家赔偿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在依照枉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根据该条可知,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

其中国家机关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监狱管理机关。

首先必须理解财产的概念:我国现在的法律规定,居住的房子期限是70年其实属于暂时性的。

外国的房主属于私人财产。

我国的拆不拆,个人不能说了算,政府要拆的基本上都能拆。

作出相应赔偿就可以了。

外国的,尤其是西方国家的,私人财产是至高无上的,财产所有人说不准拆,总统出面说要拆也不能拆。

这个涉及到人的基本权利,财产的私有权。

赔多少,这个要和财产所有人协商。

( 10 分)从世界各国来看,20世纪国家赔偿责任不断扩张的具体表现。

答:(1)国家赔偿适用范围的扩大。

(2)公务行为的扩张也是国家赔偿责任的重要表现。

(3)在归责原则上,无过错责任渐被世界各国所承认的趋势也反映了国家赔偿责任的加重。

(4)侵权损害的赔偿范围逐步扩大。

’( 10 分)我国国家赔偿法的特色答:首先,我国国家赔偿法确定了违法责任原则,即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的违法行为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在国家赔偿法的适用范围上,立法者在大胆地将司法赔偿纳入国家赔偿范围的同时,没有急于求全,而是审慎地将立法行为排除在外,对于公有公共设施的损害、内部惩戒公务员的行为,甚至军事赔偿、精神损害等问题,国家赔偿法都没有规定,留待以后或以特别法的形式,或者逐步拓宽赔偿范围,将这些有争议的侵权损害行为纳入国家赔偿范围。

第三,我国的国家赔偿法十分注意与我国现有法律尤其是行政诉讼法的配套协调。

第四,在体例结构上,我国国家赔偿法集实体法、程序法于一身。

在内容结构上,我国采用了统一立法的形式。

在表达方式上,国家赔偿法大量采用概括式和列举式的表述方法,同时结合采用排除式的方法。

案例(18 分)杨某为服装个体经营户,由于其经营有方,几年内便攒下了一笔钱。

1997年5月的一天,杨某收到一封恐吓信,要她在10日之内将装有人民币1万元的信封放在某处,否则就要烧毁她的服装店。

杨某当即向Y区公安局所属的市场派出所报案,请求予以保护。

负责接待的派出所工作人员赵某不一为然,以为是有人在开玩笑,告诉杨某:“放心吧,不会有问题的。

”杨某无奈,只得返回。

杨某虽然注意防范,但不幸的是,10天后的一个夜晚,杨某的服装店起火,同时也接到一个陌生人打来的电话,说这就是吝啬钱财的下场。

这场大火将店内价值3万余元的服装全部烧毁,店房也遭到了破坏,服装店被迫停业两个多月。

案发后,杨某向公安局提出赔偿要求,要求赔偿被烧毁的服装、店房和停业两个多月的营业收入,遭到拒绝。

问:杨某能否提出行政赔偿?为什么?答:此案属于因行政机关不作为导致公民财产受损害案,符合《国家赔偿法》第4条第4项规定的“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应予赔偿。

行政机关拥有的行政职权,同时也是其应该履行的行政职责,不能放弃。

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属于不作为形式的违法。

因不履行法定职责而提起赔偿请求,应满足以下条件:(1)行政机关有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

(2)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曾经向负有职责的行政机关提出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请求。

(3)行政机关能履行法定职责。

如果行政机关履行了这种职责,损害事实可能就不会发生。

(4)行政机关没有履行这种法定职责。

(5)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受害人人身权、财产权的损害。

(6)受害人无法从加害人那里取得赔偿,或者无法获得全部赔偿。

如果受害人能从加害人那里取得赔偿,就无需向行政机关索赔。

但在很多情况下,在案件破获前,找不到加害人;或者,有些案件根本无法破获;在有些情况下,加害人没有能力赔偿受害人的损失或全部损失。

本案中,杨某接到恐吓信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了案,作为负有保护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安全职责的公安机关,应立即展开侦查工作,抓获犯罪嫌疑人。

但某公安分局工作人员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从而没有履行其应尽的职责。

杨某的服装店被烧毁与某区公安分局没有履行法定职责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对于因此而对杨某造成的直接损失,某区公安分局应负赔偿责任。

当然,杨某的请求也有其不合理之处,她可以要求公安局赔偿其被烧毁的服装、被破坏的店房以及服装店停业期间的经常性支出。

至于营业收入,则属于间接损失的范围,不能要求赔偿。

杨某的赔偿要求遭到公安分局的拒绝后,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2 分)继承人不因丧失继承权而丧失受害的被继承人所享有的行政赔偿请求权。

()正确错误( 2 分)在民事诉讼中,法院错判或判决执行错误所致损害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正确错误( 2 分)行政赔偿请求的方式,既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

正确错误( 2 分)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再审改判无罪或轻罪的,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

()正确错误( 2 分)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赔偿案件的管辖,原则上由原告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赔偿诉讼案件。

正确错误( 2 分)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对于依照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受害人有权请求国家赔偿。

正确错误( 2 分)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因判决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受害人应向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提出国家赔偿。

()正确错误( 2 分)对等主义原则,即外国人能否成为本国国家赔偿法上的请求权人,以该外国人所在国的法律是否允许自己国公民请求该国法律保护而定。

正确错误( 3 分)某企业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违法罚款,在交纳前该企业被另一企业兼并,这时有权提出赔偿请求的是()。

原企业的上级主管机关新的兼并企业的上级主管机关原企业兼并后的新企业( 3 分)我国的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为( )。

行政机关专门机构保险机构财政部门( 3 分)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内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2个月3个月1个月50日( 3 分)张某因参与打架被公安机关取保侯审,后报经检察机关批准变更为逮捕。

此案经一审法院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后经再审改判无罪,现张某打算提起国家赔偿。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赔偿义务机关是()。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一审法院二审法院( 3 分)张某重伤他人被刑事拘留。

一个月后,公安机关查明张某尚未满14岁,遂依照《刑法》第17条释放张某。

张某的父亲提出赔偿要求,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公安局如何处理?()给予适当赔偿不予赔偿按照国家上年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给予张某一个月的损失赔偿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3 分)下列哪个事项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

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不满14岁的人实施犯罪被羁押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被羁押无罪错判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3 分)下列哪些选项符合我国刑事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原则()。

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依照规定应当给予国家赔偿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再审改为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为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3 分)我国刑事赔偿的义务机关有()。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狱政管理机关( 3 分)根据法律规定,受害公民的继承人的赔偿请求权在以下哪些情况下丧失()。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遗弃被继承人的伪造遗嘱情节严重的( 3 分)某县公安局对林某违法作出拘留3天的行政处罚,林某向某市公安局申请复议,某市公安局违法作出拘留7天的行政处罚,为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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