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4年宪法的历史局限性论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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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制定我国1954年宪法若干历史情况的回忆

解析制定我国1954年宪法若干历史情况的回忆

制定我国1954年宪法若干历史情况的回忆我是在1954年初从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借调到国务院政法委办公室的,但去不久又将我借调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

当时,我的直接领导是彭真和毛泽东秘书田家英,田家英当时也是中央政治局的秘书。

1953年1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20次会议作出决定,成立以毛主席为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负责宪法的起草工作。

1953年12月24日毛泽东带着当时的中央政治研究室的主任陈伯达,副主任田家英和胡乔木等到杭州,在毛泽东亲自领导和参加下进行工作。

1954年1月7日到3月9日,共两个多月,期间草拟了100条条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最初稿,并编辑了三辑资料,叫《宪法参考资料》。

第一辑是1918年苏俄宪法和1924年苏联宪法;第二辑是美、英、法、德意志和瑞士宪法;第三辑是从清朝、北洋军阀到国民党蒋介石的宪法和宪法性文件。

这三辑资料于1953年3月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办公厅的名称印刷后发放,发给所有宪法起草委员会的委员以及参与宪法起草工作的有关人员。

在杭州期间,还由董必武、彭真、张际春等组成研究小组,聘请当时著名的法学家周鲠生、钱端升为法律顾问,叶圣陶、吕淑湘为语文顾问。

对杭州起草的宪法草稿,中共中央前后又讨论了三次,每次都作了很多修改,由于许多情况包括不进去,因此从100条增加到110条,即又增了10条,当时总想弄个整数。

这样形成了一个宪法草案初稿。

1954年3月23日将这个宪法草案初稿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第一次讨论,由陈伯达做了说明。

讲了8个问题:(1)工作经过;(2)工作方向;(3)宪法草案是以共同纲领为基础,同时又是它的发展;(4)宪法草案反映了我们国家过渡时期特点;(5)宪法草案规定的国家政治制度和苏联以及各人民民主国家是同属于社会主义类型的;(6)宪法草案保证公民的各种权利,同时规定了逐步扩大物质保证的措施;(7)宪法草案保证国家各民族在平等的基础上友好、互助、合作;(8)宪法草案的结构。

五四宪法的名词解释

五四宪法的名词解释

五四宪法的名词解释五四宪法是中国历史上一部具有重要意义的宪法法典。

它于五四运动后不久诞生,并在当时的中国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深入解析五四宪法中的一些核心名词,旨在探讨其含义及对当代中国的启示。

第一个名词是“人民权利保障”。

五四宪法强调“人人平等,人人享有言论、出版、宗教信仰自由”,这对那个时代的中国来说是非常前卫的观点。

宪法中的“人民权利保障”体现了尊重人权的价值观,对社会公正和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人民权利保障的核心理念是确立了一种公民与国家之间互有权利和义务的平等关系,为个体权利的保护提供了制度上的基石。

第二个名词是“国家立法权”。

五四宪法认为,“立法权归于国民”,这也是尊重人民主权的体现。

在传统的专制社会中,国家立法权往往掌握在少数统治者手中,与人民之间存在着巨大的法律权力分配不平等。

五四宪法中的这一条款,呼应了当时社会上普遍追求的“民主”理念,强调国家立法权应该归属于全体公民,提倡民主立宪。

第三个名词是“司法独立”。

五四宪法提出,“司法独立,保障人民平等、自由和权利之实施”。

这显示了宪法对司法独立的重视,司法独立是一项保障公正的核心原则。

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司法独立能够避免政府的干预和非法权力滥用,确保公民在法律面前平等,并有效地实施法律。

第四个名词是“国家组织”。

五四宪法中提及了国家的组织和管理。

这一概念强调建立一个合理而高效的国家组织。

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国家的组织本着人民的利益,遵循透明、公正、公开的原则,增加政府对人民意见和需求的反映和满足。

第五个名词是“社会经济制度”。

五四宪法强调实行“社会经济制度”,旨在规范经济活动并保护劳动者权益。

这一概念突出了人民的社会福利和劳动权益。

宪法中的社会经济制度要求建立一个公正公平的经济体系,为全体人民创造公平竞争的机会。

五四宪法的出现,为当时的中国社会带来了进步的思想和制度理念。

宪法中关于人民权利、国家立法权、司法独立、国家组织以及社会经济制度的规定,都为后来的宪法发展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启示。

的反思对我国现行宪法中“阶级斗争”问题

的反思对我国现行宪法中“阶级斗争”问题

对我国现行宪法中“阶级斗争”问题的反思1954年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宪法,也是现行宪法(1982年宪法)制定的基础。

现行宪法的前身是1978年宪法,它没有成为现行宪法的制定基础是因为这部宪法对充满“文革”色彩的1975年宪法有所改变,但改变得不彻底,“由于当时清除极左流毒和影响的工作正在进行,许多是非问题在理论上和政治上还未能分清,因此,1978年宪法没有完全摆脱极左思想的影响,仍然存在许多问题,是一部很不完善的宪法。

”“诸如其在序言中仍然肯定‘文革’的成果,仍然坚持‘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指导思想和‘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②等等。

1982年宪法被认为是全面拨乱反正、开始改革开放的一部宪法,它抛弃了“阶级斗争为纲”和“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明确宣布“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③,具有划时代的伟大意义。

但是,以今天的眼光来看,1982年宪法的拨乱反正还不够深入和彻底,例如“阶级斗争”的痕迹仍然残存于其肌体里,它虽然抛弃了“阶级斗争为纲”的理论,认为阶级斗争不必再“年年讲,月月讲,天天讲”,但仍然明确肯定阶级斗争是要“讲”的,是“长期存在”的。

现行宪法中的这种“阶级斗争”痕迹并非来源于1954年宪法,1954年宪法没有提到“阶级斗争”这个术语,“阶级斗争”一词首次载入我国宪法是1975年,1975年宪法序言中的第三自然段规定:“社会主义社会是一个相当长的历史阶段。

在这个历史阶段中,始终存在着阶级、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存在着社会主义同资本主义两条道路的斗争,存在着资本主义复辟的危险性,存在着帝国主义、社会帝国主义进行颠覆和侵略的威胁。

这些矛盾,只能靠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和实践来解决。

”1975年宪法第1条还明确规定我国是“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无产阶级专政”一词在其序言中4次出现,可以说充满了“专政”的火药味。

1978年宪法序言中对“阶级斗争”有所淡化,但仍然予以肯定,其第4自然段中规定“新时期的总任务是: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开展阶级斗争、生产斗争和科学实验三大革命运动,在本世纪内把我国建设成为农业、工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的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

论宪法作用的局限性

论宪法作用的局限性

论宪法作用的局限性
宪法的局限性大致有以下几方面:
1. 立法过于原则、伸缩性较大。

这往往是导致宪法规范的内在确定性较差,给执法者带来随意性大、责任不明显的问题。

2. 立法过粗,常留有宪法执法上的空白,容易造成执法专断,导致宪法被架空。

3. 规范设计偏重行为模式。

宪法制裁很多情况下依靠具体法律来规定,导致宪法规范立法中特色性的宪法制裁很少,降低了宪法的规范性和权威性。

4. 制度性的确认和规定多,而实施性的规范少。

导致宪法的监督保障无规可循,宪法常常流于形式。

5. 宪法对执政党的行为缺乏必要的规范,执政党如何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是一个重大课题。

关于五四宪法的历史反思

关于五四宪法的历史反思

从制宪的过程和文本的视角进行解读,五四宪法不乏可圈可点之处,然而这部宪法施行不到三年即遭受了毁弃的命运,制宪时的光荣与梦想化为新中国宪政史中的惊叹号,令人唏嘘感慨。

回顾五四宪法厄运的原因,并非为了发思古之幽情,而是为了更好地推进当下中国的宪政建设。

五四宪法的缺失表现在:首先是宪政核心价值的疏离。

限制国家权力的恶性,保障人权是经由历史检验的宪政基本规律。

为了体现这个规律,必须在宪法文本中有一套周密的制度设计和机制安排。

但在五四宪法制定之初,基于中国共产党在领导革命和社会重建中立下的特殊功勋,使我们很难以限制党领导下的政府权力作为宪法制度安排的重点之一,因为这在逻辑上易被理解成对党的不信任。

同时,任何国家权力都存有权力之所属和权力之行使两个纬度,可是我们在五四宪法制度时却差不多是把它们合而为一的。

我们以为只要建立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政府,“只要我们用民选的立法机构来”控制政府“,那么约束政府的各种传统手段就可以弃之不用了。

”(哈耶克语)另外中国历史上长期存在的内省式的传统也使得人们易把解决权力问题的希望寄托于:执掌权力者的道德内修和人格净化,而不重视外在的制度设计。

上述因素造成五四宪法文本有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一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效忠人民民主制度,服从宪法和法律,努力为人民服务”的明确规定,却无关于权力制约的鲜明倡导。

宪法必须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这也是近现代宪法的要义所在。

列宁就说过,宪法是一部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但宪法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其目的不在于用宪法文本的形式对权利进行简单的罗列与宣示。

因为近代以来,即使是许多借民主之名而行专制之实的国家,也可能会制定一部宪法规定公民权利以粉饰门面,掩人耳目,所以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固然有赖于宪法文本的确认,但建立确实可靠的公民权利保障机制,创造适合宪法生成和发育的社会环境则更为重要。

浅谈宪法的得与失

浅谈宪法的得与失

浅谈宪法的得与失,以及一些解决方案。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从1954年第一部宪法到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现行宪法,中国宪法经历了30年的发展与沉淀,宪法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始终发挥了重要作用。

公民的宪法意识和权利意识普遍增长,公民的基本权利得到维护,立法工作不断进展,基本结束了长期以来无法可依的局面,并基本确定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方略,再到2001年确立每年的12月4日为中国法制宣传日,直到如今,涵盖社会关系各个方面的法律部门已经齐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宪法为调节社会各阶级的利益和人与人的关系,为维护社会秩序,为社会主义政治、经济、精神文明建设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列宁说:“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真正承认这些权利的保证在哪里呢?在于人民中意识到并且善于争取这些权利的各阶级力量。

”宪法实质上是人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人、获得人的尊严的产物。

宪法的根本目的就是保障人权。

在此,我想从人权的角度浅谈我国宪法。

而什么是人权?人权(基本人权或自然权利)是指“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

它主要的含义是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合乎人权的对待。

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人权的最主要成分)包括了自由权、平等权、言论自由、参与政治权、人格权、教育权等等。

宪法在对国家公权的制衡下体现了保障人权。

宪法规制了国家的国体、政体、国家的结构形式,为人权的充分实现作了最高权威的原则设置和法律保障。

但宪法也是存在缺陷的,宪法对人权保障的不足之处主要体现在政治权利和自由方面。

一是宪法没有确认公民的知情权,二是公民的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难以实现,三是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自由受到严格限制。

在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方面,我国宪法未能确认公民的迁徙自由权。

在社会经济权利方面,我国宪法缺乏对贫困者的特殊保护规定。

在环境权方面,环境权尚未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被引入宪法。

2017年高考历史必考知识点:《1954年宪法》

2017年高考历史必考知识点:《1954年宪法》

2017年高考历史必考知识点:《1954年宪法》2017年高考历史必考知识点:《1954年宪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高考历史必考知识点:《1954年宪法》颁布背景①政治上:为了保障中国从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②经济上:为了给社会主义改造创造条件。

需要制订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高考历史必考知识点:《1954年宪法》性质1954年秋,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北京隆重举行。

这次大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性质和根本政治制度,还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它体现了人民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代表了广大人民的意志。

这部宪法是新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是中国人民革命胜利的经验总结,是建设社会主义的保证。

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性质是新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高考历史必考知识点:《1954年宪法》特点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体现了人民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

▲高考历史必考知识点:《1954年宪法》内容①确立了我国的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政府组织原则(民主集中制)。

②规定了人民的权利和义务。

③制定了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方针政策。

④将过渡时期总路线写入了宪法。

▲高考历史必考知识点:《1954年宪法》意义新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①它的颁布加强了人民民主专政,巩固了中国人民革命和建设的成果。

②反映了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根本要求,反映了广大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社会的共同愿望。

③它的颁布极大地提高了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推动了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奠定了基础。

这部宪法以立法的形式固定了中国人民革命的成果和新中国成立五年来的新胜利,反映了中国广大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的共同愿望。

它首先把实现国家在过渡时期总任务的具体步骤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社会主议社会建成,这是一个过渡时期。

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是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逐步完成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五四宪法观的历史阐释及反思

五四宪法观的历史阐释及反思
公民权利的保障
五四宪法观强调公民权利的保障,激发了人民参与政治生活的热 情。
公民参与立法与决策
五四宪法观提倡公民参与立法和决策过程,使人民能够直接参与国 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
公民监督与问责
五四宪法观鼓励公民对政府行为进行监督和问责,促进政府行为的 透明化和合法化。
THANKS
谢谢您的观看
障公民权利。
促进社会公平与正义
平等原则的贯彻
五四宪法观强调平等原则,为消除社会不公、促进社会公平提供 了法律保障。
弱势群体保护
五四宪法观关注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通过立法和司法手段保障 其合法权益。
公益诉讼与法律援助
五四宪法观提倡公益诉讼和法律援助,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 平正义提供法律支持。
激发人民参与政治生活热情
对法治精神的反思与启示
法治精神的内涵
五四宪法观强调法治精神,即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司 法独立等。
法治精神的实践
五四宪法观通过建立法律体系、司法独立和公正审判等制度,实现 了法治精神的实践。
法治精神的启示
五四宪法观的法治精神启示我们,要始终坚持依法治国,加强法治 建设,保障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促进社会变革与进步
社会变革
五四宪法观促进了中国社会的变革, 推动了社会进步和发展。
文化繁荣
五四宪法观促进了中国文化的繁荣和 发展,为中国近代化进程提供了文化 支撑。
为现代宪法制定奠定基础
宪法理念
五四宪法观为中国现代宪法的制定提供了重要的理念和思想 基础。
宪法实践
五四宪法观为中国现代宪法的制定提供了实践经验,为中国 宪法的制定和完善提供了借鉴和参考。
五四宪法观的历史阐释及反 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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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摘要:1954年宪法的制定,是新中国对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开放的产物。

制宪者们还以开放性的视野,一定程度地借鉴了西方资产阶级国家和旧中国资产阶级类型宪法实践的经验。

但由于制宪所面临的特定历史背景和国际环境,其开放性价值表现出了较大的历史局限性。

摘要:1954年宪法的制定,是新中国对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开放的产物。

制宪者们还以开放性的视野,一定程度地借鉴了西方资产阶级国家和旧中国资产阶级类型宪法实践的经验。

但由于制宪所面临的特定历史背景和国际环境,其开放性价值表现出了较大的历史局限性。

关键词:1954年宪法;制宪时机;立法程序;历史局限性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在雅尔塔体制内的美苏势力范围之争迅速发展为全面的冷战,世界政治力量随之分裂成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两个针锋相对的阵营。

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民主主义政权面临帝国主义的封锁和可能的武装干涉,特别是朝鲜战争爆发后,中国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之间的关系更加紧张,经济、外交和军事等方面受到严密的封锁。

特定的国际环境以及由于意识形态领域的原因,新中国向苏联和各人民民主国家实行“一边倒”的战略,苏联经济文化及其他各项重要的建设经验,必然成为新中国建设的榜样。

随着此种国际局势的演进和中国国内形势的巨大变化,制定正式的宪法取代《共同纲领》,成为迫切的客观需要。

然而,这些复杂的历史背景和特定的国际环境又严重制约了新中国宪法的制定者以更广阔的视野和更开放的思维方式设计宪法模式。

也就是说,1954年宪法的制定,必定主要是在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宪法所提供的经验与成果的范围内进行,对其他类型宪法的开放则是极其有限的。

(一)制宪时机把握问题上的局限性
尽管斯大林早在1949年和1950年就催促中共中央应制定宪法,但直到1952年10月斯大林第三次提出制宪建议之前,中共中央的思路依然是“暂时不制定宪法”。

其理由是“因为中国目前已有一个共同纲领,而且在群众和阶层中有很好的威信,在目前过渡时期以共同纲领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可以过得去的。

如果在目前要制定宪法,其绝大部分特别是资产阶级和小资产阶级的关系,也还是要重复共同纲领。

在基本上不会有什么变化,不过是把条文的形式及共同纲领的名称改变而已。

因此,我们考虑在目前过渡时期是否可以暂时不制定宪法,而以共同纲领代替宪法。

”虽然说,到1952年下半年我国社会生活各个领域都取得了巨大成就,作为临时宪法的共同纲领已与社会发展之间产生了冲突和矛盾,但仍然可以对共同纲领“加以修改补充”来适应发展变化了的国内形势。

应当肯定,中共中央的这些考虑是以新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实际为基础的。

然而,为什么在斯大林收到刘少奇的信,会见中共代表团再次建议中共应准备制定宪法后,中共中央却认真考虑并接受了斯大林的建议最终作出在1953年制宪的决定?
一种解释:由于作为临时宪法的《共同纲领》与社会发展之间已出现了冲突和矛盾,以正式宪法取代临时宪法势在必行,剩下的问题是如何选择合适的制宪时机。

可是,根据中共中央原来的思路,待到“中国基本上进入社会主义以后,再来制定宪法。

”那么,制定宪法的事情应该是过渡时期完成以后。

即使按1953年6月毛泽东和中共中央正式提出过渡时期总路线设想的过渡时期要经历十到十五年或更长一些时间,制定宪法的时间也应该是1963年或1968年或更晚些时候。

从1952年到1963年或1968年,其间相距十余年或更长。

由此看来,
此种解释未免有点牵强附会。

另一种解释:斯大林建议中共制定的宪法,应是“现阶段的宪法”,即指的不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

换句话说,斯大林建议中共中央应制定过渡时期的宪法。

这说明,斯大林的建议是中共中央放弃原来关于制宪问题基本思路的重要因素。

据有关文献记载,斯大林收到刘少奇的信后,与苏共中央其他领导人在1952年10月24日和29日同以刘少奇为首的中国共产党代表团就中国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制定宪法问题举行了会谈,10月26日、30日,刘少奇将两次同斯大林会谈的情形分别用电报向毛泽东和中央作了汇报。

其中10月30日的电报内容讲到:“刘(指刘少奇)说:在共同纲领初制定时,人们曾怀疑我们是否真要实行共同纲领,但三年来我们真正实行了共同纲领,因此共同纲领在人民中及各党派中威信很好。

如果我们在今后两三年内制订宪法,势必重复共同纲领,承认资本家的财产及剥削雇佣劳动为合法。

但是再过七八年以后,我们又要把资本家的企业国有化,再制定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似乎是有些不好。

在我这样解释以后,斯大林同志说了一长篇的话,并坚持他的看法。

”斯大林的理由似乎很充分,他继续分析道,“对中国国内还有一个问题,你们现在的政府是联合政府,因此,政府就不能只对一党负责,而应向各党派负责。

这样,国家的机密就很难保障。

我感到你们有些重要机密情况外国人都知道。

例如,你们政府代表团这次来苏联(指周恩来率领的中国政府代表团,曾于1952年8月15日至9月22日访问苏联),英美知道要谈旅顺口问题。

有了其他党派,政府要向其他党派负责,国家重要问题就不能和其他党派商量,其他党派的人很多是和英美有关系的,他们知道了就等于英美知道了,你们的计划如事先被敌人知道,对你们是很不利的。

如果人民选举的结果,当选者共产党占大多数,你们就可以组织一党政府。

”所以,斯大林建议,我想你们可以在1954年搞选举和宪法。

我认为这样作,对你们是有利的。

你们可以考虑。

虽然斯大林客套地说,
“我对中国情况不熟悉,这样不知道是否有困难?请诸同志考虑。

”,但无论从中目党和国家与苏联党和国家关系的角度,还是从中国国内形势发展的需要来看,对斯大林的建议,刘少奇不能不引起重视。

刘少奇对斯大林说,“在1954年进行选举和制定宪法,我想是没有特殊困难的。

”并保证将斯大林同志的建议报告中共中央和毛泽东。

由此看来,中共即使不制定完全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但从政权存在与发展的角度考虑,制定一部正式宪法确认政权的合法性与合宪性也是一个非常重大的问题。

中共中央据此最终接受斯大林的制宪建议就很有必要了。

应当肯定,斯大林的以上建议是从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整体利益出发的,但并不排除斯大林明显存在出于苏联自身国家利益考虑的因素。

我们不妨从反法西斯战争胜利后苏联的对外政策和实际行动来分析这一问题:
为了建立一个巩固的社会主义阵营,也为了自己的利益,苏联利用驻军东欧的有利条件,着手加强对东欧的实际控制。

在与东欧各国签订贸易协定的同时,推动其改组联合政府,以实现共产党单独执政,并开始向社会主义过渡。

苏南冲突发生后,苏联推动东欧各人民民主国家开始仿行苏联以迅速的农业集体化和优先发展重工业大规模向社会主义过渡的模式,在苏联的指导下改组联合政府为一党政府。

同时,随着中国革命形势的发展,新中国的成立已成定局。

斯大林对中国共产党的态度发生变化,苏联也对整个中国的战略方针做出了重大调整。

一是通过采取实际外交步骤与加强意识形态的指导,促使新中国成为国际社会主义阵营重要而强有力的一员;二是希望并要求中国共产党通过东欧人民民主国家的方式,也就是苏联的模式尽快地走上社会主义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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