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论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释义》读书笔记模板

读书笔记
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释义》的读书笔记模板,可以替换为自己的心得。
精彩摘录
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释义》的读书笔记模板,可以替换为自己的精彩内容摘录。
作者介绍
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释义》的读书笔记模板,暂无该书作者的介绍。
谢谢观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 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09年10月27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2010年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2008年10月 2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 案)》修改情况的汇报——2009年6月22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九次会议上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二条
附录一:全 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修 改《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 家赔偿法》
的决定
附录二:相 关法律及规 定
附录三:一 些国家和地 区的国家赔
偿制度
附录四: 《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家 赔偿法》 (新旧对照 表)
会
解释
草案
附录
内容摘要
本书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修订的《国家赔偿法》进行条文释义,并在文末附录该法的立法背 景以及一些调研论文,本书以准确地反映国家赔偿法立法宗旨和法律条款内容为最基本要求,在法律释义中努力 做到观点的权威性和内容解释的准确性,是适合学习理解《国家赔偿法》的权威读本。
国家赔偿申请书

国家赔偿申请书国家赔偿申请书1赔偿请求人:__X,男,汉族,__年X月__日,身份证号: ______,住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
赔偿义务机关:____市人民法院请求事项:请求确认赔偿义务机关强行拆毁赔偿请求人住房和猪圈的行为违法;请求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因其上述违法行为给赔偿请求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贰拾壹万玖仟壹佰捌拾元(¥:219180。
00)整。
事实及理由:赔偿请求人系__X村民。
20__年,赔偿请求人为了发展养猪事业,在自家面积191平方米的农村承包地上修建两层猪圈,该承包地位于X703线K58+800右侧公路建筑控制区外。
该猪圈修在公路弯拐外边的埂下,第二层猪圈房顶刚好与公路一样平。
赔偿请求人父亲__X拥有一块34平方米的农村承包地,与赔偿请求人的承包地毗邻,但是位于X703线K58+800右侧公路建筑控制区内。
20__年,赔偿请求人在该猪圈顶上加修一层90平方米的住房,与此同时,与父亲合伙在父亲的承包地上修建两个排面的一层房屋用于居住。
20__年4月27日,__公路管理段向赔偿请求人的父亲下达毕路(20__)18号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书称:____于20__年4月13日在X703线K58+800右侧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该建筑物长8。
5米,宽4米,面积为34平方米,与公路相临面墙体离公路防撞墙最近距离为0。
9米,最远距离为3。
04米,且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认定__在公路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贵州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决定给予__罚款伍仟以及责令限期三日自行拆除的行政处罚。
但是,__X并没有按照该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拆除修建的34平方米的房屋。
20__年11月12日,__公路段向赔偿义务机关递交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执行毕路(20__)18号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拆除__位于县道703线K58+800米处右侧的违法建筑和执行其应缴纳的五千元罚款。
本科法律毕业论文范文

本科法律毕业论文范文浅谈法与正义的关系[摘耍]: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法律也随之不断完善,人们对法律价值的认识更为深入。
正义作为法律价值子系统中的一部分,越來越受到法理学界的关注,对正义与法有了广泛的研究。
本文主要从历史和现实的角度,探讨法的本质、价值和法与正义的相互作用: 正义促进了法律的进化,法律实现了正义的追求。
[关键词]:正义法的本质法的价值法律的进化正义的实现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艮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目标为目的的行为关系体系。
正义是一个古老而乂常新的概念。
正义,通常乂可称公半、公正、正直、合理等。
仅从字面上看,正义一词泛指具有公正性、合理性的观点、行为以至事业、关系、制度等。
从实质上看,正义是一种观念形态,是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
一.从法的词源看法与正义的联系据我国历史上东汉时期许慎著《说文解字》记载,“法”的古体字是“激”。
“澱,刑也,平之如水,从水;薦,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法”以水作偏旁,比喻“平之如水”,代表公平,是衡量人们行为是否符合“公平”这个准绳。
法字中的“薦”,传说是一种头长独角,秉性公正的奇曽,故而“古者决讼,令触不直”,这反应了上古时代相信法是正直、正义的准则。
因此,“法”就词义而言,是“公平”地判断行为的是非、制裁违法行为的依据。
“律”据《说文解字》解释:“律,均布也。
”意指是要求人们普遍遵守的行为规范,以使行为协调一致。
法和律皆因有公平、正义、统一的行为准则这个含义,所以法本身就包含有正义的意思。
二.法的本质与正义在探讨法的本质中,西方一些学者持正义论的观点,对法的本质的解释往往与抽象的正义一词相联系,特别在口然法学说中,更强调法代表道德、正义。
罗马法学家凯尔苏斯对法的定义是:“善和公正的艺术”。
口18世纪末、19世纪初开始,这些思想家在讲法的正义性时,往往仅强调抽象的口由。
关于经济法方面的参考论文范文

关于经济法方面的参考论文范文篇1浅谈小产权房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原则[摘要]小产权房问题由来已久,其根植于复杂多变的当代社会环境中,是迅速发展的市场经济与相对滞后的法律制度现状所造就的。
随着房地产市场竞争加剧,商品房价格不断攀高,老百姓的刚性住房需求与高昂的房价形成了巨大的矛盾,更多向小产权房市场倾斜,小产权房成了众多老百姓解决住房问题的重要选项。
但由于小产权房不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无法办理产权等各种风险,使得老百姓购小产权存在诸多隐忧。
文章将从法律社会学的角度对小产权房问题进行探讨,拟从老百姓的根本利益出发,提出解决小产权房问题的建议。
[关键词]小产权房;问题;解决;原则。
小产权房被热议源于其与商品房存在巨大的价格差异,其在实际解决老百姓的刚性住房需求的情况下,又存在着权属上的争议,巨大的售后风险。
追溯小产权房的历史,没有人能够明确第一幢小产权房是何时修建的。
根据目前理论界的讨论,小产权房产生于上世纪 90 年代,至今为止,已有二十多年的历史,小产权房最初开始多是休闲度假的别墅,直至近十年,伴随着房价的一路上涨,老百姓的刚性住房需求难以在正规的商品房市场得到实现,而小产权房相对低廉的价格却在老百姓的承受范围内,所以小产权房才衍变为当前以居民住房为主的形式,迎来了小产权房的空前繁荣期。
据调查,在全国各地的城区或城乡结合部,小产权房不断涌现,并且数量越来越多,建成或在建的小产权房达 90 多亿平方米,小产权房在房地产市场上所占份额已达 10%以上,在北京、深圳等地房价特高的地区,小产权房在房地产市场上所占比重甚至达到 30%以上。
随着小产权房数量的不断增多,入住居民的增加,小产权房所附带的各种问题将不断加深,治理难度也将不断增大。
因此,解决小产权房存在的问题刻不容缓。
一、本文所研究的小产权房。
虽然小产权房已成为时下热议的话题,然而,何谓小产权房至今并无一致的说法。
原因在于小产权房并不是我国法律法规上明确界定的概念。
我国行政法治建设研究毕业论文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本科毕业论文我国行政法治建设研究作者分校专业年级学号指导教师内容摘要法制行政是现代法制国家政府行使权力时普遍奉行的准则。
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为在我国实现法制行政开辟了道路、创造了前提,而法制行政又是依法治国的核心所在。
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实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持党和政府政策连续性、稳定性四个方面,详细论述了法制行政的重要社会意义。
关键词:法治行政;核心;重大意义目录一、行政法律体系的建立及当前概况 (4)二、我国法制建设和依法行政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5(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观念不明显 (5)(二)各行政机关对于新法律法规实施适应能力差 (5)(三)各机关对政策的执行有偏差................... (5)三、对我国法制行政的建议........................ .. (6)(一)加强对国家行政工作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行政人员的法律素质............................ ........ .. . (6)(二)加大行政立法力度,切实提高政府立法质量 (6)(三)严格行政执法,努力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 (7)结束语.............................................. .. (8)致谢............................................. .... . (9)参考文献............................................... .10我国行政法治建设研究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经过几十年的行政法制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行政法的重要骨干架构已经初步形成。
主要是适应党和国家工作重心从以阶级斗争为纲转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需要,以国务院组织法、地方政府组织法和数百个单行法律、行政法规的颁布实施为标志,建立健全了行政组织法律制度和对经济社会各方面进行管理的行政法律制度,重点是规范与保障行政机关运用法定职权依法治事和依法管理。
高级会计论文(5篇)

高级会计论文(5篇)高级会计论文(5篇)高级会计论文范文第1篇1.高级财务会计的基本概念与相关学问。
主要包括我国理论界对高级财务会计的界定、高级财务会计的定位、进展与学科地位、理论基础、讨论方法、讨论范围、讨论内容等。
特殊是对高级财务会计的概论的介绍在理论界没有达成共识,而该课程又有别与基础会计和中级财务会计,这就使得同学在头脑中不能形成一个整体的轮廓框架,以至于在学习完这门课程后,仍旧"不知所云'。
2.一般会计主体涉及的特别财务会计问题。
该部分内容包括在以前的中级财务会计中没有涉及到的外币会计养老金会计、衍生金融工具会计、养老金会计、企业年金基金会计、油气开采会计、租赁会计等等。
尤其是外币会计,尤其是外币会计中的外币远期合同套期保值和投机业务,租赁会计中对于承租人和出租人融资租入不同的会计处理等问题,都具有较深远的实践意义。
通过相关内容的学习,可以进一步增加专业同学的学习热忱和乐观性。
3.特别会计主体涉及的财务会计问题。
高级财务会计的定位就是"特别状况、特别行业、特别业务、特别报告'。
其主要内容是合并以及合并财务报表会计、保险合同会计、油田开采会计、生物资产会计、合伙企业会计、由于后积几类会计在我国会计领域中已经普遍,所以本门课程的核心内容是合并企业会计,需要要求同学把握其基本理论学问,把握不怜悯况下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
二、高级财务会计教学实践的现状分析1.教学手段单一、教学方法的陈旧、教学内容死板枯燥。
首先,高校的课堂中,通常采纳传统的教学模式,由于高级财务会计课程的简单等特别性,同学很难以变"被动'为"主动'的学习,这就造成了这样一种现象:"老师在黑板上讲,同学在下面耍手机打瞌睡'这样一种尴尬的局面。
为了考试不"挂科',同学通常是被动接受和强迫学习,课堂上极为压抑死板,其次,高级财务会计课程是一门实践性较强的学科,其中需要一些实际会计工作中涉及到的票据、凭证、图表等,然而在传统的教学中,由于学校硬件条件等种种条件的限制,老师不行能将许多在实际工作中使用的凭证、票据等相关资料物件带进教室,这就造成了同学"读死书',理论与实践不能很好的结合,影响到以后的就业等。
土地征收侵权责任法律特征论文
土地征收侵权责任的法律特征中图分类号:d922.3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1)01-255-01摘要土地征收侵权责任的请求权主体包括被征地的农民集体、农民个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土地征收侵权的过程中,农民集体基于其享有的土地所有权受到侵害而享有请求权,农民个人基于其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侵害享有请求权。
关键词土地征收侵权责任土地征收侵权责任是征收权人(国家)不法行使征收权侵害征收相对人(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权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本文对其法律特征做一简单探讨。
一、土地征收侵权责任是一种混合责任行政侵权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是一个行政法学的概念。
行政侵权责任即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由于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必须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
行政侵权责任根据行政侵权行为的内容可分为主要证据不足的责任、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责任、程序违法责任、超越滥用职权的责任。
在超出“公共利益”目的和未遵循“法定程序”的土地征收中引起争议,并侵害被征土地的原所有权人和其他权利人的利益的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所以此时作为侵权人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承担的是行政侵权责任,属于行政主体程序违法的法律责任,具体包括无效、撤销、补正和赔偿等多种形式。
而在未给予“合理补偿”的土地征收中,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之间是基于补偿合同的债权债务关系,是民法上的平等关系。
此时,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侵犯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的利益的职务行为,属于民法上的职务侵权,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21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此条款与《国家赔偿法》第2条的规定有相似之处。
两者的区别在于:其一,《国家赔偿法》强调“违法行使职权”,而《民法通则》仅规定以“执行职务”为要件,而不关注该执行职务的行为是“违法行使职权”还是“合法行使职权”;其二,《国家赔偿法》是根据宪法制定的,是介于行政法和民法之间的边缘性法律,它调整的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为行政主体违法行使行政职权或者司法职权等公法性权力,给当事人造成损害。
涉众型经济犯罪论文蚁力神事件论文:涉众型经济犯罪对受害人补偿的政府角色
涉众型经济犯罪论文蚁力神事件论文:涉众型经济犯罪对受害人补偿的政府角色〔摘要〕在“蚁力神事件”和东华经贸(集团)公司集资诈骗事件中,政府对受害人进行了补偿,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在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中,政府对受害人的补偿性质上属于特殊状态下为维稳需要而采取的临时性措施,并不能作为一种广泛的普遍的解决办法。
民事诉讼应是解决涉众型经济犯罪受害人补偿责任的正当程序。
我国应以解决该类事件为契机,从法律上确定政府对受害人的补偿责任。
〔关键词〕涉众型经济犯罪,受害人,政府责任,蚁力神事件一、案件简介2007年11月,辽宁省天玺集团有限公司一夜之间“崩盘”,第二天得到消息的“蚁民”们聚集到各地各分支机构的门口要求返款。
在损失无法得到弥补的情况下,愤怒的群众将追讨钱款的希望转向了政府,造成辽宁各地短时间内多次发生群体性聚集事件。
在2008年即将举办奥运会的关键时期,辽宁省政府采取紧急措施,在各城市采取由政府牵头,各警种协力的做法,各地相继在市、县级政府中成立了“维稳办”,各地公安局也成立了相应机构,各种维护稳定的措施陆续出台。
具体到此案件,由公安机关负责对所有“蚁民”进行登记,由政府接管企业,对其进行破产清算,根据每个“蚁民”的涉案损失金额将公司剩余资产、追讨的公众存款,再加上政府出资对“蚁民”进行有比例补偿。
基于此,辽宁营口东华经贸(集团)公司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蚁民”们也要求返款,辽宁省政府也采取同样的方法对此予以处理。
在2008年年末,根据辽宁省东华返款工作领导小组提供的数据,地级市东华集资群众总数为514人,集资总额3855万元,返还金额1549.25万元,尚欠2305.75万元,返还比例为40.19%。
在该市514名集资群众中,返款人数为369人,其中有28人待核查后返款,零返款人数为145人,在这种情况下,由政府承担了部分对“蚁民”的补偿责任。
在上述两个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中,受害人的损失由政府予以承担,这种现象在目前处理群体受害人方面实为少见,这种处理方式是非常态的、特殊的。
国家赔偿申请书
国家赔偿申请书国家赔偿申请书(一)赔偿请求人:李**,汉族,现住惠城区马庄路24号,电话:13902626***。
赔偿义务机关:惠城区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陈**职务:院长请求事项:请求因惠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违法造成被查封的财产灭失,侵犯公民的财产权造成损害,赔偿请求人损失256286元。
事实根据和理由:以下两个相关联的案件,因法院的责任,造成了赔偿请求人的损害:案一(即前案):原告:hz市景龙梁氏实业有限公司;被告:hz市金航电子有限公司、吴兆儒。
此案由于被告拖欠房租,原告于2021年10月向城区法院起诉(由水口法庭受理),诉前由立案庭查封了被告的生产设备等。
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8)15号第41条规定(以下简称《最高院规定》):“对动产的查封,应当采取加贴封条的方式。
不便加贴封条的,应当张贴公告。
对有产权证照的动产或不动产的查封,应当向有关管理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不得办理查封财产的转移过户手续。
”但法院只根据被告9月份的设备盘点表进行查封,没有清点、没有加贴封条或张贴公告。
清单中有一部07年购买的货车,没有向交警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此案在审理中,即08年1月15日,被告突然转移财产。
原告即将厂房通道锁住,同时以书面告知主审法官,请求法庭清点。
法官在报告上签“已阅”(见附件1),但未进行清点。
第二天被告以原告干扰其生产,影响员工工资为由,组织员工去政府上访。
政府要求当地劳动站和法庭尽快处理。
于是被告乘机提出搬走。
在水口法庭要求和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由法院及原告三方清点核对后搬离厂区,设备搬离必须经过法院同意(见附件2)。
但1月30日被告搬走时法院没有派人到场清点和监督。
此案于08年8月经二审审结,原告即申请执行。
08年9月在水口法庭负责执行的杨法官要求下,我带他们去找过被告。
案二(即本案):我因与以上被告产生纠纷,于2021年11月22日向hz市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诉前向城区法院申请查封了被告的账户、小汽车、住房,并查封以上被前案查封的设备,其中设备是轮候查封。
81国家赔偿法
81国家赔偿法主讲人:张树义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席,诉讼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研究领域: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主要讲授课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比较行政法。
主要学术成果有:专著《走出低谷的中国行政法学----中国行政法学综述与评价》、《冲突与选择:行政诉讼的理论与实践》、《行政合同》、《法治的理想与现实:中国行政诉讼实施现状调查报告》、《寻求行政诉讼制度发展的良性循环》、《中国社会结构变迁的法学透视》、《变革与重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司法部司法考试指定用书》,论文《从身份到契约----中国社会结构变迁的分析》;《法律多元与一元》,《行政主体研究》;《寻找新的起点:关于中国行政法起源的考察》;《司法与行政:一个历史视野的观察与分析》《社会主体结构变迁的法律分析》等30余篇。
获得北京市优秀教师称号、中国政法大学十大名师奖、法学院优秀教师奖、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
一、申请国家赔偿需要具备的条件(一)要有损害存在:有损害即有赔偿,没有损害即无赔偿。
1.损害事实必须是已经发生的、确实存在的事实,假象、臆造或将来可能发生的损害不引起国家赔偿责任。
2.损害必须是针对合法权益而言,违法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不引起国家赔偿责任。
(二)要有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存在1.致害行为必须是执行职务的行为;2.执行职务的行为必须违法。
(三)二者要有因果关系。
案例:辽宁省法库县政府规定主干道不准“板的”拉客,某日交警不让坐“板的”的某临产孕妇通过,致母婴二人而死案。
案例:某瓜农被人哄抢西瓜,派出所值班民警以快下班为由拒绝出警,瓜农提起诉讼请求派出所赔偿案。
二、国家赔偿的适用范围(一)国家赔偿范围包括三项1.行政损害赔偿行政损害赔偿是指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给予赔偿。
2.刑事损害赔偿刑事损害赔偿是指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违法实施侵权行为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依法由国家承担的赔偿责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试论新国家赔偿法的进步与缺陷
2012法学金融1班陈姗222012302012027
2015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简称“新法”),新法于2015年12月1日实施,和
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简称“旧法”)相比,新法其进步
性主要表现在:承认了多元归责原则、“踢走”了申请国家赔偿门槛、平衡举
证责任、增加了国家赔偿的范围、加入了程序性条件。从司法实践上看来,新
国家赔偿法施行后,“人权保障法”功能显现,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国家赔偿中
认定难、“不赔偿”比例高、赔偿打白条的诸多难题,但新法也依然有其缺陷
之处:依法“错拘不赔”条款有待完善、“举证倒置”范围不够大、“精神赔
偿”问题仍未解决、赔偿标准太低等问题,这些问题仍需进一步完善,使公民
权利得到有效的救济。
论文关键词:归责原则;举证责任倒置;赔偿范围;精神赔偿
一、新国家赔偿法的进步性
新法的修订历时5年、经4次审议,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对国家赔偿制度
的完善有着重大的意义,其进步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一)承认国家赔偿归责原则多元化。新法与旧法相比较,将旧法第2条
中“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修改为“国家机关和国家机
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删掉了“违法”二字,这意味着国家赔偿由单一的过
错归责原则向违法和结果并行的多元归责则体系转化,违法归责原则在实践中
的确便于操作,不过却会造成国家机关侵权行为虽然不存在明显违法情况,但
是有明显的过错和产生了严重的损害后果时也被排除在国家赔偿范围之外[1]。
这并不符合国家赔偿法的立法目的,修订后的多元归责更加合乎情理。
(二)“踢走”了申请国家赔偿门槛。在旧法中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刑事
赔偿,应当先由赔偿义务机关进行确认,待确认符合赔偿法的规定后才能进入
国家赔偿程序。但在司法实践中,要赔偿义务机关承认自己犯下的错误是一个
相当艰难的过程,所以赔偿义务机关往往会以各种理由不确认或对确认申请拖
延不办,老百姓追赔之路费尽周折。新法取消了刑事赔偿中的确认程序,明确
规定赔偿请求人应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请求,义务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
决定,如果没有按照法定期限作出赔偿决定或者请求人对作出的赔偿决定有异
议,可以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这样在程序上简化了赔偿请求的渠道环节,
个人申请国家赔偿更加便捷。
(三)平衡举证责任。根据新法的规定,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请
求,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赔偿义务
机关采取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期间,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
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的死亡或
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引入举证责
任倒置,更有利于保护赔偿请求人的权利,有利于规范刑讯过程,这一点是国
家赔偿法的重大进步。
(四)拓宽了国家赔偿的范围,纳入了精神赔偿。新法完善了国家机关及
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国家赔偿,旧法规定以殴打
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受
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但却没有明确受到虐待以及监管人员放纵他人实施殴
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情形,国家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新法将虐待、放纵他人殴打、虐待等行为纳入赔偿范围。
旧法没有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新法中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人身权,致其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
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
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进入国家赔偿,体现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
是彰显人权保障的法治进步。
(五)增设程序条件。旧法中程序性规定偏少,这样易造成有关部门互相推
诿,案件久拖不决。新法增加了申请书签收制度和期限性规定。如,新法第12
条规定:“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
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第28条规定:“人民法院赔
偿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决定;属于疑难、复杂、重
大案件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这些程序性规定,能够积极
推动请求人的赔偿请求权的实现。
除了这些亮点,新法还明确刑事赔偿义务机关主体,避免赔偿义务机关推
卸责任,对赔偿费用的支付机制作具体规定,新法这些进步之处必定能推进我
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进入一个新阶段,但新法也有其不足之处。
二、新法的缺陷
(一)依法“错拘不赔”条款有待完善。新法第17条第1款对刑事赔偿的
规定之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
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
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
的。”这意味着:如果不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或没有超过规定的刑事拘留期
限,未被批捕而释放的被拘之人,无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此条款在讨论期间
就争议不断,保留有一定道理,公安机关在发现有重大犯罪嫌疑的分子,对其
实施人身控制,有利于案件侦破。特别在突发紧急情况下是打击犯罪的一种有
效手段,但这对被拘留的无辜之人确实有失公平,我国国情特殊,公权力过于
强大,公民用法制保护自己的意识还很差,所以防止国家机关滥用公权力是构
建和谐社会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手段,但“错拘不赔”恰恰给公权利滥用带来了
可能性。而且我国刑事拘留最长时间可达37天,在这么长时间里公民被错误拘
留如果得不到任何赔偿这与国家赔偿法的立法目的是相背离的,所以应当在司
法解释中对“错拘不赔”做出相应的补充性规定。
(二)举证倒置”范围不够大。新法规定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丧
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举证责任倒置,这是一个进步,但还不够,因
为它只局限于致人死亡和致人丧失行为能力这两种,如果扩大范围,就能有效
遏制刑讯逼供。
(三)“精神赔偿”问题仍未解决。新法中虽然明确了精神损害赔偿,但
是没有作出具体的操作规定,对于如何界定精神受到损害?哪些情形算是造成
严重后果?以及精神赔偿的标准如何确定?目前对于精神赔偿具体的划分和界
定,还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这可能使得“精神赔偿”在具体执行中随意性过
大。我国民事精神损害赔偿的引入时间也很短,在司法实践经验不足的情况下,
只能以司法解释做出相应的规定。
(四)赔偿标准太低等问题。新法第33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
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按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
工作办公室211年5月4日下发的《关于21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的
通知》指出,211年全国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赔偿案件时,执行新的日赔偿标
准,具体数额为每日142.33元。需知公民在失去人身自由时人身和精神都遭受
了极大损害,无法行使正常人拥有的人身权利和政治权利,如果失去一年人身
自由,仅能获得近5万2千元的赔偿,这些赔偿金不足以弥补对受害人造成的
伤害。同时新法第34条第1款规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
列规定计算: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
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
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个人认为除赔偿这些,还应当赔
偿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给公民造成精神损害,
还应当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除了上述不足,对有可能出现的两高争议案件的听证制度无规定,对负有
责任的行政执法人员处罚太轻,没有规定国家机关不作为或者乱作为的赔偿问
题,我国赔偿法体制完善必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