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实施现状及立法完善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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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实施现状及立法完善

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实施现状及立法完善

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实施现状及立法完善【摘要】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实施现状及立法完善是当前社会关注的话题之一。

本文围绕国家赔偿法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原因、立法完善的必要性、建议和前景展望展开论述。

通过分析,我们发现国家赔偿法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如赔偿标准不明确、赔偿程序繁琐等。

这些问题的存在主要源于法律条文的不完善和执行不到位。

立法完善是当务之急。

建议在赔偿标准、程序、监督方面进行完善,加强对国家赔偿的法律监督力度。

通过这些措施的实施,国家赔偿法的完善将推进我国法治建设迈出更为坚实的一步,进一步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展望未来,我国国家赔偿法将不断完善,为建设法治社会和谐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关键词】国家赔偿法、实施现状、立法完善、背景介绍、问题意义、现状分析、问题原因、必要性、建议、前景展望、总结、未来展望。

1. 引言1.1 背景介绍:国家赔偿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部法律。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化,国家赔偿法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实施现状受到广泛关注,对于完善法律规范、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

对我国国家赔偿法的现状进行深入分析,探讨问题存在的原因并提出立法完善的建议,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不断完善国家赔偿法,才能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

1.2 问题意义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实施现状及立法完善完善国家赔偿法可以提高国家行政机关的执法水平和法治能力,确保政府行为合法、规范,有效维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完善国家赔偿法可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

通过合理确定赔偿额度和简化赔偿程序,可以更好地保障公民利益,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诉讼,缓解社会矛盾。

完善国家赔偿法还可以提高政府行政效率,减少行政不当行为,为国家治理提供有力保障。

深入研究我国国家赔偿法的现状,探讨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立法建议,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实施现状及立法完善的论文

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实施现状及立法完善的论文

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实施现状及立法完善的论文【论文摘要】国家赔偿法是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依法予以赔偿的法律规范。

其目的在于维护公民和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以限制其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滥用职权。

但在在施行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很多:第一,在立法方面由于归责原则过于简单免则条款过多使法律控制权力的效果不明显。

第二,在国家赔偿费用方面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国家赔偿费用标准过低且全国统一不符合实际。

第三,国家赔偿法在立法程序方面的机构设置方面不科学。

就如何解决这些问题笔者认为,在立法方面针对国家赔偿法的规则原则在行政赔偿领域,使用违法归责原则。

在刑事赔偿领域使用结果责任原则比较适合。

在国家赔偿费用方面应由国家规定统一的最低赔偿标准。

各地区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予以适当提高,并应规定精神损害赔偿。

在支付方面也应改变支付方法。

在立法程序方面应改进司法赔偿程序的确认程序。

对于国家赔偿委员会的机构设置应视其脱离各相关部门的利益关系使其真正处于中立的裁判立场。

并从思想观念上改变执法者的传统观念,使其作到依法执法,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真正体现国家赔偿法立法时的初衷。

【关键词】国家赔偿立法完善实施现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确立了我国的国家赔偿制度,它是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成果,也是国家对公民权利保护日益完善的标志。

但是十年来实行的效果并不理想,在实践中很多案件难以施行。

到底是什么原因阻碍了宏观世界的贯彻实施?笔者试从立法及相关问题上寻找其施行难的原因,并浅析其解决方法。

一、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实施现状我国国家赔偿法是1994年颁布,1995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

这部法律一方面是为了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其依法享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另一方面也是为监督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限制滥用国家赋予的权利。

它的颁布施行,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进程中的一件大事,在我国民主法制实践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而且在更深的程度上普及了法制理念,强化了人们对法律维权的认识,它是国家对公民权利保护日益完善的标志。

论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及其完善

论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及其完善

论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及其完善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是在改革开放以来逐步建立起来的,其核心目的是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公信力和法治化的原则。

现阶段,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还存在着许多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和优化。

首先,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存在赔偿标准不明确的问题。

在现行法律法规中,缺乏统一性的、量化的赔偿标准,导致行政赔偿的程序和结果缺乏可预见性和可操作性。

因此,需要制定明确具体的行政赔偿标准,以使赔偿程序更加公正、透明。

其次,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存在着救济程序繁琐、时间长的问题。

由于现行救济程序需要经过许多环节和程序,时间长,波折多,申请人往往需要长时间的等待,导致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及时保护。

因此,需要加强对救济程序的监管,提高其效率,适当减少救济的环节,以便申请人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

再次,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存在资金来源不稳定的问题。

从长远来看,行政赔偿需要有确定的资金来源,才能更好地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目前,行政赔偿经费主要通过政府财政资金、行政机关罚没的违法所得等方式获得。

但这种资金来源方式既不够稳定,也容易引起浪费和滥用的问题。

因此,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探索行政赔偿经费的获得方式,以使行政赔偿经费来源更加清晰、稳定、可控。

最后,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缺乏有效的检察机制。

在实践中,部分行政机关对行政赔偿的理解和执行出现问题,导致赔偿结果不能满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需要建立统一的行政赔偿的检察机制,检查、核实和审批行政赔偿案件,以保证行政赔偿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总之,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在建立的同时,也需要不断地改进和完善。

未来行政赔偿制度的完善需要围绕着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来展开,加强制度建设,完善赔偿标准,规范赔偿程序,保障赔偿基金的资金来源,以及建立有效的检察机制等各个方面工作。

这些都是建立行政文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必须在未来的发展中得到更加深入的推进和实践。

国家赔偿法在实施中的缺陷与完善

国家赔偿法在实施中的缺陷与完善

国家赔偿法在实施中的缺陷与完善国家赔偿法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文件,它的实施旨在保障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正,加强国家治理。

但是在实施中,还存在着许多缺陷和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

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国家赔偿法存在的缺陷,并提出相应的完善方案。

缺陷一:国家赔偿适用范围不够广泛目前的国家赔偿法仅适用于一些特定情况下的赔偿,如被司法机关错误判决、错误执行、人员侵犯干,赔偿金数额也有一定限制,这限制了国家赔偿法的广泛适用。

因此,对于其他一些不属于这些特定情况下的我国公民和组织权益被侵害时,其无法从国家赔偿法中受到保护,难以获得法律救济。

如医疗事故、环境污染等纠纷,因其并非特定侵权行为,因此难以得到国家赔偿法的保障。

完善方案:应当扩大国家赔偿法的适用范围,使其适用于更多的公民和组织被侵害的情况。

对于那些受到医疗事故、环境污染等非特定侵权行为损害的人群,也应当给予相应的赔偿,这可以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文件,建立相关赔偿标准和赔偿机制来实现。

缺陷二:赔偿标准不够明确、公正目前,国家赔偿标准的制定实践中存在一些缺陷。

其一,法律对赔偿金数额的规定限制较大。

其二,法律对有关赔偿标准的明确性和公正性的规定不足。

因此,在实践中,一些公民和组织的受到损失的实际得到的赔偿金数额过低,仅能弥补受到的直接经济损失而不能惩罚损失者。

完善方案:应当完善赔偿标准规定,科学制定赔偿标准和赔偿金数额。

为了保证赔偿标准的公正性,赔偿金数额应当与受损失的本质、受损失的程度、赔偿人的能力等相关参数。

同时,国家赔偿机制应当制定精细的赔偿审核程序,杜绝一线发的错误赔偿现象,保证公民的受法治保护。

缺陷三:国家赔偿机制不够完善国家赔偿机制虽然在国家权益和公民权益的侵害案件处理中有着很重要的地位,但是在实践中依然存在一些问题。

其一,由于国家赔偿案件处理机制的不完善,污染企业流于赔偿,处罚不罚损害责任大而轻的现像大量存在。

其二,制定工会的赔偿标准和赔偿额度不足,人员侵权行为事件赔偿机制制定不清晰,致使人们不能充分进行申请所得。

论国家赔偿制度的现状及完善

论国家赔偿制度的现状及完善

论国家赔偿制度的现状及完善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实施,确立了国家赔偿制度,然而这一制度在实施中却逐渐暴露出归责原则单一、赔偿范围狭窄等问题,导致实践中赔偿案件少、赔偿数额低等问题。

本文分析了国家赔偿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标签:国家赔偿;赔偿范围;赔偿程序一、国家赔偿制度现状国家赔偿制度最早产生于19世纪。

1873年,法国著名的布朗戈案件开创了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先例,标志着国家赔偿制度的产生。

在我国,国家赔偿制度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

《国家赔偿法》颁布实施后,各国家机关纷纷制定配套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贯彻执行《国家赔偿法》。

1995年1月25日国务院发布《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对国家赔偿费用的分级财政列支、赔偿费用的申请核拨条件、程序以及追偿、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

此外,许多地方为了贯彻执行国家赔偿法,还制定了一批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国家赔偿法》实施以来,全国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全部设立了赔偿委员会和审理赔偿案件的专门机构,有关赔偿工作已全部展开。

截止到1997年9月,全国法院系统已受理赔偿案件800多件,已有200多起赔偿案件当事人依法得到了赔偿。

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两次下发通知,要求各地认真做好实施准备工作,并提出检察机关要“积极赔、主动赔、依法赔”。

据统计,1996年1月至1997年6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赔偿请求543件,立案审理397件,已给予赔偿66件,除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外,共支付赔偿金73万多元。

国家赔偿法实施以来,公安机关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依法办理了大量国家赔偿案件。

近两年来,辽宁、贵州、湖南、广东、江苏、四川、福建、云南、广西、重庆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共办理赔偿案件563起,支付赔偿金781万多元。

当然,国家赔偿法的实施还存在相当多的困难。

就法院而言,各级法院受理的赔偿案件与客观存在的应当赔偿的案件数量相距甚远。

对国家赔偿法的现状分析及修改建议

对国家赔偿法的现状分析及修改建议

对国家赔偿法的现状分析及修改建议一、前言国家赔偿法是我国重要的行政法律,旨在为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在受到国家机关的错误行为造成损失时提供救济。

国家赔偿制度的重要性已得到广泛认识,而目前的情况是,由于一些历史遗留问题以及新问题的出现,我国的国家赔偿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因此,本文旨在对我国国家赔偿法进行现状分析,并提出修改建议。

二、国家赔偿法的现状分析1. 法律适用范围狭窄从纪律处分到安全事故,国家赔偿法的适用领域非常有限。

虽然国家赔偿法规定了一些行政机关错误行为的赔偿标准,但在实践中,一些机关错误的行为仍然不能得到补救,如建设项目审批、土地征收等行为。

2. 国家赔偿申请难度大申请国家赔偿的程序繁琐,申请人需要提供大量的证据以证明行为的错误和造成的损失,这使得一些被侵权人很难得到国家赔偿的救济,尤其是一些社会弱势群体。

3. 赔偿标准不够合理当前的国家赔偿标准对于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损失补偿不够合理,常常被认为是“板子式”赔偿,不能充分反映受害人的实际损失情况。

此外,对于职务侵权行为的处理,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标准也显得不够科学。

4. 法律制度不够完善虽然国家赔偿法已经对很多方面进行了规定,但该法还缺少许多重要条款,如赔偿限额、赔偿标准、国家赔偿的程序及路径、赔偿的财源等。

三、国家赔偿法的修改建议国家赔偿法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其现状分析表明,国家赔偿法还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

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以更好地保障公民权益和维护社会公正。

1. 对法律适用范围进行扩大国家赔偿法应增加适用范围,包括对建设项目审批、土地征收等行为进行明确规定,并对行政机关的其他错误行为进行补偿,以更好地保护公民利益。

2. 减少申请赔偿的难度国家赔偿的申请程序应该变得更加简单,能够适合广大受害人,减少证据要求,提高证明的比例,吸引社会力量参与掩盖证据的提供。

3. 合理的赔偿标准国家赔偿标准应该更加科学且具体,能够完全反映损失的实际情况。

《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立法完善》范文

《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立法完善》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民群众对于法律保护的需求日益增长,其中行政赔偿制度作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其立法完善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进一步完善该制度,以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现状我国行政赔偿制度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受到损害时,依法享有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

该制度在我国已经建立多年,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推进,现行行政赔偿制度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三、我国行政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1. 赔偿范围狭窄:现行行政赔偿制度主要针对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导致的财产损失进行赔偿,而对其他形式的损害,如精神损害等则缺乏明确的赔偿规定。

2. 赔偿程序繁琐:申请行政赔偿需要经过一系列复杂的程序,包括申请、审查、调解等环节,导致申请人在申请过程中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

3. 赔偿标准不统一:不同地区、不同案件的行政赔偿标准存在差异,导致同一类型的损害在不同案件中获得的赔偿金额可能存在较大差异。

4. 司法救济途径有限:当前行政赔偿制度主要依赖于行政机关的内部纠错机制,而司法救济途径相对有限,难以充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四、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立法完善建议1. 扩大赔偿范围:应将行政赔偿的范围从财产损失扩大至包括精神损害在内的各种损害形式,以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2. 简化赔偿程序:应简化申请行政赔偿的程序,减少申请人的负担,提高赔偿效率。

例如,可以设立专门的行政赔偿机构,负责受理、审查和调解赔偿申请。

3. 统一赔偿标准:应制定全国统一的行政赔偿标准,避免因地区差异导致的赔偿不公。

同时,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赔偿标准。

4. 加强司法救济:应加强司法救济在行政赔偿制度中的作用,为公民提供更多的司法救济途径。

例如,可以建立行政赔偿诉讼制度,允许公民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国家赔偿制度的完善与法律保障

国家赔偿制度的完善与法律保障近年来,随着社会进步和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化,国家赔偿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作用愈发凸显。

国家赔偿制度的完善与法律保障成为一个重要的话题。

本文将从国家赔偿制度的必要性、完善方向以及法律保障等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国家赔偿制度的出现是客观需要的产物。

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各类利益冲突不可避免地出现,个人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增多。

这时,国家赔偿制度的作用就体现出来了。

国家赔偿制度旨在通过对受害者进行补偿,恢复他们的合法权益,使社会公平正义得以维护。

其次,国家赔偿制度的完善方向值得探讨。

一方面,我们应该提高赔偿上限,确保受害者能够得到公平合理的赔偿。

另一方面,我们应该缩短赔偿周期,提高赔偿效率。

目前的赔偿程序繁琐且周期过长,给受害者带来不必要的困扰。

同时,应该加强对赔偿标准的统一和明确,减少司法裁量对赔偿结果的影响。

国家赔偿制度的完善还需要法律保障的支撑。

首先,我们应该制定更加完善的赔偿法律,明确国家赔偿的范围和条件,将其与相关法律、法规相衔接,避免司法裁量的随意性。

其次,我们应该增加国家赔偿的财政投入,确保赔偿基金充足。

此外,还应该加强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培训,提高赔偿案件的处理水平和司法公正性。

当然,在完善国家赔偿制度的过程中,我们也要警惕一些潜在的问题。

首先,国家赔偿制度的完善不应仅仅局限在提高赔偿数额上,也要注重过程中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其次,国家赔偿制度的内外衔接需要得到加强,确保赔偿制度能够与其他法律规范有效衔接,形成有机整体。

最后,我们还需要加强对国家赔偿案件的监督,防止滥用赔偿制度,保持其公信力和权威性。

综上所述,国家赔偿制度的完善与法律保障是一个重要的议题。

在实践中,我们应当从提高赔偿上限、缩短赔偿周期、加强赔偿标准统一、明确赔偿法律范围等方面入手,确保国家赔偿制度的公平合理性。

同时,我们还应该制定完善的赔偿法律,加大财政投入,加强相关培训,保证国家赔偿制度得到有效的落实。

论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及其完善

论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及其完善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是指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损害,国家依法对受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给予经济补偿的制度。

行政赔偿制度的完善对于构建法治国家、维护公民权益、规范政府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着不少问题和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

我国行政赔偿制度在立法上存在不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赔偿法》是我国目前的行政赔偿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该法于1995年颁布实施,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行政赔偿权利义务的专门立法。

该法在具体程序、标准和程序等方面仍有不足之处。

行政赔偿的申请、审理程序不够清晰明确,往往给当事人造成诉讼难度,增加了司法成本。

在行政赔偿标准方面,现行法律对于赔偿金额、赔偿方式等细则未做具体规定,导致赔偿标准不够具体和明晰。

在立法上需要进一步梳理和完善《行政赔偿法》,更加细化和明确行政赔偿的程序、标准和方式,以便更好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在行政赔偿的实践中存在很多问题。

一是赔偿金额难以确定。

由于法律对于赔偿金额的规定不够明确,导致很多赔偿案件需要通过诉讼来确定赔偿金额,这无疑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时间成本。

二是行政赔偿的执行问题。

在一些赔偿决定下发后,行政机关未能及时履行赔偿义务,给当事人造成了实际的损害。

这些问题反映出行政赔偿制度的监督和执行机制不够完善,需要在实践中进行进一步完善。

针对以上问题,在完善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时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应当进一步完善《行政赔偿法》,明确规定行政赔偿的程序、标准和方式。

可以在法律中明确规定行政赔偿的具体流程,明确赔偿标准和赔偿金额的确定方式,以及赔偿的具体方式和期限等。

这样不仅可以简化程序、降低成本,更可以提高公平性和公正性。

应当加强对行政赔偿决定的执行监督,确保行政机关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可以建立行政赔偿决定的强制执行机制,对拒不执行赔偿决定的行政机关进行相应的处罚和问责,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依法保障。

论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完善【摘要】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完善对于司法公正和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现实生活中,国家赔偿制度的不完善已经导致了一些不公正的情况的发生,因此加强国家赔偿制度的法律保障显得尤为重要。

需要完善国家赔偿制度的程序规定,提高赔偿标准,健全监督机制,以及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

只有通过这些措施的实施,我国国家赔偿制度才能得到有效的完善,从而真正推动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我们相信,随着国家赔偿制度的不断优化,司法公正将得到更好的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也将得到更加全面的维护。

我们应该不断努力,进一步改善国家赔偿制度,为构建法治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关键词】国家赔偿制度、完善、法律保障、程序规定、赔偿标准、监督机制、宣传教育、司法公正、公民合法权益、社会公平正义1. 引言1.1 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重要性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重要性体现在多个方面。

国家赔偿是国家权力的一种行使方式,是对国家机关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进行补偿的重要途径。

国家赔偿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能够有效地修复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法治社会的建设。

国家赔偿制度的健全与否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形象和公信力。

一个良好的国家赔偿制度可以增强国家的执法公信力,提高政府机构的透明度和责任性,增强公民对政府的信任。

国家赔偿制度的完善也是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措施。

只有在国家赔偿制度的保障下,公民才能在受到国家机关违法侵害时获得公正的赔偿,避免个人权益受到侵犯却无法获得补偿的情况发生。

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只有通过不断完善和加强国家赔偿制度,才能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1.2 国家赔偿制度的现状当前我国国家赔偿制度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国家赔偿制度的法律保障不够完善,法律规定不够清晰,导致执行难度较大;国家赔偿制度的程序规定比较模糊,程序繁琐,申请和审批流程不够简便高效;国家赔偿制度的赔偿标准相对较低,不能很好地满足被侵权人的合理诉求;国家赔偿制度的监督机制不够健全,监督力度不够大,容易导致滥用赔偿权益;国家赔偿制度的宣传和教育工作相对薄弱,公众对国家赔偿制度的了解程度不高,容易导致知情不足和维权意识薄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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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实施现状及立法完善的论文【论文摘要】国家赔偿法是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依法予以赔偿的法律规范。

其目的在于维护公民和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以限制其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滥用职权。

但在在施行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很多:第一,在立法方面由于归责原则过于简单免则条款过多使法律控制权力的效果不明显。

第二,在国家赔偿费用方面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国家赔偿费用标准过低且全国统一不符合实际。

第三,国家赔偿法在立法程序方面的机构设置方面不科学。

就如何解决这些问题笔者认为,在立法方面针对国家赔偿法的规则原则在行政赔偿领域,使用违法归责原则。

在刑事赔偿领域使用结果责任原则比较适合。

在国家赔偿费用方面应由国家规定统一的最低赔偿标准。

各地区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予以适当提高,并应规定精神损害赔偿。

在支付方面也应改变支付方法。

在立法程序方面应改进司法赔偿程序的确认程序。

对于国家赔偿委员会的机构设置应视其脱离各相关部门的利益关系使其真正处于中立的裁判立场。

并从思想观念上改变执法者的传统观念,使其作到依法执法,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真正体现国家赔偿法立法时的初衷。

【关键词】国家赔偿立法完善实施现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确立了我国的国家赔偿制度,它是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成果,也是国家对公民权利保护日益完善的标志。

但是十年来实行的效果并不理想,在实践中很多案件难以施行。

到底是什么原因阻碍了宏观世界的贯彻实施?笔者试从立法及相关问题上寻找其施行难的原因,并浅析其解决方法。

一、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实施现状我国国家赔偿法是1994年颁布,1995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

这部法律一方面是为了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其依法享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另一方面也是为监督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限制滥用国家赋予的权利。

它的颁布施行,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进程中的一件大事,在我国民主法制实践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而且在更深的程度上普及了法制理念,强化了人们对法律维权的认识,它是国家对公民权利保护日益完善的标志。

所以这部法律受到了社会各界人士的普通好评。

但是这部法律施行十年以来,其作用并不像人们想象的那样完善。

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侵权行为依然不断,公民的权利受到侵犯后依然难以获得赔偿,无论是国家机关和公民个人对国家赔偿的理解依然过于简单和片面,在一些地方,公民,法人该申请国家赔偿的不愿或不敢申请,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该赔的不愿赔偿,人民法院该判的就是不判,使这部法律的实际作用大打折扣。

一部有着良好初衷的法律,为什么在施行当中会这么难呢?笔者以为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值得思考。

二、国家赔偿法难以实施的原因探析(一)国家赔偿支的立法本意是要依法限制司法及行政机关权力的专横和权力的滥用,但是由于其归责原则过于简单,免责条款过多,使法律控制权力的效果不明显。

所谓归责原则是指以什么标准确定国家对其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国家赔偿理论研究和实际立法所面临的首要问题,也是确立国家赔偿制度的关键。

我国国家赔偿法现在在立法上实行的是违法责任原则,也就是国家赔偿的范围仅限于司法、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

可是从现实的法律实践来看,国家侵权的性质各有不同,且多种多样,单单一个违法责任原则并不能全面概括,例如:一些行政机关的恶意行政行为,这种行为表现上不违法,但实际上由于缺乏规范的程序限制,已成为一些行政机关中某些个人对他人实行打击报复的手段,并对当事人造成了损害,对这种行政行为仅靠违法责任原则不够的。

行政机关在执法时滥用法定幅度内的自由裁量权。

行政机关在使用法定的行政自由裁量权时,如果滥用或有明显的不当行为,对这些行为国家赔偿法是不溯及的。

如:公共设施设置或管理有瑕疵致人损害的。

在司法领域司法机关对“没有犯罪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以及“对没有犯罪事实的我错误逮捕的”,这里的“错误”显然包括违法和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在内。

国家因以上“明显不当”行为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受到损失或损害的,国家应当予以赔偿,国家赔偿法只适用违法责任原则把“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排除在外,这显然不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这也与国家赔偿法的立法本意冲突。

(二)国家赔偿法的赔偿标准全国统一,不符合实际且标准过低所造成的实行难。

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现金的主要形式,其中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按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这对于受害者来讲是极不公平的。

例如:对于刑事赔偿中的申请人来讲,什么样的损害会对无辜地拘留,逮捕,审判分割的程度更深呢?受害人不仅丧失了自由,而且还丧失了名誉、工作、健康,有的甚至失去了生命。

在民事侵权方面,尚有赔付间接经济损失乃至精神损失的判例。

而我国国家赔偿法对财产权的侵害采取的虽是直接责任原则,但由于侵权行为的不同,情况不一,所以其间各项财产损害的赔偿亦难免有失衡之处。

而精神损失的赔偿过于简单,只包括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国家赔偿诉讼比起民事,经济案件的赔偿诉讼当事人要付出成倍的精力和财力,付出更高的“诉讼成本”。

这显然不公平的。

另外,国家赔偿法规定给法人造成财产损害的规定原则上只赔偿直接损失,对于可得利益损失一概不赔。

其中,对于违法罚没,违法征收的,只返还本金,不计利息;财产已经拍卖的,只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

即使拍卖价格明显低于实际价格;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只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在法律实践中因行政机关的一纸违法决定而停产停业,最后倒闭的企业又有多少呢?可是国家对企业法人的可得利益不予赔偿,对企业法人倒闭也不承担任何责任这显然是不公正的。

国家赔偿元宝了全国统一标准也不符合我国实际。

由于我国地区差异很大,经济发展不均衡,发达地区按国家赔偿统一标准明显过低。

这种全国“一刀切”的赔偿标准对经济发达地区很不公平,而且与其他法律规定也不统一。

在刑事、民事、劳动、工伤保险等法规体系中,均有按照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区别对待制定赔偿标准的规定。

因此,国家赔偿的标准统一过低,使受害者的各项损失没有得到合理的全面的补赔,就会使公民对国家赔偿法的立法原则产生疑虑,违背了立法的初衷。

国家赔偿费用支付方面的原因。

首先,在我国由于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不发达地区的政府部门还要靠国家财政补贴。

地方财政部门根本拿不出钱来赔偿。

因此就采取了哪个部门侵权了就由该行政部门赔偿。

这样国家赔偿就成了部门赔偿、行业赔偿。

而国务院关于赔偿费用管理办法规定:“赔偿费用可由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垫付”。

赔偿义务机关垫付后到财政部门那里却拿不到钱,这样,就加大了赔偿工作的难度,赔偿义务机关也不愿赔偿。

再之,对于发达地区来说,虽然不赔偿经费,但一些领导碍于面子不愿赔,这是由于根据国务院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先行赔偿,然后根据有关票据等证明,证据材料到财政部门报销。

这样很多部门及领导怕赔偿数额,次数影响到自己的政绩和执法形象,以及个人升迁等,他们宁可不赔偿,或用小金库的钱赔偿也不愿到财政部门解决。

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并无不妥,但在实践中怎样使赔偿与个人政绩升迁等问题彻底分开是个很难解决的问题。

这样就加大了国家赔偿支付的难度,因此导致很多地方有关国家赔偿的决定很难施行。

(三)我国国家赔偿法的程序(主要是司法程序)设计过于粗糙,成为阻碍国家赔偿法顺利实施的“瓶颈”国家赔偿程序是国家赔偿责任的实现过程,更是受害人的权利得到救济或恢复的途径。

缺乏程序保障的权利是无法实现的。

国有赔偿法的程序在实行方面缺乏可操作性。

首先是没有完善的确认制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的程序的暂行规定》第二条:“赔偿委员会不受理要求确认的申请案件”。

确认侵权的行为是进入实体赔偿的“入门证”,是请求权人获得赔偿的必经程序。

这方面在实际操作中谈何容易,比如:刑事拘留行为,你要认为它是违法的行为,至少得由做出拘留决定的公安要关撤销案件,并且说自己做错了,才可能算公安机关的刑事拘留决定是错误的,同样,检察院的逮捕决定在什么情况下才能证明是错的呢?必须是检察院自己不起诉或法院宣告无罪。

在不起诉方面,公民认为它是错的,可检察院认为没有错。

法院的无罪判决是比较典型的能确认检察院的决定是错误的一种情形。

那么法院的错判由谁来确认呢?等于它的上级法院,一审判决有罪而二审改判无罪,等于说是二审证明一审判决错误了。

如果二审再判决有罪,那么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改为无罪判决的,就可以证明二审判决是错误的。

由此推断出前一个阶段的错误判决要用后一个阶段的无罪判决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或者是不批准逮捕或不起诉的决定来证明。

但是有许多的司法行为没有确认机制,如刑讯逼供,殴打受害人由谁来确认?或者是违法使用警械,违法采取保全措施,由谁来确认?这些都没有确认机制,对于受害者来讲如果能得到无罪判决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判决书,可以相对容易获得赔偿。

但如果受害者是被法院、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了某些强制措施所导致的损害,想让这些做出具体行政违法行为的机关自己确认,这等于让其自我纠错、认错,在现实生活中这些做出具体司法违法行为的机关对受害人要求的确认往往不予理睬。

如果得不到这个确认,受害者就难以得到国家赔偿。

在举证方面。

国家赔偿法规定,申请赔偿人须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违法。

这是国家做出赔偿的必要前提,而在法理上讲举证的分配必须有一定的价格取向,其理论基础是让强者承担举证责任,让弱者免除举证责任,从而保证探辩双方有一个理性的对许氛围。

所以举证责任的分配有一个让弱小公民能够与强大国家平等理性对许的功能。

然而国家赔偿法中的认程序只能让强者是更强、弱者更弱,失去了平等对许的可能性。

这种举证责任形式只能是限制了公民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虽然国家赔偿法规定了申诉这种形式,但申请执行起来又谈何容易。

(四)公、检、法三机关的连带关系及国家赔偿委员会的设置地点和人员组成是造成国家赔偿法难以实施的体制因素。

根据宪法规定,公、检、法的关系是“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共同行使司法权,在这种规定条件下让法院来裁定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国家赔偿问题不科学的④。

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要逮捕犯罪嫌疑人必须由检察机关做出,而检察机关又有监督法院的职权和法院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享有同样的司法解释权,让法院来裁定检察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并最终决定检察机关的赔偿问题肯定会产生矛盾。

无论是检察机关最终撤诉,以不起诉来处理,还是公安机关把一个案件终止以后对犯罪嫌疑人长期取保候审,都说明了我国刑事司法领域没有一个最终的裁判者。

法院最终裁判原则,司法最终救济原则在行政法领域内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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